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5年2月政府采购知识点梳理
这是一篇关于政府采购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专家管理,评审实务,政府采购基础知识。内容详实、条理清晰、易于理解,是你不可或缺的学习助手。
编辑于2025-02-13 19:48:43这是一篇关于政府采购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专家管理,评审实务,政府采购基础知识。内容详实、条理清晰、易于理解,是你不可或缺的学习助手。
这是一篇关于行政复议流程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结案,审理,受理,审查,申请等环节,确保申请人能够明确了解复议的具体步骤和要求。通过流程图,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人都能对复议期限有明确的把握。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的规定,审查期限为60日,这是法律规定的期限。流程图有助于各方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复议程序,提高复议效率。
证据法学(第四版)的思维导图,本学科的研究对象广义:诉讼证据制度、行政执法、公证、监察、仲裁等活动中对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狭义:仅指诉讼中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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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第四版)的思维导图,本学科的研究对象广义:诉讼证据制度、行政执法、公证、监察、仲裁等活动中对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狭义:仅指诉讼中证据制度。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基础知识
基础认知
采购制度体系
1.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94号令)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101号令)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102号令)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110号令)
3.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落实环保、节能、中小企业、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
4.四川省制定的相关规定
四川省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2024版)
涉及40个项目,必须委托集采机构采购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50万,其他30万
工程100万(含),不区分预算级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在400万以上(含)
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3.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川财规2023-5号)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川财规2023-6号)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延续到2027.1.20
政采概念
四个条件需同时满足
适用范围
主体(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资金性质: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项目使用资金既有财政性资金又有非财政性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部门适用政府采购规定;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规范。
有偿取得,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不允许赠送、赠予、零元中标等情形
项目范围:集采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采购对象
货物:包括有形和无形,动产和不动产
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包括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
服务: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含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
例外情形
工程
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并用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
采用其他方式(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工程招标限额以上,与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集采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采工程项目不属于乙方必须招标的得项目,采用竞谈、竟磋、单一来源进行采购。(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使用问题的复函)
紧急采购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对采购条件另有约定的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
军事采购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原则上应当使用此方式,为政府采购主要方式
达到公招数额标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需财政部门审批
邀请招标
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 3 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资格预审
适用情形
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竞争性谈判
最低价
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适用情形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规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注: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时,采购人、代理机构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询价
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只适用规格、标准统一,现货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
单一来源
子主题
适用情形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公共项目有特殊要求
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继续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
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方式
竞争性磋商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框架协议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两个阶段:入围阶段、确定阶段
适用情形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自采自用型)
能够形成单一项目采购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形式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自采他用型)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遵循原则
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公平竞争:公平对待供应商,不能歧视或差别待遇
公正
诚实信用
政采市场
全国统一自由市场
诚信市场
公平竞争市场
政采主体
监督主体
财政部门
监察机关
审计机关
社会监督
政采当事人
不包括评审专家
采购人
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
社会代理机构
供应商
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
列入集采目录的项目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适用的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部门、系统基于业务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四川省暂无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分散采购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采目录的项目
回避
法定利害关系回避制度
强调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
政采信息
发布媒体:四川政府采购网
采购政策
属于强制性规范,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执行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民办非企业(如社会组织、律所、民办学校等)不享受该政策
条件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小微企业,但与大企业负责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
货物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服务项目中,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按项目属性判定;无双小要求,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可;需所有货物均为中小企业制造;联合体中各方均为中小的,联合体视为中小
同一采购项目有多种内容的,采购人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其确定的属性认定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
扶持措施
加强采购需求管理:不得以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以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对中小企业差别或歧视待遇
预留采购份额
限额标准以上,200万以下的货物和服务,400万以下的工程,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200万以上的货物和服务,400万以上的工程,适宜中小企业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预算预算总额的30%,其中给小微企业不低于60%(即预留给小微企业的份额不得低于预算总额的18%)
注:超过4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中下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政策延续至2025年底。
执行方式
项目整体或设置专门采购包
联合体,中小企业承担部分需达到一定比例
供应商将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多家中小企业
注:联合体或接受分包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价格评审优惠
适用范围: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非预留部分采购包
货物和服务6%-10%(工程为3%-5%);适用招标投标法采购的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但未采用最低价优先计算价格分的,应在原报价得分基础上增加3%-5%
注:货物和服务的价格扣除已调整为10%—20%,工程项目不变(财库2022-19号)
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专包,小微企业占总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以2%-3%(工程1%-2%)扣除;适用招标投标法采购的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但未采用最低价优先计算价格分的,应在原报价得分基础上增加1%-2%
注:货物和服务项目,扣除比例调整为4%—6%,工程项目不变(财库2022-19号)
扣除(加分)比例对小微企业同等对待不做区分;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确定
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不再执行价格扣除
所供应货物全部应由小微制造,否则不扣除
视同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
司法部认定,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属于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能通过声明函认定。
制服采购,预留预算总额30%以上
省级以上部门组织的考试,试卷印刷原则在符合资质的监狱企业内采购
免费教科书,提出监狱企业印刷比例
残疾人福利单位
同时满足:占职工总数不低于25%,且不少于10人(含);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社保;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提供的是本单位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其他残疾人福利单位制造的货物
声明函
不重复享受政策
中小企业声明函
不得要求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身份证明文件
明显文字性错误,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
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政府采购法)/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投标法)
节能、环保
品目清单管理,不再发布产品清单
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市场监管总局建立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
强制采购:只能是节能产品,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应作为实质性要求,适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标注星号的品目,包括台式(便携式)计算机等
优先采购:包括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产品认证证书做评审因素,适用于品目中非标注星号品目
进口产品政策
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未予以明确的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但不得排斥国货
无线局域网产品政策
无线局域网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已退出市场,尚未进行更新
信息安全产品政策
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已更名为: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进行认证
特殊采购管理
政务信息系统
包括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应采用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
除单一来源方式,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比重30%、采购服务的价格比重10%
验收方案应包括项目所有的功能实现情况、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信息系统共享情况、维保服务等内容
科研设备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评审实务
采购需求的调查与审查
采购需求调查与审查
确定采购需求
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的技术、商务要求
需求调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调查对象不少于3具有代表性的
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
应当进行重点审查
1000万以上的货物、服务;3000万以上的工程
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
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定制开发的信息化项目、进口产品
主管预算单位或采购人认为需要进行需求调查的
例外情形:编制采购需求前1年,相关项目已开展需求调查的;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需求调查的
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项目预算、最高现价、采购活动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采购包划分、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评审规则等
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主要合同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风险控制管理
需求审查
审查内容
一般审查
重点审查
非歧视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产品或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评审因素是否倾向性
竞争性审查: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
采购政策审查:进口产品是否必要、是否落实采购政策
履约风险审查:
审查范围
子主题
进口产品论证
进口产品:经海关报关且产自境外的产品
适用情形
采购项目在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商业条件获取
为在境外使用而采购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实行审核管理,采购开始前应取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
专家论证
原则上采购人自行组织
5人以上单数,必须包含1名法律专家,技术专家应为非采购单位专家
可以不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单一来源采购论证
相关专业人员(无人数要求)对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进行论证
公示论证意见及论证人员姓名、单位、职称
补充论证:公示后异议的,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内组织补充论证
书面推荐供应商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可以采用书面推荐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邀请招标形式:采购人书面推荐,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备选供应商不得少于随机抽取的2倍;评审专家不能书面推荐
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推荐不少于3家,各自出具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的比例不得高于总数的50%。
推荐公示:邀请招标的,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方式的,公告推荐意见
履约验收
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设置多环节验收;服务类项目,可分期考核;工程类,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验收
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
验收方式
采购人与使用人分离的,应当要求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
可以邀请参与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机构及专家参与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大型或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成立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对每一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包括所有客观 、量化指标,涉及主观判断的可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应当出具验收书。
项目评审
评标委员会组建
组建规则
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5人以上单数
例外:7人以上单数:预算金额1000万以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
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3人以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和服务及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5人以上单数
竞争性磋商,3人以上单数
单一来源方式,协商人数由采购组织单位自行确定
评审小组成员来源
评审专家
随机抽取
自行选的:(需主管预算单位同意,不是财政部门)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应当有1名法律类专家
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
采购公开(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
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市场竞争补充的科研项目、需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情况特殊的项目
采购人代表
书面委托,委托的评审专家不能以专家身份参加评审并不领取评审劳务费
成员缺席、回避的处理
补足;无法及时补足的,应立即停止评审,并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
不得代替评审
评审准备
主题注意事项
核实身份,告知回避、评审记录等
提交通讯工具、电子设备,采购组织单位统一报告
推选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
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内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醒目方式标注
谈判(磋商)文件还应明确可以实质变动的内容,包括技术、服务要求和合同草案条款
重点熟悉: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和商务条件、评审方法和标准、签订合同的内容等
采购人需要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要求的,应在正式评审前,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倾向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范围,并存档;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介绍
评审程序
一般评审程序
核心
解决资格性问题:招标方式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负责
解决符合性问题:实质性响应
解决排序问题:最低价评审、综合评标法
通用规则
采购文件的解释:采购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准确或需要说明,可以要求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解释。解释不得改变采购文件原义
如采购人要改变采购文件,应按照修改、澄清程序,在投标截止日期前进行。
非招标采购报价规则
线下报价
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采购,在指定区域填写报价
不得串通报价,发现供应商串通的,应将其响应文件做无效处理
报价资料应签字或加盖公章,密封递交
线上报价
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等候大厅”进行报价并签章后提交
未在响应提交截止时间内提交报价或未按要求报价,视为无效响应
未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退出磋商/谈判
最终报价一旦提交,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
现场复核
时间点:汇总后,出具报告前;采购组织单位2名以上本单位工作人员;在现场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应出具符合报告
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重新评审
评审报告已出具且评审专家已离开现场
现场复核人员补足
没有监督人员在场
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
采购组织单位未提供书面建议
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现场根据政采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直接确定
评审报告签字确认
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未签字又未书面说明的,视为同意
评审报告编写
不同采购方式的评审程序
招标采购评审程序
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
符合性审查:审查实质性要求(一票否决),仅限招标文件明确要求、
比较与评价:最低价评审法和综合评分法;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细化和量化,且与商务要求和采购需求相对应;独立评审;价格分值比重,货物不低于30%(无上限要求)、服务不低于10%(无上限要求),采用固定价和国家统一定价的价格不再作为评审因素;价格分应采用低价优先法(作为基准价)
复核:重点复核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认定无效的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综合评分法中,按照得分高低排序;得分相同,按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得分报价均相同的并列
出具报告:
竞争性谈判评审程序
谈判:应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中可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和合同草案条款;进行实质性变动的,需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实质性变动内容应书面告知所有供应商;在最后报价前,供应商可退出谈判
最后报价:不少于3家
复核:
推荐成交供应商:报价由低到高
询价评审程序
一次性报价
报价由低到高排序
竞争性磋商评审程序
谈判与综合评分法的结合,程序与谈判相同
磋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过程中复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资格符合的应不少于3家,磋商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为2家);四川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及需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可以为2家
比较与评价:价格比重,货物30%—60%、服务10%—30%;项目中有多个采购对象,以占项目资金比重最高的确定项目属性
推荐成交供应商:得分高低排序;得分相同,按最后报价排序;得分和报价相同的,看技术指标优劣;均相同的,并列。
单一来源评审程序
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进行商定;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其项目成本构成和同类项目合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法商定合理价格或保证质量的,应停止商定
特殊情形处理
停止评审: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对供应商差别待遇;属于国家优先、强制采购的,未体现;属于促进中小企业的项目,未体现;评审方法不合法;资格作为评审因素;成交原则不合法
书面说明
共同认定事项争议处理:资格性、符合性、对供应商作无效处理,少数符合多数
相同品牌
非单一产品项目的核心产品确定:由采购人根据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确定;核心产品有多个,只需有一个品牌相同即视为同品牌,不看型号
处理
最低价评审的: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审
综合评审法:按一家计算,得分最高的投标人获得推荐资格
澄清、说明更正规则
澄清说明情形: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前后描述不一致或明显文字错误
禁止:不得超出投标文件响应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实质内容
直接修正规则:价格修正
可以澄清说明的,不得直接做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预防不正常低价规则
低于预算50%或其他有效供应商平均价的40%,提供成本构成说明及证明 材料
修改评审结果、重新评审、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
修改评审结果(评标报告签字前):分值计算错误;超评审标准;客观评审不一致;评分畸高(低)(注:非招标方式还包括资格审查错误)
重新评审(评标报告签字后):原评标委员会进行;改变评标结果的,应书面报告本级财政
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组建不合法、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评审受到非法干预、未按标准评审以及未回避、收受贿赂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违反违规行为认定:恶意串通及视为串通投标
评审结果无效与废标、终止采购活动
评审结果无效:评审委员会组建违法或未依法评审
废标(招标采购):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报价均超预算;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项目取消
终止采购活动(非招标采购)
评审专家管理
专家聘用
专家条件
中级职称且从事相关工作满8年或高级职称;不超过70岁;中国公民;独立身份参加评审;申请前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
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取得博士学位或学历的4年,硕士6年(注:取得高级职称的无工作年限要求)
选聘、续聘、解聘
选聘:报名—培训—考核测试—市州财政部门初审—财政厅复审—公示—财政厅终审—签订聘用协(聘期3年)—入库发证—参与抽取
公开征集、单位推荐、自我推荐
不予续聘:聘期未参加评审活动,未参加培训或测试不合格,身体原因、不在四川省内居住
解聘:
劳务报酬
支付主体:集采,代理机构;集采意外,采购人支付
支付标准
以实际评审时长作为依据,评审实际发生到签署报告止,用餐休息不计入:300+150*2+100*(N-3),不足半小时50元,超过半小时按1小时计算;迟到半小时内扣100元,超过半小时可取消其参加评审
停止评审:1小时内300元,2小时内450元,超过2小时的600元
非专家原因不能评审的误工费:1小时内200元,每增加1小时50元,不足1小按1小时算
交通费: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
工作纪律及法律责任
专家职责
熟悉采购文件;审查供应商文件并进行评价;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文件解释,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更正;推荐供应商;相关报告起草及签署;报告非法干预行为
专家的义务
遵守评审记录;独立评审;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得的商业秘密;违法行为报告;依法停止评审并报告;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工作纪律
回避: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
上交通讯工具、电子设备
法律责任
未按照文件要求进行独立评审、泄露评审文件(情况),警告+2千至2万罚款;影响评审结果的,罚款2万至5万,禁止参加评审
未回避的,罚款2万至5万,禁止参加评审
收受贿赂(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罚款2万至5万,禁止参加评审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提供虚假材料、未回避、泄露评审文件、未按要求独立评审、拒不配合质疑等、收受贿赂、非法搜集专家信息或与其串通、以专家身份损害政采公信力
基础认知
采购制度体系
1.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94号令)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101号令)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102号令)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110号令)
3.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落实环保、节能、中小企业、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
4.四川省制定的相关规定
四川省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2024版)
涉及40个项目,必须委托集采机构采购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50万,其他30万
工程100万(含),不区分预算级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在400万以上(含)
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3.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川财规2023-5号)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川财规2023-6号)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延续到2027.1.20
政采概念
四个条件需同时满足
适用范围
主体(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资金性质: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项目使用资金既有财政性资金又有非财政性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部门适用政府采购规定;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规范。
有偿取得,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不允许赠送、赠予、零元中标等情形
项目范围:集采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采购对象
货物:包括有形和无形,动产和不动产
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包括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
服务: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含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
例外情形
工程
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并用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
采用其他方式(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工程招标限额以上,与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集采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采工程项目不属于乙方必须招标的得项目,采用竞谈、竟磋、单一来源进行采购。(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使用问题的复函)
紧急采购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对采购条件另有约定的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
军事采购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原则上应当使用此方式,为政府采购主要方式
达到公招数额标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需财政部门审批
邀请招标
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 3 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资格预审
适用情形
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竞争性谈判
最低价
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适用情形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规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注: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时,采购人、代理机构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询价
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只适用规格、标准统一,现货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
单一来源
子主题
适用情形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公共项目有特殊要求
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继续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
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方式
竞争性磋商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框架协议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两个阶段:入围阶段、确定阶段
适用情形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自采自用型)
能够形成单一项目采购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形式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自采他用型)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遵循原则
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公平竞争:公平对待供应商,不能歧视或差别待遇
公正
诚实信用
政采市场
全国统一自由市场
诚信市场
公平竞争市场
政采主体
监督主体
财政部门
监察机关
审计机关
社会监督
政采当事人
不包括评审专家
采购人
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
社会代理机构
供应商
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
列入集采目录的项目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适用的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部门、系统基于业务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四川省暂无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分散采购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采目录的项目
回避
法定利害关系回避制度
强调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
政采信息
发布媒体:四川政府采购网
采购政策
属于强制性规范,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执行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民办非企业(如社会组织、律所、民办学校等)不享受该政策
条件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小微企业,但与大企业负责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
货物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服务项目中,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按项目属性判定;无双小要求,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可;需所有货物均为中小企业制造;联合体中各方均为中小的,联合体视为中小
同一采购项目有多种内容的,采购人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其确定的属性认定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
扶持措施
加强采购需求管理:不得以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以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对中小企业差别或歧视待遇
预留采购份额
限额标准以上,200万以下的货物和服务,400万以下的工程,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200万以上的货物和服务,400万以上的工程,适宜中小企业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预算预算总额的30%,其中给小微企业不低于60%(即预留给小微企业的份额不得低于预算总额的18%)
注:超过4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中下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政策延续至2025年底。
执行方式
项目整体或设置专门采购包
联合体,中小企业承担部分需达到一定比例
供应商将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多家中小企业
注:联合体或接受分包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价格评审优惠
适用范围: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非预留部分采购包
货物和服务6%-10%(工程为3%-5%);适用招标投标法采购的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但未采用最低价优先计算价格分的,应在原报价得分基础上增加3%-5%
注:货物和服务的价格扣除已调整为10%—20%,工程项目不变(财库2022-19号)
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专包,小微企业占总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以2%-3%(工程1%-2%)扣除;适用招标投标法采购的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但未采用最低价优先计算价格分的,应在原报价得分基础上增加1%-2%
注:货物和服务项目,扣除比例调整为4%—6%,工程项目不变(财库2022-19号)
扣除(加分)比例对小微企业同等对待不做区分;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确定
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不再执行价格扣除
所供应货物全部应由小微制造,否则不扣除
视同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
司法部认定,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属于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能通过声明函认定。
制服采购,预留预算总额30%以上
省级以上部门组织的考试,试卷印刷原则在符合资质的监狱企业内采购
免费教科书,提出监狱企业印刷比例
残疾人福利单位
同时满足:占职工总数不低于25%,且不少于10人(含);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社保;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提供的是本单位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其他残疾人福利单位制造的货物
声明函
不重复享受政策
中小企业声明函
不得要求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身份证明文件
明显文字性错误,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
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政府采购法)/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投标法)
节能、环保
品目清单管理,不再发布产品清单
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市场监管总局建立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
强制采购:只能是节能产品,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应作为实质性要求,适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标注星号的品目,包括台式(便携式)计算机等
优先采购:包括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产品认证证书做评审因素,适用于品目中非标注星号品目
进口产品政策
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未予以明确的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但不得排斥国货
无线局域网产品政策
无线局域网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已退出市场,尚未进行更新
信息安全产品政策
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已更名为: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进行认证
特殊采购管理
政务信息系统
包括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应采用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
除单一来源方式,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比重30%、采购服务的价格比重10%
验收方案应包括项目所有的功能实现情况、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信息系统共享情况、维保服务等内容
科研设备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子主题
政府采购全流程
1. 预算编制及批准
2. 采购需求确定
3. 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及备案
4. 进口产品采购申请及批准(如有)
5. 确定采购方式
6.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7. 编制及确认采购文件
8. 邀请供应商
9.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如有)
10. 发布采购公告
11. 采购文件提供及获取
12. 提交投标(响应)文件
13. 开标
14. 组建评审委员会
15. 项目评审
16. 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
17. 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18. 签订采购合同
19. 采购合同公示及备案
20. 履行采购合同
21. 履约验收
22. 资金支付
23. 绩效评价
24. 档案整理保管
25. 可能涉及询问、质疑、投诉处理
采购需求的调查与审查
采购需求调查与审查
确定采购需求
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的技术、商务要求
需求调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调查对象不少于3具有代表性的
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
应当进行重点审查
1000万以上的货物、服务;3000万以上的工程
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
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定制开发的信息化项目、进口产品
主管预算单位或采购人认为需要进行需求调查的
例外情形:编制采购需求前1年,相关项目已开展需求调查的;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需求调查的
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项目预算、最高现价、采购活动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采购包划分、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评审规则等
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主要合同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风险控制管理
需求审查
审查内容
一般审查
重点审查
非歧视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产品或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评审因素是否倾向性
竞争性审查: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
采购政策审查:进口产品是否必要、是否落实采购政策
履约风险审查:
审查范围
子主题
进口产品论证
进口产品:经海关报关且产自境外的产品
适用情形
采购项目在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商业条件获取
为在境外使用而采购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实行审核管理,采购开始前应取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
专家论证
原则上采购人自行组织
5人以上单数,必须包含1名法律专家,技术专家应为非采购单位专家
可以不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单一来源采购论证
相关专业人员(无人数要求)对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进行论证
公示论证意见及论证人员姓名、单位、职称
补充论证:公示后异议的,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内组织补充论证
书面推荐供应商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可以采用书面推荐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邀请招标形式:采购人书面推荐,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备选供应商不得少于随机抽取的2倍;评审专家不能书面推荐
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推荐不少于3家,各自出具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的比例不得高于总数的50%。
推荐公示:邀请招标的,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方式的,公告推荐意见
履约验收
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设置多环节验收;服务类项目,可分期考核;工程类,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验收
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
验收方式
采购人与使用人分离的,应当要求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
可以邀请参与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机构及专家参与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大型或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成立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对每一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包括所有客观 、量化指标,涉及主观判断的可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应当出具验收书。
项目评审
评标委员会组建
组建规则
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5人以上单数
例外:7人以上单数:预算金额1000万以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
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3人以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和服务及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5人以上单数
竞争性磋商,3人以上单数
单一来源方式,协商人数由采购组织单位自行确定
评审小组成员来源
评审专家
随机抽取
自行选的:(需主管预算单位同意,不是财政部门)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应当有1名法律类专家
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
采购公开(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
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市场竞争补充的科研项目、需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情况特殊的项目
采购人代表
书面委托,委托的评审专家不能以专家身份参加评审并不领取评审劳务费
成员缺席、回避的处理
补足;无法及时补足的,应立即停止评审,并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
不得代替评审
评审准备
主题注意事项
核实身份,告知回避、评审记录等
提交通讯工具、电子设备,采购组织单位统一报告
推选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
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内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醒目方式标注
谈判(磋商)文件还应明确可以实质变动的内容,包括技术、服务要求和合同草案条款
重点熟悉: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和商务条件、评审方法和标准、签订合同的内容等
采购人需要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要求的,应在正式评审前,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倾向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范围,并存档;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介绍
评审程序
一般评审程序
核心
解决资格性问题:招标方式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负责
解决符合性问题:实质性响应
解决排序问题:最低价评审、综合评标法
通用规则
采购文件的解释:采购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准确或需要说明,可以要求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解释。解释不得改变采购文件原义
如采购人要改变采购文件,应按照修改、澄清程序,在投标截止日期前进行。
非招标采购报价规则
线下报价
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采购,在指定区域填写报价
不得串通报价,发现供应商串通的,应将其响应文件做无效处理
报价资料应签字或加盖公章,密封递交
线上报价
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等候大厅”进行报价并签章后提交
未在响应提交截止时间内提交报价或未按要求报价,视为无效响应
未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退出磋商/谈判
最终报价一旦提交,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
现场复核
时间点:汇总后,出具报告前;采购组织单位2名以上本单位工作人员;在现场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应出具符合报告
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重新评审
评审报告已出具且评审专家已离开现场
现场复核人员补足
没有监督人员在场
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
采购组织单位未提供书面建议
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现场根据政采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直接确定
评审报告签字确认
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未签字又未书面说明的,视为同意
评审报告编写
不同采购方式的评审程序
招标采购评审程序
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
符合性审查:审查实质性要求(一票否决),仅限招标文件明确要求、
比较与评价:最低价评审法和综合评分法;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细化和量化,且与商务要求和采购需求相对应;独立评审;价格分值比重,货物不低于30%(无上限要求)、服务不低于10%(无上限要求),采用固定价和国家统一定价的价格不再作为评审因素;价格分应采用低价优先法(作为基准价)
复核:重点复核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认定无效的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综合评分法中,按照得分高低排序;得分相同,按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得分报价均相同的并列
出具报告:
竞争性谈判评审程序
谈判:应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中可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和合同草案条款;进行实质性变动的,需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实质性变动内容应书面告知所有供应商;在最后报价前,供应商可退出谈判
最后报价:不少于3家
复核:
推荐成交供应商:报价由低到高
询价评审程序
一次性报价
报价由低到高排序
竞争性磋商评审程序
谈判与综合评分法的结合,程序与谈判相同
磋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过程中复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资格符合的应不少于3家,磋商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为2家);四川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及需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可以为2家
比较与评价:价格比重,货物30%—60%、服务10%—30%;项目中有多个采购对象,以占项目资金比重最高的确定项目属性
推荐成交供应商:得分高低排序;得分相同,按最后报价排序;得分和报价相同的,看技术指标优劣;均相同的,并列。
单一来源评审程序
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进行商定;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其项目成本构成和同类项目合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法商定合理价格或保证质量的,应停止商定
特殊情形处理
停止评审: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对供应商差别待遇;属于国家优先、强制采购的,未体现;属于促进中小企业的项目,未体现;评审方法不合法;资格作为评审因素;成交原则不合法
书面说明
共同认定事项争议处理:资格性、符合性、对供应商作无效处理,少数符合多数
相同品牌
非单一产品项目的核心产品确定:由采购人根据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确定;核心产品有多个,只需有一个品牌相同即视为同品牌,不看型号
处理
最低价评审的: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审
综合评审法:按一家计算,得分最高的投标人获得推荐资格
澄清、说明更正规则
澄清说明情形: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前后描述不一致或明显文字错误
禁止:不得超出投标文件响应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实质内容
直接修正规则:价格修正
可以澄清说明的,不得直接做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预防不正常低价规则
低于预算50%或其他有效供应商平均价的40%,提供成本构成说明及证明 材料
修改评审结果、重新评审、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
修改评审结果(评标报告签字前):分值计算错误;超评审标准;客观评审不一致;评分畸高(低)(注:非招标方式还包括资格审查错误)
重新评审(评标报告签字后):原评标委员会进行;改变评标结果的,应书面报告本级财政
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组建不合法、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评审受到非法干预、未按标准评审以及未回避、收受贿赂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违反违规行为认定:恶意串通及视为串通投标
评审结果无效与废标、终止采购活动
评审结果无效:评审委员会组建违法或未依法评审
废标(招标采购):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报价均超预算;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项目取消
终止采购活动(非招标采购)
评审专家管理
专家聘用
专家条件
中级职称且从事相关工作满8年或高级职称;不超过70岁;中国公民;独立身份参加评审;申请前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
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取得博士学位或学历的4年,硕士6年(注:取得高级职称的无工作年限要求)
子主题
选聘、续聘、解聘
选聘:报名—培训—考核测试—市州财政部门初审—财政厅复审—公示—财政厅终审—签订聘用协(聘期3年)—入库发证—参与抽取
公开征集、单位推荐、自我推荐
不予续聘:聘期未参加评审活动,未参加培训或测试不合格,身体原因、不在四川省内居住
解聘:
劳务报酬
支付主体:集采,代理机构;集采意外,采购人支付
时间计算:以实际评审时长作为依据,评审实际发生到签署报告止,用餐休息不计入。
交通费: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
工作纪律及法律责任
专家职责
熟悉采购文件;审查供应商文件并进行评价;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文件解释,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更正;推荐供应商;相关报告起草及签署;报告非法干预行为
专家的义务
遵守评审记录;独立评审;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得的商业秘密;违法行为报告;依法停止评审并报告;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工作纪律
回避: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
上交通讯工具、电子设备
法律责任
未按照文件要求进行独立评审、泄露评审文件(情况),警告+2千至2万罚款;影响评审结果的,罚款2万至5万,禁止参加评审
未回避的,罚款2万至5万,禁止参加评审
收受贿赂(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罚款2万至5万,禁止参加评审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提供虚假材料、未回避、泄露评审文件、未按要求独立评审、拒不配合质疑等、收受贿赂、非法搜集专家信息或与其串通、以专家身份损害政采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