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12施工质量管理
一级建造师水利专业12施工质量管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职责与事故处理38,施工质量检验19,真题。
编辑于2025-09-23 11:12:3212施工质量管理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职责与事故处理38
各单位质量职责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管理职责
质量管理职责
1)机构和制度(健全);2)工程发包(具有相应资质);3)开工准备(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4)质量检验(符合要求、整改落实);5)社会监督(开工后现场,竣工后永久建筑物标识);6)档案管理;7)责任关系。
合同管理
(1)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项目管理职责
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特点,依法依规选择工程承发包方式。合理划分标段,避免标段划分过细过小。
禁止唯最低价中标等不合理的招标采购行为,择优选择综合实力强、信誉良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参建单位。
质量管理考核
(1)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10 分)。
(2)质量主体责任履行情况(17 分)。
(3)安全度汛落实情况(3 分)
30分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质量管理职责
资质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禁止超越、借用、转包、违法分包)
按图施工
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机构和人员
施工单位一般不得更换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确需更换的,应当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 ,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时间
总包责任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质量检验
(1)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项目法人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验收制度。单元工程(工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不得隐蔽
监理单位抽检
保修责任
水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0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
事故应对
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通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接受质量事故调查。
质量管理考核
(1)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8 分)。
(2)质量 主体责任履行情况(14分)。
(3)安全度汛 落实情况(3 分)
25分
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检(监)测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监理制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2)监理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
3)机构及人员管理现场监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证上岗。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
4)法定工作 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见证取样检测等形式,复核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回避制度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考核
(1)质量管理 体系建立情况(5 分)。
(2)质量 主体责任 履行情况(15分)。
20分
检(监)测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资质管理
不得转让业务
检测依据
真实性要求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1)工程质量检测
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验收的重要手段
2)单位资质
检测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资质划分
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 金属结构、机械电气、量测5专业
甲级
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必须 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乙级
甲乙两级
3)单位资质审批
水利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人员职业资格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简称检测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 ,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检测员资格实行考试的评价方式。
检测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不得挂靠出借,检测员应按规定在本人从业活动中所形成的检测资料上签字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实行从业信息登记服务制度 。评价机构负责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接受水利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并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登记工作单位、从事专业、继续教育等信息。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登记信息可作为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有效证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在参与招标投标、出具检测报告、接受监督检查等过程中应主动出示。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勘测(察)与设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和水平的高低,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以及投资效益等,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质量管理职责
1)资质管理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禁止超越、借用、转包、违法分包
2)质量标准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注明工程及其水工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 。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以及设计变更文件为依据。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 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现场服务
(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 ,向施工、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进行 交底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并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明确。
(2)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 ,并在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
(3)设计单位应当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失误问责
责任单位
勘测设计单位(含勘测设计成果签章的联合单位)、技术审查单位、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
勘测设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为被问责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技术审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为专业主审人
项目法人的直接责任人为相关部门负责人
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为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领导责任人
领导责任人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失误等级及问责方式
失误按照对工程的质量、功能、安全和投资的影响程度,
一般、较重、严重勘察设计失误三个等级
问责方式
单位
人员
质量管理考核
(1)质量管理 体系建立情况(2 分)。
(2)质量主体责任 履行情况(8 分)。
10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
1.监督职责划分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质量责任划分
(1)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负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负责。
(2)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 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3.鼓励创优
4.质量监督对象
5.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
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
6.工程质量监督的方式
(1)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规范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对不具备设立专职质量监督机构条件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或其他方式开展相应的质量监督工作。
(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
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始 ,到工程 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终止 ,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可通过设常驻站或巡查的方式开展
7.监督人员资格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人员有专职质量监督员和兼职质量监督员组成。其中,兼职质量监督员为工程技术人员,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8.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受理质量监督申请
根据监督权限,受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申请,要求项目法人提 交有关资料,并且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确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及时编写监督工作计划并发送项目法人
确认工程项目划分
(1)督促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书面报送工程项目划分表及说明。
(2)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在14 个工作日内 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确认或核备质量评定标准
开展质量监督检查
复核质量责任主体资质
合同项目开工初期,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设备制造安装等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检查或复核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1)项目开工初期,全面检查。
(2)项目开工后,每年度根据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变化调整情况进行复核。
检查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采用巡查方式开展的质量监督,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原则上一年不少于 2 次。
质量监督检测
(1)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测。
(2)监督检测在主体工程施工期原则上一年不少于 1 次。
核备/核定工程验收结论
对项目法人报送的评定资料进行抽查,并按要求核备/核定工程质量结论。
在收到资料后20 工作日内 ,及时将核备/核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根据监督检查情况,附独立的质量核备核定意见。
质量问题处理
(1)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报送质量缺陷备案表。
(2)监督检查质量问题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编写工程质量评价意见或质量监督报告
(1)阶段验收前编写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2)竣工验收前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列席项目法人主持的验收
(1)列席:单位、阶段、工程竣工验收自查会议。
(2)宜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
(3)可列席: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
对列席的验收提出质量监督意见,必要时向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参加项目主管部门主持或委托有关部门主持的验收
作为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参加验收。
建立质量监督档案
质量监督档案符合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受理质量举报投诉案
设立质量举报投诉电话、传真、电邮等方式途径,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并反馈质量投诉。
9.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
(1)检查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是指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和质量缺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2)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单位。
(3)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是指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及其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各类行为。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为一般 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较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严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分为一般 质量缺陷、 较重 质量缺陷、 严重 质量缺陷。“检查办法”附有相关认定标准。
(4)对需要进行质量问题鉴定的质量缺陷,可进行
常规鉴定
常规鉴定是指项目法人或现场监督检查组利用快速检测手段进行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检测,认定问题性质。
权威鉴定
权威鉴定是指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监督检查单位委托工程建设专业领域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可能造成质量事故的质量缺陷进行检测,认定问题性质。
(5)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①责令整改。②约谈。③停工整改。④经济责任。⑤通报批评。⑥ 建议解除合同。⑦降低资质。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按照工程隶属关系,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出具解除合同建议书视具体情节,建议书可以规定不长于 90 天的观察期,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建议书终止执行
(6)根据发生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的数量、类别等,对责任单位采用一项或多项措施实施责任追究。
(7)同一个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被水利部实施通报批评(含)以上责任追究的,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也应被实施主体责任追究。
(8)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依据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及时记入水利工程建设信用档案;由水利部实施通报批评(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示 6 个月。
(9)被水利部实施通报批评(含)以上责任追究的责任单位,不得参加当年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审
10.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1)追究对象
责任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责任单位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2)责任期限与责任确认
(1)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是指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2)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 代表人 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 按各自职责对所参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负相应责任,对签字的文件、报告、图纸、证书、证明等资料负责。
3)责任追究保障制度
(1)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制度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由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按前述规定重新备案。
(2)竣工后永久性标识制度
(3)责任信息档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水利工程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工程档案中有关直接责任人签字确认的文件资料,作为直接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的依据
4)追究责任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追究 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②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负面报道等情形,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③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或在或在洪水防御、抗震等设计标准范围内不能正常发挥作用④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2)发生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①责任人为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将违法违规相关材料移交其 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
②责任人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 的, 责令停止执业 1 年;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 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对比安管人员记忆
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5)追偿权
终身负责制是一种追究历史责任的制度,要求工作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终身负责制目前主要在一些特殊行业、特殊岗位上实行。
《民法典》,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单位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根据《民法典》,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11.质量监督管理考核
(1)考核年度为每年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
(2)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内容
质量管理工作
总分75%
质量监督单位5分
质量监督工作计划2分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3分
施工现场管理及实体质量10分
施工现场管理4分
肢体质量情况6分
质量提升工作
25%
管理效果评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工作进行现场考核评价,随机抽查2个在建项目进行管理效果评价
每个考核年度另行制定考核评分细则。
划分等级(100分满分)
A 级(得分 90 分及以上)
B 级(得分 80 分及以上,90 分以下
C 级 (得分在 60 分及以上,80 分以下)
D 级 (得分 60 分以下)
①发生 重、特大 质量事故的。
②因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措施不到位或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水库垮坝、重要堤防决口等事故的。
③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情况的。
直接认定为 D 级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与事故报告的内容
质量事故
57号令。9号令废止
质量事故等级
一般
直接经济损失(人材机费用)100≤~1000
15日≤~1月
较大
1000~5000
1月~3月
重大
5000~10000
3月~6月
特别重大
≥10000
≥6月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
概要
2.在《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6〕202 号)中,关于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分级是针对事故应急响应行动进行的分级
3.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4.水利部令第 57 号适用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因质量事故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还应当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规定。
质量事故报告和应急措施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57 号),发现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和相关事故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进行拍照、录像,严格保护现场,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因事故救援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记录;及时封存相关记录、检测、检验等证据资料。
质量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应当 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应当在质量事故发现 2h 内 ,向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 24h 内报送质量事故报告。
工程概况
质量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估算事故等级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概要
项目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指导项目法人和相关事故单位做好现场处置等相关工作,核实事故情况,初步判断事故等级,并按照以下规定逐级上报: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判断为 特别重大、重大 质量事故的,应当 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并逐级报告至流域管理机构、水利部;
初步判断为较大 质量事故的,应当逐级报告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h
(3)流域管理机构初步判断为特别重大、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水利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当及时续报。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程序与处理的要求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
调查管理权限
一般
项目法人(组织调查余同)
较大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重大
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按照项目监督管理权限组织调查
特别重大
水利部
调查内容与调查报告内容
调查内容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和事故处理 所需合理工期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对事故等级进行认定。 (2)必要时组织具备相关技术能力的单位或者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3)提出对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查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建议。 (5)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 (2)事故发生和处置。 (3)技术分析与鉴定。 (4)事故原因分析。 (5)事故等级认定。 (6)事故责任认定和事故责任处理建议。 (7)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完成 30 日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至水利部。
事故调查费用由项目法人先行垫付,查清责任后,由事故责任单位负担。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经事故调查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 60 日。 因技术复杂需要组织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单位应当归档保存事故调查有关资料。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要求
质量事故处理原则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57 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依规,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分析处理程序
工程处理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57 号),项目法人 应当 组织 勘察、设计等单位 制定工程处理方案,征求事故调查组意见,并报经事故调查单位同意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督促项目法人按照要求全面完成事故处理任务。
项目法人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单位备案。
工程处理费用及设计变更、验收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57 号),工程处理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对因质量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和工期延误等,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置。10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工程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 ,应当 按照设计变更管理相关规定组织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履行设计变更程序。涉及事故应急抢险的,可按要求实施后再履行相关变更手续。11施工进度管理
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应当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处罚
(1)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槛用职权、彻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尚 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2)违反《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事故相关单位迟报、谎报、瞒报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由项目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和有关人员违反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或者处理后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收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理。
(4)因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单位供应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质量事故的,事故调查单位应当将质量问题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水力发电工程
水力发电工程建设各方质量管理职责
质量监督制度
根据国家能源局 《 电力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3〕43 号),电力行业实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该规定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1)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由电力安全监管司归口。
(4)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中告知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6)电力质监机构按照依法依规、严谨务实、清正廉洁、优质高效的原则 ,独立规范、公正、公开实施质量监督。
(8)电力质监机构不得 向工程参建各方收取质量监督费用。
参建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工程 开工建设前 ,工程参建各方法定代表人应 签署授权书 ,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 设计使用年限内 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对于质量监督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工程参建各方完成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负责。
质量监督方式
质量监督组现场出具的整改意见书须经质量监督组全体成员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如建设单位对整改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整改意见书之曰起5 个工作日 内向电力质监机构提出复查申请,电力质监机构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 出具复查意见。
分类
第一类
规模以上电力建设工程
质监大纲
质量监督方式
单机300MW火电 、核电(不含核岛)、装机300MW水电、150MW海上风电、50MW陆上风电、50MW光伏发电太阳能、单机15MW农林生物质发电、100KV电网、100MW新型储能(及以上)
第二类
规模以下且装机容量6MW及以上发电、规模以下且功率5MW及以上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
抽查和并网前阶段性检查相结合
监督程序
开工前,建设单位提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符合条件电力质监机构受理。7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出监督计划
第二类监督计划明确抽查安排
建设单位提前10工作日提阶段性质量监督申请
电力质监机构开展阶段性检查出具意见书,建设单位组织整改
完成,符合要求,7工作日向建设单位出并网意见书
监督检查结束,20工作日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第三类
规模以下且35kv及以上电网建设工程
抽查方式进行
概要
批次工程建设计划发布1个月内,集中提交注册申请
符合条件电力质监机构受理。7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出监督计划,明确抽查项目比例
电力质监机构开展阶段性检查出具意见书,建设单位组织整改
监督检查结束,20工作日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第四类
其他
不许进行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
巡视检查工作方式
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
①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不得省略或替代。
专项
②专项质量监督检查主要针对一定建设规模、具有一定技术特点的工程开展
随机抽查
③随机抽查质量监督需结合工程建设特点、技术难点,形象面貌 等情况,以 重点抽查 验证的检查方式选择性抽查或开展集中的实体质量验证性抽查检测。
④工程准备期通常每年开展 1 次,主体工程施工期通常每年开展 1~2 次,重要施工阶段可增加检查次数;工程完工期可仅进行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
⑤质监机构应对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的关键部位、重要隐蔽工程、质量问题突出或怀疑有质量缺陷的项目进行重点抽查 ;必要时,可通过具备资质的 第三方 检验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抽样检测或质量分析与评价。
⑥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缺陷或一般质量问题 ,质监机构应及时通知并要求 建设单位组织整改 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质监机构 备案
⑦“项目负责人已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并已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任何一方未签署授权书、承诺书,质监机构不予开展下一阶段的监督检查,不予出具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水力发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及质量事故处理的要求
施工现场管理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已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并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 ,及时组织设计单位 编制专题报告 ,并按规定程序报审。
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已经过充分分析论证。一般设计变更编制了设计变更文件。
监理单位
与被监理的施工承包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没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不存在同体监理以及转让监理现象。
组织或参加材料 进场和设备、 构配件 开箱检查验收以及 原材料见证取样 ;按规定和合同约定 对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进行平行检测;对 涉及结构安全的 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 见证取样
在工程开工前检查开工准备及开工条件 ,进行工程项目划分
按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
施工单位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质检员的专业、数量配备满足施工质量检查的要求,经培训合格。
施工质量“三检制”(班组初检、作业队复检、项目部终检)落实到位,质量检验评定及时、准确,资料齐全,施工日志记录规范。
水力发电质量事故处理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
国家能源局(客观题)
施工质量检验19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 量检验和评定新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的原则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
划分
单位
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划分原则
①枢纽工程,一般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②堤防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③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
④除险加固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并结合工程量划分单位工程。
分部
指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部分
划分原则
①枢纽工程,土建部分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能划分。 ②堤防工程,按长度或功能划分。③引水(渠道)工程中的河(渠)道按施工部署或长度划分。大、中型建筑物按工程结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 ④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内容或部位划分。
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 5 个。
分部一把手
单元(工序)工程
《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进行划分。
②河(渠)道开挖、填筑及衬砌单元工程划分界限宜设在变形缝或结构缝处,长度一般不大于 100m。单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
可依据工程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按层、块、段进行划分
划分程序
(1)由项目法人组织 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当在14 个工作日内 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3)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质量术语
(8)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指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使用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
(10)中间产品: 指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砂石骨料、石料、混凝土拌合物、砂浆拌合物、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土建类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
(11)见证取样 :在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
水利水电施工质量检查的要求
新规有关施工质量检验的基本要求
第三方检测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 ,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4)不合格问题处理
(1)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 ,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当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
(2)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做 ,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新规程有关施工质量合格标准
(1)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补强 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 质量评为合格
(3)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 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3)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4)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
新规对施工过程质量检验的规定
(1)施工单位 结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 自检 情况如实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2)监理单位 应根据《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 抽样检测 结果复核工程质量。
(3)项目法人 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确定,并报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质量缺陷备案
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是即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问题
质评
合格
备案表内容
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
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各参建单位均签字
法人报质监机构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标准准备
新规程对施工过程中质量检验内容的主要要求
三姐查验一备案
检查内容 三检查:施工准备检查、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质量事故检查 三检验: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外观质量检验 一备案:质量缺陷备案备案
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组织人员对施工准备检查,并经法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合格且履行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主体结构施工
施工单位应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按月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汇总分析后报项目法人和质监机构
水利水电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
关联进度管理验收
质量等级划分
合格、优秀
分部、单位、项目施工质量合格、优良标准
合格标准
单位
(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3)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 70%以上。 (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 (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优良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优良标准
(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 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主要分部工程质量全部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 (2)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3)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 85%以上。 (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 (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质量评定工作组织要求
单元(工序)工程
普通:施工单位自评→报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工程师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重要隐蔽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抽检→法监设施运联合小组核定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核定质量等级
分部工程
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分部)
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单位工程
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大7
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的外观质量评定组,进行~评定并评定结论报质监核定;工程师以上职称或相应职业资格;评定组应不少于 5 人,大型工程宜不少于7 人
(1)督促项目法人在枢纽工程主体工程开工初期报送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并及时进行确认。
(2)对规程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督促项目法人组织研究确定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并及时进行核备。
工程项目质量
单位评定合格后→监理单位统计并评定项目质量等级→项目法人认定→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阶段验收前
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注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明确结论。
顺序进行
能源领域行业的要求
1)水电水利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 ,应进行单元工程划分 ,并 确定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2)单元工程可分为划分工序的单元工程和不划分工序的单元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3)工序施工质量等级应分为优良、合格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应在工序施工质量评定基础上进行,分为优良、合格。
不合格单元工程应经过处理,达到合格标准后,再进行单元工程质量复评
4)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单元工程施工作业已经全部完成。 (2)各工序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序验收等规定的全部质量检验项目已经结束,且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和施工项目实体质量检验合格。 (3)单元工程已通过验收,质量缺陷已经修复并通过验收,或修复措施和实施时间已经确定。
5)工序施工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和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除非有特别说明,应符合要求,
6)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宜在单元工程完工 28 天内完成,并应符合下列程序
(1)单元工程所有工序或施工项目已完成,并通过现场验收。
(2)施工单位 在单元工程通过验收后 的 7 天内 ,根据监理单位签署确认的质量检验记录,按附录 A 的要求填写工序施工质量等级评定表和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经质量负责人签署、施工单位盖章后,连同完整的质量检验资料提交监理单位。
(3)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后,在 3 日内完成复核评定 ,确认单元工程的质量等级。
(4)若因特殊情况,部分项目不能及时检查,可缺项暂评,补齐缺项后进行终评。
(5)对于质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的单元工程,应经过处理达到合格标准且通过监理单位组织的验收。
7.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原材料、构配件、中间产品及工序等质量检验合格 ,检验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格式。
(2)原材料、构配件和中间产品等的抽样频率和数量等符合相关规定,工序质量检验的检查点数和布置点位随机分布,或与监理单位指定的重点抽查部分相结合。
(3)施工记录及图表齐全、准确、清晰。
(4)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可在缺陷修复后修正,但应在分部工程验收前进行。
(5)监理单位 应对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等级进行 复核确认
(6)重要的隐蔽单元工程或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应由 参建各方共同验收评定
9.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未达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措施实施处理,处理后的单元工程质量等级修正应于分部工程验收前完成。修正质量等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过程复习
《水利水电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主控项目
对单元工程功能起决定作用或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一般项目
主控项目外的检验项目
了解
工序/单元工程评定标准
不合格点不应集中
各项报验资料符合要求
2.0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流控制与基础处理
灌浆质量检查单元评定
工序、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程序及资料
监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 4 小时(工序)、8 小时(单元)内进行复核
工序评定程序
多质量责任人履行签证程序
工序
班组自检、施工队复检、专职质量管理员终验资料
单元工程中所含工序(检验项目)验收评定的检验资料
工序中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的检验资料
各项实体检验项目的检验记录资料
施工单位自检完成后,填写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施工单位自检完成后,填写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监理单位对工序中各质量检验项目的平行检测资料(包含跟踪检测)
监理单位对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的平行检测资料
监理工程师签署质量复核意见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监理工程师签署质量复核意见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评定表使用(读)
工序、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施工单位制备,1式4份
备查资料1式2份
保存
监理各存一份
其余施工保存
手签一份单独装订
自己补充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应有设计、建设等单位的代表签字
1.《评定表》中的合格率用百分数表示,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80.0%
不发生的的项目(项次),/代替
2.《评定表》表 1~7 从表头至评定意见栏均由施工单位经“三检”合格后填写,“质量等级”栏由复核质量的监理人员填写。
3.单元工程安装质量验收评定表中的多一项: 试运行效果
优良率=(主控项目优良数+一般项目优良数)/检验项目总数(%)(18 年案例)
工程项目中如遇《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尚未涉及的项目质量评定标准时,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 可以按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设备生产厂商的技术说明书,增补制定施工、安装的质量评定标准,并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试行)》的统一格式(表头、表尾、表身)制定相应质量评定表格。有关质量评定标准和表格,须经过省级以上水利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批准。
主控项目基本符合质量要求,检验点合格率按100%,一般项目基本符合70%,符合90%
真题
24年
31题
施工质量检验优良级别
质量终身责任追责
项目经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