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生活垃圾
这是一篇关于生活垃圾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场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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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选址要求
应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要求。
不应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应位于重现期>5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应避开:破坏性地震带及活动构造区;活动中的坍塌、滑坡和隆起地带;活动中的断裂带;石灰岩溶洞发育带;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废弃矿区的活动塌陷区;活动沙丘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 区域。
填埋场的位置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以及防护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
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
直接进入
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或者自行收集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不包括焚烧飞灰)
与生活垃圾性质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吃穿相近)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产生的固态残余物
装修垃圾和拆除垃圾回收利用后产生的固体废物
处理后填埋(检测经批准后方可进入)
医疗废物中的感染性废物处理满足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危)和 医疗废物焚烧残渣(飞灰-危、底渣-鉴定)
二噁英含量<3mg TEQ/Kg
渗出液危害成分浓度低于限值
单独分区填埋
一般工业固废
浸出液危害成分浓度低于本标准限值
其他
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体残余物
粪便经处理后的固体残余物
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经处理后含水率<60%
禁止填埋
符合上述条件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管理规定外的其他危废
未经处理的
餐饮废物
粪便
畜禽养殖废物
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
除本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之外的任何液体废物和废水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水污染物(填埋场)
自行处理达标(本标准)后排放
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加严排放标准
渗滤液
应与处理单位协商达成一致
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均匀排入
通过管道直接排入污水处理厂
不能直排则设置单独管道排放
自行处理
甲烷(填埋场)
填埋场上方≤5%
填埋场建(构)筑物内<1.25%
大气污染物
排放符合相关规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生活垃圾焚烧场污染控制标准
应符合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应依据环评结论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经审批后,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环评时,应考虑厂内各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
入炉要求
混合生活垃圾
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为城市生活服务的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吃穿相近)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过程中筛分工序产生的筛上物,以及其他生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态残余组分
破碎毁形、消毒处理后满足要求的感染性废物
条件进入
不影响生活垃圾焚烧炉污染物排放达标和焚烧炉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禁止进入
危险废物(除上述规定)
排放控制要求
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收集后
通过污水管网或采用密闭输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级处理方式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预处理,达到GB16889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
处理总量≤处理厂污水处理量的0.5%
处理厂设置专用调节池
不影响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效果
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
焚烧厂内处理
排放烟气中的污染物,执行本标准限值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危废)与焚烧炉渣(一般) 应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飞灰
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满足GB16889限值要求
入水泥窑处置,满足GB30485限值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炉渣(不能进危废填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