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进口音像制品的出版业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根据国家版权局规定,音像出版单位进口音像制品,应将著作权贸易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 著作权授权书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认证后登记
进口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报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的样片原有名称和内容。与对方签订的进口协议(或合同)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
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文件和材料后,由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委员会审查进口音像制品的内容,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音像制品进口单位凭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文件向海关办理音像制品进口报关手续
音像制品出版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增删内容。出版进口音像制品必须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进口批准文号, 使用经批准的中文节目名称,外语节目应在音像制品及封面包装上标明中外文名称。音像出版单位还应在音像制品上标明著作权认证登记的登记号
音像制品进口单位应当在进口音像制品出版后30日内将样品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备案。在授权期内不得进口该音像制品成品
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出版发行的,进口单位要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由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撤销其进口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