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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小组作业知识点整理,包括-一、中国入世的情况;二、中国加入世贸所做的承诺;三、承诺的完成情况。
编辑于2024-12-26 18:39:48国际经济法
一、中国入世的情况
1986~1989年为“复关”申请、答疑和综合评估阶段
1986年7月11日,中国正式照会GATT秘书长,要求恢复其GATT成员国席位。
1988年2月,中国工作组举行首次会议。
1987年3月“关于中国缔约方地位工作组”成立,同年10月在日内瓦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中国复关谈判。
1987年10月22日,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
1988年2月23日至24日,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二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开始审议中国外贸制度。
1989~1992年“复关”谈判因政治因素的干扰陷于停顿
1989年12月12日至14日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八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事实上重新开始审议中国的外贸制度。
1992~1995年“复关”谈判重新启动和实质性谈判的攻坚时期
1992年10月10日,中美达成《市场准入备忘录》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
1994年8月底, 中国提出修订后的农产品、非农产品和服务贸易减让表。
1994年11月28日至12月19日,中国代表团在日内瓦就市场准入和议定书与缔约方进行谈判,谈判未能达成协议。
1995~2001年是中国“入世”谈判阶段
1995年1月1日,世贸组织正式成立,有134个成员。它取代关贸总协定,负责管理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实施,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
1997年5月23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第四次会议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关于非歧视原则和司法审议两项主要条款达成协议。
1995年7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
1997年12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在日内瓦发表声明,一致支持中国尽早加入世贸组织。
1998年4月8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第七次会议在日内瓦结束。
1999年4月10日,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和美国贸易代表巴舍夫斯基在华盛顿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署了《中美农业合作协议》,此举被认为是中国加入WTO的前奏。
2000年4月12日,中国和马来西亚达成双边协议。 2000年5月16日,中国与拉脱维亚达成双边协议。 2000年5月19日,中国与欧盟达成双边协议。 2000年5月29日,中国与瑞士结束了双边谈判,签署了双边协议。 2000年11月,中国与欧盟达成双边协议。 2001年1月10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1月9日晚在瑞士重新开始。 2001年6月14日,中美就解决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遗留问题达成了全面的共识。 2001年6月20日,中国与欧盟达成全面共识。
2001年7月3日,世界贸易组织就中国于今年11月正式入世问题达成一致,中国在提出申请15年后终将实现加盟。
二、中国加入世贸所做的承诺
1. 外贸经营权:3年内所有在华注册企业(包含内外资)和个人均有权经营除国营贸易产品外的所有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不受注册资本或国籍方面的任何限制。
2.国营贸易与指定经营:1、国营贸易方面,只保留了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原油、成品油、化肥、烟草等8种商品的进口国营权,以及茶、大米、玉米、大豆、钨及钨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丝、棉花等10种商品的出口国营权;2、到2005年全面取消指走经营权。
3.海关估价、进口关税和其它税费:1、以成交价作为海关估价基础,不得采取“最低限价”或”参考价”作为完税价格;2、关税总水平至2005年降至10%,其中工业品降至9.3%。3、其它税费,包括国内的各项税费均须符合世贸规走,不能对外贸商品变相加税。
4.进口关税配额:中国将对包括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豆油、棕榈油、菜子油、羊毛等农产品和化肥、毛条等工业品实施关税配颠管理。配颠分配须统一、公平,对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
5.出口补贴:确需保留出口补贴的项目,须向世贸组织声明,并符合世贸规则。取消与世贸规则不符的出口补贴,如以出口业绩为基础优先获得外汇、贷款或直接予以免税的补贴政策均须取消;使用国产货物取代进口货物而给予的补贴也须取消;取消国企以及经济特区的出口补贴政策。
6.非关税措施:2005年1月1日取消现行的对400多个税号商品所实施的非关税措施,包括配额、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等措施。
7.原产地规则:建立相关机制且不得滥用。
8.进口商品装运前检验:允许所有符合资格的机构从事检验业务。
9.技术性贸易壁垒:提升国内技术法规、技术法规和技术评定程序的水平,达到世贸标准。所有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有权对所有进出口产品进行合格评定。
10.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卫生管控措施。
11.农业政策:农产品进口政策仅以商业考虑为基础,不得进行行政计划或指导:对农产品出品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出口补贴;对农业生产进行的国家扶持不得超过农业总产值的8.5%。
12.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修改国内的相关法规,与世贸组织保持一致。
三、承诺的完成情况
正面评价
①构建了较为完整的对外经贸法律体系。对法律法规中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坚决予以废止或修订,共集中清理了2300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清理19万多件同时,逐步健全了贸易促进、贸易救济法律体系、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等等,推动对外经济贸易法制化建设。
②降低关税、削减非关税措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中国进口商品关税总水平从2001年的15.3%逐步降低到2005年的9.9%。到2005年1月,中国绝大多数关税削减承诺执行完毕。2010年,中国关税总水平已经降至9.8%。关税约束率自2005年起一直维持在100%。
③全面放开外贸经营权。根据200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自2004年7月起,中国政府对企业的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所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均可以依法从事对外贸易,促进了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多元化外贸经营格局的形成。外贸经营权的完全放开极大促进了贸易经营主体的发展,促进了我国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
④扩大服务市场开放。中国认真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为境外服务商提供了包括金融、电信、建筑、分销、物流、旅游、教育等在内的广泛的市场准入机会。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分类的160个分部门中,中国开放了100个,开放范围已经接近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在前期外商投资准入的负面清单试行基础上,将在全国推广负面清单管理,稳步扩大金融业的开放,持续推进交通运输、商贸物流、专业服务等服务业领域的开放。中国还在北京、天津、雄安等17个省市(区域)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积极探索服务贸易的有序开放。
⑤在遵守规则方面,我们的法律、法规、政策积极遵守WTO规则,比如,在知识产权领域内,我们为了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很多地方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在有些省份还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而且在执行方面,在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方面,也加大了力度。在透明度方面,我们及时向世贸组织通报国内法立法法规调整和实施情况,我们向世贸组织提交的通报已经超过1000多份。
⑥投资环境持续优化。出台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商务部门审批备案,改为实施信息报告制度,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加大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加强外资企业和重点项目服务保障。
反对意见
①在贸易救济方面,中国表现尤其糟糕。虽然以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方式使用贸易救济是保护国内工业免受不公平和有害贸易做法影响的一个重要工具,中国发起反倾销(AD)和反补贴税(CVD)调查的做法似乎意在阻止其贸易伙伴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合法行使其权利。
②另一个持续存在的问题是中国的透明度不够。中国无视其在世贸组织的许多透明度义务,这使其贸易伙伴处于不利地位,并常常成为中国掩盖不公平贸易政策和做法不受审查的幌子。例如,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前15年,尽管中国的大部分补贴来自省级和地方政府,但中国没有向世贸组织通报任何地方政府的补贴。
③完全兑现承诺不现实。中国在履行入世承诺上表现相当不错,而且很认真地在执行。考虑到中国是一个规模巨大的国家,中国政府高层的决策推广到基层需要时间,因此要中国百分之百地完全兑现承诺也不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