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10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一建建造师水利专业10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思维导图,总结了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键内容,结构清晰,层次分明,有助于学习者快速把握重点知识。
编辑于2025-09-23 11:11:0610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工程招标投标23
水利行业施工招标投标的主要要求
必须招标的项目和规模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必须招标;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 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 号)
(1)关于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
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必须招标的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
(2)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对没有明 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3)关于同一项目中的合并采购。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目的是防止发包方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4)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
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必须招标的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 400 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 200 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 100 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5)关于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
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6)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投标回避或禁止准入
(1)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招标项目的监理人。(4)为招标项目的代建人。(5)为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读
异议处理
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招标文件异议
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应当 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 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开标异议
开标现场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 措施,或者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 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解释说明
评标异议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 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 标活动
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异议的不得再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提出异议或投诉。对答复不满意的,投标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施工招标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4)监理单位已确定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施工招标程序
资格后审
招标报告备案
编制招标文件
发布招标信息
出售招标文件
组织踏勘现场和预备会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招标文件异议
组织开标
评标
确定中标人
提交书面报告总结
发中标通知书
订立合同
1)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合同技术条款和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 其中,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和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2)发布招标公告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 ”)发布。
(2)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
(3)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 个以上 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发布水利工程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时可同步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 招标文件),不须间隔 10 日。
3)组织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投标人可自主参加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部分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踏勘现场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4)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
投标截止日期前 17 日前书面形式提出,澄清和修改通知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电子招标不另以书面形式发送
5)处理招标文件异议
开标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应当为同一时间。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地点组织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证明文件参加。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不得开标。开标应当有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应当提交评标委员会。
不接收招标文件
(1)未通过资格预审 的申请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2)逾期送达 的投标文件。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不得以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合格)、未备案(或注册)、原件不合格、投标文件修改函不合格、投标文件数量不合格、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不合格等作为不接收投标文件的理由。发生前述相关问题应当形成开标记录,交由评标委员会处理。
评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依法抽取的专家组成,为7人以上单数。
招标评标办法
最低投标报价法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包括
初步评审
形式评审标准
资格评审标准
响应性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阶段需要评审的因素有施工组织设计(40%~60%)、项目管理机构(15%~20%)、投标报价(20%~30%)和投标人综合实力(10%)。
投标报价
总价评审
①偏差率=[(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百分率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
③偏差率=-5%时得满分。在此基础上,偏差率>-5%,每升1个百分扣2分,扣完为止,偏差率<-5%,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报价得分可以插值取小数点后一位数字,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
分项报价合理性
分项报价合理性可从投标报价依据的基础价格、费用构成、主要工程项目的单价和总价项目(指临时工程或措施项目)等方面评审,重点是评审有无不平衡报价、工程单价分析合理性、基础单价来源或计算可靠性或合理性和总价项目是否满足招标项目需要。 分项报价合理性应结合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来评审。
评标公式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5)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9)确定中标人
(1)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0)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1)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 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 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 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 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 3 个 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 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资格条件
资质
(1)包括资质证书有效性 和资质 符合性 两个方面的内容。
(2)资质符合性要求必须满足类别、专业、级别和承包范围。
财务状况说明
财务状况包括注册资本金、净资产、利润、流动资金投入等方面
人应填报“近 3 年财务状况表”,并附财务会计报表
利润表
资产负债表
现金流量表
财务状况说明书
投标业绩
(1)指类似工程业绩。业绩的类似性包括功能、结构、规模、造价等方面。
(2)投标人应填报“近 5 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并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合同工程完工证书的复印件。
信誉
(1)信用等级:AAA 级-很好、AA 级-良好、A 级-较好、B 级-一般和 C 级-较差三等五级。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有效期 3 年,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其信用等级一律为 C 级;3 年内不受理其升级申请。
项目经理资格
项目经理应由注册于本单位(须提供社会保险证明)、级别符合《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 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担任。拟任注册建造师不得有在建工程,有一定数量已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类似工程业绩,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在“信用中国”及各有关部门网站中经查询没有因行贿、严重违法失信被限制投标或从业等惩戒行为等。
投标程序
1. 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作无效标处理。
格式要求
投标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的其他每一页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文件份数要求是正本 1 份,副本 4 份
投标文件用 A4 纸(图表页除外)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2. 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 2%,但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2)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 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相应利息
(4)投标保证金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或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 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好的投标文件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逾期送达的,将不被接受。
4. 投标文件的撤销和撤回
①投标文件的撤回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
②投标文件的撤销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5. 投标委员会要求澄清和补正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时。
(1)投标人不得 主动提出澄清、说明或补正。
(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 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3)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仍有疑问时,可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投标人应予配合。
(5)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算术性错误的修正原则如下: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6. 遵守投标有效期约束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有效期一般为 56 天。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禁止行为
禁止投标人串通投标、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禁止弄虚作假投标、投标人回避和禁止准入。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构成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使用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构成
四卷八章
1~5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包括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和合同附件格式等内容
合同附件
合同协议书、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工程量清单相关表格
6章
图纸
7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组成
8章
投标文件格式组成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构成
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图纸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解释合同先后顺序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8点
(1)遵守法律;(2)发出开工通知;(3)提供施工场地;(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5)组织设计交底;(6)支付合同价款;(7)组织法人验收。(8)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履行义务和责任注意事项
发出开工通知
①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前 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②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③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14 天未 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 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 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的措施 ),报送监理人。
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 14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注意
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 规格、 数量、 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记忆:价日地方数规名
②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 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 会同监理人 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
③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④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 ,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⑤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 ,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材料费用处理
1.材料费包含在承包人签约合同价中;由发包人在工程进度支付款中扣除。
2.材料费不包含在承包人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直接向材料供应商支付。
承包人只获得材料预算价格带来的管理费率浮动产生的费用
监理人在合同中的作用
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按其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监理,监理人不是合同的第三方
(4)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监理人的指示
(1)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章 ,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2)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 小时 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默示原则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监理人的商定或确定权
监理人的商定和确定不是强制的,也不是最终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合同(价款)争议处理方法有
①友好协商解决;②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③仲裁;④诉讼。
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9点
1)遵守法律;2)依法纳税;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8)为他人提供方便;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签约前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0%,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记忆:民约质投
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
项目经理驻场的要求
指派
承包方
更换
同意: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通知代:14d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短期离开
同意: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
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撤换
监理要求,承包响应
项目经理职责
(1)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 小时 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2)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 并 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3)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 和 授权范围 通知监理人。
地质资料复核
1)发包人提供的现场资料
(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2)承包人应对其阅读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3)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2)不利物质条件
承包人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按照变更的约定办理。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人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验收
承包人会同监理人
使用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用
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启用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测量放线
施工控制网
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 天内 ,向承包人提供 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 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28 天内 ,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施工测量
监理人抽样复检,出现错误承包人修正或补测,并承担其费用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补充地质勘探
永久工程进行地质补勘
发包人承担费用
临时工程进行地质勘探
承包人承担费用
工程合同管理22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分包管理职责
分包条件
水利工程分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完成的活动
(1)投标文件中载明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采用工程分包的,应当明确分包单位的名称、资质、业绩、分包项目内容、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设备资源等相关内容。分包单位进场需经监理单位批准
(2)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未明确 ,工程项目开工后需采用工程分包的,承包单位须将拟分包单位的名称、资质、业绩、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设备资源等情况报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审批
水利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
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由项目法人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
推荐分包
项目法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
(1)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
(3)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处理办法
(1)如承包人同意,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对该推荐分包人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2)如承包人拒绝,则可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但需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
指定分包
项目法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项目法人经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工程技术进度的要求,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项目法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职责划分可由承包人与项目法人签订协议明确。
水利水电工程承包单位分包管理职责
行政监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监督管理工作。
分包形式和基本要求
分包性质划分
工程分包
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与分包工程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
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
采用劳务分包的,承包单位须将拟分包单位的名称、资质、业绩、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投入人员的工种、数量等情况报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审批。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技术、经济条款。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送发包人备案。
除发包人依法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或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项技财质安
本单位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本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转包认定(读)
(1)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个人的。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内部承包合同等形式交由分公司。
(4)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的承包人,其中一方将应由其实施全部工程交由联营另一方施工。
(5)全部工程由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实施,劳务作业分包单位计取报酬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全部工程价款的。
(6)签订合同后,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未设立现场管理机构;或未按投标承诺派驻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或未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进行实质性管理
(7)承包人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违法分包认定(读)
(1)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
(3)承包人将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
(4)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6)劳务作业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机械设备费用的。
(7)承包人未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出借或借用资质认定(读)
(1)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的。
(3)实际施工单位使用承包人资质中标后,以承包人分公司、项目部等名义组织实施,但两公司无实质隶属关系的。
(4)工程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包单位的,或劳务作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包人或工程分包单位的
(5)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负责人 中,部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6)承包人与项目法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的。
(7)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借借用资质行为
水利水电工程分包单位管理职责
资质要求
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
分包责任
(1)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对分包项目所进行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的监督和管理,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应当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3)分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禁止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
合同问题认定
一般合同问题
①未及时审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分包文件。 ②未对施工分包、劳务分包等合同进行备案
法人
较重合同问题
法人
未按要求严格审核分包人有关资质和业绩证明材料
施工单位
①签订的劳务合同不规范。
②未按分包合同约定计量规则和时限进行计量。
③未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严重合同问题
法人
①对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②对工程分包合同履约情况检查不力。
施工单位
①工程分包未履行报批手续。
②未按要求严格审核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和业绩
③对工程分包合同履行情况检查不力
特别严重合同问题
责任单位发生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的
施工管理条款
质量管理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
按合同对材料、设备以及工程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做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通知监理人检查
(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做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并由其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重新检查
(3)监理人重新检查
质量不合格
施工单位承担
质量合格
项目法人承担增加费用和延误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不论质量是否合格
施工单位承担
已覆盖的部位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
(4)承包人私自覆盖
保修
缺陷责任期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 ,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
(3)若已投入使用 ,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
(3)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保修期通常为一年;河湖疏浚无 工程质量保修期。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人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2)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 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 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进度管理
进度管理:合同进度计划→进度计划的修订→开工→暂停施工→完工
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
(2)监理人规定时间期限内批复,否则视为已批准
(3)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4)承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进度计划修订
(1)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 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 天内批复。
(2)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 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 天内 批复。
(3)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
开工
(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 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
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D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d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
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补救措施,相关费用承包人承担
完工
工期延误
发包人原因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改变质量要求
延迟供货
暂停施工
图纸延误
未及时付款
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承办人原因
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不免除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界定,应按当地政府气象部门报告为准。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不可抗力的约定协商处理。
工期提前
1)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
2)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
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暂停施工(谁的原因谁负责)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2)不论 由于何种 原因 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 承包人 应 负责妥善保护 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3)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h 内 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发包人原因
监理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承包人可向监理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
承包人原因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
变更管理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取消 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 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 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 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 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变更程序
14天
提出变更意向书
监理人提出
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能实现
变更实施方案
意向书要求承包人提交
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完工时间等内容
变更指示
监理依据变更实施方案
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
不能实现
通知监理,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
监理同承包人、发包人协商后决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变更意向书
承包提出
书面变更建议
承包人依据图纸和文件
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变更指示(监同发商量,确认存在)
变更的估价原则
变更估价程序
变更意向书或变更指示
变更报价书
承包人提
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监理人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 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
专用条款约定的除外
暂估价
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 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
(2)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
发包人组织招标
招标形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或未达到规定规模的的暂估价项目
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提供
专业工程
监理人按照变更处理原则进行估价
确定的暂估价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价格调整
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价格调整公式
单次进度款付款调整
P0—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 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A定值权重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监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计量与支付
钱14d; 量7天
计量
单价子目的计量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的单价子目工程量 为估算工程量 。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程序
②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③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总价子目的计量
再读
①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 不因价格调整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 和 控制进度支付 的依据。
②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 天 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③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 ,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 。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④除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预付款
定义和分类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工程预付款、材料预付款
数额
10%,两次支付
大宗设备,适当提高不超20%
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在第一次收到工程预付款的同时需提交等额的工程预付款保函(担保) ;第二次工程预付款保函可用承包人进入工地的主要设备(其估算价值已达到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代替。
当履约担保的保证金额度大于工程预付款额度,发包人分析认为可以确保履约安全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不提交工程预付款保函 ,但应在履约保函中写明其兼具预付款保函的功能。此时,工程预付款的扣款办法不变,但不能递减履约保函金额。
扣回(计算)
R 一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S 一签约合同价; A 一工程预付款总金额;C 一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一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一般取 20% F2一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这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一般取 80%~90%。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工程进度付款
进度付款申请单内容
①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② 变更金额 ;③ 索赔金额
④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⑤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申请单
监理人14天内核查,发包审查同意后,监理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28天内,支付相应进度款
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进度款支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完工付款
完工付款申请单
①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②完工付款申请单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申请单
监理核查(14天),支付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14天内审核完毕后,由监理人出具由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
支付
最终结清
最终结清申请单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证书及支付时间
监理(14天内)提出发应支付承价款发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14天内审核完毕后,由监理人出具由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支付
无总监签字不得付款
质量保证金
预留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进度支付时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发包人可以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也可以延长履约保证金期限用于工程质量保证金而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一次预留,不在进度款中和完工结算中扣除(2025年新规))
退还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发包人将在 30 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农民工工资支付
读
1)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1)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 ,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3)实行 按照 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4)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5)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 3 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 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2)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1)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3)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 30 日后 ,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 3 年
(5)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 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6)分包单位对 所招用农民工 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 转包,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7)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8)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 ,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9)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 不按照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10)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 施工单位清偿。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 规划 、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中小企业支付
读
(3)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
(4)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 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5)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 以审计机关的 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索赔管理
承包人索赔
发包人索赔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读
无效合同导致的合同解除
若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 ,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合同解除
处理程序
①因承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
②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核实 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
发承包双方应在 28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估价和结算原则
①涉及解除合同前已发生的费用仍按原合同约定结算;②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 因更换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失;③发包人需要使用的原承包人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费用由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
发包人违约引起的合同解除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其他违约情形(发包人违约情形参见本章第六节工程索赔)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 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 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 为该工程施工 订购并已付款的 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 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 施工场地以及 遣散 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 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 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 ,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不可抗力
(1)永久工程 ,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 伤亡和其他 财产 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合同解除后的付款,由监理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或确定。
真题
24年
32题
开工申请报告内容
预付款回扣
33题
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条件
质保金预留
21年
33题
招投标
合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