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破产重整知识库
主要涉及破产重整的概念、程序、实操步骤和注意事项。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中的一种程序,旨在帮助债务企业(即债务人)通过重组债务、资产和业务,以实现重生和恢复偿债能力。结合了不良资产中破产重整书本和实战经验,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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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
债务人能否配合:
1)债务人发起的重整,只要重整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就可以直接通过并接盘整个企业,不用经过公开处置程序;
2)债权人发起的重整,即使重整计划草案经过表决通过,也要经公开处置程序竞价,存在不特定性
而且,不管是债权人发起还是债务人发起,在分组表决时,股东组还是需要债务人的表决同意,因而,破产重整方案的通过,与债务人协商是绕不开的
与债务人谈判:
1)明确实际控制人与现有股东及股份占比
2)了解债务人的重整预期
3)清理债权债务
谈判基础(要打压债务人预期):
1)必须至少先收购一笔具有决定性的债权(如:债权金额超过三分之一的抵押类债权,该笔债权投反对票,预重整天然就失败),
2)或者等其预重整方案失败;
给予债务人的条件:
1)与债务人共同出资成立SPV并进行重整。该种情形对双方都较为公平,且可以较大发挥双方的主观能动性。
2)重整成功后豁免个人债务。具体计算一下债务人股东及家属的个人债务,尝试在本次破产重整中一并解决。
3)额外补贴债务人一部分股权、实物或现金。在重整过程中或者重整成功后,赠予部分股权、实物或现金。这有待与协商,但建议股权能不给尽量不给,能给实物尽量不给现金,也可以考虑在自持部分厂房中划一部分给债务人。
4)取得预期投资收益后将运营返还给债务人。选择这类方案时需要慎重,要考虑当地政府的态度以及投资人的重整目的。
5)其他有利于重整成功且在投资人容忍范围内的条件。
计算债权收购成本:
抵押类债权
收购数额达到2/3以上,人数达到1/2以上
要注意管理人在计算票数上是否会将主体相同的合并为1票
普通债权:
可以在管理人的配合下,收购数额达到2/3以上同时人数达到1/2以上
一般普通债权分配比例可以根据15%左右计算
员工、税收、在建工程款债权
本来就是全额支付,影响不大。对此类债权可以先不予收购。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
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 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共益债
超级优先权共益债
用途
该共益债主要用于兰歌化工重整范围内资产的开发建设、清偿建设工程债权、清偿抵押物的建筑物灭失相对应的债权等(该项资金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
法院确认共益债的优先清偿
为了确保后续共益债的超级优先性,我们在将重整投资实施方案提交提交债权人会议正式表决前,一般都会先向法院提交并征求法院的指导意见,并由法院以复函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答复
共益债的最优先受偿明确写入重整方案且经表决通过
在重整方案中明确写明各类债权的清偿顺序,着重明确共益债投资本息的清偿将处于第一顺位,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破产费用外,共益债投资本息将是整个重整过程中最优先受偿的债权,且系实时受偿,即只要有任何回款,均先归还共益债投资本息。如表决通过,则即为有效且受法律保护的规则,整个破产重整将按此顺序进行清偿。
归还方式
采用分期方式归还,共益债融资成本年利率12%。共益债期限不超过3年,自首笔共益债发放时计算。每笔满三个月可以提前还款,违约情形下融资成本上浮至24%且出借人有权要求管理人公开拍卖方式处置项目直至成交,具体内容以借款协 议约定为准。
普通共益债
用于清偿有财产担保的部分债权
清偿顺序
该共益债本金及利息劣后于超级优先共益权、抵押债权后第三位清偿,优先于员工、税收及普通债权。 【或者劣后于超级优先共益债,与抵押债权同一顺位按比例清偿】。
额外收益
作为整个项目的首笔资金且劣后于超级共益债与抵押,除了上述写进重整方案的年化收益外,重整投资人额外给予一部分固定收益,该收益暂定为1亿元,一年内付清。支付方式为建筑款、管理费用里优先支出,即额外收益作为最优先(优先于超级优先权支付)。
资金支付条件
1、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大会表决通过;2、重整计划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3、重整范围内的资产已解除全部查封;4、项目公司支付XX万元至管理人账户作为执行保证金; 5、同意建设资金共益债出借人有权要求降价销售, 6、共益债出借人有权监督运营管理团队,管理人最终审核批准,项目资金由共益债出借人和管理人共同监管; 7、如发生违约情形的,同意管理人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项目资产,处置变现价款按共益债的清偿顺序清偿,处置价格须参照司法拍卖降价幅度逐次调整。处置的变现价款优先偿还共益债本金及利息。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视为违约:未按约定归还共益债本金及利息、项目续建考核节点未达标、未按要求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损害共益债优先受偿的事项等; 8、若重整失败转入破产清算程序,项目资产处置变现价款的清偿顺序及金额同上述条件操作。 9、普通共益债支付的额外条件:在重整草案通过后,实际支付首笔资金前,有三个月时间,这三个月时间内重整投资人须向普通共益债方提供可销售回款10亿元的方案与依据,否则普通共益债方可不予支付
选择续建的建筑商、开发商:
建筑款项的垫付,建筑费用的支付节点,
预售及销售
产品或有风险
商业占比大
产品结构瑕疵,户型落后:大户型过多
已建成物业立面影响大:对销售产生影响;无法隔断
涉及到土地的拍卖条件,与政府与开发商的谈判等
小业主交房问题:政府非常看中的问题
勾地留下政策性限制
重整执行
中国、美国,破产重整计划必须由债务人执行,若其不配合,将触发重整终止及破产宣告程序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务人有义务按照计划履行债务清偿、资产处置等责任,管理人仅承担监督职责。
表决规则
同意表决组内人数超过1/2+债权金额超过2/3视为该组表决通过,且各组表决均通过,重整计划才视为通过
若部分分组未通过,管理人和债务人可与该组协商并再次表决, 但不可损害其他表决组利益。
若要申请法院强裁通过,需满足:
1)财产担保组/职工债权组都是全额清偿or该组表决同意
2)普通债权组受偿超过清算比例or该组表决同意
3)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平公正or该组表决同意
4)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表决分组
1)财产担保债权组
2)职工债权组
3)税款债权组
4)普通债权组
5)出资人组(如设计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
出重整计划草案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债务清偿方案
3)有利于重整的其他方案
管理人
1)法院指定
2)也可以由主债权人推荐(债权额1/2以上),应当与债权人协商一致
时效
1)债务人/管理人应当在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可延期3个月,最多9个月内上交重整计划
2)法院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天内要债权债权人会议表决
3)已通过表决的重整计划,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30日内出裁定同时终止重整程序并公告。(裁定批准or不批准,不批就走破产清算)
申请主体
1) 债权人: 若债权人申请破除重整,但债务人不想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可与债权人协商偿还方案,债权人认可后可向法院撤销重整申请
2)债务人(一般都是已经权衡利弊后的理性选择)
3)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重整程序
重整的申请-受理-重整计划制订-表决-批准-执行(任何环节出问题都会导致重整失败)
重整必要性:
抵押物现状资不抵债,清算无法清偿债务;但重整后能增值
对上市公司来说,重整能保住巨大无形资产:上市资格(壳),资质、牌照,品牌价值,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