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第六章合同法思维导图
经济法第六章合同法思维导图,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脑图有助于帮助您熟悉知识要点,加强记忆。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收藏下哟。
编辑于2024-12-10 16:14:09合同法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格式条款
概念
为了重复使用未与对方签协定
限制
公平原则,提示对方注意,如侵害对方利益,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的无效
不合理的减轻
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
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应予以理解
缔约过失责任
故意或过失
适用的情形
给对方造成过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假意订立合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内容或虚假报告
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后果
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
自成立起生效
登记后生效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立时起生效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合同效力的层次
有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无效合同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规则
内容约定不明确时履行的规则
总原则
协议补充
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规定
具体规则
涉及第三人履行规则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真正的利他合同
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承担违约责任
不真正的利他合同
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
电子合同的履行
抗辩权的形式
双务合同中
同时履行抗辩权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行使的条件
互付债务,且双方债务已借清偿期
没有先后顺序
有履行的可能性
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
有先后履行顺序
行使条件
互负债务
有先后顺序
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
效力
不是永久性的,暂时性阻止当事人的履行效力
不安抗辩权
确切证据有权终止合同履行
行使条件
互负债务
有先后顺序
后履行当事人一方可能丧失或履行债务的情形
行使人是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
使用
确切证据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其他情形
效力
中止合同
应及时通知对方
解除合同
未恢复履行能力,未提供适当担保
保全措施
债权人代位权
行使的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不以仲裁或者诉讼方式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可以代位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专属债权
范围
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费用负担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获胜的由次债务人承担
行使的后果
债权人撤销权
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表现
债务人放弃
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行使期限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归于无效;
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的担保
担保合同无效情形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 原则上担保合同无效
有效
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 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越权担保
担保的方式
保证
保证人(完整表述)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及法人、非法人组织。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机关法人不能成为保证人
不得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
无,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范围
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两个以上保证人共同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
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人保-物保
保证责任的免除
债权转让
债务转移
减轻债务
对变更后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
不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的变更
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限的界定
六个月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
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
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追偿权
涉及保证人的诉讼问题
抵押
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抵押财产
可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非营利法人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物的登记
登记生效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
登记对抗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抵押的效力
抵押与租赁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物转让及其限制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权之保全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
顺位的变更
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债权比例
最高额抵押
动产抵押的最高规则
动产抵押的生效与登记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
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动产抵押与正常经营活动
动产抵押权人的超级优先权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 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质押
将动产或权利给债权人占有
动产质押
权力质押
汇票、本票、支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具体要求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留置
法定担保物权
适用的范围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
适用的条件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之动产
债权已届清偿期
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留置的期限
60+
留置的消灭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等级
动产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存
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
同一动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动产所得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定金
定金的性质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最高限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成立
定金的担保作用
无权返回财产,双倍返回财产
定金法则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合同的变更
变更的特点
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的形式和程序
应当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的转让
转让的特点
转让的类型
债权转让
禁止转让的情形
债权人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
转让的要求
通知当事人
能否对抗第三人?
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务承担债务转移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债务加入
连带债务
债权债务概括移转
合同的终止
具体情形
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即清偿
合同解除
意定解除。意定解除是指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致而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和附解除条件
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
协议解除
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债务相互抵消
法定抵消
到达对方生效
不得抵消的情形
约定抵销
合同标的物
有形财产
无形财产
劳务
工作成果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终止合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行为
可以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的后果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5年 国家所有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仍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方法、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基本理论
的概念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的特点
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如果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则应负其他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二、违约形态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届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具体又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债权人迟延又称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给付未受领或者未提供必要协助的事实。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行
金钱债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非金钱债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赔偿损失
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四)支付违约金
.性质
违约金是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行为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经济补偿手段,不论违约的当事人一方是否已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
支付
低于 增加;过分高于(30%)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五)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成立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非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六)过失相抵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 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 的损失赔偿额。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不可抗力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具体合同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性质
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既可以是要式的,也可以是不要式的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标的物交付及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
一物多卖
普通动产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特殊动产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标的物的检验
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的规定仅适用于动产交易,不适用于不动产交易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二、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的性质
诺成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赠与的撤销
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法定撤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性质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主体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停止发放借款;
提前收回借款
解除合同。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的范围
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有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违背公序良俗的。
互联网贷款平台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的责任
民间借贷的利息与利率
借期内利息
未约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约定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逾期利率
四倍
逾期利率与其他违约责任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四、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性质及期限
性质
租赁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合理使用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 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支付租金
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租赁合同的解除
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
买卖与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五、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质量瑕疵责任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承租人(而非出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由承租人赔偿损失,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所有权归承租人
六、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概述
保理合同的概念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保理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虚构应收账款的法律后果
保理的效力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
多重保理的清偿顺序
七、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概述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八、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发包人的义务
承包人的义务
九、运输合同
客运合同
货运合同
十、技术合同
十一、保管合同
十二、仓储合同
十三、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