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柏浪涛与张宇琛的121个刑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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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与 张宇琛的 刑罚论 及分论 121个罪名 任君挑选 详细解释
侵犯个人法益
第十七讲,人身犯罪。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侵犯性权利的犯罪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侵犯名誉权,人身权的犯罪
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
普通罪名
具体罪名的知识体系
第十八讲,财产犯罪。 盗窃罪 ,抢劫罪,诈骗罪。
基本原理
侵占罪
盗窃罪
抢夺罪
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
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普通罪名
财产犯罪的既遂
11.财产犯罪的数额
12财产性利益
13.财产犯罪的罪数联系
丁字路口
包容评价
侵犯社会法益 罪名最多,
第十九讲,危害公共安全罪
知识储备 PUA
①“公众”中,
(1)“多数人”的含义,不是指特定的多数人(灭门案), 而是指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食堂 锅里投毒案)。
(2)“不特定人”的含义,不是指危及对象的不特定(往楼下人群扔砖块【长春案】), 而是指危及范围的不特 定,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往楼下人群扔手雷)。
总结
危险方法型犯罪
放火罪
总结
一、放火罪
第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 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 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四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 罪的关系(2023年试题)
投放危险物品罪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 共安全的行为。(2017年第57题)
1. 危险物质,不仅包括毒害性物质,还包括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也包括 其他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有害物质。本罪原为投毒罪,现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例如,甲将患 有狂犬病的狗扔到小区的垃圾站,属于投放危险物质。
2. 罪名比较。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第291条之 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 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该罪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而 是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总结 构成要件
2.根据司法解释, 下列情形可以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在多人通行的场所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
(2)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
(3)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4)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形下,下令多人下井采煤。
(5)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6)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7)危险驾驶。
第一,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
第二,为制造社会影响,驾驶机 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
第三,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 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 (2012年第15题)
破坏型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6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 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9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一)交通工具的范围
1. 这里的“汽车”可作扩大解释, 包括大型拖拉机。 这里的“汽车”不仅包括公共 汽车,也包括私家汽车。
2. 马车、人力三轮车、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摩托车,不属于本罪的交通工具。这 是因为,
第一,法条没有规定摩托车等;
第二,破坏这些小型交通工具,不会严重危害公 共安全。(2022年试题)
(二)危害公共安全: 足以发生倾覆危险
例1,甲的汽车因为车祸交付修理厂维修,修理工乙在维修过程中,故意破坏发动机, 致使车辆无法修好。 乙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因为车没有被修 好,无法使用,不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
例2,甲的卡车因为车祸交付修理厂维修,修理工乙发现甲是自己的情敌, 便在维修 过程中故意破坏输油装置,但其他功能都修好了,然后交付甲使用。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 罪。(2006年第60题)
[巩固练习]
题1,本节开头“破坏座椅案”中, 行为没有造成车辆倾覆危险,不构成本 罪。
甲如果破坏了刹车装置或方向盘,则足以造成车辆倾覆危险,构成本罪。
甲如果将车轮全 部卸掉,汽车躺在地上,则不会有倾覆危险,不构成本罪, 但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题2(2017年第12题),甲乘坐飞机,飞机在等候滑出停机位的指令, 空姐告知“不 得打开安全门”,甲仍拧开安全门,
导致飞机延误起飞。 由于不足以发生倾覆危险,不构 成本罪。
如果飞机马上起飞,或已经起飞,则甲的行为构成本罪。
[ 问 题] 狗蛋故意砸坏行驶中的公交车的乘客座椅,是否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破 坏座椅案)
破坏交通设施罪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117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 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破坏”
既包括物理性损毁,
也包括使道路通行功能丧失。
例如,在公路上撒钉 子,放大石头,也属于破坏交通设施。(2018年试题)
2. 盗窃机动车道路的井盖,同时触犯
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罪论处。
①①盗窃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井盖,除了构成盗窃罪,
司法解释(多数观点) 认为还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
少数观点认为, 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为制造的危险没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没有危害公 共安全。
交通型犯罪
[问题] 狗蛋驾车不慎撞死一人,重伤一人,狗蛋不知道,继续往前开。对狗蛋该如 何处理?(不知撞人案)
交通肇事罪
一 、 交通肇事罪 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 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成立条件, 基础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法定刑升格条件一: “肇事后逃逸”(升格刑是3年至7年有期徒刑)
①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司法解释规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①
2. 前提认识。 行为人需要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否则不能认定为逃逸。
例如,本节 开头“不知撞人案”中,狗蛋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知道自己撞了人,还继续行驶,不构 成“肇事后逃逸”。
(三)法定刑升格条件二: “因逃逸致人死亡”(升格刑是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 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救人,导致人死亡, 是一种不作 为犯罪。 对此,可以按照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来分析。
1. 作为义务(应为)
作为义务(救人义务)源于先行行为(肇事行为)。
例如,甲开车不慎撞死乙、丙。 甲误以为丙没有死亡,为逃避救助义务而逃逸。 因为丙已死,不存在救人义务,甲不构成 “因逃逸致人死亡”。
2. 作为可能性(能为)
例如, 甲开车不慎撞死乙、重伤丙。 甲想救丙,但是丙的亲戚殴打甲,导致甲无法救 助。 甲驾车至交警大队报案。丙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甲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3. 不履行 导致死亡结果(不为)
(1)结果避免可能性。
例如,甲开车不慎撞死乙,重伤丙,严重程度是再怎么及时救 助也救不活。 甲不救丙,逃逸,丙因伤势过重而死亡。即使甲履行了救助义务,也不能避 免丙的死亡, 因此,丙的死亡不归属于甲的不作为,而归属于甲的前面肇事行为。甲不构 成“因逃逸致人死亡”。(2013年不定项选择题)
(2)因果关系。
最全面复杂的行为结构:肇事行为+不作为(不救人)+介入因素 → 死亡结果。
例1,甲开车不慎撞死乙,重伤丙,丙倒在路中央,甲逃逸。5分钟后,丁驾车不慎 轧到丙, 丙死亡。 第一,死亡结果与丁的辗轧有因果关系。 第二,介入因素(丁的不慎 轧)不异常,是甲的行为引发的,因此丙的死亡结果与 甲的行为(一是肇事行为,二是逃 逸、不作为)有因果关系。 汇总下来,死亡结果与丁的一个行为、甲的两个行为有因果关 系,属于三因一果。 第三,甲因死亡结果只能受一次处罚,如果处罚两次,则违反了禁止 重复处罚原则。 由于甲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不需要将死亡结果归给肇事行 为,所以归给 不作为(逃逸),基于此,甲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第四,丁主观上若 有过失,则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2(无法查明),甲开车不慎撞倒乙,乙倒在路中央,甲逃离现场。10分钟后, 丙 开车不慎轧过去。 20分钟后,救护人员发现乙死亡,但无法查明死亡时间。可能的死亡 时间点 有三个: 一是甲的不慎撞倒行为,直接导致死亡。 二是,不慎撞倒没撞死,逃逸期 间,在丙轧之前,乙死亡。 三是,丙轧之前没死,丙轧之后死亡。死亡时间无法查明时,死 得越早对大家越有利。 因此,认定为甲的不慎撞倒行为直接导致死亡。 基于此分析,甲成立 交通肇事罪,属于“肇事后逃逸”, 但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4. 等价性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不作为致人死亡。 不作为的等价性有两个程度等级:
第一,单 纯逃逸,相当于遗弃罪程度,定“因逃逸致人死亡”。
第二,隐藏伤者,排除他人救助可 能性,达到了不作为杀人程度,定故意杀人罪。
例如,甲开车不慎撞死乙,重伤了丙,故意不救助丙,并且将丙抬到一个草丛中 ,丙 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甲的前一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后一行为中,甲的不作为在等 价性上已经达到故意 杀人罪的程度,因为自己不救,还排除了他人救助的可能性。 因此对 甲不再以“因逃逸致人死亡”论处, 而定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与交通肇事罪并罚。 如果 甲故意将丙扔到河里淹死,则构成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与交通肇事罪并罚。如果不处罚交 通肇事罪,则遗漏评价了乙的死亡。(2007年第9题)
5. 主观要件。
第一,要求知道自己肇事了。
第二,对于逃逸不救助致人死亡
,既可 以是故意为之,
也可以过失为之。
例1,甲开车不慎撞死乙,重伤了丙,明知不救丙,丙就会死,仍逃离现场,丙因未 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故意为之。
例2(2007年第9题),甲开车不慎撞死乙,重伤了丙,以为丙也死亡,便驾车离去, 丙因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是过失 为之。①
①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的体系地位, 存在观点展示。
1.主流观点认为(前提条件说), 法条规定,“因逃逸 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法定加重处罚情节 ,法定刑升格条件), 因此,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前 提是,前面肇事行为已经成立交通肇事罪。 在此基础上,才可能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理由是,先有定罪,后才 会有 量刑; 没有定罪,不能直接量刑。 张明楷教授主张这种观点。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928页。
2. 少数观点认为(非前提条件说), 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不要求前面肇事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 这种观点的 问题在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不是个罪名,只是个量刑情节。 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时,总得给被告人定个罪名。 而这种观点又认为前面肇事行为不需要成立交通肇事罪。那么给被告人认定 “因逃逸致人死亡”时,定什么罪名? 有法官为非前提条件说提供的理由是,连环碾轧案中,根本无法判断、无 法查明第一次碾轧行为是否导致重伤。 由此,无法认定第一次碾轧行为成立 交通肇事罪 。所以,不能要求第一次碾轧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参见《刑事审 判参考》第 1118号,邵某交通肇事案)。
这种看法有误。即使不能认定第一次碾轧导致重伤 ,但照样可以给第一次碾 轧行为定交通肇事罪。 例如,甲驾车不慎撞倒丙,甲逃逸,五分钟后,乙驾车不慎轧过丙,丙才死亡 。无法查明甲是 否将丙撞成重伤。 因此,无法按照“一个重伤+逃逸”给其定交通肇事罪。 但是,最终死亡结果与甲的撞击行为有因 果关系,因为介入因素“乙的碾轧”并不异常。 所以,甲的撞击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 提示,成立交通肇事罪所要求 的一个死亡结果,并不要求当场死亡,可以是介入 因素之后才死亡。有些因果关系,因与果之间可以存在较长时间间 隔。这 是2013年卷二不定项题的官方观点。
(四)共犯问题
1. 共同过失肇事
(1)监督过失。
例如,甲看到乙醉酒,仍将自己的车辆借给乙驾驶,乙酿成车祸,致 人死亡。 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甲对自己的车辆具有监督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
(2)指挥过失。
例如,司机送领导去机场,领导指使司机闯红灯。司机照办,不慎撞 死 行 人 。 司 机 构 成 交 通 肇 事 罪 。 领 导 有 指 挥 过 失 , 也 构 成 交 通 肇 事 罪 。 ②
②在监督过失、指挥过失中, 司机与监督者甲、指挥者(领导) 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存在观点展示。
根据部分 犯罪共同说, 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者各定各的交通肇事罪。
根据行为共同说, 共同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 罪, 二者是交通肇事罪的共同正犯。
[注意] 领导虽然有指使行为,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教唆犯或间接正犯。 这是因为,教唆犯、间接正犯都是故意犯罪,教唆犯、间接正犯自身构成的 罪名应是故意犯罪。
例 如,有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危险驾驶罪(这是故意犯罪)的教唆犯,但没有 过失致人死 亡罪的教唆犯。
又如,医生将一枚毒针交给护士,向护士隐瞒实情,让其打给一个病人, 护士疏于查看,打给病人致其死亡。护士构成医疗事故罪,医生构成间接正犯, 但不是医 疗事故罪的间接正犯,而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2. 指使逃逸
例如, 甲开车不慎撞死乙,重伤丙。 甲欲救丙,路人丁指使甲逃逸别救人,甲逃逸, 丙因未得到救助而死亡。 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对丁如何处理?
首先,甲故意不救人, 属于故意的不作为犯罪。 根据等价性的程度,甲构成遗弃罪, 不过按照“因逃逸致人死亡”处理。 丁指使甲不救人,构成遗弃罪的教唆犯。 其次,指使 犯罪分子逃逸,构成窝藏罪。 ①最终, 丁同时构成遗弃罪的教唆犯和窝藏罪, 想象竞合, 择一重罪论处。这是按照 正常原理的分析。
①对窝藏罪的犯罪行为要扩大理解, 不限于将犯罪分子藏在家里。 参见窝藏罪一节内容。
[注意]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 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 处。 注意该案件事实是,司机先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四种指使者指使司机逃逸,因 逃逸致人死亡,指使者构成司机的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一般犯罪结束后,有人参与进来,不可能构成该犯罪的承继共犯,只可能构成三种妨 害司法犯罪(窝藏罪、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 当交 通肇事罪成立后、结束后,有人参与进来,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承继共犯。 所以,上 述司法解释不符合基本原理,只能将其视为特殊规定,不能推广适用。
注意:考试若考查 司法解释的情形(四种指使者),就按该司法解释答题;
若考查其他情形(其他指使者如 路人),则按正常原理答题。(2006年第11题)
例如(2014年第13题), 甲乘坐儿子乙(15周岁)的车,乙不慎撞死一人, 重伤 丙。 甲指使乙逃逸,不要救丙。乙照办。 丙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考试问,依照司法 解释该如何处理? 依照司法解释, 乙作无罪处理,甲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考试又 问, 依照正常原理该如何处理? 依照正常原理,在违法阶层,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并且属 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在责任阶层,乙未满16周岁,阻却责任。 在违法阶层,就乙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而言, 甲构成遗弃罪的教唆犯,甲同时构成窝藏罪; 在责任阶层,甲 符合条件。 最终,对甲的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危险驾驶罪
总结
二、危险驾驶罪 第133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 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 罚 。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经《刑 法修正案(九)》修正]
( 一 ) 道 路 本罪的道路不限于公路。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 围内的路段 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 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 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 来访机动车通行的,不认定为“道 路”。(2015年第13题)
(二)醉酒驾车①
①2023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 驶刑事案件的 意见》。
1. 第一种情形: 80毫克的醉驾+严重情节, 有罪。 醉驾是比酒驾更严重的程度,要求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
常考的 严重 情节有:
(1)严重超员、超载、 超速驾驶的; (2)毒驾; (3)从事客运 且载有乘客的; (4)在高速公路上 驾驶的; (5)驾驶重型载 货汽车的。②
②其他严重情节有: (1)造成交通事故且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无证驾驶; (4)从事校车业务且 载有师生的; (5)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货物的; (6)逃避、阻碍 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7) 二年内 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2. 第二种情形: 80毫克—150毫克的醉驾,无严重情节,无罪。
3. 第三种情形: 150毫克及以上的醉驾,无严重情节,有罪。
4. 第四种情形: 80毫克的醉驾+较轻情节,无罪。
较轻情节有:
(1)出于 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2)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3)由他人 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 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 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提示]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
例如,甲的母亲心脏病突发,甲知道自己喝了酒,但由于情况紧急,便驾车送母亲去医 院。甲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紧急避险。(2022年试题)
(三)主观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
第一,主观上,只要求认识到自己处在酒精麻痹的状态, 并不要求 精确认识到自己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 或150mg/100ml。
第二,主观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意图。
例如,刘某晚上跟朋友聚会喝醉酒。聚会结 束,刘某坐在车里,打电话让老婆来接自己,打算让老婆开车送自己回家。在等老婆的时 候,刘某坐在车里觉得太冷,便将发动机打开取暖。刘某没有驾驶汽车的意图,不构成危 险驾驶罪。(2022年试题)
(四)共犯问题
例1(教唆犯),甲喝醉酒,女友仍要求甲开车送自己回家。甲构成危险驾驶罪,女友是教唆犯。
例2(间接正犯),甲明知乙即将开车,暗中在其饮料中掺入酒精,乙没有意识到自 己醉酒。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间接正犯,乙无罪。 这也表明,醉酒驾驶不是真正身份犯。
例3(帮助犯),赵某和林某 一 起吃饭,林某喝了酒,赵某未喝酒。赵某开车送林某 回家,途中林某执意要开车,于是赵某便停车,双方交换位置,林某醉酒驾车。赵某构成 林某的危险驾驶罪的帮助犯。(2022年试题)
妨害安全驾驶罪
总结
三、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133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 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 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 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 (十 一 )》增设]
1. 背景条件:
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
2. 行为主体与行为方式:
(1)乘客打司机、抢方向盘。 (2)司机打乘客。(2022年 试题)
3. 总结罪数关系:
(1)本罪是轻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较小。 如果危害公共安全 的程度达到与放火罪、爆炸罪相当的程度, 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例1,甲抢夺方向盘,持续时间较长,导致公交车在大街上左摇右晃,行驶距离较长, 严重危害道路公共安全。 甲同时构成本罪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想象竞合,择一 重罪论处。
例2,甲抢夺方向盘,想与全车人同归于尽,导致车掉进河里, 死亡三人。 甲构成本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2024年试题)
(2)本罪可以与劫持汽车罪想象竞合。
例如,甲抢夺方向盘,劫持公交车,驶向自己 的目的地。 甲构成本罪、劫持汽车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劫持汽车罪。
(3)本罪可以与交通肇事罪想象竞合。
例如,甲抢夺方向盘,短时间内导致公交车失 控,轧死一名行人。 甲构成本罪和交通肇事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交通肇 事罪。
恐怖型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一 、组织、 领导、参加 恐怖组织罪( 第120条)
1. 恐怖组织☠️与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
前者有政治目的,☠️
后者没有政治目的。
2. 成立本罪
只要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 不要求实施恐怖活动。
3. 犯本罪又 实施其他犯罪的,
数罪并罚。
帮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
二 、帮助恐 怖活动罪(第 120条之一)
1. 资助,
仅限于物质性资助,
不包括精神性资助。
2. 帮助行为 被正犯化。
本罪是将帮助行为 作为实行行为对待, 将帮助犯 作为正犯对 待, 成为独立罪名。 这种规定产生两个法律后果: (2016年第56题)
(1)在定罪条件上,不需要遵守共犯从属性, 也即,被帮助的人即使不构成犯罪, 帮 助行为也构成犯罪, 因为帮助行为自身已经是实行行为。
(2)在共犯关系上,由于原帮助行为成为实行行为, 那么教唆它、帮助它的行为, 就 可以成立教唆犯、帮助犯。
例如,甲教唆乙资助恐怖组织,乙答应照办。 乙构成帮助恐怖 活动罪,甲构成该罪的教唆犯。
3. 既遂。
本罪的既遂标准不是所资助的恐怖组织实施了恐怖活动,
而是提供的资助被 恐怖组织接收。
例如,甲为恐怖组织招募了人员,恐怖组织接收了该人员,本罪就既遂。
4. 总结。
与本罪类似的
还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也是帮助行 为正犯化。
例如(2016年第53题),丁资助了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林某尚 未实施便被抓。 丁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既遂,而非未遂。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三、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120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 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处罚。[本条为《刑法 修正案(九)》增设] 本罪的特点是,将预备行为正犯化,成为一种独立的预备罪。
1. 教唆、帮助实施本罪,构成本罪的教唆犯、帮助犯。
当然,以被教唆、帮助者实 施了本罪为前提。
2. 为实施本罪而进行的预备行为,
如果具有现实的危险(该危险只要求抽象缓和, 不要求紧迫直接),则构成本罪的预备犯。
例1,为了组织恐怖活动培训,已经联系了讲师,准备了培训场地, 此时被抓捕,构 成本罪的犯罪预备,成立预备犯。
例2,为了准备危险物品,阅读相关书籍或在网上查阅相关资料,不具有现实危险, 不构成本罪的预备犯。 。
例3,为了购买凶器而打工挣钱,不具有现实危险,不构成本罪的预备犯
枪支类犯罪
枪支的认定
1. 行政法将枪支的认定标准设定的很低,不要求较大杀伤力, 据此,天津大妈赵春 华案中的游戏枪也是枪支。 该案之后,刑法的司法解释规定, 刑法上的枪支要求具有较大 杀伤力。①此外,弓弩不是枪支。
①2018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 量刑问题的批复》。
2. 司法解释规定,就本节的枪支类犯罪而言,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 可认定为枪支。 基于此,土炮、大炮也属于枪支。 这是一种扩大解释。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品罪,第127条第1款
二、盗窃、抢夺枪支、 弹药、爆炸物、 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款)
1. 本罪是危险犯,成立本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但是不意味着一旦实施就既遂, 既遂标准是实际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2. 骗取行为,不构成本罪,可成立诈骗罪。抢劫行为,可定抢夺。
3. 认识错误:行为人以普通盗窃的故意,盗窃了枪支,定普通盗窃罪既遂, 但如果 事后持有,就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2007年第61题)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
三、非法持有、 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128条第1款)
1. 非法持有: 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弹药。非法替他人保管枪 支、弹药,也属于非法持有。
2. 非法私藏: 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 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 不交出的行为。
3. 本罪与 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 公共安全罪的区分总结:
(1)非法储存 与非法持有的区分: 数量大小。
储存是大量,
持有是少量。
(2)非法携带, 是指将枪支 置于现实控制之下, 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 危及 公共安全。
行为人 既可以是不符合配备、 配置枪支条件的人,
也可以 是符合配备、 配置枪 支条件的人。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四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128条第2款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 定处罚。 第128条第3款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 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
(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
(2)依法配置枪支 的人员和单位。(2012年第58题)
2.行为方式
(1)出租:
是指在一段期限内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如果是永久性地有偿转让给他 人,则属于非法买卖枪支罪。
(2)出借:
一般是指在一段期限内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但是,非法将枪支赠与他 人,比非法出借的危害性更大,更值得处罚。
因此,这里的“出借”应作扩大解释, 包括 永久性地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也即包括赠与。
[注意]
根据司法解释,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 枪支处于非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论处;
对 接受者,构成犯罪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丢失枪支不报罪
五、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129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行为主体
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猎人不属于本罪主体。(2017年第12题)
2. 丢失枪支的“丢失”应作扩大解释,
指非自愿失去对枪支的占有控制,包括遗失、 被盗、被抢。
3. 本罪的行为
是不报告,是真正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存在共犯现象。
例如,警察甲 与乙外出追捕逃犯。 其间,甲的枪被逃犯抢去后,意欲及时报告。 乙唆使甲不报告:“别 报告了,不嫌丢人,以后需要用枪, 用兄弟我的。”于是甲没报告。后来该枪落入不法分 子之手,造成了严重后果。 乙构成教唆犯,甲构成实行犯。
4. 主观:
故意,
但对造成严重后果,不要求行为人有认识, 只要求有认识可能性。
这种“严重后果”在理论上被称为 客观超过要素或 客观处罚条件。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 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储存危险物质罪。
六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 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125条第1、2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买卖”。
第一,
既包括卖,
也包括买。
买,既包括为卖而买,
也包括为自用而买。
第 二,买卖的方式,
包括钱物交易,
也包括物物交换。
例如,甲用枪,乙用毒品, 相互交换。 甲 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乙构成贩卖毒品罪和 非法买卖枪支罪, 数罪并罚。(2019年试题)
安全生产领域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与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二者的区分标准:
造成 事故 的 原因 不同,
前者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违反安全管理规 定(操作、作业有问题);
后者是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设备、条件有问题)。
危险作业罪
总结
二、危险作业罪(第134条之一) 该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 实危险的行为。
1. 客观要件:
要求造成具体危险。本罪是具体危险犯(2021年试题)
。若造成实害结 果,则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 主观要件:本罪是故意犯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三、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4条第2款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 冒险组织作业,因而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 …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
[注意] 本罪是过失犯罪,要求造成实害结果。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四、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贻 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2024年试题)
安全
安全内容 (物质性损害)
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
不包括 (非物质性损害)
精神损害
心理恐慌
公共
公众
危险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
多数人或 者不特定人
非特定少数人
第二十讲,破坏经济秩序犯罪 散乱必须多读多念,图表记忆为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140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 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 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 五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
1.销售金额5万元
(1)达到5万元,构成既遂。
例1,销售金额是0, 货值金额(库存额)是15万元, 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 遂)定罪处罚。(2010年第15题)
(2)未达到5万元的,是未遂, 但轻微的未遂不值得处罚。 司法解释规定:(销售金 额×3)+货值金额≥15万元, 则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例2,销售金额是2万元, 货值金额是9万元。 (2×3)+9=15万元, 以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2.本罪与本节其余 八个具体罪名的关系
① 传统理论认为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本应适用“特殊罪名优于一般罪名”,但 例外的适用“择一重罪论处”。 张明楷教授认为,触犯前者并不必然触犯后者,因此不是法条竞合关系,而是想 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八种罪
伪劣产品140条
假药141条
劣药142条
142条之一药品管理
143条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144有毒有害食品
145条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医用器材
146条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147条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148条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罪
(1)第149条第1款:生产、销售八个具体罪名的产品, 不构成该罪的,如果销售金 额在5万元以上,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第149条第2款:如果行为同时构成八个具体罪名 和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想 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①
3.本节罪名与诈骗罪:销售伪劣产品,同时触犯诈骗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4.本节罪名均可以由单位构成。
注意]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与 投放危险物质罪可以想象竞合。
例如,甲用 工业酒精冒充白酒出售,导致数人中毒,同时触犯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022年试题)
PUA
[问题] 电影《我不是药神》中,男主进口印度仿制药,有疗效,但没有我国药监部 门的批号。放到现今,该如何处理?(药神案)
以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销售假药罪,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现在🔜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食品犯罪
药品犯罪
三,药品犯罪
总结
练习
[练习]某药厂明知药品已经过期,仍然作为捐献的药品捐出,造成严重后果。
多数说认为,药厂不构成提供劣药罪, 因为药厂是药品的生产单位,不是使用单位。
少数说认为,药厂构成提供劣药罪,因为将药厂 解释为药品使用单位,属于扩大解释。(2022年试题)
答疑
练习
[练习]甲没有获得药品批准文件,销售国外合法的仿制药。该仿制药对治疗丙肝有 疗效。甲构成:销售假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非法经营罪?答案:甲不构成犯罪。
走私犯罪
PUA
[问题]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对 甲如何处理?(走私淫秽光盘案) “走私”有两种含义:
第152条,走私淫秽物品罪
1.针对国家允许进出口的物品,偷逃海关关税而进出口。 对此的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该罪实际上是海关领域的逃税罪。由于偷逃的关税主要是进口关税,所以该 罪的对象主要是进口的货物、物品。
2.针对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违反海关制度实施进出口。对此,有个兜底罪名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还有八个具体的罪名,如走私武器、弹药罪,走 私假币罪等。
武弹,1 核2,币3,文物4,金4, 珍贵动物及制品5, 淫秽物品禁走私6. 走私废物禁止入7. 走私普通货物及物品8 走私国禁进出口物品9
九种禁止进出口
兜底罪名
走私国禁进出口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方向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变相走私(第154条)。这是指 变相偷逃海关关税,主要方式是, 将保税货物在境 内销售牟利。
例如,某个“三来一补”企业,正常流程是, 从国外进口原材料时,海关不收进口关税, 但要求其将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后必须出口到国外, 出口时海关也不再给该企业出口退税。进口 的这种原材料就是保税货物。该企业将该原材料在境内销售牟利, 属于变相偷逃海关关税。
[注意]一般的走私不要求具有非法牟利目的,而该种走私(出口转内销),法条加 了“牟利”二字,要求具有非法牟利目的。 例如,来料加工的原材料因为质量问题不可能复运出境或 没有任何经济价值和必要性复运出境,然后在境内销售,未补缴关税。 这种行为不构成走私罪。 但是,由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实际是海关领域的逃税罪, 所以,未补缴的关税的数额达到逃税罪的标准的,以逃税罪论处。 但是,这种逃税罪不能享受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待遇,也即第201条第4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 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海关毕竟不是税务机关。(2017年 第13题)
2.间接走私(第155条)。两种情形:
第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
第二, 在境内运输、收购、贩卖走私物品。
注意:对间接走私不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二、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本部分共九个罪名(第151条、第152条)。兜底罪名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物品罪。
武弹,1 核2,币3,文物4,金4, 珍贵动物及制品5, 淫秽物品禁走私6. 走私废物禁止入7. 走私普通货物及物品8 走私国禁进出口物品9
九种禁止进出口
兜底罪名
走私国禁进出口
走私废物禁止入
文物贵金禁止出
(一)走私方向 这九个罪,六个罪是双向禁止,禁止进出口。 三个罪是单向禁止:
1.走私文物罪 与走私贵重金属罪:
只禁止出口,不禁止进口, 这两个罪的走私方向是出口。
2.走私废物罪:
只禁止进口,不禁止出口, 该罪的走私方向是进口。
包容评价
走私武器弹药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 这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数额
数额较大
3-----20万
1---3万+严重情节=同上
数额巨大
20---300万
10--20万+严重情节=同上
数额特别巨大
300万以上
150--300万➕严重情节=同上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 1.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第389条)。 两个行贿罪都要求为谋取不正当 利益。
两种行为
经济来往中
各种形式收取手续费,回扣的
2.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行贿罪(第389条)中规定了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因被 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而对非国家工作人 员行贿罪中没有这种规定, 但应当认为,因被勒索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 不正当利益的,也不构成该罪。这是一种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3.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构成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 官员行贿罪(第164条)。 该罪要求谋取的是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提示]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的,
如果发生在我国境内,则构成我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例如,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甲在中国境内收受乙的财物。甲构 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乙既触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也触犯对国际公共组织官 员行贿罪,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以后者论处。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三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166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 下列情形之一,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 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 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 商品、服务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 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2款是刑法修正案(十二)增设的]
[提示] 本罪与贪污罪可以形成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例如,A 国有公司原本直 接从B 公司购买电子产品, A 公司的总经理王某让表弟赵某成立 C 公司,由C 公司 从B 公司购买该产品,然后A 公司以更高的价格向C 公司购买 ,从而使C 公司获利、A 公司受 损。 也即,原来的交易流程是:B→A, 现在变成:B→C→A 。 这属于本罪的第二项行为 类型。 王某构成本罪。另外,A 公司平白无故遭受了公共财产的损失, 该损失转化为C 公 司的利润,等于C 公司占有了该公共财产。 就此,王某构成贪污罪。虽然王某自己没有占 有该公共财产或利润, 但是贪污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 既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 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王某同时构成 本罪和贪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货币犯罪
总结🔚1
总结🔚2
PUA
[问题] 狗蛋隐瞒真相,使用假人民币向小芳兑换真美元。对狗蛋如何处理?(兑换 美元案)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
1. 出售,是指有偿转让,条件是对方知晓是假币,否则构成使用假币罪 (存在诈 骗)。出售的方式既包括用假币换取真币,也包括用假币换取实物。
2. 购买,是指有偿取得假币。 注意不能犯的情形。
例如,甲将冥币或白纸冒充假币 出卖给乙。甲不定出售假币罪,而定诈骗罪。乙不成立购买假币罪,属于不能犯,不能定 购买假币罪未遂。
3. 运输,是指转移假币的存放地点。
第一,这里的“运输”要求为了出售而运输。为了 自己使用,在 外地购买假币后,携带假币乘坐交通工具返回居住地的,不构成 运输假币罪,而 构成持有假币罪。
第二,运输限于国内运输。出入国(边)境运输,构成走私假币罪。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 使用是指将假币作为真币投入流通领域。
1. 对人使用,要求对方不知情
(1)用假币进行交易,属于使用假币。
例如,购物、消费、还债、赌博、兑换外币。 (2015年第15题)
(2)将假币单向交付给对方,属于使用假币。
例如,缴纳税款或罚款、冒充赃款上 交、存入银行作为注册资本、 赠送给不知情者。(2010年第13题)
[注意] 没有交付使用而只是显示,不是使用假币。
例如,将假币作为经济实力加以 显示,不属于使用假币。
2. 对机器使用假币。
这里的机器是指自动售货机、自动存取款机。
例如,向自动售 货机投入假币换取商品,通过自动存取款机将假币存入银行,都属于使用假币。
3. 使用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的区分标准:
使用假币罪中,交易对方不知是假币;
出 售假币罪中,交易对方知道是假币。
例1,本节开头“兑换美元案”中,狗 蛋同时触犯使用假币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 择一重罪论处。
例2,狗蛋使用假人民币向小芳兑换假美元, 双方都知道都是假币。狗蛋属于出 售假 人民币,购买假美元,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 小芳属于出售假美元, 购买假人民币,构 成出售、购买假币罪。
例3,甲欺骗乙:“我将10万元假币卖给你,你给我1万元。 ”乙答应照办。乙收到 后发现全部是白纸。甲收到后发现全部是假币。 甲对乙构成诈骗罪(未遂),不构成出售 假币罪。 乙对甲构成诈骗罪(未遂),不构成购买假币罪,且非购买假币罪未遂, 因为甲 欺骗乙,乙不可能买到假币。 二人互为诈骗罪的犯罪人和被害人。(2011年第59题,2013 年第61题)
4. 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上述使用假币的方法中,有些同时触犯了 诈骗罪,
例如,购物、消费;
有些没有同时触犯诈骗罪,
例如,冒充赃款上交、对机器使用。
所 以,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不是法条竞合关系,但可以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5. 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的联系。
(1)盗窃普通财物,实际上窃得假币, 又持有、使用的, 定盗窃罪和持有、使用假币 罪,并罚。
(2)通过自动存取款机将假币存入银行, 又从自动取款机取出真币的, 构成使用假币 罪和盗窃罪,因为是两个行为触犯两个法益, 应并罚。(2009年第61题)
数罪并罚
洗钱罪
二、洗钱罪 第191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 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 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 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 和性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 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
1. 七种上游犯罪的具体范围(毒-黑-恐-走-贪一金-金) (1)毒品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所规定的所有犯罪。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不仅包括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罪这个具体罪名,还包括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主体实施的各种犯罪,例如,绑架罪、抢劫 罪等。因此,虽然刑法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 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11年第12题,2022年试题) (3)恐怖活动犯罪,原理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相同。 (4)走私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所规定的全部走私犯罪。 (5)贪污贿赂犯罪,包括挪用公款罪(2007年第97题),不包括职务侵占罪。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所规定的犯罪。高利转贷罪 是该节罪名。(2009年第54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该节罪名。(2019年试题) (7)金融诈骗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所规定的犯罪。
[注意1] 三个纯正的自然人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如果单位实施该三罪,按照单位的领导个人构成该三罪论处。其犯罪所得属于洗钱罪的 对象。
[注意2] 不包括合同诈骗罪,因为该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而不属于金融诈骗罪。
2. 上游犯罪的认定 ,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上游犯罪事实即可。 在此前提下,有下列 情形,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1)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 (2)上游犯罪行为人逃匿、 死亡; (3)因罪数关系,以其他罪名论处; (4)上游犯罪超过追诉时效,洗钱罪没有超 过追诉时效。 (2011年第12题,2022年试题)
3. 上游犯罪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只要认识到是七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就具有洗钱罪的故意。 即使行为人在这 七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之间产生对象认识错误, 也不影响洗钱罪故意的成立。
例如, 行为 人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 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 实施洗钱行为的, 不影响洗钱罪的 成立。
4. 本罪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的区分:
事先有无通谋。
有,则属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
没有,则是洗钱罪。
例1,甲为了贩毒,将购买毒品的款项,交给银行人员乙,让乙 汇到 境外,用于进货。乙照办。乙是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
例2,甲将贩毒赚的钱交给银行人 员乙,让乙汇到境外。乙照办。 乙构成洗钱罪。
5. 罪数问题
。(1)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按照特殊法优于 一般法规则,以本罪论处。
(2)本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第349条)想象竞合, 择一重罪论处。
6. 对“自洗钱行为” 按照洗钱罪处罚。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 自己实施 上游犯罪,然后自己洗钱, 根据期待可能性原理,属于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按照《刑法修 正案(十一)》的规定, 对这种自洗钱行 为也应按照洗钱罪处罚。
多数说认为,对上游 犯罪和 自洗钱构成的洗钱罪,应并罚。
少数说, 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1)多数说:上游犯 罪与洗钱罪可以 同时触犯,想象竞合。
例1,甲欲向乙行贿, 乙让甲直接将贿赂 款汇到乙的境外账户。 多数说认为, 甲构成 行贿罪与洗钱罪的想象竞合, 乙构成受贿罪和洗钱罪的想象竞合, 择 一 重罪论处。(2021 年试题)
例2,官员甲为了实施贪污, 将公款直接汇往境外账户。 多数说认为, 甲构成贪污罪 和洗钱罪的 想象竞合,择 一 重罪论处。
少数说:二者是上下游关 系,不能想象竞合。
[巩固练习
]题1,甲要贩毒,让乙提供支付宝账户,用于接收货款(犯罪所得),乙 照办。乙的账户收到后,乙转给甲。多数说认为,乙的 一 个提供结算账户的行为, 一 方面 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另 一 方面也构成洗钱罪,属于为自己和共犯甲洗钱,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题2,甲要实施集资诈骗罪,让乙提供支付宝账户,用于接收犯罪所得(受骗人的资 金),乙照办。乙的账户收到后,乙转给甲。多数说认为,乙的一个提供结算账户的行为, 一方面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帮助犯,另一方面也构成洗钱罪,属于为自己和共犯甲洗钱,想 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然遵守期待可能性原理,也即,行为人实施上游财产犯 罪后,实施掩饰、隐瞒行为(如销赃),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例如,甲贩毒赚了50万元现金,甲将其藏在地下室。甲的掩饰手段没有破坏金融管 理秩序,不构成洗钱罪,属于普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7. 处罚:“没收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这里“没收”包括两个内容:
一是,上 游犯罪没有被害人的 (例如,受贿罪、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缴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二是,上游犯罪有被害人的 (例如,贪污罪、金融诈骗罪),应当将上游犯罪所得返还被 害人,犯罪所得的收益上缴国库。
高利转贷罪
三、高利转贷罪(第175条) 这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违法所得数额较 大的行为。
1. 本罪与 贷款诈骗罪的区分 。(2008年第11题)
(1)本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仍有向银行 还本付息的意思。✓🆚贪污罪无归还意思,挪用公款罪有归还意思
(2)贷款诈骗罪(第193条)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向银行还本付息的意思。➡️❌
2. 贷款时没有转贷牟利目的,正常贷款后
产生转贷牟利目的并转贷的,不构成本罪。
3. 变相高利转贷。
(1)行为人开始就有转贷牟利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 表面上将该部分资金 用于生产经营,但又将自有资金高利借贷他人,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本罪。
(2)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高利借贷给名义上有合 资合作关系但实际上并 不参与经营的企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也应认定为本罪。
骗取贷款罪,第175条之一
总结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
总结
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 本罪与四个金融诈骗犯罪是上下游的牵连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例如,乙单位欠甲10万元,甲反复催讨后,乙单位开出10万元(没填大写)的现金 支票给甲。甲持支票向银行询问乙单位账户上的存款数额,银行回答有31万元。于是甲 回家将自己的9万元存入乙的账户,然后将支票数额改为40万元,从银行取出40万元。
对甲的行为 应认定为变造金融票证罪 和票据诈骗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六、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177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 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 三 )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金融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总结两张卡, 实体卡 与 银行卡信息资料 还有微宝
大记忆术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一、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五星级罪名,涉及内容较多,需要专门讲解。复习方法是,先展开知 识点,理解模型,最后记住三句话。 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 三 )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 四 )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 支, 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一)前提知识 1.行为对象。“信用卡”。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本罪的“信用卡”既包括具有透支 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无透支功能的储蓄卡、借记卡。所以本罪的“信用卡”就是指银行 卡。若是储蓄卡,则被害人是卡主。若是可透支的信用卡,则直接被害人是发卡银行。 2. 行为方式。非法使用信用卡。按照原理,对人使用,欺骗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对机器使用,不存在欺骗人,则构成盗窃罪。但是,根据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非法使用 信用卡,无论是对人使用,还是对机器使用, 一律定信用卡诈骗罪。①这是一刀切的规定。 做题时应按照司法解释作答。 (二)行为类型一:非法取得+使用假卡 1. 伪造信用卡(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牵连犯,择 一 重罪 论处,定信用卡诈骗罪。 例如,甲在ATM 机上安装了读卡器,读取到卡主乙的银行卡信息,然后复制 一 张卡, 这种复制卡的行为属于伪造卡,然后在ATM 机上取款或对人使用。甲先构成窃取信用卡 信息罪,然后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三罪属于牵连犯关系,最终定 信用卡诈骗罪。 2. 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 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定信用卡诈骗罪。 例如,甲用假身份证从银行骗领了一张可透支消费的信用卡,然后在商场购物,透支 消费。甲先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后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两罪是牵连犯关系,最终定信 用卡诈骗罪。(2017年第58题,2019年试题) (三)行为类型二:非法取得+冒用真卡 1.非法取得行为的地位 在前文“财产犯罪的数额”中讲解过,存有3000元的银行卡属于价值数额不大、但 值得刑法有限保护的财物。普通盗窃、诈骗、侵占、敲诈、抢夺银行卡,不使用,不构成 犯罪。但是,抢劫、特殊类型盗窃(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银行 卡,即使不使用,也构成抢劫罪、盗窃罪。既然一般的非法取得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那 么只有非法使用(冒用)了银行卡,处分了卡里资金才构成犯罪。 2. 非法取得行为的种类一 :诈骗、侵占、抢夺、敲诈勒索。 [结论] 侵占、诈骗、抢夺、敲诈信用卡+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例1,甲捡拾了乙遗失的银行卡,背面有密码。甲在ATM 机上取款。甲构成信用卡诈 骗罪。(2015年第57题) 例2,乙出国,让甲保管银行卡,背面有密码。甲擅自在商场刷卡消费。甲构成信用 卡诈骗罪。(2013年第15题) ①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 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2008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 (ATM 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 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3. 非法取得行为的种类二:抢劫。 [结论] 抢劫+使用=抢劫罪。抢劫信用卡,即使不使用,也应定抢劫罪;如果使用, 根据司法解释,仍然一律定抢劫罪。① 例如,甲抢劫到乙的银行卡,逼迫乙说出密码,然后在 ATM 机上取走1万元。甲构 成抢劫罪,数额按照1万元计算。(2006年第53题) 4. 非法取得行为的种类三:普通盗窃。 [结论] 盗窃+(对人或机器)使用=盗窃罪。 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 盗窃信用卡 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首先,普通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盗窃罪,只有使用才 构成犯罪。其次,按照原理,对机器使用,原本就定盗窃罪。对此,第196条第3款的结 论是定盗窃罪。就此而言,该款规定是注意规定。按照原理,对人使用,骗人,原本应定 信用卡诈骗罪,但是第196条第3款的结论是定盗窃罪,这意味着将信用卡诈骗罪拟制为 盗窃罪,属于法律拟制。 例如(2007年第57题),下列说法是否正确:“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盗 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官方答案:该说法错误。这是因为,该说法认为,丁盗 窃信用卡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非法使用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然后前者吸收了后者,因 此最终定盗窃罪。然而,丁盗窃卡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盗窃罪。最终定盗窃罪的依据不是盗 窃行为,而是使用行为。法条在此将使用行为也即信用卡诈骗罪拟制为盗窃罪。 [巩固练习]题1(2011年第58题),下列说法是否错误:“即使没有刑法第196条第 3款的规定,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在 ATM 机取款的行为,也能认定为盗窃罪”。官方答案: 该说法正确。这是因为,盗窃卡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在机器上使用卡的行为本身就构成 盗窃罪。此时,第196条第3款属于注意规定,也即删掉该款规定,在机器上使用卡的行 为也能定盗窃罪。 题2(2017年第58题),下列说法是否错误:“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 盗窃罪论处。与此相应,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就应以侵占罪论处”。官方答案:该说法 错误。该说法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依据的是盗窃卡的行为,以此类推,侵 占信用卡并使用就应定侵占罪。然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依据的是使用行为, 而非盗窃卡的行为。 [总结]命题套路 (1) 套路一:判断非法取得行为的性质。 例如,甲外出几天,让朋友乙打扫房间,乙打扫时捡到甲的一张银行卡,乙事前知道 密码,便私下去ATM机取出1万元。由于甲还在占有自己的卡,乙的捡拾不属于侵占遗 忘物,属于盗窃卡的行为,所以应适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2)套路二:共犯平台与认识错误。(2023年试题) 例如(2019年试题),甲盗窃了丙的一张信用卡,告诉乙是捡来的,让乙在商场购 物。乙在商场冒用该信用卡购买了3万元商品。第一,乙的这种认识错误并不重要,因为 乙至少认识到这是他人的卡,自己在非法使用,对人冒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实行犯。 第二,甲首先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指使)和帮助犯(提供卡),但是根据刑法 ①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刑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即使对人使用,本应定信用卡诈骗罪,也拟制为盗窃罪”,因 此最终对甲定盗窃罪。“盗窃+使用,定盗窃罪”,既包括亲自偷、亲自用,也包括亲自 偷、让别人用。 (四)行为类型三: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 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① 1. 卡的范围仅限于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不包括没有透支功能的储蓄卡(借记卡)。 2. “恶意”透支,是指在透支时就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透支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归还意思),就不属于恶意透支。(2017年第58题) 3. “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是客观处罚条件。实施完恶意 透支,便触犯信用卡诈骗罪,但是此时立法者为了缩小打击面,给行为人一个机会“赶紧 还款”,如果“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则启动刑罚处罚。该规 定的性质类似于逃税罪第4款规定的处罚阻却事由。 4. 行为主体是卡主(合法持卡人)。这是指以自己的真实身份证申领到信用卡的持卡 人。只有卡主,才能享受“催收程序”这个机会待遇。 例1,甲捡拾到乙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定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不属于此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不能享受“催收程序”这个机会待遇,因为银 行不可能向甲催收。 例2,甲盗窃到乙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属于“盗窃+使用”,定盗窃罪。 (五)银行卡信息资料 [结论] 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无论对人、机器、网络)使用=信用 卡诈骗罪。这是2018年及2009年司法解释的一刀切规定。②考试应当按照司法解释来答题。 例如,甲盗窃了乙的信用卡信息资料,通过网上银行(无人工参与,均是电脑系统处 理),将乙账户里的资金划到自己账户。按照正常原理,这属于盗划行为,构成盗窃罪。 但是按照司法解释,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巩固练习]题1(2016年第17题),下列说法是否正确:“丁侵入银行计算机信息系 统,将刘某存折中的5万元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对丁应以诈骗罪论处”。官方答案:该说 法错误。该题故意绕开上述司法解释,针对的是存折,不是银行卡。因此,不需要遵守该司 法解释,应按照正常原理处理。由于不存在对人使用、欺骗人的问题,因此构成盗窃罪。 题2(2019年试题),乙在工商银行领取银行卡及相配套的 U 盾,③银行大厅经理甲 (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假意指导乙如何使用U 盾时偷换了乙的 U 盾,并骗乙:“只能在一 周后使用 U 盾。”乙信以为真。次日,甲使用乙的 U 盾将乙网上银行账户内的3万元转入 ①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②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③U 盾是工行推出的用于网上银行电子签名和数字认证的工具。使用U 盾在登录个人网上银行之后,如需办理 转账、汇款等支付业务,输入U盾密码,并经银行系统验证无误,即可完成支付业务。 第二十讲 ◎ 经济犯罪 自己的网上银行账户。甲盗窃了乙的 U 盾,就盗窃了乙的银行卡信息资料,通过网上银 行,将乙账户里的资金划到自己账户。按照司法解释,对甲定信用卡诈骗罪。需要说明的 是,甲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之一),与此后的信 用卡诈骗罪是手段与目的的牵连犯关系,择一重罪论处,定信用卡诈骗罪。 (六)微信、支付宝的信息资料 1. 盗用他人微信、支付宝的信息资料 微信、支付宝账户不等于银行卡账户,微信、支付宝的信息资料不等于银行卡信息资 料。因此,不需要适用2018年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一律定信用卡诈骗罪)。 [结论] 盗用微信、支付宝的信息资料,取得主人账户内资金, 一律定盗窃罪。这是 张明楷教授的观点。① 例1(微信钱包、支付宝账户内的余额),甲破解了乙手机上微信的支付密码。第一种 情形,盗划,也即将乙微信钱包的1万元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第二种情形,盗刷,也即消 费掉乙微信钱包的1万元。甲的盗划行为、盗刷行为, 一律定盗窃罪。②(2020年试题) 例2(微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账户),甲破解了乙手机上微信的支付密码,发现乙的 微信钱包中没钱,但是乙的微信绑定了乙的一个银行卡账户,该账户里有1万元。第一种情 形,盗划,也即甲用微信支付密码将该银行账户内的1万元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第二种情 形,盗刷,也即甲用微信支付密码消费掉这1万元。关于甲的盗划行为、盗刷行为: (1)多数说认为,定盗窃罪。理由:虽然1万元是银行账户的资金,但是甲非法使用 的是微信支付密码,微信支付密码不等于银行卡信息资料,因此在此不需要适用2018年 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一律定信用卡诈骗罪)。③ (2)少数说认为,定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既然使用微信支付密码能够取出银行卡里 的资金,那么微信支付密码便等同于银行卡支付密码,因此适用2018年司法解释的特殊 规定,定信用卡诈骗罪。(2022年主观题、2023年客观题) 2. 蚂蚁花呗 这是蚂蚁金服公司推出的一款透支消费的借贷服务,申请开通后,可获得数万元的消 费透支额度,先消费,后还款。刑法界主流观点认为,虽然花呗的这种透支消费服务类似 于可以透支的信用卡服务,但是花呗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于信用卡。④因此,花呗的信息资 料不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对此不需要适用2018年司法解释(一律定信用卡诈骗罪)。 消费信贷也是贷款行为。蚂蚁金服公司虽然不是银行,但属于“其他金融机构”。贷 款诈骗罪保护其他金融机构。因此,盗用他人名义,向蚂蚁金服公司申请消费类贷款,构 成贷款诈骗罪。 ①参见张明楷:《侵犯人身罪与侵犯财产罪》,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221、232页。 ②可能有同学问:若对人(收银员)使用,为何不定诈骗罪?张明楷教授认为,使用银行卡时, 一般需要使用 人签字,表明收银员对使用者的身份有审核义务。而使用微信、支付宝,都是扫二维码,一般不需要使用人签字,表 明收银员对使用者的身份没有审核义务。没有审核义务,就不存在受骗问题。 ③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046页。 ④ 主要理由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可以透支的信用卡是由发卡银行发行的,而蚂蚁金服公司不属 于银行。张明楷教授也认为花呗不等同于信用卡,参见张明楷:《合同诈骗罪行为类型的边缘问题》,载《东方法学》 2020年第1期。 刑法 ·专题讲座精讲卷 [结论]冒用他人蚂蚁花呗,取得蚂蚁公司的垫付资金, 一律定贷款诈骗罪。这是张 明楷教授的观点。① 例如(2019年试题),甲偷到乙的手机,破解了乙手机上的支付宝密码,使用里面的 “花呗”在商场购买了3万元商品。甲盗窃手机,构成盗窃罪。甲冒用“花呗”,不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而构成贷款诈骗罪。答题时,若答“定诈骗罪”,也给分;若答“定信用 卡诈骗罪”,不给分。甲的盗窃罪与贷款诈骗罪,应数罪并罚。 3. 蚂蚁借呗 这是蚂蚁金服公司推出的一款借贷服务,行为人申请贷款,蚂蚁借呗批准后,将款项 打入行为人的指定账户,行为人日后还款。借呗与花呗均属于向蚂蚁金服公司借款,然后 还款。二者区别在于,借呗将出借款项打入行为人的账户;花呗将出借款项(垫付款)打 入商家的账户。借呗的借贷服务中,不存在信用卡的问题,因此不需要适用2018年司法 解释,按照正常原理处理。 [结论]冒用他人蚂蚁借呗,取得蚂蚁公司的放贷资金, 一律定贷款诈骗罪。 例如,甲偷到乙的手机,破解了乙手机上的支付宝密码,使用里面的“借呗”申请贷 款2万元,蚂蚁公司审核批准后,将款项打入甲的指定账户。甲盗窃手机,构成盗窃罪。 甲冒用“借呗”,构成贷款诈骗罪。甲的盗窃罪与贷款诈骗罪,应数罪并罚。注意,如果 甲让蚂蚁公司将款项打入乙的支付宝账户,甲再从乙的账户划走该资金,那么,“让蚂蚁 公司将款项打入乙的支付宝账户”这一步不构成犯罪,因为资金还在乙的账户里;“甲再 从乙的账户划走该资金”这一步构成盗窃罪。
贷款诈骗罪,第193条
二、贷款诈骗罪(第193条) 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 行为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追究领导个人的贷款诈骗罪。 2. 罪名区分。(1)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分:前者有非法占有目的,后者没 有非法占有目的。(2)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分:前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后者没 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3. 虚假担保问题(两头骗)。 模型1,甲想实施贷款诈骗,欺骗乙,让乙将乙的汽车作为质押物,带着非法占有贷 款的目的,向银行贷到款,然后跑路。贷款到期,银行未能收到本息,便向乙行使质押 权,获得了追偿,挽回了损失。甲对乙构成诈骗罪,诈骗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担保物 权)。甲对银行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主要看银行有无财产损失。 (1)多数说:银行有财产损失,甲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第一 ,根据个别财 产说,银行放贷的目的是为了到期收回本息。因此,财产损失的认定时间应以贷款到期时 为准。此时银行未能收到本息,就有财产损失。至于事后银行追偿,那是挽回损失。挽回 损失以遭受财产损失为前提。第二,银行能否顺利行使质押权,存在风险,因此银行至少 存在损失风险。在罪数上,诈骗乙是手段行为,诈骗银行是目的行为,二者是牵连犯关 系,择一重罪论处。 (2)少数说:银行没有财产损失,甲对银行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根据整体财产 说,财产损失的认定时间应以追偿后为准,看最终有无财产损失。既然银行获得了追偿, 便表明最终没有财产损失。(2022年主观题) 模型2,甲诈骗到乙的汽车,然后谎称是自己的汽车,作为质押物提供给银行,带着 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向银行贷到款,然后跑路。贷款到期,银行未能收到本息,行使质 押权,获得追偿。甲对乙构成诈骗罪。多数说认为,甲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两罪并 罚。(2019年主观题) 4. 共犯问题。 模型1,普通公民甲与银行的丙(部门审核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共同欺骗分管领导乙(贷款最终决定者),使其产生认识错误并核准贷款。甲同 刑 法 ·专题讲座精讲卷 时触犯贷款诈骗罪的实行犯和贪污罪的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丙同时触犯贪 污罪的实行犯和甲的贷款诈骗罪的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模型2,普通公民甲与银行的乙(领导,贷款最终决定者,国家工作人员)勾结,欺 骗下级部门审核人员丙,丙被骗后,将甲提供的虚假材料递交给乙,乙批准了贷款。虽然 丙受骗,但丙不是处分人,因此甲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乙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甲构成贪 污罪的帮助犯。
保险诈骗罪,第198条
三、保险诈骗罪(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以使自己或者 第三人获取保险金为目 的 ,采取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 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总结] 医保骗 保问题②
1.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构成诈骗罪。
2. 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金支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定诈骗罪。
3. 盗窃他人医疗保障凭证(社会保障卡等),并盗 刷个人医保账户资金,构成盗 窃罪。
集资类犯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问题] 狗蛋一直逃税,税务人员上门征税,狗蛋暴力抗税。后狗蛋还是补缴应纳税款, 缴纳滞纳金,也接受了行政处罚。可不可以不追究狗蛋的逃税罪的刑事责任?(抗税案) 一、逃税罪 第201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 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 ·专题讲座精讲卷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 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的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 者被税务 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1. 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提示]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相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的, 成立逃税罪的共犯;行为同时触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想象竞合, 择一重罪论处。 2. 处罚阻却事由(阻却刑事责任的事由)。本条第4款是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阻却刑 事责任。(2009年第54题,2012年第61题) (1)任何逃税案件,首先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税务机关没有处理或者不处理 的,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如果税务机关只要求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而没有给予行政处罚 的,只要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就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3)行为人只要处在行政法处理期间,就可享受该处罚阻却事由的待遇。但一旦进入 刑事司法程序,即使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也不能享受处罚阻却事 由的待遇。 (4)但书规定的“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是指已经受到二次行政处罚,第三次再逃税 的,才不能适用处罚阻却事由的待遇。注意:因漏税而受行政处罚的,不包含在内。 (5)该处罚阻却事由的待遇仅适用于纳税人,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的逃税行为,也不 适用于抗税罪(第202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的行为人。例如,本节开头 “抗税案”中,狗蛋不能享受这个待遇。 二 、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204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 一条(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意]本罪第2款对想象竞合进行数罪并罚。例如,甲先依法缴纳了税款100万元, 然后采取骗取出口退税的方式骗回来120万元。 一方面,甲的100万元税款等于没交,构 成逃税罪。另一方面,甲对多余的20万元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甲的一个骗回行为同时 触犯两罪,想象竞合,本应择一重罪论处,但是依照该款规定,应数罪并罚。这是刑法典 唯一一个对想象竞合进行数罪并罚的特殊规定。(2005年第10题,2008年第59题) 三、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 1. 该罪的发票是指普通发票。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评价为普通发票。 2. 该罪的保护法益,既包括国家的税收,也包括单位的财产,例如用虚开的发票去 报销。 第二十讲 ◎经济犯罪 3. 该罪的成立条件是,带着非法使用目的,实施虚开行为。虚开行为是该罪唯一的 实行行为。成立该罪,要求对国家税收或单位财产造成抽象危险,因此,成立该罪,要求 带有非法使用的目的。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5条) 1. 增值税的缴纳流程。例如,第一,甲服装厂向乙布料厂购进一批布料,需向乙厂 支付113万元,其中,货物价值是100万元,13万元是进项税额=100万×13%(增值税 税率),是购买方(甲厂)向销售方(乙厂)支付的,销售方(出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给购买方(受票方)。第二,甲厂将布料加工成衣服,出售给丙服装店,收到货款 226万元,其中,货物价值是200万元,26万元是销项税额=200万×13%,是购买方(丙 店)向销售方(甲厂)支付的,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丙店。第三,甲厂应缴纳的 增值税=销项税额(26万)-进项税额(13万)=13万。概言之,销项税额是甲厂(销 售方)收取购买方(丙店)的税额,进项税额是甲厂(购买方)支付销售方(乙厂)的 税额。 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抵税款的流程。 例如,第 一 ,上述甲厂与丁公司合谋, 虚构 一 个“甲厂购买丁公司100万元布料”的合同,丁公司不需要给甲厂发货,甲厂不需 要给丁公司支付货款,而向丁公司支付 一 笔买票费用,丁公司给甲厂开具13万元进项税 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甲厂向丙服装店真实销售衣服,收到货款226万元,其中26 万是销项税额。第三,甲厂向税局称,应缴纳增值税=销项数额(26万) - 进项税额(虚 构的13万元)=13万。甲厂少缴纳13万元税款。甲厂属于让他人(丁公司)为自己虚开 增值税发票。丁公司属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 3. 本罪的构成要件(2008年第59题,2024年试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极少数说),就成立和既遂条件而言,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有虚开 行为,就成立本罪;虚开出来,就构成既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少数说),就既遂条件而言,本罪是危险犯。成立本罪,要求带着 骗抵税款的目的进行虚开;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带着骗抵税款的目的实施的虚开行为。虚 开出来,制造了危险,就构成既遂。 第三种观点认为(新的多数说),就既遂条件而言,本罪是实害犯。本罪的实行行为 是,带着骗抵税款的目的实施的骗抵行为;骗抵成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就构成既遂; 未骗抵成功,则构成未遂。 (1)虚开行为只是本罪的预备行为。带着骗抵税款的目的实施了虚开行为,未实施骗 抵行为,一方面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预备(或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另一 方面构成虚开发票罪,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评价为普通发票,该罪的实行行为是虚开 行为;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以虚开发票罪论处。 (2)虚开时,没有带着骗抵税款的目的,虚开后带着骗抵税款目的实施骗抵行为,构 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① ①参见张明楷:《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造》,载《清华法学》2024年第4期;2024年3月20日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示:法条仅规定了虚开行 为,没有规定骗抵税款行为。张明楷教授认为,骗抵税款行为是不成文的(隐藏的)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例1,甲、乙双方以相同的数额相互为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已按规定缴纳 税款,没有骗抵税款的目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例2,甲为了虚增公司业绩,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票没有抵扣联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 [巩固练习]题1(2024年试题),农民乙卖给甲公司300万元的蘑菇,但是乙没有办 法给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找到乙公司,请求帮忙开具300万元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乙公司同意并照办。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没有骗抵税款的目的,不构成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罪。 题2,甲用乙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乙公司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没有骗抵税款的目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 认识错误。例如,甲以为自己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上虚开的是普通发 票。对甲可认定为虚开发票罪。 5. 根据刑法第210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盗窃罪;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定诈 骗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假冒商标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一、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 该罪是指, 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常考的行为类型: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两种行为类型: 一是“发行”,二是“网络传播”。 传播 方式 含义 线上 线下 发行 将侵权作品(内容+载体)转让 给不特定人或多数人 线上发行,构成本罪 (例1) 线下发行,构成本罪 (例2) 播放 将侵权作品的内容展示给不特 定人或多数人,作品载体不转 让出去 线上播放,构成本罪 (例3) 线下播放,不构成本 罪(例4) 例1,甲将盗版电影文件上传网上,供不特定人下载,属于发行,属于网络传播,构 成本罪。 例2,甲将盗版电影光盘卖给、租给不特定人,属于线下发行,构成本罪。 例3,甲将盗版电影文件上传网上,供不特定人在线观看,但不能下载,属于播放, 属于网络传播,构成本罪。 例4,老板甲在KTV 用 VCD 影碟机播放他人音乐作品给客人听,属于线下播放,不 构成本罪。(2014年第51题) 2.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 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例如,权利 人对计算机软件做了加密保护措施,行为人擅自解密。 第二十讲 ◎ 经济犯罪 二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219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 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 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 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 人。[《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 1.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本罪的成立条件。原成立条件是“给权利人造成 重大损失”。现成立条件为“情节严重”。也即,将本罪从结果犯修改为情节犯。 2.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行为方式:贿赂,电子侵入。此外,司法解释规 定:①采取非法复制、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的, 应当认定为“盗窃”。2022年试题考查了盗窃、胁迫方式。 3.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第219条之一)。 三、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213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 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刑法修正案 (十 一)》修订]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由此,本罪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 和服务商标。
扰乱市场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
强迫交易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
合同诈骗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一 、非法经营罪 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 二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 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①2020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三)》。 刑法 专题讲座精讲卷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 资 金 支 付 结 算 业 务 的 ;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罪中的“非法经营”不是泛指一切非法经营活动,而是指该经营活动需要行政特别 许可,但未经行政特别许可而非法经营。 (一)第一项行为要点 1. 烟草属于专营专卖物品 2. 食盐已经不是专营专卖物品。非法经营食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将工业碘盐添 加到食盐中,予以生产、销售,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含碘量不符 合标准的食盐,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20年试题) 3. 非法倒卖陈化粮,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4.无证经营成品油,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5.个人收购、销售黄金,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第三项行为的要点 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简称支付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 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从事该业务需要取得央行的许可证。①(2009年第54题) (三)第四项行为的扩张 对第四项行为(兜底条款)应依据同类解释规则来解释。不过,许多司法解释扩张了 第四项行为,由此扩张了非法经营罪的成立范围,归纳如下(以年份排列): 1. 经营非法出版物。注意:非法经营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区别:犯罪对象不同。前 者的出版物本身就没有合法的著作权,例如,非法传销的宣传册;后者的出版物是盗版制 品 , 所盗版的对象是拥有著作权的合法出版物 , 例如 , 盗版的 《 百年孤独 》 , 《 百年孤独 》 是作者享有著作权的作品。(2009年第57题) 2. 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2009年第57题) 3. 非法发行彩票。(2014年第14题) 4. 非法使用POS 机提现。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 (POS 机)等方法, 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以非法经营罪定 罪处罚。② 5. 非法从事网络水军活动。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 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 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③ 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有:(1)非法设立第三方支付平台。例如,非法设立类似支付宝的第三方 支付平台,构成非法经营罪。(2)非法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3)使用受理终端或者 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4)非法为他人提 供支票套现服务。所依据的司法解释有:2017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 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9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 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②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③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讲 ◎ 经济犯罪 6. 放高利贷。司法解释规定,① 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 款,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7.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以非法经营罪论处。② 8. 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进口单位,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进口、 发行业务,以非法经营罪论处。③ 二 、强迫交易罪 第226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1. 本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不是A 与-A 的对立排斥关系。一个行为符合强迫交易 罪,并不意味着不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如果同时符合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属于想 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例如,某导游将旅客带到某“友谊商店”,店主要求旅客必须高 价购买某纪念商品,否则拿刀砍。店主同时触犯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罪论处 , 定抢劫罪 。 2. 司法解释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 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 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第 14题) 三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 本罪是指,承担某些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1. 行为主体。第一,不限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 中介组织的人员,还包括其他行业领域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第二,不限于有资质的中介组 织的人员,还包括无资质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例如,某企业向政府机关提交虚假的人才引 进方面的证明文件,以便为他人落户。该企业构成本罪。(2023年试题) 2. 本 罪 是 故 意 犯 罪 。 对 应 的 过 失 犯 罪 叫 “ 出 具 证 明 文 件 重 大 失 实 罪 ”。 3. 罪数。犯本罪,又受贿的,择一重罪论处。受贿的罪名一般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 贿 罪 。 ①(1)上述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 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注意: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上述规定。(2)上 述中的“情节严重”,是指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上述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个人非法放贷 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参见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②2022年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 ③2020年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61条。 刑法 ·专题讲座精讲卷 四、合同诈骗罪 1. 普通诈骗罪 (A) 与合同诈骗罪 (A+B) 是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A 是指侵 犯他人财产权,B 是指扰乱了市场秩序。由于要求扰乱市场秩序,因此,这里的签订、履 行合同应限于比较正式的经济合同。例如,货物买卖合同、借贷合同、运输合同、承包合 同等。例如,甲得知乙(一般公民,并非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有大量存款,欺骗 乙:“我有一个很好的投资项目,你若投资10万元,3个月后返还20万元。”乙答应,二 人签了投资协议。甲获得10万元后潜逃。由于甲的行为没有达到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 对甲应以普通诈骗罪论处。 2. 由于一些金融诈骗罪(如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需要签订合同,与合同诈骗 罪是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优先适用特殊法条。例如(2017年第14题), 利用合同诈骗保险金,应认定为保险诈骗罪。 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224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 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 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 取 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传销与合法销售的关键区别在于,传销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 依据。 2. 条文中的“骗取财物”是指本罪的一种间接目的,并不要求有对应的诈骗行为, 更不要求实际骗取到财物。
第二十一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毒品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类犯罪
总结
关于公文,证件,印章犯罪
“小混混”型犯罪
“大哥”型犯罪
总结
考试作弊类犯罪,第284条之一
计算机犯罪
总结
子主题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问题] 甲驾驶摩托车违章,警察正在处理其违章。甲抗拒处罚,不敢打警察,但将 警察的摩托车砸坏。甲是否构成袭警罪?(砸警车案) 一 、妨害公务类犯罪 (一)妨害公务罪 第277条第1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害公务罪 内容 范例 妨害的对象 依法执行的公务 夜晚,小芳被人强奸,向警察指认狗剩是犯罪人,警察先行拘留狗 剩,狗剩阻碍、抗拒。事后发现,小芳认错人,是狗蛋强奸了自 己。多数观点认为,从保障人权的角度看,对于狗剩而言,警察的 职务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正在执行的公务 警察调解完甲乙的纠纷,甲乙签字后,甲心里又不平,用脚踹警 察,致其轻伤。甲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而构成故意伤害罪 认识错误 故意伤害罪 甲看到朋友乙与丙打架,便上前帮忙,将丙打成轻伤,实际上丙是 便衣警察,正在抓捕乙。(1)妨害公务罪:客观要件( √),主观 要件(×)。(2)故意伤害罪: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 √), 定故意伤害罪 假想防卫 甲误以为丙在追杀乙,便将丙打成重伤,实际上丙是便衣警察,正 在追捕乙。(1)妨害公务罪: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 (2)故意伤害罪: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如果有过失, 则是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则无罪(2013年主观题) 刑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续表 妨害公务罪 内容 范例 罪数总结 原则上,实施某种犯罪,又实施妨害公务罪,应数罪并罚 例外的,结合犯:前罪+妨害公务罪=前罪,加重处罚。这种前罪只有两种:(1)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2)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二)袭警罪 第277条第5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 根据 2025 年 1 月 18 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P336 红框处整体替换为以下文字内容 : 1. 行为对象 : 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 (1) 这里的“ 警察”, 包括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监狱等部门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 院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2) 这里的“ 警察”, 不包括正在依法配合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 。对其暴力袭 击 , 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和配合警察执行职务的 警务辅助人员 , 按照袭警罪论处。 (3) 正在执行公务 。例如 , 甲驾驶摩托车违章 , 警察处理完毕后 , 甲认为警察处理过于 严厉 , 踹了警察一脚后驾车逃离 。 甲不构成袭警罪。 [ 注意] 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依法履行职责 , 暴力袭击该警察 , 构成袭警罪。 (4) 警察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的 , 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执法活动存在较大 过错 , 袭击行为暴力程度较轻 、危害不大的 , 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2. 行为方式 : 暴力袭击。 (1) 暴力袭击的方式 : ①实施撕咬 、掌掴 、踢打 、抱摔 、投掷物品等行为 , 造成轻微伤 以上后果的 ; ②实施打砸 、毁坏 、抢夺警察乘坐的车辆 、使用的警械等行为 , 足以危及人身 安全的 ( 注意有这个条件 : 足以危及人身安全) 。 (2) 与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 , 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 拒行为 , 危害不大的 , 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 , 不属于这里的“ 暴力袭击”。 (3) 行为方式不包括以暴力相威胁 。以暴力相威胁 , 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 、关于公文、证件、印章犯罪 (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 1. 保护法益: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 (1)实施本罪,不要求存在真实对应的国家机关及其公文、证件、印章,只要求足以 使一般人相信有这个国家机关及其公文、证件、印章,因为这种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公 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例如,狗蛋伪造“卫生部”的公文。虽然我国目前没有 “卫生部”,有“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卫健委),但是,有些老百姓会误以为有“卫生 部”。狗蛋的行为侵害了卫健委的公文的公共信用,属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2)成立本罪,要求有非法使用目的。如此,才可能侵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的公共信用。 例1,狗蛋出于好玩,伪造一个国家机关印章,然后放抽屉里,没有使用目的,不构 成本罪。 例2,林业部门应当为狗蛋发放林权证书,故意不发放。无奈,狗蛋伪造一个林权证 书,抵押给小芳,向小芳借款。狗蛋没有非法使用目的,不构成本罪。 例3,狗蛋屡次相亲失败,女方嫌其不够成熟。为此,狗蛋伪造户口本,将自己的年 龄改大,出示给女方看,以显示自己成熟。狗蛋的这种使用方式,不属于户口本的正常用 途,不构成本罪。 2. 伪造 (1)伪造包括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有形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国家机关 名义制作公文、证件。无形伪造,是指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与事实 不符的公文、证件;如果未经授权,擅自制作与事实相符的公文、证件,不属于伪造。 第二十一讲 ◎社会秩序犯罪 注意:本罪可以由间接正犯构成。例如,狗蛋提供虚假材料,欺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使其开具了与事实不符的证件。狗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间接正犯。(2023年试题) (2)伪造印章,包括伪造印体,如私刻公章,也包括伪造印影。 例1,狗蛋用红笔描绘公章图案,属于伪造印章。不过,仅干这件事,尚不构成犯罪。 狗蛋在某个文件上,描绘公章图案,既构成伪造公文,也构成伪造印章,构成伪造国家机 关公文、印章罪。 例2,小芳负责保管某国家机关印章。狗蛋找到小芳,拿着“狗蛋系某法院执行局法 官”的虚假证明,请小芳盖章。小芳明知内容有假而照办。虽然印章真实,但内容虚假, 属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3.变造 (1)变造是指对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进行修改,改变其非本质内容的行 为。如果改变了公文、证件、印章的本质内容,则应认定为伪造。 (2)变造只能针对现实中的原件进行修改。伪造可以针对原件的电子图片进行修改。 例如,狗蛋将一份真实的公文扫描到电脑里,生成电子图片,然后修改,再用彩色打印机 打印出来。这个过程属于伪造,而非变造。此时,无论修改的程度大小,都属于伪造。同 理,狗蛋将一份真实公文的复印件扫描到电脑里,继续上述操作,也属于伪造。也即,伪 造可以针对复印件进行修改。 4. 买卖 (1)买卖的对象,包括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也包括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 印章。这是因为,买卖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也会侵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 公共信用和证明信用。注意:不包括民事判决书。 (2)买卖的方式。卖,包括先买进后卖出,也包括单纯的卖出。买,包括为卖出而买 进 ,也包括为自己使用而买进。 [注意]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证 明文件,构成本罪。但是,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不能认定为本罪。①如果 反复伪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可定非法经营罪。 5. 罪数 (1)实施本罪后,又利用该公文、证件、印章实施诈骗罪,具有牵连关系的,择一重 罪论处 。 (2)非法经营罪有种行为类型:“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该行为类型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罪形成想象竞合犯,择 一 重罪论处。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280条) 1. 这里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没有所有制的限制。例如,既包括公立 ①参见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能否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 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其中理由:第280条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法定刑高于第 281条的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法定刑。若伪造民用机动车号牌定前罪,而伪造警用机动车牌定后罪,就导致 伪造民用机动车号牌的处罚重于伪造警用机动车号牌。这显然不合理。 刑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医院,也包括私立医院。 2. 行为对象只包括印章,不包括公文、证件,也即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 民团体的公文、证件,不构成犯罪。 3. 行为方式只包括伪造,不包括变造、买卖,也即变造、买卖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印章,不构成犯罪。变造、买卖这些单位的公文、证件,也不构成犯罪。 4. 司法解释:“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以伪造事业 单位印章罪论处。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 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三)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第280条) 1. 身份证件,不仅包括居民身份证,还包括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 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注意] 国家机关制作的,仅供内部使用,用以证明身份的证件,例如工作证、出入 证,不是这里的身份证件。 2. 行为方式,包括伪造、变造、买卖。买卖:第一,买卖的对象,包括真实的身份 证件,也包括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第二,买卖的方式。卖,包括先买进后卖出,也包 括单纯的卖出。买,包括为卖出而买进,也包括为自己使用而买进。 例1,清洁工甲拾得乙的身份证,卖给丙,构成本罪。 例2,甲将自己的身份信息告诉乙,让乙伪造,并支付办证费用。甲构成买卖身份证 件罪。乙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 (四)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 1. 行为对象是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注意: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的对象可以是虚假的公文、证件、印章。 2. 刑法规定了“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若毁灭 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可以定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4年 第51题) 3. 抢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可以定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因 为抢劫可以包容评价为抢夺。 (五)冒名顶替罪 1. 行为方式: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三种事项。(上大学的资格,公务员录用资 格,就业安置待遇) 2. 被顶替者即使同意,顶替者也构成本罪。这是因为,国之公器,不允许私相授受。 3.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冒名顶替,也构成冒名顶替罪,以正犯论处。 三、“小混混”型犯罪 ( 一)招摇撞骗罪(第279条) 这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的公众信赖感(即官员的公众形象)。因此,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雷锋、做好事, 不构成犯罪。 第二十一讲 ◎ 社会秩序犯罪 1. 行为方式。 (1)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例如国企领导、大 学校长;不包括高干子弟、烈士子女、战斗英雄和劳模。冒充已被撤销建制的国家机关的 某个工作人员,足以使对方信以为真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2)冒充的情形: 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离职的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三是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然也包括相反情形(2019年试题)。
(3)招摇撞骗,要求有“欺骗”行为。这是指,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产生认识错 误,基于此骗取对方付出一些东西,包括感情、服务、财物等。 例1,甲冒充警察抢劫,不构成招摇撞骗罪,而构成抢劫罪,适用法定刑升格条件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例2,甲穿上林业部门人员的制服,冒充林业部门人员,盗伐路边林木,路人以为是 甲是林业部门人员,没有阻止。甲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因为甲虽然欺骗路人,但路人并没 有付出什么东西,也即甲没有骗取路人的财物。(2023年试题) [注意] 成立本罪,并不要求骗钱,可以欺骗职务、资格、服务、感情等。当骗钱的 时候,同时构成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法考界的多数说) 2. 罪数问题。(2013年第10题) (1)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属于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 (2)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定招摇撞骗罪,并从重处罚。 (3)冒充军人(包括武警)招摇撞骗,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4)冒充国家执法人员执法,以此骗取钱财,触犯了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按想象竞 合犯处理。冒充国家执法人员执法,既欺骗又恐吓被害人,让被害人交付钱财,就触犯了 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例如,冒充警察抓赌抓嫖,就 是这种情形。 (二)聚众斗殴罪(第292条) 1. 聚众斗殴是指以聚众的形式相互斗殴。(2013年第62题) (1)相互斗殴,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同时默示承诺对方对自 己的侵害。如果一方有侵害意图,另一方没有侵害意图和行为,则实施侵害的一方属于故 意伤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方可以正当防卫。 [提示] 基于被害人承诺原理,聚众相互斗殴中,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不构成故意伤 害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杀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聚众,是指要求多人参与,但不要求双方都必须3人以上。 例1,甲与乙均有相互侵害的意图,甲带领3人前往参加,乙一人参加,属于聚众斗殴。 例2,甲有侵害乙的意图,乙没有侵害甲的意图,甲带领3人前往,乙一人迎战。甲 方属于故意伤害,乙属于正当防卫。 例3,甲有侵害乙的意图,乙没有侵害甲的意图,甲一人前往,乙带领3人迎战。甲 属于故意伤害,乙方属于正当防卫。 [提示] 聚众的“众”,不要求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 刑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2. 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3. 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 罪定罪处罚。(2014年第20题) (1)该规定是法律拟制,是指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也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若故意重伤或杀人,理所当然也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该规定是针对两种人而言的: 一是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的斗殴者;二是首要分 子。其他参与者对此不负责任。在不能查明死亡是由谁造成时,只让首要分子负责。 (2022年试题) (3)致人重伤、死亡,既包括一方导致另一方人员重伤、死亡,也包括一方导致本方 人员重伤、死亡。 (三)寻衅滋事罪 第293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罚金。 1. 行为类型。关于第四种行为类型,有关司法解释规定:①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 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 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2. 罪数问题。旧观点认为,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分,是对 立排斥的区分。新观点及司法解释认为,二者可以想象竞合,然后择一重罪论处。②例如,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与故意伤害罪可以想象竞合。(2015年第58题) (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90条) 1. 聚众:是指组织聚集众人。如果未经组织,民众自发围观汇集,不是聚众。 2. 行为方式是聚众,既可采用暴力手段,也可采用非暴力手段。如果是暴力手段, 触犯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例如,聚众时使用暴力故意致人重伤、死亡,还需定故意伤害 罪、故意杀人罪。 [提示] 假装跳楼、跳桥,吸引观众注意等“跳楼秀”,不构成本罪。 (五)高空抛物罪 第291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 一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①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 ②参见张明楷:《寻衅滋事罪探究(上、下篇)》,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期、第2期。 第二十一讲 ◎ 社会秩序犯罪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 (十一)》增设] 1. 行为方式。 (1)从山上、树上、巨轮上、热气球上抛物,属于高空抛物。 (2)明知井下有人作业,仍从井口向下扔东西,属于高空抛物。也即“高空”是个 相对概念。 (3)从地面向上抛物,使物品从高空坠落,不属于高空抛物。也即高空抛物,要求从 “高空”向下抛物。 (4)多高算“高”空?高度是二层楼或3米左右。 2. 情节犯。成立本罪,要求“情节严重”。对此需要综合考虑物品重量、数量、高 度、危险程度等。成立本罪,不要求实害结果。 3. 主观要件是故意。过失导致物品坠落,不构成本罪。 4. 罪数问题。例1,甲向楼下有人行走的地方,扔个酒瓶子。这种行为没有危及多数 人的可能性,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构成高空抛物 罪。如果不慎砸死人,同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如果故意想 砸死人,也砸死了人,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① 例2,甲向楼下有人行走的地方,抛洒硫酸。这种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同时构成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高空抛物罪,想象竞合,择 一 重罪论处。 例3,甲向楼下有人行走的地方,扔燃烧的蜂窝煤球,有引发火灾危险。这种行为危害 了公共安全,同时构成放火罪和高空抛物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这种行为也构成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在构成放火罪的情况下,优先定放火罪。(2022年试题) 四、“大哥”型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 1. “黑社会性质组织”。(1)认定标准:第一,具有稳定组织;第二,具有经济实 力;第三,手段具有非法性、破坏性;第四,形成非法控制。注意:不要求必须有“政治 保护伞”。(2019年试题) (2)主观认识。例如,甲明知参加了一个从事非法活动的组织,但不认为其是黑社会 性质组织。法官认定该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甲具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 故意。也即,甲只要认识到该组织是从事非法活动的组织即可,至于其是不是黑社会性质 组织,则是法官认定的事情。(2024年试题) 2. 责任界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不是指黑社 会性质组织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而是组织、领导者所组织、发动、指挥的全部罪行。成 员个人所犯罪行,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罪行。(2018年试题) ①2019的司法解释认为,“高空扔酒瓶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未增设“高空抛物罪”时的 权宜之计。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后,该司法解释规定便失效了。参见张明楷:《刑法 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08页。 刑法 ·专题讲座精讲卷 3. 罪数。本罪的行为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如果组织、领导、参加 后,又实施了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例如,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又利用该组织实施赌 博罪、组织卖淫罪、贩卖毒品罪等,应数罪并罚。 (二)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第303条) 罪名 构成要件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 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具的行为。 下列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①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②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组织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 [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要旨: (1)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 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以开设赌场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 第106号指导案例)(2021年试题) (2)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 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 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以开设赌场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第105号指导案例) [注意] 境外赌博网站的犯罪地,包括: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 者、管理者所在地,参赌者所在地。例如,缅甸人甲在缅甸建立赌博网站,中国境内的人 在该网站参赌,那么中国境内属于该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地。中国公民丙为该网站提供帮 助,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2021年试题) (三)虚假物质、信息犯罪 1.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第291条之一) 这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 秩序的行为。 本罪只是扰乱社会秩序,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投放真实的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 全,则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 2.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291条之一) 这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 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是实害犯,要求造成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的实害结果。 例1,甲对法院院长说:“如果不解决我的问题,我就给法院安装炸弹。”不构成本罪。 例2,甲对公安局局长谎称:“我已经在市政府安装了炸弹。”市政府紧急排查。甲构 成本罪。 3.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第291条之一) 这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 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注意] 这种虚假信息与虚假的恐怖信息是不同的。 第二十一讲 ◎ 社会秩序犯罪 五 、考试作弊类犯罪(第284条之 一)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 1.根据司法解释,①本罪中的“考试”.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规 定的考试。例如,高考、考研、法考、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建造师资格 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等。(2016年第60题) 第一,上述考试涉及的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本罪的考试,不包括国外的考试。例如,托福、雅思等。 2. 既遂。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 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1.这里的试题、答案要求是真实的,不能是虚假的,但不要求完全真实,只要求部 分真实。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 案罪的认定。 2. 出售、提供的对象包括参加考试的人,也包括不参加考试的人。接收试题、答案 的人是否使用了试题、答案,不影响出售、提供者构成本罪。 3.出售、提供的时间是考试前或考试中。 (三)代替考试罪 1. 行为主体是替考者和应考者。二者是对向犯性质的共犯关系。(2016年第60题)
[注意] 一方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必然构成犯罪。例如,甲生病住院,无法 考试。甲的父亲乙让丙代替甲参加考试。对此甲不知情。甲作为应考者不构成本罪,丙作 为替考者构成本罪,乙教唆替考者,构成本罪的教唆犯。 2. 为代替考试而使用虚假的身份证的,成立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3. 罪数。触犯本节罪名的同时,又触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六 、计算机犯罪 罪名 行为方式 要点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 息系统罪(第285 条第1款) 非法侵入,是指未经许可进行 登录访问 本罪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仅包括国家事务、 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 系统,不包括一般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例如, 不包括一般公司企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 息 系统罪(第285 条第2款) 非法控制系统 本罪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一切计算机信 息系统。 [提示]代为出售这种控制权(肉鸡),构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①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刑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续表 罪名 行为方式 要点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 统罪(第286条) 破坏,是指妨害系统正常运行 本罪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一切计算机信 息系统 (1)智能手机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 (2)远程定位监控系统(如汽车租赁公司对 车辆的定位监控),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 息系统数据罪(第 285条第2款) 非法获取数据 代为出售这种数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 得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287条之一) 非法利用网络用于犯罪活动。 用于违法活动,不构成本罪 (多数说) 想象竞合。例如,在网上发布销售毒品的信 息,同时触犯本罪和贩卖毒品罪,想象竞合, 择一重罪论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活动罪(第287条 之二) 1.帮助方式,是提供技术支持、 支付结算等帮助。 2.帮助对象,是信息网络犯罪 活动。 3.成立本罪,需要遵守共犯从 属性原理(多数说)。如果实行 者不构成犯罪,则帮助者也不 构成犯罪。例如,乙想实施网 络诈骗,甲为乙提供网络接入 服务,但乙后来又不想实施了。 缺少乙的犯罪行为,甲的行为 不构成本罪(2022年试题) 想象竞合。例如,甲明知乙在网上开设赌场, 仍为其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甲同时触犯本罪 和开设赌场罪(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 罪论处(2016年第54题、2023年试题) 例1(制造“肉鸡”),张某杰向目标服务器植入木马程序(后门程序)进行控制, 未造成系统功能的破坏。张某杰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是最高法院指导案 例(第145号)。 例2(劫持域名),李丙对甲网站实施域名劫持行为,修改甲网站的IP 指向,使想访问 甲网站的用户只能访问乙赌博网站,致使甲网站不能正常运行。本案是最高检察院指导案例 (第33号)。李丙劫持甲网站的域名,干扰了甲网站的正常运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罪。但是,该行为没有对甲网站本身进行控制,不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例3(删差评案),李某冒用某购物网站的许多买家的身份,骗取客服审核通过后, 登录该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买家的差评347个。最高检察院指导案例(第34号)认 为,李某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来,最高检察院宣布该指导案例失效。李某不构 成该罪,因为李某删除差评,并未导致网站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如果李某删除某些系统底 层数据,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则构成该罪。如果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专门提供有偿删 帖服务,则构成非法经营罪。 例4(戴口罩案),某地空气检测人员甲为了检测数据好看些,给探头戴口罩,生成 虚假数据提供给相关部门。以前有法院判处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来,该判决 被纠正,甲不构成该罪,因为提供假的检测样本,并未导致检测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甲构 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
第二十一讲 ◎ 社会秩序犯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一 、伪证罪 第305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 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1.行为主体: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本罪的“证人”应作扩大解释,既包括“证人证言”中的证人,也包括“被害人陈 述”中的被害人。被害人在刑诉中故意作虚假陈述,构成本罪。 注意:本罪的证人,(1)既包括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也包括不知道案情情况的人。例 如,甲不在现场,却故意作伪证,构成伪证罪。(2)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既包括知道案发 情况,也包括知道“侦查案件”的情况。例如,侦查人员在看守所刑讯逼供嫌疑人,获取 口供。看守所的监管人员甲看到这一幕。甲在法庭上作伪证,谎称侦查人员没有刑讯逼 供,导致口供没有被排除。甲构成伪证罪。 2. 发生领域:刑事诉讼中。发生时间:是否启动立案侦查→诉讼程序终结。 [注意1] 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立案,作伤情鉴定时,如果鉴定人作虚假鉴定,构成本罪。 [注意2] 终审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在该程序中,作伪证,构成本罪。 3. 伪证的内容,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该情节包括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例 如,证人甲就被告人是否自首、立功作伪证,构成伪证罪。 4. 主观是故意。(1)没有故意作伪证,陈述内容却与客观事实不符,不构成伪证罪。 (2)故意作伪证,却与客观事实相符,不构成伪证罪。(3)司法人员甲在办理乙涉嫌盗 窃案时,要求丙作伪证,丙照办。丙有故意,但是缺乏期待可能性,不以伪证罪论处。甲 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和徇私枉法罪的实行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5. 既遂标准:作完伪证。成立既遂,不要求使法官相信、作出错误判决。(2023年试 题)。例如,证人甲在第一次询问程序中作完伪证;在第二次询问程序中,又修正第一次 的伪证。第一次的伪证罪依然既遂。 6. 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关系。 (1)诬陷到底的情形。 例如,在立案前,甲向司法机关虚假告发,谎称“乙强奸了 丙”。甲构成诬告陷害罪。司法机关立案后,甲又向司法机关作伪证,谎称“自己是目击 证人,看到乙强奸丙”。甲构成伪证罪。多数说认为,前后两个行为构成两个罪,应并罚。 (2)落井下石的情形。例1,丙因盗窃罪被抓。甲向司法机关诬告丙还犯有强奸罪。 甲构成诬告陷害罪,不构成伪证罪。例2,司法机关在审理丙涉嫌盗窃案时,证人乙对丙 的盗窃案作伪证,构成伪证罪;乙又谎称丙还犯有强奸罪,构成诬告陷害罪。两罪并罚。
妨害作证罪
三
四
二 、妨害作证罪 第307条第1款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 ·专题讲座精讲卷 1. 行为主体:一般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2. 发生领域:多数说认为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少数说认为只包括 刑事诉讼。 3. 妨害作证:第一 ,阻止证人作证。第二,指使他人作伪证。 (2007年第64题、 2023年试题) [注意] 这里的“作证”应扩大解释,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记录人,翻译 人,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例1,甲暴力阻止被害人作陈述,阻止鉴定人作鉴定,阻止勘验、检查人员作勘验、 检查。甲构成本罪。 例2,甲用威胁手段,指使被害人作虚假陈述,指使鉴定人作虚假鉴定,指使勘验、 检查人员作虚假的勘验、检查笔录。甲构成本罪。 例3,甲用威胁手段,指使不知道案情的乙作伪证。甲构成本罪。 4. 妨害手段: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法。这里的“等方法”包括教唆、指使。 例如,甲、乙是好友,乙的重大贪污罪行被丙发现。甲是丙的上司,为防止丙作证, 将丙派往国外工作。甲的行为虽然防止了丙作证,但不属于以暴力、胁迫、贿买、教唆等 方法阻止丙作证,所以不构成本罪。(2014年第61题) 5. 既遂标准:客观上阻止了证人作证;使他人作出了伪证。 6. 本罪是将伪证罪的教唆犯给予正犯化了。例如,甲教唆证人乙作伪证。乙照办。 乙构成伪证罪,甲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但是,由于有了独立的妨害作证罪,所以,对甲 不定伪证罪的教唆犯,而定妨害作证罪。 7. 犯罪嫌疑人的期待可能性问题。例如,甲乙共同盗窃,被抓。 (1)甲作虚假供述的,不构成伪证罪,因为法律不期待其能够作出真实供述。 (2)甲指使丙作伪证,丙照办。丙构成伪证罪。 第一,甲是否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少数说认为构成。理由是,根据共犯从属性原 理,既然丙构成伪证罪的实行犯,那么甲便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多数说认为不构成。理 由是,第一,共犯从属性原理仅表明,实行者构成犯罪,是教唆者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前提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第二,甲自己作虚假供述,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构成 伪证罪的实行犯,那么甲的教唆行为比实行行为轻,就更不应该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 第二,甲是否构成妨害作证罪?少数说认为,既然甲不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那么也 不构成妨害作证罪。多数说认为,甲如果采取普通的教唆行为,指使丙作伪证,或者阻止 丙作证,则不构成妨害作证罪。甲如果采取暴力、威胁、贿买这三种手段,指使丙作伪 证,或者阻止丙作证,则构成妨害作证罪。这是因为,还是能够期待甲不要采取这三种严 重手段。 (3)甲指使共犯人乙作虚假供述。乙照办。乙不构成伪证罪。甲不构成伪证罪的教唆 犯。问题是,甲是否构成妨害作证罪? 少数说认为,既然甲不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那么也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多数说认为,甲如果采取普通的教唆行为,指使乙作虚假供述,或者阻止乙作供述,则 不构成妨害作证罪。甲如果采取暴力、威胁、贿买这三种手段,指使乙作虚假供述,或者阻 止乙作供述,则构成妨害作证罪。这是因为,还是能够期待甲不要采取这三种严重手段。 第二十一讲 ◎ 社会秩序犯罪 8. 罪数。例1,甲用暴力手段阻止勘验人、检查人(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勘验、检 查。甲不仅构成妨害作证罪,还构成妨害公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例2,甲用贿买的手段,给勘验人乙(司法工作人员)送钱,指使乙不要勘验现场, 以便让甲的儿子的杀人证据灭失。乙照办。乙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根据第399条第 4款,择一重罪论处。甲构成行贿罪,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妨害作证罪,想象竞合,择 一重罪论处。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三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307条第2款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1.行为主体:一般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2. 发生领域:多数说认为,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发生时间:可以 诉讼前,可以诉讼后,没有时间限制。 例1,甲故意砸坏乙的轿车,后感到害怕,让丙修理,修理费是1万元。乙发现后指 控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警方在决定是否立案时,要评估毁坏财物的价值是否达到立案 标准(如5千元),请丙提供修理费证明。甲用普通教唆手段,指使丙出具修理费为4千 元的虚假证明。丙照办。警方因此没有立案。丙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包庇罪。甲用普通 教唆手段,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例2,甲被终审后判有罪。乙为了申诉,帮助甲伪造证据。乙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例3,甲杀人后潜逃。在潜逃期间,乙帮助甲毁灭证据,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3. 帮助对象:当事人。 (1)这里的当事人不包括自己。自己为自己,不算帮助。自己犯罪,为自己毁灭、伪 造证据,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构成犯罪。 问题是,甲教唆乙为自己(甲)毁灭证据,乙照办。乙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甲是否 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少数说认为构成。理由是,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既然乙 构成本罪的实行犯,那么甲便构成本罪的教唆犯。多数说认为不构成。理由是,第一,共 犯从属性原理仅表明,实行者构成犯罪,是教唆者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前提条件),而 不是充分条件。第二,甲自己毁灭证据,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构成本罪的实行犯,那 么甲的教唆行为比实行行为轻,就更不应该构成本罪的教唆犯。
(2)这里的当事人是否包括共犯人?多数说认为,行为人如果专门为了共犯人,则构 成本罪;如果专门为自己,或既为自己,也为共犯人,则不构成本罪。少数说认为,上述 情形中,行为人都不构成本罪。例如(2014年第61题),甲、乙共同盗窃了丙的财物。 为防止公安人员提取指纹,甲在丙报案前擦掉了两人留在现场的指纹。甲不构成本罪。 4. “证据”范围。第一,包括实物证据和实体化的言词证据,例如,作为视听资料的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第二,不包括人。例如,甲将证人和被害人藏匿起 来,阻止其作证。甲不构成本罪,但构成妨害作证罪。 5. 帮助类型。“毁灭证据”包括隐匿证据。“伪造证据”包括变造证据。这都是扩大解释。 (1)在刑事诉讼中,即使经过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 罪证据、伪造不利证据,由于妨害了刑事司法客观公正性,也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刑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罪。(2014年第61题) (2)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经当事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有利证据、伪造不利证据, 因为民事、行政诉讼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所以行为人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6. 帮助行为。“帮助”应作扩大解释,包括狭义的帮助行为,还包括实行行为、教唆 行为。这个考点很重要。 [总结] 甲杀了人,乙是帮助者:(2009年第63题,2014年第61题,2015年第20题) 本犯(甲) 帮助者(乙) 结论 甲唆使乙帮助自己毁灭尸体 乙毁灭尸体(实行) 乙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多数说认为, 甲不构成该罪的教唆犯 甲自己毁灭尸体,请乙提供 刀具 乙提供了刀具(帮助) 乙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甲不构成犯罪 甲在乙的教唆下毁灭尸体 乙教唆甲毁灭尸体(教唆) 乙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甲不构成犯罪 7. 既遂标准:毁灭掉证据、伪造好证据。
虚假诉讼罪,第307条之一
四、虚假诉讼罪(第307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内容 具体表现 行为方式 (成立条件)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虚假 的民事诉讼。 1.执行程序属于诉讼 的 一 部分; 2.仲裁不属于诉讼 1.乙欠甲30万元,甲将欠条修改为“欠80万元”,提起诉讼。 多数说认为,“虚假”要求完全假,甲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少数 说认为,“虚假”只要求部分假,甲构成虚假诉讼罪。 2.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债。 这种隐瞒事实,视为捏造事实,构成虚假诉讼罪 行为后果 (既遂条件)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 施的; 2.致使法院开庭 审理。 多数说:满足任一条件,便构成既遂。(2023年试题) 少数说:法院受理便既遂 罪数 1.甲以非法占有乙的财物为目的,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法官受骗,判决甲胜诉,乙遭受 财产损失。甲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甲与法官勾结,以非法占有乙的财物为目的,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法官故意判决甲胜 诉,乙遭受财产损失。甲与法官触犯三个罪的共同犯罪:针对司法秩序法益,触犯虚假诉 讼罪、民事枉法裁判罪;针对被害人乙的财产,触犯盗窃罪(因为非法转移占有乙的财 物)。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2021年试题)
窝藏,包庇罪第310条
五、窝藏、包庇罪(第310条)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 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一)窝藏、包庇的对象:犯罪的人 这里的“犯罪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即,这里的“犯罪的人”,不能 从无罪推定出发认为判决有罪之前的人都是无罪的人,都不是这里的“犯罪的人”。 第二十一讲 ◎ 社会秩序犯罪 1.犯罪嫌疑人归案后被宣告无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窝藏、包庇行为人无 罪。①例如,甲未杀人,因冤枉而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乙将甲藏起来。后甲乙均被抓捕。 甲被宣告无罪。乙也不构成窝藏罪。 2. 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 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定窝 藏、包庇罪。” 在此,如果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是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则该条是法律拟制。因为卖 淫、嫖娼者是违法分子,不是犯罪分子,而窝藏、包庇罪要求的行为对象是犯罪分子。如 果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是强迫卖淫、嫖宿幼女等犯罪行为,则该条是注意规定。因此,该条 既包含法律拟制的情形,也包含注意规定的情形。(2009年第62题) (二)窝藏罪 这是指,帮助犯罪人逃匿的行为。这里的“帮助”应作扩大解释,包括狭义的帮助行 为,还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 1. 实行行为。例如,将犯罪人藏在自己家里;开车将犯罪人运到外地。 2. 狭义的帮助行为。例如,犯罪人要逃往外地,为其提供车辆、钱财、虚假身份证、 化妆用具,为其通报侦查或追捕消息。(2012年第19题) [注意1] 帮助行为要对逃匿行为起到实质的、直接的帮助效果。也即,给司法机关 抓捕犯罪人直接增加难度。 例1,向犯罪人提供一个关公护身符,保佑其过五关,斩六将,不成立窝藏罪。向犯 罪人提供刀具。多数说认为,该行为不会给司法机关直接增加难度,不构成窝藏罪。 例2,犯罪人甲的妻子陪同甲逃到外地,为甲洗衣做饭,照顾甲的起居,不构成窝藏 罪。(2023年试题) 例3,受已经逃匿于外地的犯罪人之托,向犯罪人妻子提供金钱,使犯罪人安心逃匿 的行为,不成立窝藏罪。(2023年试题) [注意2] 帮助行为可以违背犯罪人意愿。例如,犯罪人不想逃匿,甲将犯罪人弄晕, 然后将其运至外地,构成窝藏罪。(2023年试题) 3. 教唆行为。例如,甲劝诱犯罪人逃往外地,犯罪人答应照办。甲构成窝藏罪。提 示:第一,如果犯罪人拒绝了逃匿,这种劝诱行为不值得定罪。第二,犯罪人意欲自首, 行为人仅劝诱其不自首,但没劝诱逃匿的,不成立窝藏罪。(2023年试题) (三)包庇罪 这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帮助犯罪人逃避刑事追究或者获得从宽处罚。 1. 包庇的目的包括两种:一是定罪方面,帮助犯罪人逃避刑事追究;二是量刑方面, 帮助犯罪人获得从宽处罚。 2. 总结“知情不报”: (1)知情不报,是指明知发生犯罪事实或知道犯罪人去向,但是不举报。知情不报不 构成窝藏、包庇罪。在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仍知情不报,也不构成窝藏、包庇罪。在司 ①202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 ·专题讲座精讲卷 法机关调查取证时,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帮助犯罪人,则构成包庇罪或伪证罪。 (2)保证人在犯罪人取保候审期间,明知犯罪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 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以窝藏罪论处。① (3)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恐怖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时, 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第311条)。作假证明包庇的,定包庇罪。(2012年第19题) 3. 包庇罪与伪证罪,可以产生想象竞合。例如,向公安司法机关作伪证帮助犯罪人 逃避刑事追究,就同时触犯了包庇罪和伪证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4. 特殊类型的包庇犯罪。(2006年第63题) 包庇罪与特殊类型的包庇犯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优先适用这些特殊罪名:(1)包庇黑社 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3款,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2)包 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四)主观要件 主观上要求明知是犯罪的人。注意:行为人将犯罪人所犯之罪误认为其他犯罪的,不 影响“明知”的认定。例如,甲以为乙犯了抢劫罪而窝藏乙,实际上乙犯了强奸罪。甲依 然构成窝藏罪。② (五)认定问题 1. 窝藏、包庇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因此,即使警方知道犯罪人被行为人隐藏在何 处,即使警方明知行为人提供的是虚假证明,也不妨碍窝藏、包庇罪的成立。 2. 期待可能性。(1)犯罪人窝藏自己、包庇自己,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构成窝藏、 包庇罪。(2)犯罪人甲教唆乙窝藏、包庇甲,乙照办。乙构成窝藏、包庇罪。甲不构成教 唆犯,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3. 共犯人之间窝藏、包庇,根据司法解释,不构成窝藏、包庇罪,因为不具有期待 可能性 。 4. 罪数:“一条龙服务”。为帮助同一个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实施窝藏、包庇行 为,又实施洗钱行为,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或者帮助毁灭证据行为, 或者伪证行为的,依照重罪吸收轻罪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312条
七
六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 本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代为销售、收购或者以其 他方法掩饰 、 隐瞒的行为 。 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司法机关的追赃活动 。 ( 一)行为主体 1.行为主体仅限于本犯以外的人。这里的本犯包括上游犯罪的实行犯、教唆犯、帮 助犯。这些本犯实施赃物犯罪,不构成本罪,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2011年第17题) ①202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②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虽然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但不是出于帮助犯罪人逃匿的目的,不以窝藏罪 论处。对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该规定主要是针对酒店而言的。例如,酒店明知客人可能是 逃犯,由于不便调查,便办理了入住手续。酒店不构成窝藏罪。 第二十一讲 ◎ 社会秩序犯罪 例1,甲盗窃轿车,然后藏在家里。对甲只以盗窃罪论处,不再定本罪。 例2,甲教唆乙盗窃轿车,乙窃得后交给甲,甲窝藏了轿车。对甲只以盗窃罪(教唆 犯)论处,不再定本罪。 2. 行为主体包括单位。盗用单位名义,实施本罪行为,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由于 没有体现单位意志,没有为单位谋利,因此按个人犯罪处理。 (二)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1. 犯罪“所得”的范围。 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行为直接获得的赃物,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犯罪所得的 收益,是指利用犯罪所得获得的财产性收益。例如,将受贿款存入银行后所获得的利息, 属于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1)虚拟财产能够成为赃物。 例1,甲盗窃虚拟游戏币,乙帮助窝藏的,构成本罪。 例2,甲实施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获取的数据视为赃物。乙代为销售的, 构成本罪。 例3,甲实施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取控制权。乙代为出售该控制权的,构 成本罪。例2、例3是司法解释的规定。 (2)违禁品能够成为赃物。例如,甲盗窃了大量管制刀具,乙知道真相而予以收购 的,构成本罪。 (3)人的身体不是赃物。例如,甲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得知警察要来解 救,请求乙窝藏,乙照办,将妇女、儿童关押在小黑屋里。乙不属于窝藏“犯罪所得”。 乙构成非法拘禁罪,对儿童还构成拐骗儿童罪(与非法拘禁罪想象竞合)。 (4)犯罪工具不是赃物。 例如,甲骑摩托车抢夺了乙的项链。甲向丙告知真相,让丙 帮助将摩托车和项链藏起来。项链是甲的犯罪所得,丙对项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罪。摩托车是甲的犯罪工具,此时属于犯罪证据,丙对摩托车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2. “犯罪”所得的范围,也即上游犯罪的范围。 (1)包括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的犯罪所得。例如,通过盗窃罪获取的文物、油气等。 (2)包括其他能够获取财物的犯罪。例如,通过赌博罪赢得的钱财,通过受贿罪获取 的贿赂,通过非法狩猎罪获取的动物,通过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取的水产品。 (3)包括收购赃物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例如,甲盗窃到原油,乙知道真相而购 买,乙买到后交给丙代为销售,丙知道真相而照办。乙构成收购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罪,买到后,原油便成为乙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所得。丙代为销售,构成掩 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假如乙买到后,自己窝藏或销售,则这种窝藏或销售行为不再构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子主题
(4)包括仅符合客观违法阶层的犯罪。 例如,15周岁的甲盗窃到摩托车,16周岁的 乙代为销售。乙构成本罪。 (5)不包括挪用公款罪,因为该罪行为人是想将公款还回去的,所以,所挪用的公款 不算犯罪“所得”。犯罪所得,要求据为己有。提示:法考真题答案认为,挪用公款罪能 够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刑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三)行为方式 本罪的行为方式有窝藏、转移、代为销售、收购,或者其他掩饰、隐瞒的行为。共同 特征是,妨害司法机关的追赃活动。 例1,甲职务侵占了100万元单位钱款,交给知道真相的儿子乙。乙用来购买房屋或 者消费掉,乙构成本罪。 例2,甲盗窃到汽车。乙帮助拆解、组装、更改车身颜色、修改发动机号、提供机动 车来历凭证,构成本罪。(2011年第17题) [巩固练习]题1,甲公司收购了他人盗窃来的原油,甲公司的技术人员乙知道真相, 对原油进行质量检测。甲公司构成本罪(本罪可由单位构成)。乙不构成本罪,因为乙的 行为属于中立行为,没有妨害司法机关的追赃活动。 题2,非国家工作人员甲受贿获取一套房屋。乙装修公司知道真相,对该房屋进行装 修。乙公司不构成本罪,因为其行为属于中立行为,没有妨害司法机关的追赃活动。 题3(帮助行为),甲为了窝藏、转移自己所盗窃的大型赃物,需要卡车,乙知道真 相仍将卡车提供给甲,使甲顺利窝藏、转移了赃物。甲乙在客观违法阶层构成赃物犯罪的 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乙是帮助犯;在主观责任阶层,甲由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最终 不构成本罪,乙最终构成本罪(帮助犯)。 (四)参与时间 本罪的成立时间是上游犯罪既遂后。若上游犯罪尚未既遂,行为人参与进来,则构成 上游犯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例1,甲抢劫乙的钱包,将乙打倒在地,丙看到后参与进来,帮助甲捡起钱包。丙构 成抢劫罪的承继的共犯,而非本罪。 例2,甲通过电信诈骗获得一万元,告知乙真相,让乙帮助存在乙的银行卡里。乙照 办。乙构成本罪。此后,甲想继续实施电信诈骗,让乙提供银行卡,乙知道真相仍提供, 甲让受骗人将钱款打到乙的卡里。乙取出给甲。乙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例3,父亲持信用卡的主卡,女儿持副卡消费。女儿消费后,由父亲利用职务侵占的 所得款归还,女儿知情。女儿不构成本罪,因为女儿透支消费的款项源于发卡银行,父亲 是向发卡银行偿还。如果父亲将职务侵占的钱款直接打到女儿卡里,女儿消费,则女儿构 成本罪。 (五)主观故意 对象错误:行为人误以为是A 种上游犯罪所得,实际是B 种上游犯罪所得,予以掩 饰、隐瞒,构成本罪。例如,乙偷了丙的车,甲以为是乙抢劫来的车,帮乙卖了出去。甲 构成本罪。(2024年试题) (六)上游犯罪的数额与本罪的数额 1. 上游犯罪没达到定罪数额,为之实施掩饰、隐瞒行为,不构成本罪。这是因为,成立 本罪,要求上游行为构成犯罪。例如,甲实施职务侵占,获得1万元财物。职务侵占罪的定 罪数额是3万元。甲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乙帮助窝藏该1万元财物,不构成本罪。 2. 上游犯罪达到定罪数额,为之实施掩饰、隐瞒行为(销赃行为),获得价值数额大 小,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这是因为,本罪不是财产犯罪,而是妨害司法秩序的犯罪。 第二十一讲 ◎社会秩序犯罪 例1,甲盗窃到 一 辆摩托车(价值1万元)。乙代为销售,销售水平差,仅以100元 售出(气得甲吐血),买家知道是赃物。乙构成本罪,因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追赃活动。 (旧司法解释要求销赃数额达到3千才定罪。该规定已被删除) 例2,甲抢劫到500元财物。乙代为销售,销售水平差,仅以100元售出,买家知道 是赃物。甲构成抢劫罪,因此,乙构成本罪。 (七)销赃的罪数总结 案件模型 正常销赃,未欺骗买家 欺骗买家,谎称是自己的财物 甲偷了丙的财物,甲销赃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定诈骗罪,与盗窃罪并罚 甲偷了丙的财物,乙帮甲销赃 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同时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诈 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脱逃罪 第316条
七 、 脱 逃 罪 ( 第 3 1 6 条 ) 1.行为主体: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是指已被判处拘役以上 刑罚的正在监狱服刑的已决犯。二是指已经被刑事拘留、逮捕而未审判的未决犯,即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 (1)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不是罪犯,不是本罪主体。 ( 2 ) 被 采 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不在 关押状态,不是本罪主体。 (3)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的缓刑、被假释的罪犯,因为不在关押状态,不是本罪主 体。这些人如果违反相关规定,以相关规定处理。例如,撤销缓刑、假释。 (4)被公民扭送的现行犯、通缉犯、越狱逃跑犯、正在被追捕的人,挣脱公民扭送 的,不构成本罪。 (5)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是本罪主体。(2019年试题) (6)司法解释规定:对被错判徒刑的在服刑期间脱逃的行为,可不以脱逃罪论处;但 在脱逃期间犯罪的,应定罪判刑;对被错判已服刑日期与后来犯罪所判处的刑期不宜折 抵,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① 2. 认定问题。 (1)脱逃地点: 一般在监狱、看守所等关押场所。行为人在被转监(从一个监狱转 到另一个监狱)、送往法院审判途中脱逃的,也构成本罪。 (2)行为人受到奖励,节假日获准回家,故意不在规定时间返回监狱,逃往外地,构 成本罪。如果是因为特殊原因,例如,因父母重病而迟滞不归,特殊原因消除后返回,不 构成本罪。 (3)既遂标准:摆脱监管人员的实力控制。逃出关押场所,但明显处于被追捕过程 中,没有摆脱被追捕的,仍属于未遂。例如,囚犯甲翻墙逃出监狱,但是当即被发现,甲 在前面逃跑,狱警在后面紧追,此时甲虽逃出监狱但仍属未遂。如果甲逃出监狱并摆脱追 ①1983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其错判服刑期限可否与后判刑期 折抵问题的电话答复》。 刑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捕状态,大隐于市,狱警不知甲身藏何处,到处张贴通缉令。甲构成脱逃罪既遂。 (4)共犯问题:甲乙商议共同脱逃,只要一个人既遂,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原则,未脱逃成功的或中止脱逃的行为人,也认定为既遂。(2018年试题) 第三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
倒卖文物罪,第326条
盗掘古墓葬罪,第328条
第三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一、倒卖文物罪(第326条) 1. 行为对象: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而不是所有文物。 2. 倒卖,根据司法解释,①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 的行为。 (1)“牟利目的”只要求具有,不要求实现。 (2)倒卖不要求“买进+卖出”。这意味着: 第一,出售自己收藏的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构成倒卖文物罪。 第二,盗窃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然后出售,构成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并罚。 二、盗掘古墓葬罪(第328条) 1. 盗掘,集盗窃与损毁于一体,是指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挖掘古文化 遗址、古墓葬。 2. 本罪与盗窃罪的关系。盗掘行为本身包含了盗窃行为,所以盗掘过程中同时盗窃 所掘取的文物,不再定盗窃罪,而是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2010年第63题) 3. 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关系。盗掘行为本身包含了损毁行为,所以盗掘过程中 损毁文物,不再定故意损毁文物罪,而是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320条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 1.既遂标准:越过国(边)境线。(2022年试题) 2. 罪数。(1)结合犯:本罪+妨害公务罪=本罪(加重处罚)。(2)结合犯:本罪+ 非法拘禁罪=本罪(加重处罚)。(3)本罪+其他犯罪,并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
医疗事故罪
非法行医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问题] 某乡村教师甲颇懂医术,常为自己治病。某日村民乙请求甲为其母治病,甲 答应。由于甲的治疗手段不当导致病人死亡。甲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颇懂医术案) ①201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第二十一讲 ◎ 社会秩序犯罪 一、医疗事故罪 第335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 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医务人员。 2. 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作为的方式,例如,因疏忽大意误将 刺激性针剂当作麻醉针剂给病人注射,导致病人死亡。不作为的方式,例如,应当及时检 查病情因为睡着了没有检查,导致病人死亡。 3. 主观是过失。这里的过失属于一种业务过失,往往是重大过失。 4. 成立本罪要求严重后果: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二、非法行医罪(第336条) 1. 行为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1)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可能成为本罪的实行犯,但可以成为帮助犯或者教唆 犯。例如,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甲教唆没有该资格的乙非法行医,同时为乙提供帮助。乙 构成非法行医罪,甲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 (2)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私人诊所或其他医院兼职,不构成本罪,造成就诊人 员重伤、死亡的,可构成医疗事故罪。 (3)医生执业资格不是终身资格,医生正式退休后便失去执业资格。 2. 行为表现:非法行医。 (1)本罪是典型的职业犯,要求有反复、持续实施的意思。例如,甲是药剂师,没有 医生执业资格,但在药店长期坐堂治病,导致某个病人死亡。 [注意] 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没有反复、持续实施的意思,偶然为他人治病, 不成立非法行医罪。例如,本节开头“颇懂医术案”中,甲不构成非法行医罪,而构成过 失致人死亡罪。 (2)即使病人承诺接受治疗,行为人非法行医也可构成犯罪。 (3)非法行医过失致人死亡,构成结果加重犯,只定非法行医罪,加重处罚,不再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2013年第18题)
环境犯罪
针对林木的犯罪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污染环境罪
第六节 环境犯罪 [问题] 甲在盗伐林木时,被护林员乙发现,乙抓捕甲,甲为了抗拒抓捕,将乙打成 重伤。对甲如何处理?(打护林员案) 一、针对林木的犯罪(第345条) 区分原理:盗窃罪=A (非法占有他人林木,侵犯财产权),盗伐林木罪=A+B ( 破 坏 生态环境),滥伐林木罪=B (破坏生态环境,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 一 )盗伐林木罪 1. 行为公式:盗伐林木罪=A ( 盗 窃 罪 ) +B (破坏生态环境)。 刑 法 ·专题讲座精讲卷 根据司法解释,盗伐林木罪,是指带着非法占有目的,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① 例1,甲带着非法占有目的,雇佣乙盗伐林木,对乙谎称是自己的林木。乙无罪,甲 构成盗伐林木罪的间接正犯。 例2,甲对一片林木有采伐许可证,先口头约定将该林木卖给乙,收取定金,然后又 将该林木高价卖给丙,收取了全部货款。在乙向法院起诉甲期间,丙砍伐了该林木。丙拥 有所有权,所以不构成盗伐林木罪,也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甲对乙构成民事违约。 2. 行为对象。 一般而言,盗伐活着的、成排成片的林木,才能达到破坏生态环境的 程 度 。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盗伐下列对象,不构成盗伐林木罪,因为这些行为没有破坏生态 环境,但是构成盗窃罪: (1)盗窃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 (2)盗伐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2017年第20题) (3 )盗伐枯死的林木。 3. 行为方式。常见方式是砍伐,但以下方式也属于盗伐: (1)将树木整体挖走,移植到自己地盘。虽然移植后树木没死,但是这种移植行为破 坏了原林木所在地的生态环境。(2017年第20题) (2)剥树皮、掘根、采种、采脂等行为,导致树木死亡。如果这些行为没有导致树木 死亡,则不构成盗伐林木罪,但是构成盗窃罪。 4. 转化抢劫罪。盗伐林木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使用暴力的, 转化为抢劫罪。例如,本节开头“打护林员案”中,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致人重伤)。 (二)滥伐林木罪 1. 行为公式:滥伐林木罪=B (破坏生态环境,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2. 行为类型:② (1)没有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林木; (2)虽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规定采伐林木。 3. 行为对象,既包括自己所有的林木,也包括他人所有的林木。滥伐枯死的林木, 不构成滥伐林木罪。 4. 滥伐林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想象竞合。 司法解释规定: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 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毁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① 根据202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 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量较大的,构成盗伐林木罪:(1)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国 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2)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 木的;(3)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法 的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毁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 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②根据202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 定,下列行为属于滥伐林木:(1)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 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2)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 林木的;(3)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超过规定的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林木权属存在争 议,一方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的,以滥伐林木论处。 第二十一讲 ◎社会秩序犯罪 例如,甲为了种植沉香,将大片国有林木砍倒后扔在旁边,然后种植沉香。甲没有采 伐证而擅自采伐,构成滥伐林木罪。甲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即没有利用意思,不构成盗 窃罪和盗伐林木罪。甲同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甲的滥伐林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2020年主观题)① 二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 1. 行为对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某些人工繁殖的动物,例如,人工繁殖 的大熊猫。但以食用为目的人工大量繁殖的动物,不是本罪的对象。 2. 行为方式。第 一 ,非法猎捕、杀害。第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包括动物 制品。 (1)猎捕。例1,甲出于娱乐动机猎捕动物后立即释放的,不构成本罪。例2,甲猎 捕动物后取出部分器官,然后放回大自然,不属于杀害,但属于猎捕,构成本罪。 (2)收购。收购动机在所不问,可以为了销售、为了自用。 (3)运输。注意,没有法益侵害的运输行为。例1,动物园管理者未经林业部门批 准,将发情老虎送往外地交配的,没有法益侵害,故不构成本罪。例2,居民搬家时运输 祖传或年代久远的野生动物制品,没有法益侵害,故不构成本罪。 (4)出售,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这是司法解释作的扩大解释。 3. 罪数 (1)五个动词都实施,只定一个完整罪名。 (2)使用爆炸、投毒、电网,猎捕杀害,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爆炸罪、投放危 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构成本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3)先猎捕杀害,然后走私出境,或者先走私入境,然后杀害的,定本罪和走私珍贵 动物罪,并罚。 (4)直接向走私者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不定本罪,而定走私珍贵动物罪。 三 、污 染 环 境 罪 ( 第 3 3 8 条 ) 这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 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1. 主观要件是故意。 2. 既遂标准:严重污染了环境。例如,甲乙各有一套生产设备(电镀槽),共用一个 外排口。甲乙都违法排放,严重污染了环境,但不能查明是其中哪套设备严重污染了环 境。由于共用一个外排口,因此属于重叠的因果关系,二因一果,都构成本罪既遂。 3. 实施本罪行为,同时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4.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 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② ①该案例是张明楷教授论文中的案例。张明楷教授认为,认定甲仅触犯滥伐林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滥伐林 木罪仅评价了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故意毁坏财物罪仅评价了普通财物受到毁坏,而国有林木所有权受到侵害,被遗漏 评价。因此,应认为甲同时也触犯了盗伐林木罪,基于这一考虑,盗伐林木罪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由于司法解 释要求盗伐林木罪应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张明楷教授的这种观点只能被视为少数说。也即,在主观题开放式的答题 中,答哪种观点都给分,但若在客观题中问唯一正确答案,则只能按照司法解释的观点作答。参见张明楷:《盗伐、滥 伐林木罪的重要问题》,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第10页。 ②202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毒品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二
总结2
总结4
三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真题概括
第七节 毒品犯罪 一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一)走私毒品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毒品进出国境的行为。 1. 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属于走私毒品。 2. 既遂标准:陆路输入的,越过国境线;海运、空运的,船舶、飞机到达本国港口、 机场。此后被海关查获,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 二 ) 贩 卖 毒 品 1. 贩卖,是指有偿转让。 (1)如果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 (2)有偿转让不要求有牟利目的。例如,甲戒毒后,将自己剩余毒品以极低价格转让 给乙,不想赚乙的钱。甲构成贩卖毒品罪。(2008年第65题) (3)贩卖的方式,可以是钱物交易,也可以是物物交换。例如,甲有海洛因,乙有冰 毒。甲想吸食冰毒,乙想贩卖冰毒。甲将海洛因给乙,乙将冰毒给甲。乙构成贩卖毒品 罪。甲收到10克冰毒后持有,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024年试题) (4)为了自己吸食而购买毒品的,不构成贩卖毒品,也不构成贩毒者的贩卖毒品罪、运 输毒品罪的共犯。例如,甲为了自己吸食毒品,向乙购买了毒品,给乙发送了收件地址。乙 顺利将毒品邮寄到甲家。乙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甲不构成共犯。(2022年试题)。 2. 代购算不算贩卖?根据司法解释规定: [提示] 上述图表中要求牟利目的,是为了与友情代购相区分。 例1,甲为了吸食,让乙代购毒品,乙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向甲收取“介 绍费”“劳务费”。乙从中牟利,变相加价,卖给甲,属于中间商(二道贩子),构成贩卖 毒品罪。(2016年第61题) 例2,甲为了吸食,让乙代购毒品,乙说:“我为你代购,不收介绍费、劳务费,但 第二十一讲 ◎社会秩序犯罪 代购来的毒品,分一成给我,作为酬劳。”甲答应。乙其实想将收取的毒品予以贩卖。乙 具有贩卖目的,收取毒品,等于是为自己贩卖毒品而进货,构成贩卖毒品罪。乙如果收取 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2024年试题) 3. 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是卖掉毒品,不要求收到货款。例如,甲向乙买毒品,给 乙交付了首款,乙交付了毒品。甲在 ATM 机上转尾款时,甲乙被抓获。乙构成贩卖毒品 罪既遂。(2024年试题) 4. 共犯问题总结: 行为类型 具体模型 结论 居间介绍 贩毒者乙想找货源,甲受乙委托,为乙介绍贩毒者 甲构成乙的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 贩毒者乙想找买家,甲受乙委托,为乙介绍购毒者 吸毒者乙想买毒品,甲受乙委托,为乙介绍贩毒者, 乙买到数量较多毒品而持有 甲构成乙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帮 助犯 甲在贩毒者与吸毒者之间居间介绍,促成交易 甲一方面构成贩毒者的贩卖毒品 罪的帮助犯,另一方面构成吸毒 者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帮助犯, 想象竞合 居间倒卖 贩毒者将毒品卖给甲,甲将毒品倒卖给吸毒者 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实行犯 帮助交付 贩毒者将毒品卖给吸毒者,让甲交付给吸毒者 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 (三)运输毒品 运输毒品,是指使毒品发生较长距离的位移。如果是从一楼搬到三楼,不构成运输毒 品罪。 [总结]司法解释规定:①(2022年试题) 角色与行为 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持有毒品数量 较大 运输毒品过程中,持有毒品数量 较大 吸毒者,代购者(为 吸毒者代购) 非法持有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② 1.着手与既遂 (1)着手标准:为了运输而开始搬运。 (2)既遂标准:毒品离开原存放地,发生较长距离的位移。 [注意1] 既遂的标准不是运抵目的地。中途被查获,仍构成既遂。(2017年第61题) [注意2] 行为人先将毒品从甲地运至乙地,由于某种原因,又运回甲地的,构成运 输毒品罪既遂。(2022年试题) 2. 共犯问题。 第 一 ,分段运输。老大安排,由甲走第 一 段路程,然后将货交给乙,乙走第二段路 ①2023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②实际上,为了自己吸食而运输毒品,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但考试时应以司法解释的结论为准,定运输毒 品 罪 。 刑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程。虽然甲乙有交接,但是二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因为大家都是马仔,各自 负责各自的事情。(2016年第61题) 第 二 ,同行运输。老大安排,甲乙各自携带毒品,同行运输毒品,路上甲乙的运输行为 相对独立,没有配合、掩护行为,各自向老大领取报酬,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第三,集中派活。老大将甲乙叫到跟前,吩咐甲送一批货到A目的地,乙送一批货到 B目的地。甲乙虽然知道对方都在运输毒品,但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大家都是马仔,各 自负责各自的事情。 (四)制造毒品 1. 制造方法 (1)从原料中提取。例如,从罂粟中提取鸦片。 (2)精制,也即提高纯度。例如,对海洛因进行浓缩精华,提高纯度。注意,去除毒 品中的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 (3)变种,也即用化学方法或其他方法使一种毒品变成另一种毒品。 (4)非法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调制毒品。 [注意1]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 使假,添加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2010年第60题) [注意2] 分装毒品属于制造毒品。这是指将毒品进行分割,并装入一定的容器,属 于量的精制。 2. 既遂标准:制造出来毒品。至于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都不影响 既遂的成立。(2022年试题) [ 注 意 ]不能犯。制造毒品的方法在客观上根本不具有制造出毒品的可能性的,不成 立制造毒品罪,注意不能以制造毒品罪未遂论处。 (五)主观认识问题 只要求认识到毒品的成分作用,不要求认识到毒品名称。 例1,张某发现某种电子烟中的大麻素能够使人精神成瘾,但不知道其是“毒品”,仍 出售这种电子烟。毒品是指能够使人精神成瘾的精神药品。张某已经认识到这种成分作用, 便认识到毒品的实质特征,具有贩卖毒品故意。张某构成贩卖毒品罪。(2022年试题) 例2,甲误以为自己贩卖的是海洛因,实际是鸦片。要具有贩卖毒品罪的故意,只要 求认识到“毒品”即可,不要求认识到具体的毒品的种类。甲构成贩卖毒品罪。(2008年 第 2 题 ) (六)麻精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① 1.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者,向其贩卖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2. 出于医疗目的,未取得药品证件,生产、进口、销售麻精药品,不构成走私、贩 卖、制造毒品罪,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3. 出于为自己治病目的,携带麻精药品、邮寄麻精药品进出境,不构成犯罪(不构 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走私毒品罪)。 ①2023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讲 ◎社会秩序犯罪 4. 依法管理麻精药品的人员:(1)向吸毒者无偿提供麻精药品,构成非法提供麻醉 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2)向吸毒者有偿提供(贩卖)麻精药品,构成非法提 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和贩卖毒品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贩卖毒品罪。(3)明 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向其贩卖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向其无偿提供麻 精药品,属于供货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 (七)数量问题 成立本罪,不要求毒品数量大小。但数量影响量刑。数量计算问题。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如果是同一宗毒品,在数量上不重复计算;如果是 不同宗毒品,在数量上需要累加计算。不过无论是否同宗毒品,在定罪上都只定走私、贩 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数罪并罚,因为该罪名是选择性罪名。(2010年第60题) 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的,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 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根据。(2019年试题) (八)特别再犯制度 第356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 罪的,从重处罚。 1. 前罪只包括五个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后罪包括毒 品犯罪一节所有的罪名。 2. 前后罪的法定刑没有要求,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3. 前后罪的时间间隔没有要求。 4. 特别再犯与累犯的关系。 (1)二者可以竞合。行为人既构成累犯,又构成特别再犯,产生竞合,择一重罚处罚。 (2)不满18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也不构成特别再犯。(2013年第3题) 二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1. 成立本罪要求持有毒品达到数量较大。例如,海洛因是10克。(2011年第18题) 2. 持有是指事实上支配控制毒品。 (1)持有不限于随身携带,也包括保存在可以控制的地方。 (2)持有也可以是间接持有。例如,委托他人代为保管。委托者属于间接持有,成立 非法持有毒品罪。代为保管人明知是毒品而代为保管,也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代为 保管人同时还具有帮助原持有人逃避司法机关追查的意图,则既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还 触犯窝藏毒品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2011年第18题,2010年第60题) 3. 因走私、贩卖、运输而持有毒品,定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不定非法持有毒 品罪。(2011年第18题) 4. 吸毒不构成犯罪,但是吸毒者持有毒品达到数量较大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三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1. 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 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 以是无偿的。 刑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2.共有场所。如果二人共有某个场所,其中一人在吸毒,另一人不阻止,不属于容 留他人吸毒。 3. 罪数问题。根据司法解释,①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 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2017年第61题) 四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例如,店家将罂粟壳掺入食品以招揽顾客。由于顾客都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骗食用 的,因此这种行为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行为。 五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1.包庇的对象不是任何毒品犯罪分子,而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 罪分子。(2012年第62题,2021年试题) 2. 本罪与包庇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优先适用本罪。 (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本罪属于事后的赃物犯罪。本罪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一个具体罪名,二者是法 条竞合关系,优先适用本罪。(2012年第62题,2021年试题) 1.本罪的上游犯罪,不包括所有的毒品犯罪,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罪”。 2. 本罪只能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若与上游犯罪人事前有通谋,则构成上游犯 罪的共同犯罪。 例1,甲走私毒品既遂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让乙为其窝藏该批毒品。乙照办。乙构 成窝藏毒品罪。如果甲与乙事前通谋,由甲走私入关,由乙负责窝藏,则乙构成走私毒品 罪的共犯。 例2,甲贩卖毒品既遂后,将获得的货款(也即毒赃)交给乙窝藏,乙照办。乙构成 窝藏毒赃罪。如果甲与乙事前通谋,由甲贩卖,由乙窝藏获得的货款,则乙构成贩卖毒品 罪的共犯。 例3,甲将毒品从上海运到南京后,为了逃避警方侦查、法律追究,将毒品交给乙, 让乙窝藏或转移到秘密地点,乙照办。乙构成窝藏、转移毒品罪。如果甲与乙事前通谋, 由甲将毒品从上海运到南京,由乙将毒品从南京再运到北京,则甲、乙构成运输毒品罪的 共同犯罪。 3.由于本罪是事后的赃物犯罪,因此,实施本罪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如果 直接目的就是贩卖,则直接定贩卖毒品罪。 例1,甲走私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既遂后,为了贩卖,将毒品交给乙,让乙贩 卖掉。乙答应,乙先窝藏、转移,然后找机会贩卖掉。乙直接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不 认定为窝藏、转移毒品罪,也不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①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例2,甲将毒品交给乙,让乙运到北京,并卖给吸毒者。乙照办。乙构成运输、贩卖 毒品罪,不构成转移毒品罪。(2015年第9题) 4. 行为对象:“毒品和毒赃”。“毒品”,是指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既遂后的毒品。 贩卖毒品罪既遂,就意味着卖掉了毒品,换来货款,所以不存在“毒品”,只存在“毒 赃”(获得的货款,赃款)。 [注意] 本罪的“毒赃”,不包括“毒赃”产生的收益。例如,甲通过贩毒获得50万 元货款(毒赃),用这笔钱炒股赚了10万元(毒赃的收益)。乙帮甲保管这10万元。乙 不构成窝藏毒赃罪,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卖淫类犯罪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359条
传播性病罪
总结
第八节 卖淫类犯罪 [ 问 题] 卖淫女乙嫌老板甲给的待遇太低,想跳槽到另一场所从事卖淫。甲不同意, 强迫乙继续在自己的场所卖淫。甲是否构成强迫卖淫罪?(禁止“人才”流动案) 一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 ( 一)卖淫 1. 卖淫者的范围。由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规定的卖淫者是 “他人”,所以既包括由女性向男性卖淫,也包括由男性向女性卖淫;既包括由女性向女性 卖淫,也包括由男性向男性卖淫。(2009年第54题) 2. 接受卖淫服务的人必须是不特定人。组织女性被某个特定人包养的,不应认定为 组织卖淫罪。 3. 卖淫的支付方式。卖淫是钱色交易,钱指金钱或有价值财物。权色交易不算卖淫。 同理,帮助女方办某件事(如写作业),女方提供性服务,不算卖淫。 (二)组织卖淫罪 1. 组织卖淫,要求对卖淫者具有管理性和控制性。这是组织卖淫与介绍卖淫的区别。 有无固定场所,在所不问。 2. 被组织者实施了卖淫行为的,组织卖淫罪构成既遂。 ①[答案] ABCD。 刑法 ·专题讲座精讲卷 (三)强迫卖淫罪 1. 逼良为娼。在他人不愿意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手段迫使其从事卖淫活动。 2. 不让从良。他人虽然原本从事卖淫活动,但在他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卖淫活动的情 况下,使用强制手段迫使其继续从事卖淫活动。 3. 具体时间、地点的强迫。例如,本节开头“禁止‘人才’流动案”中,甲在乙不 愿意在此地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强迫乙继续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 [注意1] 强迫他人与特定的个人性交或者从事猥亵活动的,成立强奸、强制猥亵等罪。 [注意2] 行为人强迫妇女仅与自己发生性交,并支付性行为对价的,应认定为强奸 罪,不得认定为强迫卖淫罪。 4. 被强迫者实施了卖淫行为的,强迫卖淫罪构成既遂。 (四)协助组织卖淫罪 1. 行为方式:招募、运送卖淫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 [注意] 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 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① 2. 本罪是将帮助行为作为实行行为对待,将帮助行为正犯化,成为独立罪名。例如, 乙告知甲打算组织卖淫,让甲物色一些“人才”。甲便在市场上公开招募卖淫女,10名妇 女知道从事卖淫,应召前来。甲送10名妇女去乙公司的路上被抓。虽然乙尚未实施组织 卖淫,但甲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值得刑罚处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二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 1. 行为方式。 (1)引诱,是指在他人本无卖淫意愿的情况下,使用勾引、利诱等手段使他人从事卖 淫活动的行为。卖淫者原本在此时、此地卖淫,行为人引诱其在彼时、彼地卖淫的,不应 认定为引诱他人卖淫。 (2)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 (3)介绍,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得以实现的行为。 [注意1] 在意欲卖淫者与卖淫场所的管理者之间进行介绍的,属于介绍他人卖淫。 但是,单纯向意欲嫖娼者介绍卖淫场所,而与卖淫者没有任何联络的,可谓“介绍他人嫖 娼”,不能认定为介绍卖淫。介绍女子被他人“包养”的,不成立介绍卖淫罪。 [注意2]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注意3] 引诱与强奸。例如,甲引诱4名13周岁的幼女卖淫,并让她们对外称16周 岁。嫖客乙不知情,和幼女发生性关系。乙不构成强奸罪。甲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甲同 时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这是因为,第一,乙的行为符合了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客观行 为,也即幼女同意,也构成强奸罪。第二,甲利用乙的不知情实施了奸淫幼女型强奸罪。 甲的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2024年试题) ①2017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讲 ◎ 社会秩序犯罪 2. 总结罪数关系:(2004年第89题) 组织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处理结论 引诱甲、容留乙、介绍丙 定一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选择性罪名,对象 虽不同一,但不并罚) 组织甲 并且,引诱甲、容留甲、介 绍甲 定一个组织卖淫罪(两个罪名,对象具有同一性,不 需并罚,前者吸收后者) 组织甲 并且,引诱乙、容留乙、介 绍乙 定组织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并罚(两 个罪名,对象不具有同一性,需并罚) 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 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并罚(2011年 第56题) 3. 总结常考的引诱型罪名: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9条第1款)。 (2)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 (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注意:比照聚众淫乱罪从重处罚)。 (4)引诱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1款。注意:引诱未成年人吸毒不是独立罪名,只 是引诱他人吸毒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三 、传播性病罪 第360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 行为方式:严重性病患者卖淫、嫖娼。本罪是行为犯(抽象危险犯),只要严重性 病患者卖淫、嫖娼,就构成本罪。至于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 罪的成立。 2. 主观上要求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明知”:第一, 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第二, 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3. 本罪中的性病包括艾滋病。这是司法解释作的扩大解释。① 4. 意图伤害他人,通过卖淫、嫖娼使对方染上严重性病,既构成本罪,又构成故意 伤害罪,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伤害罪。其中,使对方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构成故意伤 害罪(重伤)。例如,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 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使对方感染艾滋病的,以故意伤害罪(重 伤)论处。 ①2017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 ·专题讲座精讲卷
关于淫秽物品的犯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
总结
第九节 关于淫秽物品的犯罪 [ 问 题] 甲女在网络直播间进行淫秽表演,吸引观众打赏。甲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 牟利罪?(淫秽直播案)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 1. “淫秽物品”。根据司法解释①规定,存储在电脑硬盘、网络云盘、网络服务器中 的淫秽视频文件(电子信息)属于淫秽物品。网上裸聊、网上淫秽直播属于即时存储在网 络服务器中的电子信息,属于淫秽物品。例如,本节开头的“淫秽直播案”中,甲构成传 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 贩卖:是指有偿转让淫秽物品。注意:以出售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是贩卖的预备行 为,以传播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是传播的预备行为。以供自己使用的购买行为不构成犯罪。 (2012年第55题) 3. 传播:是指让不特定人或多数人感知。传播的途径有两种: 一是主动传播出去, 二是陈列,等候不特定人主动来看。也即,陈列也是传播的一种方式。 例1,某夜总会在临街橱窗陈列淫秽书画,招揽顾客,属于陈列淫秽物品,属于传播 淫秽物品。 例2,某夜总会让几名裸体卖淫女站在临街橱窗,招揽顾客,虽是陈列,但不是陈列 淫秽“物品”,不属于传播淫秽物品。 [提示] 传播与贩卖不是对立排斥关系,有些行为既是传播,也是贩卖。例如,在网 上提供有偿下载淫秽视频文件的服务,既是传播,也是贩卖。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 [总结] 三个罪名中的“目的”: 罪名 要求的目的 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目的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目的,并且有牟利目的 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 传播目的,或者有牟利目的(2015年第61题) [大总结] 刑法中的“贩卖”“销售”“出售”“倒卖”“买卖”。 1. 共同点:客观上要求有偿转让。 第一 ,如果是无偿转让,则不是卖,而是送。 第二,有偿的方式,不限于金钱货币,可以是其他物质利益,可以物物交换。 例1,甲给乙1克毒品,乙给甲10袋大米,也即物物交换也是买卖。 例2(2014年第57题),甲用毒害性物质,乙用放射性物质,二者交换。甲、乙的行 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 ①200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 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例3,甲用枪,乙用子弹,二者交换。二者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第三,主观上不要求有营利目的。也即,赔本卖,也是卖。 2. 出卖行为:“贩卖”“销售”“倒卖”。 第一,这里的出卖,包括先买进后卖出,也包括单纯的卖出。注意,倒卖文物罪中的 “倒卖”以前要求先买进后卖出,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没有买进行为,只有卖出行为也构 成倒卖文物罪。 第二,这些罪名不处罚为了自用的购买行为。对于为了出售而购买的行为, 一般是作 为出售的预备行为来处理。例如,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作为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 3.“买卖”。 既处罚“卖”,也处罚“买”。卖,包括先买进后卖出,也包括单纯的卖出。买,包 括为卖出而买进,也包括为自己使用而买进。例如,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买卖危 险物质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这些罪中的“买卖”都 应如此理解。 例1(2014年第57题),吸毒者甲用毒害性物质,贩毒者乙用毒品,二者交换。甲出 卖毒害性物质,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乙购买毒害性物质,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 罪。甲购买毒品自用,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乙出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乙貌似实施了 一个行为,实际实施了两个行为,购买行为和出卖行为,因此应数罪并罚。 例2,吸毒者甲用国家机关公文,贩毒者乙用毒品,二者交换。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 公文罪。乙构成贩卖毒品罪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并罚。 4. 既遂条件。 第一 ,出售是既遂条件。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只有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 犯罪才既遂。如果仅有生产行为,没有销售出去,库存额有15万元,构成犯罪未遂。 第二,出售不是既遂的条件。 例1(2018年试题),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每一个行为 都是能够达到既遂的行为,带着牟利目的完成其中一个行为,就构成既遂。构成既遂,不 要求将制作、复制的淫秽物品贩卖出去。 例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每一个行为都是能够达到既遂的行为,完成 其中一个行为,就构成既遂。构成既遂,不要求将制造的毒品贩卖出去。 例3,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每一个行为都是能够达到既遂的行为,完成其中一 个行为,就构成既遂。构成既遂,不要求将购买的假币出售出去。
汇总
侵犯国家法益
危 害 国 的 职 能 的 犯 罪
第二十二讲,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贪污罪
构成要件
一、构成要件 贪污罪=A+B A:实行行为 (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 B1: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B2:行为对象(公共财物) B3: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便利)
( 一) 行 为 主 体 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总结] 公司企业中,以下 四类人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
1. 国有企业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第93条)
2.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单位 从事公务的人员。(第93条)
3.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中哪 些人是国家工作人员? 经国有公司提名或批准,代 表国 有公司在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 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国 家工作人员。(司法 解释)
4. 受国家单位委托,管理、经 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这类人本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但是,刑法第382条第2款将 他们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由于 挪用公款罪中没有类似法律 拟制, 因此此类人不是挪用公款罪中的 “国家工作人员”,但可构成挪用资金罪。
[提示] 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 贪污贿赂犯罪 的主体。
(二)行为对象
1. 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
不仅包括国有财物,➡️✓
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
但不包括私人 财物。➡️❌
2. 公共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债权)。➡️✓
例如,本节开头“减免债务案”中, 甲将单位 的应收账款(债权,财产性利益)变成自己所有 ,让单位损失了应收账款,构成贪污罪, 贪污数额是100万元, 甲分得50万元,乙分得50万元好处。
(三)行为方式 行为方式上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 这里的“职务”要求具有一定的管理性➡️✓ ,不包括纯粹的体力劳动。➡️❌
2. 这里的“利用”要求实质利用,➡️✓ 不包括形式利用。➡️❌
实质利用,是指利用职权发挥 了实质影响力。
形式利用,是指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 ,因工作关系易于接近作案目 标, 因工作关系容易进入某些场所。(2002年第9题)
(四)实行行为
1. 侵吞 这里的侵吞与侵占罪中的“侵占” 含义相同,即将他人所有、自己 占有的财物变成自 己所有,在这 里就是指,将单位所有、自己 依职权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
例1,国有出纳人员收款不入账而据为己有,构成贪污。 例2,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构成贪污。 例3,国家工作人员甲带着公款出公差,将公款打入自己账户,对领导 谎称公款被盗, 构成贪污。 例4,国家工作人员甲将自己负责管理占有的单位财物私下赠与他人, 构成贪污。 例5,动植物检疫人员甲将自己负责检验的肉品,私自割下一块,拿回家 让老婆烧菜, 构成贪污。
[注意] 由于侵吞属于 将自己已经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而自己能够占有财物, 是依照职权、 职务占有财物。将自己依照职务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表明渎职了, 亵 渎了职务。 因此,侵吞这种方式不要求再额外地利用职务便利。 例如,国有公司的出纳甲,并未使用其所保管的保险柜钥匙与密码,而是 利用斧头劈 开保险柜后取走现金,构成贪污罪,而不认定为盗窃罪。(2008年第18题)。 ①①这表明,“监守自盗”这个成语容易引起歧义。“监守”表明自己依照职 务占有,将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 所有,构成侵占,而非盗窃。 所以,“自盗”这个表述不准确。
2. 窃取 这里的“窃取”和盗窃罪的盗窃含义相同, 即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 占有, 在这里就是指,将自己没有占有的公共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 这就要求盗窃的公共财物 在事实上不属于自己占有 。如果将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则属于上述的“侵吞”。
[注意] 贪污罪的盗窃手段, 要求比普通盗窃罪多一个要件:利用职务便利。 这里的 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在对公共财物转移占有时, 行为人的职权、职务发挥了实质贡献。 例1(2019年试题),某国企公司里,财务室的保险柜须 有钥匙和密码共同使用才能 打开 ,会计甲掌管钥匙, 出纳乙掌管密码,甲乙均是国家工作人员。甲偷看乙 的密码,打 开保险柜,取走现金。保险柜的财物由甲 乙共同保管、共同占有。共同占有的一方,将共 同占 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属于盗窃行为。甲属于利 用职务便利窃取公共财物,构成 贪污罪。 例2,国有公司总经理甲对库管员乙谎称:“公司决定给 客户丙发一批货,你邮寄给 丙。”实际上,甲想将公 司货物私下赠送给朋友丙。甲有处分权,欺骗占有者 乙(乙无处分 权),属于盗窃的间接正犯,具有为第三 人非法占有的目的。甲因利用了职权,构成贪污罪。
3. 骗取 这里的“骗取”和诈骗罪的诈骗含义相同, 即实施欺骗行为,使有处分权的人产生认识错 误并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这就要求诈骗的公共财物在事实上不属于自己占有。
[注意] 贪污罪的诈骗手段, 要求比普通诈骗罪多一个要件:利用职务便利。 这里的 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在实施欺骗时,行为人的职权、权力发挥 了实质贡献或影响力 。受骗 人之所以受骗并处分财物,是因为相信了行为人的职权、权力。 所以,构成欺骗型贪污罪 的行为人往往是具有一定权力的领导。 例1,国有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甲有权管理工人工资事宜,甲伪造工资表, 会计乙基于 对甲的职权行为的相信,只是形式审查,多发放了工人工 资。甲构成贪污罪。 例2,某个科员甲出差,拿着假发票回到单位报销。单位的报销制度是 ,财务处对报 销的发票和事项要实质审查其真实性,不是形式审查, 不会轻易相信报账者。甲对此无权 干涉,只能期待财务人员被骗。 有次,财务人员被骗,给甲多报销了支出。由于甲在报销 过程中不 存在发挥职权施加影响力的问题,因此不构成贪污罪,只构成诈骗罪。 [提示1] 实行行为不能缺。有些犯罪,具备了贪污罪的B1 、B2 、B3要件, 但缺少A 要件这个基础要件,也即缺少贪污的实行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这一点请务必注意。 例 如,甲夜晚盗窃国有企业的仓库,先找到该企 业的保安经理乙(国家工作人员),送一条 烟,请其行个方便。乙便睁一 只眼闭一只眼。甲盗窃既遂。乙不构成贪污罪,因为没有实 施贪污罪的 实行行为,只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 [提示2] 变相贪污。模型:国企官员甲与私企老板乙勾结,伪造一个国企 与私企的 项目合同,甲让国企向私企打款,然后私企将款项打给甲。甲 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乙构 成贪污罪的帮助犯。
(五)主观目的 贪污罪本质上是财产犯罪, 要求具有非法占有公家财物的目的。
该非法占有目的既包 括为自己占有,
也包括为第三人占有。
例1,官员甲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家财物送人,构成贪污罪。
例2,甲私营公司承揽乙国有公司的一个工程项目,乙国有公司 的领导王某编造一个 名目 ,基于此将乙公司的200万元打给甲公司。王某构成贪污罪。(2022年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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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贪污罪 [问题] 乙欠某国企100万元,该国企总经理甲(国家工作人员)对乙讲:“我来收 款,你将欠款的一半打给我,我将账做平,算你还清了国企的欠款。”乙答应并照办。甲 是否构成贪污罪?(减免债务案) 第382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 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是指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 者以其他手段 非 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
贪污罪的保护法益有两个, 一是公家的财产权, 二是职务行为的 廉洁性。
认定问题
二 、认定问题
1.既遂。判断标准
:就窃取、骗取而言,要求取得控制公共财物 (建立自己的占 有);
就侵吞而言,要求行使所有权。
至于既遂后将财物又捐赠给公益事业,不影响既遂 的成立。 [注意] 犯罪既遂数额=公家损失数额。 例如(2014年主观题),国有化工厂副厂长甲(国家工作人员)与私 营五金厂老板乙 合谋,在化工厂的某贵重零件能够继续使用时 ,由甲利用职权,制造该零件报废、需要向 五金厂购买的假 象(该零件价值26万元), 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 而不需要实际 供货,等化工厂将货款打到五金厂后,五金厂再将货款打到甲 的账户。乙为 了巴结甲,先将自己的26万元打到甲的账户, 心想“反正化工厂的货款很快会打给我”。 未料,甲的操作被人发现,化工厂未将“货款”打给五金厂。 (1)甲构成贪污罪,虽然 收到26万元,但不构成贪污罪既遂 ,因为化工厂没有损失,该钱是乙的钱。 (2)乙不构 成行贿罪,因为没有行贿意图,也即不是想将该钱 赠送给甲,只是想临时垫付。 乙构成甲 贪污罪的帮助犯。
2. 共犯与身份。 例1,乙(民政局局长)为了贪污公款,让甲帮助提供假发票。乙构成贪污罪(实行 犯),甲构成贪污罪(帮助犯)。 例2,甲为了骗领贫困补助,需要先成为“低保户”,为此找到自己的亲戚、民政局 职员乙,乙负责审核“低保户”身份。乙明知甲不符合条件,仍授予甲“低保户”身份。 甲凭借该身份,虚构申领材料,向社保局申领贫困补助1万元。社保局职员丙不知情,向 甲发放了贫困补助。做题时先找实行者。乙实施的行为是诈骗的帮助行为,而非实行行 为,因为乙只是授予甲一种身份资格,这是甲实施诈骗的一种前提条件。虽然乙是国家工 作人员,利用了职务便利,由于缺少实行行为,故不构成贪污罪。 甲实施了诈骗的实行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实行犯,乙是诈骗罪的帮助犯。 例3,国有保险公司经理甲和投保人乙内外勾结,骗取公司的保险金。甲构成贪污罪 的实行犯,乙是帮助犯。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甲是帮助犯。每个人均同时触犯两 个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例4,村民甲欲非法获取县民政局的危房补助款,与民政局局长乙串通,由甲负责虚 构危房证明材料,上报民政局,乙明知真相,却将危房补助款批给甲。乙事后没有与甲分 赃。 乙实施了实行行为,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贪污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己占 有,也包括为第三人占有。甲是贪污罪的帮助犯。甲不构成诈骗罪,因为乙没有受骗。
3. 罪名界限。
(2)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分。
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第1款),是指国 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 有资产集 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罪区分:
贪污罪是个人犯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 犯罪, 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1)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关键在于行为主体的身份: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 作人员;
4. 处罚。
根据第383条,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 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数额
数额较大
3-----20万
1---3万+严重情节=同上
数额巨大
20---300万
10--20万+严重情节=同上
数额特别巨大
300万以上
150--300万➕严重情节=同上
挪用公款罪
行为方式
非3万
营5万
一般5万超三个月未还
一 、行 为 公 式 本罪的实行行为(构成要件行为)只有挪出行为, 不包括使用行为 。这是因为,如果 认为本罪的实行行为由挪出行为 和使用行为组成,那么会带来问题。
例如,甲挪出公款进行贩卖毒品 ,应定挪用公款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但是由 于使用行为(贩卖毒品)是挪用公款罪的实行行为,对两罪并罚 ,就会导致使用行为被评 价了(处罚了)两次,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但是,又必须对两罪并罚 ,为此,只好 将使用行为逐出挪用公款罪的实行行为范围 ,使用行为便成为处罚条件。处罚条件是指启 动刑罚的条件。 亦即,虽然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但只有具备了使用行为, 才能 对行为人启动刑罚。①
①上述图表中,“归个人使用行为”在外围打个虚框, 意思是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 在内圈打个实框, 意思是使用行为是处罚条件。
[结论] 本罪的实行行为是,为了归个人使用,挪出公款的行为。 只要实施了该实行 行为,就成立本罪。 如果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未能挪出来,就成立犯罪未遂。 如果挪出来, 就成立犯罪既遂。本罪的特殊性在于,即使本罪既遂了,并不直接 科处刑罚,还要求具备 处罚条件(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才予以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不具备处罚条件,就不 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也就不构成犯罪, 也即处罚条件也属于广义的犯罪成立 条件。 ②因此,如果挪出来,但未进行违法活动,或三个月内还了,不能定犯罪中止, 而 是不处罚、不定罪。(2011年第54题)
②有的同学可能困惑:“挪出来就犯罪既遂了, 为何又说不构成犯罪?”这是因为,“不构成犯罪”需要在不同 阶段来理解。 例如,某女明星逃税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逃税罪既遂,但是由于补缴税款,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从 最终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来讲,她不构成犯罪,但她前面的确构成逃税罪既遂。
[巩固练习]题1 ,甲为了贩毒而挪出公款后, 乙参与贩毒。
乙不构成 挪用公款罪的承 继的 共同犯罪➡️❌ , 乙构成 贩卖毒品罪的 共同犯罪。➡️➡️✓
甲构成挪用公款罪与贩卖毒品罪,并罚。
题2,乙为了贩毒,指使甲挪出公款, 甲明知乙使用公款会用于贩毒,而 将公款挪用给 乙。乙 拿到公款后进行贩毒。
甲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实行犯, 对乙的贩毒行为也要负责, 构成 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数罪并罚。
乙构成挪用公款罪 的教唆犯和 贩卖毒品罪的实行犯,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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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 [ 问 题] 官员甲利用职务便利,挪出公款100万元 ,以本单位的名义,借给乙单位使 用, 私下收了乙单位5万元。对甲如何处理?(挪用公款案)
挪用公款罪,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①行为对象是公款,也即公家的资金。 ①提示:根据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 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这类人 本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该款将他们拟制为国家 工作人员。由于第 384条挪用公款罪中没有类似法律 拟制,因此此类人挪用受委托管理、经营的国有财产的 ,只能定挪用资金罪,不能 定挪用公款罪。
第 3 8 4 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 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 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的 ,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 个 人 使 用的 , 从 重 处罚。
“归个人使用”
二、“归个人使用” ( 一 )行为定性 挪用公款罪,要求将公款归个人使用,也即挪作私用。 如果挪作公用,不构成挪用公 款罪。如何辨别是归个人使用(挪作私用), 还是挪作公用?总结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 规定,③只要具有下面两个情形之 一 , 就是挪作私用:
③根据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有三种:
第一,将公款归本人 、亲友或其 他自然人使用。
第二, 以个人名义 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第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 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谋取个人利益。 参见2002年 4月28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 条第一款的解释》;2003年11 月 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 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1)个人落了人情,也即对方欠的是挪 出者的人情,而不是欠挪出者单位的人情。
(2)个人落了好处,也即谋取了个人利益。 ④(2010年第20题)
④第一,其中的“个人利益”
,既包括不正当利益
,也包括正当利益;
既包括财产性利益
,也包括非财产性利 益, 但这种非财产性利益 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 如升学、就业等。
第二,“个人利益”,
并不限于一个人的利益,
而 是相对于单位、集体而言, 为单位少数特定人谋取利益, 也属于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谋取个人利益”,
既包括 行为 人与 使用人事 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况,
也包括虽未事先约定 但实际已获取了 个人利益的情况。
刑法 ·专题讲座精讲卷 [练习] 行为人实施下列情形,属于“归个人使用”的有①: A. 以个人名义向个人挪用 B. 以单位名义向个人挪用,谋取个人利益 C. 以个人名义向单位挪用 D. 以单位名义向单位挪用,谋取个人利益 E. 以单位名义向个人挪用,为单位谋取利益 F. 以单位名义向单位挪用,为单位谋取利益
① [ 答 案 ] ABCD。
AC,个人落了人情。
BD, 个人落了好处。
本节开头“挪用公款案”中,甲属于挪作私用, 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并罚。
(二)行为方式
1. 内 容
(1)“进行非法活动”。 第一,不要求挪用时间达3个月。法条对挪用数额未作要求,司法解释要求是3万元。 第二,非法活动如果构成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
(2)“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不要求挪用时间达3个月。司法解释规定,“数额 较大”是5万元。
不要求超过三个月 未归还
(3)“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这是指进行非法活动、 营利活动以外的一般活 动,在时间上超过3个月未还。② 司法解释规定,“数额较大”是5万元。
②如果不进行一般活动,而 是放家里不使用,只要超过3个月未还, 也构成本罪。 此时,客观处罚条件不是使 用行为, 而是使公款脱离 单位控制长达3个月之久。
2. 包容评价
三种处罚条件的包容评价。 根据法益危害程度,
非法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营利活动,
营利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一般活动。
例如,甲挪用公款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挪用公款3 万元进行其他活动,均超过3个月未还。
如果单独看,两个行为都不构成本罪,
但是,将 2万元的营利活动评价为一般活动, 则一般活动为5万元, 符合“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 未还”,成立本罪。 ③(2014年第62题)
③练习:题1,甲挪用公款2万元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 挪用公款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如果单独看,两 个行为都不构成本罪,但是,将2万元的非法活动评价为营利活动, 则符合“数额较大(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成立本罪。
题2,甲挪用公款1万元进行非法活动,3个月内归还; 挪用公款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3个月内归还; 挪 用公款2万元进行其他活动,超过3个月未还。 甲不构成本罪,因为非法活动、营利活动包容评价为一般活动,要求 超过3个月未还。
3. 认 定
(1)在三种处罚条件内部,可以转换。
例1,甲为了走私而挪出公款,但因为股市行情好就用于炒股。对此应认定为挪用公 款进行营利活动 。 甲成立本罪 。
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
不要求超三个月未还
例2,甲为了炒股而挪出公款(数额较大),但因为股市行情不好就一直将公款放着没 用,超过3个月未还。 对此就认定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甲成立本罪。
超三个月未还, 一般活动超5万
非叁,营伍,不要求超仨月
一般活,超伍,要求超仨月
(2)三种处罚条件是故意私用行为, 所以也需要遵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主观上没有 想实施三种处罚条件, 客观上实施了,最终不构成本罪。④
④所以,该处罚条件与一般的客观处罚条件有所不同。
例如,乙谎称为了看病需要钱,唆使甲挪用公款30万元给自己, 两周后归还。 甲信 以为真并照办。 乙实际上拿着公款去贩卖毒品,两周后归还给了甲。
(1)甲客观上实施了 处罚条件“进行非法活动”, 但主观上没有实施该处罚条件的意图。所以,甲最终不构成 挪用公款罪。
(2)乙虽然欺骗了甲,但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因为成立挪用公款 罪 的正犯要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乙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不过,乙可以构成 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入罪 甲属于该罪客观阶层的“实行犯”。➡️因为实际不构成,所以用双引号➡️出罪 在主观阶层,由于甲不知情, 没有实施处罚条件的故意,因此最终不构成该罪。
挪用公款罪与 贪污罪的关系
三、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关系 挪用公款罪是A, 贪污罪是A+B,B 就是非法占有目的。 二者的区分标准是有无非法 占有目的(有无归还意思)。 两罪是包容评价关系,贪污罪可以包容评价为挪用公款罪。 当无法查明非法占有目的时,可认定为挪用公款罪。(2016年第11题) 根据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就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对其携带潜逃的公款部分,定贪污罪。 注意罪数问题。
例1,甲挪用100万元公款,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甲又携带该100万元潜逃,构成贪 污罪。 贪污罪吸收挪用公款罪,定贪污罪。 例2,甲挪用100万元公款,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甲又携带其中的80万元潜逃,构成 贪污罪, 数额是80万元。 此时,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是100万元-80万元=20万元。 对挪 用公款罪(20万元)和贪污罪(80万元)并罚。 例3,甲挪用单位A 账户的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 甲又贪污单位B 账户的公款,构 成贪污罪。 由于行为对象不同,对甲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应并罚。
2. 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账目等手段, 使所挪用的公款在账上难以反映,且不归 还的。 (2008年第92题)
3. 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 使所占有的公款在账上难以反映,且不归还的。
4. 有能力归还公款而拒不归还。 这表明, 贪污罪是因主观原因(不想还),给公家造 成损失。 挪用公款罪是因为客观原因,给公家造成损失, 也即主观想还,客观还不了。 例 如,官员王某挪用公款100万元炒期货,完全亏损。 王某深感无力还债,便潜逃外地。王 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2022年试题)
挪用型犯罪的总结
四 、挪用型犯罪的总结 例如,官员王某将救灾款转用于装修单位办公大楼,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2022年 试题)
受贿罪
PUA
第三节 受贿罪 [ 问 题 ] 老板乙有求于官员甲,某个暑假,安排官员甲全家去欧洲旅游两星期,所有 花费(20万元)均由乙支出。甲是否构成受贿罪?(免费旅游案) 第385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 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保护法益
一 、保护法益 例如(打信息差案),某高考考生的成绩完全可以选择某重点高校的任何专业。但是, 考生家长不知道这一情况,希望招生人员甲能够满足孩子选择某个专业的愿望。甲趁机 说:“只要给我5万元,我就能帮忙办成此事。”家长便给了甲5万元。实际上,甲没有做 任何违规的事情。该考生选到了自己想要的专业。 少数说认为,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由于甲没有做任何违规的事 情,没有侵害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因此不构成受贿罪。甲仅构成诈骗罪。 多数说认为,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甲收取家长的财物,意味 着甲的职务行为可以被收买,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因此,甲构成受贿罪。甲同 时构成诈骗罪,与受贿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①
①家长不构成行贿罪 ,因为家长谋取的利 益在客观上具有正当性。 对此,参见后文行贿罪的讲解。
实行行为 之交易标的
二 、实行行为之交易标的 受贿罪的实行行为是交易行为(权钱交易),用钱买权,用权收钱,二者形成交易关 系(对价关系、条件关系)。卖方是国家工作人员,出卖的是服务(职务行为);买方是 请托人,用钱财购买职务行为。 第一 ,国家工作人员单纯地收钱行为,不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例如,官员儿子结婚, 老板赠送巨额礼金。如果查不出来,该礼金是官员某个职务行为的对价,则不构成受贿罪。 第二十二讲 ◎贪污贿赂罪 第二,国家工作人员单纯地办事行为,不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例如,官员给老板办 事时没有收钱意图(受贿故意),办事后索取报酬,老板给钱。基于已办成的事来收钱, 形成对价关系,成立受贿罪。有人认为,办事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由于办事时没有受贿 故意,行为与故意不是同时存在,因此不构成受贿罪。实际上,办事行为不是受贿罪的实 行行为。 利用职务便利,结成 不正当的对价关系 自己的职务行为 他人的财物 ( 一)请托人的财物(贿赂) 贿赂,是指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贿赂只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但不包括劳务本 身,也不包括帮国家工作人员办件不存在财产性利益的事情。 司法解释①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 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还包括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 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例1,为官员提供房屋装修、出国旅游等,存在财产性利益。本节开头“免费旅游” 案中,甲构成受贿罪。 例2,官员在色情场所嫖娼,由请托人支付费用的,或者请托人支付费用雇请卖淫者 为官员提供性服务的,存在财产性利益,属于受贿。但是,请托人自己直接为官员提供性 服务的,不存在财产性利益,不是受贿。 例3,为官员写论文、作业,不是受贿。 例4,为官员谋取晋升机会,为官员的子女找工作,不是受贿。 (二)自己的职务行为(办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利用职务便利)换取请托人的财物。 1. “职务”。这里的职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 例1,甲是公立大学科研处处长(国家工作人员),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知识为 某公司研发产品,获取报酬,不构成受贿罪,无罪。 例2,甲是公立医院副院长(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医药代表5万元,承诺在坐诊看 病开处方时多开该医药公司的药品。坐诊看病是纯粹技术劳动,不具有行政职责性,不是 公务活动,因此不构成受贿罪,但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也即此时甲的身份性质是 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甲承诺“本医院采购科会多采购该医药公司的药品”,则甲构成受 贿罪 。 2. “利用”。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作为筹码,与他人的财物形成对价关系(交 易关系)。这是一种“无A 则无B” 的必要条件关系,也即,请托人如果不是看中行为人 的职务行为,是不会给钱的。如果“办事”与“收钱”之间,由于时间长、数量小等原 因,导致不能或者难以认定存在对价关系,则不认定为受贿。 3. 利用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办事),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①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4. 利用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办事),所谋取的利益的受益人,既可以是请 托人本人,也可以是请托人指示的第三人,均属于为请托人办事。例如,乙欲获得晋升, 又不宜直接向大领导丙行贿,于是将实情告知商人朋友甲,甲提出由其向丙行贿并请托。 丙接受财物,并为乙办了事。丙构成受贿罪。甲乙成立行贿罪的共犯。
实行行为 之交易方式
三 、实行行为之交易方式 ( 一)事前型交易(事前受贿) 这是指办事之前就有交易约定。 1. 索取贿赂 受贿罪的成立条件:只要实施了索贿行为,就成立受贿罪。在此,不要求官员许诺办 事(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的既遂条件:要到了钱。至于官员有无实际办事(为他人谋取利益),不重要, 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与既遂。 2. 收受贿赂 (1)受贿罪的成立条件:请托人提出送钱,官员许诺办事。 许诺是一种意思表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司法解释规定:①明知他 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给予财物时不拒绝,就是暗示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②国家工作人员 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 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①(2017年第62题) (2)受贿罪的既遂条件:官员收了钱。 第一,至于官员有无实际办事(为他人谋取利益),不重要,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与 既遂。(2007年第65题) 第二,官员收受请托人的钱财,既可以亲自收,也可以让请托人交给第三人。让请 托人交给第三人,既包括让第三人转交给自己(官员),也包括让第三人自己占有。也 即,官员对贿赂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 结论:受贿罪的收钱,既包括为自己收钱,也包括为第三人收钱。 第三,第三人明知请托人提供的是贿赂,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不明知,则不成立受贿 罪共犯。例如,老板甲要给官员乙送钱,乙让甲送给丙(乙的情妇),乙让丙自己留用。 乙构成受贿罪。若丙知道钱的来路,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二)事后型交易(事后受贿) 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办事时,没有收受财物的意图,办事之后产生了收受财物的 意图,将自己已经办的事作为筹码进行交易,获取不正当报酬。 [结论] 这种行为构成受贿罪。司法解释规定: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 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② 例如,税务局局长甲公事公办,为乙的公司办理了业务。事后,乙欲感谢甲,甲说: “我是公事公办,不是图你们的钱。”乙说:“正因如此,更要感谢您!”便送甲4万元, ①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②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讲 ◎贪污贿赂罪 甲予以接受。甲成立受贿罪。① [注意] 离职问题 1. 在职时,约定“先办事,离职后再收钱”,构成受贿罪。这是因为,约定就是达成 交易,达成交易就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实施该行为时,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因此成立受贿罪。不能认为只有收钱行为才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如果离职后没收到钱, 则构成受贿罪未遂。 2. 在职时,没有约定,离职后收钱,不构成受贿罪。这是因为,此时的收钱是受贿 罪的实行行为,但是此时行为人已经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了。(2003年第38题,2007 年第65题,2009年第64题)
司法解释 规定的变相受贿
四 、司法解释规定的变相受贿② 1.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例如,房地产公司老板甲求官员乙办事, 向乙出售房屋。市场价是200万元,甲以50万元卖给乙。甲构成行贿罪,乙构成受贿罪。 2. 收受干股(未实际出资而获得的股份)的,成立受贿罪。 第一 ,成立受贿罪,不要求股权登记转让给受贿人,可以由行贿人代持。 第二,未转让登记的,受贿数额以实际分红计算。 第三,转让登记的,受贿数额以转让时股份价值计算,分红属于受贿所得的收益。 第四,收受股票的,受贿数额以收受时股票价值计算。 第五,以上受贿数额未能达到3万的,定受贿罪未遂。(2020年试题、2024年试题) 3. 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未实际出资,以此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受贿数额为出资额。 4. 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 益”,以此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受贿数额为获取“收益”的数额。 5. 以赌博形式输给官员,以此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6. 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成立受贿罪。 7. 名为借用,实为受贿,成立受贿罪。真借用还是假借用,判断因素:有无借用的 合理事由、是否实际使用、借用时间长短、有无归还条件等。 [注意] 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1)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 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依然构成受贿罪。 (2)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没有受贿罪故意,客观上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上交。这种 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例1,老板甲将银行卡塞进官员乙家的沙发缝隙里,乙1个月后发现,及时上交。 ①早前观点认为,事后型交易不成立受贿罪,理由是,成立受贿罪要求遵守“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而国 家工作人员办事时没有受贿故意。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不是实施职务行为为他人办事,而是凭借职 务行为与他人的财物进行交易,交易行为才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凭借已经办的事与他人的财物交易时,国家工作人 员具有受贿故意,因此成立受贿罪,在此并不违反“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这一点,得到了司法解释的认可: 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②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刑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例2,老板甲送官员乙一盆兰花,声称价值只有100元。2个月后乙得知该兰花价值5 万元,及时上交。
既遂问题
五、既遂问题 既遂标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他人财物,取得控制了财物,就是受贿罪的既遂。 1. 客观接收,主观没意识到,不构成受贿罪。例如,甲悄悄将银行卡塞到官员乙家沙发 缝里。乙一直不知道。乙不构成受贿罪,更不构成受贿罪既遂。但甲构成行贿罪既遂。 2. 受贿罪的既遂,只要求在事实上取得控制财物,不要求在民法上取得财物的所有权。 例如,甲送官员乙一套房,虽然没有过户,但只要乙收下,就构成既遂。 [巩固练习]题1(2022年试题),官员乙收到甲的银行卡,卡内有资金,设有密码, 乙不知密码,无法支配卡内资金。乙构成受贿罪未遂。 题2(2022年试题),官员丙收到甲的银行卡,卡内有资金,丙知道密码,但卡内资 金是定期存款,不是活期存款。丙构成受贿罪既遂,因为虽然是定期存款,但是丙已经事 实上取得控制。 3. 既遂后,又被行贿人取走的,不影响既遂结论。 例如(2014年第54题),乙用自 己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存入50万元,行贿给官员甲,并告知密码。甲收下该银行 卡。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甲收下卡就是受贿罪既遂。虽然从名 义上看,乙仍是卡的所有权人,但甲构成既遂。乙挂失取回50万元,构成盗窃罪。不能 认为,“乙是卡的名义人,不会构成盗窃罪”。乙前面行为构成行贿罪既遂,后面行为构成 盗窃罪既遂,数罪并罚。 [巩固练习]题1(2023年试题),乙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存入100万 元,行贿给官员甲,并告知密码。甲收下。次日,乙为帮在银行工作的朋友完成业绩,又 将该卡中的100万元资金全部转为定期存款,等朋友的事情结束,乙会转回活期存款。在 此期间,甲无法使用该笔资金。甲收下卡,就构成既遂,此后不能使用,不影响既遂。乙 只是临时使用一下,具有归还意图,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题2(2024年试题),乙向官员甲行贿,乙设立一个炒股账户,打入500万元,将账 户密码交给甲。日后甲炒股赚了80万元。后甲未办成乙所托之事,乙便修改密码,甲无 法取钱。乙将存有500万元的账户密码交给甲,甲构成受贿罪既遂,数额是500万元,80 万元是犯罪所得的收益。乙构成行贿罪既遂。此后乙修改密码,导致甲对账户失去控制, 由乙控制账户。乙构成盗窃罪。 4. 既遂后,如何处置,不影响既遂结论。 例1,官员收受了他人的转账支票,没有提取现金的;收受购物卡后,没有购物的; 收受银行卡,没有使用的,都不影响既遂结论。(2006年第19题,2015年第5题,2022 年试题) 例2,官员收受贿赂后,将贿赂用于公家事务、公益事业,不影响既遂结论。 例3,官员收受贿赂后,向对方回赠财物的,不能从受贿数额中扣除回赠的数额。 5. 两人共同受贿,受贿的数额是财物整体的数额,而非两人各自分得的数额。例如, 甲请国税局两位副局长乙丙共同解决漏税问题,乙丙收取10万元,乙分得4万元,丙分 得6万元。乙丙的受贿数额都是10万元。
财物数额问题
第二十二讲 ◎ 贪污贿赂罪 六 、财物数额问题 受贿罪的第一档法定刑条件是“数额较大(3万元)”,第二档法定刑条件是“数额 巨大(20万元)”,第三档法定刑条件是“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 基本原理:由于受贿罪是故意犯罪,作为收受的对象, “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 大)的财物”是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要素。常见误解是,将“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 的财物”理解成纯粹客观要素,只看客观上是否具备。由此导致如下误解。 [注意1]违禁品的价值数额。违禁品(假币、毒品、淫秽物品)具有财物价值(消 极价值),在不法分子手里能够卖钱。在计算违禁品的价值数额时,可参考其非法交易的 价值数额(行情价)。① 例1,老板答应送给官员2公斤海洛因,官员收到。经过评估,2公斤海洛因价值10 万元(非法交易的行情价)。官员构成受贿罪既遂。 例2,老板答应送给官员50万元,将大袋子塞给官员,然后离去。官员打开发现是 50万元假币。经过评估,50万元假币的价值有3万元(非法交易的行情价)。官员构成受 贿罪既遂。如果官员打开发现只有1000元假币,则构成受贿罪未遂。(2009年第60题) 例3,老板答应送给官员两张淫秽光盘,官员收到。官员不构成受贿罪。 ①有人可能认为,对违禁品可以按照情节轻重来论,不需要计算价值数额。但是,第一,如何判断情节轻重, 需要考虑价值数额。例如,官员收受10公斤毒品和收受10克毒品,在情节上必然有区别。第二,受贿罪的既遂标准 是收受到数额较大(3万元)的财物。为了判断是否既遂,需要衡量违禁品的价值大小。 刑法 ·专题讲座精讲卷 [注意2] 受贿数额是指犯罪所得,不包括犯罪所得的收益,犯罪所得数额以犯罪时 为准。例如,老板甲向局长乙行贿,送乙一套房,根据当时市场行情价,价值100万元, 但当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乙将房屋用于出租,出租了一年,获得房屋租金10万元。此 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到乙名下。此时该房屋的市场价已经是120万元。根 据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原则,受贿数额是100万元。租金10万元和涨价的20万元属 于犯罪所得的收益。
罪数问题
七、罪数问题 (一)受贿罪与渎职罪的关系 行为模型:收钱(构成受贿罪)+办事(构成渎职罪) 由于成立受贿罪,不要求官员为请托人实际办事(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因此,实施 办事行为不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基于此,实施办事行为若构成其他犯 罪(主要是渎职罪),与受贿罪属于两个行为,构成两个罪,原则上应数罪并罚。总结: 受贿罪+办事行为(渎职罪)=数罪并罚。 例1(2013年第56题),官员甲收受境外组织的钱,将国家秘密提供给该组织,甲构 成受贿罪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 例2,官员甲收受老板乙的钱,为乙的公司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甲构成受贿罪与徇私 舞弊不征税款罪,数罪并罚。 例3,狱警甲答应犯人家属请求,私自释放犯人,收取家属钱财,甲构成私放在押人 员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例4,官员甲收受乙的钱,为乙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甲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 罪,数罪并罚。 [例外] 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等四罪=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第399条第4款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 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受贿 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中的“收受贿赂”既包括收受贿赂,也包括索取贿赂。 (二)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关系 1. 二者的区分 区分标准:看财物的来源属性。受贿罪收受的财物是行贿人的个人钱财。贪污罪贪污 的是公共财物。 例1,甲的民办幼儿园符合财政补助的条件,依规定可申请10万元补助,但竞争很激 烈。甲向民政局申请该补助。局长乙称:“申请的人很多,我优先考虑你,可以给你批10万 元,但你拿到钱后分我4万元。”甲答应。甲领到10万元,然后送给乙4万元。乙构成受贿 罪,数额是4万元。甲构成行贿罪,虽然甲符合条件,但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也属于谋取不 正当利益。注意:就4万元而言,乙不构成贪污罪。因为甲符合补助条件,10万元是甲的合 法所得。乙将10万元批给甲是符合规定的,乙不是非法将公款转移给甲及自己占有。 例2,甲的幼儿园符合财政补助的条件,依规定可申请10万元补助。甲向民政局申请 该补助。局长乙称:“你可以申请14万元,我批给你,但你拿到钱后分我4万元。”甲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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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讲 ◎ 贪污贿赂罪 应。甲领到14万元后,将4万元送给乙。乙构成贪污罪,数额是4万元。甲构成贪污罪 的帮助犯。注意:就4万元而言,表面上看甲是行贿,乙是受贿。但是,这4万元是乙非 法将公款转移给甲,让甲先代管。甲只是帮助乙过了一下手,为乙的贪污提供了帮助。乙 属于变相贪污 。 例3,甲的幼儿园不符合财政补助的条件。甲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向民政局申请10万 元补助,为办成此事,送局长乙4万元。乙明知甲的幼儿园不符合条件,仍给甲批了10 万元补助。甲构成行贿罪,乙构成受贿罪。乙还构成贪污罪,数额是10万元。贪污罪的 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相应地,贪污行为既包 括将公共财物转移给自己占有,也包括转移给第三人占有。甲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最终, 对甲以行贿罪和贪污罪(共犯)并罚,对乙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实行犯)并罚。 2. 二者的竞合 例如,副乡长甲想升职,有求于县长乙,乙要求甲从乡财政中拿出30万元给自己。 甲照办,事后也没归还30万元。甲将公款送人,构成贪污罪;送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想 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乙构成贪污罪的教唆犯和受贿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三)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 [结论] 二者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中立关系,可以想象竞合。 例1,甲的公司有违法行为。官员乙威胁甲,不给30万元,就立案调查。甲很害怕, 被迫给付。乙没有立案调查。乙构成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① 例2,甲欲办理某项不正当业务,有求于官员乙。乙索要30万元,否则不予办理。甲 予以给付。乙构成受贿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索要行为不会使甲产生恐惧心理,不 属于恐吓行为。甲构成行贿罪。 (四)受贿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结论] 二者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中立关系,可以想象竞合。 [提示] 受贿罪中的许诺既可以是真心实意,也可以是虚假承诺,也即并不打算帮请 托 人 办 事 。 例1,老板乙向官员甲送钱,甲收下钱后,乙便提出要办的违规事情,甲表示会给乙 办事。实际上,甲是虚与委蛇,敷衍了事,并不想真心实意办事。甲构成受贿罪。但是, 甲不构成诈骗罪,因为甲是在乙给钱后作出虚假承诺。乙构成行贿罪。(2017年第62题) 例2,老板乙求官员甲办违规事情,甲表示,要办事,需要给钱。乙给了钱。实际上, 甲是虚假许诺,并不想给办事。甲构成诈骗罪,因为甲带着非法占有乙财物的目的,对乙 实施了欺骗,使乙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不过,不能因为甲构成诈骗罪,就认为甲不 构成受贿罪。甲能欺骗成功,是因为甲基于职务便利。甲亵渎了职务,所以甲同时构成受 贿罪。甲的 一 个行为同时触犯两罪,想象竞合,择 一 重罪论处。② ①甲构成行贿罪。理由是,第一,虽被敲诈勒索,但是甲还保有选择自由,没有达到无法反抗的程度。第二, 甲不属于受强制的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要求为保护较大合法权益,不得已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甲想逃避立案调 查,不属于合法权益。第三,甲实际获得了不正当利益。若甲没有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则不构成行贿罪。第四,甲 一方面是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另一方面构成行贿罪。这并不矛盾。在程序上,基于甲是被害人,先将30万元退还给 甲,然后由于是贿赂款,再没收掉。或者直接没收即可。 ②多数说认为,乙不构成行贿罪。理由是,行贿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由于甲 一开始就不想办事,只想欺骗乙,所以乙的行为不具有收买甲的职务行为的可能性。乙是诈骗罪的被害人。
数额
数额较大
3-----20万
1---3万+严重情节=同上
数额巨大
20---300万
10--20万+严重情节=同上
数额特别巨大
300万以上
150--300万➕严重情节=同上
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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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贿罪 [问题] 王某符合晋升条件,但是为了使自己优于他人,向组织部部长李某送5万元。 李某收受,但是因为其他领导反对,未能将事办成。王某是否构成行贿罪?(跑官买官案) (2005年第65题) 第389条 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 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390条 对犯行贿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旧规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 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 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 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本条经《刑法修正案(十二)》修订]
构成要件
一、构成要件 1. 行为公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求 主观上,要求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客观上,要求利益具有不正当性。例如(认识错误案),政府应当给甲的企业补偿50 万元,甲以为其企业不符合补偿条件,带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希望主管官员乙 给补偿,给乙送钱。乙收钱。乙构成受贿罪。甲不构成行贿罪,因为甲谋取的利益在客观 上属于正当利益。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范围 第一,不正当利益不限于非法利益,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也属于不正当利益。例如, 本节开头的“跑官买官案”中,王某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李某构成受贿罪。 第二,公民请求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属于正当利益。 2. 行为类型有两种: (1)主动给钱。这种情形下,成立行贿罪,要求带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但不要求事后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即使没有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也构成行贿罪,而且 只要钱给出去,行贿罪便既遂。 (2)被动给钱,也即因被勒索而给钱。这种情形下,成立行贿罪,不仅要求产生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且要求实际获得了不正当利益,才构成行贿罪。法条依 据是本罪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 是行贿。”该规定从反面否定犯罪成立,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2010年第65题)。该 第二十二讲 ◎贪污贿赂罪 规定因为有利于被告人,因此可以类推适用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 3. 既遂标准: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占有了财物。 例1,甲送官员乙3万元,乙当场拒绝。甲成立行贿罪未遂,乙不构成受贿罪。 例2,甲将一张存有3万元的银行卡悄悄放在官员乙家茶几底下。乙次日发现,便立 即上交。甲构成行贿罪既遂,乙不构成受贿罪。 [注意] 主动给钱型行贿罪,要构成既遂,不要求实际获得了不正当利益。 例如,本 节开头的“跑官买官案”中,虽然王某最终没能升官,但是仍构成行贿罪既遂。 4. 数额问题。行贿罪是故意犯罪,成立条件:行贿人带着行贿数额较大财物(3万 元)的故意,实施了行贿行为。既遂条件:将数额较大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由其客观 上占有。① 例1,甲故意买了一幅赝品(价值1万元)送给官员乙,声称价值50万元。这表明, 甲没有行贿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不构成行贿罪。乙构成受贿罪未遂。甲对乙不构成诈骗 罪,因为诈骗罪是指诈骗对方财物,甲没有骗取乙的财物,只是骗乙办了件事。 例2,甲花了50万买了一幅名画,送给官员乙,声称价值50万元。实际甲被卖家骗 了,该画是赝品,只值1万元。甲具有行贿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和行为,构成行贿罪,但 是客观上没有行贿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构成行贿罪未遂。乙构成受贿罪未遂。 [注意] 行贿数额=受贿数额。 例如,局长甲为乙办过事。甲装修房子,装修公司报价 100万元,乙对甲说:“你只需出40万元,剩余的你不用管。”甲答应。乙对装修公司老板丙 讲:“我给你30万元,我以后给你介绍个大工程,剩余30万元能不能免掉?”丙答应。甲获 得的财产性利益是60万元,受贿数额是60万元。基于此,乙的行贿数额也应是60万元。在 此不能以乙实际支出的30万元来计算,不能认为“乙的行贿数额是30万元”。②
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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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认定问题 1. 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 一般情况下,双方同时成立犯罪。例外情况下,只有一 方成立犯罪 。 具体情形有 : (1)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 仍然是索取贿赂,成立受贿罪。 (2)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接 受财物的行为成立受贿罪。 (3)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 员拒绝的 , 不构成受贿罪 。 2. 罪 数 问 题 。 “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若 构 成 犯 罪 , 则 存 在 罪 数 问 题 。 (1)原则上,行贿人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应与行贿罪并罚。 ①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 定,行贿罪的“数额较大”是3万元。之前的司法解释规定,行贿罪的“数额较大”是1万元。 ②有时候,行贿方不构成行贿罪,或者受贿方不构成受贿罪。此时,等号原理仅就实际数额而言。例如,官员 勒索老板,老板被迫给了10万元,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老板不构成行贿罪,但老板支付的10万元等于官员受贿的 10万元。 刑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例1,甲送给国有电力公司经理乙3万元,让乙为其盗窃电力,乙利用职权为其照办。 甲盗窃了电力,价值10万元。甲构成行贿罪和盗窃罪,并罚。乙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 (为第三人非法占有电力),并罚。 例2,甲送给税务局局长乙3万元,让乙为自己逃税了50万元。甲构成行贿罪和逃税 罪,并罚。乙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并罚。 (2)如果出现重复评价,应坚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得数罪并罚。 例1,甲力劝官员乙接受自己的贿赂,乙接受。甲构成行贿罪,不再定受贿罪的教唆犯。 例2,甲送给警察乙3万元,让乙为自己办理一个假户口。甲构成行贿罪,不再定买 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斡旋型受贿罪
基本要点
一 、基本要点 1. 行为主体(斡旋者):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单位。 2. 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3. 罪名不是斡旋受贿罪,而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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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斡旋受贿 第388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以受贿论处。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将自己的斡旋行为与他人的财物结成不正当的对价关系。
行为方式
二 、行为方式 1. 事前受贿 犯罪成立条件:许诺为请托人办事,基于此索取或收受财物。收到财物,犯罪既遂。 (2023年试题) [注意] 只要求许诺实施斡旋行为,不要求实际实施了斡旋行为,不要求终端办事人 许诺办事,不要求终端办事人办成事。这是因为,请托人花钱买的是斡旋者的斡旋行为, 而非终端办事人的办事行为。① 例如,甲请财政局局长乙向税务局局长丙说情,为自己公司非法减免税款。乙许诺, 并收了甲的钱。之后,乙并没有向丙说情,或者说情了,丙拒绝了,或者丙答应了,但没 办成事。这些情形下,乙均构成受贿罪既遂。甲构成行贿罪既遂。 2. 事后受贿 犯罪成立条件:斡旋者实施了斡旋行为,基于此索取或收受财物。收到财物,犯罪既遂。 例如,财政局局长乙向税务局局长丙说情,请为甲的公司非法减免税款(至于丙是否 许诺办事,不作要求)。此后,乙基于此,向甲索要或收受财物。甲给乙钱。乙构成受贿 罪既遂。甲构成行贿罪既遂。 ①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598页。
共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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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共犯问题 模型1: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丙非法减免税款,送给本县财政局局长乙100万元,让 办此事。乙答应。乙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数额是100万元。乙向丙游说,给丙60万 元。丙收了钱,许诺办事。丙构成普通的受贿罪。 第一,乙构成丙的普通受贿罪的共犯,同时乙构成行贿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 处,假如定行贿罪。该行贿行为与乙的斡旋受贿型受贿罪是牵连关系(结果与原因的关 系),择一重罪论处。 第二,如果甲给乙送钱时,对钱的去向没有指示,表明甲有向丙行贿的概括故意。甲 对丙构成行贿罪。甲乙是行贿罪的共同正犯,乙不是行贿罪的帮助犯。甲的一个送钱行 为,对乙丙都构成行贿罪,对丙行贿罪的数额以知道乙送给丙多少钱为准(例如60万 元),剩余的数额(100-60=40)就是对乙行贿罪的数额。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模型2: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丙非法减免税款,送给本县财政局局长乙100万元,让 办此事。乙答应。乙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数额是100万元。乙向丙游说。 情形一:乙对丙说自己收了100万元,丙没向乙要钱,但仍办事。丙构成受贿罪,数 额是100万元。这是因为,受贿罪的收钱,既包括为自己收钱,也包括为第三人收钱。 乙 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但不构成行贿罪,因为乙没给丙钱。丙成立受贿罪,不要求必须有一 方构成行贿罪,只要求知道有一方收了请托人财产就行。 情形二:乙隐瞒自己收了钱,但丙猜出来乙收了钱,仍办事。丙构成受贿罪,受贿数 额以知道乙收了多少钱为准。此时,乙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也不构成行贿罪。丙成立受 贿罪,不要求必须有一方构成行贿罪。(2023年主观题)
斡旋型受贿与 普通受贿的区别
四、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的区别 如果斡旋者是办事人的上级,具有隶属、制约关系,则不构成斡旋受贿,而属于普通 受贿。这是因为,斡旋行为是指游说,请求给个面子。而上级给下级发话,就不是游说, 而带有命令要求意味。 例如,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非法减免税款,送给本县主管税务的副县长或主管公安的 副县长乙一笔钱,让办此事。乙答应,向税务局局长丙告知此事,丙答应照办。乙属于普 通受贿,构成受贿罪。注意:上级领导既包括直接主管者,也包括非直接主管者,但必须 是同一辖区的领导。如果乙是隔壁县的副县长,则不属于普通受贿,而属于斡旋受贿。 [总结] 上级找下级,是普通受贿;同级找同级,是斡旋受贿;下级找上级,是斡旋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行为主体
一、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有三种:(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2)离职的国家工作 人员。(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 [注意] 关系密切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利益关系或利 害关系的人。其中的利益关系不限于物质利益,还可以包括其他利益,例如,情人关系、 前妻关系、秘书、司机等。其中的利害关系包括制约关系,如握有国家工作人员把柄,依 此来制约国家工作人员。也即“关系密切人”不等于“关系好的人”。而斡旋受贿的中间 人不能对终端办事人有制约关系,否则就是普通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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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388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 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 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 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对向犯关系。重点讲解利用影响力受 贿罪。
行为方式
二、行为方式 例1,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丙非法减免税款,送给税务局局长的司机乙一笔钱,让办此 事。乙答应,向税务局局长丙游说,丙许诺办事(不要求办成事)。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注意:如果乙未实施游说行为,或者实施了游说,但丙拒绝办事,则乙不构成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这是因为,利用影响力受贿,也是权钱交易,请托人花钱买的是终端办事人 的职务行为,而不是游说者(中间人)的游说行为,因为游说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 职权。结论:成立本罪,要求终端办事人许诺办事。(2020年、2023年试题) 例2,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丙非法减免税款,送给已经离职的原财政局局长乙一笔钱, 让办此事。乙答应,向税务局局长丙游说,丙许诺办事。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共犯问题
三、共犯问题 模型1: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丙非法减免税款,送给丙的司机乙100万元,让办此事。 乙答应,向丙游说,给丙60万元。丙收了钱,许诺办事。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 额是100万元。丙构成受贿罪,数额是60万元。 第一,乙构成丙的受贿罪的共犯,同时乙构成行贿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假 如定行贿罪。该行贿行为与乙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想象竞合关系,因为当丙许诺办事 时,乙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才成立。 第二,如果甲给乙送钱时,对钱的去向没有指示,表明甲有向丙行贿的概括故意。甲 对丙构成行贿罪。甲乙是行贿罪的共同正犯,乙不是行贿罪的帮助犯。甲的一个送钱行 为,对乙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丙构成行贿罪。对丙行贿罪的数额以知道乙送给 丙多少钱为准(例如60万元),剩余的数额(100-60=40)就是对乙行贿罪的数额。两 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模型2: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丙非法减免税款,送给丙的司机乙100万元,让办此事。 乙答应,向丙游说。 情形一:乙对丙说自己收了100万元,丙没向乙要钱,但仍办事。丙构成受贿罪,数 额是100万元。这是因为, 受贿罪的收钱,既包括为自己收钱,也包括为第三人收钱。 乙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但不构成行贿罪,因为乙没给丙钱。丙成立受贿罪,不要求必须有一 方构成行贿罪,只要求知道有一方收了请托人财产就行。 情形二:乙隐瞒自己收了钱,但丙猜出来乙收了钱,仍办事。丙构成受贿罪,受贿数 额以知道乙收了多少钱为准。此时,乙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也不构成行贿罪。
总结:两个中间人
四 、总结:两个中间人 模型1:请托人(甲) → 中间人(乙,国家工作人员) → 中间人(丙,国家工作人 员) → 终端办事人(丁)。 例如,甲请财政局局长乙向税务局局长丁说情,为自己公司非法减免税款。乙许诺, 收了甲的钱。乙找到市场监督局局长丙,请丙向丁说情。丙知道乙收了甲的钱(或丙收了 乙给的钱),许诺办事。乙和丙均成立斡旋受贿,构成受贿罪,属于共同犯罪。 模型2:请托人(甲) → 中间人(乙,非国家工作人员) → 中间人(丙,国家工作人 员) → 终端办事人(丁)。 例如,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丁非法减免税款,送给财政局局长的司机乙一笔钱,让办 此事。乙答应,向财政局局长丙游说,请丙找丁,丙答应,收了乙给的钱,找丁,给丁 钱,丁许诺办事。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丙构成斡旋受贿。丁构成普通的受贿罪。 (2009年第64题,2023年试题) 模型3:请托人(甲) → 中间人(乙,国家工作人员) → 中间人(丙,非国家工作人 员) → 终端办事人(丁)。 例如,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丁非法减免税款,送给财政局局长乙一笔钱,让办此事。 乙答应,向税务局长的司机丙游说,请丙找丁,丙答应,收了乙给的钱,找丁,给丁钱, 丁许诺办事。乙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丁构成普通的受 贿 罪 。 真题(2024年试题):甲想花钱办件违规的事情,找到乙(非国家工作人员),乙找 到丙(非国家工作人员),丙找到丁(国家工作人员),对丁讲“事办成,我收的钱与你 平分”。丁答应,办成事。乙对甲讲:“需要50万元,其中有20万元手续费”。甲给乙50 万元,乙私吞20万元,给丙30万元。丙告诉丁“只收到20万元”,分给丁10万元。第 一,丁构成受贿罪,数额是20万元。第二,丙构成丁的受贿罪的共犯和利用影响力受贿 罪,前者数额是20万元,后者数额是30万元,想象竞合。第三,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 罪,数额是50万元。第四,甲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数额是50万元。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与斡旋型受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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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的区别 二者的相同点是:都是中间人受贿,都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者的区别: 1. 主体身份不同。前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国家工作人员。 2. 对价关系不同。前者是终端办事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请托人钱财的 对价关系。后者是斡旋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地位与请托人钱财的对价关系。 3. 发挥影响力的根据不同(关键区别)。二者的行为主体都是中间人,都对终端办事 人发挥影响力,但发挥影响力的根据不同。前者的根据是私人关系;后者的根据是国家工 作人员的职权地位及工作关系。如果两种影响力均有,则二者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例如,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非法减免税款,送给本县财政局局长乙(税务局局长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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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一笔钱,让办此事。乙答应,并找税务局局长丙游说,丙答应。乙同时触犯利用影响 力受贿罪和斡旋受贿,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总结1] 行贿与受贿的罪名关系。(2009年第20题) [总结2] 谋取利益的正当与不正当问题。 1. 所有的行贿罪,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五个罪名:行贿罪,对有影响力 的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 受贿罪中:(1)普通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三个犯 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2)斡旋受贿型受贿罪,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这两个犯罪中,要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结论] 除了三个罪(普通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他 罪都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以下为普通罪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395条第1款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 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 能 说 明 来 源 的, 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 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1. 实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是本罪 的实行行为,而是前提条件。本罪的实行行为是责令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也即,本 罪是真正不作为犯。 2. 认 定 问 题 : (1)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但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应认定为本罪。 (2)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只要在一审判决前,本人说明了其合法来源,就不构成本 罪;如果说明了其非法来源,并查证属实的,就按其行为性质认定犯罪,不认定为本罪。 (2012年第63题) ①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的“单位”要求是国有单位。单位行贿罪的“单位”,没有此要求。 (3)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人民法院判决成立本罪;但 司法机关后来查清了该巨额财产的来源:如果来源是合法的,原来的判决必须维持,不能 更改;如果来源是非法的,则按非法来源的性质再次定罪,也不能推翻原来的判决。 典型真题
真题概括
关于受贿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 · 卷二 · 62题)① A. 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受贿的,构成受贿罪 B. 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 贿 罪 C.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渎职罪和受贿罪的,除 《刑法》有特别规定外,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D. 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构成要件,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第二十三讲,渎职罪。 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
重点罪名
滥用职权罪 和玩忽职守罪, 第397条
(一)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 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行为。
1. 行为方式。
(1)擅权。这是指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
(2)故意弃权。这是指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 这表明,滥用职权罪可以由不作为构 成。(2023年试题)
(3)越权。这是指超越职权处理事项。
2. 实害结果。
成立本罪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 主观必须是故意。
不过,对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认识。
(二)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行为。
1. 行为方式:
一是不履行职责,即不作为的方式;
二是不正确履行职责。
2. 主观必须是过失。
[区分] 滥用职权罪 和玩忽职守罪 的区分:
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
玩忽职守罪是过 失犯罪。
例如(2019年试题), 夜里,甲在大街上欲杀害乙。乙打了几次报警电话,说有人杀 自己。由于乙当时有点醉酒, 口齿不是很清楚,警察以为乙是恶作剧,没有出警。乙被甲 杀死。如果警察及时出警, 乙不会被杀死。警察构成玩忽职守罪。
[提示] 认识上 容易犯的错误是:
将不作为的滥用职权罪当作玩忽职守罪。
例如,本 节开头“袖手旁观案”中, 甲的这种行为不是玩忽职守,而是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 罪, 也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对比] 主体身份不同 ,罪名不同。
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员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 成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人员 失职罪 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注意] 单位与 个人的问题。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 应当追究国家机 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徇私枉法罪和民事, 行政枉法裁判罪, 第399条
(一)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 诉,对明知是 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 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1. 行为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 具体而言是,刑事案件的
侦查人员(包括勘验、检查 人员)、
检察人员、
审判人员。
(1)监察机关中负责调查职务犯罪的人员,属于本罪的主体。
(2)海关中负责侦查走私犯罪的人员,属于本罪的主体。
[注意]
本罪行为主体不是一切司法工作人员,
仅限于参与案件追诉、审理的司法工 作人员。
例如, 王法官承办甲的抢劫案件。 与本案无关的某派出所所长李某利用职务便 利, 制造虚假贩毒案件,让甲揭发,导致甲构成立功。李某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而构成 滥 用职权罪和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2. 法官徇私枉法的表现:
在定罪、量刑上滥用职权。
3. 检察官徇私枉法的表现:
在批捕、审查起诉上滥用职权。
4. 侦查人员徇私枉法的表现:
在立案、采取强制措施、调查证据上滥用职权。(2009 年第65题)
5. 主观要件是故意,且要求有徇私动机。
规定徇私动机, 旨在将因为法律水平不高 而造成错误排除在外。
例如,法官甲法律水平很高, 知道亲戚乙无罪,但是为了彰显自己 大公无私、公正廉洁, 故意判乙有罪。 甲实际上仍有徇私动机,这里“私”就是博取名 声。甲构成徇私枉法罪。(2023年试题)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 严重的行为。
[注意] 与受贿罪的罪数关系。 第399条第4款:“ 司法工作人员 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
徇私枉法罪,民事、 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同时又构成受 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表明, 除此款规定之外, 国家工作人员 犯其 他罪同时受贿的, 一律数罪并罚。 (2013年第21题, 2017年第62题)
[问题] 巡警甲在大街上看到乙在杀丙,袖手旁观。乙顺利杀死了丙。甲构成滥用职 权罪 还是玩忽职守罪?(袖手旁观案)
普通罪名
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
一、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 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1. 行为对象:
依法被关押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罪犯,
不包括被行政拘留、司法 拘留的人。
2. 主观是故意。
对应的过失犯罪叫“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2010年第2题)
3. 罪数。
例如(2011年第56题), 狱警甲明知囚犯乙脱逃后会杀害证人,仍然私放。 乙果然杀了证人。甲同时触犯 私放在押人员罪和故意杀人罪(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 重罪论处。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 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 严重的行为。
1. 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主要是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
例 如, 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甲实施污染环境罪,故意不移交刑事案件侦查 机关, 构成本罪。(2023年试题)
[注意] 警察的 不同身份。
(1)警察作为行政执法人员。
例1,警察在处理甲的治安违法行为(小偷小摸)时, 发现甲实际上偷了 一 万元,构 成盗窃罪,但是 故意不移交给刑事案件侦查部门,构成本罪。
例2,警察在治安执法时,发现甲在拐卖妇女、儿童, 故意不移交给刑事案件侦查部 门,构成本罪。
(2)警察作为刑事侦查人员。
例如,警察在侦查甲的盗窃罪时,应当采取刑事强制措 施, 故意不采取,构成徇私枉法罪。
2.行为方式
本罪是不作为犯 ,也即不履行移交义务。
不履行的 方式 既可以是 积极举动,
积极举动有:
第一,以罚代刑;
第二,毁灭、隐藏证据, 伪造证据, 改变刑事 案件性质 (同时构成帮助毁灭、伪 造证据罪,想象竞合)。
也可以是 消极静止。
3. 主观要件是故意,
且须有徇私动机。(2023年试题)
4. 想象竞合
本罪与
放纵走私罪(第411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
帮助犯 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
可以想象竞合。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
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 这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 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 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1. 帮助 逃避 处罚的情形:
帮助
逃避侦查、
追诉、
定罪、
重罪处罚、
刑罚执行。
也即, 帮助 逃避受到刑事处罚。
2. 行为主体与 行为方式
(1)司法机关中,承办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获得办案消息,向犯罪分 子通风报信, 帮助其逃避处罚。 该行为构成本罪,也构成徇私枉法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罪论处。 有些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但不构成本罪, 例如,法官将有罪判为无罪。所以, 两罪是交叉重合关系。
(2)司法机关中, 不承办该刑事案件,但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利用 职权获得办案消息,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 例如,甲犯抢劫罪,由警官 乙负责侦办。
第一, 丙是该公安局管理网络的警察, 利用职权,获知乙的侦查动向, 向甲 通风报信。 丙构成本罪,但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因为不是该案的办案人员。
第二, 丁是该 公安局的档案室管理员, 偶尔听到乙的侦查动向,向甲通风报信。 丁不负有查禁犯罪活动 的职责, 不构成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构成窝藏罪。
(3)其他 国家机关中,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帮助犯 罪分子逃避处罚。 例如, 某地农村农业局的执法人员甲负有 查禁破坏鱼类资源犯罪活动的 职责,发现乙实施非法捕捞犯罪。
第一, 甲不予处理,让乙赶紧逃。 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 逃避处罚罪。
第二, 甲处理后,故意不向负责刑事案件 的司法机关移交。 甲构成徇私舞弊 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3. 罪数。 本罪可以和其他罪想象竞合。
(1)利用职权,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逃匿 ,构成本罪,同时构 成窝藏罪,想象竞合。
(2)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逃避处罚, 构成本罪,同时构成帮 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想象竞合; 帮助、示意犯罪分子串供、翻供,构成本罪,同时构成 妨害作证罪,想象竞合。
(3)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辆牌证, 或者为其取得机动 车辆牌证提供便利,构成本罪,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想象竞合。 (2017年第 63题)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
四、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 这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 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 行为对象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
(1)其中的“绑架”是指
绑架型拐卖罪,
不是指绑架罪。
(2)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既包括尚未卖掉的妇女、儿童,
也包括已经卖 掉的妇女、儿童。
2. 对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骗儿童罪的被害人,有解救职责,故意不解救,定滥 用职权罪; 过失不解救,定玩忽职守罪。(2023年试题)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第408条之一
五、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第408条之一) 该罪是指,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
或者玩忽 职守,
造成严重后果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危害国家政权 存立的犯罪☠️
第二十四讲,危害国家安全罪 page of396
间谍罪,110条
参加间谍组织
间接接受间谍组织及其 代理人的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1条
VS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82条
缺少对外故意
本罪
有对外故意
没有本罪故意,实行 282条后,又为境外提供,侵害法益具有同一性, 仅以本罪111条定罪
仅定111条本罪
VS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有故意对内
有故意对外
范围上 包括111条
本罪
只对外故意
没有本罪故意,实 行282条后,又故意泄露的398条,重罪吸收轻罪。 两个刑罚都是三年以下起步判刑。
282条/398条 不一定定哪个罪
叛逃罪,109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 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
触犯叛逃罪109条和间谍罪110条 数罪并罚
行为人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并为 对方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属于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 只定间谍罪110条
行为人不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并为 对方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1条
类比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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