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典之合同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典之合同的思维导图,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适合要学习民法的小伙伴用于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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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
民法典之合同
通则
概述
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财产性(人身性质的婚姻、收养、监护不适用)
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合同的订立
合同形式
书面、口头、其他形式
电子邮件属于书面,拍卖会举牌子属于其他形式合同
要约、承诺、要约邀请
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符合两个条件:1内容具体明确 2表明经手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
格式条款
要以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
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未尽到义务说明的,对方可以不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订立过程中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债权与债务的转让
债权转让
不得转让的情况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需要通知债务人
债务转让
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有这些情形的,债权债务终止
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相互抵消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自提存之日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则同归一人
又称为 混同 。例如:公司合并中 债务人债权人同归于一人
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
定金(罚则)
成立: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的百分之二十
违约金和定金罚则不能同时主张
合同相对性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合同
赠与合同
撤销赠与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例外:经过公证的、公益、道德义务性质
瑕疵担保义务
原则上,有瑕疵不承担责任
例外: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担保无瑕疵的
保证合同
一般保证
没有保证或者保证不明确的都是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债务人直接找到了保证人,而保证人可以进行抗辩:必须先找债务人,找不到了你才能找我。这种保证人进行抗辩的权利就是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的例外情况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执行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具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上述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
租赁合同
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租赁合同的形式
租赁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可以随时撤销)
转租
经过同意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未经同意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优先购买权
房屋按份所有人>近亲属>承租人
通知后,承租人未在15日内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承租权
到期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
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保管合同
成立
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赔偿责任
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贵重物品声明义务
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未声明的,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准合同
无因管理
做好人好事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和服务
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注意
违法事项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误将别人的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为他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了自己的利益,不影响成立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一方利益增加,另一方利益减损 要返还
去超市买东西,收银员多找了500元 属于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