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章 教育法律法规(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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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5-02-18 19:48:56第三章 教育法律法规(单选)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的地位、教育与国家利益、汉语语言文字、管理体制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第八条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二条
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可实施双语教学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章 教育的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办学原则
财政性消费、捐赠资产——不得营利
第二十七条 办学条件
有钱有地有人有章程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权利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对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第三十一条 管理体制
担任校长条件:国籍、定居、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教师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法人资格
【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工作者
第三十五条 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员工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四条 教育经费
教育经费来源: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为辅
第五十七条 专项资金
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八条 教育费附加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有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九条 校办产业
国家鼓励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前提不能影响正常教育教学;自负盈亏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教育经费
不挪拨经费
挪用克扣经费
第七十二条 教学秩序
第七十四条 违法收费
政府向学校违法收费
第七十五条 违法办学
第七十六条 违法招生
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1-3年
第七十七条 招生及入学舞弊
招生人员
盗用者
停止参加相关考试2-5年
串通者
停止参加相关考试1-3年
组织者
被害者
第七十八条 违法收费
学校向学生违法收费
第七十九条 考生作弊
停止参加相关考试1-3年
第八十条 组织舞弊
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第二部 《中国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制度概说
第九条 法律责任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入学年龄·
年满6周岁的儿童;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延迟到7岁
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免试入学
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十三条 保障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特殊招用
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保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七条 寄宿制学校
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特殊教育
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第二十条 专门学校
为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 均衡发展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二十四条 安全制度
第二十五条 违法获利
学校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领导制度
第二十七条 批评教育
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第四章 教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非法获利的法律责任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应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法律责任
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职责
第三章 资格任用
第十条 教师资格制度
第十四条 资格限制
第十五条 鼓励从教
教师资格条例(拓展延伸)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考核效用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工资
第二十七条 教师补贴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办学
第七章 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老师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申诉
固体乳
对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对教育局——向政府提出申诉
第四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概念解释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六条 家庭监护职责(应当履行)
保障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 监护人的禁止行为(不得实施)
虐待、遗弃、非法送养、家庭暴力
放任、教唆违法犯罪
失学、辍学
订立婚约
第二十一条 看护责任
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不得使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
第二十二条 留守儿童委托照护制度
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第二十三条 委托照护情况告知
父母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
第三章 学校保护
合理安排学习时间
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四十九条 舆论保护及监督
第五十三条 商业广告限制
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第五十七条 住宿经营者保护
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八条 活动场所限制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九条 禁止烟酒彩票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等场所吸烟、饮酒
第六十条 禁止提供、销售刀具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刀具
第六十一条 用工要求
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六十二条 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单位应当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不得录用
及时解聘
第六十三条 隐私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开拆、查阅
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七十二条 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处理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
第七十四条 网络产品限制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
第七十五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行为规范
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行为规范
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账号注册服务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二条 临时监护情形
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
未成年人身份不明
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
监护人下落不明
监护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职
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第九十三条 临时监护方式与监护评估
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方式
亲属抚养、家庭寄养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
第九十四条 长期监护情形
民政部门-长期监护情形
监护人查找不到
监护人死亡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监护人被撤销资格
第九十五条 收养评估
民政部门-监护终止
收养关系成立
新增内容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零一条 专门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对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监护资格变更
人民法院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一百一十条 案件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九条 学校责任
不达标
场地、设施、设备
入口食品
有漏洞
安全管理有隐患
组织活动未进行安全教育或采取必要措施
教职员工有不适宜疾病
违反规定
劳动、活动强度过大
体罚学生、违反师德、违规操作
不作为
特异体质未注意
意外救助不及时
危险行为未纠正
擅自离校未告知
第十条 学生或监护人责任
明知违规还去做
已经纠正拒不听
特异体质未告知
监护职责未履行
第十一条 第三方责任
经营者自身过错
第十二条 学校无法律责任情形
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
突发、偶发侵害
学生自杀、自伤
有风险的体育竞赛活动
学生有特异体质,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的
第十三条 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上学、放学、返校、离校
自行外出、擅自离校
放学后、节假日、假期
第十四条 致害人责任
教师个人行为·自己担责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调解原则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一条 诉讼条件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六条 赔偿范围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追偿
教师故意——可以追偿
第二十八条 监护人赔偿
未成年学生负有责任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无理取闹人员处理
在事故中无理取闹
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六部 《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颁布
序言
第一部分 每一个儿童的人权都需要被重视和保护
第一条 年龄限定
第二条 无歧视原则
第三条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第六条 尊重儿童权利与尊严原则
第七条 获得姓名权、受照料权
第九条 不与父母相分离
第十二条 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监护人首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残疾儿童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最高健康标准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受教育权
第二十九条 休息权、参加文化生活权
儿童权利公约
四大原则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儿童的必须以儿童权利为重
尊重儿童权利与尊严原则
尊重儿童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无歧视原则
不管儿童的社会文化背景、出身高低、贫富、男女、正常儿童或残疾儿童,都应该得到平等对待,不受歧视和忽视
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
任何事情只要涉及儿童,应当听取儿童的意见
四大权利
生存权利
儿童有权利接受可达到最高标准的医疗服务
保护权利
防止儿童受到歧视、虐待及疏忽照顾
发展权利
每位儿童都有权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以此培育儿童的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及社交发展
参与权利
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并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
第二部分 政府的任务
第三部分 签署批准过程及公约保管人
第七部 《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幼儿园的地位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
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
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四条 学龄学制
第七条 教学体质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九条 设置条件
第十条 入园体检
第十一条 班级规模
第三章 幼儿园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施设备安全
幼儿园的园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
入园的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人的成年人接送
第四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八条 作息制度
正餐间隔时间为3.5-4小时
幼儿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2小时
每日户外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
第十九条 体检制度
第二十条 卫生疾病预防
第二十一条 合理膳食
第二十二条 卫生制度
第二十三条 体育活动
第五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工作原则
第二十六条 一日生活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当动静交替
第二十七条 日常生活组织
第三十一条 品德教育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当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
第三十三条 幼小衔接
第六章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备
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素质
第四十条 园长资格
第四十一条 幼儿教师资格
第八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六条 经费筹措
第四十七条 收费规定
第五十二条 家园配合
第五十三条 与家长联系制度
第五十四条 家长委员会
第九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十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园长负责制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五十九条 教研制度
第八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国家根本大法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国家性质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第二条 人大制度
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 民主集中制
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治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规律的特权
第六条 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第七条 国有经济
第二十九条 武装力量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十四条 政治权利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 政治自由
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 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 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条 人格尊严
第三十九条 住宅权
第四十条 通信权
第四十一条 监督权
批评建议权
申诉、控告或检举权
获得国家赔偿
第四十二条 劳动权
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休息权
第四十五条 物质帮助权
第四十六条 受教育权
第五十五条 服兵役权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五十七条 全人大性质
第六十条 全人大***
第六十一条 召开时间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性质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工作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检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最高检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院性质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判机关关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检察院性质
第一百三十七条 检察机关关系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权利
教育教学权
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最基本职业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不能被剥夺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术交流权
有前提,首先要履行好教学工作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评价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不能点评私人日记
可以点评作文
报酬待遇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民主管理权
对学校
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
进修培训权
参加进修和培训
不能被剥夺
教师的义务
遵纪守法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爱护尊重学生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提高业务水平
幼儿权利保护
幼儿的公民权
人身权
生命健康权
禁止伤害身体
姓名权
禁止冒名顶替,让幼儿自尊心受辱的外号
肖像权
非法营利、恶意丑化
表情包不算
名誉权
造谣,社会评价降低
荣誉权
贡献获得荣誉称号
隐私权
拆看日记信件;公布个人信息;不当使用监控设备
不想他人知道;与他人无关
人身自由权
非法拘禁;搜身;逮捕
搜身主要是侵犯人身自由权,侵犯隐私权是次要的
人格尊严权
对学生谩骂、提法、变相体罚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财产权
财产所有权
常表现为:罚款、没收物品、毁损物品等、删游戏装备
继承权
受赠权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稿费
幼儿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权
让幼儿站走廊不让上课;幼儿有权使用教学设施
获得经济资助权
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获得学业证书权
申诉起诉权
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不得开除
涉及未成年人案件
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
不得披露可能识别出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
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
询问时,通知相应的合适成年人到场
决定
公办类学校有政府决定
民办类学校由举办者决定
管理体制
走读制
寄宿制
混合制
如何分清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看被处理人和处理人是否上下级关系、同属一个系统
学校罚老师
行政处分
体制内
警察罚老师
行政处罚
体制外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赔钱,赔礼道歉
侵占校舍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
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
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
记过、警告、降职
行政处罚
拘留、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
中心主题
主题
主题
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