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专题九担保物权p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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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专题九 担保物权p155
担保物权的基本原理p156
担保物权的主从法律关系
担保人和债务人合一
担保人和债务人分离
担保的从属性6个p157
效力的从属性: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原则
例外
范围的从属性
法定担保范围p159
约定担保范围: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能大于主债务。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含义:主债权尚未清算完毕,担保物一个都不能少
类型
主债权的不可分性
主债权部分受偿
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
担保物的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含义: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本身,且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代位物。
内容p161
流押(质)条款
含义:无效。
内容
流押条款
流质条款
效力
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p163
抵押权
抵押财产
可以抵押的财产p167
不动产
动产
不动产用益物权
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原则:6类,“土、封、争、益、违、集”p 169
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
抵押合同的内容:不动产不能概括性描述,动产允许概括性描述。
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簿不一致:以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不动产抵押权p170
房屋
土地
房地一并抵押
新增建筑物的处理p171
动产抵押权p172
动产抵押全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p174
动产浮动抵押权
主体特殊:商事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抵押物特殊: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产品作为一个整体一并抵押。
登记机构特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效力特殊: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就算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实现特殊:4种情形
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冲突解决
处理:成立在先原则。
情形
先租后押
先押后租
抵押财产的转让
抵押合同无特殊约定:允许转让,有约从约。
抵押合同有特殊约定p179
有约定但未登记
有约定且登记
抵押权的处分
转让:抵押权的从属性
放弃:实质是放弃优先受偿权,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抵押权的顺位
清偿顺位
交换顺位:未经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顺位升进和顺位保留
超级动产抵押权(购买价金担保权)
含义:本质是动产标的物的出卖人优先于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
特征:担保的主债权是标的物的购买价金,需在交付后10日内登记。
优先顺位:留置权>购买价金担保权>动产浮动抵押权。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可变期间)行使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
含义: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
特征:从合同成立在前,主合同成立在后。不确定性。
效力: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有约从约。
变更:允许,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权确定:5种情形p189
借新还旧
含义
旧贷消灭、新贷产生
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时担保责任的承担:不以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新还旧为要件。
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时担保责任的承担: 债权人必须证明新贷的担保人对借新还旧的事实知道或应当知道。
旧贷上尚未注销登记的物的担保的效力延伸:债权人不得主张对新贷行使该物的担保,有约从约。
质权p192
动产质权
质权设立
质押合同:书面,交付
质押权:自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关于交付5点
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质权人的权利
孳息收取权
处分权
质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
及时行权
质物或余款返还
权利质权
有价证券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转质p195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权都适用。
留置权p195
留置权的含义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民事留置权:4个成立要件
债权已到期
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客体只能是动产
合法
占有
动产的占有和债权的发生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商事留置权
债务人的动产:4个成立要件
营业债权,即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
第三人的动产:4个成立要件
合法占有第三人的动产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属于营业债权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留置权的实现:宽限期制度,60日以上。
留置权的优先效力
留置权第一位
超级动产抵押权第二位
未登记抵押权总是排最后一位
登记抵押权vs质押权:成立在先原则
留置权的消灭
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