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一级造价师土建案例分析试题四
这是一篇关于试题四的思维导图,梳理了一级造价师考试中试题四所涉及的知识点,主要内容包括:题型特点,开工前,施工阶段,竣工结算。有助于考生对相关知识进行整合和复习,提高应试能力。
编辑于2025-09-25 17:46:17试题四
题型特点
基于清单计价合同下的工程价款结算及偏差分析
知识点
逻辑图
易混淆点特别说明
(1)费用(不包括税)与价款(全费用)的区别。如: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与分部分项工程价款;索赔费与索赔款;计日工费用与计日工价款。
(2)工程预付款与安全生产措施费预付款的区别。工程预付款不属于工程款,但安全生产措施费预付款属于工程款。
(3)进度款与过程结算款的区别。过程结算时点按合同约定,一般包含若干期进度款,结算比例一般高于进度款结算比例。
(4)某期已完工程进度款与已完工程款的区别,比较分析如下:
①已完工程进度款是指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不包括当期提前支付的措施项目价款(如提前支付的安全生产措施费价款)。
②已完工程款包括当期已完的进度款及当期提前支付的措施项目价款(如当月提前支付的安全生产措施费价款)。
③涉及安全生产措施费价款
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措施费预付款在开工前提前支付
开工后第 1 个月的工程款等于该月进度款
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措施费预付款在开工后第 1 个月中提前支付
开工后第 1 个月的工程款大于该月进度款
区别
工程款包含内容
①项目开工前,业主提前支付的工程预付款;
②项目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和方式支付的工程进度款;
③项目竣工后支付的竣工结算款;
④缺陷责任期满后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结清款。
(5)质量保函与质量保证金的区别。
(6)实际总造价与应支付的竣工结算价(尾款)的区别
开工前
签约合同价
定义
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公式
签约合同价(公式 1)=[分部分项工程费+(安全生产措施费+其他项目措施费)+(暂列金额+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1+增值税%)+专业工程暂估价
签约合同价(公式 2)=(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工程费+其他项目措施费)×(1+增值税%)=[分部分项工程费+安全生产措施费+其他项目措施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1+增值税%)+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1+增值税%)
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量×相应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一定范围的风险
措施项目费=∑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提示:专业工程暂估价是含税造价(全费用)
增值税=(分部分项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专业工程暂估价)×税率
提前支付工程预付款
通常的计算方式:
①签约合同价(扣暂列金额和安生费)的 20%工程预付款=[签约合同价-(暂列金额+安生费)×税金%]×20%
②分部分项工程签约合同价的 25%
起扣点(了解)
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此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时,按材料所占比重扣减工程价款,至工程竣工前全部扣清。T=P-M/N;式中 T—起扣点;M—工程预付款限额;N—主要材料所占比重;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
提前支付安全生产措施工程款
安全生产措施费一般为为不含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税前造价 3%。
取费基数中不包括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
安生费的取费基数变化,会引起安生费的调整,调整的时点按背景要求。
支付方式
一般(合同约定比例*工程款支付比例)
特殊
一次性支付
全额支付
施工阶段
工程进度款
某月已完工程进度款=该月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增值税)=该月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价款+措施项目价款+其他项目价款)
某月应支付的进度款=该月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当月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
某月应支付的工程款=该月应支付的进度款+该月提前支付的措施项目价款
过程结算款
1.工程结算种类
施工过程结算
合同解除结算
竣工结算
工程保修结算
2.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上对已完工程进行合同价款的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的活动。
3.施工过程结算可以根据工程合同约定,按时间节点结算(如按月度、季度、年度结算)和按工程节点结算(如按工程形象目标节点、工程进度节点结算)等。
4.施工过程结算的前提是结算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关质量合格证明等过程验收资料齐全。竣工结算的前提是合同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整体竣工验收质量合格。
(1)本年度累计已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款=已完成工程内容的签约合同价+合同价调整额
(2)本年度累计已支付的施工过程结算款=开工前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开工前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预付款+施工过程支付的各项进度款
本年度累计已支付的施工过程结算款=本年度累计已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款*工程款支付比例
(3)本年度累计已扣回和扣留的工程款=施工过程中已扣回的工程预付款+累计已扣留工程款(本年度累计已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款*工程款支付扣留比例)
(4)本年度应扣留的工程款=本年度累计已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款*过程结算扣留比例
(5)本年度应支付的施工过程结算款=本年度累计已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款-本年度累计已支付的工程款-本年度应扣留的工程款
偏差分析
三个投资值
某时点拟完工程计划投资累计值=∑(计划量累计值×计划全费用单价)
某时点已完工程计划投资累计值=∑(实际量累计值×计划全费用单价)
某时点已完工程实际投资累计值=∑(实际量累计值×实际全费用单价)
说明:
(1)投资额度一般包括全费用;
(2)一般站位在某月末,务必考虑的是自开始至某月末的累计值。即上述公式中的单价一般为全费用单价。合同另有说明的除外。
学习提示:时点;对象;累计值;全费用。
两个偏差指标
(1)投资偏差=已完工程计划投资-已完工程实际投资=已完工程量×(计划综合单价-实际综合单价)×(1+税金率)
结论判断:投资偏差为正值时,表示投资节约,反之超支。
(2)进度偏差=已完工程计划投资-拟完工程计划投资=计划综合单价×(已完工程量-计划工程量)×(1+税金率)
结论判断:进度偏差为正值时,表示项目进度提前;进度偏差为负值时,表示进度滞后。
合同价款调整
工程量偏差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
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价格变化 物价变化
材料实际采购价格与材料暂估价不同,按双方确认的价格调整
合同工程出现工期延长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及调整合同履行期由于物价变化影响的价格:
①因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②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③因非发承包双方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按本标准第 8.7.2 条的规定调整,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8.7.2 合同约定调整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的燃料动力费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幅度,如合同未约定幅度或约定不明,其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出 5%时,可按价格指数调差法或价格信息调差法调整合同价格。
若背景没有特殊说明下,材料费的调整不能记取管理费、利润
方法
价格指数调差法
P—结算期已完工程调值后结算价款;
P0—结算期已完工程未调值合同价款;
A—合同价中不调值部分的权重;
B1、B2、B3、B4、B5—合同价中 5 项可调值部分的权重;
Ft1、Ft2、Ft3、Ft4、Ft5—合同价中 5 项可调值部分结算期价格指数;
F01、F02、F03、F04、F05—合同价中 5 项可调值部分基期价格指数。
价格信息调差法
按题描述
材料变更
材料
材料单价=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费=[(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
材料费=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案例
某分项工程清单工程量 225m³,综合单价 300 元/m³。该分项工程中主要材料 A 价格为 200 元/㎡,该种材料在该分项工程费中占比 68%,计算单位材料消耗量。
材料费变化额
若该清单项目混凝土消耗量为 1.015,综合单价719.69 元/m³;同期 C30 及 C35 商品混凝土到工地价分别为 488.00元/m³和 530.00 元/m³;合同约定材料替换只能调整材料单价,其他不作调整。
综合单价差额=(530-488)×1.015=42.63 元/m3
综合单价=719.69+42.63=762.32 元/m3
总结
已知某工程清单项目信息及主要材料信息
甲供材相关总结
①签约合同价、某月已完成工程款:甲供材的材料费不可再次单独列项计算。
②某月应支付工程款:扣减甲供材的裸价,不可取管、利、税,甲供材的总承包服务费不可扣减。
③实际总造价:不可扣减甲供材价格。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在工期延长期间,合同价格调增的不应予调整,合同价格调减的应予以调整。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在工期延长期间合同价格调减的不应予调整,合同价格调增的应予以调整。
因非发承包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在工期延长期间,合同价格应按实调整,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引起合同价格调整的,其合同总价及合同单价内的管理费及利润不应做调整。
管利率调整
综合单价中管理费调整为原有的 70%,利润调整为原有的 60%;
管理费率调整为原有 70%,利润率调整为原有 60%;
管理费调整为原有的 70%,利润调整为 60%。
安全生产措施费调整
竣工结算
实际总造价
签约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额
分项计算
计算时不含税
实际发生的(分部分项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他费用+增值税)
计算时含税
实际发生的(分部分项价款+措施项目价款+其他价款)
质保金(质保函)
规则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逐月扣
竣工时一次扣留
保证金计算方法
质量保证金=实际总造价×质量保证金扣留比例
说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索赔款、变更价款、新增工程价款都应计算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返回时间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24 个月),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保证函计算时不需扣除
结算尾款
实际总造价×(1-质量保质金%)-(已支付工程预付款+已支付工程款)
实际总造价×(1-质保金比例%-工程款支付比例%)
(实际总造价-竣工结算应考虑的调整值)╳(1-支付比例)+竣工结算应考虑的调整值-质保金(如采用银行保函,则不扣)
实际总造价-工程预付款-安全生产措施预付款-施工期累计已拨付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如采用银行保函,则不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