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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考试法律模块法理学基本知识点总结,包括法的概述、法律关系、法的效力、立法与法律解释、法的实施等内容。
刑法分则思维导图,包括公职人员犯罪类型和其他常考罪名两部分内容,适用于考前复习,也可以综合其他资料使用。
公基考试法律模块刑法学基本知识点,包括刑法概述、犯罪与犯罪构成、犯罪排除事由、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刑罚的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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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法的本体
什么是法?
法的概述
法的概念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
规范性(制约行为,规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
法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强制作用
预测作用
教育作用
口诀:教育尹志平
法的社会作用
维护社会阶级的统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与经济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法与政治
政治主导法(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
法与道德
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法与执政党政策
党的政策指导法,党的政策要法来实现
法律关系
概念
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主体
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
内容
法律上的权利
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法律上的义务
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
客体
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人身、智力成果、行为结果)
形成、变更、消灭
法律规范
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以人意志为转移)
订立合同,婚姻,立遗嘱
法律事件(不以人意志为转移)
人的自然出生,死亡,自然灾害,暴乱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层次
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同一机关制定两法,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两法,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法的效力范围
对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看国籍)、属地主义(看地域)、保护主义(维护公民利益)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法的空间效力
全部领域
包括:驻外领事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旗国主义)
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生效时间(法不公布,则不生效)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后由该发具体规定生效时间
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法终止效力的时间
明示+默示
法的溯及力
法律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
从旧从轻原则
原则上法律没有溯及力(不溯及既往)
新的法律更有利于当事人的除外
法的运行
立法与法律解释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立法权
法律:全国人大及人常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人常,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人常
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省)、自治州(市一级)、自治县人大
立法的效力
上级>下级
同级人大>同级政府
立法裁决
国务院秉持公正的原则,是属于和自己一个体系时,由国务院裁决。若有人大或者人常制定的规范,国务院提出意见
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制定法)成文法,如: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非正式渊源:不成文法,如:习惯、判例、政策、村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法律部门)
法律解释
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全人常
司法解释:最高检+最高法
行政解释:国务院及主管部门
非正式解释
学理解释:法学专家
任意解释:任何人
法的实施
概述
法在实际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执行。包括:法的执行(执法),法的适用(司法),法的遵守(守法)
执法
法的执行
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司法
法的适用
主体:司法机关
内容:处理案件
守法
法的遵守
主体:所有人
内容: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法律责任
违法、违约、法律规定
分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