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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财产犯罪一章,这一部分分值比较大,大家法考加油。财产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下图根据柏浪涛《刑法》中财产犯罪知识点整理而成,属于司法考试重要考点,分享给大家。
编辑于2021-05-22 20:53:27财产犯罪
基本原理
保护法益
所有权
占有事实
合法占有
非法占有
必须是平稳占有
平稳的非法占有可以对抗一般人,但占有人的非法事实不能对抗所有人的所有权,所有人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占有人的合法占有事实
行为对象
财物
财产性利益
财物以外的具有财产性的利益,主要指债权
同时存在性 需要遵守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原则
合法性 非法的债权,刑法不予保护,因为债权是请求权,请求权要有请求的可能性
价值与数额
价值
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要有经济价值
积极价值
消极价值
落入不法分子之手会给社会带来财产损失或其他危害
数额
第一档
数额较大
完整保护
所有的财产类型
第二档
数额不大
有限保护
抢劫罪‘特殊类型盗窃罪
第三档
数额很小
不予保护
无
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行为人本人占有的目的,也包括为第三人占有的目的
排除意思
缺少排除意识 不构成盗窃罪
行为人没有返还意思
行为人虽然有返还意思,但是妨害主人对财物的利用程度很严重
行为人虽然有返还意思,但同时具有非法利用财物交换价值的意思
利用意思
缺少利用意思,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不要求完全遵从财物的正常价值和本来用途
不予利用,也不予毁坏,而是单纯隐匿,属于缺少利用意思,构成毁坏财物罪
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
行为对象
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
委托物
本罪的“代为保管的财物”必须是行为人占有的财物
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的财物
委托给付的财物
委托保管的财物
不是基于不法原因委托保管的财物,而是基于合法原因委托保管的财物,是侵占罪保护的对象
遗忘物、埋藏物
遗忘物
非基于所有权人自愿而脱离占有的财物
财物属于所有权人控制范围内,所有权人即使短暂遗忘,仍视为所有权人在占有
埋藏物
埋藏物的所有权人应当明确,或者他人,或者某单位或国家
如果既不属于国家或单位,又不属于他人,即无主物,根据先占原则,就属于行为人所有,不得以侵占罪论处 注意:所有权人有意埋于地下,具有占有意思,不属于埋藏物,也不属于遗忘物,仍视为所有权人在占有,行为人不法取得的,成立盗窃罪
行为方式
特定物
作为方式 (如变卖、消费)
不作为方式 (拒不返还)
种类物
针对种类物,拒不返还是侵占罪的唯一行为方式
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带着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转移占有由两个环节组成:一是破坏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有该行为,就成立盗窃罪;二是建立自己对财物的占有,有该行为,盗窃罪就既遂。转移占有的手段是平和手段,所谓平和手段,是指不能对人身具有暴力、胁迫的性质。
破坏他人的占有(成立条件)
事实上的占有
空间距离问题
主人占有财物,不要求随时携带,可以与物保持距离
正确的判断顺序:先判断主人是否在占有,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在占有
正确思维:若是主人在占有财物,因为财物在主人的实际控制范围内,则乙只是占有的辅助者。乙将主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则构成盗窃罪。
躲坑提示:行为人不构成侵占罪,不属于侵占代为保管物;注意:不能看行为人是否”保管“财物,要看行为人是否占有财物。
注意: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不同,前者侧重事实状态,后者侧重权利状态。刑法不承认“间接占有”概念,民法承认“间接占有”概念
短暂遗忘问题
财物处于主人实际控制范围内,主人的短暂遗忘不改变主人的占有事实。
躲坑提示:行为人不构成侵占罪,不属于侵占遗忘物
占有的转化问题
特定场所的财物,主人丧失占有,便转化为场所管理者占有。此时第三人将财物变成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占有转化的条件:场所特定、人员流动不大、有明确管理人
上下占有问题
上级所有的财物,下级有无占有,关键看上级对下级的授权大小
如果上级对下级比较信赖,充分授权,下级有独立处分权,则表明下级在占有财物。
长途运输,让司机运,且配有押运员,则司机没有占有财物,只是占有的辅助者
短途运输,老板让店员送外卖,则店员没有占有财物;若是让外卖员送,外卖员是占有者
共同占有问题
共同占有中必定侵犯另一方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封缄物的占有
打开封缄物,取走内容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将封缄物整体据为己有,不打开也不归还,构成侵占罪
存款的占有
存款人对银行享有债权(注意:存款人此时享有的不是所有权):构成盗窃罪,盗窃存款债权
存款债权所指向的现金:盗窃存款人的银行卡并取走现金,构成盗窃罪,盗窃对象是存款人的存款债权;针对银行,盗窃对象是银行的现金,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定盗窃罪
观念上的占有
指根据社会一般观念,推知有人在占有该财物
占有意思
如果行为人只是客观占有财物,主观没有占有意思,则不属于在占有财物
当占有事实有些松弛时,占有意思对占有事实可以起补充作用
占有意思不要求特别声明,可以推定存在
死者占有问题
否定说
认为既然财物的占有者已经死亡,就不存在对财物的占有意思,失去对财物的占有,其他人 拿走其财物的行为只构成侵占罪。
肯定说
应当肯定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这是一种拟制,其他人拿走死者的财物都构成盗窃罪
折中说(多数说)
当场杀,当场拿,定盗窃;当场杀,过后拿,定侵占
第三人,任何时候拿,都定侵占
家里杀,家里拿,定盗窃
司法解释赞成折中说
先以故意杀死被害人,临时起意当场拿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如果离开现场,日后返回现场拿走财物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
平和手段(秘密性问题)
转移占有的手段必须是平和手段
转移占有的手段必须是平和手段,不是暴力手段,平和手段和暴力手段是就转移占有而言,如果暴力手段不是转移占有的行为,就不构成抢劫罪或抢夺罪。
秘密性问题
多数说不要求秘密性,少数说要求秘密性 具体见书p268-272
真题依据
不要求秘密性的理由
不要求秘密性的解释
建立自己的占有(既遂条件)
取得型财产犯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要求“取得”,建立自己的占有。这类犯罪的既遂标准是取得控制财物(取得控制说)。 取得控制,是指行为人建立了对财物的占有,也即行为人将财物置于自己实际控制范围之内,排除他人支配的可能性。
在空间上,取得控制不要求盗窃罪持有、握有
只要财物处于自己实际控制范围内即可,可以与之保持相当的空间距离。实践中,盗窃者将财物置于预定的隐蔽地点,就算是置于自己实际控制范围内
状态上,要求达到平稳状态
财物大小问题
财物很大,犯罪人转移出场所才是既遂
财物很小,犯罪人藏于身上或藏于场所隐蔽处,就是既遂。此时不要求财物转出场所。
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即使行为人没抢到财物,只要造成被害人轻伤,就构成抢劫罪既遂。虽然抢劫罪的保护法益有人身和财产,但二者地位不是相等的,财产法益具有决定性。抢劫罪的属性是取得型财产犯罪,因此只有取得控制了财物才构成既遂。因此,只能将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视为特殊规定。
因果关系问题
行为人取得了财物,必然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盗窃罪的特殊类型
多次盗窃
2年内盗窃3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标准:基于同一盗窃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针对多个被害人实施盗窃,属于一次盗窃
不要求每次盗窃行为都成立盗窃罪,更不要求盗窃罪都成立既遂
入户盗窃
户指相对隔离的家庭生活场所
入户时具有非法目的,但不限于盗窃目的
携带凶器盗窃
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
携带,不要求显示,更不要求使用,如果对人使用,就属于抢劫
携带凶器的状态,要求具有对人使用的意图
扒窃
在公开场合盗窃他人随身财物
要求在公开场合,也即不特定人出入的场合,包括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随身,不要求贴身
扒窃不要求秘密性,公开扒窃也可以成立盗窃罪
财产犯罪的数额
主客观相一致问题
引: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数额较大是2000元左右,数额巨大是3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30万元以上
误解一:只要客观上具备,就适用相应法定刑
这样变成单纯的量刑规则
误解二:只要客观上不具备,就不适用相应法定刑
1、盗窃罪的成立条件:主观上,具有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具有盗窃到数额较大财物的危险性、可能性;盗窃罪的既遂条件:在成立条件的基础上,盗窃到数额较大的财物 2、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中的主观认识是指行为时的主观认识,而非结果时的主观认识 3、主观上,甲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故意。客观上,甲的盗窃行为有盗窃到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危险性、可能性。甲应构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未遂,同时甲构成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既遂,甲的一个行为符合两个法定刑条件,想象竞合,择一重刑论处
第二个档次的财物
有限保护 只有抢劫罪,特殊类型的盗窃罪受保护
第三个档次的财物
价值微薄,不值得刑法保护
违禁品的数额
既遂数额的认定
既遂数额不受事后影响
1、在行为人犯罪既遂的前提下,既遂数额的认定不受行为人事后主观价值评价的影响,也不受其事后处置行为的影响 2、既遂数额是犯罪时确定的数额,是犯罪所得的数额。犯罪后,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不同于犯罪所得
既遂数额不受事前影响
罪数问题
盗打电话、盗用网络问题
盗窃+后行为
抢夺罪
抢夺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的行为
行为结构
抢夺罪的本质是对物使用暴力
1、抢说明手段要有暴力,不是平和手段。夺说明是夺取财物,对财物实施暴力。 2、首先不是对人暴力,否则就是抢劫罪 其次,对物实施暴力要求对人身具有人身危险性,否则就是平和手段,构成盗窃罪 3、盗窃罪:对物平和、对人没危险 抢夺罪:对物暴力、对人又危险 抢劫罪:对人暴力、压制反抗
表现情形
乘人不备型
非乘人不备型
携带凶器抢夺
法律拟制
凶器
携带
不要求本人随身携带凶器,可以让第三人携带
不要求显示凶器,可以藏包里,也不要求向被害人暗示有凶器。
不要求使用凶器,如果使用凶器,属于暴力手段,直接定抢劫罪
要求有随身使用的可能性
要求有对人使用的意图
司法解释
飞车抢夺问题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抢劫罪: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明知会致人死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抢夺致人重伤、死亡
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罪侵害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权,其次是人身权。 法条:263 269
构成要件
行为方式
暴力: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胁迫: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1、要求以暴力相胁迫,不包括以非暴力的恶害相通告。 2、以暴力胁迫,并不要求真正具有加害能力和加害意思。只要行为人的威胁内容使被害人以为行为人会实现威胁内容即可。 3、暴力及以暴力相胁迫的对象问题 a.对象只包括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实施。对物暴力,构成抢夺罪。 b.对象包括财物的占有者、占有的辅助者、财物的保护者(具有保护意思和保护行动的人),不包括无关的第三人。
其他方法:其他足以压制人反抗的方法
昏醉型抢劫(使对方不知反抗)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药物、酒精麻醉被害人,然后窃取财物,构成抢劫罪而非盗窃罪。注意:被害人自己陷入昏醉状态,行为人单纯利用被害人这种状态取走财物,仅成立盗窃罪)
拘禁型抢劫(使对方不能反抗)
行为对象
有形财物
包括价值数额不大,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
财产性利益(债权)
第一步与第三步
成立抢劫罪,必须具备第一步。第一步是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强制手段)。根据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抢劫罪的强制手段是指带着抢劫的目的而实施的强制手段。被害人虽然陷入了无法反抗的状态,但不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或者不是行为人带着抢劫的目的实施的强制手段造成的,由于缺乏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故不成立抢劫罪。
成立抢劫罪既遂,要求具备第三步。行为人虽然取得财物,但是被害人不是因为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不构成抢劫罪既遂。
事后转化抢劫
269 犯盗窃、诈骗、抢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抢劫。 该条是法律拟制,也即原本应定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加故意伤害罪(以暴力致人轻伤为前提),但法条拟制为抢劫罪。 前提是取得财物
三个轻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三罪范围 。 正确标准:一个行为能否转化抢劫,需符合两点:第一,该行为具有财产犯罪属性。要转化成抢劫罪,而抢劫罪属于财产犯罪。二者在属性上具有相通性。第二,该行为符合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这三罪的构成要件。 三罪针对的财物。一般情况下要求是数额较大的财物,但如果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或更严重伤害,则不要求是“数额较大的财物”,这是司法解释规定。 三罪的时间阶段。要求着手实行,但不要求既遂。也即,三罪在预备阶段不转化为抢劫。 14至16周岁的人。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这种情形可以转化抢劫,按抢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在这里做规定,则按司法解释作答。
三个目的
为窝藏赃物:要求已经取得赃物
抗拒抓捕:要求有抓捕行动在进行,在抓捕行为人
毁灭罪证
实行行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
判断重点是时间上相隔多久
这要求三个轻罪与使用暴力之间具有时间上的密切联系,也即时间上相隔不是很久。注意:判断重点不是空间上相隔多远,而是时间上相隔多久。不要误将“当场”理解成“现场”。现场是个空间概念。考场给空间距离,实际上是要求判断时间相隔多久。 持续追捕,表明二者在时间上具有密切联系,属于当场,能转化抢劫。
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两种抢劫的区分
以暴力相胁迫
指行为人以恶害相通告(抓捕者)。如果行为人以对自己施加恶害相威胁,不是这里的以暴力相胁迫。
暴力、威胁的对象
对象不限于被害人,包括其他抓捕人、妨碍人,但不包括动物。 对象错误。存在观点展示:主流观点——不转化抢劫罪。理由是“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要求存在现实的抓捕者。观点二——甲转化为抢劫。 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构成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按照法定符合说,甲对丙属于故意杀人,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
暴力、威胁的程度:要求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摆脱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以摆脱方式抗拒抓捕,暴力程度较小,未造成轻伤的,不转化抢劫 暴力的结果:暴力致对方重伤或死亡,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暴力的结果
两种抢劫的关系
法律性质不同
直接升级的抢劫,属于正常的抢劫罪。事后的转化抢劫,是由269条法律拟制来的抢劫罪,原本应定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转化型抢劫的共犯问题
共犯与身份问题
事后转化抢劫=前提事实(实施前罪)加实行行为(事后使用暴力)
共犯与实行过限
二人共同盗窃,一人实行,另一人帮助。一人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另一人是否也跟着构成转化型抢劫,关键看:有无参与行为。 前罪实施者不限于实行犯,也包括帮助犯。
法定刑升格条件
入户抢劫
“户”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住所
入户目的
必须带着实施人身或财产犯罪的非法目的入户
合法入户,在户内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
抢劫行为。必须在户内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主观认识。必须认识到是他人的“户”
转化抢劫
入户盗窃、诈骗、抢夺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赃物、毁灭罪证,在户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同时也认定为入户抢劫。在户外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不认定为入户抢劫。同理,入户盗窃时,被主人发现,为了继续取得财物,使用暴力直接升级为抢劫,属于入户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
接送职工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转化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同时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在户内、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凶器抢夺,虽然能定抢劫罪,但不属于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因为在户内、公共交通工具上没有对人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只是对物暴力。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抢劫对象须是经营资金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
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多次抢劫指抢劫3次以上
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加重犯)
主观心理
实行行为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是指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致人重伤、死亡。认定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可根据“行为与故意或目的同时存在原则”判断。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带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实施的暴力、胁迫等行为。
加重结果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是指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致人重伤、死亡。包括最初的被害人(财物的主人)、前来阻止抢劫的人、打击错误(抢劫的实行行为过失致其他人重伤、死亡) p291 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其中的人仅限于被强奸的妇女 绑架罪中的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其中的人仅限于被绑架人 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其中的人包括被拐的妇女儿童,还包括前来前来阻止的亲属,不包括前来阻止的人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其中的人不限于被抢劫人,包括前来阻止的第三人,还包括抢劫的实行行为过失致其他人重伤、死亡 总结:原则上,人身犯罪中的致人重伤、死亡的人仅限于最初的被害人,财产犯罪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人还包括前来阻止的第三人。背后原理是人身犯罪保护人身法益,人身法益具有人身专属性,具有不可替代性;财产犯罪保护财产法益,财产法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具有可替代性。
因果关系
抢劫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应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常考介入因素。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联系
抢劫呈现终局形态,为了其他目的而杀人的,不属于抢劫(故意)致人死亡,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抢劫前或抢劫过程中,为了取财而杀人,然后取财,属于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 杀人与取财应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才能定抢劫罪。如果杀人和取财的时间间隔过长,牵连关系已经不明显,很微弱,则不构成抢劫罪。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认为是军警人员 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
持枪抢劫
携带枪支抢夺,定抢劫罪,但不属于持枪抢劫。 这是因为,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枪支已经被评价为凶器,此后就不能再评价枪支了,否则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须是真枪,不包括仿真枪,可以是空枪
须向被害人使用或显示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抢劫罪与绑架罪
区分
抢劫罪和绑架罪的行为都可以表现为劫持被害人。二者的核心区分在于主观目的不同:抢劫罪,行为人是带着向被害人勒索财物的目的而劫持被害人;绑架罪,行为人是带着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而劫持人质。注意:这个勒索财物的目的是否实现,影响抢劫罪的既遂,但不影响绑架罪的既遂。
联系
罪数
先抢劫,后绑架,数罪并罚 先绑架,后抢劫,司法解释规定:择一重罪论处
敲诈勒索罪
274
行为结构
实施恐吓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恐吓本质: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恐吓手段: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
恐吓程度: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但给被害人留有一定的意志自由
恐吓内容:恶害
恶害的内容既可以是违法内容,也可以是合法内容 恶害实现的方式:行为人所告知的恶害既可以由自己实现,也可由第三者实现;由第三者实现时,行为人必须使被害人知道自己能够影响第三者
恐吓心理
必须是重大恶害
生活中的谈条件行为与恐吓行为的区分:敲诈勒索往往表现为谈条件的方式,行为人通告被害人:如果不满足我的要去,我就要实现恶害。 二者的区分在于:生活中的谈。条件行为,条件筹码不是重大恶害,不会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必须以对方相信该恶害内容为前提
交付财物
必须是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要具有因果关系,否则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区分标准: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不同。 抢劫罪,行为人完全剥夺被害人的意志自由,压制其反抗。敲诈勒索罪,行为人没有完全剥夺被害人的意志自由,给被害人留有一定的选择自由,但意志自由有了瑕疵(残缺不全)。 抢劫罪中,被害人没得选,只好给;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有得选,最好给。
敲诈勒索罪与行驶权利的区分
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行为人具有财产请求权,在行驶权利,则表明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行为人要有请求权,需要有请求权基础(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1、请求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请求数额有无法律依据,双方存在争议。这种场合,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2、请求权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双方存在争议。在这种争议场合,行为人有无占有目的,不确定。在此前提下,行为人若会用恐吓手段勒索钱财,而非诉诸法律救济途径,则推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构成敲诈勒索罪。
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恐吓行为
与诈骗罪的关系
1、相同点:被害人都是基于有瑕疵的意思而处分财物 2、区分: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原因不同。诈骗罪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敲诈勒索罪是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前者是被骗,后者是被迫。 3、认识错误与恐惧心理的竞合问题:当事实又是虚假的又是让人恐惧的,则行为就既符合诈骗罪又符合敲诈勒索罪,属于想象竞合。 处理办法:当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产生竞合后,一般情况下,择一重罪论处 敲诈勒索与转告虚假恐吓信息式的诈骗的区分:若行为人只是转告虚假恐吓信息,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构成诈骗罪。
“碰瓷”问题(新司法解释的要点)
1、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a.实施轻微暴力或软暴力等暴力行为 b.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 c.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 d.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 2、实施碰瓷,符合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罪构成要件的,定相应的犯罪。 财产犯罪中的“多次” 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分别是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成立条件 而多次抢劫是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诈骗罪
构成要件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行为结构: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欺骗行为
对象: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
内容。对事物的评价分为事实判断和价值评价。实施判断,能做真假判断。价值判断:不能做真假判断。
方式:可以是言语陈述、展示实物、行为举动,通过举动来欺骗,包括明示和默示方式。 不作为的欺骗。虚构事实是作为的欺骗,隐瞒真相是不作为的欺骗。在此关键看行为人有无告知真相的义务。
类型
一是使对方从无到有产生认识错误 二是利用对方已有的认识错误
有告知真相义务
只要不告知,不作为,单纯维持利用已有认识错误,便构成诈骗。通过积极作为方式强化利用,则更构成诈骗。
没有告知真相义务
单纯维持利用,不构成诈骗;但是,通过积极作为方式强化已有认识错误,则构成诈骗。
欺骗程度:足以使一般人相信,如此才有侵犯他人财产的可能性、危险性
认识错误
是具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产生的,也即受骗者只能是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
机器被骗问题
第一,机器没有意思自治能力、行为能力,不是刑法上的行为主体。第二,机器没有责任能力,不能成为谴责的对象,也不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第三,机器的运转缺乏有意识性,不属于刑法上的“行为”。因此,机器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
冒领、冒用场合,相对方产生认识错误的前提是,相对方对使用人的身份存在审核义务
遭受损失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有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性、可能性。成立诈骗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实际遭受损失。
如果行为人有欺骗行为,但被害人没有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和实害,则不构成诈骗罪
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判断标准:应算个别的账,不应算总账。也即,应单向性判断,应考虑被害人处分财物的目的是否实现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两角关系)
区分关键: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盗窃罪缺少诈骗罪的第三步”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
客观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指处分占有,即被害人将自己占有的财物处分给对方占有
诈骗罪,由被害人实施转移占有,也即将自己的财物转移给行为人占有。 盗窃罪,由行为人实施转移占有,也即将被害人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
调虎离山型
趁不注意型
欺骗借用型
总结:判断被害人的出借行为的性质,关键看是否处分了占有,如果处分了占有,则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
主观处分意识
处分意识:指被害人意识到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行为人占有
被害人具有意志自由,被害人基于自愿而处分财物,这里是指被害人是在知道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自愿选择”处分了财物
被害人意识到自己是财物的占有者、支配者
处分意识的判断
要求事先意识到该财物在交易活动中是现实存在的,是自己现实占有的
处分规则是整体处分而非单个处分(论斤卖,而非论个卖)
数量错误,定诈骗罪
对同一种类的财物的数量产生认识错误,定诈骗罪。认识到种类物的整体存在,就认识到其中一部分种类物的存在,也即认识到整体,就包含认识到部分。
种类错误,定盗窃罪
对不同种类的财物产生认识错误,不定诈骗罪,定盗窃罪。
处分规则是单个处分而非整体处分(按数量论个卖,而非论斤卖)
处分资金 资金钱款都是以某个单位数量来计算。处分资金,要求对资金的具体数额有认识,要求意识到具体数额的资金的现实存在。 处分给谁的错误。行为人有处分意识,只是在处分给谁上有认识错误,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
都构成盗窃罪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三角关系)
行为结构:(行为人)欺骗行为-(受骗人)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处分人)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受害人)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诈骗罪的结构中,受骗人与处分人必须是同一人,但受骗人与受害人不要求是同一人。 两角诈骗:行为人-受骗人(处分人),同时是受害者 三角诈骗:行为人-受骗人(处分人)-受害人,也即受骗人与受害人不是同一人。
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分
区分标准:要求受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权利或地位,也即具有处分人的资格地位。
三角诈骗与两角诈骗的区分
诈骗罪的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的大总结
盗窃罪: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占有、所有 诈骗罪:将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通过欺骗手段-变成自己占有、所有 侵占罪: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 盗窃罪、诈骗罪两罪与侵占罪的区分:是否存在转移占有
区分
盗窃电力与骗免电费的问题
逃单行为(霸王餐)
找错钱
二重买卖
联系(罪数总结)
销赃行为
免除返还义务
先偷后骗
盗窃债权
做题方法:这种题有三角关系,犯罪人-债权人-债务人 做题第一步,在债权男人和债务人中找出被害人,也即遭受财产损失的人。对此判断,需要看债务人是否履行了债务,如果算是履行了债务,则债务人不是被害人,那么债权人就是被害人。
职务侵占罪
271 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实质上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
行为主体
公司、企业等单位职员
行为对象
单位的财物
行为方式
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而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的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
职务:指具有一定管理权限的职务
利用:实质的利用而非形式的利用,也即要求是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
普通罪名
故意毁坏财物罪
挪用资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这三种情形具有排除意思 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