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七章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七章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第一节 工程总承包合同特点 第二节 工程总承包合同有关各方管理职责 第三节 工程总承包合同订立 第四节 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管理)
编辑于2024-12-16 18:33:08这是一篇关于建设工程总投资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设备 工器具购置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预备费 建设期利息 等组成和计算。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二章 行政发展(第一节行政发展的特点与模式、第二节行政发展的动力与途径、第三节当代中国的行政发展..)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一章 行政绩效评估(第一节行政绩效评估的特点与作用、 第二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与评估程序、第三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方法、第四节行政绩效的制约因素及其克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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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建设工程总投资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设备 工器具购置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预备费 建设期利息 等组成和计算。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二章 行政发展(第一节行政发展的特点与模式、第二节行政发展的动力与途径、第三节当代中国的行政发展..)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一章 行政绩效评估(第一节行政绩效评估的特点与作用、 第二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与评估程序、第三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方法、第四节行政绩效的制约因素及其克服途径.)
第七章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
第一节 工程总承包合同特点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通用条款,包括24条,共计304款,内容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义务,监理人;承包人;设计;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交通运输;测量放线;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开始工作和竣工;暂停施工;工程质量;试验和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与支付;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保险;不可抗力;违约索赔;争议的解决。
一、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方式的优点
1.单一的合同责任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后,合同责任明确,对设计、招标、实施过程的管理均仅进行宏观控制,简化了管理的工作内容。
2.固定工期、固定费用
国际工程总承包合同通常采用固定工期、固定费用的承包方式,项目建设的预期目标容易实现。 我国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别给出可以补偿或不补偿两种可供发包人选择的合同模式。
3.可以缩短建设周期
由于承包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一体化管理,不必等工程的全部设计完成后再开始施工,单位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完成并通过评审后既可开始该单位工程的施工。设计与施工在时间上可以进行合理的搭接,缩短项目实施的总时间。
4.减少设计变更
承包的范围内包括设计、招标、施工、试运行的全部工作内容,设计在满足招标人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充分体现施工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在施工中的应用,达到设计与施工的紧密衔接。
5.减少承包人的索赔
常规的施工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承担了较多自己主观无法控制不确定因素发生的风险,承包人的索赔将分散双方管理过程中的很多精力,而总承包合同发包人仅承担签订合同阶段承包人无法合理预见的重大风险,单一的合同责任减少了大量的索赔处理工作,使投资和工期得到保障。
二、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方式的不足
1.设计不一定是最优方案
由于在招标文件中发包人仅对项目的建设提出具体要求,实际方案由承包人提出,设计可能受到实施者利益影响,对工程实施成本的考虑往往会影响到设计方案的优化。工程选用的质量标准只要满足《发包人要求》即可,不会采用更高的质量标准。
2.减弱实施阶段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检查
虽然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也聘请监理人(或发包人代表),但由于设计方案和质量标准均出自承包人,监理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力度比发包人委托设计再由承包人施工的管理模式,对设计的细节和施工过程的控制能力降低。
第二节 工程总承包合同有关各方管理职责
一、发包人义务
①应委托监理人按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②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③负责按时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 ④对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⑤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是否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 ⑥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等。
二、承包人义务
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承担完成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标、采购、施工、试运行和缺陷责任期的质量缺陷修复责任。
1.对联合体承包人的规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人仅与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联系,由其负责组织和协调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改变联合体的组成和修改联合体协议。
2.对分包工程的规定
(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2)分包工作需要征得发包人同意。除发包人已同意投标文件中说明的分包外,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还需要分包的工作,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3)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给第三人。 (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其资质能力的材料应经监理人审查。 (5)发包人同意分包的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三、监理人职责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时,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第三节 工程总承包合同订立
一、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
(一)合同文件的组成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二)几个文件的含义
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基础文件,应尽可能清晰准确。【11条】
(1)功能要求
①工程的目的; ②工程规模; ③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④产能保证指标。
(2)工程范围
(3)工艺安排或要求。(按项目实际需要)
(4)时间要求。包括:
①开始工作时间; ②设计完成时间; ③进度计划; ④竣工时间; ⑤缺陷责任期; ⑥其他时间要求。
(6)竣工试验
1)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2)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3)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7)竣工验收。
(8)竣工后试验(如有)。
(9)文件要求。
包括: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沟通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操作和维修手册和其他承包人文件。
(10)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包括:质量、进度、支付、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沟通、变更等。
(11)其他要求。
包括: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分包;设备供应商;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等。
2.承包人建议书
承包人建议书是对“发包人要求”的响应文件,包括: ①承包人的工程设计方案和设备方案的说明; ②分包方案; ③对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说明等内容。
3.价格清单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价格清单,指承包人按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报价单。 价格清单是指承包人完成所提投标方案计算的设计、施工、竣工、试运行、缺陷责任期各阶段的计划费用,清单价格费用的总和为签约合同价。
4.知识产权(设计成果)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二、订立合同时需要明确的内容
(一)承包人文件
通用条款对"承包人文件"的定义是: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承包人文件中最主要的是设计文件,需在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向监理人陆续提供文件的内容、数量和时间。 专用条款内还需约定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应批准的合理期限。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定的意见,视为已获批准,承包人可以继续进行后续工作。 不论是监理人批准或视为已批准的承包人文件,按照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对承包人义务的规定,均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否定该项工作的权力。 随时能翻脸
(二)施工现场范围和施工临时占地
发包人负责永久工程的征地,需要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用地的范围、移交施工现场的时间,以便承包人进行工程设计和设计完成后尽快开始施工。
通用条款对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B]做出了两种可选用的约定形式: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三)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专用条款内应明确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内容、数量和期限。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可能包括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资料等。 工程实践中,勘察工作也可以包括在设计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则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和气象资料由承包人收集,地形、水文、地质资料由承包人探明。
(四)"发包人要求"中出现错误或违法情况的责任承担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对错误的修改,按变更对待。 对于“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受到损失的后果责任,通用条款给出了两种供选择的条款[A/B]。
1.无条件补偿条款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13.2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发包人要求中有错误,无条件补偿
2.有条件补偿条款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看出来才赔钱!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承包人无法核实,也就不承担责任 承包人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如果发现其要求违反法律规定,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不予改正或不作答复,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五)材料和工程设备[A/B]
发包人是否负责提供工程材料和设备,在通用条款中也给出两种不同供选择的条款: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补充】 6.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6.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六)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A/B
发包人是否负责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在通用条款中也给出两种不同的供选择。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七)区段工程
区段工程在通用条款中定义的是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如果发包人希望在整体工程竣工前提前发挥部分区段工程的效益,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分部移交区段的名称、区段工程应达到的要求等。
(八)暂列金额[A/B
通用条款中对承包人在投标阶段,按照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出的计日工和暂估价的报价均属于暂列金额内支出项目。通 用条款内分别列出两种可选用的条款。 15.5 计日工(A) 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3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5 计日工(B)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5.6 暂估价(A) 15.6.1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 暂估价(B) 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九)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B
通用条款中对风险责任承担的规定有两个供选择的条款: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十)竣工后试验[A/B]
竣工后试验是指工程竣工移交后,在缺陷责任期内投入运行期间,对工程的各项功能的技术指标是否达到合同规定要求而 进行的试验。由于发包人已接受工程并进入运行期, 因此试验所必需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等由发包人提供。 竣工后试验由谁来进行,通用条款给出两种可供选择的条款,订立合同时应予以明确采用哪个条款。 18.9 竣工后试验(A)[发包人主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5.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18.9 竣工后试验(B)[承包人主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
三、履约担保
(一)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 如果合同约定需要进行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延长)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
(二)履约担保延期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如果工程延期竣工,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履约担保继续有效。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四、保险责任
(一)承包人办理保险
1.投保的险种
(1)设计和工程保险
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2)第三者责任保险
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担保期限,应保证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
(3)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要求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4)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1)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对于保险人做出的变动,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3.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设计和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时,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设计和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导致发包人受到保险范围内事件影响的损害而又不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时,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赔偿金由承包人承担。
(二)发包人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要求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第四节 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管理
一、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核实发包人提供资料,并收集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以便进行设计和组织施工。在全部合同履行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发包人对提供的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位置的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 承包人应对其阅读这些有关资料后,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二、承包人提交实施项目的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提交文件、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批准的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 监理人未在约定的时限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三、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条件时,监理人获得发包人同意后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合同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未用开工通知是由于承包人收到开始工作通知后首先开始设计工作。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四、设计工作的合同管理
(一)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1.设计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基准日】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 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后,按照变更对待。
2.设计应符合合同要求
承包人的设计应遵守发包人要求和承包人建议书的约定,保证设计质量。 如果发包人要求中的质量标准高于现行规范规定的标准,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3.设计进度管理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设计的实际进度滞后计划进度时,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设计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影响了设计进度,如改变发包人要求文件中的内容或提供的原始基础资料有错误,应按变更对待。
(二)设计审查
1.发包人审查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后,发包人应组织设计审查,按照发包人要求文件中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审查是否满足合同要求。为了不影响后续工作,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之日起,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与合同约定有偏离时,应在提交设计文件的通知中予以说明。 设计合同审查期限是14天 如果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设计文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后,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审查后认为设计文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说明不符合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限届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对于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工程,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进行后续的设计和实施工程。
2.有关部门的设计审查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予以协助。
五、工程进度管理
(一)修订进度计划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 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审查并获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二)顺延合同工期的情况
通用条款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进度计划工作延误,应给承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责任原因
(1)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延误到货或变更交货地点; (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2.政府管理部门的原因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的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工程款支付管理
(一)合同价格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规定,除非专用条款约定合同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承包的情况外,应以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作为支付的依据。
1.合同价格的组成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 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2.施工阶段工程款的支付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时,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二)预付款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对预付款的规定与标准施工合同相同。
(三)工程进度付款
1.支付分解表
(1)承包人编制进度付款支付分解表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拟支付的款项进行分解并编制支付分解表。
(2)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后,承包人也应对支付分解表做出相应的调整,并报监理人批复。
2.付款时间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3.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1)当期应支付进度款的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和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专用条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4)当期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4.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5.发包人支付
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6.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情况时,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四)质量保证金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对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与标准施工合同的规定相同。
七、合同变更的管理
(一)合同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二)合同变更的程序
八、合同的索赔管理
不能索赔利润的情况:
3.5.2 按照第24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可索赔利润的情况:
九、违约责任
(一)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9条】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禁止转包的合同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对设施和材料的管理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特(1)承包人发生[(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特(2)承包人发生[(8)由于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下面第3~5项的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上述(1)、(2)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 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 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4.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约定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 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 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二)发包人违约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形
(1)发生[(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暂停工作(同施工合同)】的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承包人解除合同的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应支付的主要款项
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十、竣工验收的合同管理
(一)竣工试验
1.承包人申请竣工试验
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申请竣工试验的通知送达监理人,并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竣工记录、《暂行操作和维修手册》。 监理人应在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的具体时间。
2.竣工试验程序
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二)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应满足的条件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承包人完成上述工作并提交了竣工文件、竣工图、《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后,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监理人审查竣工申请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对监理人审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规定与标准施工合同相同。
(四)竣工验收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对竣工验收和区段工程验收的规定与标准施工合同相同。
经验收合格工程,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证书中注明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
(五)竣工结算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对竣工结算的规定与标准施工合同相同。
十一、缺陷责任期管理
(一)承包人修复工程缺陷
1.承包人修复工程缺陷的义务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全部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的缺陷,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按缺陷原因的责任方承担。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的规定。
2.工程缺陷的责任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工程缺陷或损坏的原因: ①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②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二)竣工后试验
对于大型工程为了检验承包人的设计、设备选型和运行情况等的技术指标是否满足合同的约定,通常在缺陷责任期内工程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后,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竣工后试验。 竣工后试验按专用条款的约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进行(A/B)。 18.9 竣工后试验(A)【发包人主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5.6款提供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18.9 竣工后试验(B)【承包人主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三)缺陷责任期终止
承包人完满完成缺陷责任期的义务后,其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结清单和最终结清的管理规定,与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相同。
十二、合同争议的解决【情→理→法】
(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 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友好解决【情】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三)合同的争议评审【理】
(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 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3)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4)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法】,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