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1.宪法总论
这是一个关于1.宪法总论的思维导图,宪法是确认民主事实,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编辑于2025-01-07 11:58:091.宪法总论
一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概念的演变
近代以前:宪法指示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地位上并不高于其他法的表现形式。内涵上也不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的意义。
近代:宪法不仅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的特征
内容: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
形式: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专门机构制定
通过程序严格
宪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获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效力: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与宪法相抵触的普通法律无效。
宪法的主要功能是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运行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依据宪法制定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和依据宪法作出具体的宪法行为。
最基本的宪法行为是立法机关依据宪法制定法律等规范性文件。
宪法的本质
宪法是确认民主事实,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人民主权观念的形成和普及是宪法产生的基本前提。
各国宪法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主事实的不同。
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先表现为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
还包括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中的阶层集团群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
二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分类
经济基础,政权性质
资本主义类型宪法。
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
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
现代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优点明确具体,缺点修改困难,适应性差。
不成文宪法
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 未被编纂成统一的宪法典,而是分散在多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以及仅具有政治影响力的宪法惯例之中的宪法。
英联邦国家
法律效力,制定修改程序。
刚性宪法
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优点:稳定性强,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宪法秩序,缺点适应性差
柔性宪法
制定和修改程序法律效力和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制定宪法主体
钦定
由君主自上而下的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民定
人民通过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等方式制定的宪法。
协定
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通过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
近代宪法。
近代奉行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国家施行的宪法。
现代宪法。
20世纪初以来,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宪法。
产生标志
渊源
宪法的表现形式。
宪法典✅
主要
世界上第1部: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欧洲大陆第1部:法国1791《》法兰西共和国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通过的宪法文本+52条宪法修正案(1988.1993.1999.2004.2018)
宪法性法律
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调整的对象所做的一种学理分类。
应当是指不成为宪法国家规定宪法内容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一系列法律。
不: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宪法惯例
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 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的 规范国家权力的习惯或传统。
形成前提:书面的宪法文件对某些国家权力的运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政治实践中又需要一定的政治规则。
是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不具有司法上的适用性,违反不构成违宪
宪法判例
法院在审理宪法争议案件中,依据宪法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
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遵循先例
宪法解释✅
通常包括宪法解释机关所作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 为了判断法律是否合宪而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国际条约
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 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通常我国将国际条约中所承担的义务转化为国内立法而予以适用,或者在法律适用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属于法律适用的范畴)
三 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
制定
宪法制定主体 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制宪权
属于国家权力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指制宪权主体 以根本法的形式 将自己的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予以肯定,并按照一定原则 确定具体的国家权力的范围和相互关系的权利。
人民主权原则下,属于人民
高于修宪权,但又同属于始原性的国家权力
能够创造其他国家权力的权利。
制宪机关
我国1954宪法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由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制宪程序
设立制宪机关
提出宪法草案
通过宪法草案
公布
解释
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理念,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目的
与合宪性审查
对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
世界上三类宪法解释机关和体制
分类
效力
有权解释(法定/正式解释)
宪法规定的解释机关对宪法所作的具有宪法效力的解释。
学理解释(非正式解释)
宪法规定的解释机关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目的
合宪解释
合宪性审查机关在审查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既可以作出合宪,也可以做出违宪的解释时作出其符合宪法的解释。
补充解释
宪法解释机关 在宪法规定存在缺漏的情况下所做的补充性说明,以使宪法更适应社会实际的需要。
方法(内容,含义)
语法解释
根据语法规则分析,宪法条文的句子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对宪法的内容含义进行说明。
逻辑解释
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 分析宪法的结构内容概念之间的联系,以说明宪法规定的要求和目的。
历史解释
通过分析宪法制定的特定历史背景及该国的发展历史,以确定宪法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特定含义。
系统解释
通过分析此一宪法规范与其他宪法规范的相互关系,说明其特有的内容和含义。
目的解释
以宪法的整体目的来阐明宪法条文的意义。
原则(两符合两协调)
修改
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 对宪法进行删除,增加,变更的活动。
必要性
限制
方式
全面/整体修改
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
基本特征2
依据原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区别制定)
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批准修改后的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区别修正案)
部分修改
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修正案等方式对宪法文本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决议
1979.1980(1978)
优点,修改内容明确一目了然
缺点:通常需要重新公布修改后的宪法,增加了宪法修改频率
修正案
1988.1993.1999.2004.2018(1982)
优点:能够保持宪法典的稳定性和完整性,保持历史延续性。
缺点:需要将后面的新条文与前面的旧条文相对照之后,才能确定实际有效的宪法规定
功能3:废除,修改,增补原来条款/内容
程序
提案→先决投票→公告→议决→公布
四 宪法关系和宪法规范
宪法关系
是在国家和公民之间,国家和其他主体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形成的 以宪法上的权利,权力及义务为基本内容的 法律关系。
主体
基本:公民,国家→政党,外国人,无国籍人,组织
内容
表现为宪法关系各主体之间由宪法规定的权利权力和义务关系。
国家和公民
国家和国内各民族
国家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组织。
国家机关
国家和政党
国家和外国人,无国籍人
宪法规范
是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
政治性
主要体现于:制宪和修宪过程,规范内容,合宪性审查
最高性
在现存法律体系中,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从而能够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活动。
宪法特征的集中反映,是宪法价值体系的研究基础
原则性
组织性和限制性
促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分配趋于合理
限制国家权力运行
分类4
所采用的调整方式
授权性规范
通过确定性的法律规定赋予特定组织或个人为某种行为的权利,主要作用于国家机构明确职权范围
义务性规范
对人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规范。
命令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所呈现的表达方式
宣告性规范。
主要目的在于向外界明确表示出该国对所属相关事项的认知倾向。
确认性规范。
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叶以存在的事实加以明确认可的规范。
所具有的约束力大小
倡导性规范
国家对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期待与鼓励(可以通过教育等方式实现。)
任意性规范
法律主体根据自由意志作出选择。
强制性规范
规定法律主体必须作出或者不得作出某类行为的规范。
后果性质
保护性规范
着眼于对公民的某种行为或者某种权利加以确认并进行保护。
奖励性规范
是一种宪法上的肯定性评价评价的对象是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积极贡献的行为。
制裁性规范
否定性评价评价对象是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
逻辑结构
行为模式的确定
法律后果的证成
五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效力
纵向
宪法在多层级的法律体系中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
横向
宪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对什么事项以及在什么时间具有法律约束力。
空间
领土
时间
生效+失效
对人
宪法约束的公权力主体。
基本权利保护的对象。
对事
宪法对社会生活的哪些领域,哪些事项发生效力。
我国宪法序言
宪法序言作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条文一起构成宪法整体,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作用
前提
宪法自身正当性
社会成员具备宪法意识
法律体系完备
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约束公权力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确认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维护国家统一和世界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