导图社区 建筑工程相关法规
一级建造师建筑实务第三章建筑工程相关法规与标准的内容由工程相关法规、工程相关技术标准,希望梳理的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1-08-07 19:12:32三、建筑工程相关法规与标准
1、工程相关法规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与建筑工程施工的管理规定
一、城市道路管理与建筑工程施工的管理规定
批准
未经巿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部门写清楚)
重挖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 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 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清理
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卫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二、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与建筑工程施工相关的规定
查档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报送
并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担责
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质量验收
一、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的规定
1.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2.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二、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规定
(2)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订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15 年案例)
(3)建筑节能系统的检测,应在监理(建设)单位的见证下进行,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外墙节能构造的实体检验,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
(二)墙体节能
1. 一般规定有:
(1)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当采用外保温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时,其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安全性和耐候性检验。
(2)墙体节能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内容。
2.主控项目有:
(2)幕墙的气密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气密性能检测试件应包括幕墙的典型单元、典型拼缝、典型可开启部分。试件设计应经建筑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确认。
(3)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3)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4)当墙体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4)外墙采用预置保温板现场浇筑混凝土墙体时,保温板的安装应位置正确、接缝严密,保温板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不得移位、变形,保温板表面应采取界面处理措施,与混凝土粘结应牢固。(控位移)
(5)当外墙采用保温浆料做保温层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压缩强度。保温浆料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应见证取样送检。(控导密强)
(6)保温砌块砌筑的墙体,应采用具有保温功能的砂浆砌筑。砌体的水平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90%,竖直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80%。(控饱满度)
五、屋面节能工程
(一)一般规定有:
屋面保温隔热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基层
2)保温层的敷设方式、厚度;板材缝隙填充质量;
3)屋面热桥部位
4)隔汽层。
施工安全生产及现场管理法规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住建部令第37 号 摘要
1. 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① 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
② 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2. 进行第三方检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检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检测频次、预警标准及检测成果报送等。
3.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4.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三签)
一、危大工程及专家论证工程的范围
1. 范围:
基坑工程
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H≥3m 降水支护、开挖
需编方案且需专家论证
H≥5m 降水、支护、开挖
模板及支撑
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 工具式模板:大模板
2. 混凝土模板及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H≥5m 搭设跨度L≥10m
需编方案且需专家论证
1. 工具式模板:滑、爬、飞模
2. 混凝土模板及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H≥8m 搭设跨度L≥18m 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起重设备
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 安装与拆卸吊装单件≥10KN
需编方案且需专家论证
1. 非常规吊装且吊装单件≥100KN
2. 起重量300kN 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 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脚手架工程
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 落地式H≥24m
2. 悬挑式<20m
3. 吊篮及新、异型脚手架
4. 自制卸料平台
需编方案且需专家论证
1. 落地式H≥50m
2. 悬挑式≥20m
3. 附着式提升高≥150m
其他
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 人工挖孔桩
3. 拆除工程
4. 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需编方案且需专家论证
1. 建筑幕墙施工高度H≥50m,跨度≥36m 钢结构安装,跨度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
2. 人工挖孔桩深度H≥16m
3. 爆破拆除工程或文物范围内的拆除
4. 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5. 重量1000kN 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
6. 采用四新及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专项方案的内容、编制与审批
1. 编制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2. 编制人:
应由项目经理组织编制。
3. 审批流程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 专项方案及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流程

三、专家论证相关事项
1. 专家论证组织及报告:
专家应人数不得少于5 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2. 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
建设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监理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施工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设计勘察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2)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3.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6)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7)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8)应急处置措施;
9)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4. 验收人员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1)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2)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3)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本节小结: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 专项方案及专家论证的范围
2. 编制及审批
项目经理编制/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3. 组织论证:五人专家+5 方参建单位
4. 专项方案的内容: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6)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验收要求;应急处置措施;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5. 专项方案的结论与申报:修改后通过
2、工程相关技术标准
安全防火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相关规定
一、民用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设计的有关规定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划分:
A 级:不燃性
B1 级:难燃性;
B2级:可燃性
B3级:易燃性。
4. 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1)建筑内、外保温系统:
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保温材料
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
严禁采用B3 级保温材料。
1)住宅建筑
H>100m A 级
100m>H≥27m 不低于B1 级
H<27m 不低于B2 级
2)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 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3)安装在金属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B1 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A 级装修材料使用。
(10)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
七、工程质量验收
1.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验收(简称工程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审核文件、申请报告、设计图纸、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设计要求、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
(2)进场验收记录,包括所用装修材料的清单、数量、合格证及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
(3)装修施工过程的施工记录;
(4)隐蔽工程施工防火验收记录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
(5)装修施工过程中所用防火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6)装修施工过程中的抽样检验报告,包括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抽样检验报告;
(7)装修施工过程中现场进行涂刷、喷涂等阻燃处理的抽样检验报告。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民用建筑的分类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1)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老弱病残医)
(2)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三、室内污染物环境的验收
1.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 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苯、TVOC 的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3 间;房间总数少于3 间时,应全数检测。
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 间。
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表1A432014-10 设置。
<50 =1
≥50、<100= 2
≥100、<500= 3
≥500、<1000= 5
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

5.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
(1)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
≤3000 ㎡= 每300 ㎡ 1 个点
>3000 ㎡= 超出部分每500 ㎡ 1 个点
每单位工程 ≥3 个点
7.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后的工程,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量应增加1 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8.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 间。
本节小结:
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管理的有关规定
1.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2. 室内环境污染物的验收:
(1)工程完工至少7d 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2)房间抽检比例为5%,3 间的最大值。
(3)房间抽检点数为≥50、<100 取两个点;≥100、<500 取三个点。
(4)区点位置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地基基础工程相关标准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地基的相关规定
(1)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 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
≤3000 ㎡
每300 ㎡ 1 个点
>3000 ㎡
超出部分每500 ㎡ 1 个点
每单位工程
≥3 个点
(2)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砂石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等复合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复合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 点。
有单桩承载力或桩身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不少于总数的0.5%,且不应少于3 根。
(二)素、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换填地基)
素、灰土地基
施工前
素土、灰土土料、石灰或水泥等配合比及灰土的拌合均 匀性.
施工中
分层铺设的厚度、夯实时的加水量、夯压遍数及压实系数。
砂、砂石地基
施工前
砂、石等原材料质量和配合比及砂、石拌合的均匀性。
施工中
分层厚度、分段施工时搭接部分的夯实情况、加水量、 压实遍数、压实系数。
粉煤灰地基
施工中
铺筑厚度、碾压遍数、施工含水量控制、搭接区碾压 程度、压实系数等。
(五)强夯地基和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
强夯地基
施工前
夯锤重量、尺寸、落距控制手段、排水设施及被夯地基的土质。
施工中
夯锤落距、夯点位置、夯击范围、夯击击数、夯击遍数、每击 夯击量、最后两击的平均夯沉量、总夯沉量和夯点施工起止时间等。
施工后
地基承载力、地基土的强度、变形指标及其他设计要求指标检验。
水泥土 搅拌桩 复合地基
施工前
水泥及外掺剂的质量、桩位、搅拌机工作性能,并应对各种计量 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
施工中
检查机头提升速度、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搅拌桩的长度及标高。
施工后
应检查桩体强度、桩体直径及单桩与复合地基承载力。
三、桩基础
(一)一般规定
(1)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如下:
1)群桩20mm;
2)单排桩10mm
(2)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来自同一搅拌站的混凝土
≥50m³ 至少一组
<50m³ 每12h 一组
(6)工程桩应进行桩身的承载力与完整性检验:
静载试验
单桩极限抗压
≥1%,且不应少于3 根。
总桩数<50 根时,不应少于2 根
低应变
完整性
≥20%,且不应少于10 根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
施工中
贯入情况、桩顶完整状况、电焊接桩质量、桩体垂直度、 电焊后的停歇时间。
施工后
做承载力检验及桩体质量检验。
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
施工中
对成孔、钢筋笼制作与安装、水下混凝土灌注等各项 质量指标进行检查验收;嵌岩桩应对桩端的岩性和入岩 深度进行检验。
施工后
检查混凝土强度,并应做桩体完整性及承载力的检验。
四、土方工程
开挖
施工前
检查支护结构质量、定位放线、排水和地下水控制系统,以及对周边 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保护措施的落实,应在土方开挖前 对围护体的止水性能通过预降水进行检验。
施工中
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率、压实度、排水系统、地下水控制 系统、预留土墩、分层开挖厚度、支护结构的变形,并随时观测周围 环境变化。
回填
施工前
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清除情况,测量基底标高、边坡坡率,检查 验收基础外墙防水层和保护层等。并应确定回填料含水量控制范围、 铺土厚度、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
施工中
应检查排水系统、每层填筑厚度、辗迹重叠程度、含水量控制、回填土 有机质含量、压实系数等。
(二)排桩支护工程
(1)灌注桩施工前应进行试成孔,试成孔数量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场地地层特点确定,且不宜少于2 个。

(三)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
锚杆(锁定力)
施工中
锚杆位置、钻孔直径、长度及角度、锚杆杆体长度、注浆 配比、注浆压力及注浆量等进行检验。
土钉(抗拔承载力)
施工中
放坡系数,土钉位置,土钉孔直径、深度及角度,土钉杆体 长度,注浆配比、注浆压力及注浆量,喷射混凝土面层 厚度、强度等进行检验。
施工后
土钉(锚杆)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检验数量不宜少于 土钉(锚杆)总数的1%,且同一土层中的土钉(锚杆)检验 数量不应小于3 根。
基坑支护技术的有关规定
二、排桩、地下连续墙
(1)悬臂式排桩结构桩径不宜小于600mm,桩间距应根据排桩受力及桩间士的稳定条件确定。
(2)排桩顶部应设钢筋混凝土冠梁连接,冠梁宽度水平方向不宜小于桩径,冠梁高度竖直方向不宜小于梁宽0.6 倍。排桩与桩顶冠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宜大于C25,当冠梁作为连系梁时可按构造配筋。
(4)悬臂式现浇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厚度不宜小于600mm,地下连续墙顶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冠梁,冠梁宽度不宜小于地下连续墙厚度,高度不宜小于墙厚0.6 倍。
(5)地下连续墙混凝土强度等级宜取C30~C40,地下连续墙作为地下室外墙时还应满足相关标准的抗渗要求。
主体结构工程相关标准
二、模板分项工程
(二)模板安装
1. 主控项目
(1)进场时应抽样检验模板和支架材料的外观、规格和尺寸。后浇带处的模板及支架应独立设置。
2. 一般项目
模板安装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层应坚实、平整,其承载力或密实度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2)应有防水、排水措施;对冻胀性土,应有预防冻融措施;3)支架竖杆下应有底座或垫板。
三、钢筋分项工程
(二)原材料
1. 主控项目
(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成型钢筋不检验弯曲性能),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2)对由热轧钢筋制成的成型钢筋,当有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代表驻厂监督生产过程,并提供原材钢筋力学性能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可仅进行重量偏差检验。
六、现浇结构分项工程(施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设计、监理单位认可)
( 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裂缝、连接部位出现的严重缺陷及其他影响结构安全的严重缺陷,技术处理方案尚应经设计单位认可。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2)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设计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钢结构焊接工程
(一)一般规定
碳素结构钢应在焊缝冷却到环境温度、低合金结构钢应在完成焊接24h 以后,进行焊缝探伤检验。
(二)钢构件焊接工程
1. 主控项目
(1)焊条、焊剂、药芯焊丝、熔嘴等在使用前,应按其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熔和存放。(最多烤2次)
(2)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四、紧固件连接工程
(二)高强度螺栓连接
1. 主控项目
(1)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规范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
(2)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终拧完成1h 后、48h 内应进行终拧扭矩检查。
九、钢结构涂装工程
(一)一般规定
涂装要求:环境温度宜在5–38°C 之间,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5%。涂装时构件表面不应有结露,涂装后4h 内应保护免受雨淋。
(三)防火涂料涂装主控项目:
(1)薄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一、一般规定

(5)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连接节点及叠合构件浇筑混凝土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混凝土粗糙面的质量,键槽的尺寸、数量、位置;
2)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间距、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及平直段长度;
3)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搭接长度、锚固方式及锚固长度;
4)预埋件、预留管线的规格、数量、位置;
5)预制混凝土构件接缝处防水、防火等构造做法;
6)保温及其节点施工。
(6)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工程设计文件、预制构件安装施工图和加工制作详图;
2)预制构件、主要材料和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抽样复验报告;
3)预制构件安装施工记录;
4)钢筋套筒灌浆型式检验报告、工艺检验报告和施工检验记录,浆锚搭接连接的施工检验记录;
5)后浇混凝土部位的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文件;
6)后浇混凝土、灌浆料、坐浆材料强度检测报告;
7)外墙防水施工质量检验记录;
8)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9)装配式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0)其他文件和记录。
(4)对以上规定中不做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应采取下列措施:
1)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应驻厂监督生产过程。
2) 当无驻厂监督时,预制构件进场时应对其主要受力钢筋数量、规格、间距、保护层厚度及混凝土强度等进行实体检验。
十字接缝区域10㎡浇水试验
四、外围护系统质量检查与验收的要求
1. 外围护部品应完成下列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埋雷火,3节点)
( 1)预埋件。
(2)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
(3)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构造节点。
(4)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
(5)防雷装置。
(6)防火构造。
2. 外围护系统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下列现场实验和测试:
1)饰面砖(板)的粘结强度测试。
(2)墙板接缝及外门窗安装部位的现场淋水试验
(3)现场隔声测试。
(4)现场传热系数测试。
屋面及装饰装修工程相关标准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3. 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6. 进场后获得认证的产品或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的产品,进场验收时检验批的容量可扩大一倍,且仅可扩大一次。扩大后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且该产品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不得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改主体结构和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一、《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施工强制性条文
1.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管理责任制度
(3)项目管理机构应在项目启动前建立,在项目完成后或按合同约定解体。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应遵循下列步骤:
1)根据项目管理规划大纲、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及合同要求明确管理任务;
2)根据管理任务分解和归类,明确组织结构;
3)根据组织结构,确定岗位职责、权限以及人员配置;
4)制定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5)由组织管理层审核认定。
五、合同管理
(1)项目合同管理应遵循下列程序:合同评审;合同订立;合同实施计划;合同实施控制;合同管理总结。
(2)合同评审应包括下列内容:
合法性、合规性评审;
合理性、可行性评审;
合同严密性、完整性评审;
与产品或过程有关要求的评审;合同风险评估。
七、进度管理
(1)项目进度管理应遵循下列程序:编制进度计划;进度计划交底,落实管理责任;实施进度计划,进行进度控制和变更管理。
(4)进度计划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工作完成数量;工作时间的执行情况;工作顺序的执行情况;资源使用及其与进度计划的匹配情况;前次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5)进度计划变更可包括下列内容:工程量或工作量;工作的起止时间;工作关系;资源供应。
九、成本管理
(2)项目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的会计周期进行项目成本核算。项目成本核算应坚持形象进度、产值统计、成本归集同步的原则(三同步),项目管理机构应编制项目成本报告。
十二、资源管理
(1)项目管理机构应编制人力资源需求计划、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和人力资源培训计划。项目管理人员应在意识、培训、经验、能力方面满足规定要求。
十七、管理绩效评价
组织应根据项目管理绩效评价需求规定适宜的评价结论等级,以百分制形式进行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的结论,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规定
(1)施工组织设计按编制对象,可分为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三个层次。
内容
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 计划、主要施工方法、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主持编制
应由项目负责人
审批(审批均由单位技术负责人)
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 技术人员审批;
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 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7)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施工组织设计应及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1)工程设计有重大修改;
2)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实施、修订和废止;
3)主要施工方法有重大调整;
4)主要施工资源配置有重大调整;
5)施工环境有重大改变。
(8)项目施工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逐级交底;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适时调整。
三、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3)应根据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以及本单位对工程管理目标的要求等确定工程施工目标,包括进度、质量、安全、环境和成本等目标。同时对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进行分析,包括组织管理和施工技术两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4)资源配置计划应包括劳动力配置计划和物资配置计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