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5.2、合同-典型合同
法硕民法具体合同的完整思维导图,包括5类19种合同的含义、特征、效力、变更及特殊规定。
编辑于2023-05-12 22:22:14 海南5.2合同︱典型合同
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买卖合同
含义: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特征
内容:核心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性质:双务、有偿合同、诺成、不要式合同
效力
出卖人的义务
交付标的物及相关单证资料
转移财产所有权
担保标的物无质量和权利瑕疵
买受人的义务
及时受领标的物
支付价款
及时检验标的物
多重买卖
概述:出卖人就某标的物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前,又以该标的物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形
合同效力:数个合同均有效
履行顺序
普通动产:先交付>先付款>先成立合同
特殊动产:先交付>先登记>先成立合同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一般规则:约定+交付主义
交付的认定:约定地点+区分是否需要运输
买卖合同的解除
一般+特殊性
涉及主物从物
涉及数物
涉及分批交货
特殊买卖合同
所有权保留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
凭样品买卖
试用买卖
互易买卖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含义:一方提供,另一方使用并支付报酬 准用:‘供用电合同’的法律规则,该合同可以参照该规定
特征
主体:具有特定性
客体:具有垄断经营性
内容:债务履行具有持续性
目的:具有公益性
性质: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
‘供用电合同’
供电人的义务
安全供电
中断供电通知 事故断电抢修
用电人的义务
按时交费
安全用电 配合协助
赠与合同
含义: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
特征/性质
单务、无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效力/赠与人的义务
交付赠与财产并转移其权利
赠予人对财产的瑕疵不承担作用 但赠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导致受赠人受损的,应该承担责任 在附条件的赠予中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合同的终止
任意撤销权
原则: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行使
例外:①经过公证的赠与②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不得撤销
法定撤销权
赠与人撤销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撤销
受增人违法行为导致赠与
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6个月内行使
穷困抗辩权
经济状态恶化、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
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租赁合同
含义: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征
客体:租赁物为特定物,非消耗物
内容:有期限的转移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并不转移所有权(20年)
性质:双务、有偿、诺成合同、6个月以上书面,不满6个月书面或口头
效力
出租人的义务
交付:按约定交付
转移:转移占有、使用、收益权 / 符合约定的用途
瑕疵:无权利与质量瑕疵
承租人的义务
受领:受领交付后按照正确方法使用
租金:支付租金
瑕疵:妥善保管
返还:合同终止时,应当返还
特别效力
不定期租赁中的任意解除权
租赁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
特殊规定
一房数租
转租
合法转租
非法转租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基本规则: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行使条件:①存续期间内②同等条件③一定期限内行使④近亲属优优先
权利救济:出租人未通知或者有其他妨害行使情形的
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同等条件
承租人死亡对租赁合同的影响:期限内继受
融资租赁合同
含义: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涉及第三人即出卖人
特征
主体:出租人为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法人
客体:标的物是应承租人请求购买的高价值固定资产
内容: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是“融资”的对价
性质: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书面形式)
效力
出租人的义务
按约定向出卖人付款购买租赁物
交付租赁物
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
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责任,但应当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
承租人的义务
按约定及时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按照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租赁物的归属:1、可以约定2、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提供融资相关的合同
借款合同
概念: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依约定支付利息的合同
特征
客体:标的物是货币
内容:是转移货币所有权
性质: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为要式、有偿、诺成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实践合同 (自实际提供借款时成立)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 一 方办理贷款业务,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贷款人的主要义务
提供融资:按期、足额提供贷款的义务
其他:保密义务
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取得融资:①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②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的义务
使用融资:③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 ④容忍检查、监督的义务
还款:⑤按期支付利息的义务 ⑥按期返还借款的义务
借款合同的利息
禁止高利放贷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不能超过4倍
保证合同
概念: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特征
目的:从属性;相对独立性
性质:单务性和无偿性
保证的成立
实质要件
主体:保证人符合法定条件
意思表示: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保证的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主合同合法有效
形式要件:书面形式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含义: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保证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
认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 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效力: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免责情形
连带责任保证
含义: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认定: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 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
效力:无先诉抗辩权
保证期间
含义: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证期间确定:①当事人约定 ②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性质:不变期间
保证期间效力:主张权利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定方式 /及时免责 /时效规范
保证的效力
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约定+全部
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范围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债权债务转移、变更
保理合同
含义: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准用: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特征
主体:保理人须取得保理业务的资质
客体:标的是提供保理服务
内容:内容须包含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
性质: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书面)
两种类型
有索赔权的保理
无索赔权的保理
特别效力: 1、虚构应收账款,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明知除外 2、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 必要凭证 3、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登记先后顺序受偿→转让通知顺序→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合伙合同
含义:2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特征
主体:合同的人数至少为2人
内容:必须共同出资
目的:必须有共同的事业目的
责任:合伙人之间负连带责任
效力
合伙人的义务
融资:履行出资义务 / 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 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合伙人的权利
收益:追偿权;利益分配、亏损分担请求权
其他:转让财产份额权;对合伙事务作出决定权;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权或监督执行权
合同终止
不定期合同解除,应通知 合伙人死亡的终止,另有约定性质除外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承揽合同
含义: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
目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客体:特定性;标的物为承揽人应向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成果
内容:承揽人的义务具有不可让与性
性质: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效力
承揽人的义务
完成工作
交付成果
瑕疵担保
定作人的义务
工作:依约定提供材料、协助
报酬: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瑕疵:按时接受、验收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
特殊制度
承揽人的留置权
定作人的任意变更、解除权
建设工程合同
含义: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建设工程,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准用: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特征
主体:承包人必须是经过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客体:标的具有特殊性,为建设工程
程序:合同管理具有严格性
性质: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书面)
无效的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 (2)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他人名义; (3)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4)承包人非法转包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5)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法律后果
效力:施工合同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工作:按时开工和按要求施工;接受监督
成果:按期按质完工并交付建设工程
瑕疵: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的质量安全负担保责任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工作: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为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条件
报酬: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瑕疵:组织工程验收并接收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
提供劳务的合同
运输合同
含义: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特征
客体:合同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
内容:承运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公共运输不得拒载)
性质:双务、有偿合同;一般为诺成、格式合同
客运合同的效力
旅客的主要义务
乘车:按规定乘车
费用:支付票款
配合:协助和配合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运输:按照约定的时间、班次、运输工具运送旅客
安全:尽力救助,保证安全(人身、行李)
通知:重要事项的告知
货运合同的效力
运托人的主要义务
交付:交付、包装货物
费用:按照规定支付
通知:如实申报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接收:接受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并交付运输单证
运输:谨遵要求,安全运输
通知:通知收货人或托运人并交付
特殊效力
运托人的任意变更、解除权
货物与运费的风险负担
多式联运合同
含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运人以不同的运输方式将旅客及其行李或货物运送至约定地点的运输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义务
全程负责义务
交付单据
赔偿限额
运托人的义务
过错造成损失赔偿
保管合同
含义: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准用: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特征
客体:合同标的为保管寄存物的行为(劳务合同)
性质:实践、不要式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效力
寄存人的义务
负担必要费用
通知:告知义务;特殊物品申报义务
保管人的义务
接收:给付保管凭证
保管:妥善保管保管物;亲自履行保管义务
通知:通知义务
返还:返还保管物,包括原物和孳息
仓储合同
含义:仓储保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保管人为存货人储存、保管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协议
准用:《民法典》对仓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可以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特征
主体:保管人须为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客体:标的是保管行为
性质:为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效力
存货人的主要义务
交付仓储物的义务
支付仓储费和必要费用的义务
特殊仓储物的通知义务
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按合同的约定接收存货人交付的货物,并出具仓单、入库单的义务
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
接受检查的义务和危险通知义务
返还仓储物的义务
提供服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
含义: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特征
主体:通常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故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客体:合同标的为受托人提供的劳务
内容:受托人既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
性质:双务、诺成、不要式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 委托合同
效力
受托人的义务
服务:亲自、按指示处理委托的义务
清算:报告的义务;交付财产、转移权利给委托人
委托人的义务
报酬:偿付费用及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费用:清偿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债务
清算:赔偿损失
间接代理制度
含义: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 该代理活动的法律后果间接归属于被 代理人的代理制度
显名的间接代理
隐名的间接代理
终止
委托人 / 受托人资格消灭或民事行为能力障碍
物业服务合同
含义: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特征
主体: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地位平等,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客体:物业服务合同是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
内容:具有不可让与性,物业服务人不得转让于第三人
性质: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书面)
效力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服务:亲自、妥善提供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行为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
清算:报告义务;后合同义务
业主的义务
报酬:支付物业费
告知:告知义务
终止
1、程序解聘;2、届满不续90天;3、届满未续随时提前60天
纪行合同
含义: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准用:《民法典》没有规定明确的内容时,可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特征
主体:行纪人仅限于经过审查、登记可从事行纪业务的主体
客体:行纪人为委托人办理的事务仅限于商品的寄售、购销等贸易活动
内容: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的
性质: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效力
纪行人的义务
服务:依委托人的指示从事贸易活动 / 直接履行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
费用:承担行纪费用
清算:交易完成后,保管并合理处分委托物 / 报告和移交交易所得
纪行人的权利
报酬:报酬请求权 / 行纪人的介入权
清算:提存权
中介合同
含义:居间合同,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准用:中介合同部分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特征
客体:中介人所提供的服务是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
内容:委托人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
性质: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效力
中介的人的义务
服务: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和有关重要事项
费用: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委托人的义务
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费用: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技术合同
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
当事人 一 方委托另 一 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由委托人向研究开发人提供开发经费和报酬,研究开发人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的合同
委托人义务: (1)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2)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 (3)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研究开发人义务: (1)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3)按期完成研究开 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专利申请
合作开发合同
当事人各方共同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活动、共同承担研究开发风险、共享研究开发成果的技术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人义务:依合同约定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并进行投资,并保守有关技术秘密
专利申请
技术转让合同
含义: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类型
专利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的主要义务:依合同的约定将专利权以及与该专利权有关的技术资料移交给受让方并向受让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受让方的主要义务:依合同约定支付 价 款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的基本义务:依约定将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给受让方,同时提供申请专利和实施发明创造所需要的技术情报和资料; 受让方的基本义务:依合同约定 支付价款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转让方应依合同约定提供使用非专利技术的技术资料并进行技术指导; 受让方应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技术并按约定支付使用费。 同时,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保密义务
技术许可合同
含义: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 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类型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
技术咨询公司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
含义: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 (2)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受托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 (2)提供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技术服务合同
含义: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 (2)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受托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 (2)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技术成果的归属: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 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典型合同
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提供融资相关的合同
借款合同
保证合同
保理合同
合伙合同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提供劳务的合同
运输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提供服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
纪行合同
中介合同
技术合同
5.2合同︱典型合同
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买卖合同
含义: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特征
内容:核心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性质:双务、有偿合同、诺成、不要式合同
效力
出卖人的义务
交付标的物及相关单证资料
转移财产所有权
担保标的物无质量和权利瑕疵
买受人的义务
及时受领标的物
支付价款
及时检验标的物
多重买卖
概述:出卖人就某标的物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前,又以该标的物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形
合同效力:数个合同均有效
履行顺序
普通动产:先交付>先付款>先成立合同
特殊动产:先交付>先登记>先成立合同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一般规则:约定+交付主义
交付的认定:约定地点+区分是否需要运输
买卖合同的解除
一般+特殊性
涉及主物从物
涉及数物
涉及分批交货
特殊买卖合同
所有权保留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
凭样品买卖
试用买卖
互易买卖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含义:一方提供,另一方使用并支付报酬 准用:‘供用电合同’的法律规则,该合同可以参照该规定
特征
主体:具有特定性
客体:具有垄断经营性
内容:债务履行具有持续性
目的:具有公益性
性质: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
‘供用电合同’
供电人的义务
安全供电
中断供电通知 事故断电抢修
用电人的义务
按时交费
安全用电 配合协助
赠与合同
含义: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
特征/性质
单务、无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效力/赠与人的义务
交付赠与财产并转移其权利
赠予人对财产的瑕疵不承担作用 但赠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导致受赠人受损的,应该承担责任 在附条件的赠予中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合同的终止
任意撤销权
原则: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行使
例外:①经过公证的赠与②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不得撤销
法定撤销权
赠与人撤销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撤销
受增人违法行为导致赠与
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6个月内行使
穷困抗辩权
经济状态恶化、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
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租赁合同
含义: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征
客体:租赁物为特定物,非消耗物
内容:有期限的转移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并不转移所有权(20年)
性质:双务、有偿、诺成合同、6个月以上书面,不满6个月书面或口头
效力
出租人的义务
交付:按约定交付
转移:转移占有、使用、收益权 / 符合约定的用途
瑕疵:无权利与质量瑕疵
承租人的义务
受领:受领交付后按照正确方法使用
租金:支付租金
瑕疵:妥善保管
返还:合同终止时,应当返还
特别效力
不定期租赁中的任意解除权
租赁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
特殊规定
一房数租
转租
合法转租
非法转租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基本规则: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行使条件:①存续期间内②同等条件③一定期限内行使④近亲属优优先
权利救济:出租人未通知或者有其他妨害行使情形的
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同等条件
承租人死亡对租赁合同的影响:期限内继受
融资租赁合同
含义: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涉及第三人即出卖人
特征
主体:出租人为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法人
客体:标的物是应承租人请求购买的高价值固定资产
内容: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是“融资”的对价
性质: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书面形式)
效力
出租人的义务
按约定向出卖人付款购买租赁物
交付租赁物
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
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责任,但应当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
承租人的义务
按约定及时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按照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租赁物的归属:1、可以约定2、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提供融资相关的合同
借款合同
概念: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依约定支付利息的合同
特征
客体:标的物是货币
内容:是转移货币所有权
性质: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为要式、有偿、诺成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实践合同 (自实际提供借款时成立)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 一 方办理贷款业务,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贷款人的主要义务
提供融资:按期、足额提供贷款的义务
其他:保密义务
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取得融资:①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②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的义务
使用融资:③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 ④容忍检查、监督的义务
还款:⑤按期支付利息的义务 ⑥按期返还借款的义务
借款合同的利息
禁止高利放贷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不能超过4倍
保证合同
概念: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特征
目的:从属性;相对独立性
性质:单务性和无偿性
保证的成立
实质要件
主体:保证人符合法定条件
意思表示: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保证的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主合同合法有效
形式要件:书面形式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含义: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保证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
认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 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效力: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免责情形
连带责任保证
含义: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认定: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 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
效力:无先诉抗辩权
保证期间
含义: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证期间确定:①当事人约定 ②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性质:不变期间
保证期间效力:主张权利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定方式 /及时免责 /时效规范
保证的效力
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约定+全部
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范围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债权债务转移、变更
保理合同
含义: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准用: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特征
主体:保理人须取得保理业务的资质
客体:标的是提供保理服务
内容:内容须包含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
性质: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书面)
两种类型
有索赔权的保理
无索赔权的保理
特别效力: 1、虚构应收账款,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明知除外 2、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 必要凭证 3、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登记先后顺序受偿→转让通知顺序→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合伙合同
含义:2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特征
主体:合同的人数至少为2人
内容:必须共同出资
目的:必须有共同的事业目的
责任:合伙人之间负连带责任
效力
合伙人的义务
融资:履行出资义务 / 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 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合伙人的权利
收益:追偿权;利益分配、亏损分担请求权
其他:转让财产份额权;对合伙事务作出决定权;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权或监督执行权
合同终止
不定期合同解除,应通知 合伙人死亡的终止,另有约定性质除外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承揽合同
含义: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
目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客体:特定性;标的物为承揽人应向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成果
内容:承揽人的义务具有不可让与性
性质: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效力
承揽人的义务
完成工作
交付成果
瑕疵担保
定作人的义务
工作:依约定提供材料、协助
报酬: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瑕疵:按时接受、验收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
特殊制度
承揽人的留置权
定作人的任意变更、解除权
建设工程合同
含义: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建设工程,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准用: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特征
主体:承包人必须是经过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客体:标的具有特殊性,为建设工程
程序:合同管理具有严格性
性质: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书面)
无效的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 (2)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他人名义; (3)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4)承包人非法转包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5)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法律后果
效力:施工合同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工作:按时开工和按要求施工;接受监督
成果:按期按质完工并交付建设工程
瑕疵: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的质量安全负担保责任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工作: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为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条件
报酬: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瑕疵:组织工程验收并接收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
提供劳务的合同
运输合同
含义: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特征
客体:合同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
内容:承运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公共运输不得拒载)
性质:双务、有偿合同;一般为诺成、格式合同
客运合同的效力
旅客的主要义务
乘车:按规定乘车
费用:支付票款
配合:协助和配合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运输:按照约定的时间、班次、运输工具运送旅客
安全:尽力救助,保证安全(人身、行李)
通知:重要事项的告知
货运合同的效力
运托人的主要义务
交付:交付、包装货物
费用:按照规定支付
通知:如实申报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接收:接受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并交付运输单证
运输:谨遵要求,安全运输
通知:通知收货人或托运人并交付
特殊效力
运托人的任意变更、解除权
货物与运费的风险负担
多式联运合同
含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运人以不同的运输方式将旅客及其行李或货物运送至约定地点的运输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义务
全程负责义务
交付单据
赔偿限额
运托人的义务
过错造成损失赔偿
保管合同
含义: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准用: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特征
客体:合同标的为保管寄存物的行为(劳务合同)
性质:实践、不要式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效力
寄存人的义务
负担必要费用
通知:告知义务;特殊物品申报义务
保管人的义务
接收:给付保管凭证
保管:妥善保管保管物;亲自履行保管义务
通知:通知义务
返还:返还保管物,包括原物和孳息
仓储合同
含义:仓储保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保管人为存货人储存、保管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协议
准用:《民法典》对仓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可以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特征
主体:保管人须为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客体:标的是保管行为
性质:为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效力
存货人的主要义务
交付仓储物的义务
支付仓储费和必要费用的义务
特殊仓储物的通知义务
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按合同的约定接收存货人交付的货物,并出具仓单、入库单的义务
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
接受检查的义务和危险通知义务
返还仓储物的义务
提供服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
含义: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特征
主体:通常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故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客体:合同标的为受托人提供的劳务
内容:受托人既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
性质:双务、诺成、不要式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 委托合同
效力
受托人的义务
服务:亲自、按指示处理委托的义务
清算:报告的义务;交付财产、转移权利给委托人
委托人的义务
报酬:偿付费用及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费用:清偿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债务
清算:赔偿损失
间接代理制度
含义: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 该代理活动的法律后果间接归属于被 代理人的代理制度
显名的间接代理
隐名的间接代理
终止
委托人 / 受托人资格消灭或民事行为能力障碍
物业服务合同
含义: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特征
主体: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地位平等,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客体:物业服务合同是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
内容:具有不可让与性,物业服务人不得转让于第三人
性质: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书面)
效力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服务:亲自、妥善提供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行为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
清算:报告义务;后合同义务
业主的义务
报酬:支付物业费
告知:告知义务
终止
1、程序解聘;2、届满不续90天;3、届满未续随时提前60天
纪行合同
含义: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准用:《民法典》没有规定明确的内容时,可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特征
主体:行纪人仅限于经过审查、登记可从事行纪业务的主体
客体:行纪人为委托人办理的事务仅限于商品的寄售、购销等贸易活动
内容: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的
性质: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效力
纪行人的义务
服务:依委托人的指示从事贸易活动 / 直接履行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
费用:承担行纪费用
清算:交易完成后,保管并合理处分委托物 / 报告和移交交易所得
纪行人的权利
报酬:报酬请求权 / 行纪人的介入权
清算:提存权
中介合同
含义:居间合同,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准用:中介合同部分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特征
客体:中介人所提供的服务是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
内容:委托人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
性质: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效力
中介的人的义务
服务: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和有关重要事项
费用: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委托人的义务
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费用: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技术合同
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
当事人 一 方委托另 一 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由委托人向研究开发人提供开发经费和报酬,研究开发人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的合同
委托人义务: (1)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2)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 (3)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研究开发人义务: (1)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3)按期完成研究开 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专利申请
合作开发合同
当事人各方共同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活动、共同承担研究开发风险、共享研究开发成果的技术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人义务:依合同约定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并进行投资,并保守有关技术秘密
专利申请
技术转让合同
含义: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类型
专利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的主要义务:依合同的约定将专利权以及与该专利权有关的技术资料移交给受让方并向受让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受让方的主要义务:依合同约定支付 价 款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的基本义务:依约定将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给受让方,同时提供申请专利和实施发明创造所需要的技术情报和资料; 受让方的基本义务:依合同约定 支付价款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转让方应依合同约定提供使用非专利技术的技术资料并进行技术指导; 受让方应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技术并按约定支付使用费。 同时,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保密义务
技术许可合同
含义: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 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类型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
技术咨询公司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
含义: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 (2)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受托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 (2)提供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技术服务合同
含义: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 (2)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受托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 (2)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技术成果的归属: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 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典型合同
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提供融资相关的合同
借款合同
保证合同
保理合同
合伙合同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提供劳务的合同
运输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提供服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
纪行合同
中介合同
技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