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专题七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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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专题七 所有权
物权变动(法定分类p111)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基本原理:合同生效+公示=物权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p113
不动产登记制度之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制度之预告登记
情形
对象
效力(4种)
动产交付制度p117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物权变动
政府征收
法律文书
形成判决: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给付判决:不发生物权变动
继承
没有继承人:归国家/集体。
有一个唯一继承人:开始时(死亡时)
有两个以上继承人:共同共有,遗产分割完毕后,分别所有。
事实行为(两个要件)
有合法的建房手续,违章建筑不能取得物权。
已经建成的房屋。
上述四种的法律效果:不处分,不登记;再处分的,双重登记。
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行为人无权处分: 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或共有)的财产。关键词:擅自或未经。
关于处分:负担行为vs处分行为
关于他人:自己的财产vs他人的财产
关于自己的名义:无权代理vs无权处分
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何为善意?
何时善意?完成公示时。
何为重大过失?
相对人客观上支付合理对价。
关于支付:仅需约定的价款合理即可,是否真正交付了价款,在所不问。
关于合理:大于等于时价或 市价即为合理。
关于对价:善意取得所有权,必须是有偿的。如通过赠予、遗赠等无偿情形取得财产的,则不构成。
已经完成公示。动产交付,可以采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但不得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
适用范围p129
不动产
夫妻共有房屋,但产权只登记在一人名下。
法院作出判决后,导致记名产权人和实际产权人不一致。
动产占有委托物:是指基于原所有权人的意思,而占有他人之物。但占有脱离物, 如盗赃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法律效力
关于遗失物的特别规定
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知道或应当知道2年。
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物权的保护期限限制p132
动产遗失物的拾得:事实行为
拾得人的义务
返还义务
通知义务
保管义务
拾得人的权利
必要费用请求权
悬赏报酬请求权
权力丧失: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
遗失物的归属: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定。
先占:事实行为。构成要件有:
须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对象是无主动产。不动产不存在先占的问题。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添附p135
附合
不动产和动产的附合
动产和动产的附合
混合
加工
劳动力和他人的动产
物权变动的学理分类p136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合同(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
继承或受遗赠
物权变动的基础公式
一般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继受取得
特殊物权变动= 无权处分+ 有效合同+ 登记/ 交付= 物权变动=原始取得=善意取得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构成
专有权
共有权
成员权
全小区共有
全楼共有
两户共有
一般事项
特殊事项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的权利
自治权
决定撤销权
物业管理权
管理权和解聘权
监督权和知情权
新冠肺炎
救济权
业主的义务
禁止住改商
禁止权利滥用
共有制度p140
按份共有
内部关系
管理
保管行为
重大事项
收益分配(份额确定)
费用负担
分割
处分
共有物的处分
共份额的处分
共有份额的转让是否自由?自由
何为转让?
继承和遗赠不属于转让
对内转让不属于转让
何为同等条件?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
优先购买权的冲突解决
外部关系
第三人侵害共有物
共有物侵害第三人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不同的方面有5点p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