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第二章专利申请
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第二章专利申请笔记,包括专利申请文件的基本要求、专利授权的基本要求、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等内容。
编辑于2021-08-08 17:54:39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文件的基本要求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的作用:用来限定专利保护范围(合理要求给,没要求则不给)
权利要求的类型:产品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必备内容)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例外情形:开拓性发明or组合发明,不区分前序和特征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可有可无):包括引用和限定部分
权利要求的基本要求
清楚地限定专利保护范围
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的4种因素
权利要求的主题没有清楚地表达要求保护的客体内容(产品or方法不清)
权利要求的术语不清
权利要求从属关系不清
权利要求的范围指向不清
权利要求包含并列的技术方案并不必然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权利要求仅包括必要技术特征,这意味着保护范围好包括为描述的其他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要以说明书为依据
含义: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得出或概括的技术方案,并且不能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权利要求是否已说明书为依据,分2种情况
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从说明书中无法得出
权利要求概括不得当(5种)
概括了不能解决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方案
概括了无法预测其能够解决的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方案
形式支持
功能性限定
缺少必要技术支持
独立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并不意味着从属权利要求也必然得到支持
方法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也并不意味着该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必然得到支持
说明书
说明书构成※
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25个字,最多40个字)
技术领域(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不是上位或相邻领域,也不是发明或实用新型本身)
背景技术(还需客观指出背景技术存在的问题及缺点,仅限涉及该发明或实用新型)
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得采取广告宣传语;技术问题可以一个或多个)
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相应技术方案表述一致)
有益效果
附图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非必要)
具体实施方式※(用以判断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对概念的属性归类有重要作用;对权利要求的支持具有直接作用)
说明书的清楚、完整
说明书最重要的功能是公开发明创造
第一,判断的核心是针对“发明或实用新型”
第二,在判断标准掌握上,注意“清楚、完整”与“能够实现”不是相互独立的要求,而是相互关联的整体(是否“充分公开)。其中“能够实现”是判断是否足够清楚、完整的标准。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5种情况
无实施手段
无法实施
不实用
其中某一手段无法实现
没有关键数据
说明书附图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包括附图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图片或照片
可以对产品局部或整体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
立体产品—六面正投影试图;平面产品—两面视图;
除正投影视图、放大图、剖视图等,可能还包括:状态变化图、使用参考图、组件产品的表示图(如组件3左视图)、成套产品表示图(套件4主视图)
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
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
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
制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
6种需要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的情况
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
对同一产品多项相似外观设计,应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对于花布、壁纸等平面产品,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四方连续
对于细长物品,必要时写明长度
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由透明材料或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必要时说明
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写明套件名称
专利授权的基本要求※
专利保护客体※
专利保护客体涉及3类问题
是否违反国家法律与社会公德
是否属于专利意义下的发明创造(详见三类专利保护客体)
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详见不授予专利的客体)
三类专利保护客体
发明
定义: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判断要点:是否为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实用新型
定义: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判断要点
是否为技术方案
仅限于产品而不包括方法
仅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结合的改进
产品的形状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不能以生物的或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不能以堆积、摆放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特殊情况: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
产品的构造
机械构造: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
线路构造:元器件间的连接关系
构造不包括微观构造
外观设计
载体应为产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外观设计要素:形状、图案、色彩的结合,色彩不能单独保护
外观设计还适于工业应用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特例: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特例: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的仪器或装置,使用的物质材料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动物和植物品种(特例:动植物非生物学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微生物不属于动植物,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原子核变换
标识性平面外观设计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
新颖性
含义
优先权
申请日
外国优先权P39:期限、协议
本国优先权P39
宽限期
抵触申请与同样的发明创造
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新颖性判断应注意的问题
采用一般(上位)概念的权利要求
包含数值范围的权利要求
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创造性
定义
判断方法:显著的进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实用性
典型反例:违背自然规律(永动机)、不可再现的产品
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
新颖性
单独对比
可比较对象
判断方式
观察方式
抵触申请与同样发明创造
创造性
权利冲突
合法权利: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含商号权)、肖像权、特有包装及装潢使用权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原则
依请求审查原则(一般原则)
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
范围
理由
依职权审查原则(特别原则)P45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法定请求
一事不再理
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的举证规则
请求人举证期限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1个月内
超1个月一般不予考虑,特例
请求人在指定答复期限内补充证据
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公知常识性证据,或用于完善证据的公证文书、原件等
若证据是外文,则中文译文期限试用期使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举证期限
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规则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权利要求修改“四不得”
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不得扩大原权利保护范围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
《专利合作条约》(PCT)
1970年6月19日,在美国华盛顿缔结PCT
1994年1月1日,中国正式加入PCT
PCT与《巴黎公约》2个不同
PCT仅涉及工业产权中的一部分
PCT仅方便专利申请人在多国申请专利,提供程序上的便利,并不具有各国专利授权机构的职能
国际申请的受理“五个一”
特点“五个一”
一个受理局
一种语言
一份申请文件
一笔申请费
一个国际申请日(对于专利申请,申请日是非常关键的日期)
程序:提交申请文件→国际受理局进行形式审查→形成国际申请文本(一式三份,1份国际局(正本),1份国际受理局,1份国际检索单位)
国际申请的检索(必经程序)
送交检索本→检索→国际检索报告→公布
PS:国际检索报告一式两份,1份送交申请人,1份送交国际局
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非必经程序)
选定国
初步审查范围(该审查结果对进入国家阶段的审查不具有约束力)
国际申请初审报告的提交(一式两份,1份申请人,1份国际局)
保密
进入国家阶段的处理
给与申请人的权利
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