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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第四版)的思维导图,本学科的研究对象广义:诉讼证据制度、行政执法、公证、监察、仲裁等活动中对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狭义:仅指诉讼中证据制度。
编辑于2023-05-08 21:46:31 四川省这是一篇关于政府采购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专家管理,评审实务,政府采购基础知识。内容详实、条理清晰、易于理解,是你不可或缺的学习助手。
这是一篇关于行政复议流程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结案,审理,受理,审查,申请等环节,确保申请人能够明确了解复议的具体步骤和要求。通过流程图,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人都能对复议期限有明确的把握。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的规定,审查期限为60日,这是法律规定的期限。流程图有助于各方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复议程序,提高复议效率。
2023年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整理,政采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主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资金性质:财政性资金; 3.有偿取得; 4.对象:集采目录以内或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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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整理,政采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主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资金性质:财政性资金; 3.有偿取得; 4.对象:集采目录以内或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
证据法学(第四版)
第一章:概述
性质、渊源和立法模式
兼具程序法和公法性质
渊源
宪法
诉讼法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
国际公约
立法模式
单独立法
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如美印澳
制定专门适用某一诉讼的证据法,如英
仅针对诉讼中某一特定问题,如英加
混合立法及(以刑事为例)
分散在通则及相应的诉讼程序中,如法德
集中在某一章节中,如意、澳门
在一审程序中专门章节对证据原则和证据能力予以集中规定,如日韩
在总则部分将证据的定义、种类作为一章专门规定,同时在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程序中就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分别予以规定,如俄
学科定位及研究对象
独立学科
研究对象
广义:诉讼证据制度、行政执法、公证、监察、仲裁等活动中对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狭义:仅指诉讼中证据制度
证据法律规范
三大诉讼法
相关法律中有关证据规定
司法解释
司法实践
诉讼证据法理论
研究方法
理论思辨与实证研究相结合
比较借鉴国外与立足我国实情
纵向比较
横向比较
三种诉讼中证据制度和理论的比较
中外证据制度和理论的比较
与其他学科的交叉
普通思维与法律思维相结合
第二章:历史沿革
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世界主要国家情况
古代
汉谟拉比法典
十二铜表法
日耳曼法
近代
人权宣言
美国《宪法修正案》
欧洲大陆国家
神明裁判
诅誓
水审
火审
决斗
占卜
十字形证明
法定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杜波尔(法)
联合国司法准则:《两权公约》
我国证据法的沿革
古代
特点
神明裁判消失较早
口供主义与刑讯逼供结合
没有形成法定证据制度
儒家思想影响深远
主要制度
五听制度和兼听原则
亲亲相隐
刑讯
勘验
疑罪处理
从赦
从轻
从赎
主要证据种类
证言
被告口供
书证、物证
近代
清末:废除刑讯
民国:具结制度
当代
早在土地革命时期已建立有相关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取法苏联
三大诉讼法的颁布
相关司法制度的确立
第三章:历史发展
国外
欧洲大陆国家
古代,无系统的专门的论述、研究
中世纪后期,开始全面系统研究
近现代,习惯从司法机关角度进行研究
英美国家
吉尔伯特《证据法》,将证据进行划分等级
边沁《司法证据原理》
国内
先秦时期,已形成有关证据的朴素观念
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证据法进入活跃期
第四章:基础理论
认识论
哲学认识论
诉讼认识论
认识主体的特定性
认识手段是证据
认识过程严格法定化
有可能实现主客观相一致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价值论
公正
人权
秩序
效率
第五章:基本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
两层含义
正面: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必须依据证据
反面:无证据,则相关事实不能认定
例外情形:如民诉中的免证情形(自认、既判力等)
程序法定原则
立法层面:国家明确规定和设置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等的相应程序
司法层面:诉讼活动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
具体要求
国家保障和证明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序化和法治化
诉讼活动参与人员严格遵守
对违法程序确立制裁性措施
无罪推定原则
解决证明责任分配问题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第六章:证据概述
统一说:证据由内容和形式共同构成
证据的属性
英美法系
关联性:对待证事实的认定有不同程度的肯定或否定作用
可采性:允许其被呈现在法庭之上
排除规则
法官的自由裁量
大陆法系
证据能力:证据的适格性
证明力:有无证明作用和作用如何
我国的证据属性
真实性
关联性
合法性
证据的意义
诉讼活动的基本条件
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手段
法治宣传的教材
第七章:证据种类
物证
以外部特征、存在状态、物质属性等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客观性较强
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或记载内容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文件或物品
证人证言
受主观因素影响,容易含有虚假成分
资格条件
感知案件事实
具有辨别是非能力
具有正确表达的能力
证人出庭作证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拒绝出庭作证的惩戒
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
特殊案件中,为其近亲属提供保护
不公开个人信息
不暴露外貌、声音等
禁止特定人员与其接触
对其住所、人身采取保护措施
经济补偿
作证义务的豁免情形
负有保密义务人员,未经其监督机关同意前
可能因作证而自陷入罪
近亲属?
特殊职业群体:如医生、律师等
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
被害人陈述
其虚假可能性较大,如:黑龙江张金波“强奸”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存在虚假成分
不稳定
当事人陈述(民事)
效力问题
自认,对方免证
作为定案依据
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自认
参见《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自认的效力
对自认方的效力:禁反言
对对方的效力:免除证明责任
对法院的效力:作为案件事实认定依据
自认的撤回
辩论终结前,须经对方同意
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形下作出
鉴定意见
意见性证据
鉴定人负责制度
出庭作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主体和对象具有特殊性
子主题
现场笔录(行政)
制作主体为行政机关
内容体现为即时记载行政活动
类型
行政执法检查
对相对人违法事实进行调查
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
对现场处理情况的记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其收集和审查判断都依赖科学技术
第八章:证据的分类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
与待证事实关联性较为明显
与人的生理因素密切相关
容易出现失实
实物证据
客观性较强
与认识能力相关
需要一定的保存条件
排除规则不同
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直接排除
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允许补强说明,如若不能才排除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其来源不明,不得使用
尽可能使用距离原始证据最近的
仅有传来证据,应审慎认定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运用规则
有罪证据需要达到“确实充分”条件
无罪证据,只需有一个成立,即可宣告被告人无罪,无数量要求,无需形成证据链
具有相对性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证据特点
直接证据
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多为言词证据
数量较少,收集困难
间接证据
具有依赖性
证明过程复杂,需要一个判断、推理过程
单个间接证据证明力的或然性
反映的事实具有片段性
间接证据的运用
证据能力
审查的严格
与待证事实的关联
证明力
需要足够数量,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各间接证据间的协调
形成的证明体系结论尽量唯一
本证与反证
与举证责任密切相关
反证与反驳
反证:针对负有举证责任一方的事实提出
反驳:针对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提出的证据存在瑕疵而进行抗辩
证明标准
本证要求达到盖然性高度
反证使法官形成内心怀疑即可
第十六章:推定于司法认知
第十五章:民事、行政诉讼证明过程
第十四章:刑事诉讼证明过程
刑事证据的收集
实施主体
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
法院
当事人
律师
收集方法
讯问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讯问地点、时间
讯问主体
讯问程序
对特殊人群的讯问
笔录制作
禁止性规定
询问
搜查、查封、扣押
鉴定
侦查实验
辨认
对人的辨认
对照片的辨认
特殊收集方式
诱惑侦查
机会引诱
犯意引诱
虽有轻罪犯意,但引诱犯重罪,如毒品数量引诱
技术侦查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由公安机关和国安实施
心理测试
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证据的保全
我国暂无相关规定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物证、书证的审查
来源是否明确
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符合保管条件
与案件关联程度
是否全面收集
证人证言的审查
证人感知的来源
从证人自然状况角度审查
感知事实的自然条件
感知事实的心理状态
证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文化程度等
提供证言与事发时间的距离长短
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
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合法
与其他证言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被害人陈述的审查
与被告人关系
被害人的一贯作风、品信及陈述时的心理状况
陈述的来源及形成过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讯问时间、地点、讯问人员等
讯问的笔录的制作是否规范
对特殊对象的讯问
有无刑讯逼供等
辩解是否符合常理
与其他证据关系
鉴定意见的审查
鉴定资质
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检材的收集、提取、保存、运输、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等是否规范
鉴定意见书的形式审查
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鉴定意见是否告知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鉴定一案排除使用情形
无鉴定资质或超范围鉴定
鉴定人无资质、无相关知识、未回避
鉴定启动程序、操作程序、鉴定方法错误
检材与送检样本不一致
检材来源不明或被污染
违反鉴定技术性标准
鉴定人未签字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的审查
制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现场或检查对象有无被破坏
笔录内容是否客观、全面、准确
作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操作流程是否符合规定
视听资料的审查
来源,制作过程
制作人、持有人身份
是否为原件,有无备份
有无剪辑等
必要时,可鉴定
电子证据的审查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案证据的综合判断
主观确信与客观真实相统一
证据数量与质量相结合
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
第十三章: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设定因素
诉讼性质
证明对象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立案
有犯罪事实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
逮捕
侦查终结、提起诉讼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有罪判决
英美:排除合理怀疑
大陆法系:排除疑问的内心确认
我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重要补充
疑案的处理
法律上的疑案:有利于被告人 的认定
事实上的疑案:疑罪从无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英美法:盖然性占优
大量法系:高度盖然性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第十二章:证明责任
源于古罗马法
双重证明责任理论
提供证据责任
说服责任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
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
特殊罪名,被告负有举证义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国家涉密文件物品
证明职责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
关于证明责任分配学说
待证事实分类说
消极事实说:主张积极事实的,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不负有证明责任
内界事实说:主张外界事实(可以为人的器官所感知的事实)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主张内界事实(人的内心状态)不承担证明责任
法规分类说:着眼于事实与实体法的关系
危险领域说
盖然性说
损害归属说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
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合同案件、劳动争议案件
法官的自由裁量分配
证明责任的倒置
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发的专利侵权诉讼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
建筑物或其上的搁置物等倒塌、脱落致人损害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
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
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诉讼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
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举证
原告的举证
子主题
第十一章: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的特征
对正确处理案件有意义的事实
常委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
需要用证明加以证明的事实
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紧密相关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实体法事实
犯罪事件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情况
程序法事实
民事诉讼证明对象
民事诉讼证明对象条件
需是存在争议的事实
对法官正确处理案件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不属于免证事实范围
实体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
域外法律
证明对象的具体化
当事人的主张
法官的释明
免证事实
参见《民诉解释》第93条,允许反驳或推翻
行政诉讼证明对象
作为类案件
行政主体的合法性
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
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不作为类案件
被诉行政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定职权
是否存在应当履职未履职情形
履行给付类案件
原告具备行政机关应履行给付的条件
行政赔偿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职务侵害
具有因果关系
行政协议案件
协议内容
未按约履行
行政诉讼程序事实
第十章:证明概述
诉讼证明的特点
主体的特定
证明对象特定
具有法定刑
证明的构成
证明主体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三大诉讼中,刑事高于行政,民事次之
证明手段和方法
证明过程
证据的收集
证据的审查
证据的判断
证明的分类
按诉讼行政
刑事诉讼证明
行政诉讼证明
民事诉讼证明
按证明高度
狭义证明:完全确信
释明、疏明:可能性程度
是否必须使用法定的证据
严格证明
自由心证
第九章:证据规则
关联性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主动排除
申请排除
证明标准
法院”确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
检察机关“不能排除”非法取证情形
传闻证据规则
判断标准
陈述来源,出庭作证的证人是否为亲身感知所陈述事实的人
陈述对象,该项陈述证据的目的是否为了证明所述内容的真实性
最佳证据规则
适用范围仅限于书证
意见证据规则
源于证人亲身感知对的事实而做的意见、推理或结论
例外
专家证人
一般生活经验判断
口供补强规则
不能以共犯的口供作为补强证据
证据法学(第四版)
第一章:概述
性质、渊源和立法模式
兼具程序法和公法性质
渊源
宪法
诉讼法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
国际公约
立法模式
单独立法
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如美印澳
制定专门适用某一诉讼的证据法,如英
仅针对诉讼中某一特定问题,如英加
混合立法及(以刑事为例)
分散在通则及相应的诉讼程序中,如法德
集中在某一章节中,如意、澳门
在一审程序中专门章节对证据原则和证据能力予以集中规定,如日韩
在总则部分将证据的定义、种类作为一章专门规定,同时在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程序中就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分别予以规定,如俄
学科定位及研究对象
独立学科
研究对象
广义:诉讼证据制度、行政执法、公证、监察、仲裁等活动中对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狭义:仅指诉讼中证据制度
证据法律规范
三大诉讼法
相关法律中有关证据规定
司法解释
司法实践
诉讼证据法理论
研究方法
理论思辨与实证研究相结合
比较借鉴国外与立足我国实情
纵向比较
横向比较
三种诉讼中证据制度和理论的比较
中外证据制度和理论的比较
与其他学科的交叉
普通思维与法律思维相结合
第二章:历史沿革
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世界主要国家情况
古代
汉谟拉比法典
十二铜表法
日耳曼法
近代
人权宣言
美国《宪法修正案》
欧洲大陆国家
神明裁判
诅誓
水审
火审
决斗
占卜
十字形证明
法定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杜波尔(法)
联合国司法准则:《两权公约》
我国证据法的沿革
古代
特点
神明裁判消失较早
口供主义与刑讯逼供结合
没有形成法定证据制度
儒家思想影响深远
主要制度
五听制度和兼听原则
亲亲相隐
刑讯
勘验
疑罪处理
从赦
从轻
从赎
主要证据种类
证言
被告口供
书证、物证
近代
清末:废除刑讯
民国:具结制度
当代
早在土地革命时期已建立有相关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取法苏联
三大诉讼法的颁布
相关司法制度的确立
第三章:历史发展
国外
欧洲大陆国家
古代,无系统的专门的论述、研究
中世纪后期,开始全面系统研究
近现代,习惯从司法机关角度进行研究
英美国家
吉尔伯特《证据法》,将证据进行划分等级
边沁《司法证据原理》
国内
先秦时期,已形成有关证据的朴素观念
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证据法进入活跃期
第四章:基础理论
认识论
哲学认识论
诉讼认识论
认识主体的特定性
认识手段是证据
认识过程严格法定化
有可能实现主客观相一致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价值论
公正
人权
秩序
效率
第五章:基本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
两层含义
正面: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必须依据证据
反面:无证据,则相关事实不能认定
例外情形:如民诉中的免证情形(自认、既判力等)
程序法定原则
立法层面:国家明确规定和设置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等的相应程序
司法层面:诉讼活动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
具体要求
国家保障和证明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序化和法治化
诉讼活动参与人员严格遵守
对违法程序确立制裁性措施
无罪推定原则
解决证明责任分配问题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第六章:证据概述
统一说:证据由内容和形式共同构成
证据的属性
英美法系
关联性:对待证事实的认定有不同程度的肯定或否定作用
可采性:允许其被呈现在法庭之上
排除规则
法官的自由裁量
大陆法系
证据能力:证据的适格性
证明力:有无证明作用和作用如何
我国的证据属性
真实性
关联性
合法性
证据的意义
诉讼活动的基本条件
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手段
法治宣传的教材
第七章:证据种类
物证
以外部特征、存在状态、物质属性等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客观性较强
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或记载内容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文件或物品
证人证言
受主观因素影响,容易含有虚假成分
资格条件
感知案件事实
具有辨别是非能力
具有正确表达的能力
证人出庭作证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拒绝出庭作证的惩戒
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
特殊案件中,为其近亲属提供保护
不公开个人信息
不暴露外貌、声音等
禁止特定人员与其接触
对其住所、人身采取保护措施
经济补偿
作证义务的豁免情形
负有保密义务人员,未经其监督机关同意前
可能因作证而自陷入罪
近亲属?
特殊职业群体:如医生、律师等
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
被害人陈述
其虚假可能性较大,如:黑龙江张金波“强奸”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存在虚假成分
不稳定
当事人陈述(民事)
效力问题
自认,对方免证
作为定案依据
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自认
参见《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自认的效力
对自认方的效力:禁反言
对对方的效力:免除证明责任
对法院的效力:作为案件事实认定依据
自认的撤回
辩论终结前,须经对方同意
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形下作出
鉴定意见
意见性证据
鉴定人负责制度
出庭作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主体和对象具有特殊性
子主题
现场笔录(行政)
制作主体为行政机关
内容体现为即时记载行政活动
类型
行政执法检查
对相对人违法事实进行调查
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
对现场处理情况的记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其收集和审查判断都依赖科学技术
第八章:证据的分类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
与待证事实关联性较为明显
与人的生理因素密切相关
容易出现失实
实物证据
客观性较强
与认识能力相关
需要一定的保存条件
排除规则不同
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直接排除
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允许补强说明,如若不能才排除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其来源不明,不得使用
尽可能使用距离原始证据最近的
仅有传来证据,应审慎认定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运用规则
有罪证据需要达到“确实充分”条件
无罪证据,只需有一个成立,即可宣告被告人无罪,无数量要求,无需形成证据链
具有相对性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证据特点
直接证据
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多为言词证据
数量较少,收集困难
间接证据
具有依赖性
证明过程复杂,需要一个判断、推理过程
单个间接证据证明力的或然性
反映的事实具有片段性
间接证据的运用
证据能力
审查的严格
与待证事实的关联
证明力
需要足够数量,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各间接证据间的协调
形成的证明体系结论尽量唯一
本证与反证
与举证责任密切相关
反证与反驳
反证:针对负有举证责任一方的事实提出
反驳:针对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提出的证据存在瑕疵而进行抗辩
证明标准
本证要求达到盖然性高度
反证使法官形成内心怀疑即可
第十六章:推定于司法认知
第十五章:民事、行政诉讼证明过程
第十四章:刑事诉讼证明过程
刑事证据的收集
实施主体
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
法院
当事人
律师
收集方法
讯问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讯问地点、时间
讯问主体
讯问程序
对特殊人群的讯问
笔录制作
禁止性规定
询问
搜查、查封、扣押
鉴定
侦查实验
辨认
对人的辨认
对照片的辨认
特殊收集方式
诱惑侦查
机会引诱
犯意引诱
虽有轻罪犯意,但引诱犯重罪,如毒品数量引诱
技术侦查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由公安机关和国安实施
心理测试
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证据的保全
我国暂无相关规定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物证、书证的审查
来源是否明确
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符合保管条件
与案件关联程度
是否全面收集
证人证言的审查
证人感知的来源
从证人自然状况角度审查
感知事实的自然条件
感知事实的心理状态
证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文化程度等
提供证言与事发时间的距离长短
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
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合法
与其他证言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被害人陈述的审查
与被告人关系
被害人的一贯作风、品信及陈述时的心理状况
陈述的来源及形成过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讯问时间、地点、讯问人员等
讯问的笔录的制作是否规范
对特殊对象的讯问
有无刑讯逼供等
辩解是否符合常理
与其他证据关系
鉴定意见的审查
鉴定资质
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检材的收集、提取、保存、运输、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等是否规范
鉴定意见书的形式审查
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鉴定意见是否告知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鉴定一案排除使用情形
无鉴定资质或超范围鉴定
鉴定人无资质、无相关知识、未回避
鉴定启动程序、操作程序、鉴定方法错误
检材与送检样本不一致
检材来源不明或被污染
违反鉴定技术性标准
鉴定人未签字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的审查
制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现场或检查对象有无被破坏
笔录内容是否客观、全面、准确
作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操作流程是否符合规定
视听资料的审查
来源,制作过程
制作人、持有人身份
是否为原件,有无备份
有无剪辑等
必要时,可鉴定
电子证据的审查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案证据的综合判断
主观确信与客观真实相统一
证据数量与质量相结合
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
第十三章: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设定因素
诉讼性质
证明对象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立案
有犯罪事实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
逮捕
侦查终结、提起诉讼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有罪判决
英美:排除合理怀疑
大陆法系:排除疑问的内心确认
我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重要补充
疑案的处理
法律上的疑案:有利于被告人 的认定
事实上的疑案:疑罪从无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英美法:盖然性占优
大量法系:高度盖然性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第十二章:证明责任
源于古罗马法
双重证明责任理论
提供证据责任
说服责任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
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
特殊罪名,被告负有举证义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国家涉密文件物品
证明职责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
关于证明责任分配学说
待证事实分类说
消极事实说:主张积极事实的,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不负有证明责任
内界事实说:主张外界事实(可以为人的器官所感知的事实)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主张内界事实(人的内心状态)不承担证明责任
法规分类说:着眼于事实与实体法的关系
危险领域说
盖然性说
损害归属说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
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合同案件、劳动争议案件
法官的自由裁量分配
证明责任的倒置
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发的专利侵权诉讼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
建筑物或其上的搁置物等倒塌、脱落致人损害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
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
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诉讼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
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举证
原告的举证
子主题
第十一章: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的特征
对正确处理案件有意义的事实
常委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
需要用证明加以证明的事实
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紧密相关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实体法事实
犯罪事件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情况
程序法事实
民事诉讼证明对象
民事诉讼证明对象条件
需是存在争议的事实
对法官正确处理案件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不属于免证事实范围
实体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
域外法律
证明对象的具体化
当事人的主张
法官的释明
免证事实
参见《民诉解释》第93条,允许反驳或推翻
行政诉讼证明对象
作为类案件
行政主体的合法性
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
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不作为类案件
被诉行政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定职权
是否存在应当履职未履职情形
履行给付类案件
原告具备行政机关应履行给付的条件
行政赔偿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职务侵害
具有因果关系
行政协议案件
协议内容
未按约履行
行政诉讼程序事实
第十章:证明概述
诉讼证明的特点
主体的特定
证明对象特定
具有法定刑
证明的构成
证明主体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三大诉讼中,刑事高于行政,民事次之
证明手段和方法
证明过程
证据的收集
证据的审查
证据的判断
证明的分类
按诉讼行政
刑事诉讼证明
行政诉讼证明
民事诉讼证明
按证明高度
狭义证明:完全确信
释明、疏明:可能性程度
是否必须使用法定的证据
严格证明
自由心证
第九章:证据规则
关联性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主动排除
申请排除
证明标准
法院”确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
检察机关“不能排除”非法取证情形
传闻证据规则
判断标准
陈述来源,出庭作证的证人是否为亲身感知所陈述事实的人
陈述对象,该项陈述证据的目的是否为了证明所述内容的真实性
最佳证据规则
适用范围仅限于书证
意见证据规则
源于证人亲身感知对的事实而做的意见、推理或结论
例外
专家证人
一般生活经验判断
口供补强规则
不能以共犯的口供作为补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