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编 合同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编 合同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通则,各种合同,第二十三章 准合同。本图知识梳理清楚,非常实用,值得收藏。
编辑于2025-03-16 23:45:46这是一篇关于第五章 坚持以政治安全为根本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节坚持以政治安全为根本的科学内涵,第二节新时代政治安全面临的风险挑战,第三节新时代维护政治安全的途径和方法。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章 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节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科学内涵,第二节新时代人民安全面临的风险挑战,第三节新时代维护人民安全的途径和方法。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章在党的领导下走好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节 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第二节 坚持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第三节 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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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合同
通则
第十二章 债与合同概述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的概念
债指的是特定人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的特征
1.债为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债为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3.债的内容包括债权与债务两个方面
二、债的发生与分类
债的发生
意定
合同
法定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缔约过失之责
债的分类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2.金钱之债与非金钱之债
三、债的相对性
原则上,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1.广义的合同
指“双方法律行为”
2.狭义的合同
仅指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合同
二、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民法典》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类型
无名合同,指的是未被法律专门规定的合同类型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双方均对待地负有给付义务
单务合同,例:赠与、借用、无偿保管合同
(三)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诚合同:因承诺而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在合意之外,还需标的物的交付作为特别成立要件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在合同形式方面,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
(五)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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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六)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
预约合同,是以未来订立本约为内容的合同。预约合同本质上还是一个合同。
《民法典》495条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的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但一般不适用强制履行。
第十三章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合同的订立
不成立
可能有缔约过失责任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成立
不生效
无效、被撤销、未获追认
可能有缔约过失责任
生效
产生合同债务
有不履行的理由
履行抗辩权等
不发生违约责任
没有不履行的理由
履行(清偿等)
债 消灭(债权实现)
不履行、不适当履行
根本违约
解除合同
恢复原状、违约损害赔偿
一般违约
不能强制履行
赔偿损失、违约金
能强制履行
请求实际履行
一、合同订立的方式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识别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四、承诺
(一)承诺的要件
1.主体要求:合同相对人
2.内容要求: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
3.时间要求
(二)承诺的迟到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1.因迟发导致迟到
为新要约
2.未迟发而迟到的特殊规则
承诺有效
承诺超期到达,要约人必须及时反馈,未反馈,视为接受
五、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则
(一)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条件:使用人的提示义务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没有尽到提示义务的,视为没有这个条款
(二)格式条款的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霸王条款,不公平交易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六、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形,责任人并非违反合同义务,而是在缔约阶段未尽法律要求的义务。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而非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概述
一、履行地点、履行期限、旅行费用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一、选择之债(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五条 【选择之债】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形成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卖方仍然有选择权)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债务人【卖方】享有选择权
二、多数人之债(的履行)
(一)按份之债
第五百一十七条 【按份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二)连带之债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1.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
2.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追偿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内部也连带】
3.绝对效力事项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例:乙丙丁对甲有30万连带债务,甲免除丁的债务,那么乙丙就只承担20万的债务份额了。
三、提前履行
四、部分履行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一、几中抗辩权适用的前提:双务合同
对待给付义务
《九民纪要》:退货与退钱,构成对待给付
同时履行抗辩权
没有先后顺序,任何一方均可主张
顺序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方对抗先履行方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方对抗后履行方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三、顺序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又称:先履行抗辩权
四、不安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不安的理由
情势变更
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编解释】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但是,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对方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当事人重新协商的情况以及因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在判项中明确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时间。 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第十五章 合同的保全与担保
债的实现
债的担保
人的担保
保证
定金担保
物的担保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非典型担保
保全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撤销权
合同的保全
一、合同的保全概述
二、债权人代位权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对丙】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甲】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甲】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乙】对相对人【丙】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可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抗辩】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带起债权及从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3.债权已届履行期
4.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二)未届清偿期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债权人【甲】的债权到期前,债权人【乙】对债务人【丙】的权利诉讼时效即将届满。 【甲】可代位请求【丙】向【乙】履行债务。【注意不是诉讼】 【目的是为诉讼时效中断】
(三)代位权的行使与诉讼安排
1.权利行使的范围
以保全债权为限
2.代位权行使方法
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管辖
以次债务人未被告,未列债务人为第三人的,法院应当追加为第三人(无独三)
【合同编解释】第三十七条 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目的是为查清事实
3.次债务人的抗辩
相对人【丙】对债务人【乙】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甲】主张。【例:债务人可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抗辩】
丙享有双重抗辩权,对乙的和对甲的
(四)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丙】向债权人【甲】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直接清偿【给甲】
丙直接向甲履行,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三、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低于市场价70%】、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高于市场价30%】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具备的要件
1.客观要件
债务人方面有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
若债务人的行为不会损害债权(有很多财产),则不应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损害债权
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成立后
2.主观要件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行使方式
债权人【甲】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2.行使对象
应以债务人及其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3.行使期间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年之内发现,1年之内起诉
债的担保
一、定金的意义与识别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之目的二预先向他方给付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定金必须明确约定为“定金”,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订金”,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不得适用定金规则。
二、定金合同的成立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没交付,不成立定金合同,不适用定金罚则。
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合同
须有“定金”合意
无明确定金合意的,不得认定为定金
实践性合同
实际支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20%
超过部分不发生定金效力
三、定金的类型
1.违约定金
未约定定金类型,应认定为违约定金
2.立约定金
3.成约定金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条件。未支付,合同不成立
4.解约定金
特别约定为解约定金
定金一般为违约定金,不是解约定金
四、定金的效力
1.充抵价款和返还效力
2.定金罚则
3.替代赔偿效力
第十六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转让概述
二、债权让与
债权是财产权,可以处分
(一)债权让与的限制
民法典545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约定不得转让,但债权人还是转让了,有效
(二)债权让与合同及让与通知
1.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让与合同 在当事人之间立刻生效,受让人立刻取得债权
不要式合同,合同成立时生效
2.债权让与通知
民法典546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让对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1.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1) 债权由让与人转移与受让人
(2) 债券的从权利随同转移
民法典547条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从权利追随主权利(抵押权、质权都转移,不是必须登记)
(3) 因债券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比如:物流费
2.在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1) 债务人一经获得通知,债权让与即对其生效。
(2) 债务人一切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事由,均可对抗新债权人
民法典548条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 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三、债务承担
(一)概念和类型
民法典551、552条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须债权人同意
类型
免责的债务承担
债务人完全替换
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务人与承担人一起负连带责任
《担保制度解释》36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 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没有约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保证
四、债的概括承受
民法典555、556条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须征得对方同意
第二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概述
民法典557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清偿
清偿的抵充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抵充的顺序:【560】已到期的-->对债权人担保最少的-->债务负担最重的-->到期先后顺序-->按比例 【561】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本金)
代为清偿
代物清偿(以物抵债)
条件:必须双方合意、债务必须到期
三、合同的解除
合意解除
单方解除 (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562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权563 (根本违约)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买卖合同解释】 第十九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发生原因
预期违约
迟延经催告
其他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行使
无须依诉讼,通知对方即可
对方有异议,可请求法院确认
效果
原债务消灭,未履行的,不再履行
恢复原状
违约损害赔偿
任意解除权
概念:指解除权人无需出具任何理由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解除权的行驶
1.行使期间
有约定,从约定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无约定,1年
解除权为形成权,除斥期间1年
2.行使方式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解除权是普通形成权,无需诉讼
撤销权是形成诉权,必须依诉讼行驶
3.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违约,乙行使解除权,且仍可以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为原给付义务给乙作担保,合同解除后,甲还得给乙的次给付义务返还财产做担保
四、抵消
民法典568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五、提存
民法典570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的条件基本都属于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形。
在我国,提存机关一般为公证处
五年内,不要的,归国家
六、混同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成立于减免
一、违约形态
履行不能
如属不可抗力,债务人免责
不能要求实际履行,可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拒绝履行 (含预期违约)
可要求实际履行
亦可直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违约金)
迟延履行
要求实际履行,并主张延迟损失赔偿
经催告后,可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违约金)
不完全履行
瑕疵履行
可要求补正(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价
加害履行
主张损害赔偿(违约、侵权竞合)
买个手机爆炸了,造成人身伤害。也可按照侵权责任来
二、预期违约578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三、规则原则与免责事由577、590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77
违约责任通常为严格责任,只要债务人有违约行为,原则上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须承担违约责任。
590
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情形
不能预见
地震、新冠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形式
一、实际履行580、597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580第二款 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
例如:承租人由于生意亏损,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二、赔偿损失584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补救措施582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补正履行
修理、重作、更换
退货
减价
四、违约金
民法典585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不是为了惩罚,而是584条损害赔偿金的预估。
违约金的酌减权
民法的精神是救济而不是惩罚。救济就是说你有什么损害,我把损害给你填平了。
违约金、定金与赔偿金588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违约金、定金择一行使
定金罚则可弥补损失的,不得再要求赔偿金
违约金不足的,可以要求调高
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民法典186、996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各种合同
第十八章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
第二节 赠与合同
第三节 借款合同
第四节 租赁合同
第五节 融资租赁合同735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基本法律关系
融租租赁是担保,不是真租赁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
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租金风险由承租人承担741、742、751
第七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
三、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747、749
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七百四十九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章 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合同
第一节 承揽合同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十章 提供劳务合同
第一节 保理合同
一、保理合同概念
金融性讨债公司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三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二、保理合同的类型766
第七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第二节 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
第二十二章 保证合同、合伙合同
第一节 保证合同
一、保证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典681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1.保证是人的担保方式
2.保证是第三人担保
不指向具体物品
3.保证债务具有从属性
二、保证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民法典683、685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一)保证人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二)保证合同
当事人:债权人、保证人
债权人为被担保之债的债权人
保证人有消极资格限制
形式:书面
两种特别形式
可以单独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在主合同中订立保证条款
保证的意思:债务人不履行的,保证人负责
三、保证类型
(一)一般保证
民法典687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保证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债权人必须先起诉债务人,执行债务人财产。 强制执行完毕后,还未清偿债务的,才能找保证人。
一般保证人要比债务人责任轻,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制度解释】
第二十六条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二)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688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类型的确定
686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节 合伙合同
民法典967、973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章 准合同
第一节 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和类型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1.有管理事务的行为
2.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3.管理人系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管理活动
第二节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及类型985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一方得利,而导致另一方受损。
不构成不当得利的三种情形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986、987、988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善意得利,仅负现有利益的返还义务
恶意得利,择对所取得的一切利益均负返还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