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这是CPA注册会计师第8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主要讲述了企业破产的各项规定,例如管理人制度、撤销权、取回权和破产抵销权等内容。
编辑于2021-08-11 14:10:00宏观经济学(英文名称:Macroeconomics)是使用国民收入、经济整体的投资和消费等总体性的统计概念来分析经济运行规律的一个经济学领域。宏观经济学是相对于微观经济学而言的。宏观经济学本质上是修正主义性质的,集合了保守哲学观念和激进政策设计。
经济就是人们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一切物质精神资料的总称。这一概念微观指一个家庭的财产管理,宏观指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在这一动态整体中,生产是基础,消费是终点。经济是价值的创造、转化与实现。人类经济活动就是创造、转化、实现价值,满...
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是由毛泽东倡导并在二十世纪中国革命中大范围实践的一种政治、军事、发展理论,一般认为其为马列主义在中国的发展。中国共产党认可毛泽东思想是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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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学(英文名称:Macroeconomics)是使用国民收入、经济整体的投资和消费等总体性的统计概念来分析经济运行规律的一个经济学领域。宏观经济学是相对于微观经济学而言的。宏观经济学本质上是修正主义性质的,集合了保守哲学观念和激进政策设计。
经济就是人们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一切物质精神资料的总称。这一概念微观指一个家庭的财产管理,宏观指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在这一动态整体中,生产是基础,消费是终点。经济是价值的创造、转化与实现。人类经济活动就是创造、转化、实现价值,满...
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是由毛泽东倡导并在二十世纪中国革命中大范围实践的一种政治、军事、发展理论,一般认为其为马列主义在中国的发展。中国共产党认可毛泽东思想是其取..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 破产申请
考点 01 : 破产原因(★★★)( P316 )
1. 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解释 】 破产原因包括两种情况:( 1 )不能清偿+资不抵债;( 2 )不能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的认定( 2012 年案例分析题、 2013 年案例分析题、 2014 年案例分析题、 2015 年案例分析题、 2019 年案例分析题)
债务人 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1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 2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 3 )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 4 )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 5 )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 解释 】 “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 任何 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 每一个 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3. 异议不成立的情形
( 1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2014 年案例分析题、 2018 年案例分析题) ( 2 )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 不能立即清偿债务 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2017 年案例分析题) ( 3 )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的债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 4 )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其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该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 5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 不影响 破产案件的受理效力和继续审理,人民法院 不得 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 破产清算程序。( 2018 年案例分析题) ( 6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无须预交 。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 02 : 破产申请(★★★)( P319 )
1. 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 债务人 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0 年案例分析题)
2. 申请人
( 1 )债务人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 2 )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请。
【 解释 】 没有物权担保的普通债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 担保权 的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
( 3 ) 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 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 重整 申请权。( 2016 年案例分析题) ( 4 )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清算或者重整,但职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 多数 决议通过。( 2017 年案例分析题)

3. 破产申请的撤回
( 1 )破产申请 受理前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 2 )破产申请 受理后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系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初步认可,破产申请受理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除非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4. 破产申请书( 2019 年案例分析题)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1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2 )申请目的; ( 3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 4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考点 03 : 破产申请的受理(★)( P321 )
1. 债务人申请破产
( 1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 5 日内送达债务人。 ( 2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25 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
( 1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 2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2016年案例分析题) ( 3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25 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 上诉
( 1 ) 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2 ) 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解释 】 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两个裁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的, 不能提起上诉。
第二单元 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考点 01 : 基本规定(★★★)( P326 )
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 无效 。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014 年案例分析题、 2017 年案例分析题) 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 管理人 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 解释 】 如果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 债务人 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所谓“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是以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的范围为限。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虽向债务人清偿了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但债务人将收到的清偿款项或者财产及时全部上交给管理人,债权人并未受到损失,则不必再承担民事责任。( 2017 年案例分析题)
3.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应当解除 ,执行程序 应当中止 。( 2017 年案例分析题)
4. 尚未审结的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情况后能够继续进行时,该诉讼或者仲裁 继续进行 。
考点 02 : 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P326 )
1. 一般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 均未 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 1 )继续履行
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 共益债务 。
( 2 )解除合同
①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视为解除合同 。 ②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 2 个月 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 日 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③管理人依照 《 企业破产法 》 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 实际损失 为限, 违约金不 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 解释 】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只享有一次选择权,不得反向再次行使或者多次行使,尤其是不得在决定或者实际接受继续履行合同后又决定解除合同。
2. 特殊规定( 2013 年案例分析题)
( 1 )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 2 )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管理人不得解除合同,在变价财产时,房屋应当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 优先购买权 。
考点 03 : 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2014 年案例分析题)( P328 )
1 .破产申请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破产申请 受理前 ,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 尚未审结 的,人民法院应当 中止审理 : (1) 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 2 )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 3 )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 4 )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2 .破产申请受理后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破产申请 受理后 ,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 。
考点 04 : 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 P329 )
1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 2 )被执行人 或者 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 3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 2018 年案例分析题)
( 1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 被执行人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 2 )在级别管辖上,实行 以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 3 )为减少异地法院之间移送的随意性, 基层 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 异地中级 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 中级 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3 .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与受理
( 1 )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受移送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在 5 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 ( 2 )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 7 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者管理人。 ( 3 )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 已送达 买受人的拍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 已送达 债权人的抵债财产, 已完成 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
第三单元 管理人制度
考点 01: 管理人的资格(★★★)( P332 )
1 .管理人的资格
( 1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 2 )对于 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 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2 .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 1 )因 故意犯罪 受过刑事处罚; ( 2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 3 )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 4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 .对“利害关系”的司法解释( 2018 年案例分析题)
( 1 )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4 条)
①与 债务人、债权人 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 ,曾为 债务人 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 曾经是 债务人、债权人 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 2 )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4 + 2 条)
①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 曾经担任 债务人、债权人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
考点 02 : 管理人的报酬(★★★)( P335 )
1 .管理人的报酬由 人民法院 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并且无法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有权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 2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均计入破产费用。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 纯报酬 ,不包括其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3 .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 4 .为防止重复计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 报酬 中支付;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 报酬 中支付。
【 解释 】 管理人确有必要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处理重大诉讼、仲裁、执行或者审计等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如所需费用需要列入 破产费用 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同意。
5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 解释 】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 不计入 “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但是,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 担保权人 收取适当的报酬。( 2015 年案例分析题、 2018 年案例分析题)
考点 03 : 管理人的职责与限制(★)( P337 )
1 .管理人的职责
( 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 2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 3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 4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 5 )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6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7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8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9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 .管理人职责的限制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 债权人委员会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 人民法院 : ( 1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 2 )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 3 )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 4 )借款; ( 5 )设定财产担保; ( 6 )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 7 )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 8 )放弃权利; ( 9 )担保物的取回; ( 10 )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 解释 1 】 管理人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 解释 2 】 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提前 10 日 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 解释 3 】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单元 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考点 01 :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P338 )
1 .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 1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 受理时 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 终结前 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 2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 3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 担保物权 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 . 非债务人财产 ( 2014 年案例分析题、 2015 年案例分析题、 2016 年案例分析题)
( 1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 2 )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 3 )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 4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3 .共有财产
( 1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 2 )人民法院 宣告 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3 )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 共益债务 清偿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 02 : 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P339 )
1 . 出资人 ( 2014 年案例分析题、 2016 年案例分析题、 2020 年案例分析题)
( 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 ( 2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3 )管理人依据 《 公司法 》 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2014 年案例分析题、 2018 年案例分析题)
( 1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 绩效奖金 和其他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 普通破产债权 清偿。 ( 2 )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 工资性收入 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 职工工资 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 普通破产债权 清偿。
第五单元 撤销权
考点 01 :管理人的撤销权(★★★)( P341 )
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1 )放弃债权的; ( 2 )无偿转让财产的; ( 3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 4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 5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2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物权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就可以撤销; 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 。( 2018 年案例分析题)
【 相关链接 】 当事人办理了抵押 预告登记 ,抵押人破产,经审查抵押财产属于破产财产,预告登记权利人主张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予以支持,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设立抵押预告登记的除外。
3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
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 共益债务 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 02 :个别清偿(★★★)( P342 )
1 .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个别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申请后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危机期间的个别清偿
( 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6 个月内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 2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 担保物权 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 3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4 )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 水费、电费 等的; ②债务人支付 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 的; 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3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
破产申请受理前 1 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已经到期 ,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5 年案例分析题)
【 解释 】 破产申请受理前 1 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 1 )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不能撤销;( 2 )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时也未到期的,可以撤销。
考点 03 :债权人的撤销权(★)( P340 )
1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 《 企业破产法 》 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 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 行为的,债权人依据 《 民法典 》 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考点 04 :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 P342 )
1. 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 受理 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2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1 年内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 受理 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考点 05 :无效行为(★)( P341 )
1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 1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 2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2 .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起 2 年内 ,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 全体 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起 2 年后 ,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 个别 清偿。
第六单元 取回权
考点 01 :取回权的一般规定(★)( P343 )
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 管理人 取回。但是, 《 企业破产法 》 另有规定的除外。
【 相关链接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2 .取回权的行使时间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仍可行使取回权,但是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3 .取回权行使的对价给付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6 年案例分析题)
4 .管理人不得不卖
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有关权利人可以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
考点 02 :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 P344 )
1 .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已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1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 受理前 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 普通破产债权 清偿。( 2013 年案例分析题、 2020 年案例分析题) ( 2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 受理后 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 共益债务 清偿。
2 .第三人未善意取得所有权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依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未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1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 受理前 的,作为 普通破产债权 清偿。 ( 2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 受理后 的,作为 共益债务 清偿。
考点 03 :代偿取回权(★★)( P344 )
1 .可以行使代偿取回权的情形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不能行使代偿取回权的情形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与债务人财产混同,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1 )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 普通破产债权 清偿。 ( 2 )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 共益债务 清偿。
考点 04 : 在途标的物的取回权 (★★★)( 2012 年案例分析题、 2014 年案例分析题、 2019年案例分析题 )( P345)
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 未付清全部价款 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2 .出卖人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 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 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 到达管理人后 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考点 05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 P345 )
1 .出卖人破产+继续履行合同
( 1 )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 2 )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 75 %以上 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 3 )因上述原因出卖人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出卖人破产+解除合同
( 1 )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并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以其 不存在 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抗辩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 ( 2 )买受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管理人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 共益债务 清偿。但是,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出卖人管理人主张上述债权作为 普通破产债权 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买受人破产+继续履行合同
( 1 )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 视为到期 ,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 2 )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 75 %以上 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2015 年案例分析题、 2019 年案例分析题) ( 3 )因上述原因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因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管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出卖人主张作为 共益债务 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买受人破产+解除合同
( 1 )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 )出卖人取回买卖标的物,买受人管理人主张出卖人返还已支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对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损失形成的债权,出卖人主张作为 共益债务 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单元 破产抵销权
考点 01 :破产抵销权的一般规定(★)( P346 )
1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2 .破产抵销的生效
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 收到 通知之日起生效。
3 .异议无效
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 )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 2 )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 3 )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 解释 】 破产抵销权,无论是否到期,无论标的物种类、品质是否相同,均可抵销。
考点 02 :禁止抵销的情形(★★★)( P347 )
1 . 《 企业破产法 》 第 40 条
( 1 )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 2012 年案例分析题、 2013 年案例分析题、 2015 年案例分析题) ( 2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 1 年前 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 3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 1 年前 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2 .股东的特定债务禁止抵销( 2020 年案例分析题)
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的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 )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 2 )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考点 03 :破产抵销权的特殊规定(★)( P347 )
1 .担保权人的抵销
《 企业破产法 》 第 40 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的管理人以其抵销存在 《 企业破产法 》 第 40 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2 .危机期间的抵销
破产申请受理前 6 个月内 ,债务人有 《 企业破产法 》 第 2 条第 1 款规定的情形,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 《 企业破产法 》 第 40 条第 ( 2 )、( 3 )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单元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考点 01 : 破产费用(★★★)( P349 )
1. 根据 《 企业破产法 》 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 1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2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3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 解释 】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
2. 根据 《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 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 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 ,可以参照 《 企业破产法 》 关于 破产费用 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 ,可以作为 破产债权 清偿。
考点 02 : 共益债务(★★★)( P349 )
1. 根据 《 企业破产法 》 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 1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2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3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4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5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6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2. 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借款
( 1 )根据 《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 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 《 企业破产法 》 的规定优先于 普通破产债权 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 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 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上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 《 民法典 》 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链接】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考点 03 :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P350 )
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 破产费用不足清偿时终结破产程序 在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等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时,人民法院即发现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破产费 用、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先受理破产案件,在对此情况审查确认后作出破产宣告,同时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第九单元 破产债权
考点 01 : 债权申报的要求(★★★)( P351 )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 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2017 年案例分析题)
2. 职工劳动债权不必申报
( 1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不必申报 , 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 2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 年案例分析题) ( 3 )职工劳动债权计算到 解除劳动合同时 止。
3. 税收债权 、 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均需依法申报。 4.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5.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 受理时 起停止计息。 6. 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 解释 】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 2021 年新增)
7. 滞纳金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 破产债权 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相关链接 】 破产申请受理后,欠缴税款的滞纳金应当停止计算,在破产程序中不得作为 破产债权 清偿。
8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9 . 连带债权人 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10 . 连带债务人 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2017 年案例分析题) 11. 管理人依法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 实际损失 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12. 债务人是票据的 出票人 ,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3. 委托合同
( 1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 不知 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破产债权。 ( 2 )如果受托人 已知 该事实,但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在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 共益债务 优先受偿。
【 相关链接 】 根据 《 民法典 》 的规定,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 3 )如果受托人 已知 委托人破产之事实, 无必要 地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不当增加委托费用与报酬数额的,由此而产生的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14.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 代位 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2021 年新增)
考点 02 : 破产债权的核查与确认 (★★)( P355)
1. 登记造册
管理人应当依照 《 企业破产法 》 的规定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管理人不得以其认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不能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申报登记册。( 2016 年案例分析题、 2017 年案例分析题)
2. 管理人编制债权表
( 1 )管理人应当依照 《 企业破产法 》 的规定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 2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 3 )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管,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3.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核查。经核查后,管理人、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等对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确认表中。
4. 人民法院确认
债权确认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但允许通过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予以修正。
5. 债权确认诉讼
( 1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者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者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 2 ) 债务人 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 ( 3 ) 债权人 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 ( 4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 5 )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十单元 保证
考点 01 : 债务人破产(★★★)( P353 )
1. 连带保证
( 1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 予以支持 。( 2021 年新增) ( 2 )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 超出债权的部分 ,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 返还 。 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 未获全部清偿 ,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1 年新增)
【 解释 】 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 不能 再申报债权。 ( 2016 年案例分析题、 2017 年案例分析题)
( 3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 可能受偿的范围内 免除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2021 年新增)
2 .一般保证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考点 02 :保证人破产(★★★)( P353 )
1 .连带保证
( 1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 2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 视为到期 。
2 .一般保证
( 1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 2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 视为到期。 ( 3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 提存 ,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 4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考点 03 :债务人、保证人均破产(★★★)( P354 )
1 .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 分别 申报债权。 2 .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 不作调整 ,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 解释 】 所谓“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只限于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第十一单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考点 01 :别除权(★★★)( P374 )
【 解释 1 】 别除权是指 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 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 解释 2 】 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例如,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款债权属于特别优先权。 【 相关链接 】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 未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 1 )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 普通破产债权。 ( 2 )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 普通破产债权。
2 .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 1 )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 不得 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 原主债务人 求偿。( 2013 年案例分析题、 2015 年案例分析题) ( 2 )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因二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基础债务关系。
3 .第三人以其机器设备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考点 02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综述)(★★)
1 .该担保能否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 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 同时 提供的财产担保。
2 .个别清偿
( 1 )破产程序 开始后 的个别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2 )危机期间的个别清偿
债务人在危机期间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3 .担保权人的抵销
《 企业破产法 》 第 40 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的管理人以其抵销存在 《 企业破产法 》 第 40 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第40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第十二单元 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考点 01 : 债权人会议(★★★)( P356 )
1 .表决权
( 1 )凡是 申报债权者 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对于在第一次会议上确认债权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 得到确认者 才有权行使表决权。( 2016 年案例分析题) ( 2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 3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但是,如果存在职工劳动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及时优先受偿,或者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可能影响其清偿、就业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等情况时,职工债权人应享有表决权。 ( 4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 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2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 指定 。( 2016 年案例分析题)
【 相关链接 】 ( 1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2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3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召开。
4 .临时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
( 1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无须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 ( 2 )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 3 )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 4 )占 债权总额 1/4 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5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1 ) 核查 债权(债权表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由人民法院确认); ( 2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 3 )监督管理人; ( 4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 5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6 )通过重整计划; ( 7 )通过和解协议; ( 8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 9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 10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6 .人民法院的裁定
( 1 )债权人会议表决债务人财产的 管理方案 和破产财产的 变价方案 时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2 )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 分配方案 时,经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1/2 以上的债权人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7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2016 年案例分析题)
( 1 )和解协议、重整计划: 1/2 + 2/3
① 和解协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2/3 以上。 ②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2/3 以上。
( 2 )其他决议: 1/2 + 1/2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1/2 以上。
8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方式
根据 《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 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 3 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9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撤销
根据 《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 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 ( 2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 ( 3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 ( 4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考点 02:债权人委员会(★★★)( P359)
1. 债权人委员会(并非必设机构)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 1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 9 人 。 2. 出任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 书面认可 。
3. 债权人委员会(破产监督人)的职权
(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4. 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委员会的授权
债权人会议可以依法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债权人会议的 部分职权 (仅限于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监督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5 、债权人委员会的决议方式
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 全体成员过半数 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
6. 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
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
第十三单元 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
考点 01:重整申请(★★★) ( 2020年案例分析题)( P363)
1. 直接申请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 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 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程序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 10 %以上 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其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解释 1】 当事人提出破产清算与和解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可以使债务人获得更为充分的挽救机会。 【解释 2】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 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
考点 02:重整期间(★★★)( P364)
【解释】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重整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 执行期间 。
1.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 负责。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解释 1】 根据《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1)债务人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 2)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 3)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4)债务人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解释 2】 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进行 监督 。经人民法院批准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债务人有上述行为而管理人未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决定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020年案例分析题)
2.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 暂停行使 。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2020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 根据《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重整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及时确定设定有担保物权的债务人财产是否为重整所必需。如果认为担保物不是重整所必需,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对担保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在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后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
3.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 可以 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解释】 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与债务,可以参照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4.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 出资人 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5.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6.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考点 03: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P365)
1. 债务人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 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2019年案例分析题) 2.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 6 个月 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 3 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相关链接】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 3个月。
3. 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 债务人 执行。 4.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考点 04: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组表决(★★★)( P366)
1. 分组表决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 2)职工劳动债权; ( 3)债务人所欠税款; ( 4)普通债权。
2.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 社会保险费用 ,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3.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 小额债权组 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2019 年案例分析题) 4. 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 受到 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 未受到 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5. 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事项进行表决时,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 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019年案例分析题、 2020年案例分析题)
考点 05: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 P367)
1. 正常批准
( 1)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 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 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 2)企业的重整不仅是债务减免和财务调整,重整的重点是维持企业的营运价值。人民法院在审 查重整计划时,除合法性审查外,还应审查其中的经营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重整计划中关于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表决程序合法、内容不损害各表决组中反对者的清偿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日内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2. 强制批准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 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 1)按照重整计划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2)按照重整计划草案, 职工劳动债权和债务人所欠税款 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3)按照重整计划草案, 普通债权 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4)重整计划草案对 出资人权益 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5 )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 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解释】 人民法院不得滥用强制批准权,确需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草案除应当符合 《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外,如债权人分多组的,还应当至少有一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各表决组中反对者能够获得的清偿利益不低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
3. 未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的强制批准,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 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
( 1)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 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3)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 4)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的强制批准,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考点 06:重整计划的效力(★★★)( P371)
1.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 全体债权人 均有约束力。 2.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 债务人 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 保证人 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 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4. 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2019年案例分析题) 5.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且不符合重整计划变更条件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6.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 失去效力 ,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 继续有效 。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 仍然有效 ,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考点 07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 P366 )
1. 分组表决
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 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 行政许可
( 1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与中国证监会的会商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参考专家咨询意见,作出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 ( 2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计划内容涉及证券监管机构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行政许可核准程序。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出资人组表决且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上市公司 无须再行召开股东大会 ,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出资人组表决结果及人民法院裁定书,以申请并购重组许可。
【 相关链接 】 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组上市申请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考点 08 : 和解制度(★★)( P371 )
1. 和解申请
在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 和解协议的通过
( 1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过半数 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2/3 以上 。 ( 2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 和解协议的效力
( 1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 和解债权人 均有约束力。 ( 2 )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该债权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就可以行使担保物权。 ( 3 )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 4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 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 ( 5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 6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7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 失去效力 ,但债务人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 继续有效 。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 仍然有效 ,不予退回,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其原债权所受的和解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第十四单元 破产清算程序
考点 01 :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P376 )
1.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 1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 2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3 ) 职工劳动债权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4 )破产人欠缴的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 5 )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 解释 1 】 根据 《 破产审判会议纪要 》 的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 【 解释 2 】 根据 《 破产审判会议纪要 》 的规定,债务人欠缴的 住房公积金 ,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2. 特殊规定
( 1 )在破产案件 受理前 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破产案件 受理后 ,欠缴税款的滞纳金应当停止计算,在破产程序中不得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 2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
考点 02 :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 P378 )
1 .无法通知且无法直接交付或者经通知债权人未受领也无法直接交付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该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 2 个月 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依争议标的额将其分配额提存,按照诉讼或者仲裁结果处理。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 2 年 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 相关链接 】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单元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考点 01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P381 )
1 .实质合并是对关联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合并,即将多个关联企业 视为一个单一企业 ,在统一财产分配与债务清偿的基础上进行破产程序,所有企业同类债权人的清偿率按相同原则确定,各企业的法人人格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 不再独立 。 2 .人民法院裁定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破产案件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 归于消灭 ,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
考点 02 : 关联企业程序合并破产(★)( P383 )
1.程序合并破产在 《 破产审判会议纪要 》 中称为协调审理。在程序合并中,各关联企业仍保持法人人格的独立,资产与债务清偿比例等 分别确定 。 2 .协调审理 不消灭 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对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进行合并,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仍以该企业成员财产为限依法获得清偿。但是,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控制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 劣后于 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即物权担保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