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一级建造师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内容有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
编辑于2021-08-07 19:02:05七、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工程建设标准
我国的标准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又划分为:强制性标准(GB)和推荐性标准(GB/T)。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一律为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只能制定强制标准,不制定推荐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自愿采用。(所谓强制标准,即生产建设中的最低标准:约定≧强制,按约定;约定<强制,按强制)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和公布★】
(1)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2)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3)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标准文本的公开】
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
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行业标准】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制定行业标准。相同内容的国家标准公布后,行业标准自行废止。
【地方标准】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制定的标准。

【团体标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学会、协会、商会等)协调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1)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2)不得与国家产业政策抵触;
(3)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鼓励其制订高于推荐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企业可以自行制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企业应当公开声明其执行的生产标准。
(1)不公开的,由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公示。
(2)企业生产符合强制标准但未达到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企业生产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依法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机关】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内容】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
2、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质量终身责任,是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责任。
【总分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的质量管理,并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按图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① 工程设计图纸(直接依据)和② 施工技术标准(间接依据)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①)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使得①符合②,然后按新的①施工)。
对建筑材料、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进场检验(围墙外)】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所有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现场取样(围墙内)】已经检验合格、已经进场的材料,如果涉及结构安全,还需要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监督见证下现场取样。
“涉及结构安全的”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的其它材料
(“其他”有哪些?以实务教材为准)。
简记为:承重、水泥、防水。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对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送样检测(第三方检测)】见证取样后,样品应送建设单位委托的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检测资质分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两种)。送样比例不小于规范规定取样数量的30%。(剩余70%可以自己测试)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本人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例如部门经理)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19 二级考)。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应当将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并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与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以和建设单位有关系)
施工质量返修
【基本概念】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竣工验收合格前:返修。
【责任】因施工人原因致使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无偿修理、返工或改建。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二、建设单位必须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三、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五、属于强制监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的该工程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六、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七、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八、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注意:不是“应当委托原施工单位施工”)
【勘察、设计单位】
一、依法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二、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四、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自竣工验收合格日起算);
五、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注意逻辑:无特殊要求,不得指定;有特殊要求,可以指定。)
【监理单位 ★★★】
一、监理业务不得转包也不得分包;
二、监理单位和监理对象(承包商+供货商)有隶属利害关系时应回避;
三、监理工作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四、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监理管小事,总监管大事)
【法律责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项目经理因过错发生质量事故,停止执业1 年;重大质量事故,吊销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处以单位罚款的5%-10%,并向社会公布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作人员离职、退休的,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总验收组织】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注意:建管办、质监站既不组织,也不参与,而是监管)
【建设工程竣工总验收条件(每年考)】
1. 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
3. 有工程所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进场试验报告;
4.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规划专项验收】(19 一级考)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6 个月,将有关资料报送规划部门备案。
【消防专项验收】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特殊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住建部门申请验收;其他工程:由建设单位验收,验收后报住建部门备案。(简记为:两类工程,官方验收;其余工程,业主验收。)
【环保专项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节能专项验收】(19 二级考)节能分项工程验收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质量员、施工员参加,设计单位的节能设计人员可以通知其参加。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不实行监理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质量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设计单位的节能设计人员应当参加。(建筑实务每年必考)
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节能工程验收:
(1)未完成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内容的;
(2)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
(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的,未提供相关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的;
(4)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
(5)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
监理单位“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
(1)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要求的;
(2)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3)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
(4)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
(5)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
(简记为:验收条件不具备,不得组织;验收有问题,重新组织)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
【施工中的调价申请】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承包人在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设计变更结算】(1)工程量清单有同样项目的,适用同样项目价格;(2)没有同样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价格;(3)没有同样或类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信息价格和报价浮动率提出一个价格,报发包人签认。该信息价格是“签订施工合同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
【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应在收到指令后的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否则费用自行承担。
【不可抗力】地震、泥石流导致工程上各种损失的分担,法律未作任何明确规定,全靠合同事先详细约定。
【施工中计价异议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计价争议,在争议解决前,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竣工后因质量争议引起的结算困难】
(1)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未验收但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其质量争议按该保修合同执行(交工或使用后钱全部结掉,可以扣质保金);
(2)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暂缓结算,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无质量争议的部分应当结算。
【结算依据】工程结算是一种合同行为,应以当事人双方共同签字认可的价格作为结算依据。政府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内部行政监督,审计结论与结算价格不一致的,不影响结算价格的效力。
【结算争议处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的结算项,可以通过调解、诉讼或仲裁解决。
【承包方过错】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简记为:拒绝修,才能扣;同意修,不能扣)
【发包方过错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未经验收工程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须备案文件包括:
(1)备案表;
(2)竣工验收报告;
(3)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5、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
【质量保修书】承包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质量保修期】(约定≧法定,按约定;约定<法定,按法定)★★★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质量保证金★】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承包人提交质量保险、质量保函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承包人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简记为:减轻承包人负担,避免重复担保)
【缺陷责任期】双方谈判后具体约定,一般1 年,最长不超过2 年。
【返还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