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总则——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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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概述,适用情形,法律后果。结构清晰,对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要点进行了系统梳理。
这是一篇关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概述,适用情形,后果。介绍详细,描述全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这是一篇关于犯罪主体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概述,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帮助您熟悉知识要点,加强记忆。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收藏下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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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能力制度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精神正常
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
8周岁以上
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行为
可实施的
纯获利益
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
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行为
不能辨认行为
监护制度
类型
法定监护
父母是当然监护人(零顺序)
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个人或组织(资源+基层组织同意)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兜底:基层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
指定监护
前提:监护人认定有争议(都想监护&都不想监护)
指定主体
被监护人住所地基层组织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申请,不一定要先经过基层组织)
指定监护人之前
基层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
协议监护
协议的主体
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同一顺序,可以不同顺序)
注意:有监护能力的父母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监护职责
遗嘱监护
主体
正在担任监护人的父母
特殊情形
被指定的人不愿监护的,按法定监护确定监护人;还有争议就用指定监护
父母一方还有监护能力的,其监护资格不受影响
意定监护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形式
双方事先协商
书面形式确定
撤销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
双方都有权解除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
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请求解除
职责和责任
职责
对外
代理民事法律行为
对内
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责任
不履行或侵权的
承担法律责任
紧急情况无法履行
基层组织安排不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但不是监护人)
可撤销情形
作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不作为:(怠于履行or无法履行)且拒绝将全部或部分职责委托给他人=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兜底: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申请撤销主体
个人(有监护资格的)
组织
上述未申请:民政部门应当提出申请
撤销的后果
原监护人丧失监护权
原监护人应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恢复
主体:父母&子女
条件:没有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有悔改表现+申请+被监护人意愿
终止
监护人
死亡
丧失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
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宣告制度
两者比较分析
两户住所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自然人的住所
户籍登记&其他有效身份登记
经常住所视为住所(连续居住1年以上)
住院的不算
迁户口后,暂无经常住所的,原户籍地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