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6、一建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2024(法规与标准)
一建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2024(法规与标准),按2024版教材制作,参考主要名师划重点,内容丰富,要点梳理,结构清晰,体系完整!非常值得学习!
编辑于2024-10-05 12:24:24相关法规与标准
相关法规
法规、标准体系
公路建设法规体系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体系分为二级五层次。 第一级为国家级,由国家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法规 三层次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 第二级为 地方级,由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 两层次组成。
公路建设标准体系
1.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范围
体系范围包括 公路工程从规划建设到养护管理全过程所需要制定的技术、管理与 服务标准,也包括相关的安全、环保和经济方面的评价等标准。
体系标准分为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涉及保障 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 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为强制性标准,其余为推荐性 标准。
2.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结构

公路工程标准的体系结构分为三层:
第一层为板块,由总体、通用、公路建设、公路管理、公路养护、公路运营六个板块构成。 第二层为模块; 第三层 为标准。
3.公路工程标准编号规则

公路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
1.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
1)市场准入管理
(1)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2)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备案制度。
2)市场主体行为管理
(1)国家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签订廉政合同。
(2)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③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
②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并经审批同意。
④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⑤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⑥已办理 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 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3)公路工程实行 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4)勘察、设计单位 经项目法人批准,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不得转包或者二次分包。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5)施工单位 可以将 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 分包 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分包工程 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违反规定指定 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所有分包合同 须经监理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6)施工单位 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
2.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
1)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
(1)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 依法 组织招标 确定。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 后进行。
(2)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① 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 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② 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 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③ 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 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④ 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 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初设、监理、代建或以上附属)
代建单位是由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法人
(3)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招标内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报价组成、合同工 期、分包的相关要求、勘察设计与施工技术要求、质量等级、缺陷责***工程修复要 求、保险要求、费用支付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
(4)总承包招标应当向投标人提供 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勘察资料,以及项目有 关批复文件和前期咨询意见。
(5)总承包投标文件应当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和技术特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初步设计的优化建议。
⑤ 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技术方案。
② 项目实施与设计施工 进度计划。
③ 拟分包 专项工程。
④ 报价清单及说明。
⑥ 以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体协议。
⑦ 以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的联合名义依法投保相关的工程保险的承诺。
(6)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 至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60d。
(7)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 担。风险分担可以参照以下因素约定: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一般包括:
① 项目法人提出的 工期调整、重大或者较大 设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 调整。
② 因国家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税费变化。
③ 钢材、水泥、沥青、燃油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与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 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④ 施工图勘察设计时发现的在初步设计阶段难以预见的滑坡、泥石流、突泥、涌 水、溶洞、采空区、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治费用可以约定由项目法人 承担,或者约定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工程实施中出现重大地质变化的, 其损失与处治费用除保险公司赔付外,可以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或者约定项目法人 与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因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 与处治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⑤ 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除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8)总承包费用或者投标报价应当包括相应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 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缺陷责***维修费、保险费等。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除应当由 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外,总承包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项目法人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概算范围内 确定最高投标限价。
2)总承包管理
(4)工程永久使用的大宗材料、关键设备和主要构件 可由项目法人依法招标采购, 也可由总承包单位按规定采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采购责任。由总承包单位 采购的,应当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采购方案应当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接受项目法人的 监督。
(5)总承包单位,按照各分项工程合计总价与合同总价一致的原则,调整工程量清 单,经项目法人审定后作为支付依据;项目完成后,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调整后最终的工程量清单编制竣工文件和工程 决算。
(6)总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设计变更的,较大变更或者重大变更应当依据有 关规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一般变更应当在实施前告知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项 目法人认为变更不合理的有权予以否定。任何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初步设计批复的质量安 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耐久性和安全度。
3.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
根 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5 号 ),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作了如下主要规定:
1)管理职责
2)分包的条件
(2)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①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②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③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④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3)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 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 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3)合同管理
(1)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违规指定分包。
(2)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 依法签订分包合 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 监理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4)行为管理
(1)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 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全部、肢解,其他发包)
① 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② 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③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①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实施有效管理的。
②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③ 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④ 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⑤ 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 不满足 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⑥分包合同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⑦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3)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向发 包人提交 信用评价结果。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 并且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
(4)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主体 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5)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 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6)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 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 包人 共同出具。
分包人 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 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 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 与发包人 不得出具。
公路建设信用信息管理
1.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 公路规〔2021〕3号),对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作了以下规定:
1)信用信息内容
(1)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 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2)从业单位基本信息主要有:
① 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
② 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情况。
③资质、资格情况。
④ 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 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
⑤ 自有设备基本状况。
⑥ 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公路项目情况等。
(3)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
① 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 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 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② 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 级)的记录。
(4)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
① 从业单位在从事公路建设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等要求,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 构 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
② 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③ 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 级)的记录。
2)信用信息发布与管理
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1)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
(2)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 行为信息 公布期限为2年, 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 之日起计算。
2.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交 公路规〔2021〕4号),对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作了如下规定:
(1)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 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 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定。
(2)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 相结合的方式。
(3)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 日期间)的市场行为进行评价。
(4)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投标行为以 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7)下列资料可以作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依据:
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 督查、检查结果或做出的处罚通报、决定。
② 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③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④ 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⑤ 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5)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其中,投标行为 占20%,履约行为占80%。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
(6)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 其他行为由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8)评价程序
① 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对参与投标的公路施工企业不良 投标行为进行评价。
无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不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联合体 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② 履约行为评价。项目法人结合日常建设管理状况,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 企业上一年度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可在交工验收时 提前确定参与项目建 设的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结果。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③ 其他行为评价。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施 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9)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 、A 、B 、C 、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 应的企业评分X 分别为:
AA 级:95分≤X≤100 分,信用好。(5分) A 级:85分≤X<95 分,信用较好。(10分) B级:75分≤X<85 分,信用一般。(10分) C级:60分≤X<75 分,信用较差。(15分) D 级:X<60 分,信用差。
(10)对存在直接定为D 级或降级的行为,招标人、项目法人或负责行业监管的相 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后即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省级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该省信用评价等级为D 级或降一等级。
被1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 级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 C级;被2个及以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 级以及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行政处罚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D 级。
(11)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升级实行逐级上升制,每年只能上升一个等级,不得越级。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降级 按照实际评定的等级确定。
(12)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该省份无 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该省份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2年以上在该省份无信用评价 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该省份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该省份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13)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 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合并前信用评价等 级较低企业等级确定。
(14)公路施工企业在某省级行政区域的信用评价等级可使用本省级综合评价结果, 也可使用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具体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某省级行政区域时,其等级按 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 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 级及以下对待。联合体参与投标时,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各方最低等级认定。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 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该办法规定:
设计变更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 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1)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① 连续长度10km 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② 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③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④ 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⑤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⑥超过 初设 批准概算的。
10km路线调整;两特结构数量通风、互通数量,收费方式位置规模,超概
(2)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① 连续长度2km 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② 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③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④ 路面结构 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⑤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⑥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⑦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⑧ 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⑨ 监控、通信系统 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⑩ 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⑪ 其他单项工程费用 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⑫ 超过 施设 批准预算的。
(3)一般设计变更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经批准的设计变 更 一般不得再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项目法人负责 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变更的 建议。对较大和重大变更 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 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公路工程验收
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依据
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 工程验收阶段划分、验收阶段主要工作和验收依据规定如下:
1)公路工程验收阶段划分和验收阶段主要工作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检合同,评质量、单位)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评质量、单位、项目)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
(1)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的工程初设、施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3)施工许可。
(4)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5)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6)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条件和主要内容
1)公路工程交工验收
(1)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 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②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 自检合格。
③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 评定合格。
④ 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 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⑤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⑥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2)交工验收程序
① 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 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② 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 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 向项目法人提交 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③ 项目法人 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 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 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④ 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 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⑤ 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⑥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3)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⑦ 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 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 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 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
(4)交工验收质量评定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 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投资额 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 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75分的 为合格,<75分的为不合格。
2)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① 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②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③ 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④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⑤ 档案、环保等 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⑥ 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⑦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2)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①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交工验收报告;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档 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 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② 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审查同 意后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③ 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所 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④ 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 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 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⑤ 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 时组织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① 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② 听取公路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 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
③ 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④ 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 检查意见。
⑤ 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
⑥ 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
⑦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⑧ 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⑨ 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 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执法大队、质监站、造价站)。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 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 竣工验收工作。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 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4)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
①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 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 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②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 展工作。
③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④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⑤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⑥接管养护单位负责提交项目使用情况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⑦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有多家单位的,项目法人应组织 汇总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项目使用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时选 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5)竣工验收质量评定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 0.2, 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 值为0.2。
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 权值为0.6,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 评分权值为0.3。
工程质量评分>=90分为优良,75<=分数<90分为合格,<75 分为不合格。
相 关 标 准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路水运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条件通用要求》JT/T 1404—2022,对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规定如下:
(1)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2)施工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等级 的资质证书。
(3)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作业特点、安全风险以及施工组织难度,按照年度施 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5000万元以上不 足2亿元的按每5000万元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2亿元以上的>=5名,且按专 业配备。
(5)从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
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并单独计提,不得作为竞争性 报价。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在项目建设成 本中据实列支,严禁挪用。
(6)从业人员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 上岗作业。
(7)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应 书面明确各自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8)施工单位不应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9)施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根据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结论,制定风 险预控措施,确定不同风险等级的管理要求,并将重大风险的名称、位置、可能导致的 生产安全事故及管控措施等及时告知直接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或人员。
(10)施工单位应全员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治理应明确责任、措施、资金、 时限、预案等相关要求,整改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治理完成后应通 过验收。
(11)依法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责任险,缴纳保险费。
(12)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 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严禁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
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
(13)制定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
(14)建设及施工单位应当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和风险评估情况分别制定项目综合应 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告知相关人员紧急避险措施并定期 组织演练。
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 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责任规定如下:
(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 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组织 施工,保障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 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施工单位应当书面明确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代表本单位组织实施项目施工 生产。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① 建立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并实施相应的考核与奖惩。
②按规定配足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③结合项目特点,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④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⑤ 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⑥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⑦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 检查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⑧组织制定本合同段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⑨按要求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合理组织自救。
(4)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①组织或参与拟订本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②组织或参与本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③ 组织开展本项目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④组织或参与本项目应急救援演练。
⑤ 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建议。
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⑦督促落实本项目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 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①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② 土方开挖工程。
③模板工程。
④ 起重吊装工程。
⑤脚手架工程。
⑥拆除、爆破工程。
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6)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规模和现场消防重点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 设施、物资和器材。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火、用电的重点部位及爆破作业各环节应当加强消防 安全检查。
(7)施工单位应当将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的作业人员及实习人员纳入本 单位统一管理。
(8)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 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9)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 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作业前还应当开展岗位风险提示。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1.总体要求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第1部分:总体要求》JT/T 1375.1— 2022,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应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该评估分为总体风险评估和专项风险 评估两个阶段。具体要求如下:
(1)总体风险评估宜在项目施工招标完成。
(2)专项风险评估包括施工前专项风险评估、施工过程专项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预期效果评价等环节,贯穿整个施工过程。
(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应将整个工程项目按照桥梁工程、隧道工程、 边坡工程、基坑工程、大型临时工程和“两区三场”等重点区域划分为相互独立的作业 单元,作为总体风险评估对象。
(4)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应成立评估小组,小组成员应严格按照流程和要 求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应通过评估小组集体讨论确定。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边坡 工程、基坑工程、大型临时工程和“两区三场”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还应符合各类工 程的具体要求。
(5)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方法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实际进行选择。总体风险评估宜 采用专家调查法和指标体系法等方法;专项风险评估可综合采用安全检查表法、作业条 件危险性评价法 (LEC 法)、专家调查法、指标体系法、风险矩阵法等方法,必要时宜 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比对验证风险评估结果,当采用不同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出现较大差 异时,应分析导致较大差异的原因,确定合理的评估结果。
(6)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前期准备、现场调查、总体风险 评估、专项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编制、风险评估报告评审。
(7)总体风险评估和专项风险评估等级均分为四级:低风险(I 级)、 一般风险(Ⅱ 级)、较大风险(Ⅲ级)、重大风险 (IV 级)。
(8)工程施工应实施全过程风险分级管控和风险警示告知、监控预警制度。在项 目实施前期阶段,应根据总体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并在后续项目施工阶段根据 专项风险评估结果采取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方式,实施动态、循环的风险 控制,直至将风险至少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宜采用信息化、智 能化、可视化方式。
2. 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 行)的通知》(交安监发〔2014〕266号)要求,施工项目应充分重视对老滑坡体、岩 堆体、老错落体等不良地质体地段,膨胀土、高液限土、冻土、黄土等特殊岩土地段, 以及居住区、地下管线分布区、高压塔等周边地段的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1)专项风险评估。在总体风险评估基础上,将风险等级达到较大风险(Ⅲ级) 及以上的路堑段作为评估单元,以施工作业活动为评估对象,根据其施工安全风险特点 及类似工程事故情况,进行风险辨识、分析、估测;并针对其中的重大风险源进行量化 评估,提出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专项风险评估可分为施工前专项评估和施工过程专项 评估。专项风险评估结论应作为编制或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的依据。
(2)总体风险评估应在项目开工前实施。专项风险评估应在路堑边坡分项工程开工 前完成。施工中,经论证出现新的重大风险源,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险情)等情况, 应补充开展施工过程专项评估。
(3)评估组织与评估报告
① 总体风险评估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专项风险评估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组 织。组织单位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对评估工作质量负责。
② 总体风险评估和施工前专项风险评估应分别形成评估报告,施工过程专项风险 评估可简化形成评估报表。评估报告应反映风险评估过程的全部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 编制依据、工程概况、评估方法、评估步骤、评估内容、评估结论及对策建议等。
(4)实施要求
① 项目总体风险评估的重大风险源应按规定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地方行业主 管部门备案。
② 施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完善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 方案,分类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对项目施工过程实施预警预控。对重大风险源应 建立日常巡查、监测预警、定期报告、销号等制度,并严格实施。对暂时无有效应对措施的IV级风险,应立即停工。
③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费用在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3.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根据《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交质监 发〔2011〕217号)要求,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1)评估范围
(1)桥梁工程
① 多跨或跨径>40m 的石拱桥,跨径>=150m 的钢筋混凝土拱桥,跨径>=350m 的钢箱拱桥,钢桁架、钢管混凝土拱桥。
② 跨径>=140m 的梁式桥,跨径>400m 的斜拉桥,跨径>1000m 的 悬索桥。
③ 墩高或净空>100m 的桥梁工程。
④ 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的特大桥、大桥工程。
⑤ 特殊桥型或特殊结构桥梁的拆除或加固工程。
⑥ 施工环境复杂、施工工艺复杂的其他桥梁工程。
(2)隧道工程
① 穿越高地应力区、岩溶发育区、区域地质构造、煤系地层、采空区等工程地质 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隧道,黄土地区、水下或海底隧道工程。
② 浅埋、偏压、大跨度、变化断面等结构受力复杂的隧道工程。
③ 长度3000m 及以上的隧道工程, VI、V 级围岩连续长度超过50m或合计长度占 隧道全长的30%及以上的隧道工程。
④ 连拱隧道和小净距隧道工程。
⑤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隧道工程。
⑥ 隧道改扩建工程。
⑦ 施工环境复杂、施工工艺复杂的其他隧道工程。
2)评估方法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分为总体风险评估和专项风险评估。
(1)总体风险评估。桥梁或隧道工程开工前,根据桥梁或隧道工程的地质环境条 件、建设规模、结构特点等孕险环境与致险因子,估测桥梁或隧道工程施工期间的整体 安全风险大小,确定其静态条件下的安全风险等级。
(2)专项风险评估。当桥梁或隧道工程总体风险评估等级达到Ⅲ级(较大风险) 及以上时,将其中高风险的施工作业活动(或施工区段)作为评估对象,根据其作业风 险特点以及类似工程事故情况,进行风险源普查,并针对其中的重大风险源进行量化估 测,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评估方法应根据被评估项目的工程特点,选择相应的定性或定量的风险评估 方法。 一般采用风险指标体系法、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等。
3)评估步骤
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制定评估计划、选择评估方法、开展风险分析、进行风险估 测、确定风险等级、提出措施建议、编制评估报告等方面。评估步骤一般为:
(1)开展总体风险评估。根据设计阶段风险评估结果(若有),以及类似结构工程 安全事故情况,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初步分析本项目孕险环境与致险因子,估测 施工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性,确定项目总体风险等级。
(2)确定专项风险评估范围。总体风险评估等级达到Ⅱ级(一般风险)及以上工程应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其他风险等级的可视情况开展专项风险评估。
(3)开展专项风险评估。通过对施工作业活动(施工区段)中的风险源普查,在 分析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基础上,确定重大风险源。宜采用指标体系法 等定量评估方法,对重大风险源发生事故的概率及损失进行分析,评估其发生重大事故 的可能性与严重程度,对照相关风险等级标准,确定专项风险等级。
(4)确定风险控制措施。根据风险接受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专项风险等级在Ⅲ级 (较大风险)及以上的施工作业活动(施工区段),应明确重大风险源的监测、控制、 预警措施以及应急预案。其他风险等级工程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成本效益原则确 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4)评估组织与评估报告
(1)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原则上由项目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当被评估项目含多 个合同段时,总体风险评估应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专项风险评估工作仍由合同施工单 位具体实施。
(2)当施工单位的施工经验或能力不足时,可委托行业内安全评估机构承担相关 风险评估工作。
(3)评估工作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工程管理经验,并有参与类似工程施工 的经历。
(4)风险评估工作应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反映风险评估过程的主要工作。报 告内容应包括评估依据、工程概况、评估方法、评估步骤、评估内容、评估结论及对策 建议等。评估结论应当明确风险等级、可能发生事故的关键部位、区域或节点、事故可 能性等级、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的建议措施等内容。
5)实施要求
(1)施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 工方案,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对项目施工过程实施预警预控。专项风险等级在Ⅱ 级(一般风险)及以上的施工作业活动(施工区段)的风险控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2)重大风险源的监控与防治措施、应急预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论证或复评估。
(3)施工单位应建立重大风险源的监测及验收、日常巡查、定期报告等工作制度。
(4)施工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在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与 交底;施工现场应设立相应的危险告知牌。
(5)适时组织对典型重大风险源的应急救援演练。
(6)当专项风险等级为IV级(重大风险)且无法降低时,必须提高现场防护标准, 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视情况开展第三方施工监测;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不得施工。
(7)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应遵循动态管理的原则,当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施工队伍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8)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费用应在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公路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即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 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 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查清、整改、处理、教育)
1.事故分类及等级
(1)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 事故分20类:
① 物体打击;②车辆伤害;③机械伤害;④起重伤害;⑤触电;⑥淹溺;⑦灼 烫;⑧火灾;⑨高处坠落;⑩坍塌; ⑪冒顶片帮; ⑫透水; ⑬放炮;④火药爆 炸; ⑮瓦斯爆炸; ⑯锅炉爆炸; ⑰容器爆炸;⑧其他爆炸;⑨中毒和窒息; ⑳其 他伤害。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 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①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00万以下不算质量事故,但100万以下可以算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 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 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 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 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 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 (暂行)》(交质监发〔2012〕576号)等有关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对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如下规定,本节所述的监督是指施工项目内部对安全生产所做的监 督管理工作。
(1)公路工程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项目负责人 原则上不得同时承担2个及以上施工合同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需兼任的,应当征得 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
(2)项目经理为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段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生 产制度负全面领导责任。
(3)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建立项目负责人施 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人员安排和考核奖惩等要求,制 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严格实施。
对于有专业(或劳务)分包的合同段,分包单位应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报承 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备案。
对于施工总承包的项目,项目分段(分部或工区)实施单位应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 划,并报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备案。
(4)项目负责人因其他事务不能带班生产时,项目经理应指定其他项目负责人承 担其带班工作,并提前向项目监理单位报备。
(5)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方式主要有:
① 现场巡视检查。对当日本合同段内施工作业区进行巡视检查,了解掌握施工现 场安全生产状况,重点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 部位。
② 蹲点带班生产。巡视检查后,项目负责人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选择当 日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本合同段首件工 程等作业区蹲点带班生产。
(6)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① 检查本合同段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包括专职安全员施工现场履责情况;作 业人员个人防护和施工现场临边防护的规范性。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起重机械 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设备检验验收与安全运行情况。承重支架或 满堂脚手架、施工挂篮等危大工程实施运行情况。安全技术交底与班前会落实情况。
② 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③ 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施工指导,及时制止“三违”行为。
④ 及时发现、报告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
⑤ 填写带班生产工作日志并签字归档备查。
(7)项目经理除做好现场带班生产外还应组织做好如下安全重点事项的监督管理。
①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② 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制定及落实情况。
③ 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 ④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⑤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⑥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⑦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及执行及危险作业许可执行情况。
⑧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执行情况。 ⑨项目安全生产投入执行情况。
⑩ 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⑪ 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⑫ 严禁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 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执行情况。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做 了如下规定:
(1)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 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 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 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 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 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 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若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①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②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③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 以下的罚款。
若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工整顿:
①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 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 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 应当履行保修义务。若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应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 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 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 罚款:
①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 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6)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 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 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若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 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管理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在缺陷责***结束前,由于 施工或勘察设计等原因使工程不满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 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交办安监〔2016〕146号),对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管理作了如下 规定:
1.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 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
(1)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特别重大只看损失)
(2)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特大 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大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3)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 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路基(行车道宽 度)整体滑移,或者中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4)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除 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小 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100万以下不算质量事故)
2.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规定
1)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人
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施工单位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自通过交工验 收至缺陷责***结束,由负责项目交工验收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项目建设单位 或管养单位作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2)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相关规定
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均应报告。事故报告责任单位应在应急预案或有关制度 中明确事故报告责任人。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瞒报。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 向事故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报告责任单位应在接报2h内,核实、汇总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报告。接收事故报告的单位和人员及其联系电话应在应急预案或有关制度中 予以明确。
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报2h 内进一步核实,并按工 程质量事故快报统一报交通运输部应急办 转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现新的经济损 失、工程损毁扩大等情况的应及时续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事故情况稳定后的 10日内汇总、核查事故数据,形成质量事故情况报告,报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部门。
对特别重大质量事故,交通运输部将按《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暂行规范》 由交通运输部应急办会同 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及时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
3.工程质量事故快报内容(表7.2-1)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响应,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 件的,应做出标识,保留影像资料。
5.工程质量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处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制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相 关规定予以记录。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作了如下规定:
(1)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
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③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标投标文件。
④ 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⑤ 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 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⑥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 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中应当明确监督人员、内容和方式等。
(3)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 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公路水运工 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4)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 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 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
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应当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质量评定或者评估 程序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以及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结果等情况。
(5)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 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以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为参考,包括 交工遗留问题和试 运行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是否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用 户满意度调查及工程质量复测和鉴定结论等情况。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 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提交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6)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 自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否则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 相应检测工作。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
(7)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随机抽查、备 案核查、专项督查 等方式对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三查:抽查、核查、督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监督责任制,可以明确专人或者设立工 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实施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8)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工程质 量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 包括:
① 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②从业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③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④ 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⑤ 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9)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检查人 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10)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场提出检查意见并做好记 录。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主要问题及处理意 见形成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拒 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1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② 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③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
④ 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⑤ 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 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12)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