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出版专业实务第七章 第一、二节知识点
这是一篇关于出版专业实务(中级)2020版 第七章 第一、二节 音像制品概述、管理规定的思维导图。本篇思维导图总结了第七章 第一、二节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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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第一、二节
第一节 音像制品概述
概念
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成功录放声音是在1877 年 7 月 18 日,爱迪生在实验室里录下并重放 了他自己朗诵的歌词和他的笑声
定义
用数字或模拟信号 ,将图、文、声、像记录下来,经编辑加工后,加载在电、光、磁介质的载体上, 通过视听设备播放使用的出版物
类别
录音制品
盒式录音带、激光唱盘(CD)、黑胶唱片等
录像制品
激光视盘又有激光视盘又有VCD、DVD、BD、CBHD 等
目前盒式录像带、VCD 基本退出市场, 移动硬盘、闪存卡( flash card )等新的载体形式相继出现
特点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传统音像出版带来了挑战,也提供了机遇
音视频内容以有声读物、知识付费、短视频等新媒体方式在移动互联网平台传播, 成了音视频内容运营新生态
音像制品出版方式从传统磁带、光盘等有形物理载体的实体出版,向融合出版转化,传播渠道由线下发行转向线上线下并存
第二节 国家关于音像制品 管理的规定
出版的规定
出版“许可”
相关规定法规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原总署颁布或下发的《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GB/T 13396—2009 )国家标准实施办法》(2011)
《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管理办法》(2011)
《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1996)
《音像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11)
8种
音像制品出版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出版 活动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 ,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审批 。主办单位收到批准后,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登记领取《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 》,出版单位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手续
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需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 品,应向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备案。获准后由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配发复制委托书,所出音像制品名称须与本版出版物一致,并须与本版统一配套销售,不得单独定价销售
“书”配“盘”要办的
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应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音像制品的中国标准书号及其 条码、出版时间,责任编辑和相关著作权记录等。出版进口的音像 制品,还应标明进口批准文号
著录标识
制作的规定
制作“许可”
音像制品制作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制作 活动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制作音像制品,也可按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规定办法办理一定手续后与港、澳、台或国外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
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要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音像制作单位,必须向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音像 制品制作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制作单位的设立手续
音像出版单位和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的其他出版单位,不得委托 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
不得委托“无证经营”者制作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音像制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制作委托合同; 验证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或本版出版物的证明) 和由出版单位盖章的委托书
按“规”办事
音像制作单位不得
出版、复制、批发、零售音像制品
进口的规定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进口音像制品的出版业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根据国家版权局规定,音像出版单位进口音像制品,应将著作权贸易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 著作权授权书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认证后登记
进口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报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的样片原有名称和内容。与对方签订的进口协议(或合同)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
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文件和材料后,由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委员会审查进口音像制品的内容,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音像制品进口单位凭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文件向海关办理音像制品进口报关手续
音像制品出版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增删内容。出版进口音像制品必须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进口批准文号, 使用经批准的中文节目名称,外语节目应在音像制品及封面包装上标明中外文名称。音像出版单位还应在音像制品上标明著作权认证登记的登记号
音像制品进口单位应当在进口音像制品出版后30日内将样品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备案。在授权期内不得进口该音像制品成品
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出版发行的,进口单位要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由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撤销其进口批准文号
关于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和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规定
音像电子出版物 专用书号
我国正式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均应使用中国标准书号(ISBN)作为出版物标 识,须在音像制品载体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识
出版单位出版不同版本的音像制品,须使用不同的 ISBN 号
载体形式不同或采用不同格式出版的音像制品要使用不同的号
套装中每一个节目单独销售,则每一个节目要分配一个号
同一版本出版物有不同产品形式并单独销售,每一出版物分配一个号,不同产品形式或格式在末尾括号中注明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为在中国登记的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提供在全世界唯一的标准识别代码。依据《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GB/T 13396—2009) ,中国 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录音制品编码( Internatino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 ISRC) 。
对涉及录音节目和音乐录像节目的音像制品,须先向中国 ISRC 中心申请分配新版 ISRC 编码后,在申请配发 ISBN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登记的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每一录音制品、音乐录像制品或 可独立使用的曲目篇节,作为世界范围内的永久唯一标准化识别代码
该编码不分配给录音制品的载体和音乐录像制品的载体,也不分配给音乐录像制品之外的录像制品(如电影电视等)及其载体
作用
加强保护录音制品的著作权,方便检索使用,促进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的传播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ISRC )只标识被编码对象,不能作为出版物标识。正式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使用中国标准书号( ISBN) 作为标准化识别代码
编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