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关于出版专业基础(中级)2020版 第七章 第一、二节 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和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的思维导图。该思维导图比较系统全面地总结了关于这一章节的知识点。
编辑于2021-08-17 15:44:13第七章
第一节 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
一、著作权
概念
也称“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
人身权利
精神权利
财产权利
经济权利
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指作品的传播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权利的范围
人身权
是与著作权人的人身不可分割、不直接涉及财产的权利
财产权
是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著作权法保护的主要就是这两类权利
特征
无形性
相对于有形财产权而言,著作权客体的存在,不以其在有形载体上的固定为要件
另一方面,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也不以实际占有有形物为要件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的所有人享有。”(反之亦然)
专有性
垄断性或排他性
著作权人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
时间性
财产权、发表权有时间限制
保护期时限
地域性
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
无 专 时 地
二、著作权法
定义
确认作者对其创作的
文学
艺术
科学
作品
享有著作权并提供保护,调整因
创作
传播
使用
作品
而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一)立法目的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我国著作权法与国际著作权保护
《伯尔尼公约》的
国民待遇
自动保护
独立性保护
等原则,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都有体现
(三)国际著作权条约
1. 《伯尔尼公约》
签订于1886年,经过五次修订,最近的是1971年巴黎文本
我国于1992年加入
国民待遇原则
成员国作者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享有该国授予本国国民的保护和该公约所授予的特别权利
自动保护原则
在对其他成员国国民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时,不应要求履行任何手续
独立保护原则
在实施国民待遇原则时,不依赖于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
最低保护原则
对保护作者权利的程度规定了下限标准
四个基本原则
2. 《世界版权公约》
签订于1952年,1971年修订
我国于1992年加入。保护水平相对较低,比如保护期短等
25年
另外规定了非自动保护原则:
作为著作权保护的条件,要求作者履行一定手续,
如备案、注册、通告、公证、付款或者在国内制作出版
著作权说明标记
©
在复制件上标明著作权人姓名、首次出版年份且标明的方式和位置足以引起注意
3.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即“TRIPS”,关贸总协定1994年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确认
我国2001年加入
该协议规定,著作权保护延及表达,不延及思想、工艺(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
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方式,不保护思想本身
4. 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两者2002年生效。我国2007年3月加入
5.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简称《录音制品公约》或《唱片公约》
1971年在日内瓦签订,又称《日内瓦公约》
我国于1993年加入
6. 《视听表演北京公约》
2012年6月26日在北京缔结,2020年4月28日生效
我国2014年7月加入
这是在新中国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国际条约
也是历史上第一个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多边国际条约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著作权的主体
作者
国家成为著作权主体有五种情况
作者生前将作品原件及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赠送给国家
作者以遗嘱的方式表示愿在其死亡后将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赠送给国家
作者死后既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
强调财产权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或终止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作品著作权归国家享有
由国家主持创作或者投资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国家
原始主题
法人作品
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部门 (国家版权局)管理
著作权主体分类
原始著作权主体:作者
自然人(公民)作者
只有实际从事了创造性智力劳动并获得了成果的自然人,才能够成为作者
那些为创作作品仅仅提供或搜集资料的人,
仅仅提供物质条件或做了组织工作及其他辅助工作的人,
甚至是提供了某些想法和建议的人,
只要没有实际参与作品创作 都不是作者
视为作者的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法人作品: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其意志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作品
作者身份的确定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是作者
如有证据证明作品上的署名者仅是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署名权的, 并不是实际的著作权人, 那么与该作品相关的著作权权利就只能由实际上的著作权人行使
继受著作权主体
是指通过
继承
接受遗赠
接受转让
等方式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依法取得著作权的自然人或组织。
包括:
著作权继承者和受遗赠者
著作权转让中的受让人
国家也可成为继受著作权主体
继承主体继承财产权,保护人身权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可由继受主体行使发表权
二、著作权的客体
作品
(一)作品的特征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的智力创作成果
作品必须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使人们能够感知
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
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
作品的最核心要素
文学艺术性 可感知性 可复制性 独创性
(二)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予以保护的原则
基于该作品的作者身份和出版地等条件
国籍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包含自动保护原则
互惠原则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 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 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国际条约
双边协议
地域原则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二条第四款规定: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 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 同时出版(30日内)的,受本法保护
(三)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作品种类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除了
作者身份
出版地
以外,还要考虑作品的属性
它采取概括与非穷尽列举相结合的方法,规定了九大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文字作品
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除文字以外,在著作权意义上,以数字、记号等类似文字的各种符号表现的作品,也都统称为文字作品。如logo
根据相关国际条约,计算机软件也是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即兴赋诗:口占一绝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指话剧、歌剧、地方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曲艺: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
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建筑
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悉尼歌剧院”“鸟巢”
5、摄影作品
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类电影作品
7、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
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的地图、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示意图等作品
模型
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8、计算机软件
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
9、其他作品
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几种客体
1. 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还包括官方正式译文
原因
需要广泛使用和传播
2. 时事新闻: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愿意:
对客观事实的反映或记录。需说明出处
通讯、报道、综述、特写等受著作权法保护
3.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通用数表
对数表、三角函数
通用表格
一般的财务表格、课程表、时刻表
原因
这些客体的表达方式或具有唯一性、或已经进入公有领域
(四)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监管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法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删除原著作权法中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