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六章 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
这是一个关于公安专业知识 公安基础知识 第二部分 第六章的思维导图。清晰呈现执法程序、权限划分及法律适用等核心要点。
编辑于2024-08-23 10:50:03第六章 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
第一节 公安刑事执法
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基本职权:
1. 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2. 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3. 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4. 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 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 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
6. 对判处拘役的犯罪,由公安机关执行刑罚。
7.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 罪犯,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
8. 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二、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二)依靠群众的原则。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四)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五)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侦查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六)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
(七)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
(八)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
(九)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
(十)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相互协作和配合的原则。
三、公安刑事执法的主要措施
(一)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
①主体:
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应制作讯问笔录。
注意:对在现场 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②时间:(12 、24)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③地点:
一般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
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
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
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
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④特殊人群的讯问
讯问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 的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侦查人员进行,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针对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⑤聘请律师
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⑥询问顺序
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释放的辩解,然后向其提出问题。
⑦过程录音录像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 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 犯罪案件。
2.询问证人、被害人
主体:
询问证人、被害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地点:
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是证人、被害人 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方,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
(1)现场勘验。
勘查现场时,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必要时,也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不得少于2人。 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若无,则注明并并全程不间断录像)
(2)物证检验。
扩:指纹提取顺序:
第一,确定指纹的位置,进行局部拍照
第二,准备对指纹拍照,但是为了还原指纹的同比例大小,需要先在指纹边贴放比例尺,指纹上的细节特征 才会有准确的二维坐标
第三,对指纹进行拍照固定;
第四,固定拍照完成后,需要提取指纹,因此,用胶带纸提取指纹;
第五,把指纹粘贴在指纹卡上;
第六,填写指纹卡上的信息,完成整个提取过程。
(3)尸体检验。
指通过尸体解剖和尸表检验,确定或判断死亡时间、死亡原因、致死工具、致死方法等,以分析案情、获取证据的一种侦查方法。
①尸体检验应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法医或者医师进行。
②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
③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但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死者家属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可以解剖尸体,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④尸体原位检查。移动现场尸体前,应当对尸体的原始状况及周围的痕迹、物品进行照相、录像,并提取有关痕迹、物证。
(4)人身检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而侦查人员又认为有必要检查时,可以强制检查。强制检查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不适用于被害人。
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员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辨认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辨认照片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张;辨认物品时,被辨认的物品不得少于5件。(含辨认对象)【人7照10物5】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通知见证人到场,对辨认过程和结果予以见证。
保密: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二条)
辨认笔录:
对于辨认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6)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是指为了查明或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情节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如何发生,而在同等条件下将该事实或情节人为地加以重演的一种侦查方法。
进行侦查实验,应当制作《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进行侦查实验时,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4、搜查(只用于刑事案件)
(1)对象:
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
(2)程序:
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 示《搜查证》。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3)搜查证:
搜查前,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搜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办案部门制作《搜查证》
(4)不许搜查证的例外情况:
①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②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③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④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⑤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5)注意:
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 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和他的家属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1)对象
扣押:
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
查封:
子主题
对其中不宜扣押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不宜移动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及其他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
(2)程序
①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②在现场勘察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③但扣押财物、 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制作扣押决定书。
④执行查封、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⑤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⑥开具清单:对查封、扣押的物证、书证,要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 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 一份交给持有人, 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 一份附卷。(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但是不便提取或者不需要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可以让持有人保管或封存,开具清单一式两份)
⑦对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案件有关,都应扣押,并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⑧无关处理: 应当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原主不明确的, 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产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3)扣押笔录:
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档,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6、查询、冻结
(1)对象: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 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对于前款规定的财产,不得划转、转账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扣押。已被冻结的财产,不得重复冻结。
(2)审批程序(重点):
①查询:
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
②冻结:
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明确冻结财产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数额、冻结期限、冻结范围以及是否及于孳息等事项,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
冻结股权、保单权益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冻结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期限:
一般为六个月
重大复杂案件为一年
7、鉴定
(1)概念:
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鉴定结论的诉讼活动。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给聘请书。
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范围:
包括刑事技术鉴定(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与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对枪支、弹药的鉴定,由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3)鉴定意见:
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 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对鉴定意见,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异议的,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4)出庭作证: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讼诉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的,公安机关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5)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发除外。
8、技术侦察
(1)采取情形:(重大犯罪)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 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2)实施: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 一级以上公安机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 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3)其他规定: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存放,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4)隐匿身份侦查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5)控制下交付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为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 犯罪事实,根据侦查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
9、通缉
(1)对象:
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通令缉拿归案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2)适用范围:
①经侦查已经查明嫌疑且应当逮捕,但尚在潜逃的犯罪嫌疑人;
②已经拘捕,但在讯问、押解和关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③在审判期间逃跑的被告人;
④在服刑期间逃跑的罪犯。
(3)通缉令的种类:
按通缉的方式分为:
①通缉令;
②悬赏通告(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③边控通告。通缉令可以布告的形式发布,也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还可在公安部计算机网络上发布进行网上追逃。
按发布主体分为:
①公安部通缉令
A级通缉令 是公安部认为案件重大,需要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在全国范围内予 以通知缉捕而发布的命令。
B 级通缉令 是公安部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机关的请求而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知缉捕的命令。
②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通缉令(不分等级)
(二)刑事强制措施
1、特点:
①适用主体的特定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②对象的特定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③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④预防性:不是惩戒性措施。
⑤法定性: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⑥暂时性: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2、包括:
①拘传:
a、定义: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b、适用对象:
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应予拘传的,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以拘传。
c、地点:
可以拘传到其(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d、批准: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e、执行:
执行拘传的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拘传的时候,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
f、期限:
(12、24)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g、拘传证:
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嫌疑人在拘传证上签名、按指 印。犯罪嫌疑人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时间。《拘传证》一次有效,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②取保候审:
a、定义: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长不超过12个月)
b、适用对象:
a、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b、可能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c、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d、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c、不适用: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
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严重暴力犯罪的;
其他严重犯罪的。
e、保证人 保证金:
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 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保证金:
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保证人:
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义务: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f、被取保候审人: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 所居住的市、县;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 机关报告;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可以责令其遵守的规定:
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g、取保候审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 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 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 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不服
同级复议:
公安机关在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时,应当告知。如果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内做出决定。
上级复核: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 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做出决定。
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其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需要征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同意;被取保候审人违反相关规定的,派出所需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检察院,
③监视居住:
a、定义: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限令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限制其行动的一种强制方法。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b、适用对象: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 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 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c、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
d、 地点: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 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 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 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e、应当遵守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可以见律师、同住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f、监视方式
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进行监督;也可以对其电话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g、折抵刑期:
指定场所监视居住1天 折抵管制1天
指定场所监视居住2天 折抵管制1天
④拘留:
a、定义:
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对象: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方式:
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临时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
b、适用对象: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 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c、程序:
24小时内:羁押——通知家属——讯问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批准,制作拘留证。
将拘留的决定机关、法定羁押起止时间以及羁押处所告知犯罪嫌疑人,责令 其在《拘留证》上填写向其宣布拘留的时间并签名、捺手印,拒绝签名、捺手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留证》上注明。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 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家属。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d、特别处理程序:
人大代表
应当书面报请该人大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 员会许可。
拘留县级以上人大代表:
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政治协商委员:
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执行拘留、逮捕前,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后及时通报。
e、时限
讯问:
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
提请逮捕:
对被拘留的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4——7)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 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4—7——30
拘留时间:
最长时限是14天,如果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拘留期限最长可以达到37天。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鉴定的期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⑤逮捕:
a、定义:
主体:
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同级)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执行:
公安机关
方式:
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
b、适用对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可能毁灭、伪造 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c、程序:
a)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 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b) 决定。
d、时间:
7日以内。
e、两种决定:
批准逮捕:
a) 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b) 公安 机关执行逮捕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c) 除无法通知的除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d) 必须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不批准逮捕:
a) 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通知检察院;
b) 需要继续侦查 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c) 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同级复议,上级复核)
不需要 继续羁押
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f、特别程序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无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都应办理相关手续,即应当报请该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 务委员会许可。
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乡、镇一级人大代表时,应当向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g、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下列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人民同级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案件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意见书,经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4.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前款规定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第二节 公安行政执法
一 、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无需记忆)
二 、治安管理处罚
1. 治安管理处罚概述
(1) 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和特点
1||| 概念
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 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2||| 特点
A. 性质是行政处罚;
B. 适用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C. 主体是公安机关;
D. 内容是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一定权利。
(2) 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A.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B. 行为与处罚法定的原则
C. 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
D. 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3)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 者驱逐出境)
2.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 构成要件
1|||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
2|||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要件。
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以及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等。危害行为处于核心地位,缺少这一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就不能成立。
3|||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
A. 达到法定责任年龄;
a.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c. 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十四周岁以下——免除责任阶段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减轻责任阶段
已满十八周岁——完全负责任阶段
B. 具有责任能力。
a. 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 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b.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c. 醉酒的人
应当给予处罚。(生理性醉酒人)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d. 单位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
4|||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要由故意构成。
(2)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
1||| 一人实施数行为的责任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 合并执行(数额相加)。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2|||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行为的责任。
A.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B. 条件:
a. 主体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且都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
b. 客观上共同实施了同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c. 各个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过错,即对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共同的故意。
C.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3) 治安管理处罚从轻从重的情形
1||| 应当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A. 情节特别轻微的:
B.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C. 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D.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 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E. 有立功表现的。
2||| 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
A.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 八周岁的人,从轻或者减轻 ;
B.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予处罚;
C. 盲人、又聋又哑的人 违反治安管理的一可以 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 应当从重处罚
A. 有严重后果的;
B.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 安管理的;
C.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证人打击报复的;
D.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5.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E.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
3. 各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①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②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③破坏选举 秩序;
④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⑤以煽动、谎报险情、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或者扬言实 施危险行为等形式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非法组织、利用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活动;
⑥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产生的有害干扰;
⑦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等。
(2)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①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的行为;
③盗窃损害公共设施的行为;
④妨害国(边)境管理的行为;
⑤妨害航空安全的行为;
⑥妨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⑦违法安装使用电网的行为;
⑧违法施工行为;
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等。
(3)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①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强迫劳动;
②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身体;
③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 冒犯性乞讨、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猥亵他人、虐待、遗弃、强迫交易、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等。
(4)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①妨害公务的行为;
②违反社会团体管理秩序的行为;
③妨害社会风化的行为;
④违反国家文物管理的行为;
⑤违反旅馆业、出租屋治安管理的行为;
⑥违反出入境和国(边)境管理的行为等。
4. 治安案件的处罚程序
主要包括三个阶段:受案调查、决定、执行。
(1)受案、调查
1||| 是治安案件查处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2||| 主要调查方法包括:
传唤,勘验,扣查、登记,鉴定,检测,辨认,抽样取证,证据保全等。
3||| 传唤
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4||| 询问
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在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办案场所进行。
(2)决定
1||| 简易程序:
A. 特点:
必须符合一定法定条件;
程序简单,不需要经过书面受案即可当场作出处罚。
B. 条件:
第一,情节轻微的违反治 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情节简单,因果联系明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三,属于当场 处罚权限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律规定,当场处罚的的权限对个人警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属于当场处罚的案件性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2||| 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执行
1||| 罚款的执行(自动履行;当场收缴)
A. 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B. 可当场收缴罚款:
①五十元以下无异议
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③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 程序:
a.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
b. 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
c.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d.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 拘留的执行(;送达执行;不执行)
1||| 送达执行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被处罚 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担保人的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2||| 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A.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B.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C. 七十周岁以上的;
D.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3||| 处理决定特殊情形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养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5. 治安调解
(1) 内涵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 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小偷不行),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作出处理的活动;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活动。
(2) 适用
A. 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 纠纷引起的;
B. 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C. 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3) 不适用
A. 雇凶伤害他人的;
B. 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 衅滋事的;
C. 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D.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的;
E. 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F. 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G. 其他不易调解处理的。
(4) 法律后果
(1)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名并各执一份→履行权利和义务→不予处罚。
(2)没有达成协议/一方或者数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公安机关撤销调解协议→给予处罚。
(5) 调解程序
未成年: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 知的,可以不通知。
委托:
被侵害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
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
次数:
一般一次。
一次调解不成,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人民调解/自行和解:
达成协议并履行后, 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6) 调解协议
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 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包括:
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 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的,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
三、公安行政强制
1.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1) 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A. 盘查
1||| 内涵:
盘查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的法律活动。
盘查包括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盘问。
2||| 期限
盘问:
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在特殊情况下,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继续盘问
一般为12小时:
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由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值班负责人批准)
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 可以延长至48小时。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3||| 继续盘问条件:
a.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b. 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c. 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d. 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4||| 继续盘问审批结果:
批准继续盘问
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 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不批准继续盘问
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B. 约束
1||| 内涵
a. 性质:
保护性和预防性的强制措施。
b. 对象:
精神病人
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
醉酒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
2||| 程序
实施约束可以依法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当以不伤害被约束人为原则,加强监护, 一旦约束的条件消失,应当立即解除约束。
C. 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立即拘留
指人民警察依法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有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予以强行驱散,或者带离案(事)件发生的现场、立即予以拘留的强制措施。
D. 强制隔离戒毒(重点)
1||| 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
2||| 条件:
a. 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b. 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c. 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d. 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e.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应当
f.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可以
3||| 扩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的知识点:
a. 强制隔离戒毒
i. 期限
一般二年+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特殊情况: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ii. 通知:
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b. 社区戒毒
i. 期限:
三年
ii. 通知:
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iii. 地点: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iv. 特殊情况:(重点)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2) 对证件的强制措施
A. 查验居民身份证
B. 扣留居民身份证
C. 收缴居民身份证
(3) 对行为、场所的强制措施
A.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 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B. 违反规定进入体育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2. 公安行政强制执行
(1) 概念
公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公安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 种类
A. 间接强制。
1||| 代履行,又称代执行。
是指法定义务人不履行 治安义务,而该义务又可由他人代为时,公安行政管理主体可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 义务,再由法定义务人负担费用的行政行为。
2||| 执行罚
是指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公安行政主体可通过使不履行义务的法定义务人承担持续不断地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措施。
B. 直接强制。
1||| 公安行政执法主体对其人身或财务施以强制力,已达到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
2||| 对人身的直接强制执行 主要是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3||| 对财物的直接强制执行,主要是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
4||| 扩:扣押、追缴、收缴、没收的区别
四、公安行政许可
1. 含义
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其他证件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执法行为。
2. 基本原则:
(1) 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A. 行政许可权限法定;
B. 行政许可范围法定;
C. 行政许可条件法定;
D. 行政许可程序法定。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 便民和效率原则
(4)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3. 行政许可的设定
(1)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2)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3) 不得:
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4) 可以做出上位法的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
(5) 设定权限及形式
(6) 注意:
部门规章不可以设定许可
4. 公安行政许可的种类
(1) 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行政许可
(2) 治安管理行政许可
A. 枪支管理行政许可
B. 民用爆炸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管理行政许可
C. 安全防范行政许可
D. 治安特种行业许可
E. 其他治安管理许可
(3) 网络安全行政许可
(4)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许可
(5)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许可
(6) 其他治安管理许可
5. 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重点)
(1) 撤销
A. 可以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B. 应当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 注销 (最后一步)
A.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B.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C.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D.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
E.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F.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6. 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重点)
申请人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节 公安刑事执法
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基本职权:
1. 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2. 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3. 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4. 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 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 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
6. 对判处拘役的犯罪,由公安机关执行刑罚。
7.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 罪犯,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
8. 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二、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二)依靠群众的原则。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四)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五)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侦查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六)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
(七)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
(八)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
(九)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
(十)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相互协作和配合的原则。
三、公安刑事执法的主要措施
(一)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
①主体:
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应制作讯问笔录。
注意:对在现场 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②时间:(12 、24)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③地点:
一般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
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
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
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
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④特殊人群的讯问
讯问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 的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侦查人员进行,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针对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⑤聘请律师
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⑥讯问顺序
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释放的辩解,然后向其提出问题。
⑦过程录音录像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 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 犯罪案件。
2.询问证人、被害人
主体:
询问证人、被害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地点:
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是证人、被害人 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方,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
(1)现场勘验。
勘查现场时,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必要时,也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不得少于2人。 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若无,则注明并并全程不间断录像)
(2)物证检验。
扩:指纹提取顺序:
第一,确定指纹的位置,进行局部拍照
第二,准备对指纹拍照,但是为了还原指纹的同比例大小,需要先在指纹边贴放比例尺,指纹上的细节特征 才会有准确的二维坐标
第三,对指纹进行拍照固定;
第四,固定拍照完成后,需要提取指纹,因此,用胶带纸提取指纹;
第五,把指纹粘贴在指纹卡上;
第六,填写指纹卡上的信息,完成整个提取过程。
(3)尸体检验。
指通过尸体解剖和尸表检验,确定或判断死亡时间、死亡原因、致死工具、致死方法等,以分析案情、获取证据的一种侦查方法。
①尸体检验应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法医或者医师进行。
②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
③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但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死者家属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可以解剖尸体,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④尸体原位检查。移动现场尸体前,应当对尸体的原始状况及周围的痕迹、物品进行照相、录像,并提取有关痕迹、物证。
(4)人身检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而侦查人员又认为有必要检查时,可以强制检查。强制检查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不适用于被害人。
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员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辨认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辨认照片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张;辨认物品时,被辨认的物品不得少于5件。(含辨认对象)【人7照10物5】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通知见证人到场,对辨认过程和结果予以见证。
保密: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二条)
辨认笔录:
对于辨认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6)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是指为了查明或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情节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如何发生,而在同等条件下将该事实或情节人为地加以重演的一种侦查方法。
进行侦查实验,应当制作《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进行侦查实验时,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4、搜查(只用于刑事案件)
(1)对象:
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
(2)程序:
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 示《搜查证》。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3)搜查证:
搜查前,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搜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办案部门制作《搜查证》
(4)不许搜查证的例外情况:
①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②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③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④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⑤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5)注意:
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 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1)对象
扣押:
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
查封:
子主题
对其中不宜扣押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不宜移动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及其他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
(2)程序
①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②在现场勘察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③但扣押财物、 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制作扣押决定书。
④执行查封、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⑤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⑥开具清单:对查封、扣押的物证、书证,要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 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 一份交给持有人, 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 一份附卷。(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但是不便提取或者不需要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可以让持有人保管或封存,开具清单一式两份)
⑦对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案件有关,都应扣押,并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⑧无关处理: 应当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原主不明确的, 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产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3)扣押笔录:
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拒绝签名应注明。
6、查询、冻结
(1)对象: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 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对于前款规定的财产,不得划转、转账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扣押。已被冻结的财产,不得重复冻结。
(2)审批程序(重点):
①查询:
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
②冻结:
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明确冻结财产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数额、冻结期限、冻结范围以及是否及于孳息等事项,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
冻结股权、保单权益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冻结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期限:
一般为六个月
重大复杂案件为一年
7、鉴定
(1)概念:
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鉴定结论的诉讼活动。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给聘请书。
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范围:
包括刑事技术鉴定(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与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对枪支、弹药的鉴定,由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3)鉴定意见:
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 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对鉴定意见,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异议的,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4)出庭作证: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讼诉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的,公安机关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5)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发除外。
8、技术侦察
(1)采取情形:(重大犯罪)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 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2)实施: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 一级以上公安机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 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3)其他规定: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存放,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4)隐匿身份侦查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5)控制下交付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为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 犯罪事实,根据侦查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
9、通缉
(1)对象:
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通令缉拿归案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2)适用范围:
①经侦查已经查明嫌疑且应当逮捕,但尚在潜逃的犯罪嫌疑人;
②已经拘捕,但在讯问、押解和关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③在审判期间逃跑的被告人;
④在服刑期间逃跑的罪犯。
(3)通缉令的种类:
按通缉的方式分为:
①通缉令;
②悬赏通告(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③边控通告。通缉令可以布告的形式发布,也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还可在公安部计算机网络上发布进行网上追逃。
按发布主体分为:
①公安部通缉令
A级通缉令 是公安部认为案件重大,需要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在全国范围内予 以通知缉捕而发布的命令。
B 级通缉令 是公安部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机关的请求而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知缉捕的命令。
②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通缉令(不分等级)
(二)刑事强制措施
1、特点:
①适用主体的特定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②对象的特定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③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④预防性:不是惩戒性措施。
⑤法定性: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⑥暂时性: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2、包括:
①拘传:
a、定义: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b、适用对象:
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应予拘传的,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以拘传。
c、地点:
可以拘传到其(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d、批准: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e、执行:
执行拘传的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拘传的时候,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
f、期限:
(12、24)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g、拘传证:
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嫌疑人在拘传证上签名、按指 印。犯罪嫌疑人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时间。《拘传证》一次有效,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②取保候审:
a、定义:
决定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执行
公安机关
方式
提出保证人 或 交纳保证金
期限
一般不超过12个月
b、适用对象:
a、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b、可能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c、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d、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c、不适用: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
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严重暴力犯罪的;
其他严重犯罪的。
e、保证人 保证金:
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 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保证金:
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保证人:
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义务: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f、被取保候审人: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 所居住的市、县;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 机关报告;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可以责令其遵守的规定:
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g、取保候审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 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 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 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不服
同级复议:
公安机关在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时,应当告知。如果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内做出决定。
上级复核: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 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做出决定。
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其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需要征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同意;被取保候审人违反相关规定的,派出所需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检察院,
③监视居住:
a、定义: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限令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限制其行动的一种强制方法。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b、适用对象: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 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 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c、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
d、 地点: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 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 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 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e、应当遵守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可以见律师、同住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f、监视方式
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进行监督;也可以对其电话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g、折抵刑期:
指定场所监视居住1天 折抵管制1天
指定场所监视居住2天 折抵拘役、有期徒刑1天
④拘留:
a、定义:
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对象: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方式:
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临时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
b、适用对象: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 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c、程序:
24小时内:羁押——通知家属——讯问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批准,制作拘留证。
将拘留的决定机关、法定羁押起止时间以及羁押处所告知犯罪嫌疑人,责令 其在《拘留证》上填写向其宣布拘留的时间并签名、捺手印,拒绝签名、捺手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留证》上注明。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 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家属。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d、特别处理程序:
人大代表
应当书面报请该人大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 员会许可。
拘留县级以上人大代表:
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政治协商委员:
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执行拘留、逮捕前,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后及时通报。
e、时限
讯问:
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
提请逮捕:
对被拘留的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4——7)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 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4—7——30
拘留时间:
最长时限是14天,如果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拘留期限最长可以达到37天。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鉴定的期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⑤逮捕:
a、定义:
主体:
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同级)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执行:
公安机关
方式:
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
b、适用对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可能毁灭、伪造 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c、程序:
a)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 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b) 决定。
d、时间:
7日以内。
e、两种决定:
批准逮捕:
a) 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b) 公安 机关执行逮捕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c) 除无法通知的除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d) 必须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不批准逮捕:
a) 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通知检察院;
b) 需要继续侦查 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c) 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同级复议,上级复核)
不需要 继续羁押
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f、特别程序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无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都应办理相关手续,即应当报请该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 务委员会许可。
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乡、镇一级人大代表时,应当向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g、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下列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人民同级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案件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意见书,经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4.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前款规定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第二节 公安行政执法
一 、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无需记忆)
二 、治安管理处罚
1. 治安管理处罚概述
(1) 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和特点
1||| 概念
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 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2||| 特点
A. 性质是行政处罚;
B. 适用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C. 主体是公安机关;
D. 内容是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一定权利。
(2) 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A.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B. 行为与处罚法定的原则
C. 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
D. 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3)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 者驱逐出境)
2.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 构成要件
1|||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
2|||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要件。
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以及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等。危害行为处于核心地位,缺少这一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就不能成立。
3|||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
A. 达到法定责任年龄;
a.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c. 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十四周岁以下——免除责任阶段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减轻责任阶段
已满十八周岁——完全负责任阶段
B. 具有责任能力。
a. 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 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b.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c. 醉酒的人
应当给予处罚。(生理性醉酒人)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d. 单位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
4|||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要由故意构成。
(2)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
1||| 一人实施数行为的责任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 合并执行(数额相加)。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2|||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行为的责任。
A.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B. 条件:
a. 主体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且都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
b. 客观上共同实施了同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c. 各个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过错,即对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共同的故意。
C.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3) 治安管理处罚从轻从重的情形
1||| 应当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A. 情节特别轻微的:
B.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C. 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D.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 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E. 有立功表现的。
2||| 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
A.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 八周岁的人,从轻或者减轻 ;
B.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予处罚;
C. 盲人、又聋又哑的人 违反治安管理的一可以 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 应当从重处罚
A. 有严重后果的;
B.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 安管理的;
C.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证人打击报复的;
D.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5.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E.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
3. 各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①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②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③破坏选举 秩序;
④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⑤以煽动、谎报险情、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或者扬言实 施危险行为等形式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非法组织、利用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活动;
⑥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产生的有害干扰;
⑦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等。
(2)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①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的行为;
③盗窃损害公共设施的行为;
④妨害国(边)境管理的行为;
⑤妨害航空安全的行为;
⑥妨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⑦违法安装使用电网的行为;
⑧违法施工行为;
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等。
(3)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①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强迫劳动;
②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身体;
③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 冒犯性乞讨、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猥亵他人、虐待、遗弃、强迫交易、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等。
(4)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①妨害公务的行为;
②违反社会团体管理秩序的行为;
③妨害社会风化的行为;
④违反国家文物管理的行为;
⑤违反旅馆业、出租屋治安管理的行为;
⑥违反出入境和国(边)境管理的行为等。
4. 治安案件的处罚程序
主要包括三个阶段:受案调查、决定、执行。
(1)受案、调查
1||| 是治安案件查处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2||| 主要调查方法包括:
传唤,勘验,扣查、登记,鉴定,检测,辨认,抽样取证,证据保全等。
3||| 传唤
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4||| 询问
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在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办案场所进行。
(2)决定
1||| 简易程序:
A. 特点:
必须符合一定法定条件;
程序简单,不需要经过书面受案即可当场作出处罚。
B. 条件:
第一,情节轻微的违反治 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情节简单,因果联系明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三,属于当场 处罚权限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律规定,当场处罚的的权限对个人警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属于当场处罚的案件性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2||| 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执行
1||| 罚款的执行(自动履行;当场收缴)
A. 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B. 可当场收缴罚款:
①五十元以下无异议
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③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 程序:
a.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
b. 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
c.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d.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 拘留的执行(;送达执行;不执行)
1||| 送达执行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被处罚 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担保人的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2||| 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A.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B.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C. 七十周岁以上的;
D.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3||| 处理决定特殊情形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养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5. 治安调解
(1) 内涵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 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小偷不行),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作出处理的活动;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活动。
(2) 适用
A. 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 纠纷引起的;
B. 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C. 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3) 不适用
A. 雇凶伤害他人的;
B. 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 衅滋事的;
C. 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D.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的;
E. 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F. 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G. 其他不易调解处理的。
(4) 法律后果
(1)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名并各执一份→履行权利和义务→不予处罚。
(2)没有达成协议/一方或者数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公安机关撤销调解协议→给予处罚。
(5) 调解程序
未成年: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 知的,可以不通知。
委托:
被侵害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
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
次数:
一般一次。
一次调解不成,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人民调解/自行和解:
达成协议并履行后, 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6) 调解协议
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 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包括:
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 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的,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
三、公安行政强制
1.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1) 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A. 盘查
1||| 内涵:
盘查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的法律活动。
盘查包括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盘问。
2||| 期限
盘问:
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在特殊情况下,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继续盘问
一般为12小时:
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由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值班负责人批准)
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 可以延长至48小时。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3||| 继续盘问条件:
a.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b. 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c. 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d. 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4||| 继续盘问审批结果:
批准继续盘问
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 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不批准继续盘问
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B. 约束
1||| 内涵
a. 性质:
保护性和预防性的强制措施。
b. 对象:
精神病人
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
醉酒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
2||| 程序
实施约束可以依法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当以不伤害被约束人为原则,加强监护, 一旦约束的条件消失,应当立即解除约束。
C. 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立即拘留
指人民警察依法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有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予以强行驱散,或者带离案(事)件发生的现场、立即予以拘留的强制措施。
D. 强制隔离戒毒(重点)
1||| 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
2||| 条件:
a. 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b. 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c. 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d. 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e.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应当
f.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可以
3||| 扩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的知识点:
a. 强制隔离戒毒
i. 期限
一般二年+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特殊情况: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ii. 通知:
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b. 社区戒毒
i. 期限:
三年
ii. 通知:
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iii. 地点: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iv. 特殊情况:(重点)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2) 对证件的强制措施
A. 查验居民身份证
B. 扣留居民身份证
C. 收缴居民身份证
(3) 对行为、场所的强制措施
A.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 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B. 违反规定进入体育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2. 公安行政强制执行
(1) 概念
公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公安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 种类
A. 间接强制。
1||| 代履行,又称代执行。
是指法定义务人不履行 治安义务,而该义务又可由他人代为时,公安行政管理主体可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 义务,再由法定义务人负担费用的行政行为。
2||| 执行罚
是指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公安行政主体可通过使不履行义务的法定义务人承担持续不断地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措施。
B. 直接强制。
1||| 公安行政执法主体对其人身或财务施以强制力,已达到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
2||| 对人身的直接强制执行 主要是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3||| 对财物的直接强制执行,主要是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
4||| 扩:扣押、追缴、收缴、没收的区别
四、公安行政许可
1. 含义
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其他证件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执法行为。
2. 基本原则:
(1) 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A. 行政许可权限法定;
B. 行政许可范围法定;
C. 行政许可条件法定;
D. 行政许可程序法定。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 便民和效率原则
(4)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3. 行政许可的设定
(1)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2)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3) 不得:
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4) 可以做出上位法的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
(5) 设定权限及形式
(6) 注意:
部门规章不可以设定许可
4. 公安行政许可的种类
(1) 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行政许可
(2) 治安管理行政许可
A. 枪支管理行政许可
B. 民用爆炸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管理行政许可
C. 安全防范行政许可
D. 治安特种行业许可
E. 其他治安管理许可
(3) 网络安全行政许可
(4)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许可
(5)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许可
(6) 其他治安管理许可
5. 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重点)
(1) 撤销
A. 可以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B. 应当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 注销 (最后一步)
A.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B.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C.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D.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
E.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F.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6. 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重点)
申请人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