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司股权结构设计第一节股东权利与义务
河南工业大学公司治理课程第三章思维导图,从股东权利与义务、股权结构设计模式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概述,可收藏。
编辑于2021-08-23 20:52:56第三章:公司股权结构设计
第一节:股东权利与义务
1. 股东的定义
股东(shareholder)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者持有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公司资本或股份的所有者。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
由于公司的性质和类型不同,投资者向公司出资的时间以及取得股权的方式和种类不同。按照不同标准可对股东做出以下分类:
(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股东可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又称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
显名股东是指在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
(二)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股东可分为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
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各种基金、保险等。
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三)创始股东和一般股东
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股东可分为创始股东和一般股东。
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
一般股东是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四)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
以股东持股的数量和影响力,股东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又分为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其余的股东就是非控股股东。
(五)大股东和中小股东
以公司支配权与持有的表决权资本数量,股东可分为大股东和中小股东。
一般来说,以公司中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为标准,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为大股东。大股东可依靠其掌握的相对较多的表决权资本享有控制权。相对持股较少的股东是中小股东,掌握具有表决权资本数量相对较少的第二大股东和广大中小股东的控制权依次弱于大股东。
虽然大股东通常会处于拥有公司支配权的地位,但是其与控股股东的概念不完全一致。 比如,可以存在非拥有支配权的大股东,也可以存在非持有多数股份的控股股东。
2. 股东的权利
股东的权利(简称股权)是基于股东出资而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投资受益权、优先认股权、股份转让权、出席股东会和投票表决权、建议和质询权、选举权、知情权、诉讼权等。
(一)投资受益权
股东以其投资取得了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因而具有要求投资回报的权利。股东的受益权主要包括股利分配权、清算剩余分配权。
股利分配权即股东享有在董事会宣告分配股利或有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告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的权利。
股利分配权是公司股东的一种固有权,由公司的盈利本质所决定,是实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
清算剩余分配权是公司被解散、撤销、破产或注销之前,公司全部债权、债务关系清算完毕后资产如有剩余,股东有权参与剩余财产分配。
(二)优先认股权
在公司增资扩股时,原股东一般享有优先出资或认股的权利,以及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股权是公司发行新股增加资本时,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给予其在指定期限内以规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股的权利。
该权利产生的目的在于保证原股东对公司所有权的控制权不因资本的增加而受到削弱。
优先认股权可以转让、买卖,也可以放弃。买卖优先认股权的价格,由股票市场上该种股票的价格、新股的发行价格和认购一股新股所需的优先认股权数三个因素决定。
(三)股份转让权
公司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转让手中的股票,以获取资本收益或转移风险。
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原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特别是持有流通股的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股份。
(四)出席股东会和投票表决权
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形成公司决议。股东表决权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对公司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利。
股东表决权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权数量。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五)公司经营的建议权和质询权
股东对公司的经营建议或者质询权应该是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
建议权是指股东对公司提出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意见、改善措施、方案的权利。质询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决策失误、管理不当、高管人员的不尽职或失职行为提出质疑,要求其改正的权利。
每位股东都有权进行建议和质询,与其持股比例无关。
(六)选举权
选举权即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等公司管理者的权利。当然,股东也有被选举的可能。
由于股东对公司往往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而是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股东通过选举董事、监事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而获得对公司业务的控制权,因而如何选择和监督公司的组织机构对股东来说具有重大意义。
选择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权利是股东经营管理权的具体化,也是股东最实质的管理公司的权利。
(七)知情权
知情权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公司应将上述文件置备于公司以供查阅。
股东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告知权和查阅权。
告知权就是股东对公司的重要事项有被告知及公告的权利,公司要向股东告知公司各个方面的重要事项。
查阅权就是股东对公司重要文件有查阅及复制权,公司重要文件主要指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公司财务会计文件等。
又名知情和检查权:股东对公司重要文件有查阅及复制权。
(八)诉讼权
诉讼权是按照一定程序,向法院对一定的人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法院予以解决和保护的请求的权利。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政府主管部门、法院寻求救济。
股东的诉讼是维护其合法权益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手段。根据《公司法》,股东有权提起的诉讼主要有两种:直接诉讼;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direct suit)
是指股东纯为自身利益而以股东身份向公司或其他侵害其权利的人直接提起的诉讼,也即股东为实现其作为股份所有者而拥有某项权利的诉讼。
例如,要求股息的诉讼,要求查阅账簿的诉讼,要求行使投票权的诉讼,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诉讼等。
直接诉讼主要涉及股东与公司间的关系。股东的该项权利既可以由股东单独行使,也可以由股东共同行使。
派生诉讼(derivative suit)
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等的侵害时,应该代表公司行使诉讼的公司机关如董事会往往不能代表公司诉讼,因为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而提出的诉讼应当由董事会决议,由公司代表如董事长代表公司出庭,如果是董事会损害了公司利益,这就形成了董事会自己诉讼自己的局面,董事会很可能拒绝或怠于行使公司诉讼权利。此时,股东或公司的其他主体可以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公司损失。
3. 股东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相对,股东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 股东的义务主要包括出资义务、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义务、不得滥用其权利的义务等。
(一)出资义务
股东的出资义务,即股东必须依其所认数额向公司缴纳股款。 认股人一旦按时缴纳出资额,就取得了股东资格。在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其所认股款的情况下,股东只需缴纳首期出资即可取得股东资格。
(二)承担有限责任的义务
即股东以其出资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除其出资外,对公司不承担任何其他财产责任,公司债务与股东无关,除非特别例外,如“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索责任”,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一张一合,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
(三)股东不得滥用其权利的义务
股东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有侵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股东的法律地位
股东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两个方面。
(一)股东享有股东权
股东权又称股东权利或股权,广义上是指投资者向公司投资后所形成的所有者的权利,即股东依其出资或所持股份而享有权利、获取收益并承担义务的总称。从狭义上讲,股权仅指股东根据其股东资格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通常所说的股权是指狭义上的股权。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和所有者依法享有股权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表现,股权是任何类型公司中股东普遍享有的权利。
股东之所以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就是基于自己的出资或持有的股份,享有相应权利,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并承担一定义务。
(二)股东一律平等
股东的法律地位还体现在股东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中。
股东之间一律平等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按其出资或所持有股份的性质和数额,在权利和义务上享受平等待遇,不得对任何股东予以歧视。原则上股东同股同利和同股同权。具体含义如下:
一是,公司同种类别的股份包含同样性质的股权,即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相同的,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如优先股股东、特别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不相同。
二是,股东持有同等数量的同种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同等的,即股东的平等是以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为度量标准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数量越大,其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也就越大,其所承担的责任及义务也就相对越大。
三是,所有股东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都应当得到有效补偿。
第二节:股权结构设计模式
1. 股份的含义与种类
股份的含义
投资者向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即为股份 (stock)。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构成的基本单位和最小单位,是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产生根据和计算单位,股份通过股票表现其价值,并且可转让。
股份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划分为不同种类。
1. 根据股东所享有权益的内容和承担义务的大小划分
根据股东所享有权益的内容和承担风险的大小,可将股份分为普通股份和优先股份。
普通股份,即普通股,是指股东所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性质上完全相等,没有差别待遇的股份。 普通股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股份,各国立法普遍赋予普通股具有表决权,特别是要求上市公司的普通股必须具有表决权,禁止以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 拥有普通股数量的多少决定股东对公司事务的控制程度。
普通股的特点
一是,股利不固定。股利一般视公司有无利润、利润多少、现金情况而定,而且要在支付了公司债利息和优先股股利后才能分配。 如果公司利润丰厚,普通股股利上不封顶,普通股股东是公司获利的主要受益者。反之,在公司亏损时,不仅股利全无,甚至连本亏掉。
二是,清算顺序靠后。在公司清算时,普通股股东要排在公司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之后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三是,普通股一般都享有投票表决权。即,参与公司重大问题投票决策的权利。
四是,多数公司的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认购股权。即,普通股股东享有按一定比例优先购买新发行股票的权利。
优先股份也称优先股,即比普通股享有优先权的股份。
优先股的特点:
一是,优先股可优先参加分配股利或剩余财产,且股利一般是固定的,不受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二是,优先股在分配公司盈余或剩余财产方面享有优先权利,相应地,其表决权等权利受到限制或剥夺,这是优先股在取得优先权时付出的代价。
2. 根据股份有无表决权划分
根据股份有无表决权,可将股份分为表决权股份和无表决权股份。
(1)表决权股份
在任免董事等公司重大事项上享有无条件表决权的股份为表决权股份。
①普通表决权股份:每股享有一票表决权的股份。
②多数表决权股份:一股享有一票以上 (如两票或更多票)表决权的股份,这种股份一般由特定股东如董事、监事拥有。
③限制表决权股份:表决权受到公司章程限制的股份,如优先股。
设置多数表决权股份是为了保持特别股东对公司事务的控制权,但多数表决权股份助长了少数股东的特权,公司容易被少数股东操纵。
(2)无表决权股份
无表决权股份指依据法律或公司章程被取消了表决权的股份。 依法被剥夺表决权的股份主要是公司的自有股份;依据章程自愿放弃表决权的股份,主要是享有分配公司利润或剩余财产的优先股。此外,还有表决权受到《公司法》或章程限制的股份,即限制表决权股份。例如,有的《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股份占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如30%)时,公司应以公司章程限制其表决权,这是为了防止大股东对公司事务的操纵和对小股东权益的侵害。
2. 股份比例设计
股份比例,即每个股东投入的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 例如,注册资本为100万元,1元1股,总股本为100万股。A股东投入90万元,即拥有90万股,占90%的股份;B股东投入10万元,拥有10万股,占10%的股份。
一般而言,在公司股份比例中,持有66.7%的股份具有绝对控制权,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拥有绝对的表决权;持有51%的股份具有相对控制权,在董事会经营决策权上,拥有超过半数的表决权;持有33.4%的股份具有否决权,即拥有1/3的否决权。
(一)设置股份比例的原则
一是,一般以出资额为准,这是确定今后行使表决权的基础。 二是,股份比例最好不要均等。若股份比例均等,在股东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就会面临困局。在实际运作中,最好有明显的股份梯次。 三是,要有核心股东能够掌握控制权和话语权。 四是,股东之间要资源互补。股东之间的合作不仅是资金的集合,更是股东在资金之外的其他资源的互补,如技术、运营、品牌、专利、政策等。 五是,股东之间要信任。股东之间合作是为了一个目标,是通过契约关系结合的经济组织,股东之间要共创、共担、共享。
(二)股份集中度设计
股份集中度 (concentration ratio of share , CR )指第一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与后面 n 个股东 (n =1~5 )所持有股份之和的比值关系。
(一)设置股份比例的原则
CR 大于 1 ,股份集中,说明第一大股东具有控制权。 股权集中的优势是存在一个有足够控制权和足够激励的股东主动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并确保公司以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运营。股权集中的劣势是大股东可能滥用权力,迫使管理层做出对自己有利却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决策。
CR 小于 1 ,股份较为分散,说明第一大股东的控制权不稳定,有可能遭到其他股东的联合抵制。
股权结构分散的优势
一是提高了股票的变现能力。随着有更多的投资者持有股票,有可能形成一个活跃的股票市场,股票出售者将更容易找到股票购买者。 同时,更高的股票变现能力最终会使资金成本更低,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的提升以及市场价值的提高。
二是敌意收购者持续关注公司的表现,管理表现糟糕的公司更容易受到攻击,从而使经理人受到持续的压力,不得不努力表现,以避免公司股价下跌及敌意收购的发起。
股权结构分散的劣势:存在股东“搭便车”(free-rider)问题
如果一家公司股权过度分散,那么可能没有人具有足够的动力来监督公司管理。如果其中的一个固定决定花费时间、金钱以及经理来监督 公司管理,好处将由所有股东分享,成本却由执行监督的股东自己承担,那么对于单一股东而言,监督成本很可能高于其本应该获得的收益。 因此,在股权分散的公司中,管理层很可能只受到很少的监督或几乎没有任何监督。
3. 股权结构模式
股权的分类
股权结构是指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
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利。
按照股权的不同属性,股权可分为以下几种:
1. 股权控制权与意思表决权
股权控制权一般是相对于所有权而言的,是指通过股份持有对某项资源的支配权,并不一定对资产有所有权。比如通过持有更多的股份,可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即实际控制人。 一般来说,持有66.7%~100%的股份,具有绝对控制权;持有51%~66.7%的股份,具有相对控制权;持有33.4%~51%的股份,具有一票否决权。
2. 自益权和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凡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股东的自益权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权、出资转让权、新股认购优先权、可转换股份转换请求权、分配股息红利等投资受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共益权是指凡股东为自己的利益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股东的共益权主要包括出席股东(大)会权、表决权、选任公司董事等管理人员的请求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撤销诉讼权、申请特别清算权、公司重要文件查阅权等。
就其内容而言,自益权主要表现为股东自身的、直接的经济利益,多具所有权的内容。 共益权主要表现为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参与和监督,多具所有权中的占用、使用、管理等权能的内容。 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股东享有的完整股权。
3.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按照股权性质是否可被剥夺或限制的不同,股权可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固有权,又称法定股东权或不可剥夺权,是指《公司法》赋予股东、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非固有权又称非法定股东权或可剥夺权,是指可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如果股东的固有权被公司限制或剥夺,属于公司的违法行为,股东可依法主张权利,并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4.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按照股权行使方式的不同,股权可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是指不论股东持股数多少,股东一人即可依自己的意志而单独行使的权利。单独股东权包括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宣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请求权。
少数股东权又称共同股东权,是指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 少数股东权的行使与股东人数的多少并无必然联系,行使少数股东权的关键是必须持有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出资或股份,因此少数股东既可以是持股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单个股东,也可以是持股数总计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多个股东。 设立少数股东权是为了防止多数股东滥用多数表决规则。因此,共益权多属于少数股东权,自益权均属于单独股东权。
少数股东权的两种情况
一是法定少数股东就可行使的权利。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有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权;此外,提名独立董事需要10%以上的股份。 二是法定多数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1/2以上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5. 一般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
按照股权行使主体的不同,股权可分为一般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 一般股东权是指公司的普通股东行使的权利。特别股东权是指公司的特别股东(如优先股股东、劣后股股东、发起人股东等)才可以享有的权利。 公司的特别股东虽然享有某些特别的权利,不过其权利和义务也是对等的,他们在某些权益上的所得往往少于公司的普通股东。
股权结构模式
股权结构按照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组合可以划分为四种模式。
1. 组合 A :分散的所有权和弱控制权
这种组合模式增加了股票流动性和公司被收购的可能性,且公司可能缺少来自分散股东的监管。 在该模式下,如何处理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是关键。可口可乐公司正是这种模式。
2. 组合B:分散的所有权和强控制权
这种组合模式是在所有权分散的条件下采用杠杆控制,即用少量的股权控制相当大比例的表决权。 具体方式如下:
(1)所有权金字塔(ownership pyramids)控制
所有权金字塔控制是指大股东通过设置多层的子公司,以较少量的现金流拥有更多的公司控制权。 金字塔层级越高,上层股东对下层企业的控制程度就越高。
A 公司用 51%的股份控制 B 公司,B 公司用 51% 的股份控制 C 公司,C 公司最终由 A 公司控制,即 A 公司通过 26.01% ( 51%×51% )的股份拥有 C 公司的控制权。
(2)交叉持股 ( crossholdings , crossowner-ship )
交叉持股又称相互持股,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基于特定的目的,互相持有对方发行的股份而形成的企业法人间相互参股。 交叉持股一方面可以稳定公司的股权结构,规避被并购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降低经营失败的风险,推动公司之间的合作,带来协同效应。
例如,A 公司联合 B、C 两个公司,分别投资 2000 万元、1000 万元、 1000万元,成立 D 公司。 A 公司在设计 D 公司股权结构时,让 D 公司再给 A 公司投资 1000 万元,持有 A 公司 5% 的股份。这样, A 公司实际上与 B 、C 两个公司出资一样多,都是 1000 万元,但拥有了 D 公司 50% 的股份,具有控制权。
(3)代理投票制度
代理投票制度是指召开股东(大)会时,股东本人因故不能参加,可以委托他人代表自己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投票制度。 股东委托书由公司印发,一股东出具委托书,以委托一人为限,应于股东(大)会开会五日前送达公司。委托书通常载明授权范围、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是否合法等。
某股东即使只有少量股份,也可利用征集代理股票的方式,具有实际控制公司的可能性。 我国 《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4)一致行动人联合投票控制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一致行动人可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
一致行动人一般包括四个基本点: 一是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 二是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 三是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采取相同意思表示; 四是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扩大其对目标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
(5)表决权分设控制
即同样的股份享受不同的表决权利。
1)优先股份
优先股份也称优先股,即比普通股享有优先权的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中的注释,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以下事项: ①优先股股息率采用固定股息率或浮动股息率,并相应明确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动股息率的计算方法; ②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利润; ③如果公司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④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以及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⑤其他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的事项; ⑥除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外,优先股是否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的设置; ⑦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时,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表决权的具体计算方法。
2)双层股权结构 ( 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 )
这种制度设计包括: 一是,公司股票区分为A序列普通股 ( class A common stock )与B序列普通股( class B common stock ),或更多,如C类。 二是, A 序列普通股通常由机构投资人与公众股东持有,B 序列普通股通常由创业团队持有。 三是 ,A 序列普通股与 B 序列普通股设定不同的投票权。例如,脸书、谷歌和百度等企业都将其A序列普通股每股设定为1个投票权,B序列普通股每股设定为10个投票权并不是唯一确定的,比如,星佳(Zynga)就将其设定为每股70个投票权。 四是 ,A 序列普通股无法转换为B序列普通股,但B序列普通股一经转让即自动转换成 A 序列普通股。
通过这些制度设计,创业企业中创业团队在出让股权利用外部资源时,并不会丧失对公司的有效控制。
3. 组合 C :集中的所有权和弱控制权
这种组合模式实行表决权最高限制,即限制单一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的最大比例。 限制大股东表决权条款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也为了限制收购者拥有过多权力,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加入限制股东表决权的条款。
限制大股东表决权的方式: 一是直接限制。即,以明文规定持股一定比例以上股东其超额部分股份的表决力弱于一般股份,即该部分股份不再是一股一表决权,而是多股才享有一个表决权。 二是间接限制。即,通过规定不同公司议案通过所需要的最低出席人数和最低表决权数的方式,增加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的难度,从而间接达到限制效果。 三是对代理表决权的限制。例如,对代理人的资格做出限制,即因特别利害关系表决权被排除的股东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再如,对代理表决权的数额进行限制,主要是要求代理人代理行使的表决权只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表决数的一定比例。
4. 组合D :集中的所有权和强控制权
这种组合模式的优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被控股股东掌握,因此容易形成很强的自我激励,如控股股东和管理层高度重合等。 缺点是降低了资产变现能力和增值收购的可能性,以及存在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性。
第三节:股东大会运行与股东大会表决 机制设计
1. 股东(大)会的内涵
(一) 股东 (大) 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shareholders meeting)作为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对公司重大事务进行决策的机制,在本质上并不是“机构”,而是一种制度,是股东民主的制度形式。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称为股东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称为股东大会。 这是由股东出资设立公司,作为公司所有者的地位决定的。其意味着公司所有股东,不论其所持有的股票是否享有表决权,都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股东 (大) 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意义
一是,股东(大)会不能由股东代表大会替代,即对公司有关事项做出决议的只能是股东(大)会而不能是股东代表大会。任何以股东代表大会名义做出的决议都是违法的,都没有法律效力。 二是,任何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作为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无表决权的股东来说,其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仅仅是不能行使表决权,而不是不能行使任何股东权利。因此,不能将股东(大)会会议狭隘地理解为仅仅是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场所。 股东(大)会不仅是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场所,还是股东行使质询权、提案权等重要股东权利的场所。
(二) 股东 (大) 会为公司的意思机构
股东(大)会是为公司做出意思表示的自然人集合体。股东(大)会代公司做出意思表示的形式是形成股东(大)会决议。 从股东角度看,股东(大)会决议是由单个股东的意思转化而来的,是公司全体股东的“公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对公司有关事项做出决议的目的在于约束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即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必须按照股东(大)会决议经营管理公司事务。
(三) 股东 (大) 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这是由股东作为公司出资者的地位决定的。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主要体现: 在公司的组织机构中,没有任何机构能够位居股东(大)会之上。 董事会和监事会作为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部分,都源于股东(大)会,其成员都是由股东(大)会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 公司经营管理者受股东(大)会监督,股东(大)会的决议对公司经营管理者具有约束力。 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包括公司本身的“生死”拥有决策权。
(四) 股东 (大)会是公司的必备机构
这是由股东作为公司出资者的地位决定的。股东(大)会的地位与股东的地位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股东的地位决定股东(大)会的地位。反之,股东(大)会在公司的地位也反衬了股东在公司利益相关者中的地位。
2. 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根据 《公司法》,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3. 股东(大)会的类型
股东(大)会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是一种非常设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股东(大)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定期会议
股东(大)会的定期会议又称股东(大)会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通常是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后的 6 个月内召开。 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股东。
年度大会的内容一般包括:选举董事、变更董事、变更公司章程、宣布股息、讨论增加或者减少公司的资本、审查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等。
(二)临时会议
临时股东(大)会是指除定期股东(大)会之外,因临时急需而召开的股东会议。
(三) 股东 (大) 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我国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持有公司股份 10% 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4. 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设计
股东(大)会的决议是通过一定的表决制度形成的,因此,某种决议能否获得通过以及通过的决议是否科学、正确,关键取决于股东(大)会表决制度的选择和安排。 股东(大)会的表决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举手表决制度
股东(大)会会议议案的表决在多数情况下采取一人一票的举手表决制度,获得多数票数的议案得以通过。 举手表决制度又称按人头表决,与股权的占有状态没有联系,一律一人一票。 采用这一表决制度,委托投票的受托人不论其委托的票数有多少,也只能投一票。
股东举手表决制度将股权的多少与议案的表决割裂开来,弱化了大股东的表决权限,加之受从众心理的影响,其表决结果有悖于公平、公正、公开的投资原则,也未必能准确反映广大股东的真正意向。 举手表决的优点是操作简便、节省时间,只适用于那些象征性表决,或比较琐碎、不大容易引起争议的议案。
有争议的举手表决议案经某些股东提议后,可以通过投票表决方式重新审议。如果董事会所提议案经举手表决否决,董事会成员或会议执行主席可以要求以投票表决方式重新审议。
(二)投票表决制度
直接投票制度
直接投票制度是指当股东行使投票表决权时,必须将与持股数目相对应的表决票数等额投向他所同意或否决的议案。 例如,某股东的持股量为100股,表决的议题是选举5个董事,那么该股东的有效表决票数就等于500,该股东必须将有效表决总票数分成五份等额投向他所选定的每一个董事,即每个候选董事都从他那里获得100张选票。 这种表决制度对于大股东有利,只要持股达到50%以上,就可操纵董事人选。
累计投票制度
累计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计投票制度是一种表决权。
例如,上例中,该股东可以将所有有效表决总票数投向某个候选董事,即某个候选董事从该股东得到500张选票。累计投票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的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的弊端,同时充分调动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的积极性。
代理投票制
代理投票制是现代股份公司会议表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常规,参加会议或投票表决必须本人亲自完成,但是,由股东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长期以来在全世界范围内一直是各公司所认定和遵从的投票表决习惯。 早期的代理投票大多是股东间相互委托,而且许多公司的章程中都规定,这种委托只能发生在本公司的股东间,也就是说代理人必须是本公司的股东。
网络投票制度
网络投票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借助互联网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网络远程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由于网络投票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降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大大提高了中小股东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