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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去犯罪”,也即一起制造违法事实 判断二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应看违法事实的一起性,而非犯罪特征的相同性
编辑于2023-05-21 13:49:30 广东⭐️⭐️⭐️⭐️⭐️(5.21进阶)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本质
实质原理:“违法是一起的,责任是独立的”
两阶层体系的分析
判断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实际上仅是客观违法阶层的任务和事项
四要件体系的分析
【结论】共同犯罪的底层原理(总纲领):“违法是一起的,责任是独立的”
【常考模型】客观违法阶层,都打勾;主观责任阶层,一个打勾,一个打叉
形式的“相同性”
“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去犯罪”,也即一起制造违法事实 判断二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应看违法事实的一起性,而非犯罪特征的相同性
例:甲乙互不知情,同时向丙开枪,均打中丙,丙死亡。虽然甲乙的客观行为相同、主观故意相同、触犯罪名相同,但是,甲乙不是共同犯罪,因为甲乙没有意思联络,不属于共同制造违法事实,在所制造的违法事实上没有一起性,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甲乙的这种犯罪现象被称为同时犯
犯罪共同说
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二人方方面面都完全相同,客观行为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定的罪名完全相同。这种观点要求过于苛刻,已遭淘汰
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只要求二人有部分相同的地方即可。不要求定相同罪名
例:甲乙商量,一起将丙女打晕,甲意图劫财,乙意图劫色。二人将丙打晕(轻伤),甲取到财,乙强奸了丙。按照完全犯罪共同说,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强奸罪,两罪完全不同,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有部分相同的地方,也即故意伤害罪,因此,甲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最终定抢劫罪,乙最终定强奸罪
行为共同说
只要行为一起制造违法事实,违法具有一起性,就是共同犯罪
例:甲给乙发短信:“一起找个女的,搞一下。”乙回复“好”。二人抓住丙女,准备带到角落,此时被警察抓获。单独讯问甲的犯罪意图,甲的回答是为了抢劫。单独讯问乙的犯罪意图,乙回答:“甲想强奸,我跟他一起干。”(1)按照完全犯罪共同说,甲乙的方方面面都不同,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2)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在“抓住”丙女这个环节是相同的,但是这个环节尚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是,认为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不符合案件事实。(3)按照行为共同说,甲乙一起制造违法事实(抓住丙女),构成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不需要有具体名称、罪名,不能因为没有名称,就否认共同犯罪的事实,不能因名而废实;甲定抢劫罪未遂,乙定强奸罪未遂
【结论】部分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存在观点展示,但行为共同说是多数说
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是:一起实施实行行为
主观(责任)阶层
【模型1】:对责任年龄不作要求
例:狗蛋(10岁)和狗剩(20岁)共同轮奸了小芳。在客观违法阶层,违法具有一起性。二人构成该阶层的共同正犯。在主观责任阶层,无法谴责狗蛋,最终无罪。狗剩构成强奸罪的共同实行犯,在量刑上,按照“轮奸”情节加重处罚
【模型2】:对责任能力不作要求
例:甲邀请乙一起伤害小芳,乙答应照办。实际上乙是精神病患者,甲不知道。小芳遭受重伤,能够查明,是某一脚将小芳脾脏踹破裂,但无法查明是甲踹的,还是乙的。 根据两阶层体系,甲乙存客观违法阶层构成共同正犯。在主观责任阶层,不要求保持一致。甲最终定故意伤害是(重伤),乙最终无罪
⭐️⭐️⭐️【模型3】:对故意、过失不作要求
例:本节开头的“猎人甲乙以为前方是野猪,商 量道:“我们一起开枪,打死野猪。”不慎打了行人丙。能够查明,致命的只有一颗子 弹,但无法查明致命子弹是谁打的。对甲乙该何处理?(打野猪案)”中,猎人甲乙以为前方是野猪,“我们一起开枪,打死野猪。”不慎打死了行人丙。能够查明,致命的只有一颗子弹,但无法查明致命子弹是谁打的
部分犯罪共同说
该说认为,二人成立共同正犯,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不能是过失。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正犯。也即,不赞成“过失的共同正犯”。基于此,对甲乙只能各自单独处理,看各自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由于无法证明因果关系,就无法将死亡结果归属到甲或乙的头上,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成立要求死亡结果与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甲乙都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只能作无罪处理。然而,丙的死亡就是甲乙二人一起导致的,二人却不用负责,显然不合理
行为共同说
该说认为,二人成立共同正犯,只要求在客观违法阶层,具有意思联络(参与意识)一起制造违法事实。至于在主观责任阶层,责任是独立的,不作要求,故意、过失在所不问。过失犯罪可以构成共同正犯。也即,赞成“过失的共同正犯”。基于此,甲乙有意思联络,一起制造了死亡结果,构成过失的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无法查明,无需查明,二人对死亡结果都要负责,二人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无法查明的四种情形
共犯对正犯的要求
共犯对正犯的要求
教唆犯与正犯的表现
正犯的主观要件
正犯制造的是故意的违法事实(故意犯罪)
【模型1】医生将毒针给护士:“这是有毒针剂,打给病人。”护士照办。医生故意引起护士制造故意的违法事实,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护士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
【模型2】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欺骗护士:“这是正常针剂,打给病人。”护士未尽检查义务,打给病人。医生故意引起护士制造违法事实,至此,医生成立教唆犯(A)。医生故意引起护士制造过失的违法事实,是因为医生欺骗护士,对护士形成支配力(B),因此医生在教唆犯的基础上构成间接正犯(A+B)
正犯制造的是过失的违法事实(过失犯罪)
【模型3】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这是有毒针剂,打给病人。”护士听成“这是正常针剂,打给病人”,未尽检查义务,打给了病人。医生故意引起护士制造违法事实,至此医生成立教唆犯(A)。医生故意引起护士制造过失的违法事实,但医生没有欺骗护士没有对护士形成支配力,没有成为间接正犯的故意,因此医生只构成教唆犯,不构成间接正犯。护士构成医疗事故罪
正犯的责任年龄
【结论】只要正犯制造了违法事实,教唆犯就成立,至于在主观(责任)阶层,正犯有无责任年龄,不作要求,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实行者未达责任年龄,不具有规范意识、独立作案能力
例:甲教唆乙(8 周岁)盗窃,乙照办。甲故意引起乙制造违法事实。首先甲构成教唆犯(A),其次甲对乙具有支配力(B),因此构成间接正犯(A+B)。在此,间接正犯可以包容评价为教唆犯。但就高不就低,对甲以间接正犯论处
实行者已达责任年龄,具有规范意识、独立作案能力
例:甲教唆乙(16 周岁)盗窃,乙照办。甲对乙缺乏支配力,仅构成教唆犯(A)
实行者未达责任年龄,但证明具有规范意识(知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独立作案能力,则意味着教唆者对实行者难以形成支配力,不构成间接正犯(A+B),而只构成教唆犯(A)
例 (15周岁盗窃案):乙15周岁,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管教过,又经常盗窃。甲唆使乙盗窃,乙照办。此时,甲不构成间接正犯,而仅仅构成教唆犯。实行犯是乙,客观阶层的“实行犯”。乙最终无罪
例 (虚报年龄案):甲为儿子乙(15周岁)虚报年龄,考取公务员,成为一名警察。甲唆使乙刑讯逼供犯人丙。乙照办。(1)先分析乙,在客观阶层,乙具备刑讯逼供罪的客观要件。在主观阶层,乙未达 16 周岁,最终无罪。(2)后分析甲。若依传统理论甲不构成刑讯逼供罪的教唆犯,而构成刑讯逼供罪的间接正犯。但是,甲无司法工作人员身份,不能构成刑讯逼供罪的间接正犯。如此,对甲便无法处理。而根据实质标准,甲构成教唆犯。实行犯是乙,客观阶层的“实行犯”
正犯的责任能力
【结论】只要正犯制造了违法事实,教唆犯就成立,至于在主观(责任)阶层,正犯有无责任能力,不作要求,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例 (共同正犯):甲和乙共同伤害丙,实际上乙是精神病患者,但甲对此不知情。甲不构成间接正犯,因为甲没有利用乙是精神病患者的意思。在客观阶层,甲与乙是共同正犯。在主观阶层,乙因为无责任能力而免责
例 (教唆犯):甲教唆乙伤害丙,实际乙是精神病患者,但甲对此不知情。甲不构成间接正犯,而构成教唆犯
帮助犯与正犯的表现
帮助者只要满足“故意促进正犯制造违法事实”这句话,就成立帮助犯
正犯的主观要件
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是故意的违法事实(故意犯罪)
例:咖啡馆老板欲杀死顾客李四,店员提供有毒咖啡。老板毒死李四。店员故意促进老板制造故意的违法事实,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例:咖啡馆老板误拿有毒咖啡粉,准备给李四喝,递给店员,让店员煮咖啡。店员发现是有毒咖啡,仍帮助煮咖啡,然后递给老板,老板递给李四。李四死亡。店员故意促进老板制造违法事实,至此,店员成立帮助犯(A)。店员故意促进老板制造过失的违法事实,是因为店员欺骗老板,强化利用老板已有的认识错误,对老板形成支配力(B)因此店员在帮助犯的基础上构成间接正犯(A+B)
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是过失的违法事实(过失犯罪)
例:咖啡馆老板欲杀死顾客李四,将毒咖啡交给店员保管,并告知真相,要求店员在李四下次来时将毒咖啡交给自己。一月后,老板与李四和好,不想杀李四了,但忘记了毒咖啡的事。一月后李四到来,店员将毒咖啡交给老板。老板不知是毒咖啡,冲给李四李四死亡。店员故意促进老板制造违法事实,至此;店员成立帮助犯(A)。店员故意作进老板制造过失的违法事实,但店员没有欺骗老板,没有想对老板形成支配力,没有成间接正犯的故意,因此只构成帮助犯,不构成间接正犯
正犯的责任年龄
【结论】只要正犯制造了违法事实,帮助犯就成立,至于在主观(责任)阶层,正犯有无责任年龄,不影响帮助犯的成立
例:10岁的狗蛋强奸小芳,指使爷爷为其望风。后狗蛋得逞。 爷爷故意促进狗蛋制造违法事实。爷爷构成帮助犯
正犯的责任能力
【结论】只要正犯制造了违法事实,帮助犯就成立,至于在主观(责任)阶层,正犯有无责任能力,不影响帮助犯的成立
例:乙是精神病患者,在伤害丁。乙的妻子甲故意不阻止。在客观阶层,乙是实行犯,甲是不作为的帮助犯。在主观阶层,乙因为无责任能力而无罪;甲最终定帮助犯
共同犯罪的特别问题
片面的共同犯罪
例:甲乙共同制造违法事实,乙以为自己在单干,甲知道自己在参与乙的犯罪。甲与乙能否构成共同犯罪?对此存在观点展示
肯定说认为:二人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相互有意思联络,不要求均有参与意识,只要一方有意思联络(参与意识)即可,有参与意识的一方可以成立片面的共同犯罪,对另一方的违法事实要负责
否定说认为:二人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二人有相互的参与意识。因此,甲与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对乙制造的违法事实不用负责
片面帮助
指甲暗中帮助乙实行犯罪,而乙对此并不知情
例:甲欲杀丙,看到乙在追杀丙,便暗中设置绳索将丙绊倒(轻微伤),乙顺利杀了丙,乙不知道甲帮了自己
肯定说认为:甲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的帮助犯,应对乙的杀人的违法事实负责。从乙的角度看,乙构成单独的故意杀人罪。也即,这里的共同犯罪不是相互构成,而是单向性构成。片面的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构成共同犯罪
否定说认为:甲不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的帮助犯,对甲应单独处理。由于甲只是导致丙轻微伤,因此不构成犯罪。由于这种结论不合理,因此当今的否定说也转而承认肯定说的结论
片面教唆
指甲暗中教唆乙犯罪,而乙没有认识到被教唆
例:甲偷偷将乙的妻子与丙通奸的照片放在乙路过的地方,乙偶然发现,以为是丙不慎弄丢的,火冒三丈,杀了丙
肯定说认为:甲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的教唆犯,应对乙的杀人的违法事实负责。从乙的角度看,乙构成单独的故意杀人罪。也即,这里的共同犯罪不是相互构成,而是单向性构成
否定说认为:甲不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的教唆犯,对甲应单独处理,不构成罪。由于这种结论不合理,因此当今的否定说也转而承认肯定说的结论
片面实行
例:甲得知乙欲强奸妇女,便提前将妇女打晕(轻伤),然后退出,乙顺利强奸了妇女,但乙不知是甲将妇女打晕。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包括暴力行为和奸淫行为,所以甲属于片面实行
肯定说(多数说):(1)甲有帮助乙犯罪的参与意识,应对乙的违法事实(强奸)负责,结合自己的暴力行为,构成乙的强奸罪的片面的实行犯(正犯)。(2)乙构成单独的强奸罪
否定说(少 数说):(1)甲不构成乙的强奸罪的片面的实行犯,构成单独的故意伤害罪。注意:否定说虽然不承认“片面的实行犯”概念,但承认“片面的帮 犯”概念也即承认甲构成乙的强奸罪的片面的帮助犯。汇总后,甲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的片面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2)乙构成单独的强奸罪
例: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轻伤)后离去。乙来到丙家时,发现丙已昏迷,以为是丙疾病发作晕倒,盗窃既遂
肯定说:(1)分析甲。甲有帮助乙犯罪的参与意识,应对乙的违法事实(盗窃)负责,结合自己的暴力行为,甲便构成抢劫罪,属于片面的实行犯,意思是单方面构成抢劫罪的实行犯;(2)从乙的角度出发,乙是单独犯罪,构成盗窃罪既遂
否定说:(1)分析甲。甲构成单独的故意伤害罪。否定说承认“片面的帮助犯”概念,承认甲构成乙的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甲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2)从乙的角度考查,乙是单独犯罪,构成盗窃罪既遂
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
例:甲(投保人)和乙(保险公司职员)合谋诈骗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由甲负责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索赔材料,由乙负责通过欺骗其他同事,办理保险公司理赔。二人共诈骗保险金100万元。(1)从甲的角度看,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乙是帮助犯。(2)从乙的角度看,甲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乙是实行犯,甲 是帮助犯。(3)甲同时触犯了保险诈骗罪 实行犯)和职务侵占罪(帮助犯),择一重罪论处,定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乙同时触犯了保险诈骗罪(帮助犯)和职务侵占罪(实行犯),择一重罪论处,定职务侵占罪的实行犯
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
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实行过限,是指甲乙共同实施A罪,乙多干了B罪。对于B罪,甲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判断标准:看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
共同正犯
例:甲乙共同盗窃丙家,甲在客厅偷,乙在卧室偷,乙看到睡着的女主人丙,又强奸了丙。对此,甲看到了,没有搭理,继续偷拿财物。甲对乙的强奸罪要不要负刑事责任?乙的强奸罪超出了甲乙共同故意(盗窃罪)的范围,因此甲对此不用负责
教唆犯
例:甲雇佣乙伤害丙,告诫不要闹出人 命。乙在伤害过程中,由于丙激烈反抗,乙 便杀死了丙。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乙的杀 人行为超出了甲乙共同故意(只伤害,不杀人)的范围,因此甲对杀人不负故意犯罪的责责任,但应负过失犯罪的责任,因为甲对杀人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甲不构成故意杀人 罪,而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共同正犯
例: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乙未击中任何对象。甲存在不同犯罪构成间的打击错误。甲一方面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另一方面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而言,甲的过失损毁文物罪属于实行过限,乙对此没有故意,不用负责。乙只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教唆犯或帮助犯+正犯
例 (实行犯是对象错误+教唆犯是打击错误):甲教唆乙杀害丙,将丙的照片给乙提醒乙不要认错人、杀错人,乙在丙下班的路上守候,误将丁当作丙而杀害。(1)乙构成对象错误。乙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对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2)实行犯乙产生对象错误,教唆犯甲构成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对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依照法定符合说,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对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
在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产生认识错误,结论:定教唆犯
模型1:以教唆犯的意思,实施教唆行为,但产生了间接正犯的效果
例:甲误以为乙具有责任能力,教唆乙杀人,实际上乙患有精神病,乙不断点头。在没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下杀了人。甲故意引起乙制造了违法事实,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既遂。甲只有实施教唆犯的故意,没有实施间接正犯的故意,不构成间接正犯。 那实行犯在哪里?实行犯就是乙,乙的行为属于违法阶层的“犯罪”行为
共犯人成为被害人
案件模型:乙教唆或帮助甲对丙实施犯罪,甲产生对象错误,误将乙当作丙,侵害了乙。结论:甲构成犯罪既遂,但乙不构成犯罪既遂
例:甲欲盗窃丙的渔网,请乙提供工具,乙答应。甲拿着乙的工具盗窃时,误将乙的渔网当作丙的渔网而盗窃了。丙的渔网当时在现场,但是甲没有看到
(1) 分析甲。第一,针对预定目标丙的渔网,甲构成盗窃罪犯罪预备。第二、针对实害对象乙的渔网,甲存在对象错误,但不影响盗窃罪既遂,因为盗窃罪只要求盗窃“他人”的财物就行。最终,甲整体上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犯罪预备和盗窃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盗窃罪既遂
(2)分析乙。第一,针对预定目标丙的渔网,由于实行犯甲构成盗窃罪犯罪预备,因此乙构成盗窃罪帮助犯(犯罪预备)。第二,针对实害对象乙的渔网,乙不用负责,因为乙是被害人。最终,乙仅构成盗窃罪帮助犯(犯罪预备)
例:乙女教唆甲男强奸室友丙女。某晚,甲男入室,丙女恰巧不在,甲误将乙女当作丙女强奸了
(1)分析甲。第一,针对预定目标丙,甲构成强奸罪犯罪预备。第二,针对实害对象乙,甲存在对象错误,但不影响强奸罪既遂。最终,甲整体上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强奸罪犯罪预备和强奸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强奸罪既遂
(2)分析乙。第一,针对预定目标丙,乙构成强奸罪教唆犯(犯罪预备)。第二,针对实害对象乙,乙不用负责,因为乙是被害人。最终,乙仅构成强奸罪教唆犯(犯罪预备)
总结
⭐️⭐️⭐️⭐️⭐️(5.21进阶)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本质
实质原理:“违法是一起的,责任是独立的”
两阶层体系的分析
判断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实际上仅是客观违法阶层的任务和事项
四要件体系的分析
【结论】共同犯罪的底层原理(总纲领):“违法是一起的,责任是独立的”
【常考模型】客观违法阶层,都打勾;主观责任阶层,一个打勾,一个打叉
形式的“相同性”
“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去犯罪”,也即一起制造违法事实 判断二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应看违法事实的一起性,而非犯罪特征的相同性
例:甲乙互不知情,同时向丙开枪,均打中丙,丙死亡。虽然甲乙的客观行为相同、主观故意相同、触犯罪名相同,但是,甲乙不是共同犯罪,因为甲乙没有意思联络,不属于共同制造违法事实,在所制造的违法事实上没有一起性,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甲乙的这种犯罪现象被称为同时犯
犯罪共同说
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二人方方面面都完全相同,客观行为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定的罪名完全相同。这种观点要求过于苛刻,已遭淘汰
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只要求二人有部分相同的地方即可。不要求定相同罪名
例:甲乙商量,一起将丙女打晕,甲意图劫财,乙意图劫色。二人将丙打晕(轻伤),甲取到财,乙强奸了丙。按照完全犯罪共同说,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强奸罪,两罪完全不同,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有部分相同的地方,也即故意伤害罪,因此,甲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最终定抢劫罪,乙最终定强奸罪
行为共同说
只要行为一起制造违法事实,违法具有一起性,就是共同犯罪
例:甲给乙发短信:“一起找个女的,搞一下。”乙回复“好”。二人抓住丙女,准备带到角落,此时被警察抓获。单独讯问甲的犯罪意图,甲的回答是为了抢劫。单独讯问乙的犯罪意图,乙回答:“甲想强奸,我跟他一起干。”(1)按照完全犯罪共同说,甲乙的方方面面都不同,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2)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在“抓住”丙女这个环节是相同的,但是这个环节尚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是,认为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不符合案件事实。(3)按照行为共同说,甲乙一起制造违法事实(抓住丙女),构成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不需要有具体名称、罪名,不能因为没有名称,就否认共同犯罪的事实,不能因名而废实;甲定抢劫罪未遂,乙定强奸罪未遂
【结论】部分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存在观点展示,但行为共同说是多数说
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是:一起实施实行行为
主观(责任)阶层
【模型1】:对责任年龄不作要求
例:狗蛋(10岁)和狗剩(20岁)共同轮奸了小芳。在客观违法阶层,违法具有一起性。二人构成该阶层的共同正犯。在主观责任阶层,无法谴责狗蛋,最终无罪。狗剩构成强奸罪的共同实行犯,在量刑上,按照“轮奸”情节加重处罚
【模型2】:对责任能力不作要求
例:甲邀请乙一起伤害小芳,乙答应照办。实际上乙是精神病患者,甲不知道。小芳遭受重伤,能够查明,是某一脚将小芳脾脏踹破裂,但无法查明是甲踹的,还是乙的。 根据两阶层体系,甲乙存客观违法阶层构成共同正犯。在主观责任阶层,不要求保持一致。甲最终定故意伤害是(重伤),乙最终无罪
⭐️⭐️⭐️【模型3】:对故意、过失不作要求
例:本节开头的“猎人甲乙以为前方是野猪,商 量道:“我们一起开枪,打死野猪。”不慎打了行人丙。能够查明,致命的只有一颗子 弹,但无法查明致命子弹是谁打的。对甲乙该何处理?(打野猪案)”中,猎人甲乙以为前方是野猪,“我们一起开枪,打死野猪。”不慎打死了行人丙。能够查明,致命的只有一颗子弹,但无法查明致命子弹是谁打的
部分犯罪共同说
该说认为,二人成立共同正犯,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不能是过失。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正犯。也即,不赞成“过失的共同正犯”。基于此,对甲乙只能各自单独处理,看各自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由于无法证明因果关系,就无法将死亡结果归属到甲或乙的头上,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成立要求死亡结果与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甲乙都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只能作无罪处理。然而,丙的死亡就是甲乙二人一起导致的,二人却不用负责,显然不合理
行为共同说
该说认为,二人成立共同正犯,只要求在客观违法阶层,具有意思联络(参与意识)一起制造违法事实。至于在主观责任阶层,责任是独立的,不作要求,故意、过失在所不问。过失犯罪可以构成共同正犯。也即,赞成“过失的共同正犯”。基于此,甲乙有意思联络,一起制造了死亡结果,构成过失的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无法查明,无需查明,二人对死亡结果都要负责,二人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无法查明的四种情形
共犯对正犯的要求
共犯对正犯的要求
教唆犯与正犯的表现
正犯的主观要件
正犯制造的是故意的违法事实(故意犯罪)
【模型1】医生将毒针给护士:“这是有毒针剂,打给病人。”护士照办。医生故意引起护士制造故意的违法事实,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护士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
【模型2】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欺骗护士:“这是正常针剂,打给病人。”护士未尽检查义务,打给病人。医生故意引起护士制造违法事实,至此,医生成立教唆犯(A)。医生故意引起护士制造过失的违法事实,是因为医生欺骗护士,对护士形成支配力(B),因此医生在教唆犯的基础上构成间接正犯(A+B)
正犯制造的是过失的违法事实(过失犯罪)
【模型3】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这是有毒针剂,打给病人。”护士听成“这是正常针剂,打给病人”,未尽检查义务,打给了病人。医生故意引起护士制造违法事实,至此医生成立教唆犯(A)。医生故意引起护士制造过失的违法事实,但医生没有欺骗护士没有对护士形成支配力,没有成为间接正犯的故意,因此医生只构成教唆犯,不构成间接正犯。护士构成医疗事故罪
正犯的责任年龄
【结论】只要正犯制造了违法事实,教唆犯就成立,至于在主观(责任)阶层,正犯有无责任年龄,不作要求,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实行者未达责任年龄,不具有规范意识、独立作案能力
例:甲教唆乙(8 周岁)盗窃,乙照办。甲故意引起乙制造违法事实。首先甲构成教唆犯(A),其次甲对乙具有支配力(B),因此构成间接正犯(A+B)。在此,间接正犯可以包容评价为教唆犯。但就高不就低,对甲以间接正犯论处
实行者已达责任年龄,具有规范意识、独立作案能力
例:甲教唆乙(16 周岁)盗窃,乙照办。甲对乙缺乏支配力,仅构成教唆犯(A)
实行者未达责任年龄,但证明具有规范意识(知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独立作案能力,则意味着教唆者对实行者难以形成支配力,不构成间接正犯(A+B),而只构成教唆犯(A)
例 (15周岁盗窃案):乙15周岁,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管教过,又经常盗窃。甲唆使乙盗窃,乙照办。此时,甲不构成间接正犯,而仅仅构成教唆犯。实行犯是乙,客观阶层的“实行犯”。乙最终无罪
例 (虚报年龄案):甲为儿子乙(15周岁)虚报年龄,考取公务员,成为一名警察。甲唆使乙刑讯逼供犯人丙。乙照办。(1)先分析乙,在客观阶层,乙具备刑讯逼供罪的客观要件。在主观阶层,乙未达 16 周岁,最终无罪。(2)后分析甲。若依传统理论甲不构成刑讯逼供罪的教唆犯,而构成刑讯逼供罪的间接正犯。但是,甲无司法工作人员身份,不能构成刑讯逼供罪的间接正犯。如此,对甲便无法处理。而根据实质标准,甲构成教唆犯。实行犯是乙,客观阶层的“实行犯”
正犯的责任能力
【结论】只要正犯制造了违法事实,教唆犯就成立,至于在主观(责任)阶层,正犯有无责任能力,不作要求,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例 (共同正犯):甲和乙共同伤害丙,实际上乙是精神病患者,但甲对此不知情。甲不构成间接正犯,因为甲没有利用乙是精神病患者的意思。在客观阶层,甲与乙是共同正犯。在主观阶层,乙因为无责任能力而免责
例 (教唆犯):甲教唆乙伤害丙,实际乙是精神病患者,但甲对此不知情。甲不构成间接正犯,而构成教唆犯
帮助犯与正犯的表现
帮助者只要满足“故意促进正犯制造违法事实”这句话,就成立帮助犯
正犯的主观要件
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是故意的违法事实(故意犯罪)
例:咖啡馆老板欲杀死顾客李四,店员提供有毒咖啡。老板毒死李四。店员故意促进老板制造故意的违法事实,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例:咖啡馆老板误拿有毒咖啡粉,准备给李四喝,递给店员,让店员煮咖啡。店员发现是有毒咖啡,仍帮助煮咖啡,然后递给老板,老板递给李四。李四死亡。店员故意促进老板制造违法事实,至此,店员成立帮助犯(A)。店员故意促进老板制造过失的违法事实,是因为店员欺骗老板,强化利用老板已有的认识错误,对老板形成支配力(B)因此店员在帮助犯的基础上构成间接正犯(A+B)
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是过失的违法事实(过失犯罪)
例:咖啡馆老板欲杀死顾客李四,将毒咖啡交给店员保管,并告知真相,要求店员在李四下次来时将毒咖啡交给自己。一月后,老板与李四和好,不想杀李四了,但忘记了毒咖啡的事。一月后李四到来,店员将毒咖啡交给老板。老板不知是毒咖啡,冲给李四李四死亡。店员故意促进老板制造违法事实,至此;店员成立帮助犯(A)。店员故意作进老板制造过失的违法事实,但店员没有欺骗老板,没有想对老板形成支配力,没有成间接正犯的故意,因此只构成帮助犯,不构成间接正犯
正犯的责任年龄
【结论】只要正犯制造了违法事实,帮助犯就成立,至于在主观(责任)阶层,正犯有无责任年龄,不影响帮助犯的成立
例:10岁的狗蛋强奸小芳,指使爷爷为其望风。后狗蛋得逞。 爷爷故意促进狗蛋制造违法事实。爷爷构成帮助犯
正犯的责任能力
【结论】只要正犯制造了违法事实,帮助犯就成立,至于在主观(责任)阶层,正犯有无责任能力,不影响帮助犯的成立
例:乙是精神病患者,在伤害丁。乙的妻子甲故意不阻止。在客观阶层,乙是实行犯,甲是不作为的帮助犯。在主观阶层,乙因为无责任能力而无罪;甲最终定帮助犯
共同犯罪的特别问题
片面的共同犯罪
例:甲乙共同制造违法事实,乙以为自己在单干,甲知道自己在参与乙的犯罪。甲与乙能否构成共同犯罪?对此存在观点展示
肯定说认为:二人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相互有意思联络,不要求均有参与意识,只要一方有意思联络(参与意识)即可,有参与意识的一方可以成立片面的共同犯罪,对另一方的违法事实要负责
否定说认为:二人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二人有相互的参与意识。因此,甲与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对乙制造的违法事实不用负责
片面帮助
指甲暗中帮助乙实行犯罪,而乙对此并不知情
例:甲欲杀丙,看到乙在追杀丙,便暗中设置绳索将丙绊倒(轻微伤),乙顺利杀了丙,乙不知道甲帮了自己
肯定说认为:甲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的帮助犯,应对乙的杀人的违法事实负责。从乙的角度看,乙构成单独的故意杀人罪。也即,这里的共同犯罪不是相互构成,而是单向性构成。片面的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构成共同犯罪
否定说认为:甲不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的帮助犯,对甲应单独处理。由于甲只是导致丙轻微伤,因此不构成犯罪。由于这种结论不合理,因此当今的否定说也转而承认肯定说的结论
片面教唆
指甲暗中教唆乙犯罪,而乙没有认识到被教唆
例:甲偷偷将乙的妻子与丙通奸的照片放在乙路过的地方,乙偶然发现,以为是丙不慎弄丢的,火冒三丈,杀了丙
肯定说认为:甲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的教唆犯,应对乙的杀人的违法事实负责。从乙的角度看,乙构成单独的故意杀人罪。也即,这里的共同犯罪不是相互构成,而是单向性构成
否定说认为:甲不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的教唆犯,对甲应单独处理,不构成罪。由于这种结论不合理,因此当今的否定说也转而承认肯定说的结论
片面实行
例:甲得知乙欲强奸妇女,便提前将妇女打晕(轻伤),然后退出,乙顺利强奸了妇女,但乙不知是甲将妇女打晕。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包括暴力行为和奸淫行为,所以甲属于片面实行
肯定说(多数说):(1)甲有帮助乙犯罪的参与意识,应对乙的违法事实(强奸)负责,结合自己的暴力行为,构成乙的强奸罪的片面的实行犯(正犯)。(2)乙构成单独的强奸罪
否定说(少 数说):(1)甲不构成乙的强奸罪的片面的实行犯,构成单独的故意伤害罪。注意:否定说虽然不承认“片面的实行犯”概念,但承认“片面的帮 犯”概念也即承认甲构成乙的强奸罪的片面的帮助犯。汇总后,甲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的片面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2)乙构成单独的强奸罪
例: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轻伤)后离去。乙来到丙家时,发现丙已昏迷,以为是丙疾病发作晕倒,盗窃既遂
肯定说:(1)分析甲。甲有帮助乙犯罪的参与意识,应对乙的违法事实(盗窃)负责,结合自己的暴力行为,甲便构成抢劫罪,属于片面的实行犯,意思是单方面构成抢劫罪的实行犯;(2)从乙的角度出发,乙是单独犯罪,构成盗窃罪既遂
否定说:(1)分析甲。甲构成单独的故意伤害罪。否定说承认“片面的帮助犯”概念,承认甲构成乙的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甲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2)从乙的角度考查,乙是单独犯罪,构成盗窃罪既遂
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
例:甲(投保人)和乙(保险公司职员)合谋诈骗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由甲负责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索赔材料,由乙负责通过欺骗其他同事,办理保险公司理赔。二人共诈骗保险金100万元。(1)从甲的角度看,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乙是帮助犯。(2)从乙的角度看,甲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乙是实行犯,甲 是帮助犯。(3)甲同时触犯了保险诈骗罪 实行犯)和职务侵占罪(帮助犯),择一重罪论处,定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乙同时触犯了保险诈骗罪(帮助犯)和职务侵占罪(实行犯),择一重罪论处,定职务侵占罪的实行犯
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
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实行过限,是指甲乙共同实施A罪,乙多干了B罪。对于B罪,甲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判断标准:看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
共同正犯
例:甲乙共同盗窃丙家,甲在客厅偷,乙在卧室偷,乙看到睡着的女主人丙,又强奸了丙。对此,甲看到了,没有搭理,继续偷拿财物。甲对乙的强奸罪要不要负刑事责任?乙的强奸罪超出了甲乙共同故意(盗窃罪)的范围,因此甲对此不用负责
教唆犯
例:甲雇佣乙伤害丙,告诫不要闹出人 命。乙在伤害过程中,由于丙激烈反抗,乙 便杀死了丙。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乙的杀 人行为超出了甲乙共同故意(只伤害,不杀人)的范围,因此甲对杀人不负故意犯罪的责责任,但应负过失犯罪的责任,因为甲对杀人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甲不构成故意杀人 罪,而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共同正犯
例: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乙未击中任何对象。甲存在不同犯罪构成间的打击错误。甲一方面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另一方面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而言,甲的过失损毁文物罪属于实行过限,乙对此没有故意,不用负责。乙只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教唆犯或帮助犯+正犯
例 (实行犯是对象错误+教唆犯是打击错误):甲教唆乙杀害丙,将丙的照片给乙提醒乙不要认错人、杀错人,乙在丙下班的路上守候,误将丁当作丙而杀害。(1)乙构成对象错误。乙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对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2)实行犯乙产生对象错误,教唆犯甲构成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对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依照法定符合说,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对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
在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产生认识错误,结论:定教唆犯
模型1:以教唆犯的意思,实施教唆行为,但产生了间接正犯的效果
例:甲误以为乙具有责任能力,教唆乙杀人,实际上乙患有精神病,乙不断点头。在没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下杀了人。甲故意引起乙制造了违法事实,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既遂。甲只有实施教唆犯的故意,没有实施间接正犯的故意,不构成间接正犯。 那实行犯在哪里?实行犯就是乙,乙的行为属于违法阶层的“犯罪”行为
共犯人成为被害人
案件模型:乙教唆或帮助甲对丙实施犯罪,甲产生对象错误,误将乙当作丙,侵害了乙。结论:甲构成犯罪既遂,但乙不构成犯罪既遂
例:甲欲盗窃丙的渔网,请乙提供工具,乙答应。甲拿着乙的工具盗窃时,误将乙的渔网当作丙的渔网而盗窃了。丙的渔网当时在现场,但是甲没有看到
(1) 分析甲。第一,针对预定目标丙的渔网,甲构成盗窃罪犯罪预备。第二、针对实害对象乙的渔网,甲存在对象错误,但不影响盗窃罪既遂,因为盗窃罪只要求盗窃“他人”的财物就行。最终,甲整体上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犯罪预备和盗窃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盗窃罪既遂
(2)分析乙。第一,针对预定目标丙的渔网,由于实行犯甲构成盗窃罪犯罪预备,因此乙构成盗窃罪帮助犯(犯罪预备)。第二,针对实害对象乙的渔网,乙不用负责,因为乙是被害人。最终,乙仅构成盗窃罪帮助犯(犯罪预备)
例:乙女教唆甲男强奸室友丙女。某晚,甲男入室,丙女恰巧不在,甲误将乙女当作丙女强奸了
(1)分析甲。第一,针对预定目标丙,甲构成强奸罪犯罪预备。第二,针对实害对象乙,甲存在对象错误,但不影响强奸罪既遂。最终,甲整体上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强奸罪犯罪预备和强奸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强奸罪既遂
(2)分析乙。第一,针对预定目标丙,乙构成强奸罪教唆犯(犯罪预备)。第二,针对实害对象乙,乙不用负责,因为乙是被害人。最终,乙仅构成强奸罪教唆犯(犯罪预备)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