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增值税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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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10-18 13:03:13税额计算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时,按照货物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时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价外税),但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例如,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并取得了一批原材料作为对价,纳税人应按该批服装的市场公允价格(最近交易)确定销售额。 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也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纳税人的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其销售额。
一般销售
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包装物押金逾期后收取增值税)、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五代不含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第一,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第二,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④销售货物的同时通过代办保险等收取的保险费,以及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⑤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视同销售
普通应税交易视同销售行为
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 ①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的同类应税交易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②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的同类应税交易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③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固定资产交易视同销售行为
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征消费税的货物视同销售行为
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上消费税税额,相应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成本利润率:统一为10%
特殊销售
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
注意:必须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标准销售额和折扣额,才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仅在备注栏注明的,不得扣减!
商业折扣又称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发生应税交易行为时,因购买方购买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 顾名思义,先折扣,后销售。可以从销售额扣减折扣额。
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又称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发生应税交易行为后,为了鼓励购买方及早付款而通过协议许诺给予购买方的一种折扣优待。 顾名思义,先销售,后折扣。销售行为结束后才有的折扣,不得从销售额扣减折扣额。 折扣应计入“财务费用”。
销售折让
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 现行税法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或者服务折让等情形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因折让而退回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减。
以旧换新
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 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视作收购与销售两笔业务) 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还本销售
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向购货方退还全部或部分价款。 采用这种销售方式的目的主要在于促销或者筹资。 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以物易物
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做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双方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果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包装物押金
包装物押金
一般包装物
收取时,不计税 逾期未退还,计税;超12个月,无论是否退还,计税
酒类包装物
啤酒、黄酒:同一般包装物 其他酒:收到即计税
包装物租金
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贷款服务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计入结息日所属期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差额
金融商品转让 卖出价扣除买入价的余额为销售额
经纪代理服务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租赁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航空运输业的销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客运场站服务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旅游服务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产项目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提供建筑服务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销售不动产 按照有关规定以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应纳税额
(1)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5)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销售额
(1)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剔税】 (2)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或者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3)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并非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现行增值税法对于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做了专门、严格的规定。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3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外),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上面注明的税额 4、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从税务机关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还需要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 5、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扣除率(9%或10%) 6、农产品销售发票,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9%或10%) 7、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9%或10%) 8、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9、桥、闸通行费发票,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金额÷(1+5%)×5% 10、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11、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12、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13、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 1.取得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的扣除率为10%。 5.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6.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或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或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需要注意的是,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其中,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应纳烟叶税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烟叶税税率为20%)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应纳烟叶税税额)×扣除率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部分行业农产品按照核定扣除办法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
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 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上年生产成本
参照法
直接销售农产品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新举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
新举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再按照投入产出法或者成本法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的试点纳税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抵扣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一次性进行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纳税人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三、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免征增值税是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 四、用于集体福利的 集体福利是指纳税人为内部职工提供的各种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等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 五、用于个人消费的 个人消费是指纳税人内部职工个人消费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如: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六、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七、购进的贷款服务 贷款服务是指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同时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意味着,企业所支付的利息费用及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营改增之后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且这部分的税额无法做进项抵扣。 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有的可以抵扣增值税,有的不可以抵扣。 (1)接受了贷款服务并支付给银行的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 (2)支付融资担保公司的贷款的担保费,如不是向贷款方支付的,向第三方支付的,其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购进的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是指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纳税人取得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九、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纳税人取得的居民日常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十、购进的娱乐服务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纳税人取得的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十一、失控发票 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所谓“失控发票”,顾名思义是指失去控制的发票。按照有关规定,未按时抄报税的企业,经税务部门电话联系、实地查找而无下落的,其当月所开具和未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全部上报为“失控发票”。 企业如何防范“失控发票”: (一)要注意考察客户,了解其经营情况和诚信状况。 (二)注意发票验证,特别是货物所在地和发票所在地必须要一致。 (三)控制付款时间,可以采取分期付款,但不能用现金支付,防止被骗,造成损失。 (四)要多和税务机关沟通和打消侥幸心理,以防不必要的麻烦。 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十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补救措施: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50号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十三、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在认证通过或稽核比对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 补救措施: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下列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78号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公告附件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十四、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 走逃(失联)企业(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其他政策
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用销售额算出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除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纳税之外,纳税人的销售额超过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标准,应当申请办理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如果购进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仍不得抵扣。
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发生购进货物退回或者折让、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以下简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平销返利
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