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国签署《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女性生活的实质性影
这是一篇关于中国签署《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女性生活的实质性影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政治参与和决策权,健康与生育权利,婚姻与家庭权利,教育与职业发展,关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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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签署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女性生活的实质性影响
关于公约
联合国在1979年通过的国际公约,简称CEDAW,旨在全面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距2025年,46年)
中国1980年签署,1981年批准公约,成为缔约国(距2025,44年)
宪法,1954年首次颁布,现行宪法为1982年版本,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为其他法律提供了基础保障
教育与职业发展
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教育权利
1898年,中国第一所女子学校“经正女学”在上海成立
1920年北京大学首次招收女生,标志女性高等教育的开端
1986年,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所有儿童(包括女童)接受基础教育。 2010年:中国女性在高等教育中的比例超过男性,成为高等教育的主要群体。
女性在STEM(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的参与度有所增加,但仍低于男性,需要进一步推动。
消除职场性别歧视,促进女性职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2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13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46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通过,2005年8月28日修订
第22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23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24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25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7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28条: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婚姻与家庭权利
女性在婚姻和家庭中平等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保障女性的婚姻自由和离婚权利,禁止包办婚姻和家庭暴力
保障女性在婚姻中的财产权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权和经济补偿
健康与生育权利
女性生殖健康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保障女性获得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包括避孕、堕胎和孕产妇保健
打击性别暴力(家庭暴力、性骚扰和性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加强对性别暴力的法律制裁和社会支持
政治参与和决策权
女性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平等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保障女性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比例逐渐增加
女性在决策层中的代表性
中国通过配额制和政策支持,推动女性在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中的决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