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4初级经济师第六部分法律相关知识点
这是一篇关于民事诉讼法概述的思维导图,第六部分法律相关知识点的导图来啦,主要内容包括:民事诉讼的管辖,基本制度,基本原则,概念。
编辑于2024-09-22 10:24:32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并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相应的权利义务,来确立、维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法的本质
1.阶级性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某一部分人或个别集团的意志。
2.国家意志性统治阶级意志并不都表现为法,只有经过合法程序,以法律的形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部分才能成为法。
3.物质制约性法是由相应的经济基础即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不能超越其所处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而任意立法,此即马克思所说的“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4.社会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与宗教、道德、风俗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共同调整社会关系。
【提示】法和道德的联系与区别联系:通常法所禁止或制裁的行为,往往也受到道德的禁止与谴责。
区别
1.法的主要内容是权利和义务,注重两者间的平衡;道德侧重强调对他人、对社会的义务或责任;
2.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道德规范主要依靠人的内心信念、宣传教育、社会舆论等方式实现。
法的特征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1)来源于法的国家意志性。
(2)法的制定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根据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的行为的需要,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创制新的法律规范的过程。
(3)法的认可是由国家机关确认某种社会上已经通行的规则具有法律效力,而被承认的规则可能来源于习惯、宗教或礼仪等。
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国家强制力保障,即通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组织予以保障。
3.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既包括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约束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也包括调整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之间关系的技术规范。
【解释】通常,技术规范不属于法的范畴,但随着管理科学的法治,社会管理活动日益技术化,产生了社会科技规范,如有关产品质量、建筑工程的标准等,此类技术规范经国家制定或认可,也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
4.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5.法的性质/特点
统一性
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在根本原则上是一致的,一个国家总体上形成一个法律体系
权威性
即法的不可违抗性,任何人都应当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
普遍适用性
在国家权力管辖所及范围内,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是法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用以表明法律效力的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我国为成文法国家,法律渊源不包括判例法,法律渊源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宪法
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2.宪法规定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国家和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
3.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我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4.国家宪法日:12 月 4 日
二、法律
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同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三、行政法规
1.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四、地方性法规
1.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3.《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4.设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关于设区的市的规定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五、规章
1.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2.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六、国际条约或协定
1.包括我国同其他国家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3.国际条约或协定生效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七、司法解释
1.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司法审判经验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的总称。
2.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提示】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区别
1.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
2.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达形式,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构成要素;法律条文除包含法律规范的内容外,还包含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等法律要素。
二、法律规范的特征
1.法律规范具体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后果。
2.法律规范规定主体的行为模式,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重复适用性。
3.法律规范具有较高的确定性和较强的操作性。
法律规范的种类
一、按照法律规范为主体提供的行为模式不同
1.授权性规范
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即规定人们“可为模式”的规范。
2.义务性规范
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二、按照法律规范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及调整程度
1.强行性规范
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变动或更改的法律规范。
2.任意性规范
在法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
三、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
1.确定性规范内容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
2.委任性规范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具体内容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3.准用性规范法律规范本身并没有具体的内容,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内容的法律规范。
【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本法第 60 条关于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的规定,适用于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
一、假定
关于该规范适用条件和情况。
二、处理(行为模式)
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方式,包括可以做什么(可为模式)、应当做什么(义务模式)、禁止做什么(勿为模式)
三、结果(法律结果)
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应后果。包括肯定的法律后果(合法)、否定的法律后果(违法)【提示】假定和处理是结果的前提,结果是对主体遵守或者违反假定和处理的法律评价。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而在主体间形成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表现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特征
1.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前提。
2.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表现。
3.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类型
1.按照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宪法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法律体系等。
2.根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方确定还是双方确定绝对法律关系:一方主体是确定的,另一方主体是除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相对法律关系:权利人和义务人双方都是确定的
3.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裁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保护性法律关系: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常见的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自然人
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国家
2.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
可以为法律关系主体所支配并满足主体生产生活需要的客观实体。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包括自然物,也包括人的劳动创造物。
行为或劳务
各种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
人格利益
人身安全、姓名权、肖像权等权益。
智力成果
商标、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
智力成果通常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通常,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既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义务共同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变动
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即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根据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分为:
1.行为
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根据行为是否属于表意行为分为:
(1)法律行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
(2)事实行为:创作行为、侵权行为
2.事件
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1)人的出生与死亡(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3)时间的经过
法的制定、实施和解释
一、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即立法。
广义上: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上: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立法活动包括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解释、废止等。
1.准备阶段
立法预测、立法规划、法律整理和汇编、立法信息搜集、法律草案拟定和论证
2.确立阶段
(1)提出法律案
标志立法活动的正式开始
(2)审议法律案
(3)表决和通过法律案
(4)公布法律
3.完备阶段
立法后评估、法律修改或废止、法的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的方法
(1)法律清理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集中审查、整理、废止有关文件,决定修改有关文件,重新确认有关文件的效力。
(2)法律汇编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的排列以汇编成册的整理归类活动。
(3)法律编纂
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将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化,从而形成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法典的活动。
【提示】
1.法律编纂
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进行
2.法律清理
是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的前提和基础,法律清理和法律汇编又是法律编纂的重要条件和阶段,而法律编纂又为以后的法律清理和法律汇编提供新的对象和条件。
二、法的实施
1.法的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和运用法律的活动。
2.法的适用
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类案件的专门活动。
3.法的遵守
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以法律作为其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4.法的监督
内部监督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个系统内的自我监督,以及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
外部监督
社会力量的监督,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媒体或公民个人的监督;
三、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
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
1.立法解释
立法机关对法律作出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立法法》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行政解释
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3.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
【提示】
1.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如果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2.《立法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30日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
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进而形成的有机联系、内在统一的整体。
法律体系通常是以部门法为基础进行的体系构建。
部门法又称为法律部门,是根据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并辅之以法律调整方法为区分标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治体系
法治体系是一国运用法律和制度治理国家、治理社会的有机统一的法治运转机制。
【提示】
1.法律体系是静态概念,法治体系是动态概念;
2.法律体系是法治体系建设的基础,法治体系建设需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前提。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为建设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服务的。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二、民法商法
1.民法商法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3.商法是在适应商事活动需要的基础上,从民法发展而来的特别法,包括公司、证券、破产、保险、票据、海商等领域的法律规范。
三、行政法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行政法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具有从属性、服从性的特点。
四、经济法
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在承认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手段以克服市场的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等缺陷。
五、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有关劳动关系、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
2.有关特殊社会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
六、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1.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
2.强制性最突出。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引渡法
2.非诉讼程序
仲裁法、人民调解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指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和方法。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法治思想集中体现为***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重要讲话中精辟概括的“十一个坚持
1.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4.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5.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6.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7.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8.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9.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10.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11.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
1.首要的任务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标准包括:
(1)法的部门要齐全。
(2)不同法律部门内部基本的、主要的法律规范要齐备。
(3)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要做到逻辑严谨、结构合理、和谐统一。
2.需要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加强宪法实施。
3.要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4.必须健全法治保障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5.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行政法基础知识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运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和地方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活动。
特征
1.行政法部门尚无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
3.行政法易于变动,稳定性弱
行政法律关系
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
主体(当事人)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行政主体
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且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行为和精神财富等。
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法律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不唯一,某些行政机构、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基于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也可以享有部分行政权,从而成为行政主体。
【注】不能成为行政主体的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以及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1)行政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各种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区别开来。
(2)城市的治安联防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关键性条件。
要成为行政主体,必须能够独立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独立承担实施行政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
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裁量性。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 行政主体不必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
主要的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
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既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主体
①国务院
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②国务院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 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规定,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 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 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④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但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 、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一般来说,行政许可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发生,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
2.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申请人从而获得了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并获得相关利益。
3.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4.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应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式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认可和证明。
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法以列举法和授权式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
1.列举式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对严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 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在适用机关上,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法律规定有行政拘留权的其他机关,可以决定和执行,比如国家安全机关。 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自然人 【不适用】精神病患者、不满 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适用时间上,1日以上,15 日以下。 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2.授权式
目前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强制履行兵役、责令恢复植被、责令退还、限期拆除、限期治理、责令退回土地、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
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2.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注意】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
概念和特征
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特征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主体即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权是行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整个行政复议活动是以行政机关为主导进行的。
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
行政争议是由于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争议。
行政复议只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它不解决民事争议和其他争议。
3.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前者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后者如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我国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但不审查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行政法规、规章违法,应当通过其他法制监督途径解决。
4.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人启动的
一般的行政行为都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主动迸行,是行政机关单方的行为。而行政复议只能由行政相对人启动,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迸行复议活动。
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地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权时应当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公正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既要审查其合法性,又要审查其合理性,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
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高效原则
高效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这是对复议机关效率的要求,包括受理申请、审理、作出复议决定及执行各环节都应及时。
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特别是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及第三人行使各项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以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用行政复议制度实现对合法权益的救济。
为民原则
为民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发现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错误违法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加重复议申请人的负担 ,也不得减损复议申请人既得的权益。
基本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提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
具体行政行为不因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而停止执行。
例外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承担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举证范围不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还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等。
如果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机关有权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另外,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第三人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
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行政诉讼
概念和特征
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特征
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统一受理和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者必经程序。
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基本原则
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院不受理下列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 2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要求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即合法性和合理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而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的问题,原则上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判断和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 、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行为作出以后,当事人即时提起了行政诉讼,仍要按照行政行政行为所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否则,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通过人民法院有权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停止执行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③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行政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提示】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是两种性质的诉讼。
行政诉讼的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行政赔偿诉讼两个问题: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造成了实际损害;二是损害的程度如何。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也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是否赔偿;二是赔偿的数额。而这两个问题均不涉及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仅在于对损害事实的认定及相应的赔偿。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行政赔偿责任问题。因此,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
被告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件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确定由被告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也就意味着当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时即假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需要被告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从而推翻违法假定。
《行政诉讼法》第 35 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这一规定意味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的证据,无论该证据是否合法、客观,人民法院均不承认其证据 效力。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须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注意】
1.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是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是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2.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概念和调整对象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1.民事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人格权
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身份权
监护权、亲属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2.民事财产关系
归属关系
民事主体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流转关系
民事主体为获取利益而相互交换财产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被学者称为“帝王条款”;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构成要素
主体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客体
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指向的事物,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等
内容
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
按照其是否包含人的意志
1.民事法律事件
不直接包含当事人意志的法律事实,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
【举例】自然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间的经过
2.民事法律行为
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有意识的活动,分为合法的行为和违法的行为。
凡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凡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是指具有自然生物属性,根据一国民事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自然人则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tips
1.法律赋予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tip: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行为能力是独立实现权利能力内容的必要条件。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8 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同意。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同意。
【tip】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单纯受益性质的民事活动,例如,接受奖励、接受赠与或者遗赠、继承财产等。
3.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监护
1.监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未成年人法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是父母,精神病人法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是配偶。
2.监护职责
①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
②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③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注意】
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②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③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就是为被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
2.宣告死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①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
tips
①宣告死亡法律后果
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
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③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婚姻关系
自行恢复、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
子女
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财产
要求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法人
一、概念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法人需要具备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提示】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④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
1.营利法人
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
3.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提示】
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区分的关键在于利润的分配上,即利润是否归属出资人。 如果利润归属于法人,用于实现法人目的,则不是营利法人;如果利润分配给出资人,则属于营利法人。
非法人组织
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最典型的非法人组织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类型
1.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注】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 1 名普通合伙人。
【提示】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同时不能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国家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才会成为民事主体。国家是政权的执掌者,同时也承担着调控和管理经济的职能,但这并不排除国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加一些民事活动,如对外以国家名义签订合同、发行国库券等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即发生行为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或不可缺少的要素。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因而当然、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3.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tips】
1.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2.撤销权消灭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90 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④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民事行为;
2.无权处分行为;
3.无权代理行为;
4.无权代表行为;
代理
概念和法律特征
概念
广义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狭义代理
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提示】结婚登记、收养子女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法律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
2.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必须有独立意思表示。
3.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4.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种类
委托代理
1.按被代理人委托行使代理权。
2.可用书面形式,也可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应当用书面形式。
3.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
无权代理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代理
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的终止
委托代理的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法定代理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和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
概念
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分类
1.根据权利具体内容的不同
财产权
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
人身权
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
2.根据义务人是否特定
绝对权
又称对世权,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民事权利,即绝对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权利人不必借助于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就可以自行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
相对权
又称对人权,义务人是特定人,权利人必须借助于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方可实行的权利,如债权。
几种主要民事权利
1.物权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所有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类型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
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类型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居住权、地役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等。
(3)担保物权
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2.债权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因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债可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3.人格权
权利人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
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
4.身份权
权利人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
监护权、亲属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民事义务
概念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分类
积极义务
以一定的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等。
消极义务
以一定的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相邻关系中当事人的容忍义务等。
民事责任
概念和特征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法律特征
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性责任,如赔偿损害、恢复原状;
民事责任的范围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范围相适应;
【提示】民事责任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害。
根据民事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不同
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件)
【提示】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
①实际违约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
②预期违约
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行为。
明示违约
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
默示违约
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又不提供必要的履行合同担保。
主观过错
通过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即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
【提示】
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主观过错不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只有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才可以否定违约责任的构成。
2.承担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
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行为发生后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继续履行的债务一般是非金钱债务,对于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不能适用继续履行。
(2)违约损害赔偿
我国《民法典》第 58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 ,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违约金的数额予以增加或减少。
违约金不同于定金。
【注】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 588 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3.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约定免责事由
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其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侵权责任
1.一般侵权责任
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2.特殊侵权责任
并不需要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所应负的民事责任。
因特定主体致人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因特定活动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因特定物件或物质因素致人损害:产品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建筑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诉讼时效
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法律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表现为当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恢复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但是,如果权利人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权利,则法律对其权利就不再加以保护。
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
除特别法另有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皆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典》第 188 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 3 年。
2.特别诉讼时效
由民事基本法与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另外,我国《民法典》第 594 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4 年。
3.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我国《民法典》第 188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中止
我国《民法典》第 194 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有
①须有法定的中止事由
引发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两种情形。
【提示】“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战争等。“其他障碍”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足以使权利 人无法行使权利的客观情况。
②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
如果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法定事由发生、持续于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之前,则不能引起时效中止,因为权利人还有足够的时间行使权利。
2. 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 195 条的规定,中断的事由主要有如下几种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提示】请求有诉讼请求和诉外请求两种。诉讼请求主要是起诉。诉外请求是权利人对其义务人在诉外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是权利人行使权利最有效、最强烈的方法,足以表示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
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调解是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典型情形之一。
3.延长
我国《民法典》第 188 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法律赋予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对权利人的权利继续给予保护的一种专属权力,属于司法裁量权的范畴。
民事诉讼法概述
概念
民事诉讼
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
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4.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5.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6.合议、回避、审判公开、两审终审原则
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8.辩论原则
9.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10.《民事诉讼法》第 1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1.支持起诉原则
12.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则
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1.合议制度是指由若干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2.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5.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6.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①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②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③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④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⑤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⑥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回避制度
1.回避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 ,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2.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3.回避适用的情形
①回避对象是本案当事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②回避对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回避对象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4.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公开审判制度
1.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 、社会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3.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下列情况为两审终审制的例外:
①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③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的管辖
管辖是指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在人民法院体系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
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
①重大的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与人民法院管辖区之间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也即民事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上遵循“原告就被告”的规则。
①公民
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告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③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④对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
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所在地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港口所在地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指定管辖
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3.管辖权转移
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取得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程序,按照流程,包括起诉、立案登记、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等法定诉讼阶段,是最完整的诉讼程序。
起诉
1.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 ,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的诉讼行为。提起诉讼的人为原告,被提起诉讼并经法院通知应诉的人为被告。
2.起诉具备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立案登记与受理
1.立案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的;
(4)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6)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2.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 7 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7 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审理前的准备
1.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被告应诉和审判人员阅卷。
2.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①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②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④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后的调解、合议庭合议、判决。
2.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 10 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3.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6 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述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构成
1.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不受普通程序关于开庭通知、法庭调查顺序、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2.时间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1 个月。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3.小额诉讼程序制度
(1)适用情形
①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50%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50% 但在 2 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2)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
①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②涉外案件;
③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④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⑤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⑥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3)时间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2 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1 个月。
第二审程序
上诉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逾期不上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理
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③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④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再审的对象
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再审启动方式
人民法院启动:各级人民法院自行启动、上级法院启动;
当事人申请;
检查机关启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
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它属于一种非讼的特别程序。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适用范围
督促程序仅适用于请求支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①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②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③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
④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⑤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⑥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⑦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支付令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 5 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人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 5 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示催告程序
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若逾期无利害关系人申报票据权利,则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享有申请权的票据持有人,即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3.管辖法院
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审查与受理
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 7 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公告与权利申报
①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在 3 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②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 60 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 15 日。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除权判决
1.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2.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 1 个月内申请作出裁决,宣告票据无效;
3.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 1 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提示】正当理由包括
① 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
② 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
③ 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
④ 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
⑤ 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
执行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法定组织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强制义务人履行所负义务的程序。
执行申请
1.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条件:
①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②给付内容明确;
2.申请执行的期间
2 年
执行措施
1.要求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 1 年的财产情况。
2.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3.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4.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5.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应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6.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 ,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7.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8.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9.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10.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止
1.在执行过程中,因某种特殊情况而暂停执行程序,待该种情况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2.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④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⑤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终结
1.在执行过程中,发生某些情形,执行程序无法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2.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① 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
②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③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④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⑤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⑥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仲裁法基础知识
仲裁是指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仲裁协议的,将纠纷提交给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进行是非评价并作出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不能仲裁
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①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③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审理仲裁纠纷的仲裁员。
④ 当事人可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⑤ 当事人有权选择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程序事项。
2.仲裁独立、公平原则
①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3.一裁终局原则
①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②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③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仲裁保密原则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协议
1.定义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2.形式
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3.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① 以口头方式订立仲裁协议
②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④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
⑤ 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⑥ 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⑦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7.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
申请仲裁应当符合条件
①有仲裁协议
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提示】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5 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2.组成仲裁庭
①可以由 3 名仲裁员或者 1 名仲裁员组成。
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3.开庭和裁决
①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②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③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无故缺席或中途退庭,可以缺席裁决。
④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① 没有仲裁协议的;
②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③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
⑤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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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裁决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1.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 1 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2.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