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八章 环境保护税
这是一篇关于第八章 环境保护税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第三节 税目及税率★,第四节 税收优惠★★,第五节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计算★★,第六节 征收管理★,第七节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
编辑于2025-06-26 14:04:27第八章 环境保护税
第一节 概述
1.概念
环境保护税是对我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
2.特点
1.征税项目为四类重点污染源
2.纳税人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
3.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是必要条件
4.税额为统一定额税和浮动定额税结合
5.税收收入全部归地方
3.提示
【提示1】家庭和个人不是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提示2】★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纳的情形: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3.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盘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但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甩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二节 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一般的家庭和个人即便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也不属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
纳税人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仅指工业噪声)
三、不征税项目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 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 纳环境保护税。
3.禽畜养猪场依法对禽畜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节 税目及税率★
一、税目
二、税率 (两种)
各省浮动定额税:税额上限设定为下限的10倍
大气污染物
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CO2二氧化碳不属于应税污染物)
石棉尘

一氧化碳
水污染物
总汞,总铅
包括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等因素造成水质恶化的各种污染
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 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全国统一定额税:
固体废物
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

噪声
目前只对工业企业厂界噪声超标的情况征收环境保护税
(1)一个单位多处超标:按最高;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2个以上超标:按两个单位纳税。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分别计税,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分别计税,累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减半。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取高。
第四节 税收优惠★★
一、5项免税

二、3项减征
水/气 浓度低于30% 减按75%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0%的, 减按 75%征收环境保护税。
跟资源税 减征区别

水/气 浓度低于50% 减按50%
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 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噪声昼/夜不超15,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3.纳税人噪声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 15 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 15 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 纳税额。
第五节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税依据
应税大气污染物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的确定 1.计算公式: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1)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3)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 污染物; (5)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应税水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3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税

5.3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税;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税

应税固体废物
1.计算公式: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贮存量、处置量、综 合利用量 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1)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2)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3.从 2019 年 10 月起未直接向环境排放固体废物,且不享受综合利用税收减免的单位,不再进行纳税申报。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排放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

应税噪声
(三)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1.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2.噪声超标分贝数不是整数值的,按四舍五入取整。 3.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 100 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4.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5.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6.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最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
每月统一定额税
二、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
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注意
对于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注意
对于纳税人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二、纳税地点
总原则:应税污染物排放地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纳税地点:排放口所在地

应税固体废物、应税噪声的纳税地点:固体废物、噪声产生地
三、纳税期限

按月算,按季报
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

按次报
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
四、税务机关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1.税务机关
(1)纳税人识别
(2)信息比对
(3)涉税信息提交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污染物排放信息纠正
(2)涉税信息提交
第七节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
(二)计税依据
1.大气污染物。对向海洋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按照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丛大到小排序后的前三项污染物计征。
2.水污染物。对向海洋水体排放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钻井泥浆(包括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下同)和钻屑及生活污水的,按照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
3.固体废物。对向海洋水体排放生活垃圾的,按照排放量计征。
(三)适用税额
具体适用税额按照负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所在地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生活垃圾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其他固体废物”税额标准执行。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
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活动,并向海洋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纳税人)。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2.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1.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3.应税固体废物: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适用税额。
(五)征收管理
1.征收机关:纳税人所属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纳税人同属两个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收机关。
2.期限:同前。
3.运回陆域处理的海洋工程应税污染物:向污染物排放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记忆
20250607
环境保护税征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