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一》第三章消费税2应纳税额计算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一》第三章消费税2应纳税额计算,主要包含生产环节、委托加工、 进口环节、批发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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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消费税2 应纳税额计算
生产环节
视同销售情形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征税
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
其他方面: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计算
从量:移送使用数量
从价
同类价:一般平均价,换抵投最高价
组价=(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
同类价和移送使用数量
组价=(成本+利润+从量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税额=从价税+从量税
委托加工
判定
真:委托方提供原料,受托方加工
假:自产自销
计税
委托个人:自行纳税
委托非个人
受托方代收代价受托方同类价/组价
未代收:自行纳税守家/组价
已代收
直接销售不再计税
加价销售计税并扣税(配比)
连续生产有扣税规定(配比)
应履行但未履行扣缴义务: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组价
(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计算题
材料成本含运费,不含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加工费含辅料,不含增值税
按收回数量配比
进口环节
从价组价
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组价
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 ×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批发环节
卷烟
适用:卷烟二道消费税:生产+批发
纳税人:卷烟批发商,纳税人之间销售不纳消费税
税率:11%+0.005元/支(250元/箱)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批零兼营的应分开核算,否则一并按批发计税
征管
批发企业计税时,不能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消费税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