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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10-18 13:05:34税收优惠
出口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是指将 货物出口环节与出口前的销售环节分别视为一个征税环节,但对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免予征收增值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出口免税不退税
出口免税是指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免予征收增值税;出口不退税是指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以前的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环节是免税的,该货物的价格中本身就不含税,因而无须退税。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出口不免税是指对国家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收增值税;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货物不退还出口销售环节以前所负担的税款。
免,抵,退税方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免征增值税; 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免、退税办法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即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和劳务,实行免、退税办法。
免征增值税; 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
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9)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 (10)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1)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4)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即征即退
税务机关把税款先征收了,随后再全部或部分返还给纳税人。
1.软件产品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税额等于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留抵退税
即”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就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
1.先进制造业 (1)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的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①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的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三类票上注明的税额”占“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三票之外,还可以抵扣的有: 农产品收购及销售普通发票 通行费发票及电子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企业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 旅客运输相关凭证,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相关凭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为扣税凭证。
2.其他企业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①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出口退税率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及服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计税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处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计税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征收率。 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简称“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 (4)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一般规定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简称“退税率”)外;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对应服务提供给境内单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
视同自产货物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