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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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5-12 12:37:52公基
1. 马哲
1.1. 哲学概论
1.1.1. 重要概念
1.1.1.1. 世界观:人们对世界以及与世界的关系的根本观点。
1.1.1.2. 方法论: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一般方法。
1.1.1.3. 哲学(×科学之科学)
1.1.1.3.1. 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
1.1.1.3.2. 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
1.1.1.3.3. 是对具体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知识)的概括和总结
1.1.1.4. 哲学与具体科学的关系: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整体与部分)
1.1.1.4.1. 研究对象:哲学——世界的最一般规律 具体科学——某个领域的特殊规律
1.1.1.4.2. 哲以具的研究成果为基础,随具的发展而发展,为具的研究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
1.1.2. 哲学的基本问题(恩格斯完整概括和论证):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辩证关系问题)

1.1.2.1. 根据思维与存在何者为第一性分为:唯物主义、唯心主义
1.1.2.2. 根据思维与存在是否有同一性分为:可知论、不可知论
1.1.3. 哲学的基本派别
哲学的基本派别只有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可知论和不可知论不是哲学的基本派别。
1.1.3.1. 唯物主义
1.1.3.1.1. 古代朴素唯物主义:世界的本原是某种物质的具体形态(气、金、木、水、火、土etc)
1.1.3.1.2. 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机械唯物主义):世界的本原是基本粒子、物质结构、物质结构的某种属性(√原子)
1.1.3.1.3.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1.1.3.2. 唯心主义
1.1.3.2.1. 主观唯心主义:世界的本原是人的主观精神(我、心、感觉、人、人的意志etc)
1.1.3.2.2. 客观唯心主义:世界的本原是客观精神(神、道、理、理念、绝对观念、上帝、上帝意志etc)
1.2. 唯物论
1.2.1. 物质
1.2.1.1. 列宁: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它不依赖于人的感觉而存在,但为人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
1.2.1.2. 物质的唯一特性:客观实在性
1.2.1.3. 物质的存在方式和根本属性:运动
1.2.1.3.1. 物质是运动的物质,运动是物质的运动。
1.2.1.3.2. 运动的基本形式:机械运动、物理运动、化学运动、生命运动(×生物运动)、社会运动
1.2.1.3.3. 物质运动的存在形式:时间和空间
×说法:时间和空间是物质的存在形式。
1.2.1.3.3.1. 时间:物质运动的持续性、顺序性,具有一维性
1.2.1.3.3.2. 空间:物质运动的广延性、伸张性,具有三维性
1.2.1.3.3.3. 时空既是有限的又是无限的,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
1.2.1.3.4. 运动的特殊状态——静止
1.2.1.3.4.1. 相对静止主要的两种形态
1.2.1.3.4.1.1. 相对于一定的参照系,事物的空间位置相对不变。
1.2.1.3.4.1.2. 事物处于量变阶段,保持质的稳定性。
1.2.1.3.4.2. 静止是认识事物的起点和基础。
1.2.1.3.5. 运动与静止的辩证统一关系
1.2.1.3.5.1. 运动和静止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包含。
1.2.1.3.5.2. 运动是绝对的、无条件的,静止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说法:赫拉克利特: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
1.2.1.3.5.3. 无条件的绝对运动和有条件的相对静止共同构成了事物的矛盾运动。
1.2.2. 意识
1.2.2.1. 意识的起源:意识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的产物。
1.2.2.1.1. 劳动对意识的产生起决定作用。
1.2.2.1.2. 语言作为思维的外壳是在劳动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
1.2.2.1.3. 劳动和语言直接推动了从猿脑到人脑的转变。
1.2.2.2. 意识的本质:人脑对客观存在的主观反映(√映象×印象)
1.2.2.2.1. 意识是人脑的机能,人脑是意识的物质器官。
1.2.2.2.2. 意识的内容是客观的,意识的形式是主观的。
1.2.2.2.3. 意识产生于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中。
1.2.2.2.4. 意识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是主观的。
1.2.2.3. 人工智能是类似于人类思维的“机器思维”,本质是对人类思维的模拟。
1.2.2.4. 意识的能动作用
1.2.2.4.1. 意识具有目的性、计划性、创造性。
1.2.2.4.2. 意识能够认识、改造客观世界。
1.2.2.4.3. 意识能够调控人体活动。
1.2.3. 客观规律与主观能动性
1.2.3.1. 客观规律: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稳定的、必然的联系。
1.2.3.1.1. 意识可以发现、认识、利用规律
1.2.3.1.2. 意识不能创造、改造、消灭规律
1.2.3.2. 主观能动性(自觉能动性):人类能动地认识、改造客观世界。
1.2.3.3. 辩证关系
1.2.3.3.1. 尊重客观规律是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前提。
1.2.3.3.1.1. 人们可以根据需要创造出新事物(×)
1.2.3.3.1.2. 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只要敢想就能成功(×)
1.2.3.3.2. 发挥主观能动性是发现、认识、利用客观规律的必要条件。
1.2.3.4. 方法论
1.2.3.4.1. 客观实际总是不断变化的,一切要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
1.2.3.4.2.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做到主观和客观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1.3. 认识论
1.3.1. 实践(认识论首要的观点):人类有目的地能动地探索和改造现实世界的社会性的客观物质活动。
1.3.1.1. 特点
1.3.1.1.1. 目的性: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
1.3.1.1.2. 主观能动性(区别于生物消极适应活动)
1.3.1.1.3. 客观物质性:实践的主体、对象、过程、结果都是客观的
1.3.1.1.4. 直接现实性(区别于认识):实践能够把观念的存在变成现实的存在
1.3.1.1.5. 社会历史性:实践是人和社会的存在方式,人的实践活动构成了社会历史
1.3.1.2. 形式:物质生产实践、调整社会关系的实践、创造精神文化的实践
1.3.2. 认识:实践基础上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
1.3.2.1. 第一次飞跃:感性认识→理性认识
1.3.2.1.1. 感性认识(认识的低级阶段):通过感觉、知觉、表象,反映事物的现象。
1.3.2.1.2. 理性认识(认识的高级阶段):通过判断、推理、概念,反映事物的本质。
1.3.2.1.3. 辩证关系
1.3.2.1.3.1. 感性认识是认识活动的起点,理性认识依赖于感性认识。
1.3.2.1.3.2. 感性认识有待于发展到理性认识,这是认识的任务。
1.3.2.1.3.3.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相互包含,相互渗透。
1.3.2.1.3.4.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是辩证统一的,统一的基础是实践。
1.3.2.2. 第二次飞跃:理性认识→实践
1.3.3. 实践与认识的辩证关系
1.3.3.1. 实践决定认识
1.3.3.1.1. 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和来源(0→1,无→有)
1.3.3.1.2. 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1→2,提升、推动、促进,认识更进一步)
1.3.3.1.3. 实践是认识的目的和归宿
1.3.3.1.4. 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检验必须要有判断,必须要证明正确还是错误)
1.3.3.2. 认识能够指导实践:正确/错误的认识指导实践会对实践产生积极/消极作用
1.3.4. 真理:人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
1.3.4.1. 特点
1.3.4.1.1. 客观性:真理中包含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
1.3.4.1.2. 具体性:真理是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主观对客观的符合。
1.3.4.2. 两重属性
1.3.4.2.1. 绝对性(无条件性)
1.3.4.2.1.1. 任何真理都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
1.3.4.2.1.2. 人按其本性能够正确认识无限发展的客观世界。
1.3.4.2.2. 相对性(有条件性):真理有待扩展和深化
1.3.4.2.2.1. 从认识的广度看,任何真理都是对世界某些领域、某些事物一定范围内正确的反映。
1.3.4.2.2.2. 从认识的深度看,任何真理都是对特定事物一定程度近似正确的反映。
1.4. 辩证法
1.4.1. 两个观点
1.4.1.1. 世界普遍联系
1.4.1.1.1. 联系: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以及事物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
1.4.1.1.2. 联系的特点
1.4.1.1.2.1. 普遍性
1.4.1.1.2.2. 客观性:联系是客观事物固有的本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1.4.1.1.2.3. 条件性:联系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条件,世界的普遍联系是通过“中介”实现的。
1.4.1.1.3. 整体和部分的联系
1.4.1.1.3.1. 相互依存
1.4.1.1.3.1.1. 没有整体也无所谓部分(花在树则生,离枝则死)
1.4.1.1.3.1.2. 没有部分就无所谓整体
1.4.1.1.3.2. 相互影响
1.4.1.1.3.2.1. 一般情况,整体决定部分(国兴家昌,国破家亡)
1.4.1.1.3.2.2. 特殊情况,关键部分对整体起决定作用(一着不慎,满盘皆输)
1.4.1.1.3.3. 整体功能不一定大于部分功能之和
1.4.1.1.3.3.1. 部分以合理的结构形成整体时,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
1.4.1.1.3.3.2. 部分以不合理的结构形成整体时,整体功能小于部分功能之和(三个和尚没水喝)
1.4.1.2. 事物永恒发展
1.4.1.2.1. 发展:事物由低级向高级、简单向复杂、无序向有序的前进和上升运动。
1.4.1.2.1.1. 发展一定是变化,变化不一定是发展。
1.4.1.2.2. 发展的实质: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
1.4.1.2.2.1. 新旧事物区别的根本标志:是否符合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
1.4.1.2.2.2. 虽然新事物必然战胜旧事物,但新事物有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在初始阶段,新事物并不一定比旧事物完善。
1.4.1.2.3. 发展的特点
1.4.1.2.3.1. 永恒性: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处在永不停息地变化发展之中。
1.4.1.2.3.2. 过程性:事物发展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
1.4.2. 三大规律
1.4.2.1. 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事物发展的形式和状态)
1.4.2.1.1. 质、量、度
1.4.2.1.1.1. 质: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的规定性。
1.4.2.1.1.2. 量: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
1.4.2.1.1.3. 度:事物保持其质的量的限度或数量界限。
1.4.2.1.2. 量变、质变
1.4.2.1.2.1. 量变:事物数量的增减或场所的变更,是事物功能逐渐的、不显著的变化。
1.4.2.1.2.2. 质变: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事物渐进过程的中断。
区分量变和质变的根本标志:是否超出度的范围
1.4.2.1.3. 错误主张
1.4.2.1.3.1. 庸俗进化论:强调事物的量变,否认事物的质变。
1.4.2.1.3.2. 激变论:强调事物的质变,否认事物的量变。
1.4.2.2.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事物发展的方向和道路)
1.4.2.2.1. 辩证的否定(包含肯定的否定)
1.4.2.2.1.1. 是事物的自我否定(事物肯定因素和否定因素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
1.4.2.2.1.1.1. 肯定因素:事物中维持其存在的方面。
1.4.2.2.1.1.2. 否定因素:事物中促使其灭亡的方面。
1.4.2.2.1.2. 实质:扬弃(克服消极因素,保留积极因素)
1.4.2.2.1.3. 是联系的环节也是发展的环节。
1.4.2.2.2. 事物发展周期经历两次否定,三个阶段: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
从内容上看这是事物自己发展自己、自己完善自己的过程。 从形式上看,这是事物螺旋式上升或波浪式前进的过程。
1.4.2.2.2.1. 肯定:大哥大实现了移动通信。
1.4.2.2.2.2. 否定:诺基亚取缔了大哥大的大机身,采用小机身,保留了大哥大的移动通信。
1.4.2.2.2.3. 否定之否定:智能机取缔了诺基亚的小机身,采用大屏,保留了诺基亚的移动通信。
1.4.2.2.3. 错误主张
1.4.2.2.3.1. 形而上学否定观:肯定一切或否定一切【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之外,都是鬼话】
1.4.2.2.3.2. 循环论:事物发展是循环往复的过程,最终回到原点。
1.4.2.3. 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
1.4.2.3.1. 对立统一规律的地位
1.4.2.3.1.1. 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核心 ,是区分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分水岭。
1.4.2.3.1.2. 揭示了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
1.4.2.3.1.3. 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根本规律和内在动力。
1.4.2.3.2. 矛盾的两个基本属性
1.4.2.3.2.1. 同一性: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相互吸引的性质和趋势。
1.4.2.3.2.2. 斗争性:矛盾双方相互分离、相互排斥的性质和趋势。
1.4.2.3.3. 矛盾双方相互依存,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1.4.2.3.3.1. 相互依存
1.4.2.3.3.1.1. 不见高山,不显平川。
1.4.2.3.3.1.2. 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
1.4.2.3.3.1.3. 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
1.4.2.3.3.1.4. 在纯粹的光明中就像在纯粹的黑暗中一样,什么也看不见。
1.4.2.3.3.2. 相互转化
1.4.2.3.3.2.1. 福兮祸所依,祸兮福所伏。
1.4.2.3.3.2.2. 历史灾难以推动历史进步作为补偿。
1.4.2.3.3.2.3. 泾溪石险人兢慎,终岁不闻倾覆人,却是平流无石处,时时闻说有沉沦。
1.4.2.3.4. 相关原理
1.4.2.3.4.1. 事物的内外因原理
1.4.2.3.4.1.1. 内因(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
1.4.2.3.4.1.2. 外因(事物之间的外部矛盾)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
1.4.2.3.4.1.3. 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1.4.2.3.4.2. 矛盾的不平衡性原理
1.4.2.3.4.2.1. 众多矛盾
1.4.2.3.4.2.1.1. 主要矛盾(处于支配地位、起决定作用):决定事物发展的进程。
1.4.2.3.4.2.1.1.1. 怎么办、怎么做
1.4.2.3.4.2.1.1.2. 关键词:中心、关键、突破口、重点、重心、重中之重、当务之急、首要任务、第一要务、“打蛇打七寸”、“牵牛牵牛鼻”
1.4.2.3.4.2.1.2. 次要矛盾
1.4.2.3.4.2.2. 一个矛盾
1.4.2.3.4.2.2.1. 矛盾的主要方面(处于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决定事物的性质。
1.4.2.3.4.2.2.1.1. 怎么看待、怎么评价
1.4.2.3.4.2.2.1.2. 关键词:主流、主体、本性、本质、性质、实质、方向、大局、优势
1.4.2.3.4.2.2.2. 矛盾的次要方面
1.4.2.3.4.2.3. 方法论
1.4.2.3.4.2.3.1. 两点论(一分为二看问题):既要看到主要矛盾,又要看到次要矛盾,既要看到矛盾的主要方面,又不能忽视矛盾的次要方面。【题目仅表达有利有弊】
1.4.2.3.4.2.3.2. 重点论(分清主次、分清主流):着重把握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题目表达利大于弊or弊大于利】
1.4.2.3.4.2.3.3. 重点论以两点论为前提。
1.4.2.3.4.3.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原理
1.4.2.3.4.3.1. 矛盾的普遍性
1.4.2.3.4.3.1.1. 人固有一死。
1.4.2.3.4.3.1.2.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1.4.2.3.4.3.1.3. 金无足赤, 人无完人。
1.4.2.3.4.3.2. 矛盾的特殊性
1.4.2.3.4.3.2.1. 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1.4.2.3.4.3.2.2. 履不必同,期于适足;治不必同,期于利民。
1.4.2.3.4.3.2.3. 骏马能历险,犁田不如牛;坚车能载重,渡河不如舟。
1.4.2.3.4.3.3. 辩证关系: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整体与部分)
1.4.2.3.4.3.3.1. 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
1.4.2.3.4.3.3.2. 特殊性离不开普遍性,没有不包含普遍性的事物。
1.4.2.3.4.3.4. 方法论
1.4.2.3.4.3.4.1. 正确认识事物,深化认识,必须经过特殊→普遍→特殊的多次反复。
1.4.2.3.4.3.4.2.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哲活的灵魂。
1.4.3. 五对范畴
1.4.3.1. 原因和结果:揭示事物前后相继、彼此制约的关系。
不是任何前后相继现象都存在因果关系。
1.4.3.2. 必然和偶然
1.4.3.2.1. 必然性:在事物发展中一定如此的趋势,决定事物发展的方向。(陛下)
1.4.3.2.2. 偶然性:在事物发展中并非必定发生的、不确定的趋势,影响事物发展的速度。(呕吐)
1.4.3.3. 现实和可能
1.4.3.3.1. 现实性:现有事物的实际存在性,是已经实现的可能性。
1.4.3.3.2. 可能性:包含在现实事物中,预示事物发展的趋势。(可是)
1.4.3.4. 内容和形式
1.4.3.4.1. 内容:事物内部各要素的总和
1.4.3.4.2. 形式:事物的外部表现形式
1.4.3.5. 本质和现象
1.4.3.5.1. 本质:事物的根本性质和内部联系。
1.4.3.5.2. 现象:事物的表面特点和外部联系。
1.5. 历史唯物主义
1.5.1. 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
1.5.1.1. 社会存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总和)
1.5.1.1.1. 地理环境
1.5.1.1.2. 人口因素
社会存在和发展的自然物质基础
1.5.1.1.3. 生产方式(社会存在的决定性因素)
1.5.1.1.3.1. 生产力:劳动中形成的人类改造自然、并从自然界获取生存和发展物质资料的能力
1.5.1.1.3.1.1. 劳动者(生产力的主导因素):最活跃
1.5.1.1.3.1.2. 劳动资料:其中生产工具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主要标志。
1.5.1.1.3.1.3. 劳动对象
1.5.1.1.3.2. 生产关系(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生产过程中结成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1.5.1.1.3.2.1. 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全部社会关系的基础)
1.5.1.1.3.2.2. 人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
1.5.1.1.3.2.3. 产品分配关系
1.5.1.2. 社会意识(社会存在的总体反映)具有相对独立性
1.5.1.2.1. 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具有不完全同步性。社会意识往往会落后or超越社会存在。
1.5.1.2.2. 社会意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具有不平衡性。
1.5.1.2.3. 社会意识的发展具有历史继承性。
1.5.1.2.4. 社会意识之间会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1.5.2.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
1.5.2.1. 经济基础:由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所决定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1.5.2.2. 上层建筑: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
1.5.2.2.1. 观念上层建筑: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宗教、艺术、哲学等社会意识形态。
语言学、逻辑学等是非意识形态,不要弄错了!
1.5.2.2.2. 政治上层建筑(主导):政策、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军队、警察、法庭、监狱、政府机构、政党etc
1.5.2.3. 辩证关系
1.5.2.3.1.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1.5.2.3.2. 上层建筑反作用(√服务)于经济基础。
1.5.2.3.3. 上层建筑必须适合经济基础的状况。
1.5.3. 群众史观
1.5.3.1. 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体,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
1.5.3.2. 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社会精神财富的源泉。
1.5.3.3. 历史人物(杰出人物、反面人物)是历史事件的当事人、历史任务的发起者、历史进程的影响者,能够影响甚至决定历史事件,加速或延缓历史发展,但不能改变历史发展的基本趋势。
1.5.4. 人
1.5.4.1. 人的属性
1.5.4.1.1. 自然属性(人的存在基础):人的肉体及其特性。
1.5.4.1.2. 社会属性(人的本质属性):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1.5.4.2. 人的本质: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1.5.4.3. 人生价值
1.5.4.3.1. 自我价值:个人对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满足。自我价值是社会价值的必要前提。
1.5.4.3.2. 社会价值:个人对社会需要的满足。社会价值是自我价值的外在体现。
2. 政治
2.1. 近代中国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2.1.1. 1840-1919旧民主主义革命
2.1.2. 1919-1949新民主主义革命
2.1.2.1. 性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2.1.2.2. 指导思想:马义
2.1.2.3. 根本任务:推翻三座大山(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
2.1.2.4. 领导权:无产阶级(和旧民主主义革命的根本区别)
2.1.2.5. 前途:完成革命任务后,还要进入社会主义社会
2.1.2.6. 党的三大法宝 :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统一战线(基点1)、武装斗争(基点2)
2.1.2.7. 动力
2.1.2.7.1. 最基本:无产阶级
2.1.2.7.2. 主力军、最可靠的同盟军:农民
2.1.2.7.3. 可靠的同盟军:城市小资产阶级
2.1.2.7.4. 两面性:民族资产阶级
2.2. 党的重要会议
2.2.1. 1921一大(上海→嘉兴)
2.2.1.1. 陈独秀(南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个共产主义小组。
2.2.1.2. 李大钊(北李):第一个在中国宣传马义,为中国引来天火。
2.2.1.3. 宣告中国共产党正式成立,确定其名称为“中国共产党”。
2.2.1.4. 选举陈独秀为中央局书记。
2.2.1.5. 后世,***提出在嘉兴的小船上诞生了红船精神
2.2.1.5.1. 开天辟地、敢为人先的首创精神
2.2.1.5.2. 坚定理想、百折不挠的奋斗精神
2.2.1.5.3. 立党为公、忠诚为民的奉献精神
2.2.2. 1922二大(上海)
2.2.2.1. 通过了中共第一部《党章》
2.2.2.2. 制定了党的最高纲领:实现共产主义。
2.2.2.3. 制定了党的最低纲领(第一次明确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
2.2.3. 1923三大(广州)
2.2.3.1. 明确中共党员可以个人名义加入国民党。
2.2.4. 1924国民党一大(广州)
2.2.4.1. 对三民主义作了新解释(民族、民权、民生),确定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政策。
2.2.4.2. 标志着第一次国共合作正式形成。
2.2.5. 1925四大(上海)
2.2.5.1. 提出农民问题。
2.2.5.2. 明确必须由无产阶级掌握民主革命的领导权。
2.2.5.3. 采用“工农联盟”的方式解决农民问题与无产阶级领导权问题的关系。
2.2.6. 1927
2.2.6.1. 四一二(上海)
2.2.6.1.1. 蒋介石带领国民党新右派大肆屠杀共产党员、国民党左派、革命群众,严重摧残了大革命。
2.2.6.1.2. 标志着大革命部分失败,是大革命从胜利走向失败的转折点。
2.2.6.2. 中共五大(湖北武汉)
2.2.6.2.1. 主张把农民组织起来,武装起来,迅速加强农民斗争。
2.2.6.3. 七一五(湖北武汉)
2.2.6.3.1. 汪精卫宣布停止国共合作,标志着国共合作彻底破裂。
2.2.6.4. 南昌起义(江西南昌)
2.2.6.4.1. 打响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第一枪。
2.2.6.5. 八七会议(湖北汉口)
2.2.6.5.1. 批判并纠正了陈独秀的右倾错误。
2.2.6.5.2. 毛泽东:枪杆子里出政权。
2.2.6.5.3. 选举产生以瞿秋白为首的临时中央政治局。
2.2.6.5.4. 确定了土革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
2.2.6.6. 秋收起义(湖南)
2.2.6.6.1. 文家市决策提出:党的工作重心从城市转移到农村。
2.2.6.6.2. 建立了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井冈山革命根据地。
2.2.6.7. 三湾改编(江西三湾)
2.2.6.7.1. 确立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2.2.6.7.2. 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的开端。
2.2.7. 1928六大(莫斯科)
2.2.7.1. 中共百年来唯一在国外召开的会议。
2.2.8. 1929古田会议(福建古田)
2.2.8.1. 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决定着军队的性质和面貌。
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发端于南昌起义、奠基于三湾改编、定型于古田会议。
2.2.8.2. 把思想建设放在党的建设首位。
2.2.9. 1935
2.2.9.1. 遵义会议(贵州遵义)
2.2.9.1.1. 中共第一次独立自主运用马列主义原理解决中国革命的实际问题。
2.2.9.1.2. 确立了毛泽东在党中央和红军的领导地位。
2.2.9.1.3. 开始形成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
2.2.9.1.4. 标志着中共从幼年走向成熟。
2.2.9.2. 瓦窑堡会议(陕北瓦窑堡)
2.2.9.2.1. 批判了党内长期存在的左倾关门主义错误。
2.2.9.2.2. 分析了国内阶级关系的新变化,提出团结全国一切抗日力量开启对日作战。
2.2.9.2.3. 确定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策略方针。
2.2.10. 1937洛川会议(陕西洛川)
2.2.10.1. 通过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2.2.10.2. 建立了敌后抗日根据地,制定了全面抗日路线。
2.2.10.3. 明确了中共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必须坚持独立自主原则。
2.2.10.4. 以减租减息作为党在抗日战争时期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政策。
2.2.11. 1938六六(陕西延安)
2.2.11.1. 第一次提出马义中国化。
2.2.12. 1942延安整风(陕西延安)
2.2.12.1. 毛泽东《反对党八股》:反对党八股/主观主义/宗教主义以整顿文风/学风/党风。
2.2.13. 1945七大(陕西延安)
2.2.13.1. 毛泽东《论联合政府》:党的三大作风(批理密)
2.2.13.2. 刘少奇《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将毛泽东思想确定为党的指导思想并写入党章。
2.2.14. 1949七二(河北西柏坡)
2.2.14.1. 党的工作重心从农村转移到城市。
2.2.14.2. 确定中国由农业国→工业国,新社→社社的总任务和主要途径。
2.2.14.3. 毛泽东“两个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艰苦奋斗的作风
2.2.15. 1956八大(北京)
2.2.15.1. 根据周恩来、陈云的建议,确定了“既反保守又反冒进,在综合平衡中稳步前进”的经济建设方针。
2.2.15.2. 确定了中共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相互监督”的方针。
2.2.16. 1977十一大(北京)
2.2.16.1. 自此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5年一届。
2.2.17. 1978十一三(北京)
2.2.17.1. 党的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2.17.2. 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
2.2.17.3. 邓小平提出改革开放(对内改革是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对外开放是国家长期的基本国策)
2.2.17.4. 开始形成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
2.2.18. 1981十一六(北京)
2.2.18.1. 第一次使用“毛思活”这一表述。
2.2.18.1.1. 实事求是(核心)
2.2.18.1.2. 群众路线(党的根本政治路线)
2.2.18.1.3. 独立自主(中国革命和中国建设的基本立足点)
2.2.19. 1982十二大(北京)
2.2.19.1. 邓小平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2.2.20. 1984十二三(北京)
2.2.20.1. 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2.2.21. 1987十三大(北京)
2.2.21.1. 邓小平提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2.2.21.1.1. 一个中心:经济建设(我国一切工作的中心)
2.2.21.1.2. 两个基本点
2.2.21.1.2.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国之本、政治基石):马列毛思想、社会主义道路、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
2.2.21.1.2.2. 坚持改革开放(强国之路):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前途命运的关键一招
2.2.22. 1992
2.2.22.1. 南方谈话(武昌→深圳→珠海→上海)
2.2.22.1.1. 社会主义的本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中特社义的根本任务),消灭剥削、 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中特社义的根本目标)。
2.2.22.1.2. 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
2.2.22.1.3. “三个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2.2.22.1.4.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改革开放、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2.2.22.1.5. 标志着邓小平理论的成熟。
2.2.22.2. 中共十四大(北京)
2.2.22.2.1. 正式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2.23. 1997十五大(北京)
2.2.23.1. 确定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
2.2.23.2. 将邓小平理论确定为党的指导思想并写入党章。
2.2.24. 2002十六大(北京)
2.2.24.1. 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定为党的指导思想并写入党章。
2.2.25. 2007十七大(北京)
2.2.25.1. 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
2.2.26. 2012十八大(北京)
2.2.26.1. 为全面建成(≠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
2.2.26.2. 三大自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2.2.26.3. “五位一体”总布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
2.2.27. 2013十八三(北京)
2.2.27.1. 提出全面深化改革,重点是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2.2.28. 2014十八四(北京)
2.2.28.1. 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2.28.2. 党的领导是中特社义最本质的特点。
2.2.28.3. 将每年的12.4确定为国家宪法日。
2.2.29. 2015十八五(北京)
2.2.29.1. 五大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2.2.30. 2016十八六(北京)
2.2.30.1. 四个意识:政治、大局、核心、看齐
2.2.31. 2017十九大(北京)
2.2.31.1. ***提出中特社义进入了新时代。
新时代的概念是由十九大提出的,但是从十八大开启的!
2.2.31.2. ***首次提出新时代中特社义思想。
2.2.31.3. 将***新时代中特社义思想确定为党的指导思想并写入党章。
全国人大(十三一)将***新时代中特社义思想写入宪法。
2.2.31.4. 大会主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
2.2.31.5. 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VS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
2.2.31.6. 四个伟大:伟大斗争、伟大工程(决定性)、伟大事业、伟大梦想
2.2.31.7. 四个自信:道、理、制、文
2.2.31.8. 党最鲜明的品格: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
2.2.32. 2022二十大(10.16-10.22.北京)
2.2.32.1. ***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作报告
2.2.32.2. 主题:高举中特社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新时代中特社义思想、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事业,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未来五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
2.2.32.3. 代表总数:2296(由38个选举单位产生)
截止目前,党员9600万+、基层党组织490万+
2.2.32.4. 选举办法:差额选举(比例多于15%)
2.2.32.5. 十年来的三件大事:中特社义进入新时代、建党100周年、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2.2.32.6. 党的中心任务:以两步走战略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2.2.32.6.1. 两步走战略
2.2.32.6.1.1. 第一步(2020-2035):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2.2.32.6.1.2. 第二步(2035-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2.2.32.6.2. 中国式现代化(中共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是××××××的现代化
2.2.32.6.2.1. 人口规模巨大
2.2.32.6.2.2. 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2.2.32.6.2.3.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
2.2.32.6.2.4.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2.2.32.6.2.5. 走和平发展道路
2.2.32.7. 三个务必
2.2.32.7.1. 务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2.2.32.7.2. 务必谦虚谨慎、艰苦奋斗
2.2.32.7.3. 务必敢于斗争、善于斗争
2.2.32.8. 五个重大原则
2.2.32.8.1.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2.2.32.8.2. 坚持中特社义道路
2.2.32.8.3.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2.2.32.8.4. 坚持深化改革开放
2.2.32.8.5. 坚持发扬斗争精神
2.2.32.9. 五个必由之路
2.2.32.9.1. 党的全面领导是坚持和发展中特社义的必由之路。
2.2.32.9.2. 中特社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2.2.32.9.3. 团结奋斗是中国人民创造历史伟业的必由之路。
2.2.32.9.4. 贯彻新发展理念是新时代我国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
2.2.32.9.5. 全面从严治党是党永葆生机活力、走好新赶考的必由之路。
2.2.32.10. 六个必须坚持:人民至上、胸怀天下、自信自立、守正创新、问题导向、系统观念
2.2.32.11. 大会通过
2.2.32.11.1. 关于十九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
2.2.32.11.2. 关于十九届中央纪检委委员会报告的决议
2.2.32.11.3. 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2.2.32.12. 将十九大以来***新时代中特社义思想新发展写入党章
2.3.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2.3.1. 经济建设
2.3.1.1. 我国经济现状: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
2.3.1.2. 怎么做
2.3.1.2.1. 贯彻新发展理念
2.3.1.2.1.1.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发展动力问题)
2.3.1.2.1.2. 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发展不平衡问题)
2.3.1.2.1.3. 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人与自然和谐问题)
2.3.1.2.1.4. 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发展内外联动问题)
2.3.1.2.1.5. 共享是中特社义的本质要求(社会公平正义问题)
2.3.1.2.2.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2.3.1.2.2.1. 创新引领、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
2.3.1.2.2.2.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2.3.1.2.2.3. 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
2.3.1.2.2.4. 彰显优势、协调联动的城乡区域发展体系。
2.3.1.2.2.5. 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全面开放体系。
2.3.1.2.2.6. 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绿色发展体系。
2.3.1.2.3. 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2.3.1.2.4. 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2.3.1.2.5. 深入实施三个战略(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力争到2035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
2.3.1.3. 几个经济特区的设立时间:80深珠汕厦、88海南、92浦东
2.3.1.4. 几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时间:15上海、17辽宁、18海南
2.3.2. 政治建设
2.3.2.1.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2.3.2.1.1. 根本保证:党的领导
2.3.2.1.2. 本质特点:人民当家作主
2.3.2.1.3. 基本方式:依法治国
2.3.2.2. 坚持中特社义政治发展道路
2.3.2.2.1. 这是坚持党的本质属性(政治属性)、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必然要求。
2.3.2.2.2. 这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
2.3.3. 文化建设
2.3.3.1. 坚定文化自信,弘扬伟大民族精神(伟大梦想、创造、团结、奋斗精神)
2.3.3.2.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2.3.3.2.1. 基础:社会主义荣辱观
2.3.3.2.2. 精髓/核心/本质:中国精神(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2.3.3.2.3. 灵魂:马义
2.3.3.2.4. 主题:中特社义共同理想
2.3.3.3.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
2.3.3.3.1. 国家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2.3.3.3.2. 社会层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2.3.3.3.3. 个人层面: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2.3.3.4.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推动其跨越式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2.3.3.5. 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坚持政府主导、四个要求(基本性、均等性、公益性、便利性)
2.3.3.6.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社会效益(首位)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2.3.4. 社会建设(民生建设)
2.3.4.1. 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2.3.4.1.1. 社会保险(核心内容)
2.3.4.1.2. 社会福利(全体公民都有):最高层次的社会保障措施
2.3.4.1.3. 社会救济(无法维持生活的公民才有):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措施
2.3.4.1.4. 社会优抚与安置(法定对象才有)
2.3.4.2. 发挥社保兜底作用,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2.3.4.3. 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
2.3.4.4. 提高就业质量和人民收入水平: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调节过高收入。
2.3.4.5.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将社会治理的重心向基层下移,落到城乡社区。
2.3.4.6.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国家利益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
每年4月15日为国家安全教育日。 
2.3.5. 生态文明建设
2.3.5.1. 核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2.3.5.2. 理念:尊重自然(态度)、顺应自然(原则)、保护自然(责任)
2.3.5.3. 内涵:建设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2.4.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2.4.1. 阶段战略目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2.4.1.1. 这是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新的奋斗目标。
2.4.1.2. 这是党在综合分析国内外形势和我国发展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
2.4.2. 长期战略举措
2.4.2.1. 全面深化改革
2.4.2.1.1. 根本方向:完善和发展中特社义制度
2.4.2.1.2. 实现路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解决好价值体系问题。
2.4.2.2. 全面依法治国
2.4.2.2.1. 总目标
2.4.2.2.1.1. 建设中特社义法治体系
2.4.2.2.1.2.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4.2.2.2. 怎么做
2.4.2.2.2.1. 四个坚持:党的领导、人民的主体地位、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厉行法治
2.4.2.2.2.2. 四个推进【常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2.4.2.2.2.3.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特社义法律体系,关键是提高立法质量。
2.4.2.2.2.4. 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重点是规范和约束公权力。
2.4.2.2.2.5. 健全法治保障体系
2.4.2.2.2.5.1. 政治和组织保障:党的领导
2.4.2.2.2.5.2. 人才保障:法治专门队伍、法律服务队伍
2.4.2.2.2.5.3. 物质条件:机构建设、经费保障
2.4.2.2.2.5.4. 制度保障:改革和完善一些体制机制
2.4.2.3. 全面从严治党
2.4.2.3.1. 四大考验: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
2.4.2.3.2. 四大危险: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最大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最大威胁)
2.4.2.3.3. 党的建设总要求
2.4.2.3.3.1. 根基:坚定理想信念宗旨
2.4.2.3.3.2. 主线: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先进性、纯洁性建设
2.4.2.3.3.3. 目的: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2.4.2.3.3.4. 方针: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2.4.2.3.3.5. 着力点: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2.4.2.3.4. 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全面推进政建、思建、组建、作建、纪建,把制建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2.4.2.3.4.1. 政治建设(党的根本性建设):马义政党的根本要求——旗帜鲜明讲政治
2.4.2.3.4.2. 思想建设(党的基础性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之钙,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中特社义共同理想之思想基础
2.4.2.3.4.3. 组织建设:民主集中制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etc
2.4.2.3.4.4. 作风建设:核心——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党最大的政治优势)
2.4.2.3.4.5. 纪律建设:首要严明政治纪律,重点强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
2.4.2.3.4.6. 制度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长远之策):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形成……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2.4.2.3.4.7. 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面从严治党的重中之重):坚持零容忍、无禁区、全覆盖
2.5. 时政(最多考半年内的内容)
2.5.1. 二十大专题
2.5.1.1. 长江十年禁渔期
2.5.1.2. 以钉钉子精神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2.5.1.3. 马义是立党立国、兴党兴国的根本指导思想。
2.5.1.4.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2.5.1.5. 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特社义为什么好,归根到底是马义行,是中国化时代化的马义行。
2.5.1.6. “十个明确”、“十四个坚持”、“十三个方面成就”概括了***新时代中特社义思想的主要内容。
2.5.1.7.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高质量发展
2.5.1.8. 党中央统筹两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
2.5.1.9. 我们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医疗卫生体系
2.5.1.10. 党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
2.5.1.11. 新时代的伟大成由党和人民一道拼出来、干出来、奋斗出来
2.5.1.12. 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
2.5.1.13. 立志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
2.5.1.14. 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2.5.1.15.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
2.5.1.16. 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2.5.1.17. 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2.5.1.18. 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2.5.2. 两会专题
2.5.2.1. 一些数据(2022全年)
2.5.2.1.1. 八年努力,近1亿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
2.5.2.1.2. 设立首批国家公园,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9000+
2.5.2.1.3. 举办了简约、安全、精彩的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
2.5.2.1.4. 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支持,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2.5.2.1.5. 加强易地搬迁后续扶持,重点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
2.5.2.1.6. 持续推进网络提速降费,发展互联网+
2.5.2.1.7. 支持减税降费政策落实,中央对地方大幅增加转移支付
2.5.2.2. 今年预期目标(2023年)
2.5.2.2.1. 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
2.5.2.2.2. 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
2.5.2.2.3. 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现行减税降费、退税缓税等措施,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
2.5.2.2.4. 促进传统性产业改造升级,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2.5.2.2.5. 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2.5.2.2.6. 推进疫苗迭代升级和新药研制,切实保障群众就医用药需求。
2.5.2.2.7. 稳定大宗消费,推动生活服务消费恢复。
2.5.2.2.8. 今年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3.8万亿,加快实施“十四五”重大工程。
2.5.2.2.9. 围绕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集中优质资源合力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2.5.2.2.10. 加快传统产业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着力提升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
2.5.2.2.11. 大力发展实体经济 ,支持发展平台经济。
2.5.2.2.12. 继续发挥进出口对经济的支撑作用。做好外资企业服务工作,推动外资标志性项目落地建设。
2.5.2.2.13. 有效防范化解优质头部房企风险,改善资产负债状况,防止无序扩张,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发展。
2.5.2.2.14. 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稳,抓好油料生产,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
2.5.3. 江泽民追悼会
2.5.3.1. 人民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
2.5.3.2. 敢于斗争、敢于胜利是党和人民不可战胜的强大精神力量
2.5.3.3.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5.3.3.1. 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
2.5.3.3.2. 创造性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
2.5.3.4. 江泽民执政期(1989十三届四中全会-2002)重要事件:加入WTO、港澳回归、九二共识、成立上海合作组织
2.5.4. 一些数据:见表格
3. 经济
3.1. 经济学基本原理
3.1.1. 商品: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
3.1.1.1. 劳动的二重性
3.1.1.1.1. 具体劳动(劳动的自然属性,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具体形式的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3.1.1.1.1.1. 具体劳动是社会分工的基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永恒条件
3.1.1.1.2. 抽象劳动(劳动的社会属性,商品经济独有):撇开具体形式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体现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3.1.1.1.3. 两者关系
3.1.1.1.3.1. ×任何劳动都是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统一。
3.1.1.1.3.2. √任何生产商品的劳动都是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统一。
3.1.1.2. 商品的二因素
3.1.1.2.1. 使用价值(商品的自然属性,非商品独有):商品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体现人与物的关系
3.1.1.2.1.1. 交换价值:一种使用价值与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互交换的量的关系和比例。
3.1.1.2.2. 价值(商品的社会/本质属性,商品独有):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劳动交换关系
3.1.1.2.3. 两者关系
3.1.1.2.3.1. 任何商品都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3.1.1.2.3.2. 任何人都不能同时拥有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3.1.1.2.3.2.1. 生产者为了得到商品的价值,必须把使用价值让渡给购买者
3.1.1.2.3.2.2. 购买者为了得到商品的使用价值,必须支付相应的价值给生产者
3.1.1.2.3.2.3. 当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分离时,意味着交换的实现
3.1.1.3. 商品的价值量
3.1.1.3.1. 决定因素: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社会现有生产条件、社会平均劳动强度、社会平均劳动熟练度下生产某种商品所需的劳动时间)
3.1.1.3.2. 与劳动生产率的关系
3.1.1.3.2.1. 社会劳动生产率↑,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价值总量不变
3.1.1.3.2.2. 个别劳动生产率↑,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不变,价值总量↑
3.1.1.3.3. 价值规律
3.1.1.3.3.1. 内容:商品交换是以价值量为基础的等价交换。
3.1.1.3.3.2. 形式:商品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而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3.1.2. 货币: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3.1.2.1. 货币≠纸币:货币一般指黄金白银,纸币是一种货币符号。
3.1.2.2. 货币的职能
3.1.2.2.1. 价值尺度(观念中的货币):货币衡量商品的价值量。
3.1.2.2.2. 流通手段(现实中的货币):货币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
3.1.2.2.3. 支付手段:货币用于赊账、还债、付租、付税、付工资。
3.1.2.2.4. 贮藏手段:货币作为社会财富的一般代表而被保存起来。
3.1.2.2.5. 世界货币:货币在世界市场上发挥一般等价物的作用。
3.1.2.3. 流通中的货币需要量=待流通商品数量×商品价格水平/货币流通速度
3.1.3. 资本:本质是一定社会历史形态下的社会关系
3.1.3.1. 资本类型
3.1.3.1.1. 根据是否发生价值增值划分
3.1.3.1.1.1. 不变资本:以生产资料的形式存在,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价值增值。
3.1.3.1.1.2. 可变资本:以劳动力的形式存在,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价值增殖。
3.1.3.1.2. 根据价值周转方式划分
3.1.3.1.2.1. 固定资本:厂房+设备+工具
3.1.3.1.2.2. 流动资本:原料+燃料+辅材+可变资本
3.1.3.2. 劳动时间
3.1.3.2.1. 必要劳动时间:雇佣工人生产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时间。
3.1.3.2.2. 剩余劳动时间:雇佣工人生产剩余价值的那部分时间。
3.1.3.3. 剩余价值:雇佣工人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用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价值。
3.1.3.3.1. 类型
3.1.3.3.1.1. 绝对剩余价值:必要劳动时间不变,延长工作日时长而生产的剩余价值。
3.1.3.3.1.2. 超额剩余价值:个别资本家提高劳动生产率,使自己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而多得的那部分剩余价值。
3.1.3.3.1.3. 相对剩余价值:工作日时长不变,缩短必要劳动时间而生产的剩余价值。
3.1.3.3.1.3.1. 个别资本家追逐超额剩余价值→社会劳动生产率普遍提高→相对剩余价值
3.1.3.3.2. 剩余价值率=剩余价值/可变资本=剩余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
3.1.3.3.3. 剩余价值与利润的关系
3.1.3.3.3.1. 当剩余价值被当作全部预付资本的产物时,剩余价值就转化为利润的形式。
3.1.3.3.3.2. 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其本质是剩余价值。
3.1.3.4. 资本主义的缺陷
3.1.3.4.1. 存在基本矛盾:生产社会化VS生产资料私人占有
3.1.3.4.2. 因生产相对过剩而引发经济危机(周期性经济危机、局部性经济危机)
3.1.3.4.2.1. 经济危机的四个阶段:危机→萧条→复苏→高涨
3.1.3.4.2.2. 判断是否为周期性危机的四个因素:周期性、同期性、强烈性、普遍性
3.2. 微观经济
3.2.1.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3.2.1.1. 公有制经济(主体)
3.2.1.1.1. 国有经济(主导):控制稀缺资源、控制经济发展态势、控制经济运行方向、支配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
3.2.1.1.2. 集体经济(村集体等):每个人都出一部分啥,年底大家分分红
3.2.1.1.3. 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3.2.1.2. 易错点
3.2.1.2.1. 公有资产(×国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
3.2.1.2.2. 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3.2.1.2.3. 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3.2.1.2.4. 国家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3.2.2. 收入分配
3.2.2.1. 国民收入分配
3.2.2.1.1. 初次分配(国民收入在生产部门的分配):按各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贡献的效率产生的收益分配,高效率获得高回报。
3.2.2.1.2. 再分配: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通过税收、社会保障、政府购买、政府转移支付等政府调控机制,对要素收入进行再次调节。
3.2.2.1.3. 三次分配:主要是个人出于自愿的捐赠、资助等活动
3.2.2.2. 个人收入分配: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3.2.2.2.1. 按劳分配:在公有制企业取得的工资等收入,存在于公有制经济。
3.2.2.2.2. 按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分配:靠自己或家庭的劳动取得的收入,比如自己做点小生意所得,存在于个体经济。
3.2.2.2.3. 按生产要素分配
3.2.2.2.3.1. 按劳动要素分配:在私企和外企取得的工资等收入,存在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
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区别:有无雇佣关系
3.2.2.2.3.2. 按资本要素分配:存款利息、债券利息、股票利息、股票转让所得、私营企业主的税后利息
3.2.2.2.3.3. 按土地要素分配:土地、房屋的租金和转让金
3.2.2.2.3.4. 按信息要素分配:提供管理方案、市场信息的收入
3.2.2.2.3.5. 按管理要素分配:根据管理才能、在生产经营中的贡献分配
3.2.2.2.3.6. 按技术要素分配:专利使用、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的收入
3.2.3. 现代企业制度
3.2.3.1. 基础:市场经济
3.2.3.2. 主体:企业法人制度
3.2.3.3. 核心:公司制度
3.2.3.4. 条件: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产权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
3.2.3.5. 主要形式
3.2.3.5.1.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0元)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限额1-50人)以投资比例行使权利。
3.2.3.5.2.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限额2-100人)以持股份额行使权利。
3.2.3.6. 组织结构
3.2.3.6.1. 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
3.2.3.6.2. 董事会(←股东会选举产生):决策机构和法人代表。
3.2.3.6.3. 监事会(←股东会选举产生):常设监察机构。
3.2.3.6.4. 经理机构(←董事会选举产生):由经营管理人员组成。
3.2.4. 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by亚当·斯密):以价值规律为基础,通过供求关系反映生产消费状况和价格变动,通过竞争实现供求关系和价格的相互作用。
3.2.4.1. 核心:价格机制
3.2.4.2. 供求机制
3.2.4.2.1. 供给:在一定时期和一定价格水平下,生产者愿意且能够生产的商品数量。
3.2.4.2.1.1. 影响供给的因素:价格、成本、生产技术、相关商品价格、政府补贴
3.2.4.2.2. 需求:在一定时期和一定价格水平下,消费者愿意且能够购买的商品数量。
3.2.4.2.2.1. 影响需求的因素:价格、收入、偏好、相关商品价格、消费者对未来商品的价格预期
替代品:牛肉价格↑,羊肉需求量↑ 互补品:汽油价格↑,汽车需求量↓
3.2.4.2.2.2. 需求曲线(商品需求量与价格的关系曲线):其他条件不变,商品需求量与价格成反向变动(≠反比)
3.2.4.2.2.3. 需求价格弹性=需求量变动率/价格变动率
3.2.4.2.2.3.1. >1(富有弹性):手机汽车、金银首饰等高档耐用品。
3.2.4.2.2.3.2. = 1(单位弹性)
3.2.4.2.2.3.3. <1(缺乏弹性):米面粮油、蔬菜水果等生活必需品。
3.2.4.2.2.3.4. >0(正常品):当消费者的收入上升时,对该商品的需求量相应上升。
3.2.4.2.2.3.5. <0(低档品):当消费者的收入上升时,对该商品的需求量反而下降。
3.2.4.3. 竞争机制

3.2.5. 市场失灵:由于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而导致的资源配置失当。有以下原因可能会导致市场失灵:
3.2.5.1. 垄断
3.2.5.2. 外部性:某一方的行为对其他方造成影响,但却没有因此获益or付出代价。
3.2.5.3. 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国防、环保etc)+准公共物品(教育、市政公园、拥堵的高速etc)
3.2.5.3.1. 非排他性:公共物品不排斥任何消费者对其进行消费。
3.2.5.3.2. 非竞争性:任何消费者对公共物品的消费都不影响其他消费者对其进行消费。
3.2.5.4. 信息不对称
3.3. 宏观经济
3.3.1. 相关概念
3.3.1.1. 国内生产总值(GDP):一个国家所有产业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包括商品和劳务)。
GDP遵循属地原则(本国人在本国+外国人在本国) 投资理财、二手交易不计入GDP。 生产了,不管卖不卖都计入GDP。
3.3.1.2. 国民生产总值(GNP):一个国家所有国民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包括商品和劳务)。
GNP遵循属人原则(本国人在本国+本国人在外国)
3.3.1.3. 社会总供给:GDP+进口的商品和劳务
3.3.1.4. 社会总需求
3.3.1.4.1. 消费需求:居民的日常消费。
3.3.1.4.2. 投资需求:企业在投资和再投资过程中对商品和劳务的需求。
3.3.1.4.3. 政府购买:政府部门对商品和劳务的购买。
3.3.1.4.4. 净出口(出口-进口)
3.3.1.5. 财政收入
3.3.1.5.1. 税(最主要)
3.3.1.5.2. 利:国家凭借国有资产所有权获得的利润、租金、股息、红利、资金使用费等。
3.3.1.5.3. 债:政府对公众的债务(公众对政府的债权),主要用于弥补财政赤字,到期必须还本付息。
3.3.1.5.4. 费:国家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实施行政管理、提供公共设施时,向受益人收取的一定费用。
3.3.1.6. 财政支出
3.3.1.6.1. 政府购买:政府部门对商品和劳务的购买。
3.3.1.6.2. 政府转移支付:政府的社保、卫健、救济、补贴支出等。
3.3.1.7. 经济过热:通货膨胀
3.3.1.7.1. 现象:货币因其供给>其实际需求而贬值,物价普遍且持续↑
3.3.1.7.2. 实质:社会总供给<社会总需求
3.3.1.7.3. 紧缩性财政政策:(政府支出、政府补贴)↓、税收↑
3.3.1.7.4. 紧缩性货币政策:(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利率)↑、公开市场操作-卖出有价证券
3.3.1.8. 经济衰退:通货紧缩
3.3.1.8.1. 现象:货币因其供给<其实际需求而升值,物价普遍且持续↓
3.3.1.8.2. 实质:社会总供给>社会总需求
3.3.1.8.3. 扩张性财政政策:(政府支出、政府补贴)↑、税收↓
3.3.1.8.4. 扩张性货币政策:(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利率)↓、公开市场操作-买进有价证券
3.3.1.9. 失业
3.3.1.9.1. 周期性失业:经济周期引起
3.3.1.9.2. 摩擦性失业:换工作引起
3.3.1.9.3. 结构性失业:经济结构、体制、增长方式变动引起
3.3.1.9.4. 技术性失业:科技进步引起
3.3.1.9.5. 季节性失业:割稻工在秋季有工作,在其他季节会失业
3.3.1.9.6. 隐蔽性失业:表面上有工作,但实际上对生产并没有作出贡献
3.3.1.10. 经济一体化(国与国之间的经济联合)
3.3.1.10.1. 特惠关税区:成员国之间互予关税减让优惠。
3.3.1.10.2. 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之间免征关税且取消其他贸易限制,对外保持各自关税。
3.3.1.10.3. 关税同盟:成员国之间商品自由流通和自由竞争,对外建立共同关税。
3.3.1.10.4. 共同市场:成员国之间的商品、服务、资本、劳动力等自由流通。
3.3.2. 宏观调控(看得见的手by凯恩斯)
3.3.2.1. 原因:市场经济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
3.3.2.2. 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3.3.2.3. 目标: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3.3.2.4. 行政手段:命令、规定、指示、通知
3.3.2.5. 法律手段:立法、执法
3.3.2.6. 经济手段
3.3.2.6.1. 财政政策:政府调节财政收入、财政支出
3.3.2.6.2. 货币政策:央行调节货币供应量、货币信贷量
3.3.3. 国际贸易
3.3.3.1. 顺差(出超):出口额>进口额
3.3.3.2. 逆差(入超、赤字)
3.3.3.3. 汇率:一国货币兑换另一国货币的比率。
3.3.3.3.1. 分类
3.3.3.3.1.1. 浮动汇率(我国采用):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汇率
3.3.3.3.1.2. 固定汇率:由政府制定
3.3.3.3.2. 标价方法
3.3.3.3.2.1. 直接标价法(外币汇率):1美元= 6.8人民币
直接出现“汇率”一词且无特殊说明时,即指外币汇率。
3.3.3.3.2.2. 间接标价法(本币汇率):1人民币= 0.15美元
3.3.3.3.3. 汇率的变动计算
3.3.3.3.3.1. 外币汇率↑(6.8→7),本币对外币的比值↓(1/6.8→1/7),本币贬值,利出不利进,资本外流,改善贸易收支
3.3.3.3.3.2. 本币汇率↓(0.15→0.12),本币对外币的比值↓(0.15/1→0.12/1),本币贬值,利出不利进,资本外流,改善贸易收支
3.3.3.4. 世界经济三大支柱组织:国际货币基金(IMF)、世银(WB)、世贸(WTO)
3.3.4. 经济热词
3.3.4.1. 机会成本:相同的生产要素在其他生产用途中可能得到的最高收入。
【例】某农户拥有一块土地,可以生产棉花、水稻、西瓜,已知生产棉花的收益是10000元,生产水稻的收益是12000元,生产西瓜的收益是6000元,则生产西瓜的机会成本是(12000元)。
3.3.4.2. 沉没成本:过去的决策已经发生,不能由现在或将来的任何决策改变的成本。
小李花300元购买了时团的演唱会门票,看了20分钟觉得很无趣,于是提前离开,小李付出的票价300元成为( 沉没成本)。
3.3.4.3. 规模经济(内在经济):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而引起经济效益增加。
3.3.4.4. 规模不经济(内在不经济):企业达到规模经济后继续扩大生产规模反而引起经济效益降低。
3.3.4.5. 挤出效应:政府支出太多会抑制社会(私人)投资。
3.3.4.6. 刘易斯拐点:劳动力由过剩到短缺,“人口红利”逐渐消失。
3.3.4.7. IPO(首次公开募股):一家企业首次向公众出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IPO后会成为股份有限公司。
3.3.4.8. CPI(消费者物价指数):反映与居民生活有关的消费品及劳务价格水平的变动,常作为通货膨胀水平的观察指标。
3.3.4.8.1. CPI增幅>3%,通货膨胀
3.3.4.8.2. CPI增幅>5%,严重通货膨胀
3.3.4.9. PPI(生产者物价指数):衡量各种商品在不同生产阶段的价格变动。
3.3.4.10. 基尼系数
3.3.4.10.1. < 0.2:收入绝对平均
3.3.4.10.2. 0.2-0.3:收入比较平均
3.3.4.10.3. 0.3-0.4:收入相对合理
3.3.4.10.4. 0.4-0.5:收入差距较大
3.3.4.11. 恩格尔系数:食品支出总额占个人消费支出总额的比重。
3.3.4.11.1. < 30%:最富裕
3.3.4.11.2. 30%-40%:富裕
3.3.4.11.3. 40%-50%:小康
3.3.4.11.4. 50%-59%:温饱
3.3.4.11.5. > 59%:贫困
3.3.4.12. 恩格尔曲线:所购买的一种商品的均衡数量与消费者收入水平之间的关系。
3.3.4.12.1. 奢侈品:下凹型,奢侈品需求量增加数量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得越来越快
3.3.4.12.2. 必需品:上凹型,必需品需求量增加数量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得越来越慢
3.3.4.12.3. 低档品:斜率为负,低档品需求量随收入的增加而减少
3.3.4.13. 拉弗曲线:税收收入与税率之间的关系,当税率在一定的限度以下时,提高税率能增加政府税收收入,但超过这一限度时,再提高税率反而导致政府税收收入减少。
3.3.4.14. 菲利普斯曲线
3.3.4.15. 财产性收入:靠财产挣钱,比如租金。
3.3.4.16. “黑天鹅”事件:小概率事件。
3.3.4.17. “灰犀牛”事件:大概率事件。
4. 管理
4.1. 管理概述
4.1.1. 管理的主体:管理者
4.1.1.1.
4.1.1.2. 代表者角色:出席社会活动、宴请重要客户etc
4.1.1.3. 信息传播者角色:将信息分配给组织内的成员
4.1.1.4. 发言人角色:将信息传递给组织外的个人
4.1.2. 管理职能
4.1.2.1. 计划职能:定目标、定方案
4.1.2.2. 组织职能:规定成员的分工协作、人财物配置
4.1.2.3. 领导(协调)职能:上级指挥下级
4.1.2.4. 控制职能:对过程进行检查、督促、纠偏,保证各部门各环节按预定要求运作。
4.1.3. 管理理论
4.1.3.1. 古典管理理论
4.1.3.1.1. 泰勒(科学管理之父)- 科学管理理论:中心问题是提高劳动生产率
4.1.3.1.2. 韦伯(组织理论之父)- 行政组织理论:理想的行政组织采取官僚制/科层制
4.1.3.1.3. 法约尔(经营管理之父)- 一般管理理论:强调管理的职能
4.1.3.2. 现代管理理论
4.1.3.2.1. 经验学派 - 彼得·德鲁克(现代管理学之父、大师中的大师):第一个提出“管理学”的概念。
4.1.3.2.2. 决策理论学派 - 赫伯特·西蒙:决策贯穿管理的全过程,管理就是决策。
4.1.3.2.3. 行为科学学派
4.1.3.2.3.1. 马斯洛 - 需求层次理论
4.1.3.2.3.2. 赫兹伯格 - 双因素理论:激励因素、保健因素
4.1.3.2.3.3. 麦格雷戈 - 人性假设理论(X-Y理论)
4.1.3.2.3.3.1. X-人是经济人:懒惰、不负责任、缺乏理智、需要被管束
4.1.3.2.3.3.2. Y-人是社会人:富有创造、富有想象、谋求重任
4.1.3.2.4. 管理过程/职能学派
4.1.3.2.4.1. 管理是一个实现既定目标的过程,要因地制宜灵活应用。
4.1.3.2.4.2. 管理职能具有普遍性,各级管理人员都执行着管理职能,但侧重点因管理级别的不同而异。
4.1.4. 相关定律
4.1.4.1. 人本原理(by霍桑实验by梅奥):坚持以人为本,人不是单纯的“经济人”而是复杂的“社会人”
4.1.4.2. 权变原理:根据所处的内外环境因素,要灵活应对、适时调整管理方法。
4.1.4.3. 彼得原理:每个职工趋向于上升到他所不能胜任的职位。
4.1.4.4. 牢骚效应:有发牢骚的员工的公司比没有的要成功得多。
4.1.4.5. 海恩法则: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
4.1.4.5.1. 重视量的积累
4.1.4.5.2. 在实际操作层面,再好的技术和规章也无法取代人的素质和责任心
4.1.4.6. 帕金森定律:一个无能的领导会找两个更无能的助手,两个助手再各找两个更更无能的助手,以此形成一个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相互扯皮、效率低下的领导体系。
4.1.4.7. 墨菲定律:如果事情有变坏的可能,不管这种可能性有多小,它总会发生。
4.1.4.8. 手表定律:两只表并不能告诉一个人更准确的时间,反而会使看表的人失去对准确时间的信心。
4.1.4.9. 破窗理论
4.1.4.10. 鳄鱼法则:当交易背离市场方向时,必须立即止损,不得存有侥幸。
4.1.4.11. 羊群效应:盲从
4.1.4.12. 鸟笼逻辑:惯性思维
4.1.4.13. 晕轮效应(光环效应):以偏概全
4.1.4.14. 皮格马利翁效应:积极/消极的期望促使人向好/坏的方向发展。
4.1.4.15. 罗森塔尔效应:领导对下属要投入希望和诱导,能使下属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
4.1.4.16. 蘑菇效应:经历困难后突出重围、拥抱卓越。
4.1.4.17. 踢猫效应:坏情绪的传染or坏效应的传递。
4.1.4.18. 帕累托法则(二八法则):不平等关系
4.2. 行政管理: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自身内部事务的活动,本质是公共性。
4.2.1. 政府职能
4.2.1.1. 政治职能:民主政治建设、军事、外交、治安
4.2.1.2. 经济职能: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监管、宏观调控
4.2.1.3. 文化职能:科教文卫体、新闻、广播、影视、出版
4.2.1.4. 社会职能:社会分配、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体系、环保、计划生育、人口质量
4.2.2. 政府的运行职能
4.2.2.1. 计划职能:定目标、定方案
4.2.2.2. 组织职能:规定成员的分工协作、人财物配置
4.2.2.3. 领导(协调)职能:上级指挥下级
4.2.2.4. 控制职能:对过程进行检查、督促、纠偏,保证各部门各环节按预定要求运作。
4.2.2.5. 监督职能:行政监督(有权监督的主体去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4.2.3. 行政组织
4.2.3.1. 类型
4.2.3.1.1. 首脑机关:各级政府
4.2.3.1.2. 职能机关:教育局、公安局
4.2.3.1.3. 辅助机关(办公机关):办公厅(室)
4.2.3.1.4. 咨询机关(参谋机关):专门为政府出谋划策的智囊团(汇集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
4.2.3.1.5. 派出机关(≠派出机构):街道办
4.2.3.2. 要素
4.2.3.2.1. 物质要素:人员、经费、物质条件
4.2.3.2.2. 精神要素:人际关系、权责结构、目标
4.2.3.3. 组织规模=管理层次×管理幅度
4.2.3.4. 组织结构
4.2.3.4.1. 直线型:领导者直接管理一切工作,不设专门的职能机构。
4.2.3.4.2. 职能型
4.2.3.4.3. 直线职能型:以直线为基础,在各级行政主管下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
4.2.3.4.4. 矩阵型:既有按职能划分,又有按产品(项目)划分
4.2.4. 行政领导:公共组织中享有法定权威的领导者或领导集体。
4.2.4.1. 行政领导的产生方式:选任、委任、聘任、考任
4.2.4.2. 最高决策权的行使制度:首长制、委员制、混合制
4.2.4.3. 我国行政机关的领导制度:行政首长负责制
4.2.4.4. 行政领导的方式
4.2.4.4.1. 专断式:权力高度集中,办事效率最高。
4.2.4.4.2. 民主式:领导者和被领导者以及群众互相沟通,共同参与决策。
4.2.4.4.3. 放任式:行政决策权下放,让下级充分享有行政管理权限。
4.2.5. 行政决策(行政管理的核心)
4.2.5.1. 行政决策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具有行政权的组织和个人。
4.2.5.2. 行政决策客体:具有广泛性,可以是行政组织成员以及行政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
4.2.5.3. 行政决策的方法
4.2.5.3.1. 定性分析法:访谈法、哥顿法、电子会议、德尔菲法、头脑风暴法etc
4.2.5.3.2. 定量分析法:盈亏平衡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趋势预测法、回归预测法etc
4.3. 事业单位管理
4.3.1. 事业单位的类型
4.3.1.1. 参公事业单位:比如社保局、档案局
4.3.1.2.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全部费用由国家预算拨款。
4.3.1.3.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其他费用自筹。
4.3.1.4.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如融媒体中心
4.3.2.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
4.3.2.1. 设岗原则: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科学合理、精简效能
4.3.2.2. 岗位类别
4.3.2.2.1. 管理岗(承担领导或管理责任):分为职员1-10级
4.3.2.2.2. 专技岗(具备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分为高级1-7级、中级8-10级、初级11-13级
4.3.2.2.3. 工勤岗(技能操作、后勤保障、维护服务等)
4.3.2.3. 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4.3.2.3.1. 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可以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4.3.2.3.2. 初次就业人员(应届毕业生)订立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
4.3.2.4. 领导人员管理:***制(每届***3-5年,同一岗位连任一般不超过10年)
4.3.3. 事业单位的考核制度
4.3.3.1. 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
4.3.3.2. 考核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4.3.3.3. 处分类型
4.3.3.3.1. 警告(6个月):处分当年年度考核<优秀
4.3.3.3.2. 记过(12个月):处分期间年度考核<合格
4.3.3.3.3. 降低岗位等级or撤职(24个月):处分期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
4.3.3.3.4. 开除: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5. 公文
5.1. 通用公文
5.1.1. 决议↓: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
5.1.2. 决定↓:决策和部署重要事项、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
5.1.3. 命令(令)↓: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5.1.3.1. 令的权威性最强且级别层次较高,如主席令、国务院令、省政府令
5.1.4. 公报↓:在新闻媒体及相关期刊公布事项。
5.1.5. 公告↓(适用范围最广):向国内外宣布事项。
5.1.6. 通报↓:表彰、批评、传达重要精神、告知重要情况。《中共杭州市富阳区委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
5.1.7. 通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事项。《富春街道关于开展核酸检测的通告》
5.1.7.1. 特点:主要在有关单位开展业务工作时使用。
5.1.8. 通知↓:向下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布、传达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5.1.9. 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回复询问。
5.1.9.1. 一份报告可以写多个事项。
5.1.10. 请示↑(一事一请):向上级机关请求批准或指示。
5.1.11. 批复↓(一请一批):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5.1.12. 函→: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问题、请求批准或答复审批事项。
5.1.12.1. 隶属不看官大官小,如教育局和公安局不相隶属,教育局和公安厅也不相隶属。
5.1.13. 意见↑↓→(指令性、指导性、针对性、原则性、多向性):对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5.1.14. 议案→:各级政府向同级人大or人常提请审议事项。
5.1.15. 纪要↓→: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5.2. 公文办理:收文办理、发文办理、整理归档
5.2.1. 收文流程: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
5.2.2. 发文流程:复核→登记→印制→核发
5.3. 处理时限:平、加急(重要,急速处理)、特急(重大且紧急,以最快速度处理)
5.4. 秘密程度
5.4.1. 秘密(一般秘密,10年)
5.4.2. 机密(重要秘密,20年)
5.4.3. 绝密(核心秘密,30年)
5.5. 行文方式
5.5.1. 逐级行文:向直接上级机关或直接下级机关行文。如果需要,再由上一级或下一级机关转发。
5.5.2. 越级行文:遇到重大紧急事项、检举直接领导等情况时,下级机关越过直接上级机关向更高一级机关直至中央机关行文。
5.5.3. 多级行文:将公文同时发送给上几级或下几级机关,甚至直达基层和人民群众。
5.5.4. 直接行文(不受系统归属与级别制约):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行文。
5.6. 行文规则
5.6.1. 上行文规则
5.6.1.1. 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5.6.1.2.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5.6.1.3. 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示
5.6.1.3.1. 重大事项: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授权后报送
5.6.1.3.2.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直接报送
5.6.1.4. 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
5.6.1.5. 不得在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5.6.1.6.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必须由机关对机关报送公文。
5.6.2. 下行文规则
5.6.2.1. 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5.6.2.2. 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经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党委、政府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下达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5.6.2.3. 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5.6.2.4. 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5.6.2.5.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5.6.3. 联合行文规则
5.6.3.1. 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但属于同级机关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5.6.3.1.1. 同级政府:杭州市人民政府、金华市人民政府
5.6.3.1.2. 同级政府各部门: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劳动局、金华市劳动局
5.6.3.1.3. 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浙江省教育厅、杭州市人民政府
5.6.3.1.4. 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杭州市政府、杭州市党委
5.6.3.1.5. 政府部门与同级党组织和军队机关: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教育局党委
5.6.3.1.6. 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妇联、杭州市工会、杭州市团委
5.6.3.2.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5.6.3.3.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行文。
5.7. 行文格式
5.8. 注意事项
5.8.1. 党政机关的公文由文秘部门和专人统一管理,绝密公文必须由专人统一管理。
5.8.2. 密级需要变更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or其上级机关决定。
5.8.3. 秘密、机密的公文需要复制、汇编的,由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5.8.4. 绝密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需要的,必须由发文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5.8.5. 复制件必须加盖复制机关戳记
5.8.6. 汇编本密级按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5.8.7. 公文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
5.8.8. 公文被废止,视为废止之日起无效
5.8.9. 机关合并,公文合并管理;机关撤销,公文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5.8.10. 新设立的机关应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人家同意后,才能发文。
6. 法律
6.1. 法理学
6.1.1. 法的概念: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上层建筑)决定的、体现统治阶级(√人民群众)意志的行为规范。
6.1.2. 法的特点
6.1.2.1. 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
6.1.2.2. 国家意志性: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6.1.2.3. 国家强制性(最主要):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6.1.2.4. 普遍性:普遍有效性(普遍效力/普遍约束力)、普遍平等对待性
6.1.2.5. 程序性:不管在制定过程还是实施过程,法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6.1.2.6. 可诉性:当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去法院寻求救济
6.1.3. 法的作用
6.1.3.1. 法的规范作用
6.1.3.1.1. 指引:自己的行为【我知道酒驾是违法的,所以我不会这么做】
6.1.3.1.2. 评价:他人的行为【茶余饭后,大家讨论某明星酒驾被抓】
6.1.3.1.3. 预测:当事人双方未发生的行为【如果我酒驾撞了张三,那么我会进局子】
6.1.3.1.4. 强制(处罚):违法者的行为【你酒驾被抓,要受法律处罚】
6.1.3.1.5. 教育(影响):一般人的行为【你看到别人酒驾被抓那个惨啊!你还敢喝酒开车吗】
6.1.3.2. 法的社会作用
6.1.3.2.1.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6.1.3.2.2.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6.1.3.2.3.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6.1.4. 法与其他概念的关系
6.1.4.1. 法与经济: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服务)于经济基础。
6.1.4.2. 法与政治:两者同属于上层建筑,政治起主导作用,法服务于政治。
6.1.4.3. 法与道德
6.1.4.3.1. 法与道德都具有阶级性
6.1.4.3.2. 道德是法律形成的基础,能够为法律的制定提供依据。
6.1.4.3.3. 道德具有一般强制性,表现为内心约束和舆论监督,其调整范围比法大。
6.1.4.3.4. 违道,一定违法(×)【公交不让座】
6.1.4.3.5. 违法,一定违道(×)【路边摆摊】
6.1.4.3.6. 违法,通常违道(√)
6.1.5. 法的渊源
6.1.5.1. 法的非正式渊源:习惯、判例、政策etc
6.1.5.2. 法的正式渊源及其制定主体
6.1.5.2.1.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若题目中直接写“国际条约”,默认为我国缔结或参加的)
6.1.5.2.2. 宪法:全人大
宪法修改程序:全人常or≥1/5全人大全体代表提议+2/3全人大全体代表通过
6.1.5.2.3. 基本法律(刑法、民法、诉讼法etc):全人大
6.1.5.2.4. 非基本法律(商标法、旅游法、文物保护法etc):全人大及其常委会
6.1.5.2.5. 行政法规(规定、条例、办法、细则):国务院
6.1.5.2.6. 监察法规:国监委
6.1.5.2.7. 地方性法规
6.1.5.2.7.1.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6.1.5.2.7.2. 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但要报省人常批准【只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
6.1.5.2.8. 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6.1.5.2.8.1. 自治区人大,但要报全人常批准
新疆自治区制定了一个自治法规(×)
6.1.5.2.8.2. 自治州、自治县人大,但要报省人常批准
6.1.5.2.9.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国家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etc)
6.1.5.2.10. 地方政府规章
6.1.5.2.10.1.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6.1.5.2.10.2.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只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
6.1.6. 法的运行: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
6.1.6.1. 法的制定(立法):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6.1.6.2. 法的遵守(守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行使权力(权利)和履行职责(义务)的活动。
6.1.6.2.1. 守法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6.1.6.2.2. 守法是严格办事的活动和状态。
6.1.6.3. 法的执行(执法):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个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执法活动。
6.1.6.3.1. 执法具有主动性、单方面性。
6.1.6.4. 法的适用(司法):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
6.1.6.4.1. 司法局不是司法机关。
6.1.6.4.2. 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6.1.6.4.3. 司法具有统一性,不仅表现在全国的一致性,也表现在国际上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6.1.7. 法律关系:法在调整人的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6.1.7.1. 法律事实: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
6.1.7.1.1. 法律行为(可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张三立遗嘱、张三和李四签订合同、张三和李四合伙办企业
6.1.7.1.2. 法律事件(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战争、暴乱、罢工、生死、自然灾害、张三的院墙倒塌砸到李四
6.1.8. 法律解释
6.1.8.1. 立法解释:全人常
6.1.8.2. 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
6.1.8.3.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6.1.8.4. 学理解释(非正式解释):专家学者,如最高人民法院的王院长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6.2. 宪法
6.2.1. 宪法的特点
6.2.1.1. 宪法是国家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6.2.1.2.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普通法律的制定以宪法为依据,宪变普随变。
6.2.1.3.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其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公民行为)
6.2.1.4.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6.2.2. 宪法的基本原则
6.2.2.1. 法治原则:相对于人治而言
6.2.2.2. 人民主权原则:人民当家做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正当权力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6.2.2.3. 基本人权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6.2.2.4. 权力制约原则:国家权力的各部分相互监督
6.2.2.5. 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本组织原则)
6.2.3. 宪法的作用
6.2.3.1. 对统治权(国家权力):确认、维护、巩固、规范其有效运行、防止其滥用
6.2.3.2. 对政治制度:确立、维护、改革
6.2.3.3. 对法制:健全、完备、统一
6.2.4. 宪法的历程:结合2.4会议
6.2.4.1. 我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
6.2.4.2. 我国的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
6.2.4.2.1. 1988年宪法修正案:【变更】私营经济是补充
6.2.4.2.2. 1993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6.2.4.2.3. 1999年宪法修正案:【变更】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其进行鼓励、支持……
6.2.4.2.4. 2018年宪法修正案
6.2.5. 国家制度(主要包含以下这些)
6.2.5.1. 国家性质(国体):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6.2.5.2.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中央集权、上行下效)
6.2.5.3.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6.2.5.4. 根本政治制度(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6.2.5.4.1. 实质和核心:人民当家做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6.2.5.4.2. 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
6.2.5.4.3. 这是党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
6.2.5.5. 基本政治制度
6.2.5.5.1. 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6.2.5.5.1.1. 中共和各民主党派合作
6.2.5.5.1.1.1. 首要前提/根本保证:中共的领导、四项基本原则
6.2.5.5.1.1.2. 根本活动准则:宪法、法律
6.2.5.5.1.1.3. 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6.2.5.5.1.1.4. 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6.2.5.5.1.1.4.1. 性质: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
6.2.5.5.1.1.4.2. 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6.2.5.5.1.1.4.3. 主题:民主、团结
6.2.5.5.1.1.4.4. 议事原则:民主协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
6.2.5.5.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域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立法权、变通权、治安权)
6.2.5.5.2.1. 核心: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
6.2.5.5.2.2.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
6.2.5.5.2.3. 民族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有人常,但不作为民族自治机关
6.2.5.5.2.4. 五个自治区的设立时间:47内蒙、55新、58广宁、65西
6.2.5.5.3.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
6.2.5.5.3.1. 作用: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6.2.5.5.3.2. 形式:村委会、居委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和它们是指导(≠领导)关系。
6.2.5.6. 特别行政区制度
6.2.5.6.1. 基本方针:一国两制(为解决台湾问题而提出,但最先用于解决香港问题)
6.2.5.6.2. 特别行政区的权力
6.2.5.6.2.1. 立法权√,但特区基本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只属于全人大,解释权只属于全人常
6.2.5.6.2.2. 司法权√
6.2.5.6.2.3. 外交权×
6.2.5.7. 选举制度
6.2.5.7.1. 普遍性原则:年满18未夺权
6.2.5.7.2. 平等性原则: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6.2.5.7.3. 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县乡直选
6.2.5.7.4. 秘密投票原则:无记名投票
6.2.5.7.5. 双过半原则:过半选民参加选举+过半参加选举的选民选我=我上位
6.2.6. 公民的基本权利
6.2.6.1. 平等权:中国公民(中国国籍的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种平等不是事实上的平等,而是存在合理差别的平等。
6.2.6.2. 政治权利和自由
6.2.6.2.1.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
6.2.6.2.2.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6.2.6.2.3.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6.2.6.2.4. 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权利
6.2.6.3. 宗教信仰自由,但不能公开传教
6.2.6.4. 人身自由权
6.2.6.4.1. 人身自由:检察院批准or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公民
6.2.6.4.2.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6.2.6.4.3. 住宅不受侵犯
6.2.6.4.4.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国家安全/追查刑事犯罪需要+检察院/公安机关执行→查公民的通信
6.2.6.5. 诉愿权: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
6.2.6.6. 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
6.2.6.6.1. 经济方面: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休息权、劳动保护权、物质帮助权、社会救助权
6.2.6.6.2. 文化方面:受教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科研、发明、文创的权利
6.2.6.7. 特定人的权利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残疾、烈属、华侨
6.2.7. 公民的基本义务
6.2.7.1.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6.2.7.2.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利益
6.2.7.3. 遵守宪法和法律
6.2.7.4. 依法纳税
6.2.7.5. 服兵役
6.2.7.6. 其他基本义务:计划生育、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
6.2.8. 中央国家机构(只包含以下这些)
委员长、副委员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国家监察委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其余没作规定的,默认连任可以超过两届。
6.2.8.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权力机关):每届***五年,每年3月举行一次会议,由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6.2.8.1.1. 成员:区域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选出)+职业代表(由军队选出)
6.2.8.1.2. 重要职权
6.2.8.1.2.1. 选举or罢免:3席(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2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委(国家监察委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
6.2.8.1.2.2. 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选举)国务院总理
6.2.8.1.2.3. 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选举)中央军委其他成员
6.2.8.1.2.4.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6.2.8.1.2.5.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6.2.8.1.2.6. 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6.2.8.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权力的机关):是全人大的隶属机关
6.2.8.2.1. 成员: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成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6.2.8.2.2. 重要职权
6.2.8.2.2.1. 决定特赦(≠赦免),由主席发布特赦令
6.2.8.2.2.2. 决定全国、省级进入紧急状态
6.2.8.2.2.3. 监督除全人大和国家主席外所有中央国家机构的工作
6.2.8.3. 国家主席(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
6.2.8.3.1. 当选条件:中国国籍+≥45+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2.8.3.2. 重要职权
6.2.8.3.2.1. 根据全人大or全人常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6.2.8.3.2.2. 根据全人大or全人常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成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6.2.8.3.2.3. 外交权
6.2.8.3.2.4. 荣典权
6.2.8.4. 国务院(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行政机关)
6.2.8.4.1. 国务院常务会议成员: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6.2.8.4.2. 重要职权
6.2.8.4.2.1. 批准省级以下(不包含省级)的建置。
6.2.8.4.2.2. 批准省级、省级以下的区域划分(=区划≠划分)
6.2.8.4.2.3. 决定省级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6.2.8.5. 中央军事委员会
6.2.8.6.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监察机关):上级领导下级
6.2.8.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审判机关):上级监督下级,但保持独立审判
6.2.8.8.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察/法律监督机关):上级领导下级,且下级双重从属于上级检察院和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6.3. 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及其相应刑罚处罚的法律。
6.3.1. 刑法的基本原则
6.3.1.1.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且不处罚。如:刑法没有规定吸毒罪,不可以凭吸毒对吸毒人员进行刑罚处罚。
6.3.1.2.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6.3.1.3.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王子与庶民同罪。
6.3.2. 刑法的适用范围
6.3.2.1. 刑法的时间效力(仅针对犯罪在新法生效前,审判在新法生效后的未决犯)
我国总共有两部刑法典:第一部1979年、第二部1997年
6.3.2.1.1. 原则一:法不溯及过往(新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不发生效力)【旧法不认为是犯罪但新法认为是犯罪的,不算犯罪】
6.3.2.1.2. 原则二:从旧兼从轻【新法和旧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哪个规定判的轻就按哪个来】
6.3.2.2. 刑法的空间效力
6.3.2.2.1. 属地管辖:犯罪的行为地or结果地在中国领域(领水、领陆、领空、船舶、航空器、驻外使领馆)
张三从美国寄了一枚定时炸弹到中国,炸弹在中国爆炸。
6.3.2.2.2. 属人管辖(中国人在外国犯罪):分以下两种情况
6.3.2.2.2.1.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6.3.2.2.2.2. 犯罪人为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的,一律追究。
6.3.2.2.3.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或中国人犯罪):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追究
美国人在日本杀害了中国人
6.3.2.2.3.1.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6.3.2.2.3.2. 按照犯罪地法律规定也应受刑罚处罚。
6.3.2.2.4. 普遍管辖:贩毒、贩奴、海盗、恐怖、劫持航空器……
6.3.2.2.5. 驻我国外交大使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6.3.3. 犯罪
6.3.3.1. 犯罪构成要件
6.3.3.1.1. 犯罪主体
6.3.3.1.1.1. 自然人
6.3.3.1.1.1.1.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6∪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醉酒的人
6.3.3.1.1.1.2.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16周岁不予刑罚的,应当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对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6.3.3.1.1.1.2.1. 14≤x<16犯以下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故意伤害的形式可以有很多种:使用暴力、聚众斗殴etc
6.3.3.1.1.1.2.2. 12≤x<14犯以下罪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6.3.3.1.1.1.3.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12∪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控制行为时
6.3.3.1.1.2. 单位犯罪: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刑法有明文规定的犯罪。
6.3.3.1.1.2.1. 处罚原则:双罚制为主(既罚单位又罚人)、单罚制为辅(只罚人)
6.3.3.1.2. 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的心理态度
6.3.3.1.2.1. 犯罪故意
6.3.3.1.2.1.1. 直接故意(明知且希望):警察拦在小偷车前,小偷明知加速会撞死警察且他希望撞死警察,于是加速。
6.3.3.1.2.1.2. 间接故意(明知且放任):警察抓住小偷车把,小偷明知加速可能会拖曳警察而死,但他放任自己加速。
6.3.3.1.2.2. 犯罪过失
6.3.3.1.2.2.1.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但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6.3.3.1.2.2.2.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6.3.3.1.3. 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张三杀了李四
6.3.3.1.3.1. 犯罪客体:李四的生命权
6.3.3.1.3.2. 犯罪对象:李四
6.3.3.1.4. 犯罪客观方面
6.3.3.1.4.1. 危害行为
6.3.3.1.4.1.1. 作为∶张三积极地捅了李四好几🔪
6.3.3.1.4.1.2. 不作为∶行为人能够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但不履行。一般分四类:
6.3.3.1.4.1.2.1.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父亲张三面对儿子落水,能救但不救。
6.3.3.1.4.1.2.2. 职业要求的义务:医生张三面对病人急性发作,能救但不救。
6.3.3.1.4.1.2.3.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专职保镖张三面对雇主被殴打,能救但不救。
6.3.3.1.4.1.2.4.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邻居张三带隔壁小宝去公园,小宝落水,张三能救但不救。
6.3.3.1.4.2. 危害结果
6.3.3.1.4.3. 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迷信张三作法诅咒李四翘辫子,过几天李四真的翘辫子了,这种情况张三不构成犯罪。
6.3.3.2. 犯罪排除事由
6.3.3.2.1. 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6.3.3.2.1.1. 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采取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6.3.3.2.1.2.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
6.3.3.2.2. 紧急避险:遇到危险时,不得已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6.3.3.2.2.1.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业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6.3.3.2.2.2. 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6.3.3.3. 故意犯罪的形态
6.3.3.3.1. 犯罪既遂:行为人齐备所有犯罪构成要件。
6.3.3.3.2. 犯罪预备:行为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外的原因而未着手。
6.3.3.3.3. 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6.3.3.3.4. 犯罪中止:行为人在预备阶段or实行阶段主动放弃犯罪or主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6.3.3.4. 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共同犯罪行为。
同时犯、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利用他人不知情,不属于共同犯罪。
6.3.3.4.1. 主犯:按照团体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6.3.3.4.2. 从犯
6.3.3.4.3. 胁从犯
6.3.3.4.4. 教唆犯
6.3.3.4.4.1. 一般情况:按照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6.3.3.4.4.2.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对于教唆犯,应当从重处罚
6.3.3.4.4.3.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从减(可以从轻or减轻处罚)
6.3.4. 刑罚
6.3.4.1. 主刑:刑期都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数罪并罚 有期徒刑3年+管制3个月→有期徒刑3年+管制3个月 拘役6个月+管制3个月→拘役6个月+管制3个月 有期徒刑3年+拘役6个月→有期徒刑3年
6.3.4.1.1. 管制:不关押,实行社区矫正,留在原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同工同酬。
6.3.4.1.1.1. 刑期长度:3个月~2年~3年(数罪并罚)
6.3.4.1.1.2.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
6.3.4.1.2. 拘役:在就近的拘役所或看守所,实行强制劳动改造,每月可以回家一两天,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6.3.4.1.2.1. 刑期长度:1个月~6个月~1年(数罪并罚)
6.3.4.1.2.2.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1日折抵刑期1日。
6.3.4.1.3. 有期徒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
6.3.4.1.3.1. 刑期长度:6个月~15年~20年(数罪并罚总刑期<35年)~25年(数罪并罚总刑期≥35年)
6.3.4.1.3.2.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1日折抵刑期1日。
6.3.4.1.4. 无期徒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
6.3.4.1.4.1. 无论将来能不能减为有期徒刑,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日期都不能折抵刑期。
6.3.4.1.5. 死刑: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or核准。
死刑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3.4.1.5.1. 死刑和死缓的排除对象:犯罪时<18、审判时怀孕、审判时≥75(特别残忍致人死亡的除外)
6.3.4.1.5.1.1. 刑法中的审判时=(羁押→判决宣告)的整个期间
6.3.4.1.5.1.2. 审判时(×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的只能是无期徒刑。
6.3.4.1.5.2. 死缓:被判处死刑但非必须立即执行的,宣告缓期2年执行,实行强制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or核准。
6.3.4.1.5.2.1. 死缓期间,有重大立功的,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6.3.4.1.5.2.2. 死缓期间,无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6.3.4.1.5.2.3. 死缓期间,故意犯罪但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后重新起算死缓期间
6.3.4.1.5.2.4. 死缓期间,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6.3.4.2. 附加刑
6.3.4.2.1. 罚金(≠罚款)
6.3.4.2.2. 没收财产:强制没收犯罪分子个人的全部或部分合法财产(≠非法财物)归国家所有;没收全部合法财产的,应当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6.3.4.2.3.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一般为1年~5年)
6.3.4.2.3.1. 应当剥夺:危害国家安全(间谍etc)、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死刑(终身剥夺)
6.3.4.2.3.2. 可以剥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强抢贩放爆投杀etc)
6.3.4.2.4. 驱逐出境:仅针对外国人
6.3.5. 量刑
6.3.5.1. 累犯:不得缓刑、不得假释、可以减刑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不包括缓刑考验期满
6.3.5.1.1. 一般累犯:后罪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两罪犯时满18 ∩ 故意犯罪 ∩ 有期徒刑以上
6.3.5.1.2. 特殊累犯:后罪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不管多久,两罪危害国家安全(间谍etc)∪ 恐怖活动 ∪ 黑社会性质
6.3.5.2. 自首
6.3.5.2.1. 一般自首: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6.3.5.2.2. 特殊自首:被抓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6.3.5.3. 立功
6.3.5.3.1. 揭发他人罪行,经查证属实
6.3.5.3.2. 提供重要线索,帮助侦破其他案件
6.3.5.4. 减刑
6.3.5.4.1.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原判刑期的1/2
6.3.5.4.2. 无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13年
6.3.5.5. 假释(只适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6.3.5.5.1. 有期徒刑:假释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原判刑期的1/2(假释后的剩余刑期为考验期)
6.3.5.5.2. 无期徒刑:假释后实际执行的刑期≥13年(假释后的10年为考验期)
6.3.5.6. 缓刑(只适用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可能性、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犯罪分子,规定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刑罚。
6.3.5.6.1. 应当缓刑:犯罪时<18、审判时怀孕、审判时≥75
6.3.5.6.2. 不得缓刑: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6.3.5.6.3. 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有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依旧要在被判处后即刻执行。
6.3.6. 应当/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情况
6.3.6.1. 应从减免:从犯
6.3.6.2. 应从减:14≤x<18、≥75过失犯罪
6.3.6.3. 应减免: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
6.3.6.4. 应减:犯罪中止有造成他人损害
6.3.6.5. 应免:犯罪中止无造成他人损害
6.3.6.6. 可从减免:盲人、又聋又哑人、犯罪预备、自首、立功
6.3.6.7. 可从减: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犯罪未遂、≥75故意犯罪
6.3.7. 常考罪名
6.3.7.1. 贪污罪: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不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数额较大的礼物且不交公
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集体财物且不还
6.3.7.2. 受贿罪: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承诺or实施or实现)
6.3.7.3. 挪用公款罪(公款私用):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数额较大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挪用数额较大公款超3个月未还
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私用
6.3.7.4. 挪用特定款物罪(公款公用):区委书记张三挪用用于抢险防汛的拨款用于造区委大楼。
6.3.7.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公职人员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又说不清财产的合法来源。
6.3.7.6. 滥用职权罪(故意)
6.3.7.7. 玩忽职守罪(过失)
6.3.7.8. 诈骗罪:骗取财物数额较大(3k-1w)
骗色、骗婚不属于诈骗罪。
6.3.7.9. 盗窃罪(以财物脱离主人控制为既遂):①盗窃财物数额较大(1k-3k)②2年盗窃3次以上 ③入户盗窃 ④携带凶器(无需亮出)盗窃 ⑤扒窃 ⑥调包 ⑦调虎离山 ⑧骗取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物
6.3.7.10. 侵占罪:非法占有他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且拒不归还。
6.3.7.11. 抢夺罪(对物作用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拿走受害人财物,如飞车党飞速开过去抢走路人的包
6.3.7.12. 抢劫罪(对人作用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暴力、胁迫、灌醉、迷晕受害人+拿走受害人财物
6.3.7.12.1. 转化犯
6.3.7.12.1.1. 抢夺+携带凶器(无需亮出)→抢劫罪
6.3.7.12.1.2. 盗窃、诈骗、抢夺+为窝藏赃物、毁灭罪证、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胁→抢劫罪
6.3.7.12.1.3. 聚众“打砸抢”+首要分子→抢劫罪
6.3.7.12.2. 区分
6.3.7.12.2.1. 张三为了取财,将李四灌醉,拿走财物→张三抢劫
6.3.7.12.2.2. 张三和李四正常喝酒,双方均醉后,路人甲拿走财物→甲盗窃
6.3.7.12.2.3. 张三和李四正常喝酒,李四醉了,张三临时起意拿走财物→张三盗窃
6.3.7.12.3. 加重情形:入户抢劫,在公交上抢劫(不包括小型出租车),抢劫银行等金融机构,抢劫三次以上,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冒充军警抢劫,亮出真枪抢劫,抢劫军用、抢险、救灾等物资
6.3.7.13. 绑架罪VS非法拘禁罪
6.3.7.13.1. 张三把李四关在家里要求李四还欠他的高利贷50万,威胁李四老婆不还就弄死李四→绑架罪
6.3.7.13.2. 张三把李四关在家里要求李四还欠他的正常债50万,威胁李四老婆不还就弄死李四→非法拘禁罪
6.3.7.14. 拐骗儿童罪VS拐卖妇女、儿童罪VS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6.3.7.14.1. 张三拐了一个小孩自己养→拐骗儿童罪
6.3.7.14.2. 张三拐了一个小孩卖给了李四→张三:拐卖儿童罪,李四: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6.3.7.14.3. 张三拐了一个小孩想要卖出去但没有找到买家→拐卖儿童罪
6.3.7.15. 遗弃罪VS故意杀人罪
6.3.7.15.1. 父母不想养未成年子女,将其扔在福利院门口→遗弃罪
6.3.7.15.2. 父母不想养未成年子女,将其扔在深山老林里→故意杀人罪
6.3.7.16. 强奸罪:普通强奸、特殊强奸(和<14的幼女发生关系)
6.3.7.17. 危险驾驶罪:①飙车 ②醉酒驾驶机动车(≠酒驾)③校车、旅运车严重超载或超速 ④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
不属于危险驾驶罪:毒驾、货车超载或超速
6.3.7.18. 交通肇事罪=驾驶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6.3.7.18.1. 张三正常行驶,撞死了闯红灯的路人甲→交通肇事罪×
6.3.7.18.2. 张三闯红灯,撞死了过马路的路人甲→交通肇事罪√
6.3.7.18.3. 张三闯红灯,撞到了过马路的路人甲,所幸路人甲只擦破点皮,没啥大事→交通肇事罪×
6.3.7.18.4. 张三闯红灯,撞死了过马路的路人甲且逃逸→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
6.3.7.18.5. 张三闯红灯,撞到了过马路的路人甲,张三带离甲抛到野外,导致甲不治而死→故意杀人罪
6.3.7.19.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前提要在公共场合
6.4.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情谊关系×恋爱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6.4.1. 基本原则
6.4.1.1. 平等原则
6.4.1.2. 自愿(意思自治)原则
6.4.1.3. 公平(合理均衡)原则
6.4.1.4. 帝王(诚实信用)原则
6.4.1.5. 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6.4.1.6. 绿色(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原则
6.4.2. 民事主体(平等主体)
6.4.2.1. 自然人
6.4.2.1.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规定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6.4.2.1.1.1. 起止时间:出生到死亡
6.4.2.1.1.1.1. 出生的标准:独立呼吸说
6.4.2.1.1.1.2. 死亡的标准: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6.4.2.1.1.1.3. 出生/死亡时间:证明第一,登记第二,除非以上都为假(以出生/死亡证明为准,没有出生/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为准)
6.4.2.1.1.2. 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如果胎儿娩出为死体,那么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6.4.2.1.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6.4.2.1.2.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6.4.2.1.2.1.1. ≥18(默认不疯)
6.4.2.1.2.1.2. 16≤ x<18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默认不疯)
6.4.2.1.2.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or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6.4.2.1.2.2.1. 8≤ x<18
6.4.2.1.2.2.2.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半疯)
6.4.2.1.2.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6.4.2.1.2.3.1. <8
6.4.2.1.2.3.2.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全疯)
6.4.2.1.3. 监护人
6.4.2.1.3.1. 职责
6.4.2.1.3.1.1. 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不履行监护职责or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6.4.2.1.3.1.2.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6.4.2.1.3.2. 监护顺位
6.4.2.1.3.2.1. 对于未成年人: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须经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
6.4.2.1.3.2.2. 对于半疯or全疯的成年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须经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
6.4.2.1.4. 宣告失踪
6.4.2.1.4.1. 法定期间:下落不明达到2年
6.4.2.1.4.2. 如何申请:经利害关系人(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到人民法院申请
6.4.2.1.4.3. 公告期间:3个月
6.4.2.1.4.4. 效力:财产代管,代管人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or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
6.4.2.1.4.5.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需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撤销失踪宣告。
6.4.2.1.5. 宣告死亡
6.4.2.1.5.1. 法定期间
6.4.2.1.5.1.1. 普通下落不明达到4年
6.4.2.1.5.1.2.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达到2年
6.4.2.1.5.1.3.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无生还可能:0年
6.4.2.1.5.2. 如何申请:经利害关系人(与死亡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到人民法院申请
符合法定宣告死亡条件的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6.4.2.1.5.3. 公告期间
6.4.2.1.5.3.1. 普通下落不明:1年
6.4.2.1.5.3.2.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1年
6.4.2.1.5.3.3.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3个月
6.4.2.1.5.4. 死亡日期
6.4.2.1.5.4.1. 普通宣告死亡:公告期满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之日
6.4.2.1.5.4.2.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6.4.2.1.5.5. 效力:婚姻、监护等身份关系终止,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
6.4.2.1.5.6. 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需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撤销死亡宣告。
6.4.2.1.5.7. 撤销的效力
6.4.2.1.5.7.1. 人身关系方面
6.4.2.1.5.7.1.1. 配偶单身: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6.4.2.1.5.7.1.2. 配偶再婚过或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不恢复
6.4.2.1.5.7.1.3. 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撤销死亡宣告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6.4.2.1.5.7.2. 财产关系方面:有权请求依照继承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6.4.2.2. 法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成立的,有名称、住所、组织机构、财产/经费的组织。
6.4.2.2.1. 营利法人:利润分配给股东,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6.4.2.2.2. 非营利法人:利润不分配给设立人,如基金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6.4.2.2.2.1. 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有些需要依法登记,有些自成立起就已取得法人资格。
6.4.2.2.3. 特别法人: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6.4.2.3. 非法人组织
6.4.3. 民事法律行为
6.4.3.1.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6.4.3.1.1. 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6.4.3.1.2.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如阴阳合同
6.4.3.1.3.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6.4.3.1.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序良俗
特殊情况:经营范围为教育培训的企业实际经营了电子产品,他与顾客买卖手机的合同有效。
6.4.3.2.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6.4.3.2.1. 重大误解:A将铂金戒指误解为银戒指卖给B、A在30万元的订单合同数额误填成30元与B签订合同
6.4.3.2.2. 显失公平:着急用钱的A以50万卖给B市值200万的房子
6.4.3.2.3. 欺诈
6.4.3.2.4. 胁迫:小红爸爸把小红关家里,胁迫她答应嫁给了张三
6.4.3.3.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6.4.3.3.1. 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让。
6.4.3.3.2. 无权代理的代理行为
6.4.3.3.2.1. 狭义:未授权之无权代理、越权之无权代理、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6.4.3.3.2.2. 广义(表见代理):甲公司业务员张三已被开除,但张三手握甲公司未收回的信物(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书、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乙公司签约。合同有效,乙公司可以找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在履行后可以要求张三赔偿。
6.4.3.3.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6.4.3.3.3.1. 若其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认,则为有效
6.4.3.3.3.2. 相对方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在30日内追认,超出期限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6.4.3.4. 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相对人独立做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被代理人生效。
6.4.3.4.1. 代理人不得任意转委托他人代理。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6.4.3.4.2. 多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
6.4.3.4.3. 涉及身份的行为(立遗嘱、婚姻登记、侵权行为)不能代理。
6.4.3.4.4.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6.4.3.4.4.1. 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6.4.3.4.4.2.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6.4.3.4.4.3.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6.4.3.4.4.4. 被代理人死亡前(×后)实施的,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6.4.4. 民事诉讼时效
6.4.4.1.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6.4.4.1.1. 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
6.4.4.1.2. 请求返还不动产或登记过的动产物权
6.4.4.1.3.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6.4.4.2. 诉讼时效期间
6.4.4.2.1.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3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6.4.4.2.2.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6.4.4.2.2.1. A的车在2001年被砸了,但是A在2022年回国才知道这件事,此时A就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
6.4.4.2.3.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4.4.2.3.1. A在2月1日问B借了3万元,双方约定每月还一万,但A没还,诉讼时效期间自5月1日起算。
6.4.4.2.4.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6.4.4.2.4.1. A(6岁)因父母去世而继承了100万,代管人爷爷赌博输了这100万,A的诉讼时效期间从A成年之日起算。
6.4.4.2.5.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
6.4.4.3. 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6.4.4.3.1. 不可抗力
6.4.4.3.2.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6.4.4.3.3.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6.4.4.3.4.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6.4.4.4.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有下列情形的,诉讼时效期间清零重新起算
6.4.4.4.1.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6.4.4.4.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6.4.4.4.3. 权利人申请仲裁or提起诉讼
6.4.5. 合同: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只调整买卖、赠予、租赁等财产性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人身性协议不属于合同的调整范围。
6.4.5.1. 合同的订立
6.4.5.1.1. 形式:书面形式(合同书、电报、传真)、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6.4.5.1.2.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
6.4.5.1.3. 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明确具体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须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or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6.4.5.1.4.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4.5.1.5. 格式条款: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承担说明义务、遵循公平原则、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6.4.5.1.6. 缔约过失责任: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4.5.1.6.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6.4.5.1.6.2. 隐瞒重要事实or提供虚假情况
6.4.5.1.6.3. 泄露or不正当地使用保密信息
6.4.5.2.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以下情形除外。
6.4.5.2.1. 债权性质为人身信任关系的
6.4.5.2.2.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6.4.5.3. 债务转让: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后,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债权人未明确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6.4.5.4. 合同的终止情形
6.4.5.4.1. 债务已经履行
6.4.5.4.2. 债务相互抵销
6.4.5.4.3.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4.5.4.4. 债权人免除债务
6.4.5.4.5.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6.4.5.4.5.1. 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提存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6.4.5.4.5.2. 债权人享有: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
6.4.5.4.5.3. 标的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6.4.5.5. 违约责任
6.4.5.5.1. 违约金: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额or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
6.4.5.5.2. 定金:由当事人约定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6.4.5.5.2.1.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6.4.5.5.2.2. 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6.4.5.5.3. 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or定金。
6.4.5.6. 典型合同
6.4.5.6.1. 借款合同:甲乙为成立公司向丙借款100万,后因各种原因公司未成立,则甲乙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4.5.6.2. 赠与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
6.4.5.6.2.1. 赠予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实践的。
6.4.5.6.2.2.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6.4.5.6.2.3. 经过公证or具有救灾、助残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人拒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6.4.5.6.2.4.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而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4.5.6.3. 保证合同: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6.4.5.6.3.1. 一般保证: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一般保证。
6.4.5.6.3.1.1.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6.4.5.6.3.1.2.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6.4.5.6.3.1.3.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6.4.5.6.3.1.4.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or其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
6.4.5.6.3.2.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6.4.5.6.3.3.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 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6.4.5.6.4. 租赁合同
6.4.5.6.4.1. 租赁期限最长为20年,超过该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
6.4.5.6.4.2.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6.4.5.6.4.3. 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此时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A把房子租给B,B经过A同意,在合同期内把房子转租给C,若C破坏涂损了墙面,A应当找B承担责任,B再找C承担责任。
6.4.5.6.4.4.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6.4.5.6.4.5. 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和屋主近亲属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除外。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后的15日内,承租人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6.4.5.6.4.6. 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6.4.5.6.5. 保管合同: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时成立。
6.4.5.6.5.1. 赔偿责任:保管人在保管期内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4.5.6.5.2. 贵重物品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6.4.5.7. 准合同【以案例的形式考察】
6.4.5.7.1. 无因管理
6.4.5.7.1.1. 甲养的猫跑出受伤,乙看到并带猫去了医院治疗,事后乙可以请求甲偿还猫咪的治疗费用。
6.4.5.7.1.2. 甲乙一起过马路,驾驶而来的丙就要撞上甲,乙紧急拉了甲一把,摔倒骨折,事后乙可以请求甲给予适当补偿。
6.4.5.7.2. 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6.4.6.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只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6.4.6.1. 所有权: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之物的权利。
6.4.6.1.1. 国有财产: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城市土地、法律规定国有的农村和城郊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
6.4.6.1.2. 共有:两个及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
6.4.6.1.3. 相邻关系:两个及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应当互相给予必要便利。
6.4.6.1.4. 所有权的变动:不动产登记时生效、动产交付时生效
6.4.6.2. 用益物权:非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之物的权利,包括以下种类
6.4.6.2.1.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上进行种植、畜牧等农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6.4.6.2.2.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
6.4.6.2.3.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
6.4.6.2.4. 地役权: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
6.4.6.2.5. 居住权:居住权人占有、使用他人所有的住宅。
居住权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登记。租客具有使用权而非居住权。
6.4.6.3. 担保物权: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
6.4.6.3.1. 抵押权:担保财产(不动产/动产/权利)不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变价而优先受偿。
不得抵押的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 ②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 ③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4.6.3.2. 质权:担保财产(动产/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变价而优先受偿。
6.4.6.3.3. 留置权(修车、修电脑):担保财产(动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变价而优先受偿。
6.4.7.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6.4.7.1.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荣誉权
6.4.7.2. 自然人专有
6.4.7.2.1. 生命权:生命安全、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6.4.7.2.2. 身体权:身体完整、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
6.4.7.2.3. 健康权: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受法律保护。
物质性人格权
6.4.7.2.4. 姓名权:决定、使用、变更、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6.4.7.2.5. 肖像权:除以下情况,不得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时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6.4.7.2.5.1.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科学研究,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6.4.7.2.5.2. 为实施新闻报道、依法履行职责、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维护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6.4.7.2.6. 隐私权
6.4.7.3. 法人、非法人组织专有:名称权(决定、使用、变更、转让、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6.4.8. 婚姻
6.4.8.1. 无效婚姻
6.4.8.1.1. 重婚
6.4.8.1.2. 未到法定婚龄(男22女20)
6.4.8.1.3. 直系血亲(生我的+我生的)or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亲生兄弟姐妹是旁系血亲
6.4.8.2. 可撤销婚姻
6.4.8.2.1. 受胁迫:必须在胁迫行为终止or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请求。
6.4.8.2.2.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在婚前告知: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请求。
6.4.8.3. 夫妻财产
6.4.8.3.1. 法定夫妻财产制
6.4.8.3.1.1. 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住房补贴,公积金,养老金,军人复员费
6.4.8.3.1.2. 夫妻个人财产:婚前财产、人身损害偿款、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6.4.8.3.2. 约定夫妻财产制:婚前协议等书面形式的约定。
6.4.8.4. 夫妻共同债务
6.4.8.4.1.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
6.4.8.4.2. 夫妻一方事后追认
6.4.8.4.3.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曰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6.4.8.5. 离婚
6.4.8.5.1. 协议离婚(自愿离婚):夫妻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申请
6.4.8.5.1.1. 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向其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6.4.8.5.1.2. 离婚冷静期届满30天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6.4.8.5.2.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6.4.8.5.2.1.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6.4.8.5.2.2.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6.4.8.5.2.3.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6.4.9. 继承
6.4.9.1. 法定继承: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
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6.4.9.1.1.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子女代位继承。
6.4.9.1.2.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6.4.9.2. 遗嘱继承:自然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6.4.9.2.1.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沉默视为接受。
6.4.9.2.2. 遗嘱形式:不需要见证人(自书、公证)、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代书、录音录像、打印、口头)
6.4.9.2.3.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6.4.9.2.4. 【新修】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6.4.9.3. 遗赠:自然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
6.4.9.3.1.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60天内,作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表示,沉默视为放弃。
6.4.9.3.2. 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效力最高):自然人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一方承担生养死葬,一方给遗赠。
6.4.9.4. 无人继承又无人接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6.4.9.5. 遗嘱无效
6.4.9.5.1. 全部无效: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
6.4.9.5.2. 部分无效:被篡改的遗嘱,篡改部分内容无效
6.4.9.6.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后三项中,若被继承人确有悔改表观,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6.4.9.6.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6.4.9.6.2. 为争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6.4.9.6.3. 遗弃or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6.4.9.6.4. 伪造or篡改or隐匿or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6.4.9.6.5.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6.4.10. 侵权案例
6.4.10.1. 监护责任: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6.4.10.1.1.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侵权责任。
6.4.10.1.2. 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6.4.10.1.3. 赔偿费用:先从侵权人财产中赔偿,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赔偿。
6.4.10.2. 用人者责任: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6.4.10.3. 网络侵权责任
6.4.10.3.1.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4.10.3.2.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通知转送给相关网络用户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6.4.10.3.3.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但未采取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6.4.10.4. 产品责任: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or销售者请求赔偿。
6.4.10.4.1.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6.4.10.4.2. 产品缺陷由销售者造成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6.4.10.4.3. 产品缺陷由第三人(运输者、仓储等)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or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6.4.10.5.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4.10.5.1. 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必须由行为人举证。比如:生活在A厂旁边的B因诊断出呼吸道疾病而要求A赔偿,那么A必须自己举证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or减轻责任的情形。
6.4.10.5.2. 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or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6.4.10.6.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6.4.10.6.1.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6.4.10.6.2.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不管被侵权人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一律由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6.4.10.6.3.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管理人)or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6.4.10.6.4.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承担侵权责任;但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6.4.10.7. 高空坠物损害责任
6.4.10.7.1.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6.4.10.7.2. 物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承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6.5. 行政法: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由一系列单行法组成,没有统一完备的实体法典)
6.5.1.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6.5.1.1. 行政主体:具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6.5.1.1.1. 职权性行政主体: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派出机关
乡镇政府没有职能部门,派出机关只考“街道办”
6.5.1.1.2. 授权性行政主体: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政府组织,如:高等学校、国家电网等企事业单位
6.5.1.2. 行政相对人:个人or组织
6.5.2.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6.5.2.1. 合法行政原则
6.5.2.2. 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比例原则(最小损害)
6.5.2.3.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回避原则
6.5.2.4. 诚实守信原则:行政信息真实原则、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6.5.2.5. 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原则、行政责任原则
6.5.2.6. 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原则、便利当事人原则
6.5.3. 行政行为
6.5.3.1. 分类
6.5.3.1.1. 抽象行政行为:A省税务局出台政策提高了经营税、B区政府规定禁止农民焚烧秸秆
6.5.3.1.2. 具体行政行为:A省税务局通知某个商场进行补税、B区政府对焚烧秸秆的某农民进行罚款
6.5.3.2. 典型行政行为
6.5.3.2.1. 行政许可
6.5.3.2.1.1. 依申请性(前提):行政相对人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
6.5.3.2.1.2. 授益性:行政主体授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
6.5.3.2.1.3. 要式性:行政许可必须有明示的书面许可。
6.5.3.2.1.4. 外部性: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为。
不属于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其他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的内部行为。
6.5.3.2.2. 行政处罚
6.5.3.2.2.1. 排除对象:<14、精神病人在失控时、违法轻微且及时改正、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无主观过错
6.5.3.2.2.2. 种类
6.5.3.2.2.2.1. 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
6.5.3.2.2.2.2.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张三开了一家麻将馆专供群友赌博用,违法所得是张三的经营所得,非法财物是张三的麻将桌 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6.5.3.2.2.2.3. 资格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6.5.3.2.2.2.4. 行为罚:限制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6.5.3.2.2.2.5. 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一般15天,最长20天)
6.5.3.2.2.3. 设定
6.5.3.2.2.3.1. 法律:所有
6.5.3.2.2.3.2. 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
6.5.3.2.2.3.3. 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
6.5.3.2.2.4. 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
6.5.3.2.2.5. 程序
6.5.3.2.2.5.1. 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为处罚):警告、罚款200-3000
6.5.3.2.2.5.2. 听证程序:财产罚数额较大、资格罚后二、行为罚后三
6.5.3.2.3. 行政强制
6.5.3.2.3.1. 行政强制措施(暂时性的限制):①限制人身自由 ②查封场所、设施、财物 ③扣押财物 ④冻结存款、汇款
6.5.3.2.3.2. 行政强制执行(强制履行义务):①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每日多3%,不超过罚款数额)②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 ③划拨存款、汇款 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⑤代履行
6.5.4. 行政救济:可以先行政复议再行政诉讼,可以直接行政诉讼,不可以先行政诉讼再行政复议。
6.5.4.1. 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对此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6.5.4.1.1. 原则
6.5.4.1.1.1. 被申请人举证原则:被申请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且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相关方收集证据。
6.5.4.1.1.2. 不停止执行原则:行政复议期间继续执行原行政行为。但申请人申请停止且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合理的除外。
6.5.4.1.1.3. 书面复议原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
6.5.4.1.1.4. 一级复议原则: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还不服的,不能再次提起复议,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6.5.4.1.2. 管辖(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别去烦国务院!
6.5.4.1.2.1. 省部级单位→原机关
6.5.4.1.2.2. 省级以下政府→上一级政府
6.5.4.1.2.3. 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同级政府or上一级主管部门
6.5.4.1.2.4. 垂直领导机关(金融、国安、海关、外汇、税务)→ 上一级主管部门
6.5.4.1.3. 不受理范围
6.5.4.1.3.1. 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其他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的内部行为
6.5.4.1.3.2.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
6.5.4.2. 行政诉讼:原告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6个月(行政复议过的案件,在行政复议决定公布后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此进行合法性审查,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判。
6.5.4.2.1. 原则
6.5.4.2.1.1. 选择复议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6.5.4.2.1.2. 被告举证原则: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且不得自行向原告或相关方收集证据。
6.5.4.2.1.3. 开庭审理原则:行政主体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出庭。
6.5.4.2.1.4. 二审终审原则:原则上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其程序即宣告终结。
6.5.4.2.2. 管辖
6.5.4.2.2.1. 级别管辖
6.5.4.2.2.1.1. 基层人民法院:普通一审,如被告为浙江省教育厅
6.5.4.2.2.1.2. 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为国务院教育部、富阳区政府及以上、海关
6.5.4.2.2.2. 地域管辖
6.5.4.2.2.2.1. 一般:原告就被告
6.5.4.2.2.2.2.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6.5.4.2.2.2.3. 限制人身自由:原告地(户籍地、常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被告地
6.5.4.2.3. 不受理范围
6.5.4.2.3.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6.5.4.2.3.2. 法规规章等制定发布
6.5.4.2.3.3. 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
6.5.4.2.3.4. 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6.5.4.2.4. 原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6.5.4.2.5. 被告
6.5.4.2.5.1. 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6.5.4.2.5.2.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看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
6.5.4.2.5.2.1. 维持:两者为共同被告
6.5.4.2.5.2.2. 改变: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
6.5.4.2.5.2.3. 不作复议决定:看原告的意思
7. 地理
7.1. 常见天体
7.1.1. 恒星(自己发光):太阳:由氢氦核聚变反应生成,从内到外依次为光球层(肉眼可见)、色球层、日冕层
7.1.2. 行星(绕恒运行):水星min、木星max、金星反向转
7.1.3. 卫星(绕行运行):月球:月食地中、日食月中
7.1.4. 彗星:哈雷:周期76年,《春秋最早记载》
7.2. 地球详解
7.2.1. 经线(子午线)是半圆
7.2.1.1. 平分地球经线圈:0°(本初子午线)、180°
7.2.1.2. 东西半球分界经线圈:20°W、160°E
7.2.1.3. 中国(全部位于东半球):73°E、135°E
7.2.1.4. 全球分24时区,15°/1h/时区
7.2.2. 纬线是圆圈
7.2.2.1. 赤道最长:4万km
7.2.2.2. 南北回归线:23°26'S、23°26'N
7.2.3. 地球运动
7.2.3.1. 自转:自西向东、北逆南顺、昼夜交替
7.2.3.2. 公转:自西向东、四季更替、昼夜长短变化
7.2.4. 24节气:春雨惊春清谷天、夏满芒夏暑相连、秋处露秋寒霜降、冬雪雪冬小大寒
7.3. 中国地理
7.3.1. 邻海:渤、黄(海拔基线)、东、南
7.3.2. 邻国14个:越老缅印不泥巴、阿塔吉哈俄蒙鲜
7.3.3. 隔海相望6个:日韩菲马文、印度尼西亚
7.3.4. 边界:东乌、南曾、西帕、北漠
7.3.5. 行政区域:23、5自、4直、2特
7.3.6. 各地简称:广东-粤、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山东-鲁、山西-晋、河南-豫、河北-冀、湖南-湘、湖北-鄂、海南-琼、云南-云/滇、贵州-贵/黔、陕西-陕/秦、甘肃-甘/陇
7.3.7. 三大阶梯
7.3.7.1. 一、二阶梯分界线:昆仑山脉、祁连山脉、横断山脉
7.3.7.2. 二、三阶梯分界线:大兴安岭-太行山-巫山、雪峰山
7.3.8. 四大高原:青藏(世界屋脊)、内蒙古、黄土(千沟万壑、支离破碎)、云贵(喀斯特)
7.3.9. 三大平原:东北平原(最大)、华北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鱼米之乡)
7.3.10. 四大盆地
7.3.10.1. 塔里木盆地:第一大内陆盆地、塔里木河、塔克拉玛干沙漠
7.3.10.2. 准噶尔盆地:额尔齐斯河、注入北冰洋
7.3.10.3. 柴达木盆地:聚宝盆
7.3.10.4. 四川盆地:紫色、天府之国
7.3.11. 山脉
7.3.11.1. 东西走向:天山-阴山、秦岭
7.3.11.2. 南北走向:贺兰山、六盘山、横断山脉
7.3.11.3. 弧形山脉:喜马拉雅山
7.3.12. 河流
7.3.12.1. 长江入东海、发源唐古拉、流经11省、世界第三长
7.3.12.2. 黄河入渤海、发源巴颜喀、流经09省、下游成悬河
7.3.13. 湖泊:最大淡水-鄱阳湖、最大咸水-青海湖、海拔最高咸水-纳木错
7.3.14. 岛屿
7.3.14.1. 三大岛屿:台湾岛、海南岛、崇明岛
7.3.14.2. 三大半岛:山东半岛、辽东半岛、雷州半岛
7.3.14.3. 四大群岛:舟山群岛、庙岛群岛、澎湖列岛、南海诸岛
7.4. 人文景观
7.5. 五岳:东-山东-泰山、西-陕西-华山、南-湖南衡山、北-山西恒山、中-河南嵩山
7.6. 四大佛教山:安徽-九华山、四川-峨眉山、山西-五台山、浙江-普陀山
7.7. 四大道教山:安徽-齐云山、四川-青城山、江西-龙虎山、湖北-武当山
7.8. 四大石窟:甘肃敦煌-莫高窟、山西大同-云冈石窟、河南洛阳-龙门石窟、甘肃天水-麦积山石窟
7.9. 六大古都:西安、洛阳、南京、开封、杭州、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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