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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1],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编辑于2024-08-30 00:19:12这是一篇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心理学理论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法律与道德的心理学理论的挑战与未来,法律与道德的心理学理论应用,法律与道德的心理学视角,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的定义。
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1],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它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概述了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民事诉讼时效、代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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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心理学理论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法律与道德的心理学理论的挑战与未来,法律与道德的心理学理论应用,法律与道德的心理学视角,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的定义。
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1],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它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概述了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民事诉讼时效、代理等内容。
1840年以来的中国
宪法概念的起源及其流变
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1],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的中国性
对五四宪法发生过程的一种解释
1. 起草阶段(1952年12月-1953年9月)
1952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中共中央提议,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在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正式宪法的建议。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毛泽东任委员会主席。1954年3月初,毛泽东修改审定了《宪法草案初稿说明》,并第一次署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小组”。 在这个阶段,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了宪法草案初稿,经过多次修改后,提交给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议。
2.讨论阶段(1954年3月-9月)
1954年3月初,毛泽东修改审定了《宪法草案初稿说明》,并第一次署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小组”。1954年6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工作的说明》。 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带三十次会议,听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关于宪法起草工作经过的说明》,毛泽东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重要讲话,最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向全国公布,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 这个时期,全国各级组织进行了为期五个月的大讨论,覆盖了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解放军代表等在内的各界人士。据估计,共有约1.5亿人参加了宪法草案的讨论,提出的意见多达118万多条。
3.修改和审议阶段(1954年9月-12月)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刘少奇代表宪法委员会向大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根据全民讨论的结果,宪法起草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于1954年9月20日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被创造的公共仪式
对七五宪法的一种阅读与解释
背景
1966年爆发的践踏一切法律的文化大革命,导致了正常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被破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被彻底抛弃。为了结束几年的“无法无天”的群众革命,也为了使文革所确立的极左的思想理论和国家体制固定化,1970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开始筹备召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准备修改宪法,但是由于林彪集团阴谋窃取国家权力的一系列活动,使得宪法修改一再延迟,直到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才由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予以通过。
内容
1975年宪法包括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共有四章30条。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首先,强调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的阶级斗争,应通过“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是这部宪法的任务和指导思想。
并主张把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全面专政扩大到整个上层建筑领域.其次,在国体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强调无产阶级专政的性质.
在经济制度上,规定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对于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可以在“从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剥削他人的劳动”。对人民公社社员加以严格限制,“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在分配制度上,国家严格地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再次,在国家权力的配置 第 2 页 上,强化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党的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中国现代性的椭圆结构
"八二宪法"中的"建设者"理论
“社会主义就是宣布不断革命,就是无产阶级的专政,这种专政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差别,达到消灭这些差别所由产生的一切生产关系,达到消灭和这些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一切社会关系,达到改变由这些生产关系产生出来的一切观念的必然的过渡阶段。”
当下中国,社会主义价值与现代性始终是国家所追求的双重目标。
中国的现代时间包括"革命时间"与"当下时间",而同为现代时间意识的革命与建设并非前后之决然二分。
"建设者"是一个具有现代性的功能身份概念,它的出现与"八二宪法"的时间观、时间意识密切相关。宪法中的"建设者"作为一种时间维度的存在物,正处于这一进步主义时间坐标的"现在"位置上。
工人阶级分享了执政党的阶级优势,成为其执政的"阶级基础","建设者"分享的则是在国家现代性目标中的功能特性,成为执政的"群众基础"的一部分。国家现代性既需要具有革命血统的工人阶级保证它的社会主义性质,也需要"建设者"等其他社会阶层对国家现代性的实际贡献。
"建设者"受制于宪法所构筑的"国体语境"(阶级性),同时又独立于这一语境,而与国家现代性联系在一起。
就其来源而言,它所属的"新的社会阶层",既是国家现代性的伴生物,又是促进国家现代性实现的重要主体,其意义将由"未来"(目标)给付和规训。
"建设者"的现代功能身份与政治身份的二元构造,说明了党在实现国家现代化的进程中,其理论已发生衍变的事实。
权力与技术
对劳动教养问题的一个宪法学分析
在西方,知识分子的概念往往蕴含了以下两个要素,舍其此,知识分子的概念便无法满足。
第一,一个知识分子不只是一个读书多的人。
一个知识分子的心灵必须有独立精神和原创能力。他必须为追求观念而追求观念。即是说,知识分子是为追求观念而生活的。
第二,知识分子必须是他所在的社会的批评者,也是现有价值的反对者。
批评他所在的社会而且反对现有的价值,乃苏格拉底式的任务。反过来讲,一个人不对流行的意见、现有的风俗习惯和大家在无意之间认定的价值产生怀疑并且提出批评,那么这个人即使读书很多,也不过是一个活书柜而已。一个人云亦云的读书人,至少在心灵方面没有活。
毫无疑问,知识分子这个概念是来自西方。
在中国的文化中,知识分子是不存在的,而士大夫作为一个中国化的概念与之接近,但在知识特质、行为模式以及目标和理想方面仍有极大的差异。
中国的士大夫一向是以儒家思想为知识的核心,伦理道德是思想的轴心,关心的问题偏于人与人、人与国家社会的关系。
因此,中国的士大夫讲究的是行为规范和人格风范,所谓“士不可以不弘毅”即一个典型的风范表征。
他们要求的是以内化的道德力量来约束自己,塑造自己的人格。
虽然传统的土大夫以天下为己任,但缺乏主动性。当处顺境时,表现的是儒家的积极哲学思想;处逆境时,则转以佛道为走向,以退隐、悠闲田园诗人故作潇洒的过日子。
一个低限度的法治概念
对中国法家思想的现代阐释
第一
不可因私废公.在《六微》、《七术》中,韩非子明确提出个人情感和因素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任用官员应当看其才能与品德,而不能将权力交给亲近而没有能力的人.
第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只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保持法律的威严;法律有了威严,领导者就能做到令行禁止.
第三
效率优先.《韩非子》一书中反复提到效率优先的概念.例如宓子贱治理单父:鲁国有一个叫单父的地方,有一个官员上任之后非常勤政,几乎天天都在田间市上察看民情,但是单父依然治理不好;而宓子贱上任后常常在竹林里弹琴奏乐,而单父却得以大治.因为宓子贱治理得法,因此非常有效率;而前任官员尽管非常辛苦,却不中要害,所以没有成效.
第四
依法治国.法家认为,像尧舜一样的圣君和像桀纣一样的暴君可能几百年才出一个,我们不可能等到几百年一遇的圣君出现时再去治理国家,大部分的领导者其资质比较一般,可能比布衣百姓略高一点点,对于这些占大多数的管理者,就应当用统一的法律和制度去进行管理,通过激赏让他们为国家贡献力量,通过惩罚让他们不敢枉法.在今天的企业管理里,越是大型企业,越是注重制度和规范的管理,应该说就是这个道理.
近代宪法概念与
总述
宪法在国家机构与权力分配、公民权利与义务、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宪法的制定、修改与解释、宪法法学概述、宪法案例研究等方面的重要性和实践应用。同时,探讨了宪法与社会变迁、科技进步的关系,以及宪法的未来展望。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基础和依据。
宪法在国家机构与权力分配中,公民权利与义务中,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宪法是规范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的法律,其重要性体现在它是政治性基础性民主事实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社会变迁、科技进步的关系密切,如何反映社会变革,以及社会变革对宪法的影响值得深入探讨。
宪法案例研究对于理解宪法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案例对宪法理论的影响分析对于宪法的未来展望具有指导作用。
科技进步对宪法的挑战,以及宪法如何适应科技进步也是值得关注的重要议题。
在宪法上,权力制衡机制和权力监督与制约的实践非常重要。
综上所述,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是规范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的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国家稳定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
国家机构与权力分配
宪法法院
职能、宪法审查的程序
公民权利与义务
劳动权
一、工作权
内容包括工作获得权、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
二、报酬权
酬权包括报酬协商权、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
三、休息权
休息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权,是确保劳动者得以恢复劳动力,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权利。
四、职业安全权
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健康获得保障,免遭职业伤害的权利。
五、执业培训权
职业培训权是劳动者获得职业训练和教育的权利。
六、民主管理权
民主管理权是劳动者可以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七、团结权
团结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团结权是指劳动者组织和参加工会并保证工会自主运行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则是指劳动者运用组织的力量对抗雇主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社会保障权
受教育权
文化参与权
环境权
纳税义务、服兵役义务、遵守法律义务等
立法机关
性质、职权,以及立法程序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
独立性、职权,以及司法审查的程序
导论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阶级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等
宪法与社会变迁
社会变革对宪法的影响
科技进步对宪法的挑战,以及宪法如何适应科技进步
网络空间治理、人工智能伦理等新兴议题对宪法的挑战
宪法的未来展望
区域一体化对宪法的影响,以及区域宪法的发展
新兴议题与宪法全球化对宪法的影响,以及宪法的全球治理
宪法案例研究
重要宪法案例
对宪法理论的影响分析
具有代表性的宪法案例
宪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
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宪法的制定、修改与解释
宪法解释的主体、方法,以及宪法解释的实践
宪法法院其他监督机制
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基础和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明显的法律性特征
基本原则:人民民主专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公有制等
中国的近代性
近代中国的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社会形态,是一个特殊的过渡性的社会形态
特点
第一点
帝国主义侵略势力侵犯了中国的主权,控制了中国的财政经济命脉,操纵着中国的政治和军事力量、使中国在实质上丧失了从前完整的主权国和独立国的地位,但在表面上,它仍然保持着独立国的形式。
第二点
封建时代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被破坏了,但封建剥削制度的根基--地主阶级对于农民的剥削,不但依旧保持着,而且同买办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剥削结合在一起,在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占着显著的优势。
第三点
民族资本主义有了某些发展,并在中国政治、文化生活中起了颇大的作用;但是,它没有成为中国社会经济的主要形式,它的力量是很软弱的,它的大部分同外国帝国主义和国内封建主义都有或多或少的联系。
第四点
由于中国是在许多帝国主义国家的统治或半统治之下 ,由于中国实际上处于长期的不统一状态,又由于中国的地域广大,中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表现出极端的不平衡。
第五点
由于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中国的广大人民,尤其是农民,日益贫困化以至大批地破产,他们过着饥寒交迫和毫无政治权利的生活。近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与人民大众的矛盾,是近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而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的矛盾,乃是各种矛盾中最主要的矛盾,这些矛盾的存在和激化,就不能不造成日益发展的革命运动,这就是中国革命的深刻的社会根源。
引用
七五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将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上规定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取消国家主席制度,取消检察院而其职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规定司法机关的检察和审判应走群众路线,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为地方人大的常设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农村人民公社为政社合一的基层组织。还有就是,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缩减合并为4条,并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放在首条,有加重义务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