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务师《税法一》税法基本原理
这是一篇关于税法基本原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税法概述,税收法律关系,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税法的运行。
编辑于2025-10-16 09:00:15税法基本原理
税法概述
税收与税法
税收
征税的主体是国家,除了国家之外,任何机构和团体,都无权征税
国家征税依据的是政治权力
征税的基本目的是满足政府为实现国家职能的支出需要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
先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
税法
税法是一个法学概念,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人大及常委、国务院、国务院部门)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
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法的特点
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
不属于习惯法
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
不属于授权性法规
提示:纳税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其纳税义务的基础之上
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不是单一的法律
税法原则 【四基六适】
四项基本原则
税收法律主义 (税收法定性原则)
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私下里达成一致是不行的,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税收法律主义可以概括成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稽征三个具体原则
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的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的税负不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g: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公众信任原则)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的关系不是对抗的,双方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纳税人要相信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要相信纳税人是依法纳税的,没有充足证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
eg: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交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这一规定即由于税务机关的行为,纳税人基于信赖而做出少缴或未缴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不得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的信赖应该尊重
eg:面对税收优惠,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留存备查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的冲突
实质课税原则
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光看表面,主要意义是防止纳税人的避税与偷税
eg:通过转移定价或其他方式减少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关联方】
六项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法规>规章,等级高的效力高,等级低的效力低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之前发生的行为不溯及,适用旧法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实施之后发生的行为适用新法
行为发生的时点不同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没有溯及力,程序法有溯及力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打破了法律优位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提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缴清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
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效力
空间效力
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方范围内有效
时间效力
指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生效
(1)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大修订) (2)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小税种、小修订) (3)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失效
(1)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2)直接宣布某项税法失效(废止文件) (3)税法本身规定失效的日期(很少采用)
溯及力
四大基本原则:从旧、从新、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
在对纳税人有利的环境下,坚持税法适用上的“从轻原则”
对人的效力
属人原则、属地原则、属地属人相结合的原则(我国采用)
(法定)解释
法定解释具有解释主体的专属性、内容的权威性、针对性、普遍性和一般性【三者不冲突】
权限
可以作为判案依据
立法解释
谁立的法谁解释
专属性,事后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税收法律(法律解释与法律立法具有同等效力)
权威性
国务院解释税收行政法规及授权立法制定的暂行条例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地方税收法规
司法解释
“两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检察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共同解释
在我国仅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行政解释
国家税务机关作出
尺度
字面解释
税法解释的基本方法
限制解释
住所:主要经济利益,习惯性居住地
扩充解释
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属于母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 税法依据宪法而制定,其位阶低于宪法
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调整对象不同
民对民VS官对民
法律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
平等自愿双方意思表示自由VS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权利义务不对等
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民事诉讼VS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民事责任VS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处理民事纠纷适用调解原则VS解决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不适用此原则 (例外,涉及税务行政赔偿的,可以适用调解原则)
联系
税法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 例如:税法中对于纳税人的确定,必须以民法中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为依据;税法对自然人和法人的解释与确定必须与民法相一致
提示:从总体上看,税法与民法的原则是不同的,但是也有例外,如税法的合作信赖原则就有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影子,其原理是相近的
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区别
(1)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税法的调整对象则含有较多的税务行政管理的性质
(2)税法解决争议一般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济法中普遍采用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程序
联系
(1)税法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
(2)经济法中的许多法律、法规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据例如,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与公司法、破产法等密切相关
(3)经济法中的一些概念、原则、规则在税法中大量应用例如,印花税中合同的概念来源于经济法中的规定
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区别
(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方面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2)税法与社会再生产,特别是与物质资料再生产的全过程密切相连,其联系的深度和广度是一般行政法无法比拟的
(3)税法是一种义务性法规,并且以货币收益转移的数额作为纳税人所尽义务的基本度量而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少数义务性法规也不涉及货币收益的转移
联系
(1)都是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都是国家
(3)都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4)解决争议的方式都是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两者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
(2)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刑法属于禁止性法规
(3)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不同
联系
(1)税法和刑法在调整对象上有衔接和交叉
(2)司法调查程序一致
(3)都具备明显的强制性
提示:违反税法,并不一定就是刑事犯罪,还要看情节轻重,行为严重到触及刑法时,才会受到刑事处罚
税法与国际法
税法与国际法是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
税收法律关系
概念与特点
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提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享有较多的权利,纳税人承担较多的义务
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基本构成
主体
征税主体
国家是真正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
纳税人
客体
征税对象,包括物和行为
内容
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
产生、变更、消灭
产生的基础和标志
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
提示:国家颁布新法,不直接产生纳税义务,其产生只能以纳税主体应税行为的出现为标志
变更
(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如改组、合并分立等)
(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如个体户改为企业经营)
(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发生变化(如国税地税合并后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
(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如税收优惠政策变化)
(5)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破坏(如自然灾害后经批准减税)
消灭
(1)纳税人履行完税纳税义务(如完税)
(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
(3)纳税义务的免除(如免税)
(4)某些税法的废止(如营业税)
(5)纳税主体的消失(如企业注销)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18个)
税种与税收实体法一一对应,一税一法
(1)货物劳务税法(流转税):增值税(货物、服务)、消费税(货物)、关税(货物)等
进口→批发→零售 生产→批发→零售
(2)所得税法(分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3)财产税法: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
(4)行为税法:耕地占用税(破坏耕地的行为)等
税法要素(结合税种)
“对谁征税,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征税”
纳税义务人(纳税人)
负税人与纳税人
①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②纳税人是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一般分为法人和自然人
③纳税人和负税人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一致:所得税
不一致:流转税(纳税人如果能够通过一定途径把税款转嫁或转移出去,纳税人就不再是负税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代征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代征代缴义务人都不是纳税义务人
①代扣代缴义务人【支付方】: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②代收代缴义务人【收款方】:收取保险费时代收车船税
③代征代缴义务人:海关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一定不一致扣缴义务人负有的是扣缴义务,不是纳税义务
负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能一致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服务,对于增值税来说,境外单位是纳税人,境内单位既是负税人,又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课税对象(征税对象)
基础性要素,体现着不同税种的基本界限,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基本征税范围、决定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税目
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质的界定
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
列举税目
细列举:按照每一产品或项目设计税目,如消费税中的“小汽车”
粗列举:按两种以上的产品设计税目,如消费税中的“鞭炮、焰火”
概括税目
小概括:如消费税“酒”税目中的“其他酒”
大概括:如消费税中“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税源
税源的大小可体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税款的最终来源,课税对象同税源可能一致(如所得税),也可能不一致(如消费税、房产税等)
计税依据(税基)
课税对象量的表现:量化
价值形态(金额)
从价计征
房产税=房产余值×比例税率(1.2%)
实物形态(物理)
从量计征
耕地占用税=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定额税率(20元/平方)
税率
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和灵魂
1.比例税率、定额税率与累进税率
比例税率(从价计征)
定额税率(从量计征)
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
不采用
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
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
2. 其他形式税率
实际税率<名义税率
减免税政策
比例税率下:边际税率=平均税率;累进税率下:边际税率>平均税率
平均税率=全部税额÷全部收入
边际税率=增加的税额÷增加的收入
零税率VS负税率
零税率
零税率是免税的一种方式
负税率
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我国没有)
税种~税率类型
税收优惠
减免税
税基式减免
使用范围最广泛
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
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当纳税人收入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收入全额征税
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则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
税率式减免
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
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
税额式减免
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
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另定减征税额
税收附加与加成
税收附加
例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税收加成
例如:耕地占用税中占用基本农田加按150%征收
纳税环节
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
纳税期限
1. 决定纳税期限的因素
(1)税种的性质
货物劳务税,纳税期限比较短,一般按月或季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按年征收,按季预缴
(2)应纳税额的大小
同一税种,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大、应纳税额多的,纳税期限短,反之则纳税期限长
2. 纳税期限的三种形式
(1)按期纳税,如增值税
(2)按次纳税,如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
(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个概念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点)
一般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纳税期限(时期)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每隔一段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
缴库期限(时期)
纳税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实际缴入国库的期限
税收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制度
表明身份制度、回避制度、职能分离制度、时限制度
听证制度
①较大数额罚款。②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③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④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⑤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暂扣执照
公民≥2 000元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万元罚款
回民(明)只(职)听诗(时)
税法的运行
税收立法
概念
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
第一,从立法的主体来看,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等
第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
第三,税收立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第四,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全部,修改、废止税法也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
广义的税收立法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 制定、修改、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 而狭义的税收立法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
税收立法权
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税收法律
提出议案、审议、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14个实体法+1个程序法:15个《XX法》
国务院
税收行政法规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应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经授权制定
4个暂行条例:4个《XX暂行条例》
消费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其职权制定
14个实体法+1个程序法:14个《XX法实施条例》+1个《征管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税务部门规章
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部分规章也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个暂行条例:4个《XX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XX办法》
县以上税务机关(内设、派出、临时机构不可)
税务规范性文件
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主体必须是税务机关 行为规则,适用主体非特定,不具有可诉性,法律行为的延伸,其效力往往是针对以后发生的人和事 事前监督:未经审查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不予签发 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
《XX市/省XX办法》
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 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税收执法
特征
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具体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抽象);裁量性(1-3万);主动性;效力先定性(先执行);有责行政行为
基本原则
(1)合法性:执法主体法定、执法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根据合法
执法对象合法
(2)合理性:主要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达到教育目的
税收执法监督(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
监督主体:税务机关, 监督对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监督内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非行政执法行为, 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 或者税务机关的人事任免等内容均不是税收执法监督的监督范围
提示:执法监督不同于税务稽查,税务稽查主要是针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
事前监督(如税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
事中监督(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
事后监督(如税收执法检查、复议应诉)
税收司法
基本原则
税收司法独立性原则,独立性是司法权的生命
税收司法中立性原则,不告不理
税收行政司法
作用: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救济性制度安排(纳税人告税务机关)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仅局限于合法性审查
不审查合理性
税收刑事司法
四个国家机关参与: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
四个阶段:案件移送、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和司法裁判
两个法律依据:《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其它:既包括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刑事责任,也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相对人的刑事责任
税收民事司法
税收优先权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工资、社保】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抵押、质押或者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普通的无担保债权】
破产清算时的债务清偿顺序
税收代位权
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税收撤销权
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