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注安法规科课(第五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五章全内容细致总结和概况,精品课内容总结,包含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职业病防治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
编辑于2025-06-27 23:44:28注安法规课第六章聚焦12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系统梳理关键领域监管要求内容涵盖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与监管、煤矿企业责任与监察机制、建设工程各方安全责任划分、事故应急体系及救援流程、事故等级认定与调查处理规范、工伤保险认定与待遇标准、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要点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面解析安全生产法律框架下的主体责任与操作规范,助力掌握行业合规要点。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是守护企业安全的基石!本章涵盖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安全培训、特种作业考核、隐患排查治理等12项核心规章重点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划分与配备要求,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学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流程,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规范,事故信息报告处置程序,以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重大危险源、有限空间作业等专项监管要求这些规章共同构建起企业安全生产的立体防护网"。
第四章全内容细致总结和概况,精品课内容总结,详细阐述了各法律中的关键内容,包含特种设备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筑法等单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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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课第六章聚焦12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系统梳理关键领域监管要求内容涵盖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与监管、煤矿企业责任与监察机制、建设工程各方安全责任划分、事故应急体系及救援流程、事故等级认定与调查处理规范、工伤保险认定与待遇标准、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要点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面解析安全生产法律框架下的主体责任与操作规范,助力掌握行业合规要点。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是守护企业安全的基石!本章涵盖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安全培训、特种作业考核、隐患排查治理等12项核心规章重点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划分与配备要求,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学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流程,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规范,事故信息报告处置程序,以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重大危险源、有限空间作业等专项监管要求这些规章共同构建起企业安全生产的立体防护网"。
第四章全内容细致总结和概况,精品课内容总结,详细阐述了各法律中的关键内容,包含特种设备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筑法等单行法律。
注安法规科课(第五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刑法
事故犯罪的类型及刑期的确定
危险作业罪
具有现实危险
1年以下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5下、5上
重大责任事故罪(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物)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3下,3-7年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5下,5-10年
定罪标准
情节严重(131)
1死3重伤100直接经济损失
情节特别恶劣(315)
3死10重伤500直接经济损失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情节严重
增加131
行为
情节特别严重
增加315
行为
行政处罚法
种类
警告、通报批评(声誉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财产罚)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为罚、能力罚、资格罚)
行政拘留(人身自由罚)
设定
法律
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管辖
(职能管辖)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
(级别管辖)县级以上、(乡镇级授权)
(指定管辖)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谁先立案谁管辖
管辖发生争议,协商,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一级
适用
不予处罚
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决定
简易程序
公民200以下、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般程序
1、立案;2、调查取证;3、审查调查结果;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法制审核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听证程序
在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内提出
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
听证公开举行(涉密除外)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委托1至2人代理
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主持人注明
执行
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罚款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限制人身自由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可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 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对象
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的情形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催告义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区别
中止执行
暂时停止,未来可能继续执行
终结执行
彻底结束,不再执行
代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等,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因情况紧急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劳动法
未成年工
禁止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
禁止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
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女职工
一般规定
禁止从事矿山井下
禁止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
经期(例假)
禁止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
禁止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
孕期
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禁止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
产假
“安法”不得少于9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哺乳期(婴儿未满一周岁)
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禁止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
劳动合同法
合同订立
劳动关系—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
3个月以上不满1年——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2个月
3年以上——6个月
2倍工资
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订立合同,每月2倍工资
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之日起每月2倍工资
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约定支付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竞业限制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不得超过2年
经济补偿计算
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按3倍
月工资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
一般规定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单位
劳动者解除合同
随时告知解除
立即解除不打招呼
暴力、威胁、强令冒险作业
单位解除合同
随时解除
预告解除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协商未能就变更达成协议
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在本单位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退休年龄不足5年
突发事件应对法
管理与指挥体制
突发事件
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较大、重大、特大
社会安全事件
预警级别
一级(红)二级(橙)三级(黄)四级(蓝)
涉及两个以上区域
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预防与应急准备
应急预案体系
国家级
国务院
总体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
部门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级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备案
预案的制度/修订/备案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应急宣传、演练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派出机关
应当组织开展应急宣传和演练
居委会、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应当根据所在地政府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宣传和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
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计划
应急物资储备
国家
建立健全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体系
设区的市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县级
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等储备制度
县级
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签协议,保障应急物资等生产、供给
企业
根据协议,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求,进行生产、供给
监测与预警
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 多种途径收集
县级人民政府 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预警信息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
县级以上政府 发布警报,决定并宣布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三、四级预警措施
启动应急预案 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相关人员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定时向社会发布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及时向社会发布警告,宣传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一级、二级预警措施 (在三、四级基础上)
待命状态 调集物资 加强保卫,维护秩序
采取措施,确保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发布建议公告 转移、疏散或撤离人员并妥善安置
关闭或限制场所 其他措施
预警调整和解除
发布警报的政府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危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措施
应急处置与救援
应急响应级别
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人民政府)
救人 控制场所 公共设施保障 阻止蔓延传播
调用急需物资 组织参与救援 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
依法从严惩处 维护市场秩序、社会治安稳定
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 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人民政府)
围绕着“控制”
政府
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物资
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等
单位
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组织本单位人员营救人员、控制危险源、采取措施
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规定上报情况
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事后恢复与重建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
突发事件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
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查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措施,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
前期预防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可行性论证阶段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
建设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30日内审核)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
防护设施设计
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或验收合格
其他职业病防护设施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核查
职业病管理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
专人负责日常监测
严重 每年1次检测、每3年1次评价
一般 每3年1次检测
检测、评价由给以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市级以上
发现不符合标准和卫生要求
立即采取治理措施
仍然达不到要求,必须停止
经治理后符合要求方可重新作业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
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经批准后,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资料
订立合同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已订立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培训及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 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 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订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有权索取复印件
用人单位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立即采取措施
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选择
用人单位所在地
本人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病诊断因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
并经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
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
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
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病人保障
医疗卫生机构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
告知本人
通知用人单位
诊断、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终止合同费用,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
调离原岗位
妥善安置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等费用
工伤保险执行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承担
变动工作岗位
享受待遇不变
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
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