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八章“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制度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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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5-01-01 19:11:03第八章“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制度291
第一节 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291
一、“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概念291
(一)概念:在一个统一的国家国家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这个前提下,允许特定地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一国两制”构想最早是针对台湾问题提出的)
(二)发展过程
1979年元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
1979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有关和平统一台湾的九条方针政策”谈话
1982年1月11日邓小平第一次把解决台湾问题的构想概括为“一 国家,两种制度”
(三)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
1,维护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2,实行“一国两制”
3,实行高度自治
4,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
5,实行当地人治理
二、香港何题和澳门何题的解决 293
(一)香港问题
1,历史遗留问题
1840年,英国发动鸦片战争,强迫清政府于 1842 年签订《南京条约》,割让香港 岛
1856年,英法联军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英国于1860 年强迫清政府签定《北京条约》,割让九龙半岛尖端
1894 年中日甲午战争后,西方列强竞相在划分势力范围
1898 年,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
2,解决过程
1982年开始,中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就香港问题进行谈判
1984年9月18 日,双方就全部问题达成协议
1985年5月27日,中英在北京互换批准书,《中英联合声明》正式生效
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香港基本法》,自1997 年7月1 日起实施
1997年7月1日,中英举行政权交接仪式
(二)澳门问题
1,历史遗留问题
1887 年,葡萄牙强迫清政府签订《中葡里斯本草约》和《中葡北京条约》
2,解决过程
1974 年,葡牙发生“鲜花革命”1976年《葡萄牙宪法》规定澳门是“葡萄牙管治下的特殊地区”
1985年5月,中葡双方同意在 1986 年上半年在北京就澳门问题举行正式外交谈判
1988年1月15日,两国互换批准书《中葡联合声明》正式生效
1993 年3 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澳门基本法》,自 1999 年 12月20日起实施
1999 年12月20日,中葡举行政权交接仪式
三、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 295
(一)制宪基础
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
中国《宪法》和《澳门基本法》共同构成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
(二)全面管制权
1,理论来源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行政区域的权力并非本身所固有,而是中央授予的
2,概念
是对中央权力在整体上的一种总体概括和抽象表达,其本身并不是一项具体职权
3,内涵
(1)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是在特别行政区制度下行使的
(2)中央的全面管治权,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和授权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
(3)中央的全面管治权,还包括中央对高度自治权进行监督的权力
第二节 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296
一、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297
(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二)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
(三)特别行政区是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在性质上是一种地方自治)
二、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直接行使的权力298
(一)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1,批准或同意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参加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
2, 中央人民政府采取某些措施,协助特别行政区参加某些国际组织和国际协议
3,中央人民政府作出某种授权性决定,由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授权范围内的涉外事务
(二)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三)任命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
(四)审查和发回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
(五)对列入附件三的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作出增减
(六) 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
(七) 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非常状态
(八)解释基本法
1,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2,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
(九) 修改基本法(基本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限制
(1) 修改提案权的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
(2) 修改程序的限制
(3)修改内容的限制
(十) 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基本原则
(1)坚决维护国家安全
(2)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
(3)坚持依法治港
(4)坚决反对外来干涉
(5)切实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1)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 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2)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
(3)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责
(4)明确规定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和处罚
(5)明确规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6)设立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十一) 规范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
(十二)其他权力
1,决定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事宜
2,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进人特别行政区
3,决定某些国际协议是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4,批准外国在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
5,特别许可外国军用船只和外国国家航空器进人特别行政区
6,批准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
7,澳门特别行政区代理行政长官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8,备案
三、特别行政区行使的高度自治权 309
(一)行政管理权
除了外交、防务以及其他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享有广泛的行政管理权
(二)立法权
除了国防、外交和其他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事项外
(三)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独立于内地司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四)自行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
(五)其他授予的权力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 312
一、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性质和特点 312
(一)性质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享有高度自治权并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
(二)特点
1,既没有采纳内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也没有照搬西方的“三权鼎立”制
2,特别行政区实行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司法独立
行政长官超然于行政、立法、司法三个机关之上,既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也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既对特别行政区负责,又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
3,“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二、行政长官313
(一)地位:香港、澳门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具有双重法律地位(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既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又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二)要求
香港
年满40 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澳门
年满40周岁,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三)职权
三、行政机关 314
(一)地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
(二)主要官员要求
香港
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 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澳门
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 15 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职权
四、立法机关314
(一)地位
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二)要求
香港(每届任期4年)
议员:立法会由选举产生(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但不超过20%)
主席: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由年满40 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每届任期4年)
议员: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
主席,副主席: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 15 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三)职权
立法会主席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五、司法机关316
香港
1,体系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2,法官
产生
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要求
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
法院
(1)体系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
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
(2)法官
产生
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要求
终审法院院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检察院
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
六、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和市政机构 317
香港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和环境卫生等服务
澳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受政府委托为居民提供文化、康乐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服务,并就上述有关事务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
外交事务和对外事务的差异
(1)主体不同。外交事务的主体是国家;而对外事务的主体是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主权管辖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2) 来源不同。处理外交事务是主权国家的内政,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是主权本身所固有的权力;而对外事务并非特别行政区本身所固有,是中央授权其行使的
(3) 范围不同。外交作为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力本身是无限的,处理外交事务的范围也是无限的;而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基于授权形成,是有限的,其范围也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