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级建造师法规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内容有建设工程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其他合同。
编辑于2021-08-07 18:59:53四、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学习提示:本节内容过多分值过小,重点掌握:欠款垫资、无效合同、合同解除、违约责任。
合同的法律特征、订立原则、合同分类(0~1 分,了解)
【合同的订立原则(了解)】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内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行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分类】
(1)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是有名合同;否则为无名合同。
(2)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为双务合同;否则为单务合同(例如赠与合同、保证合同)。
(3)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为要式合同;否则为不要式合同。
(4)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为诺成合同(施工合同);否则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借贷,均属于实践合同(承诺生效时不成立,尚须交付标的物给对方,才能认定合同成立)。
要约与承诺(0~1 分,了解)
【要约】包含的交易条件完整充分,(无需对方补充),足以使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包含的交易条件不完整不充分,(需对方补充,否则)不足以使合同成立。
【承诺】不改变不增加不补充任何新的实质交易条件(否则就是新要约)。
注意新要约
【合同成立(交易达成)】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生效(交易生效)】订约方达成的合同条款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产生了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例如坐公交投币,属于以行为推定合同成立的其他形式,也叫默示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3 个: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但注意:监理合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而是委托合同)。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实际工期(=实际竣工日-实际开工日-工期顺延天数)vs 合同工期
【实际开工日的认定】合同对实际开工日的认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产生争议起诉的,法院应分别按以下情形认定: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先行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工期顺延】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申请过工期顺延的,对其顺延合理工期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明确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
【实际竣工日认定】★(每年都考)合同对实际竣工日的认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产生争议起诉的,法院按以下方式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注意这种情况中,管理和实务教材是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因此:考哪门照哪门答)(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合同漏洞的填补方法】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则:
(1)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照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从其规定);
(2)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工程欠款★】当事人对欠款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欠款利息的,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约定的付款日计算。如果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依次按照: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工日;
(2)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日。(注意法律上任何时候123 都是有先后顺序的,先按1 再按2 再按3)
【工程垫资★】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并支付利息,但超过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不支付利息。当事人对垫资超过约定返还期限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应首先催告(至少1 个月),催告无效时,方可行使优先权。两种:1. 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2. 向法院申请拍卖后优先受偿。但工程本身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
(1)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3)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6)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
(1)具有违约行为;
(2)造成损失后果;
(3)违约行为与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赔偿损失的范围(损失计算方法)】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未完工程利润)
简记为:
赔偿损失=直接损失+可得利益(间接损失)
≤违约方订立时的合理预见范围(即:意外损失不赔,只赔意料中的)
【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无效合同的特征】(1)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不得履行;(3)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的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类无效(违法)施工合同】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挂靠ƒ中标无效④转包、违法分包。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注意合同无效,无约可违。因此,该责任不包括“继续履行、违约金定金”等违约责任★)
【无效施工合同的结算】竣工验收合格部分:参照该无效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在建设工程领域,常常出现挂靠、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以低价中标的方式签订合同,在工程结算时自己主张合同无效,或以人工材料价格上涨为由要求进行工程鉴定据实结算。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上述规定把握较严格,一般不支持鉴定)。
竣工验收不合格部分:先修复,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不予结算。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应首先参照当事人真实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效力待定合同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二级考过6 次)
【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同意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消和终止
【合同履行】当事人姓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承办人变动,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也不需要重签合同)。
【合同变更(主体不变内容变)】
合同变更需当事人双方
① 协商一致且
② 内容明确且
③ 合法。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推定为未变更(应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法律如果规定过合同变更应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从其规定。
工程设计变更的合法程序: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总监签发工程变更令方可实施。
【合同转让(内容不变主体变)】
(一)【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无需同意),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协议本身有效,但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转移】应经过债权人同意。
(二)三种转让无效:
(1)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务人对让与人(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新债权人)主张。
(四)主债权转让的,从债权一并转移。
【可撤消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只有一方(误解方、不利方、受害方、违心方)可以与对方协商变更或撤销;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行)撤销。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包括:
①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 具有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未撤销的,自始都有效;合同撤销的,自始都无效
【合同终止方式】
(1)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取消交易、退钱退货)】仅适用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适用合同解除。★
协商解除(不符合法定条件):只有对方同意时,合同才能解除。
法定解除(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可解除。
【原理】对方违约时,往往不能直接解除。第一步先催告(要求对方补救或赔偿),如催告无效(对方拒不补救或无法补救),第二步单方解除。
【解除通知及异议★】当事人依法单方解除合同的,无需对方同意,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在3 个月内向法院或仲裁请求确认解除的效力。
【发包人单方解除施工合同情形】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的;
(2)承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完工,经催告仍未完工的;
(3)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单方解除施工合同情形】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且催告无效的;
(2)发包人提供的主材、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且催告无效的;
(3)发包人不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且催告无效的。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的种类(每年必考,考前务必背熟)】

【违约责任的相互适用(考前把图背熟)】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被违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最高法院规定,“过分”指超过实际损失30%),违约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只能选一个)

【违约责任的法定免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影响,全部或部分免责。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作用(简记为:示范=参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示范文本是专家编制,内容比较完整考虑比较周全。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参考作用,可以参考也可以不参考。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同当事人是否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无直接关系。
2、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

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原则】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劳动合同种类】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劳动合同条款】劳动合同应当约定(=不能不约定)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试用期条款(必考1~2 句,图考前背熟,然后注意几个下划线)】

3/1/3;1/2/6
(一)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终身)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三种情况不得约定试用期: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3)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三)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四)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1)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或者(2)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3)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一)劳动合同自双方在合同文本签字或盖章时生效,签章时间不一致的,后一方签章时间为生效时间。
(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旧有效。
(三)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报酬)。对劳动合同效力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如果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权利和义务由承继单位继续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即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
(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4)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探亲假期间、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一)劳动者辞职
【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 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3 日通知。
【“随时”“通知”解除】用人单位有法定过错行为的,允许劳动者行使随时解除权。具体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其他。
【无通知解除(立即解除)】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辞退(每年必考)

随时解除有过错,预告解除无过错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顺延】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有符合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之一的(例如怀孕,例如患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
【经济补偿金】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因此,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等长期固定的岗位不适用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劳动保护和社保
【落实清偿农民工工资欠薪责任】(2016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标准工作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 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 日。
【加班时间】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 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得超过3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抢修抢险及紧急情况,加班时间不受限制。
【加班费用】平时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缩短工作日】
我国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的主要是:从事矿山、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职工,以及纺织、化工、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或岗位的职工;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16 至18 岁的未成年劳动者等。
【不定时工作日】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
【综合计算工作日】
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按规定,企业对交通、铁路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
【计件工资时间】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第36 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定期体检】单位有义务作定期体检的:① 有职业危害作业人员② 未成年工(16~18 岁)。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强度(极重)、其他禁忌。
【女职工劳动保护】

劳动争议的解决
【概述】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独特的游戏规则,注意掌握:劳动合同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劳动仲裁不是民事仲裁,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所在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也不包括个人因社保、工伤认定等与主管部门发生的纠纷。劳动关系存在是申请劳动仲裁的前提。
【劳动纠纷处理】
【(本单位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资方代表)和本企业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局下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总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工商联)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劳动仲裁时效】一般劳动纠纷,仲裁时效1 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时效可以中止、中断。拖欠劳动报酬的纠纷不受仲裁时效限制,但最迟应在离职之日起1 年内提出。
简记为:一般劳动纠纷:知道1 年;拖欠劳动报酬:离职1 年。
3、相关合同
承揽合同
【定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例如工程上加工非标构件,设备修理,材料检测等★)。
【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有成果才买单,无成果不买单)。
(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第三人完成的,应当经定作人同意。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的,不需要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完成工作中,不受定作人指挥管理,但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承揽人义务】
(1)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如果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揽人应当及时进行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更换、补齐。
(2)承揽人发现定作人图纸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3)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定作人义务】
(1)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2)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的,承揽人对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承揽合同的解除】
(一)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工作期限。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定作人(客户方)可以随时解除或变更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干活的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买卖合同
【动产交付方式,1 分】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在途货物买卖(无交付可言,因此由买家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连续考五次,记住人造卫星例子)
【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如果出卖人对于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或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其处分涉及第三人的物权、知识产权等,称为物的权利瑕疵(例如甲瞒着妻子将夫妻共有房产出售给乙)。
如果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或法定品质,则称为物的质量瑕疵(例如买好房发现房屋外墙开裂)。
【检验期】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收到标的物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凭样品买卖】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工地上很多建材都是凭样品买卖,因此要求掌握)
【试用买卖】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
【分期付款买卖】买受人欠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取消分期,买受人立即支付全部价款;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该物的使用费。
【买卖合同的解除】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主及从,从不及主)
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借贷:
1. 可以口头(不要式合同);
2. 自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是实践合同);
3. 未约定利息时,不支付利息;
4. 未约定期限支付利息,(1)协议(2)交易习惯(3)期间不满1 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 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 年时支付;
5.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无效。24%内绝对有效(之间的看是否付利息)
租赁合同
【租期】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 年。超过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此外,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的,或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没有异议的,均属于不定期租赁。(6个月或届满)
不定期租赁的,任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的,应当在合理期限提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承租人义务】
(1)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租期满后是否归属租赁方,从其合同约定(与经济不同)
运输合同
【托运人任意变更、解除权】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赔偿★】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多式联运】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单式联运可连带,多式联运不连带)
仓储合同
【特征】
(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2)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
【保管人的义务】验收、出具仓单、允许检查或者提取样品、通知、催告或做出必要处置、损害赔偿的义务
【存货人的义务】支付仓储费用、说明、按时提取仓储物。(仓单提货)
委托合同
1. 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
2. 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3.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费用、支付报酬和赔偿损失;
4. 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以及承担赔偿;
5.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6.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