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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以明白浅显之语言,介述与研讨民法基础理论,融法律条文释义、典型案例评析、部院解释与指令等为一体。
编辑于2021-08-18 16:36:08民法总则
民法基本原则
注意: 1.能分辨哪个案件符合/违背了什么原则 2.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3.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在于,当民法制度存在漏洞或者冲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案件的审理。
具体六项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
诚信
遵约守信、与人为善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公序良俗)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绿色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与性质
考点: 1.这种关系是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概念辨析) 2.这种关系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性质辨析)
1.这种关系是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应当具备法律意义(法律上有约束力) ——是法律关系 比如谈恋爱就不是
是民法上的约束力(是民法范围内的) 比如税收就不是(归税法管)
2.这种关系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先厘清法律事实,再根据法律事实判断法律关系 注意:分析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要剥离其他无关当事人
⭐️张翔民法p4实例精粹
三大要素
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就是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注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只有自然人与法人 非法人组织也是民事主体,但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不懂
内容
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要承担的民事义务
产生依据
法律规定
比如侵权法律关系
双方约定
比如合同法律关系
客体
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客体
物权:一般是“物”,个别民事权利
债权:“给付”(即行为)
表现:积极作为与消极不作为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人身权:人身利益 包括:人格利益(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身份利益(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人格:健康、自由、身体、名誉、尊严等 身份:父母、子女、配偶等
民事权利以及私力保护
民事权利
支配权
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获得支配利益的权利
又称绝对权、对世权 如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均属于支配权
特征3
请求权
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
是一种“命令”,而不是请求、恳求、哀求
特征3
又称相对权、对人权 包括(3种)
债权请求权
这里要特别注意: 要钱的权利永远是债权请求权
金钱是一般种类物、消耗物, 具有“占有即所有”的法律属性 (种类物:外观上没有差别)
物权请求权
基于物权请求对方 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权利
要“自己的东西”
张翔民法p8的例子
占有保护请求权
基于占有请求对方 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权利
要“自己占有的东西”的权利
与物权请求权相同的是:占有保护请求权也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三大权利内容
与物权请求权不同的是:占有保护请求权是以我是占有人为依据的
因此, (有关物权请求和占有保护请求内容上的分类) 民法上主张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 只有两条路: 1.凭物权主张(物权请求权) 2.凭占有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 如上所述,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请求权的依据有二:1.基于物权2.基于
返还原物请求权
依据
总结
两个依据均有一个限制: 物权的限制是抵押权和不占有供役地的地役权 (消极地役权)不行 占有的限制是超过一年不行
物权是“现在的物权” 占有是“过去的占有”
相对人
相对人相对于返还请求权人而言是无权占有人
1.他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2.他无权占有 不具有可以对抗要的一方的民事权利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依据
基于物权
基于占有
相对人
行为妨害人
具体实施妨害、造成危险之人
状态妨害人
放任妨害、危险存在的人
状态妨害人是对行为妨害人有法律上支配能力的人 (比如房东对租客)
总结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有两方面的条件
主张一方(如主张返还原物的一方) 即要的一方
需具有物权或者占有的依据
物权的限制:抵押和消极地役权
占有的限制:超过一年
被主张的一方(如被主张返还原物的一方) 即被要的一方
返还原物请求权
得是无权占有人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需是行为妨害人或状态妨害人
抗辩权
针对请求权的权利,拒绝对方请求
是一种消极的权利 (抗辩权是“不给”,请求权是“要”)
考点: 抗辩权和否认权的区别
抗辩权
前提是我承认你有请求权,但我基于其他原因(抗辩事由)拒绝你的请求
否认权
不承认对方有请求权
是否承认对方享有请求权的判断方法
形成权
权利人以单方面意志决定 特定法律关系是否存续、变更、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的行使
形成权的行使:当事人享有形成权后,必须通过“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才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行使形成权的方式
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限制形成权的时间
除斥期间可以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以来自于当事人的规定
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问题
形成权人应当在除斥期间内行使形成权 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
注意:诉讼时效约束的是请求权, 且中止、中断只有诉讼时效中有
形成权的异议
诉讼中被告主张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方式
被告是否通过提起“反诉”的方式提出主张
权利的私力保护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构成要件
后果
紧急避险
构成要件
后果
自助保护(近年常考)
含义
构成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自助行为完成后,应尽快报警或起诉纳入公力救济途径加以解决, 但是尽快纳入公力救济,本质是自助行为完成后的法律要求,而非自助行为本身的构成要件。
7.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
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不适用无因管理的事项
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
无因管理的效力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要件和性质
不当得利的要件
不当得利的性质
不当得利的返还规则
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对象
6.代理与诉讼时效
代理
代理与代理权
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权的产生
代理权的滥用
不因被代理人死亡而无效的委托代理
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三种类型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权利人
法院
债务人
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
5.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意思表示、实践行为、要式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其体系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
事件
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与非民事法律事实的区别
磋商意向与签约意向
好意施惠
先行行为导致义务时的损害事实
夫妻间约定
预言、对他人预言结果的传达
运气
神童、奇才
实践法律行为与要式法律行为
实践行为
要式行为
区别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法律意义
意思表示与合意
意思表示
合意
意思表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生效与效力瑕疵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与生效
有效和生效的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的未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概念
可撤销事由(精准掌握)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最终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最终无效的法律后果
法院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最终无效案件的审理
民事主体
民事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含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
死者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要点
民事行为能力以人的心智程度为基础, 是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即 只有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事实行为的实施,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 三双(合同、婚姻、收养) 三单(遗嘱、行使形成权、抛弃权利)
比如未成年人将人打伤(事实行为), 要赔的后果是一样的。
三种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监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需要监护人。
监护人的确立
监护人的确立, 前提是需要监护的人没有监护人, 而不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的确立是有顺序的: 当然监护——遗嘱监护、协商监护——顺序监护——指定监护——机关监护
确定监护人的两个特殊问题
其他个人、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
“有资格,没义务”的地位 需要同意和把关
遗嘱监护(立遗嘱人—父母)、事先协商监护(被监护人—自己)和指定监护(指定机关)已经被把关,无需征得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事后协商监护和顺序监护,由于无人把关,需要征得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被监护人的识别能力
被监护人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的,可被认定其具有识别能力, 需征询被监护人的意愿
监护职责
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治权
意愿
被监护人财产的保护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撤销事由
撤销权人
撤销后果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注意:只有父母子女之间的监护被撤销后,才能恢复。
恢复条件
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
恢复后果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与住所
宣告失踪
为了使陷于停滞的财产法律关系得以正常运转
宣告失踪的条件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宣告的撤销
撤销条件
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
婚姻终止,继承开始 使陷于停滞的社会关系终止或者得以运行
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的撤销
撤销条件
法律后果
总结: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p 32
不告不理,告啥理啥 两个都告,宣告死亡
住所
考点:住所如何确定?
户籍所在地 户籍所在地迁入另一地之前,可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法人
一般规则
独立性
法人登记
法人的分类
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
设立中的法人
法人成立前
法人成立后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原则
例外
法人决议的撤销
事由
撤销权人与撤销机关
法定代表人
代表与代理
代表行为与个人行为
行为的法律后果承受
越权代表
一般规则
例外(新规定!!)
法人的分支机构
概念、性质
与法人的关系
法人的解散
事由
清算
考点:清算义务人
法人分立、撤销时的债权、债务承受
法人
机关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