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3.4、物权-担保物权
23法硕民法(岳老师版),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保障其实现债权,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编辑于2023-05-02 23:04:19 海南3.4物权-担保物权
概念:为保障其实现债权,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优先受偿性
基本规则: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优先受偿权
流质条款:流押(质)契约
从属性
成立的从属性:主债权不成立,担保物权也无从成立
内容和范围的从属性
转移的从属性
消灭的从属性
不可分性
含义:担保物权要以其全部担保准入权的各个部分
担保财产:担保财产被分割或部分转让,每个部分都能行使担保物权
主债权: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有权就行使份额行使担保物权
物上代位性
一般规则
例外规定
分类
理论
产生根据
约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
客体类型
不动产担保物权
动产担保物权
权力担保物权
《民法典》
典型担保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非典型担保
融资租赁
所有权保留
保理
担保物权的消灭
主债权消失 担保物权消失 责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其他情形
抵押权
一般规定
含义: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设定不转移占有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或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通用:具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等特征
体系:约定担保物权
客体: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不动产、动产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变动:成立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这是质权、留置权的区别
内容:具有追及性
设立:要式合同,书面形式订立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财产的名字、数量等情况 担保的范围
抵押财产的范围
可以抵押的
禁止抵押的
特别提示
设立规则
不动产
办理登记:抵押权设立
未办理登记
抵押权未设立,抵押合同有效
房地一体
动产
办理登记
抵押权设立,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得对抗正当买受人(有例外)
未办理登记
抵押权设立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
抵押物的善意承租人
对抵押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债权
抵押人破产时的债权人
效力
担保范围:约定+全部
对抵押财产的效力
从物
孳息
添附物
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登记先后顺序;债权比例清偿
对抵押人的效力
抵押物的利用;出租;转让
实现
实现条件
1、需抵押权有效存在 2、需发生可以实现抵押权的法定或规定情形
实现方式
1、协议实现 2、强制拍卖、变卖
行驶期间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特殊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
概念:债权人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特征
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客体: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具有集合性 抵押权设立时抵押财产不特定的,但实现时须是特定的
效力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最高额抵押
概念: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 债权人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限额内,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特殊抵押权
特征
主债权:是不特定的
担保范围:具有限定性
非从属性
特别效力
主债权确定情形
优先受偿权范围
质权
含义: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动产或可让与的财产全交由债权人占有或控制,就该动产或权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术语:提供质物的债权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债权人为质权人 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特征
通用:具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等特征
体系:约定担保物权
客体:质押财产为动产或者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动产不得成为
变动:动产质权以转移占有为成立要件
分类
动产质权
设立
设立方式:书面形式订立
质押财产:可转让的动产
公示方式: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但不得以占有改定的方式
特别规定
效力
担保债权的范围
质押财产的范围
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的义务
权力质权
权力范围
①汇票、本票、支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⑦其他
设立
交付权利凭证时设立
办理登记时设立
效力
留置权
含义: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法定担保物权
术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特征
体系: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客体:标的物限于动产
内容:不具有追及力
成立要件
合法占有债权人的动产
1.、动产须为债务人所有 2、必须合法占有动产
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除外)
1、同一合同关系 2、双方均为企业的
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债权人债权未届清偿期的 不能行使留置权
不存在法定或约定不得行使留置权的情形
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柳志权的效力
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义务
实现
60日以上的履行债务的期限 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不适用60日的期限
消灭
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抛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 丧失占有;接受另行提供的担保
担保权的竞合
同一债权有数个担保:混合担保
同一动产担保数个主债权
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并存
抵押物价款的超级抵押权
抵押权与质权并存
3.4物权-担保物权
概念:为保障其实现债权,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优先受偿性
基本规则: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优先受偿权
流质条款:流押(质)契约
从属性
成立的从属性:主债权不成立,担保物权也无从成立
内容和范围的从属性
转移的从属性
消灭的从属性
不可分性
含义:担保物权要以其全部担保准入权的各个部分
担保财产:担保财产被分割或部分转让,每个部分都能行使担保物权
主债权: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有权就行使份额行使担保物权
物上代位性
一般规则
例外规定
分类
理论
产生根据
约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
客体类型
不动产担保物权
动产担保物权
权力担保物权
《民法典》
典型担保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非典型担保
融资租赁
所有权保留
保理
担保物权的消灭
主债权消失 担保物权消失 责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其他情形
抵押权
一般规定
含义: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设定不转移占有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或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通用:具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等特征
体系:约定担保物权
客体: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不动产、动产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变动:成立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这是质权、留置权的区别
内容:具有追及性
设立:要式合同,书面形式订立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财产的名字、数量等情况 担保的范围
抵押财产的范围
可以抵押的
禁止抵押的
特别提示
设立规则
不动产
办理登记:抵押权设立
未办理登记
抵押权未设立,抵押合同有效
房地一体
动产
办理登记
抵押权设立,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得对抗正当买受人(有例外)
未办理登记
抵押权设立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
抵押物的善意承租人
对抵押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债权
抵押人破产时的债权人
效力
担保范围:约定+全部
对抵押财产的效力
从物
孳息
添附物
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登记先后顺序;债权比例清偿
对抵押人的效力
抵押物的利用;出租;转让
实现
实现条件
1、需抵押权有效存在 2、需发生可以实现抵押权的法定或规定情形
实现方式
1、协议实现 2、强制拍卖、变卖
行驶期间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特殊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
概念:债权人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特征
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客体: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具有集合性 抵押权设立时抵押财产不特定的,但实现时须是特定的
效力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最高额抵押
概念: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 债权人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限额内,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特殊抵押权
特征
主债权:是不特定的
担保范围:具有限定性
非从属性
特别效力
主债权确定情形
优先受偿权范围
质权
含义: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动产或可让与的财产全交由债权人占有或控制,就该动产或权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术语:提供质物的债权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债权人为质权人 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特征
通用:具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等特征
体系:约定担保物权
客体:质押财产为动产或者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动产不得成为
变动:动产质权以转移占有为成立要件
分类
动产质权
设立
设立方式:书面形式订立
质押财产:可转让的动产
公示方式: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但不得以占有改定的方式
特别规定
效力
担保债权的范围
质押财产的范围
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的义务
权力质权
权力范围
①汇票、本票、支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⑦其他
设立
交付权利凭证时设立
办理登记时设立
效力
留置权
含义: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法定担保物权
术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特征
体系: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客体:标的物限于动产
内容:不具有追及力
成立要件
合法占有债权人的动产
1.、动产须为债务人所有 2、必须合法占有动产
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除外)
1、同一合同关系 2、双方均为企业的
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债权人债权未届清偿期的 不能行使留置权
不存在法定或约定不得行使留置权的情形
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柳志权的效力
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义务
实现
60日以上的履行债务的期限 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不适用60日的期限
消灭
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抛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 丧失占有;接受另行提供的担保
担保权的竞合
同一债权有数个担保:混合担保
同一动产担保数个主债权
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并存
抵押物价款的超级抵押权
抵押权与质权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