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资料——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下)
一级注册建筑师备考资料,科目: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知识总结第二部分,建筑经济施工管理部分,红色高亮为历年考试考点。
编辑于2024-08-12 11:52:41经济管理
A. 建筑经济
I. 建设程序与工程造价确定
II. 建设项目费用组成
III.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建设项目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
IV. 工程量清单计价
V.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和主要经济指标
VI. 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及部分建筑材料价格
B. 建筑施工
I. 砌体工程
II. 混凝土结构工程
III. 防水工程
IV.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V. 建筑地面工程
C. 设计业务管理
I.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
II. 建筑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和规定
III.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IV.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V. 注册建筑师条例及实施细则
VI. 建筑工程监理
VII. 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七节 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
必须实行监理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总投资为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建筑法对监理的表述(1)
监理应当依据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业主实施监督。
监理的依据:依据建筑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监理的内容: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协调各方关系
监理的对象:代表业主对承包方进行监理
建筑法对监理的表述(2)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 及 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建筑法对监理的表述(3)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参与设计交底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
查验测量放线结果
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
进行监理交底
核查开工条件
我国监理从施工准备或施工阶段介入,总监理工程师宣布开工令or停工令等
项目质量管理
根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督促承包方实现合同约定的目标
可采取组织、技术、经济、合同措施
预控为主,上道工序不验收下道工序不得进行
质量控制点
单位工程下分九到十个分部,再分成多个子分部,如装饰工程分部、地基分部、采暖分部、给排水分部等等
竣工验收
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
只评合格or不合格
验评人:过去是质监站(现在主要监督有无违法行为),现在是业主牵头,设计、监理、承包方、勘察五方签字
工程款支付程序
监理工程师分项分部工程已签认→承包单位填写月工程进度款报审表→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认→承包单位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支付
合同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协助业主确定项目实施的合同结构;
协助业主起草与项目有关的各类合同(包括施工合同、材料和设备定货合同);
参与各类合同谈判;
各类合同的跟踪管理(检查各方执行情况,提交合同管理报表与报告);
协助业主处理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合同索赔事宜及合同纠纷事宜;
合同整理与归档。
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
建设监理的原则:公平、独立、诚信、科学
第六节 房地产开发程序
1. 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阐明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资金来源、期限、进度、指标、拆迁、经营方式、经济效益等
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应由城市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
2. 可行性研究
项目背景及概况、建设条件、进度、投资估算、财务效益分析等内容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给出了规划条件:限高、容积率、出入口等等
4. 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权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国家垄断行为。因为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只有国家才能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让土地。城市规划区集体所有的土地(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必须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土地使用权。
5. 拆迁安置
6. 勘察、设计
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工作,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方可办理开工证的手续。
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条件,经过方案设计后,报原有单位审批,看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才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办理开工证
7. “三通一平”
土地开发的主要内容是指房屋建设的前期准备,平整场地、实现水通、电通、路通的“三通一平”。把自然状态的土地变成可供建设房屋的各类设施的建筑用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开工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8. 施工招标投标
9. 申领开工证,组织施工
申领开工证的条件
已经办理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已经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定好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建设资金已落实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上为建筑法的规定)
10. 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1.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开发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开发成果转入流通和实用阶段的标志。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除单体验收外还要进行小区综合验收,即验收规划是否落实、配套设施是否建完、拆迁是否落实、业务管理是否落实等项内容。
12. 物业管理
第五节 与工程设计有关的法规
5-8 四个了解
一、法律体系
分五个层次
I. 法律:人大通过,用主席令发布,xx法
II. 行政规定:以国务院令发布,xx条例
III. 部门规章:各委、办、局发的文件,xx管理规定/办法
考试主要关注
IV. 地方人大发布的地方性法律
V. 地方政府各委、办、局发布的文件
二、建筑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活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
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十四条 单位和企业、个人,在资质等级许可/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原条例为意外伤害保险,为商业保险;现在变成了社会保险,必缴
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总则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查、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越级承包,不得转包
执行强制性标准
注册工程师应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设计深度符合要求
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
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谁供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不得使用
有关的罚则
未受聘于一个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方将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越级承包的,罚款额为设计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设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允许合理分包,如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现在这个法令较原有办法有了较大的修改。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 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 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 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4. 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5.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新条款。过去只有设计招标,设计与施工图共同招标,现在可以招标方案和招标团队,若施工图需要单独招标可以说明。
第八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 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基本情况;
2. 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3. 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4. 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5. 招标内容;
6. 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7.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8. 评标标准和方法;
9. 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10. 开标时间和地点;
11.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12. 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与老规范不同,老规范中不许提及设计费,设计费由国家规定。
13. 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与施工设计招标不同,施工招标没有补偿措施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短不少于20日。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应先告知评标条件和标准,不可根据某个方案而修改评价标准,不得有倾向性
第十六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主要人员、业绩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专家评审意见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 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2.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3.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4. 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5.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招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招标人必须将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五、必须招标的项目
招投标的范围:招投标法第三条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
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外放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018年3月30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6月1日起实施。原3号令作废。
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不得另行调整并不包括企业的内部管理规定)
缩小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16号令要求对不属于全部或部分国有资金和国际贷款、援助资金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
将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提高了一倍
六、设计单位资质分类和分级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分为四个序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21个行业,一般只设甲、乙级。建筑市政公路等还可设丙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一般只设甲、乙级,建筑可设丁级)、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1. 资质和信誉:注册资金6000万,3年的平均收入1亿元以上,具有两个甲级行业设计资质,设计并投产的大项目3项以上。
2. 技术条件:初级以上技术人员500人,高级以上200人,注册专业不少于5个,人数不低于40人。技术负责人本科毕业15年以上,高工,注册。专利3项,国家级奖项5项,主编过国家标准2项。
3. 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工作场所1万平米,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健全。
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
1. 资质和信誉:注册资金600万,设计并投产的大项目一项,中型两项
2. 技术条件:一级注册建筑师3人,结构注册3人,机电注册6人。技术负责人本科毕业10年以上,高工,注册。
3. 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工作场所,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健全
专项资质:装饰、智能、幕墙、轻钢结构、风景园林、消防、环境工程、照明工程
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计委、建设部颁发,2002年3月1日执行
投资估算500万元以上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可上下浮动20%;500万元以下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1.0.3 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收费(园林、外线等);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浮动系数
基本收费之外的其他收费
施工图预算编费
竣工图费
主体设计协调费
复杂调整系数
专业调整系数:比如园林绿化、人防等
附加系数,如改建工程设计
设计费中包括图纸费(初步设计10份,施工图8份)、包括设计交底、解决施工中遇到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和竣工验收
八、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
1. 安全性,包括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2. 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
3. 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要求深度;
4. 是否损害公众利益等内容。
九、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每年一般2道题左右,主要考总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招标书:是要约邀请,投标时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标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必须侵害的是国家利益,如果没有这个条件是否能视为无效合同还要另说,因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但这种有时限。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违约责任
因设计方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了要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直接受损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占实际损失的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十、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开始实施,它标志着中国将从2008年元旦起彻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规划制度,进入城乡一体化的规划管理时代。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出让方式、划拨方式(军事用途等)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环境保护法
2014年4月24日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由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检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执行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同时
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初步设计阶段,环保设计专篇
施工图阶段,各种环保措施同时完成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产使用
十二、节约能源法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十三、安全生产法
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守
安全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事故报告、责任追究制度
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规定制定的安全规程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乃由本单位负责。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四节 有关修改设计文件方面的规定
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原设计单位不在了的,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三节 强制性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是标准、规范、规程的统称
强制性标准G是相对推荐性标准T而言的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处罚
设计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将不合格的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处20-50万罚款
强制性标准条文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 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 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 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4. 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5. 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竖向监管:从设计到施工;横向监管:从设计软件到材料设备
6. 标准批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执行强条的情况(注:注意不是标准编制部门)
第二节 设计文件编制有关规定、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10月修订版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1. 项目批准文件
2. 城乡规划
3.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与2008年版的主要变化
新增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的内容
新增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
新增建筑设备控制相关规定
新增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包括各相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和计算书深度要求
新增结构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
新增建筑幕墙、基坑支护及建筑智能化专项设计内容
根据建筑工程项目在审批、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变化,对原规定中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使之更加适用于目前的工程项目设计,尤其是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设计深度要求
1.0.4 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当有关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没有审查要求,且合同中没有做初步设计的约定时,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 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应满足方案审批或报批的需要。本规定仅适用于报批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对于投标方案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相关规定》
2 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应满足初步设计审批的需要
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需要,满足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6条
3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注明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我国现有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图作为招标依据,但是有个别项目,如大型化工厂等,也有用初步设计招标的案例,所以有特殊要求时也需要满足;主要材料订货意向的依据,非最终采购可以退换货,施工图阶段才为最终采购
1.0.7 当设计合同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另有要求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同时满足本规定和设计合同的要求。
1.0.8 本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对于具体的工程项目设计,应根据项目的内容和设计范围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1.0.12 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中宜在方案阶段进行“技术策划”,其深度应符合本规定相关章节的要求。预制构件生产之前应进行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包括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详图设计。主体建筑设计单位应对预制构件深化设计进行会签,确保其荷载、连接以及对主体结构的影响均符合主体结构设计的要求。
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文件
设计说明书,包括各专业设计说明以及投资估算等内容;对于涉及建筑节能、环保、绿色建筑、人防等设计的专业,其设计说明应有相应的专门内容
总平面图以及相关建筑设计图纸(若为城市区域供热或区域燃气调压站,应提供热能动力专业的设计图纸,具体见2.3.3条)
设计委托或设计合同中规定的透视图、鸟瞰图、模型等
4.1.2 方案文件总封面标识内容
1. 项目名称
2. 设计单位名称
3. 项目的设计编号
4. 设计阶段
5. 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
6. 设计日期(即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2.1.3 装配式建筑技术策划文件
1. 技术策划报告,包括技术策划依据和要求、标准化设计要求、建筑结构体系、建筑围护系统、建筑内装体系、设备管线等内容;
2. 技术配置表,装配式结构技术选用及技术要点;
3. 经济性评估,包括项目规模、成本、质量、效率等内容
4. 预制构件生产策划,包括构件厂选择、构件制作及运输方案,经济性评估等
初步设计
3.1.1 初步设计文件
1. 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对涉及建筑节能、环保、绿色建筑、人防、装配式建筑等,其设计说明应有相应的专项内容;
2. 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
3. 主要设备或材料表;
4. 工程概算书;
5. 有关专业计算书(计算书不属于必须交付的设计文件,但应按本规定相关条款的要求编制)
3.1.2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
1. 封面:写明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
2. 扉页:写明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 设计文件目录;
4. 设计说明书;
5. 设计图纸(可单独成册)
6. 概算书(应单独成册)
施工图设计
4.1.1 施工图设计文件
1. 合同要求所设计的所有专业的设计图纸(含图纸目录、说明和必要的设备、材料表,见第4.2节至第4.8节)以及图纸总封面;对于涉及建筑节能设计的专业,其设计说明应有建筑节能设计的专项内容;涉及装配式建筑设计的专业,其设计说明及图纸应有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内容;
2. 合同要求的工程预算书;工程预算书不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包括的内容,但当合同明确要求编制工程预算书,且合同规定的设计费中包括单独收取的工程预算书编制费时,设计方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预算书
3. 各专业计算书;设计书不属于必须交付的设计文件,但应按本规定相关条款的要求编制并归档保存
4.1.2 施工图总封面标识内容
1. 项目名称
2. 设计单位名称
3. 项目的设计编号
4. 设计阶段
5. 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
6. 设计日期(即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专项设计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在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之前完成,深化设计应在智能化工程招标之后完成;建筑智能化处火灾自动报警及火灾应急广播两个系统外,均包含在专项设计范围内。
由于建筑智能化系统关系到建筑的使用功能,未来管理的模式及应用水平,建筑智能化与各专业紧密关联(如:机房位置及面积的确定,电量及供电位置的确定,机电设备的监控方案等),应与建筑设计同期进行设计,并保持进度一致。
智能化专项设计文件应满足预算专业编制各设计阶段预算文件的要求,满足智能化专业招标的要求。
第一节 注册建筑师执业权利等方面的规定
1-4 四个熟悉
重点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一、注册建筑师的执业、权利、义务、责任等
1. 注册建筑师执业的范围是
1. 建筑设计
2. 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3. 建筑物调查和鉴定
4. 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5.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2. 注册建筑师的权利
1. 有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2. 国家规定的一定面积、跨度和高度以上的房屋建筑,应由注册建筑师设计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图纸应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
3. 注册建筑师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保证建筑设计质量,并在其负责的图纸上签字
3.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4. 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5. 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4. 注册建筑师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筑师有以下行为之一时要受处罚
1. 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2. 同时受聘于两个和两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3. 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4.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5. 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名义执行业务的
条例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是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条例第三十一条:凡属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工程项目,在建筑工程设计的主要文件(图纸)中,须由主持该项设计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印章,方为有效。否则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报建,施工单位不准施工。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与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注册建筑师级别设置
一级注册建筑师设计范围不受限制
二级注册建筑师设计范围,只限承担三级以下项目
三、注册建筑师管理体制
四、注册条件
资格证、只受聘一个单位、从事相关业务一年以上、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
不能注册的情形有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因在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日止不满两年的
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日止不满五年的
有国务院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1. 聘用单位破产
聘用单位申请破产保护的不在失效范围内
2.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 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或者撤回的
4. 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5.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 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7. 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五、注册机构
一级,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二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只分级管理,执业范围不受限制,证书全国通用
六、注册的监督管理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向受聘设计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申请注册,方可申请初始注册。注册的监督管理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证持有者,自签发之日起五年内未经注册,且未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其证书失效。注册证明每两年注册一次。
一级考试合格有效期为八年,二级为四年
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设计业务管理
四个熟悉

四个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