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建造师法规学习笔记
本导图梳理了一级建造师法规第五章的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文物保护,内容丰富全面且简单明了,值得收藏学习哦!
编辑于2021-08-07 19:00:33五、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
1、环境保护
噪声污染防治
【施工噪声(施工单位负责)】
(一)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昼间”是指6:00 至22:00 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 至次日6:00 之间的时段。★★★
(二)在城市市区,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 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拟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2018 二级考)
(三)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有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① 抢修、抢险作业和②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③ 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③ 特殊需要夜间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两个必须)
【项目噪声(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负责)】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不需同意)。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
(1)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 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遮盖
(2)施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减少施工作业过程扬尘污染,并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3)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 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 的封闭围挡。
(4)土方和建筑垃圾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市政排水排污管网保护】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即当地的“市政管理处”)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排水许可证】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不得有倾倒渣土、泥浆、加压排放污水等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应力争达到30%。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废弃物,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40%。碎石、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力争再利用率达到50%
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施工场地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及时清运。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并收集到现场封闭式垃圾站,集中运出。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
法律责任
【大气污染的法律责任】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重点考)。
2、节约能源法
节能包括建筑节能和施工节能(即绿色施工)两个方面。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
【建筑节能】
(一)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而应当按实际用量取费,以引导使用人节约能源和资源。
(二)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三)新建建筑:各参建单位应执行节能强制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设备。
1. 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3.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
(四)既有建筑: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
【施工节能】(所有数据全部要背,这两年热点)
(一)节材: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应就地取材,尽量减少远距离运输,施工现场500KM 范围内生产的建材用量占建材总重量70%以上。
(二)节水
(原理1:自来水能不用就不用;2、非得用自来水时装上水表):
【自来水利用要点】
(1)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
(2)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
(3)施工现场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分别确定用水定额,分别计量;
(4)不同标段、不同分包生活区,应分别确定用水定额,分别计量。
【非传统水源利用要点】(2019 一级考)
(1)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应收集雨水养护。(所谓中水,就是循环处理水)
(2)基坑降水阶段工地,宜优先采用“降排的”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建筑实务考过降排的地下水可以用在哪些方面?简记为:用在对水质要求不高的地方)。
(3)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到30%。
(三)节能:现场照明设计照度不应低于最低照度,也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四)节地:合理安排施工总平,库房料场尽可能靠近大门,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法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 个月以上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2)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3、文物保护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不是文物,但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范围】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范围】(1)境内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2)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3)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属于国家所有的水下文物范围】中国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简记为:中国地盘内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地盘外的文物只有辨认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注意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均由省政府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由省文物局和省规划局共同划定,划定后报省政府批准。(考试不可能考市重点、县重点文物)

【保护范围(2015、2017、2018 年一级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
【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控制地带内可以进行建设工程,但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
(1)开山、采石、开矿;
(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
(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
(1)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
(2)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3)其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确因建设工期紧张,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国家和省文物局才有合法发掘权)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部门应当在24 小时内赶赴现场。依照以上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