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
编辑于2025-06-05 21:52:20人民警察法
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纪律条令
一般来说内部管理是警告开头的,执法活动是记过开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
罚款不给收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
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犯罪活动的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
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
违反规定进行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
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械、警服、警用标志和证件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
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
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
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1.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2.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3.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4.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1.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 2.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
(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 (三)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
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内务条令
总则
为了规范人民警察内务建设,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着力锻造具有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
警械武器管理使用安全
对出现不适宜配枪情形的公安民警应当及时暂停或者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件,确保公务用枪使用安全。
人民警察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持枪证: 一.已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二.熟知枪支管理、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熟练掌握所配枪支种类的使用、保养技能; 四.通过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
暂时停止其配枪资格 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暂时停止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或者被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 二.与他人产生纠纷或者家庭存在重大变故的; 三.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暂时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 四.未通过年度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的; 五.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后,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归意,应当及时恢复其配枪资格。
取消配枪资格 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配枪部门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 一.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调离配枪岗位的; 二.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 三.退休或者调离公安机关的; 四.依法依规不适宜使用枪支的其他情形。 对被取消配枪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注销持枪证。
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单位应当按要求设置枪弹库(室、柜),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枪弹分离、双人锁保管等制度,加强对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确保公务用枪存放安全。 公安民警使用警械武器,应当以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原则。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指定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并配齐枪套、枪纲、枪锁等安全装置: 1.在重点地区执行反恐防暴任务需要的;2.执行特定侦查任务需要的; 3.地处偏远农村、山区的派出所不具备自行保管枪支安全值守条件的;4.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确定的其他情形。 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的审批时限,一次不得超过30天
对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立即收回枪支: 一.审批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不需继续个人保管的; 二.脱产学习或者借调在外的; 三.休病假、事假的; 四.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不适宜由配枪民警个人继续保管枪 支的其他情形。
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 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件进行调查, 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 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勤务指挥部门(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本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保障本级公安机关责人领用公务用枪,做 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四.政工部门负责会同配枪部门审查配枪民警条件、评定持枪资格等级,持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配枪民警训练、考核。
五.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指导配枪部门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工作,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组织加载电子枪证、制作持枪证,电子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销毁报废公务用枪,维护《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六.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制作枪弹痕迹,建立和管理枪痕迹检验档案。七.法制部门参与研究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范性文件,参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案事件的调查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八,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组织购置、调拨、维修枪支等勤务保障工作,组织建设枪支弹药库(室),购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审核报废公务用枪。
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与宗教、迷信活动。
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
着警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厕所或者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警衔条例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八条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一)部级正职:总警监;(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警监以上是高级警官,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
警衔设置五等十三级: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 9+4=13
警衔的晋升、保留、降级、取消
警衔的晋升、保留、降级、取消。 (1)警衔的晋升。人民警察的警衔等级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和条件下,经考核合格方能逐级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2)警衔的保留。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配带: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3)警衔的降级。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子警衔降级的处分;人民警察警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警员 (4)警衔的取消。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人民警察犯罪(包括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3年 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4年
政务法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狗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法院——司法监督 检察院——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领导/指挥 政府——领导/指挥 党的机构——党委-领导 纪委-监督 监察委——监督 基层群众治安保卫组织——被指导
党的领导: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决策领导、法制领导
公安机关的设置
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派出所为派出机构,不是内设机构,在组织管理条例中,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大队、刑事侦查大队是县公安局内设机构,可以称为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机构的分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都是执法执勤机关(指挥中心也是执法执勤机构) 内设执法执勤机构中无派出所,派出所为派出机构
省公安厅设有刑侦总队,刑侦总队属于执法勤务机关,内有执法勤务机关警员职务。 市(地)公安局下属刑事侦查支队。 县公安局设大队。
公安派出所下属综合指挥室、案件办理队,均属于执法勤务机构,内有执法勤务机关警员职务。
专门公安机关
指国家在某些专门行业部门设置的公安机关,接受所在部门党委政府和本系统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时在业务上接受地方公安机关的指导。包括铁路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不是交通管理)、民航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海关公安机关 铁交民林海
人民警察职务
职务分类(总支大中队长<八个人 包括副的>➕政治导员<三个人 政治委员政委、教导员、指导员>(县级及以下设置 相当于部门 市局以上则设置专门部门 以上属于部门里的人)是警官 黑猫警长是警员)
警官职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①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②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公安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界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设区的市及以上公安局无政委、无教导员、无指导员,政治处、部门室 例如:辽宁省公安厅无政委 综合管理机构无政委
警员职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①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巡视员(一级、二级)、调研员(一级到四级)、主任科员(一级到四级级)、科员(一级、二级) ②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最新改革方案:一级警务专员、二级警务专员;一级高级警长、二级高级警长、三级高级警长、四级高级警长;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
警务技术职务
对专业性较强上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执法职位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人民警察领导职务任免
(1)县级以上正职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 (2)县级以上副职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的任免,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本公安机关按照权限决定或报批。 公安分局局长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公安派出所的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派出所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所属公安机关决定
交通事故的防范
公安民警驾驶警车时,除工作需要外,应当按照规定穿着警服,持有机动车(电子)行驶证、机动车(电子)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公安民警不得驾驶警车(公务员试用期可以开警车)。公安民警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 (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
公安机关的编制和经费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2)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公安部向国务院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公安编制规划和调整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公安编制的申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
人民警察录用
录用制度
录用制度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考试录用制度。 公安部机关及其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直属机构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录用工作。
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和原则
程序:(1)发布报考公告;(2)进行资格审查;(3)考试;(4)考核;(5)审批。 对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
原则:(1)公开原则;(2)平等原则;(3)竞争原则;(4)择优原则
录用条件
1.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4.身体健康;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不得拟为录用人选的情形
不得担任人民警察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私企被开除不受影响)
人民警察考核的内容和等次
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重点考察工作实绩 工作态度是勤的一部分
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人民警察教育训练
种类
初任教育训练:适用于新录用的人民警察,主要开设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公安业务和警务技能训练
入警训练时间不少于90天。其中新录用的非公安院校毕业生、新录用、调入任县处级副职职务的人员人员入警训练时间为180天,实践教学时间不少于总训时间的30%
晋升教育训练:包括警衔晋升和职务晋升两种,政治理论、公安法学、公安管理与领导科学、专题讲座。
不少于15天,新任市、县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不少于30天。
业务教育训练/专业训练:针对不同警钟与专业岗位的训练,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
每年最少训练一次,三年累计不少于30天。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实战训练累计不少于15天。
人民警察的辞退
定义
人民警察的辞退是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 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应当予以辞退的情形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不得辞退的情形
子主题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奖惩制度
奖励
原则:以基层一线为重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从严;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奖励类别、对象、等级
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集体奖励以各级公安机关建制单位和临时专项的非建制单位 奖励等级: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个人荣誉称号是指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 对受奖励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拟以国务院名义授予荣誉称号的,由人事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拟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的,由人事部会同公安部审批;拟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由公安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惩处
人民警察的惩处包括行政处分、警纪处分(警察纪律)、刑事处罚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有违纪行为的公安民警的惩罚。对受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根据国家规定降低警衔或者取消警衔。 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监察机关——政务处分 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按《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人民警察受警衔降级处分后,其警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对违反纪律构成犯罪的人民警察,按照《刑法》规定,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警告——6个月
不能享受正常晋升职务级别 (升官)
记过——12个月(一年) 记大过——18个月(一年半) 降级——24个月(两年)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发财) 不能正常享受晋升职务级别(升官)
开除——永不录用
永久
总:处分期间结束,不视为官复原职。
禁闭:一日以上,七日以下 停止执行职务: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督察机构做初级禁闭和停止执行职务报本级督察长决定
罪名
袭警罪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加重情形——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的加重不是结果的加重,无需造成结果,即构成加重情形
暴力恐吓为妨碍公务罪
妨碍公务罪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干辅警就是妨碍公务罪,不是袭警罪(最高法) (三)实施打砸、毁坏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执法记录仪、警务通、对讲机等警用装备,造成较大数额财产损失的; (四)采用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
√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吵闹、谩骂、无理纠缠、侮辱、拉扯、撕毁封条、拒不接受检查等方法,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该阻碍行为没有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属于违法行为。“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行为。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治安违法行为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 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执行职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特种车辆通行】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冲闯警戒带、警戒区】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三章 武器使用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开枪后:1.现场口头报告给(在异地)本地公安机关或所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报告给检察院和受伤人员的家属或单位。 2.事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
涉及无辜人员 合法开枪是补偿 违法开枪是赔偿 单位给钱
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佩带枪支的情形
一、处置、侦查暴力犯罪行为 在面对暴力犯罪行为时,人民警察需要佩戴枪支以有效制止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抓捕、搜查、押送、拘传、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在执行上述任务时,人民警察可能会遭遇犯罪嫌疑人的反抗或逃跑,佩戴枪支可以提供必要的威慑和应对手段。 三、执行武装巡逻任务 四、在公安检查站、卡点执行武装警戒、处突任务 五、在车站、机场、码头、口岸等重点部位、区域执行武装定点执勤任务 六、在重点地区执行入户调查、核查情况等反恐防爆任务 七、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
执法过错的定义
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
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执法过错,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但应当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
执法过错责任认定
首长负责制
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认定情形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执法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
因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的鉴定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执法过错追究适用
不予追究情形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
因不可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是只是执法过错发生的。(不可抗力)
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原结论的
原结论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故意造成执法过错
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情形
由于轻微过失造成的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执法过错责任查处程序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 应当责成下级公安机关查处;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查处。
查处机关: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认定机关:法制部门
不服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可以在收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实,并在30日内作出最终决定。
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禁业清单(试行)》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处级及以下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民警所在警种部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本题中,老胡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管辖区域内的娱乐场所及特种行业有业务管理职责,因此老胡的妻子不得经营娱乐场所及特种行业。特种行业主要包含但不限于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拍卖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寄卖业,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