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 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合同的消灭、合同的转让。
编辑于2025-06-13 19:58:36第一章
情形
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代理
基本规定
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房产中介(一手托两家)
行寄,寄售等非以代理人名义 而以自己名义受托处置财产行为不属于代理
订立遗嘱 婚姻登记 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
分类及终止是由
委托代理 终止事由
期间届满事干完
取消辞职不干了
双方挂掉太(代)无能
法定代理 终止事由
一无
一有
双方挂
代理终止 例外规定
1不应知死亡 2继承人继承 3明确完成止 4做完分内事
情形之一仍然有效

代理权的行使
基本要求:代理人行权必须符合代理人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权谋取私利
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除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外
双方代理➡️代理人不得已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除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追认除外
效力待定
法律效力
不当代理与违法代理
代理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代理,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代理权终之后而行使的代理
效力待定
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应当承担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效果
法律行为
当事人决定
事实行为
法律规定的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与代理
概念特征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
分类
意思表示
单方
委托代理撤销 无权代理的追认 订立遗嘱
多方
订立合同 设立公司协议
利益有无对价
有偿
买卖 租赁
无偿
赠与 无偿委托 借用
约定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
融资 建设 技术开发 担保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
非要是法律行为
关系分类
主法律行为
借款合同
从法律行为
担保合同(抵押合同)
成立与生效
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一般成立要件)+要式法律行为(特定法律行为)
生效要件
法律行为成立+具备一定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权利 承担义务)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强行公意
法律行为效力瑕疵
无效
记忆:无 假(阴阳合同)串(恶意串通 损害他人)违
效力:开始无效
例外: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法律后果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返回收归 其他制裁
可撤销
行为人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使该行为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种类
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行为能力范围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
条件的发生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依据
附期限
约定一定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
物权法律制度
1-物权概述
物与物权
物的概念与分类
动产vs不动产 汽车 房屋
主物vs从物 电视机 遥控器
原物vs孳息 香蕉 利息
可分物vs不可分物 大米 一间房屋
物权
所有权
对自己
概念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
自物权 完全物权
用益物权
对他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
确保清偿债务为目的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他物权 限制物权
注:当事人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类型 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物权的属性
1.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2.是排他性的财产权 3.客体具有特定性 3.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不特定
注2一物只能存有一个所有权,但同一物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可以同时存在
物权变动
指物权的发生、变更、消灭。
取得 有无上家
原始取得
基于无主物之先占、拾得遗失物、添附、 善意取得等
继受取得
因订立买卖合同取得他人之物等
消灭
绝对
标的物灭失而物权自身不存在
相对
物权与原主体相分离,但物权本身并未消灭
变动原因
物权是物权 合同是合同
基于法律行为
订立买卖、互易、赠与等合同,合同生效后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 欲引起物权变动,还需要对外公示方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非基于法律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 ,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
文定生效
因继承取得物权
继承开始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事实成就
记忆
动产、不动产物权公示方式
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体现了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交付作为事实行为,使受让人取得占有并彰显权利变动。例外情形(如机动车登记、动产抵押)由法律特别规定,以兼顾特殊动产的公信力需求。此规则在“1物权概述”中构成物权变动体系的基础,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形成对比,共同贯彻物权法定与公示公信原则。
另有规定
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另有规定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流转等
地役权的设立
1-2所有权
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 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
条件
1.无权处分 2.善意 3.合理对价 4.完成公示登记与交付
同时满足
法律后果: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可向让与人(无处分权人 )主张损害赔偿。
拾得遗失物
法律效果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公告期为 1 年
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 妥善保管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应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权处分后的法律效果
原所有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2 年内 可以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受让人通过拍卖/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添付
附合、混合与加工的总称

共有
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区分所有
基本规定

共有类型界定
共有人关系
共有方式
原则

1-3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条件
指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征
主体只能是农业经营者
客体是耕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不动产
内容是权利人在他人土地上为农业性质的耕作、养殖、畜牧等用益。
期限
耕地:30年 草地:30 ~ 50 年 林地:30 ~ 70 年
注: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取得
合同设定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互换、转让而取得
互换、转让的对象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而取
主限于“ 四荒” 土地,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承包人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权利
期限
有期限的权利,但若土地通过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则无使用期限的限制

取得
一手地
无偿划拨
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无须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特点
公益性 无偿性 无期限性 行政性 转让受限
具体规定 
有偿出让
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以出让合同方式, 将建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依法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二手地转让
使用权人在其权利有效年限范围内,将其受让使用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使用权人的权利
占有使用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转让、抵押、出租、互换、赠与、出资该建设用地。
注
1、建设用地使用权─⇢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2、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宅基地使用权
是无偿取得的、永久性的权利,目的是供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及其他附属设施。
分配
一户一宅
原则
禁止流转, 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以及随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流转。
居住权
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得以占有、使用并排除房屋所有权人干涉的用益物权
设立
取得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存续期间相关规定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地役权
是指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取得
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总结

物权法律制度
1-物权概述
物与物权
物的概念与分类
动产vs不动产 汽车 房屋
主物vs从物 电视机 遥控器
原物vs孳息 香蕉 利息
可分物vs不可分物 大米 一间房屋
物权
所有权
对自己
概念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
自物权 完全物权
用益物权
对他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
确保清偿债务为目的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他物权 限制物权
注:当事人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类型 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物权的属性
1.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2.是排他性的财产权 3.客体具有特定性 3.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不特定
注2一物只能存有一个所有权,但同一物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可以同时存在
物权变动
指物权的发生、变更、消灭。
取得 有无上家
原始取得
基于无主物之先占、拾得遗失物、添附、 善意取得等
继受取得
因订立买卖合同取得他人之物等
消灭
绝对
标的物灭失而物权自身不存在
相对
物权与原主体相分离,但物权本身并未消灭
变动原因
物权是物权 合同是合同
基于法律行为
订立买卖、互易、赠与等合同,合同生效后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 欲引起物权变动,还需要对外公示方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非基于法律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 ,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
文定生效
因继承取得物权
继承开始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事实成就
记忆
动产、不动产物权公示方式
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体现了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交付作为事实行为,使受让人取得占有并彰显权利变动。例外情形(如机动车登记、动产抵押)由法律特别规定,以兼顾特殊动产的公信力需求。此规则在“1物权概述”中构成物权变动体系的基础,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形成对比,共同贯彻物权法定与公示公信原则。
另有规定
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另有规定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流转等
地役权的设立
1-2所有权
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 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
条件
1.无权处分 2.善意 3.合理对价 4.完成公示登记与交付
同时满足
法律后果: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可向让与人(无处分权人 )主张损害赔偿。
拾得遗失物
法律效果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公告期为 1 年
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 妥善保管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应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权处分后的法律效果
原所有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2 年内 可以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受让人通过拍卖/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添付
附合、混合与加工的总称

共有
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区分所有
基本规定

共有类型界定
共有人关系
共有方式
原则

1-3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条件
指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征
主体只能是农业经营者
客体是耕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不动产
内容是权利人在他人土地上为农业性质的耕作、养殖、畜牧等用益。
期限
耕地:30年 草地:30 ~ 50 年 林地:30 ~ 70 年
注: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取得
合同设定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互换、转让而取得
互换、转让的对象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而取
主限于“ 四荒” 土地,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承包人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权利
期限
有期限的权利,但若土地通过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则无使用期限的限制

取得
一手地
无偿划拨
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无须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特点
公益性 无偿性 无期限性 行政性 转让受限
具体规定 
有偿出让
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以出让合同方式, 将建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依法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二手地转让
使用权人在其权利有效年限范围内,将其受让使用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使用权人的权利
占有使用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转让、抵押、出租、互换、赠与、出资该建设用地。
注
1、建设用地使用权─⇢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2、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宅基地使用权
是无偿取得的、永久性的权利,目的是供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及其他附属设施。
分配
一户一宅
原则
禁止流转, 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以及随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流转。
居住权
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得以占有、使用并排除房屋所有权人干涉的用益物权
设立
取得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存续期间相关规定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地役权
是指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取得
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总结

物权法律制度
1-物权概述
物与物权
物的概念与分类
动产vs不动产 汽车 房屋
主物vs从物 电视机 遥控器
原物vs孳息 香蕉 利息
可分物vs不可分物 大米 一间房屋
物权
所有权
对自己
概念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
自物权 完全物权
用益物权
对他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
确保清偿债务为目的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他物权 限制物权
注:当事人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类型 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物权的属性
1.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2.是排他性的财产权 3.客体具有特定性 3.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不特定
注2一物只能存有一个所有权,但同一物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可以同时存在
物权变动
指物权的发生、变更、消灭。
取得 有无上家
原始取得
基于无主物之先占、拾得遗失物、添附、 善意取得等
继受取得
因订立买卖合同取得他人之物等
消灭
绝对
标的物灭失而物权自身不存在
相对
物权与原主体相分离,但物权本身并未消灭
变动原因
物权是物权 合同是合同
基于法律行为
订立买卖、互易、赠与等合同,合同生效后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 欲引起物权变动,还需要对外公示方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非基于法律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 ,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
文定生效
因继承取得物权
继承开始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事实成就
记忆
动产、不动产物权公示方式
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体现了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交付作为事实行为,使受让人取得占有并彰显权利变动。例外情形(如机动车登记、动产抵押)由法律特别规定,以兼顾特殊动产的公信力需求。此规则在“1物权概述”中构成物权变动体系的基础,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形成对比,共同贯彻物权法定与公示公信原则。
另有规定
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另有规定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流转等
地役权的设立
1-2所有权
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 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
条件
1.无权处分 2.善意 3.合理对价 4.完成公示登记与交付
同时满足
法律后果: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可向让与人(无处分权人 )主张损害赔偿。
拾得遗失物
法律效果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公告期为 1 年
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 妥善保管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应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权处分后的法律效果
原所有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2 年内 可以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受让人通过拍卖/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添付
附合、混合与加工的总称

共有
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区分所有
基本规定

共有类型界定
共有人关系
共有方式
原则

1-3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条件
指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征
主体只能是农业经营者
客体是耕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不动产
内容是权利人在他人土地上为农业性质的耕作、养殖、畜牧等用益。
期限
耕地:30年 草地:30 ~ 50 年 林地:30 ~ 70 年
注: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取得
合同设定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互换、转让而取得
互换、转让的对象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而取
主限于“ 四荒” 土地,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承包人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权利
期限
有期限的权利,但若土地通过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则无使用期限的限制

取得
一手地
无偿划拨
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无须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特点
公益性 无偿性 无期限性 行政性 转让受限
具体规定 
有偿出让
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以出让合同方式, 将建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依法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二手地转让
使用权人在其权利有效年限范围内,将其受让使用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使用权人的权利
占有使用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转让、抵押、出租、互换、赠与、出资该建设用地。
注
1、建设用地使用权─⇢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2、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宅基地使用权
是无偿取得的、永久性的权利,目的是供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及其他附属设施。
分配
一户一宅
原则
禁止流转, 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以及随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流转。
居住权
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得以占有、使用并排除房屋所有权人干涉的用益物权
设立
取得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存续期间相关规定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地役权
是指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取得
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总结

1 - 6 物权其他
动产交付方式
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类型
类型
1. 转移登记(过户登记)与变更登记
2. 他项权利登记
又称他物权登记,如在不动产上创设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
3.更正登记

4.异议登记

5.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二卖)
预告登记失效情形
①债权消灭 ②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 ③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90 日内未申请登记。
物权的效力
物权 VS 物权
原则: 时间在先, 权利在先
例外: ①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②法律的特别规定。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物权的追及效力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物权的妨害排除力

1-4 担保物权
一、担保方式概览
子主题
中心主题
主题
主题
主题
物权法律制度
1-物权概述
物与物权
物的概念与分类
动产vs不动产 汽车 房屋
主物vs从物 电视机 遥控器
原物vs孳息 香蕉 利息
可分物vs不可分物 大米 一间房屋
物权
所有权
对自己
概念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
自物权 完全物权
用益物权
对他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
确保清偿债务为目的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他物权 限制物权
注:当事人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类型 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物权的属性
1.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2.是排他性的财产权 3.客体具有特定性 3.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不特定
注2一物只能存有一个所有权,但同一物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可以同时存在
物权变动
指物权的发生、变更、消灭。
取得 有无上家
原始取得
基于无主物之先占、拾得遗失物、添附、 善意取得等
继受取得
因订立买卖合同取得他人之物等
消灭
绝对
标的物灭失而物权自身不存在
相对
物权与原主体相分离,但物权本身并未消灭
变动原因
物权是物权 合同是合同
基于法律行为
订立买卖、互易、赠与等合同,合同生效后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 欲引起物权变动,还需要对外公示方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非基于法律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 ,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
文定生效
因继承取得物权
继承开始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事实成就
记忆
动产、不动产物权公示方式
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体现了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交付作为事实行为,使受让人取得占有并彰显权利变动。例外情形(如机动车登记、动产抵押)由法律特别规定,以兼顾特殊动产的公信力需求。此规则在“1物权概述”中构成物权变动体系的基础,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形成对比,共同贯彻物权法定与公示公信原则。
另有规定
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另有规定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流转等
地役权的设立
1-2所有权
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 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
条件
1.无权处分 2.善意 3.合理对价 4.完成公示登记与交付
同时满足
法律后果: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可向让与人(无处分权人 )主张损害赔偿。
拾得遗失物
法律效果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公告期为 1 年
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 妥善保管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应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权处分后的法律效果
原所有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2 年内 可以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受让人通过拍卖/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添付
附合、混合与加工的总称

共有
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区分所有
基本规定

共有类型界定
共有人关系
共有方式
原则

1-3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条件
指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征
主体只能是农业经营者
客体是耕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不动产
内容是权利人在他人土地上为农业性质的耕作、养殖、畜牧等用益。
期限
耕地:30年 草地:30 ~ 50 年 林地:30 ~ 70 年
注: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取得
合同设定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互换、转让而取得
互换、转让的对象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而取
主限于“ 四荒” 土地,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承包人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权利
期限
有期限的权利,但若土地通过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则无使用期限的限制

取得
一手地
无偿划拨
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无须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特点
公益性 无偿性 无期限性 行政性 转让受限
具体规定 
有偿出让
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以出让合同方式, 将建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依法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二手地转让
使用权人在其权利有效年限范围内,将其受让使用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使用权人的权利
占有使用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转让、抵押、出租、互换、赠与、出资该建设用地。
注
1、建设用地使用权─⇢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2、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宅基地使用权
是无偿取得的、永久性的权利,目的是供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及其他附属设施。
分配
一户一宅
原则
禁止流转, 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以及随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流转。
居住权
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得以占有、使用并排除房屋所有权人干涉的用益物权
设立
取得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存续期间相关规定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地役权
是指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取得
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总结

1 - 6 物权其他
动产交付方式
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类型
类型
1. 转移登记(过户登记)与变更登记
2. 他项权利登记
又称他物权登记,如在不动产上创设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
3.更正登记

4.异议登记

5.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二卖)
预告登记失效情形
①债权消灭 ②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 ③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90 日内未申请登记。
物权的效力
物权 VS 物权
原则: 时间在先, 权利在先
例外: ①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②法律的特别规定。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物权的追及效力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物权的妨害排除力

1-4 担保物权
一、担保方式概览
子主题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 合同的保全
担保

债权人:甲
债务人:乙
相对人:丙
关系解释
代位权行使条件
乙对丙享有合法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乙怠于行使权利有害于甲债权的实现
未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其到期债权
乙的债务已到期
乙的债权不是专属于乙自身的债权
三养,三金, 一劳,一伤,兜底

撤销权行使条件
甲对乙享有有效的债权
债务人实施了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且因此有害于债权 人债权的实现
背
对于“ 有偿行为” ,甲行使撤销权须以丙恶意为要件。
高买低卖
①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通常低于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 70%)转让财产。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通常超过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 30%)受让他人财产。 提示: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上述70%、30% 的限制
对外担保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实施互易财产、以物抵债、出租或者承租财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行为
对“ 无偿行为” ,无论丙是否恶意,甲均可请求撤销。
抛弃财产
①无偿转让财产。 ②放弃到期债权。 ③放弃未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 ④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对比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背
法律效力
中止履行:有权中止先为履行,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解除合同: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不履行主要债务, 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效力
不是永久地,先履行的当事人如果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后履行抗辩权消灭
1.明确说 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定期限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3.做工作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法律效力
暂时阻止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不是永久地消灭对方当事人 的请求权
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条件
2.债务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无先为给付义务 4,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合同债务
后履行抗辩权
有先后履行顺序,先不符合约定的后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条件
2.有先后顺序 3.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4.抗辩权行使人是在后的一方当事人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 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
背
条件
2.有先后顺序 3.不安抗辩权:先的一方当事人 4.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提供担 5.后的一方当事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第二节 合同履行
合同内容空缺时的履行规则
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质量要求
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价款报酬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履行地点
给付货币
其他标的
卖方所在地

交付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
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
履行费用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买卖合同
1合同订立
概述
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1.适用范围

2.分类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
除当事人的①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②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
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 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 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抵押、质押
买卖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 抵押
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 (两个独立合同)
本约合同是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的。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
订立
形式

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1.推定形式
2.默示形式
方式
要约:希望对方当事人接 受的意思表示
承诺(肯定邀约)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示 (口头的 /书面的 )
主要方式
要约邀请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寄送的价目表
被动
必经阶段
要约、承诺
1.要约生效--采取“ 到达主义”

对话方式
非对话方式
2.要约撤回--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3.要约撤销--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
不得撤销要约
4.要约失效--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要约人搞事
受要约人搞事
5.承诺到达时间
对话方式--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非对话方式作出--合理期限内到达
三、合同成立间、地点
成立时间
一般
承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
特殊
合同书
双方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当事人接受的,合同成立。
电子合同
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要式合同 书面合同
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事前确认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成立地点
一般
承诺生效的地点
特殊
合同书、确认书
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不在同一地点的 , 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
数据电文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住所地
要式合同
约定形式或者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约定成立地点
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约定地不符,按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四、格式条款
1||| 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 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 义务
提示 说明义务
商家: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 ,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予以说明
情形之一 商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
引起注意异常条款
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
书面/口头形式解释说明
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 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说明的。
设置勾选、弹窗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举证符合上述两种除外
举证责任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商家)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3||| 适用及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内容发生争议,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发生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商家)的解释
4||| 无效
损人利己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免责条款
人身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
财产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五、缔约过失责任
一般
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保密义务的 缔约过失责任
对保密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 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四节 合同的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
条件
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背
合同权利原则上具有可转让性
不得转让
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效力
原合同 债权人的影响
债权全部转让
原合同关系消灭,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
债权部分转让
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中, 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费用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即原债权人)负担。
背
合同义务转移 债务转让
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新债务人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请求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节 合同的消灭
清偿、提存、抵销、解除、免除、混同
清偿
抵充
一般规定
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给付不足按下列排序
指定 已到期 无担保 负担较重 先到期 按比例
清偿顺序 其他费用
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按顺序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利息
主债务
效力
债务关系因清偿而消灭,从权利一般随之消灭
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后合同义务,并不随之消灭
法定之债
提存
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
只能是动产
提存条件
满足之一拒绝 不明 无人领

提存效率
债务人向债务清偿地的公证机关进行提存,自提存之日起,提存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利益转移
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风险转移
·毁损、灭失的风险 ·提存费用
债权人承担
债权人 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 5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债权人 未履行到期债务/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 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抵销
约定取消
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法定抵消
当事人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 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符合条件,应当通知对方(无须对方同意),通知到达生效
解除
约定解除
协商解除
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 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协商一致,订立解除协议
约定解除权
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 一方/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定解除
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无须对方同意),通知到达生效

解除方式
通知
合同自通知到达
诉讼、仲裁
送达对方时解除子主题
期限
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 1 年内不行使,该解除权消灭
免除
权利人放弃自己的全部/部分权利,从而使合同义务减轻/使合同终止
要件
债权人/其代理人应向债务人/其代理人作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债权人处分其债权的法律行为
免除人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免除的效力
1.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全部债务的,权利义务部分/全部终止, 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2. 免除债权,则债权的从权利也随之消灭
混同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债权债务关系自然终止


1.
2.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
除当事人的①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②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要式 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 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 抵押
本约合同是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的。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寄送的价目表


1|||
2|||
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
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 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说明的。
3|||
4|||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