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著作权的主体_著作权人
包含著作权人概述、作者及著作权的自动取得、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行使、外国著作权人等详细知识点总结。
关于对著作权的限制思维导图,我国《著作权法》对专有权利的限制就分为两类:类是合理使用,另一类是法定许可。
邻接权属于广义的著作权范畴,与狭义著作权具有密切的联系,但又有其独立性。它是指作品传播者,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出版者等,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和出版者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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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
著作权⼈概述
一、作者作为著作权⼈和⾮作者作为著作权⼈
创作作品的⾃然⼈是作者,享有对作品的完整著作权
作者”并不能与“著作权主体”或“著作权⼈”这两个概念画等号,作者之外的个⼈或组织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原始取得著作权的⼈和继受取得著作权的⼈
三、国内著作权⼈和国外著作权⼈
外国⼈也能根据国际条约和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中国享有著作权
四、著作权⼈和著作权被许可⼈
著作权的被许可⼈,是指根据与著作权⼈签订的著作权许可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式利⽤作品的⼈。
著作权许可合同分为专有使⽤权许可合同和⾮专有使 ⽤权许可合同。
⾮专有被许可⼈取得的仅是债权性质的权利,不具有对世性; 专有被许可⼈取得的则是物权性质的权利,具有对世性(排他性)。 因此,专有被许可⼈也可被视为特殊的著作权⼈
作者及著作权的⾃动取得
⼀、⾃然⼈作者
创作作品的⾃然⼈是作者。除了法律特别规定或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形,创作作品的⾃然⼈就是作品的著作权⼈。
只有那些实际从事了创作的⾃然⼈才是作者,没有实际进⾏创作,⽽仅仅组织他⼈创作、提供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资料收集和其他辅助⼯作的⼈都不是作者
⼆、被视为作者的法⼈或⾮法⼈组织
由法⼈或者⾮法⼈组织主持,代表法⼈或者⾮法⼈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或者⾮法⼈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或者⾮法⼈组织视为作者。
真正创作完成作品的⾃然⼈丧失了作者的法律地位,对作品不享有任何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包括署名权。
案例
“葫芦娃”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案
三、著作权的⾃动取得、作者身份的推定、著作权的存在和归属推定
著作权自动取得
只要经过创作形成了作品,著作权就依法⾃动产⽣
不能将“作品完成”简单理解为作品的最终完成
作者身份的推定、著作权的存在
在作品上署名的⾃然⼈、法⼈或者⾮法⼈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著作权的归属推定
在作品、表演、录⾳制品上以通常⽅式署名的⾃然⼈、法⼈和⾮法⼈组织,应当推定为该作品、表演、录⾳制品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权利⼈,但有相反证据⾜以推翻的除外。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使
⼀、职务作品
概念
⾃然⼈为完成法⼈或者⾮法⼈组织的⼯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员工+履职
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使
四类特殊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其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第⼀类是主要是利⽤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第⼆类特殊职务作品是报社、期刊社、通讯社、⼴播电台、电视台的⼯作⼈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第三类特殊职务作品是法律、⾏政法规规定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四类特殊职务作品是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使
特殊职务作品之外的其他职务作品就是⼀般职务作品。
其著作权由作者(员⼯)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在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员⼯)不得许可第三⼈以与单位使⽤的相同⽅式使⽤该作品
我国法律的⼀些规定
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作任务”,是指公⺠在该法⼈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的职责。
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或者该组织为公⺠完成创作专⻔提供的资⾦、设备或者资料。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以与单位使⽤的相同⽅式使⽤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起计算。
⼆、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是指受托⼈根据委托⼈的委托⽽创作的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和受托⼈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
双⽅形成的并不是《⺠法典》中的委托合同,⽽是承揽合同。
三、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以上的作者经过共同创作所形成的作品。知道⾃⼰创作的部分将与他⼈创作的部分整合为⼀个整体。
可以分割使⽤的合作作品
“可以分割使⽤”是指⼀部合作作品中由某⼀合作作者创作的部分在篇章结构上相对独⽴,具有独⽴的价值,并可以单独加以使⽤。
作者对各⾃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不可分割使⽤的合作作品
“不可分割使⽤”是指各合作作者的创作成果已融为⼀体,难以分离,或分离后将缺乏原有的价值,难以单独利⽤。
在利⽤不可分割使⽤的合作作品时,合作作者应当进⾏协商,通过协商⼀致后进⾏使⽤
合作作者之著作权的继承
合作作者之⼀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继承⼜⽆⼈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四、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第16条规定
五、视听作品
视听作品”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乐等可以单独使⽤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使其著作权
六、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使著作权。
七、其他两种特殊情形
1.由他⼈执笔,本⼈审阅定稿并以本⼈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
其⽂字组合、遣词造句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报告⼈、讲话⼈或其单位(法⼈或⾮法⼈组织)⼿中
2.当事⼈合意以特定⼈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传体作品
当事⼈对著作权归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物享有。
执笔⼈或整理⼈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 可以向其⽀付适当的报酬。
《我的前半⽣》著作权归属纠纷案
外国著作权人
⼀、外国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形
⾸先,“外国⼈、⽆国籍⼈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 其次,“外国⼈、⽆国籍⼈的作品⾸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最后,“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国籍⼈的作品⾸次在中 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或者在成员国和⾮成员国同时出版……
⼆、我国著作权法对外国著作权⼈的保护
(⼀)国际著作权条约的作⽤
(⼆)⾃动保护原则
(三)独⽴保护原则
(四)国⺠待遇、超国⺠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